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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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案例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1

【关键词】中美学校;社会工作;保密原则

如今的中学生面临着诸多问题,药物滥用、辍学、暴力、虐待等等。就从滥用药物这一方面来说,据统计,至2004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14万,其中80%是青少年,这些青少年大多又是中学生。在台湾地区,根据教育部门在2008年的统计,中学生药物滥用的人数增加到521人。在香港地区,根据2006年的数据,曾服用海洛因的学生占1.6%,服用精神药物的占2.7%。在美国,据2011年的调查报告,47,000名受访的青少年中,25%说过去一年曾经使用大麻,相比2007年明显上升,同时,22%的高中学生说他们滥用至少一个处方药物。

遇到这样的情况,学校社工面临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其中就保密原则来说,社会工作者在培训初期,就知道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当事人信息以及服务内容。中美地区保密原则形成的依据和内容又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与保密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条例、保密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

以中学生K为例,学生K面临学业上的压力,向学校社工求助,并且在与社工会谈中表露出有滥用药物的情况,而家人和老师并不知情。在本案例中,我们假设学校社工A在美国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B在中国台湾省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C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D在中国上海市的一所中学服务。在面对学生K时,A、B、C、D四位社工的保密原则如何体现?

一、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

学校社工A所遵循的是美国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在"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这一部分中有对保密原则的具体要求,且具可操作性。学校社工A在接案初期就要告知学生K相关的保密条款,社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希望K可以信任自己,"社会工作者在征得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的有效许可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披露机密资料","当披露资料可以防止给服务对象或其他可以确定的人造成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保密限制",即学生K的滥用药物的行为已经造成伤害,社工A需要打破保密原则,获得学生K的理解。由于学生K是中学生,尚未成年,"社会工作者在征得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的有效许可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披露机密资料"。在A的服务过程中,会接触到学生K的生态系统环境,《全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中规定"社会工作者在向配偶、家庭或其他群体提供辅导服务的时候,应让有关各方就个人隐私权和保护他人隐私权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社会工作者应该告知参加家庭、配偶或小组辅导的人,社会工作者不能担保所有参加者都不泄密"。同时,在记录学生K的信息和服务内容时,"社会工作者不得在任何场合讨论机密资料",而且无论是保存还是传送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面对同样的情况,学校社工B需要遵守的是《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台湾)》,"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资料,克尽保密责任","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对当事人的资料、案情要保密并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学校社工C需遵守的是《香港社工注册局社工伦理守则》,"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

学校社工D可依据《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守则》的"职业道德"中的"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它应予保密的权利"。

从上面具体内容的表述中可以看到,美国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保密原则的内容十分详细,不仅包括对服务对象的隐私权的保护,还包括社会工作者在利用和收集隐私资料时的保密约束,细化了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可以更规范地开展服务。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的伦理守则提到了大概的资料、案情、如何公开等一些内容,内地的仅是粗略的"隐私"保密,并不能在具体的服务案件中得到量化的指标,这些都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中国人对隐私权的概念不是特别看重,人际关系也是混沌状态,不容易拿捏保密的分寸。

二、与保密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条例

在美国,学校社工A可依据的有《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案》,它就学生的教育档案和记录赋予了家长和年满18岁的学生("有资格的学生")一定的权利,其中有一条是:保留通讯信息资讯不被公布的权利。华府公立学校将会在与法案条款一致的情况下,谨慎酌情在没有家长或者合乎资格的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提供"通讯录信息。"通讯录信息包括:

A.学生姓名

B.学生地址

C.学生电话表

D.就读学校的校名

E.参与官方认可的活动和运动

F.体育运动团队成员的体重和身高

G.得到的毕业证书和奖项

H.学生的出生日期和地点

I.以前就读学校的校名

J.入读的日期

家长或者合乎资格的学生可以通过完成"学校通讯录信息的公开表格",指示华府公立学校禁止公布一项或者上面所有列出的信息。

A所依据的还有美国的隐私权法。除此之外,A需要了解美国的州法,例如伊利诺州的《心理健康与发展残疾保密法案》。A可以参考这些法律法规,从而规范对服务对象信息的保密。

学校社工C可依据的有香港地区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保障隐私权。该条例的附表一提出了保障资料的六大原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个人资料的使用、个人资料的保安、信息需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查阅个人资料。学校社工B可依据的有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这与香港地区的《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类似。

学校社工D可依据的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十条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中包含"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美国与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对个人的信息资料规定具体且详细,我国内地对个人资料和隐私的保护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我国学校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中遇到保密学生信息的情况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供的只有不得向大众公布未成年人资料的规定,并没有对学生信息如何记录、保存以及使用范围等有规定。

三、保密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伦理困境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学校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学生K的案例时,都会面临一些相同的因保密原则产生的伦理困境。

(一)学校社工在服务过程中,需要与不同的群体打交道来为学生争取到更多的资源和帮助,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资源的支持者需要了解学生的具体信息,看学生在滥用药物方面的严重程度,才能决定给予学生什么程度的帮助。这就需要打破保密原则,但是又违背了与学生之间达成的保密协议,容易造成学生不信任社会工作者的局面。

(二)在学生向学校社会工作者坦陈有滥用药物的时候,社会工作者首先要有一个预估,了解学生是因为学业压力才一时冲动滥用药物,并没有长期使用的想法,或是因为学业压力已经形成了一段时期的滥用药物情况。如果学生是前一种情况,社会工作者可以就学生进行个案服务,制止学生滥用药物的行为。如果学生是后一种情况,社会工作者就会面临要不要打破保密原则,一旦打破,可能会使学生面临除

了学业压力外,来自家长、老师甚至是学校、社会的更大的压力。

(三)为了了解学生滥用药物行为产生的原因,社会工作者需要与学生周边的群体,如家长、老师等了解学生情况。在社会工作者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很难不涉及学生现在有滥用药物的行为。一旦涉及此话题,家长和老师同样关心学生的情况,就会向社会工作者了解详细的情况。中学生大多未满18周岁,要使学生理解保密原因,或者必要时打破保密原则,这对社工来说仍是一项难题。

我国目前的学校社会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我国现在大量中学生滥用药物的情况,我们可以参考现有的中美学校社会工作中对保密原则的具体的解释内容,了解这些地区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条例依据,以及目前在具体的社会工作中存在的因保密产生的伦理问题,为学校社会工作者今后的服务提供帮助,规范使用和保护学生的信息,从而更好地扶助学生,减少滥用药物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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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2

为确保“安全教育活动月”工作的有序、有利开展,各校都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校长为副组长,德育主任、班主任为成员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安全责任追查制。各校以“增强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构建和谐校园”为本次活动的主题。

二、加大法制教育宣传

活动期间各校都利用学校广播、校报校刊、法制宣传板报、墙报、橱窗、长廊等有效宣传途径,并以在校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学生身边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从而加强了学校法制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三、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各校都由法制校长组织全体师生共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学习使学生的法制意识得到了加强。法哈牛等学校通过召开法制教育班队会;法律知识竞赛;以法律为主题的征文或演讲活动进一步巩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公主屯等学校校还建立帮教转化档案、结帮教对子,多次同问题生谈心转化了他们的思想意识。姚堡等学校针对本次活动开展了在学生中间的查找不文明行为、不礼貌和不道德行为,特别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揭示学生不良行为产生原因找到了解决办法。高台子等学校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家长学法守法,例如:高台子学校小学六年二班班主任柳静老师通过家访形式宣传法制法律知识,使她所在班学生家长对法律知识有初步认识,从而有效地将法制教育延伸至家庭。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在这次“安全活动月”活动中,新民市高中等学校都进一步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由学校领导小组对学生中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现象进行全面排查,对行为异常学生进行排查摸底,指派专人负责跟踪,积极做好问题生工作,其中新民市高中收缴管制刀具三件,有效防止恶性事件和违法犯法案件的发生。通过此次“安全活动月”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抵御社会不良影响,全面提高了中小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一部分学校利用这次活动对突出的交通、饮食、用电等问题加大改进措施,同时也深入学习安全自救知识、其中新民市一高中各班印发紧急疏散通道平面示意图进行“安全自救演练”活动,通过演练活动全校师生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学生自救求生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尽管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但与本次活动的要求应有一定的差距,存在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教师和学生对本次活动认识不高,在活动中比较消极,得过且过。

2、教学时间安排与活动时间相冲突,活动安排缺乏连续性。

3、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必要的设备和资金。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3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为使这次学校作风建设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k校长为组长的“学校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作风建设活动的领导,及时处理本次作风建设活动的日常事务。同时成立了作风建设考核测评组,以对本次学校作风建设活动进行考核测评。

领导小组还带头与全校教职工一起对××一中教师作风建设工作做了一次认真深刻的回顾与反思,既看到以往工作上取得的骄人成绩,更是看到了作风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找出存原因,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方向。通过回顾和反思,全体教职工认识到“师德是教师之魂”,作校作风建设问题的核心是师德师风建设问题。因此,全校教职工开展了一次自上而下的学习活动,学习教育局师德建设文件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全校教师深刻认识到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

二、精心组织,强化纪律。

首先是确定学习内容。领导小组经过深入分析,确定本次作风建设活动参考资料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跪着教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和学术专著。然后,学校两次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集中学习以上法律法规文件和学术专著,结合学校实情进行深刻剖析。并且将全校教职工按照七、八、九年级分成三组,开展理论学习、工作反思等不同主题的集体活动,进行理论学习,增强作风意识,反思自身作风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其次是强化活动纪律。学校领导小组对本次作风建设活动规定任何人不得请假,并实行学习活动签到制。领导同志先作榜样,严格遵守纪律。

三、深刻剖析,认识总结,及时整改。

领导小组及时收集了各级分组活动总结出来的问题、意见,决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教师作风进行整改:

(一)教风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排斥、歧视差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题。从反思的情况看来,这种现象在相当一部分教师身上时有发生,并不同程度反映出来,有的甚至尝到苦果,取得“血”的教训。究其原因,有的是受唯分数论和片面升学率的影响导致不择手段,有的是不注意自身修为,不加强学习,法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

针对这种问题,领导小组组织了相应的学习活动,让广大教师充分结合自己的教学经历,结合耳闻目睹的诸多教育违法案例,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和剖析总结。广大教职工一致认为,一个学风不正、师风不好、校风不好的学校在一个地方是难以立足的,是难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更谈不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个师德不良、师风不正的老师,更是难以立足于自己的行业。通过学习,我校教职工普遍提高了对《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意识,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

除经常加强政治学习,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意识外,作为学校应有相应的制约机制。领导小组还制定了相应措施,即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以上问题有违师德师风的教师,在其年终考核上扣分,对屡教不改者年终考核不称职。

(二)工作作风问题。在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备课不认真,上课不创新,课后不反思”的“三不”教学病症。这种问题一般发生在从教三年以上的教师身上,少数不适应环境的新老师也偶有发生。“三不”教学问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打击了学生积极性,损害了学校的声誉。部分教师误认为自身教学经验已经“足够”,对教学工作马虎对待,没有根据学生实际制定相应的教学策略,教学手段单一,缺乏与时俱进的冲劲。

针对这种问题,领导小组首先组织教师观看全国优秀教师霍懋征、郑琦等同志的先进事迹光碟,并开展讨论,撰写观后心得体会。其次是树立典型,组织教师向身边的优秀教师学习,a某某、b某某等教师多年来一直默默无闻、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地工作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用自己高尚的情操和精湛的业务感召着全体教师。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4

要保持全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在坚定不移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制教育心得总结,供大家参考。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1通过参加我校组织的教师法制教育培训,使我坚定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信念。在教师法制教育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注重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是现代教育的根本要求,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涵,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每位教师应在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的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高尚师德的践行者。

二、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一旦问题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明白是非曲直,做到防微杜渐。

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屡增不减,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作为人民教师帮助学生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是必要的。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时,生理和心理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心理上充满着独立性、依赖性、自觉性、反抗性的矛盾,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而且他们的人生阅历浅,社会环境却又非常复杂,社会上对青少年诱惑的东西太多,对青少年学生的成长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如一些非主流文化,网络上负面消极的东西,虚拟的网络世界,扭曲的价值观等。

所以如果没有正确得法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作为教师,我们的目标是让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学有所获,学有所成。所以应当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使学生将来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2今天,我们六年级的学生在三点到四点这段时间听了次讲座,内容是“远离犯罪,保护自己”。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许多。

提到“法”,我们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方法、办法、法律”但是,你真的了解法律吗?提到法律,立刻给人严肃的感觉。有了法律,社会和谐;有了法律,才能控制犯罪。关于年龄方面的法律知识:若你满十六周岁,犯罪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你已不是个小孩子了。若你满了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罪的话,统一从轻发落。但你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犯罪的话,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你还年少,无知不能让你判断是非。

这次讲座举了许多罪。例如:抢劫罪。所谓抢劫,就是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了数额较小的罪行的话,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一般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火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火没收财产。

还有盗窃罪,盗窃罪,顾名思义,就是指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值得其实就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许是为了报仇,又有可能是泄愤。但是,就这样,毁了自己的前途,不值得。

还有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法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一般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的这四条罪只是皮毛。法律还有许多是值得再去研究的。但是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呢?要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这样,才能让我们分清青红皂白,不去做坏事。还要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习惯。做到交好朋友,不与坏人打交道,不进网吧。以免误入歧途。

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让我明白了如何防止罪案的发生。让我学会如何保护自己,不去做坏事,不犯罪。我明白了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帮助坏人做坏事。做一个知法懂法讲法的人。

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许多法律知识,让我受益匪浅,一生受用。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3为提高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活动的通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在全国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等等。通过此次学习,让我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不少老师表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4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训中,老师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通过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营造了”我要学“、”认真学“的良好学习氛围。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5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金融系统的员工,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我们所面对的是直接的金钱的考验,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正好为我们树立良好而健康的观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全心全意的为信合服务,为储户服务。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目前,通过学习我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经营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可以时刻让我们进行自我约束,增强防范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能够做到严以律己,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安全法制学习的目的不但是要求我们员工进行自我约束,同时还能增强员工的警惕意识,增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遇到险情能够作到触变不惊,临危不惧,能够机警的去应对所面临的险境,能够采取恰当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难题,能够果断勇敢的去化解各种危机,当国家财产受到威胁时能够义无返顾的去保护财产,与不法分子斗争,保护集体利益。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5

[关键词] 浪费者信托;受益人;受益权;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 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4-0019-07

信托起源于英国,在世界近代历史上随着英国殖民扩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广为传播,现代以来也为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移植。信托法的发展呈现出四种趋势,即“地域上的世界性传播、形式上的成文化发展、内容上的现代化发展和信托法的国际化”[1]。浪费者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自产生起就伴随着争议,但因其具有独特的目的而被广泛运用,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蓬勃发展。我国信托法的研究不可避免要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包括浪费者信托。

一、浪费者信托的历史发展

信托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USE”(用益)设计,目的在于规避嫡长子继承制和繁重的税负,其结构是: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乙,约定由乙为了丙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该财产,但这种约定一旦发生道德风险,在普通法上将得不到救济。为此,衡平法院开始介入,最终承认了“双重所有权”结构: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所有权。由于用益设计剥夺了国王和封建诸侯本应享有的巨额税负,1535年,国王亨利8世颁布了《用益法》(Statute of Use),规定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直接转化为普通法所有权,如此将受益人变成新的纳税人。为了规避《用益法》的适用,17世纪以后,英国人民又设计出了“双重用益”(use upon a use),即甲将土地转让给乙,规定乙为了丙的用益,丙又为了丁的用益而占有土地。如此,《用益法》就被架成空中楼阁。此后衡平法院承认了第二重用益的效力,继而逐渐发展为今天的信托[2]。

浪费者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它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番波折。英国在全球扩张时,其法律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包括美国在内的殖民地。浪费者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早在1376年英国就有关于浪费者信托的法令[3],但该法令是禁止浪费者信托的。在19世纪20年代以前,浪费者信托在英国一直是无效的,除非为了保护已婚妇女而设立[4]。为已婚妇女设立浪费者信托来源于《已婚妇女财产法案》的规定,已婚妇女的父亲等委托人可以为已婚妇女设立一项独立的地产信托,从而使该地产脱离丈夫的控制,并且规定该已婚妇女不得转让地产信托下的受益权,尤其是不得受其丈夫影响将地产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5]。但随着男女平等的潮流到来,《已婚妇女法案》(1949)废除了这种信托,至今浪费者信托在英国也未获承认,因为浪费者信托与普通法关于财产权的观念相违背。普通法认为,处分权是财产权的基本权能,对于债务人而言,他有天然的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而浪费者信托却限制受益人不得用受益权偿债[6]。但英国律师却发明了一系列浪费者信托的替代物――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等,达到了与浪费者信托相同的效果[7]。

1880年以前,美国追随英国的传统,不承认浪费者信托[8],但Nichols v. Eaton案改变了传统,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浪费者信托的判例[9]。在该案中,一名母亲在一处房产上设立了一项信托,她的每个孩子都享有一项独立的受益权。其中一个孩子做生意破产了,准备用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的信托财产以偿还债务,但信托文件中约定,“如果儿子要转让或处分受益权,或因为破产,收益将不再分配给他”。法院认为这个条款是个浪费者条款,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受益权偿债。自此之后,美国开始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有些州的立法已经承认浪费者信托;只有少数几个州与英国持相同观点,否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还有一些州还没有对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做出规定或有相关判例。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在大多数州的立法或判例中,已经承认了浪费者条款的效力[10]。Erwin N. Griswold指出了现代美国大部分州承认浪费者信托的原因,即法院衡平权力的缺失。因为当时法院对衡平法上的法律问题爱莫能助,致使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触及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因为信托受益权乃衡平权利,法院无权干涉。等到法院拥有衡平权力时,浪费者信托已经成为了立法的一部分,承认浪费者信托的传统在美国很多州也就沿袭下来了[11]。如今,大多数州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浪费者条款在起草完备的信托中随处可见[12]。

二、何谓浪费者信托

关于浪费者信托,存在很多定义。美国信托法权威Bogert对浪费者信托的定义是:“浪费者信托,是指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或法律的规定,信托受益人无权转移接受收益的权利,且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将信托受益权用于偿债的一种信托。”[13]《信托法重述二》第152条和《信托法重述三》第58条均写明:“如果信托条款规定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受益权,或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则该条款有效。”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50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不得违反有效的浪费者条款而转让其受益权,并且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受益权的受让人在收益交付给受益人之前不得要求委托人向其分配收益。”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浪费者信托是指受益人从信托获取收益的权利不能被受益人自愿转让,或被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的一种信托[14]。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浪费者信托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受益权偿债。委托人设立浪费者信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浪费者或行为能力欠缺者,以防受益人因为自己的习惯或行为能力欠缺而遭受欺诈或其他类似的伤害。与浪费者信托类似的信托还有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支持信托(support trust)和保护信托(protective trust)[15]。

在自由裁量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令其负有向受益人分配收益的义务,但受托人在履行该义务时却享有无限自由裁量权。受托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决定受益人能够获得多少收益,甚至可以决定不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权驱使受托人做出收益分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受益人的债权人可以追及受益权,但在实际上已达到了禁止效果[16]。正是如此,自由裁量信托下的受益权对受益人的债权人来说毫无价值[17]。在受托人无限自由裁量权的背后是委托人对受托人最大程度的信任,所以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也相当重大,能够担任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也在少数。浪费者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相比,两者最大的不同是浪费者信托的受托人不具有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支持信托实际上是自由裁量信托的变种,受托人在支持信托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于自由裁量信托。支持信托对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限制,即受托人分配的收益必须足以维持受益人的生活。除此之外,支持信托的受托人在其他事项上与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并无二致。如果受益权发生转让,支持信托的受托人也可以决定停止分配收益,这使得支持信托的受益权与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权一样,几乎无法转让[18]。

保护信托在设立上与普通信托并无区别,只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如果受益人试图转让受益权,或受益人的债权人试图追及受益权时,个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将自动停止。英国《受托人法案》(1925)就规定了保护信托。与此相比,自由裁量信托与支持信托需要受托人主动行使权力不分配收益才能使受益权在实质上停止。

综上,在限制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和排除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受益权方面,浪费者信托是直接明确对受益权的转让做出限制,而自由裁量信托、支持信托、保护信托是通过受托人权力的行使,间接地使受益权在实质上无法转让,或丧失转让价值。不过四种信托都可以实现保护浪费者或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初衷。

三、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

发展坎坷的浪费者信托,恰如身世备受怀疑的“私生子”[19]。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主要有三个:浪费者信托明示与否、受益人的范围和浪费者信托的效力问题。就算在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美国,各州对待这三个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浪费者信托明示与否

浪费者信托关涉到受益人的债权人能否以信托受益权偿债,浪费者条款能否为受益人的债权人所知,至少在浪费者条款是否需要明示这个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各州对此观点不一。有的州认为浪费者信托需要明示,即必须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浪费者信托条款。例如,在Dudley’s Estate案中,遗嘱人以其财产为他的孩子们设立信托,在遗嘱中提到“受托人应当将收益支付到受益人个人手中”[20]。法院认为这些词句不足以表明遗嘱人的意愿是设立一项浪费者信托,委托人的语言必须毫无疑问地表明欲设立一项浪费者信托。而有的州却不要求浪费者信托明示,只要能从信托文件的词句中判断出委托人有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即可。Jones v. Harrison案[21]与Dudley’s Estate案的案情基本相同,法官却认为,遗嘱人在遗嘱中表明“收益直接支付给他的儿子”,“直接”一词足以表明受益人(儿子)有且只有接受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信托财产或受益权的权利。尽管有如此迥然的差异,但法院在对待信托文件是否需要明示浪费者条款的问题上,呈现出宽容的趋势。只要能从信托文件的表达中合理推论出委托人意图为受益人设立防护,就可以认定是浪费者信托,这是一种对受益人有利的倾向[22]。

虽然法院对待浪费者信托是否明示的问题曾持宽容态度,甚至达到了“要在遗嘱的四个角落不遗余力地寻找遗嘱人的真实意图”[23]的程度,但从《信托法重述三》和《统一信托法典》看来,这种趋势似乎已经减弱,浪费者信托需要达到一定的明示程度。《统一信托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浪费者条款只有在同时限制受益权的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时方可有效”,第3款规定“信托条款只规定受益人的权利从属于浪费者信托,或有类似的语言,就足够同时限制受益权的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了”。而《信托法重述三》的要求较低,其第58条的评论部分第b(3)项对委托人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做出了解释:只要能从信托条款中识别出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即可,甚至委托人仅仅说明信托属于浪费者信托就足够了。并且,信托文件只表明限制自愿转让也可推出同时限制强制转让;反之亦然。这表明《统一信托法典》和《信托法重述三》在最低程度上要求有效的浪费者条款具有较高的可辨识度,与前述法院的态度相比,有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浪费者条款明示与否的问题应当与浪费者条款书面与否的问题相互区分,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区别。浪费者条款明示是指在信托文件中要明确载明浪费者条款,从内容上能够直接识别出委托人具有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而浪费者条款的书面要求是指应当以文字形式记录浪费者条款,例如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等。具备书面形式并不等于将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明确表达出来,还需依文字记载的具体内容而定。

(二)受益人的范围

浪费者信托最初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无生活经验者、行为能力欠缺者或浪费者,因此受益人的范围决定了浪费者信托适用范围的大小。对此一般存在两个争议,即浪费者信托受益人可否包括委托人,以及哪些非委托人可以成为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

1. 浪费者信托受益人能否包括委托人?

传统立法认为,如果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创造了一项信托,并在信托中加入浪费者条款,那么浪费者条款对于设立时和未来的债权人均归无效,债权人可以追及信托下委托人的受益权[24]。《信托法重述三》第58条第2款和《统一信托法典》第505条第a款第2项均规定,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self-settled spendthrift trusts)是无效的。《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541(c)(2)条并没有将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下的信托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若自我设立的信托中包含浪费者条款,那只有浪费者条款无效,其他信托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有效的。自我设立的信托中浪费者条款无效的政策依据在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满足自身需求之前偿还债务。反对自益浪费者信托的理由在于防止委托人欺诈其债权人,甚至非浪费者信托如果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目前美国少数几个州已经改变了传统立场,允许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设立浪费者信托。1997年,阿拉斯加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认可财产保护信托的法律,随后特拉华州、内华达州、罗德岛州和犹他州等州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25]。《阿拉斯加信托法》第34.40.110至40.120条规定不可撤销的浪费者信托和保护信托下的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追及。德拉华州的Qualified Dispositions in Trust Act第3570条至第357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信托法重述三》第58条第2款的第f条评论也提到,并非所有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均归无效,比如委托人购买某一退休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份额,如果该信托包含浪费者条款,则浪费者条款是有效的。一味否认自我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并非万全之策,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可能是一种有社会需求的自我保护方式,特别是那些突然获得大量财富的人,如得奖的运动员或意外获得巨额遗赠之人[26]。

2.非委托人受益人的范围

顾名思义,浪费者信托在其产生初期就是为了保护浪费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实际上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并不局限于浪费者,正如Bogert教授在其著作中所言:“委托人可能考虑到这种信托有利于无生活经验、行为能力欠缺或浪费的人,所以要求受托人直接将收益分配给他们。如果这类人有权处置从信托受领收益的权利,那他的无能或疏忽可能会导致在债权到期时受益权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如果行为能力欠缺或浪费的人被限制处置受益权,那么在收益支付到他手里前,他对此无能为力,因此受益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就受到了保护。”[27]早期的浪费者信托受益人的范围主要是无生活经验者、行为能力欠缺者或浪费者。

在美国,随着浪费者信托被越来越多的州认可,如今浪费者信托泛指限制受益人转让受益权且排除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受益权的信托。但在不同的州,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大有不同。尽管一些州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有亲密的关系,或者保护受益人的必要性达到法定标准,但在大多数州,委托人可以为任何人设立浪费者信托[28]。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并非全部是行为能力欠缺者,在大多数案例中甚至是正常的、健康的并拥有成熟的财产管理技能的人。

然而,对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做一定限制却是必要的,毕竟法律允许的受益人范围越大,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就越小。法律实际上并不禁止为那些需要保护的醉汉、浪费者、未成年人或精神能力欠缺者设立浪费者信托,而是反对为那些能够轻松自生自立之人设立浪费者信托。因此,可以把受益人的范围限制在那些事实上需要保护的人中,并且把收益限制在仅够生活所需的范围内[29]。一些州从身份上将受益人限制在配偶、子女、孙子女以及委托人对其有道德上的抚养义务的亲属中[30]。还有一些州直接规定了收益的数额,如每周12美元或每年5000美元收益的90%等[31]。直接限制受益人可得到的收益数额并不实用,收益数额还需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而调整。此外,为企业设立浪费者信托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不符合浪费者信托的初衷,所以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总之,受益人的范围大体从两方面受到限制,即受益人的身份和收益数额。

(三)浪费者信托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浪费者信托的发展史,浪费者信托虽产生于英国,但在英国却无效。美国刚开始也追随英国,但之后逐渐认可浪费者信托,至今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在这一过程中,浪费者信托的争议主要是委托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与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1.肯定

支持浪费者信托的理由通常是财产所有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浪费者信托的设立者是信托财产的原所有人,他们不仅有权选择谁为受益人,并且有权限制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进而产生排除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效果。这是他们自由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法院的职能在于确保财产所有人这种意愿的实现。所以,除非违反公共政策,法院应当保护财产所有人自由处置其财产的权力,从而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32]。

2.否定

与之相比,浪费者信托的反对者的理由有二,即浪费者信托限制了财产流动和违反了公共政策。首先,浪费者信托限制了财产流通,进而阻碍了效益最大化。现代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当财产能够流通至愿意为其支付最高价格的最高效的人手中,效益将达到最高,但浪费者信托阻碍了这种流通[33]。其次,因为委托人可能通过设立浪费者信托来逃避债务,并且浪费者信托纵容受益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债务,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违反了公共政策。

对浪费者信托最严厉的批评集中于受益权不受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公共政策要求享受财富之利益与好处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任何债务人而言,他们在享受财富之时也应当倾尽所有来偿还债务。而浪费者信托会使受益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责任。Gary教授对此有段著名的批评:“浪费者信托的广泛引进会形成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可以纵容于投机,可以欺诈,甚至在不犯罪的前提下可以席卷巨额财富。”[34]并且,浪费者信托的设立容易产生一种假象,即受益人的财富增加了,但实际上受益人自己无权处分受益权,而债权人却不知情。

3.否定之否定

尽管反对浪费者信托的理由众多,但其中一些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浪费者信托阻碍效益最大化的说法并不准确,因为浪费者信托并不限制财产流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仍然可以转移信托财产,受益人收取的只是收益而已,他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本身[35]。其次,委托人的债权人并不一定受到侵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进而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追及,如果承认信托制度,就必然得承受这一代价。况且,委托人若怀有侵害债权人的意思而设立信托,也有其他救济可用。再次,受益人的债权人也并非一定受到侵害。受益人本来就对信托财产无任何权利,“受益人的债权人本来就不能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什么,不管是在信托设立前或设立后。”[36]浪费者信托没有侵害或限制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仅仅限制他们获得在信托下收取更多利益的权利[37]。当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后,是可以被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的[38]。况且,目前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申明,浪费者信托可以使债权人在借款给他人时更加慎重[39]。最后,公共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也应该支持浪费者信托,因为浪费者信托可以保护那些弱势群体,以免他们因身体或心理上的缺陷而受到生活的残害[40]。

四、浪费者信托与债权人的关系

在讨论浪费者信托与债权人的关系时,虽然可分为与委托人的债权人、与受托人的债权人和与受益人的债权人三种情况,但真正存在争议的只有与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因为浪费者信托与委托人的债权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和普通信托与之的关系并无差异。在有效的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如果委托人利用信托,特别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恶意逃避债务,必将受到追责。受托人乃受人之托,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其所负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之要求。受益人也仅仅享有受益权,不能直接支配信托财产。所以,就信托财产而言,浪费者信托与三者债权人的关系并无多大争议。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因其受益权受限而无法被其债权人追及,从而充满争议。因此,下文仅讨论浪费者信托与受益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受益人的债权人能否追及到受益权。

(一)一般债权人

在浪费者信托中,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受益权,且其债权人不能追及到受益权。对债权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能否通过某些途径知晓浪费者条款的存在。在过去,设立浪费者信托的财产大部分是不动产。在不动产上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将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而不动产的转移往往是需要公示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从早期普通法时期的占有让渡,到转让书登记,再到现在的托伦斯登记制度,都要求不动产转移公示[41]。所以,只要债权人足够谨慎,就可以调查到浪费者信托的存在,从而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财产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作为浪费者信托的财产,要足以保证受益人生活所需,其价值就不会太小,债权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仍能做相应的审查而知晓[42]。但债权人的利益并非就绝对得不到满足,因为当收益支付到受益人手中时,受益人的债权人将可以追及到这部分收益[43]。浪费者信托只是保护受益权不受追及,并不阻止已分配的收益被追及。因此,就一般债权人而言,在承认浪费者信托有效的国家或地区,受益权是无法追及的。

(二)特殊债权人

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并不具有绝对性,并非所有受益人的债权人都无法追及受益权。前文所述,浪费者条款有效与否的本质在于自由处置财产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承认浪费者信托有效的国家或地区,例如19世纪末的美国,认为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要大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44]。而有些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要优于财产处分自由,如果不对这些特殊债权人进行保护,将与公共政策背道而驰。至于哪些债权人能够豁免于浪费者条款,则取决于他们的身份或受益人举债的目的[45]。尽管各州或地区对特殊债权人范围的规定不一,但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1.受益人的子女、配偶或需其扶养的前配偶

《信托法重述三》第59条和《统一信托法典》第503条第b项第1款均规定了受益人的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可以作为特殊债权人而豁免于浪费者条款,不同的是,《统一信托法典》对受益人的前配偶做了限制,即前配偶须有法院的判决或命令确定需要由受益人扶养。同时,一些州的成文法规定,为了受益人子女的扶养可从信托受益人那里收回受益权[46]。之所以将需要受益人扶养或抚养的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当做特殊债权人,是因为受益人对这些人所负的义务并非普通的债务,而是法定义务。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不能允许受益人享受信托受益权而不顾子女或配偶的扶养或抚养。

2. 提供受益人生活之需,或为保护受益人利益所生债务之债权人

《信托法重述三》第59条和《统一信托法典》第503条第b项第2款均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债权人,包括医生、杂货店或律师等。在一些州的案例中,例如纽约州、新泽西州等,法院允许为信托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从受托人手中追及受益人的受益权[47]。医生或杂货店为受益人提供必要的服务或供给,也可以不受浪费者信托约束。如果不让这些人豁免于浪费者条款,受益人获得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将变得困难,有悖于委托人为保护受益人而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并且使受益人因不承担债务而不公正地富裕起来[48]。

3.州政府或联邦政府

《统一信托法典》第503条第b项第3款规定,当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有规定时,州或联邦可不受浪费者条款影响。州政府或联邦政府作为特殊债权人而豁免于浪费者条款的情形主要发生于税收领域[49],涉及联邦税的判例法和《国内税收法典》的相关条款在Bogert的著作中有所涉及[50]。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在追缴受益人未缴的税收时,可以追及浪费者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

4.受益人侵权的受害人

《信托法重述三》第59条评论部分指出,基于政策考虑,受益人侵权行为的本质或类型可能会证明法院为何拒绝让受益人的生活方式和信托受益权享受浪费者信托的豁免,特别是侵权人的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时候。换言之,受益人侵权的受害人可以追及到浪费者信托下的受益权。在Sligh v. First Nat. Bank of Holmes County案中,密西西比法院也持相同观点[51]。

但该案被《家庭信托保护法案》了,使得浪费者信托可以豁免于侵权债权人的请求。实际上,《信托法重述三》也只是在评论当中提及侵权受害人可以免于浪费者信托的限制,并未像需要受益人扶养的子女一样,将侵权受害人列举为特殊债权人。《统一信托法典》也没有让侵权债权人豁免于浪费者信托条款。在Duvall v McGee案中,马里兰州上诉法院认为侵权债权人不在有权“入侵”浪费者信托的债权人之内。法院只承认三类请求可以豁免于浪费者信托:赡养、抚养、收益税。因为这三类债务并非通常的合同债务,而是法定债务[52]。法院通过此案,发出了很强烈的信息,即若非受益人负有成文法规定的义务,浪费者信托委托人的意图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53]。

5. 法院判令豁免于浪费者信托的其他债权人

《统一信托法典》第503条第c款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不能对抗浪费者条款的原告或上诉人可以从法院那里获取命令,从而有权追及受益人现在或未来的收益。法院应当限制并仅在适当的情形下授予此种豁免”。该条款赋予了法院颁发豁免于浪费者信托命令的权力。

五、结论

浪费者信托虽发源于英国,却不被认可;美国虽深受英国法影响,却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浪费者信托原是为限制铺张浪费之人而设立的,但现今已泛指限制受益人处分收益权且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收益权的一种特殊信托。浪费者信托的争议伴随着它的发展,主要集中于委托人自由处分财产、受益人享受受益权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尽管债权人利益在浪费者信托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远远未达到侵害的程度。因此,浪费者信托并不一定违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共政策,反而因保护了弱势群体而从另一侧面符合了公共政策。对浪费者信托,法律不应一味禁止,而应当从成立要件、受益人的范围限定和特殊债权人的类型化三方面加以调整。浪费者信托并非穷凶极恶,随着我国信托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信托实践运用的发展,浪费者信托制度将是我国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不可避免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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