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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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案例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1

关键词: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人资格

一、监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现状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对于未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保护人;对于精神病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为照管人。保护人的职责,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而照管人的职责,在于照管被照管人的财产。监护人的保护人与照管人的总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族解体,核心家庭成为普通家庭形式,法律理念的变迁,监护人成为一种公职,除有法定原因外,任何人不得拒绝充当监护人,国家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监护制度进行规制,即所谓监护立法的公法化、社会化趋势。

近代的民法监护制度,无保护人与照管人之分,统称为监护人。被监护对象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与精神病人的监护。我国除《民法通则》用对监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另外还有《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其他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监护制度作出完整规范,且理念陈旧,可操作性差,与我国国情发展趋势不符,所以在监护制度方面,我国法律还有待完善。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

关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当然取得,无须任何程序和手续。

(二)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其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属于法定监护人,其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无法定义务,他们之所以担任监护人,除了应有监护能力外,还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三)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

案例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以下简称林丽)割伤自己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开始,榜头镇人民政府、梧店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榜头镇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丽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拒不悔改。2014年1月,福建省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以及榜头镇人民政府、榜头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丽进行教育。林丽写下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思悔改。5月29日凌晨,林丽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做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将林某送入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6月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林某的意见。林某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追究林丽的刑事责任。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被申请人林丽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和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进行长期的虐待,经有关部门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丽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三、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具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述案例中,林丽不但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自身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此案是福建省首例因母亲长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虐待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上述案件并不是特例,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的案件还屡见不鲜。2012年11月,深圳市大鹏新区的陶某因为女儿欣欣没有将饮水机洗干净,将其毒打一顿,欣欣当晚口鼻流血,气绝死亡;2014年10月,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县高唐县清平镇的“女婴范子萱被针刺案”等等。由此可见,在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方面,还需要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在多方面进行提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虽然我国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二)人民法院应当将未成年人实现“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中,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侵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监护人,可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罪名的,可按照触犯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人民法院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注意与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单位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形成联动,分工协作,对缺乏父母监护、缺少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等作出妥善安置,使其安全健康成长。

(四)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的司法救济。除了实体法上的保护规定,还应在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强有力的支持。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机构或由政府委托专门的机构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济,使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同时置于国家和社会的有力保护之下,形成强有力的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三位一体的支持。(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2

《守护明天》这个教育节目对青少年有着很大的益处,在电视台看到了《守护明天》节目,为我们这些未成年人专门设定的一个节目,让我们知道的危害,让我们珍爱生命,远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学生观看守护明天观后感,欢迎阅读!

学生观看守护明天观后感1《守护明天》第四季以“安全”为主线,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等方面,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介绍党和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接续举措,节目的立意、内容和水准又有明显提升。相信这期节目播出后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产生更大的影响,进一步擦亮《守护明天》一流未成年人法治节目的品牌。

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司法保护一个也不能少。

家庭保护是基础,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家长真正负起监护教育责任,就可能避免孩子在家里受到伤害或者在外违法犯罪。学校保护很关键,担负着塑造祖国未来的巨大责任,如果学校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既注重培智,又强化育德,就可能预防那些校园性侵、校园欺凌案件。社会保护是支撑,如果社会各方面都树立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严格执行、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就可能不会发生那些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甚至有毒有害食品,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

网络保护是重点,网络是包括孩子们都离不开,而一些违法、不健康内容又容易侵害、腐蚀未成年人的重要领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网络管理法规必须落地,网络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网络有害内容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问题综合整治要进一步加强。

司法保护是保障,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和司法保护共同发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孩子。检察机关一直注重加强与各方力量的沟通配合,在强化司法办案的同时,努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建设。《守护明天》里谈到的“一号检察建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剥夺监护权制度、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事实孤儿救助、亲职教育等工作,就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相关方面共同作出的探索和努力。

新时代以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法治落实将提供重要支撑。希望各方切实负起责任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共同守护我们的孩子、我们的明天。

慎海雄说,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关心呵护。正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关爱和不懈努力,才让青少年儿童有了更加安全、更加幸福的成长环境。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离不开主流媒体的舆论支持。这样一档形式喜闻乐见、观点掷地有声、效果深入人心的节目,一定能能够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相信通过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激发全社会的参与热情,进一步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总台将继续加强与最高检的联系合作,推出更多更好的精品法治节目,努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进步。

学生观看守护明天观后感2《守护明天》这部影片,那一幕幕触目惊心的镜头,不断地震撼着我的心灵。

中学生张瑜和王佳为了一件小事就打架,旁观同学不仅不加劝阻,反而在一旁扇风点火、推波助澜,引发张瑜和王佳两位同学在放学路上再次大打出手,导致王佳内脏出血过多,抢救无效而身亡;中学生王亮和刘莹早恋闹出人命;十六岁的女孩因涉及毒品而丧生;李小敏从小过份讲究吃、穿、玩,而沦为罪犯??

他们都是祖国的花朵,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这引起了我深深地沉思。他们无知、不懂法,生在优越的环境中,追求享受,心中只有一己私欲,把国法一股脑儿丢了。酿成悲剧,使家长、老师痛心疾首。他们不求上进,没有积极向上的目标。

青少年是祖国的明天,祖国的希望,应该树立远大的理想,认真学文化,学本领,把自己的身心集中到学习上,不断攀登科学技术的高峰,不断地增长才干,长大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而他们却忘了自己的职责,辜负了党和国家的希望,也辜负了老师对他们的教育、培养。他们忘了本。

党和国家为青少年的成长,为培养下一代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开创各种优越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他们却生在福中不知福,忘记了党的教导、老师的教育。我们的国家需要的是雷锋式的接班人。

雷锋是我们光辉的榜样,我们青少年应该学习雷锋,忠于革命忠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而忘私热情工作;像雷锋那样对待同志像春天般的>温暖,艰苦朴素,认真学习。做一个国家所需要的人,做一个社会所欢迎的人。党的教育是阳光,国家的法律是春风。

我们要从小学法、懂法、守法,养成良好的习惯,培养雷锋式的优秀品质。要做到文明礼貌,艰苦奋斗,从小学好本领,为了祖国的明天奋发向上。

学生观看守护明天观后感3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院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围绕校园安全管理、普法教育、教师道德规范等内容,开展法治进校园、主题开放日、校园广播、家长座谈会等活动,通过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全方位体系,共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明确目标任务 逐项具体落实

一是构建“全方位预防体系”。认真过滤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研判。加强宣传力度,利用家长座谈会、主题开放日等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进入检察机关,以案普法,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提高教职人员和家长的风险意识,构建预防格局,努力将风险点降到最低。二是聚焦服务大局。同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有机结合,严防黑恶势力引诱、利用未成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深度关注留守儿童,开展深度对话,防止宗教极端势力对未成年人的侵蚀、渗透。三是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及上级院请示汇报,完善涉及多方主体的协作机制,明确分工。

二、加强机制建设 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与政法委、教体局等部门召开推进会,联合多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文件。前后出台了《封丘县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封丘县学校周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学习基地的实施方案》、《封丘县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年活动方案》等文件,为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二是精准普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与教体局多次联合召开推进会,重点加强对入职及在职教师师德师风的考察并针对个别教师存在法治观念淡薄、职业荣誉感欠缺等问题,找准发力点,精准普法,认真开展专项培训,定期对任课教师开展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以案说法。目前已开展专题培训两场,培训人数150余人,提升了教师职工职业荣誉感,增强了法律意识,切实提高了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修养。三是开展校园安全风险排查。为了切实保障工作开展成效,与教体局共同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安全风险排查。深入了解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录用人员管理、学生法治教育、校园监控管理、宿舍管理等方面是否完善,逐一排查是否存在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与教体局商定措施,汇总处理。

三、加强宣传 正面引导

一是成立小荷工作室,提供优质法治宣讲服务。选派封丘县各乡镇有爱心、有热心学校教师成为“小荷”志愿者与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小荷工作室”联合起来,由“小荷工作室提供课件和培训。组织防欺凌、防性侵、防诈骗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校讯通和家长微信群等方式,及时推送。二是全面开展法治宣传。制定统一的普法宣传栏,在全县各中小学校醒目位置摆放宣传版面,充分调动教职员工提升法治素养,传播法治精神,让学生家长当好监护人,护航孩子健康成长,教会学生加强自我保护,远离伤害。三是汇总典型案例并进行分析加工。将案例与普法知识相结合,增强普法效果,利用新媒体平台及时推送,让社会各界在“看稀罕”中学到法律知识,强化违法必受惩罚意识,自觉抵制触碰法律底线思想。

学生观看守护明天观后感4在学校的组织下,我们来到了庄严神秘而又令大家好奇的检察院参观。检察院位于我们学校的西南方向,所以大家步行参观。大概用了二十多分钟我们到达了目的地。一进门,我就被检察院的气势震住了:宽阔、庄严,让人禁不住肃然起敬。

在一楼,由刘叔叔带领大家并讲解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未检办案区”。第一站,12309检察服务中心,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墙上“满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大字,12309的那个“0”是由一个电话和两道信号组成,十分有特色。第二站,“未检办案室”是专门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专区,墙上贴有“用心呵护用爱引导”的字样,再向里面还有一个情绪疏导室,以浅绿色为色调,贴有一些小树和红色的爱心图案,墙上装有电视正在播放法教声明片,摆放着许多绿色植物能够缓解压力,还真很贴心,让人感觉如家般的温馨。接下来,更让我们大有收获!之后,我们前往五楼,先是参观史志馆,真是大开眼届!特别是一幅幅翔实的历史图片和文献资料,一件件珍贵的实物展品,让我了解了我县的检察工作的发展史。

最后一站,是会议室听课。孙检察官阿姨利用PPT为我们讲解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身边案例和一些知识,从中知道了未成年犯罪人员主要是在乡村多,其主要原因有:自身素质不高、家庭监护教育和学校法治教育的缺失等。而后由另一位检察官阿姨结合动画片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自我安全保护教育课,告诉我们要学会插上法治的翅膀、做自已的守护天使,并向我们例举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存权、财产权、生命权、受教育权等。

遇到侵犯时学会说“NO”,然后,“OFF”,并向老师和家长“TALK”。当遇到“大灰狼”时,无论情况如何,不能逗英雄,要千万记住:优先保住生命!检察官阿姨还送了我们安全自保“五大法宝”,如不要一个人单独行动、不要轻信陌生人等。最后在未检版的《青春保护手册》的歌声中,我们结束了这次参观。生动有趣的课程让孩子们感受到了检察官不为人知的一面,大家纷纷感叹,“原来‘神秘’的检察官就在我们身边!”

令我感触颇深的是这些知识在学校时老师也并非没有讲过,只不过我们却并未在意,而通过此次深入了解后,才发现原来威胁我们的“大灰狼”就在我们身边,必须时刻提防,更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不要过后再后悔,也不要保留下一辈子的遗憾。

检察官是正义的捍卫者,我们要做正义的传播者。我要学法、懂法、守法、敬法、信法、普法,不能侵害别人,不要被人侵害,健康快乐成长!

学生观看守护明天观后感5为使法治巡讲惠及更多的孩子和家庭,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和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联合制作了《守护明天》这档节目。《守护明天》是大型系列法治教育节目,学生及家长亲身参与录制节目,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学生们的法律意识,约束及改善行为方式有着很大的警示、规范性作用。

本次节目录制一共分为上下两场,由中央台著名节目主持人张越主持。第一场由来自上海的著名检察官顾检察官讲述她办案工作中的故事:有这样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在网络编辑上有超人的天赋,为了展示他的才华,加入了一个成年人的网群,受到了他人影响,在网上利用安全漏洞洗钱,数额巨大。万幸的是,这个孩子将所有钱归还,悔罪态度良好,最终没有对他的人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为什么没有人注意到孩子的天赋,及时教导他学会如何正确的利用天赋呢?在场专家给出了详细的分析:孩子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与孩子之间缺少交流,根本就不了解孩子的想法,对孩子每天的活动知之甚少,结果导致孩子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一个案例,给在场的学生及家长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应时刻警醒自己的网络行为,家长更应该尽到监督职责,时刻关注孩子的成长。

第二场由来自重庆的罗检察官讲解,一个孩子玩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父亲粗暴地关了他即将通关的游戏,这个孩子竟然将父亲当成了刺杀对象,将父亲刺伤。这个案例中的男孩混淆了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出现了当时的过激行为,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之后是专家与同学现场互动环节,我校学生积极参与互动,在亲身参与中更加明白了当一个人长时间沉浸在虚拟世界中时,会无法很好地分清现实与虚拟的差距和转变,这也是孩子产生这种过激行为的深层原因。

这个案例中,同样剖析了家长的问题:为何孩子如此沉溺于游戏世界当中?家长除了粗暴的制止,是否应该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这时另一位检察官给我们分享了他与父亲的故事,他的父亲在他染上网瘾时信任他,及时帮助他,鼓励他,这个儿子也最终戒掉了网瘾。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3

为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校团委决定开展未成年保护宣传周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主题: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助力快乐成长

二、时间:2018年9月17-9月23日

三、地点:临川十中

四、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主要宣传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介绍涉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及典型案例。具体安排如下:

1、在升国旗仪式上,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知识,邀请学校优秀生物老师围绕青春期的保健、心理咨询等方面在学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组织学生集体观看有关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青春励志等方面的影片或电视节目。以生动直观的教育形式,传播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宣传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4

乐昌四中一(3)班

雷琴柳

2014年4月

教学目的:

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3.通过案例分析与学生的讨论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

一、导入

社会在不断进步,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那么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中小学生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你对国家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知道多少?

(一)说出你所知道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生根据课前掌握资料自由发言)

(二)师总结并出示课件。

1.国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学生自由发言)

3.教师小结。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评析一

张某、王某、宋某、史某、朱某系五名未成年人,通过在溜冰场溜冰认识,结为兄弟。后结识了在外“混“的程某,五名被告人便在外租房,在程的“暗示“下五人开始盗窃,后发展为抢劫。五人同吃同住,有钱同花,作案时一起出动,所得赃款平均分配。案发时,五人正策划购买枪支,并准备为五人组合起个帮号,而每次作案起主要作用的张某已经事实上成了五人中的“老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先后作案十几起,案值2万余元。

1.出示课件(合作探究)

合作探究

案例中的五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在哪些方面应引起我们的警示?

2.学生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见解。

3.教师总结并出示课件(须引起重视的环节)

须引起重视的环节:

(1)家庭教育

(2)结交不良青年

(3)租房脱离家庭监管

(4)贪图享乐

(5)拉帮结派

(6)走上犯罪道路

(二)

(案例评析二)

张某(12岁)、展某(13岁)、李某(11岁)抢劫案,三人摹仿电影中的黑社会人物,购买砍刀、胶带等作案工具,身穿黑色风衣,头带礼帽、墨镜,各持砍刀,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废品收购点,持刀抢劫现金后,将被害人捆绑并用胶带封嘴后逃走。

1.问:三人的犯罪成因?

2.学生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见解。

3.出示课件(评一评)

三人家庭条件并不贫困,三人之所以去抢劫,除了受到不良外界因素的影响外,放任自流的家庭环境也养成了三个人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在这些孩子的意识中,自己想要的就必须得到,自己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听任自己的欲望的支配对他们已习以为常,至于其行为后果如何,社会舆论如何评论,则统统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列。上述的三人抢劫团伙也有着相似的家庭背景,要么属于父母离异,在家受气,要么因为和父母不和,离家出走,相似的经历也让他们一拍即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合作探究

1.如何避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途径?(学生讨论)

2.在我们身边是不是有相关的案例?我们如何应对?(学生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见解)

3.出示课件(看法制教育一看1)

师:当发现未成年人打架斗殴

4.发现他人对己或别人实施不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学校或家长向公安机关报告。

5.出示课件(看一看3)

四、开放性评估题

制作“青少年救护、自护卡“

内容:匪警、火警电话,维权热线、当地派出所、卫生院、消防队、学校、班主任等救助方式与电话号码。

五、小结并布置课后思考题

本节课你有哪些收获?

你还有哪些经验和同学们分享?

六、小贴士

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

1.敏锐地识别,清醒地判断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5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旨在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暂且刨去它的积极面不谈,今天《保护法》中国的适用性上仍有待商榷。

一是《保护法》对未成年罪犯“过度保护”,成恶性犯罪事件低龄化趋势帮凶。《保护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让不少不良青少年有恃无恐。2017年1月以来,浙江省共受理未成年人抢劫、盗窃等侵财案件4323人,占56.1%;受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等涉暴案件2952人,占38.3%;受理涉黄案件477人,占6.2%;涉毒案件135人,占1.8%。从已收到的2484名未成年人生效判决分析,因犯罪性质或情节较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51人,占2.05%。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比例的70.6%,有的甚至手段残忍,很难让人想到竟是十几岁的孩子所为。2018年5月温州瓯海刑侦大队民警破获一起15岁少年抢劫案、2015年湖南新廉小学抢劫杀人案、2018年广西南宁初中生砍人案,皆因罪犯未满量刑年龄,无法立案调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保护法》对受害未成年人“无力保护”,造成社会公平危机。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浙江外来人员犯罪一直占据较高比例。但受近年来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员减少,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明显下降。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非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3300人,占42.8%;本地未成年人犯罪4408人,占57.2%,同比增长8.99个百分点,涨幅比较明显。2018年3月湖北孝感市黄正杨恶意伤人强奸未遂案,凶手与被害人均年仅13岁,光天化日抢劫猥亵,造成被害人全身十几处刀伤,诉诸法律,却被告知凶手“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不能制裁。近几年更多这样的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2012年10岁女童电梯内殴打1岁半男童,带至25楼扔下身亡,因未满14周岁无任何后续处理; 2010年广西韦某涉嫌杀害两名儿童,因未满14岁免于刑责,并扬言:“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14岁之后又陆续作案十余起,手段残忍、有恃无恐,社会公平岌岌可危。

三是《保护法》欠完善少落实,“没法保护”,致我国少年司法体系被问责。在校学生涉案情况近年来也不容忽视。浙江省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校学生犯罪依然常发多发。截至2018年3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128人,其中侵害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两类犯罪,合计107人,占83.59%。在校学生暴力犯罪多发,涉嫌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82人,占64.06%。《保护法》规则的不完善,引来社会各界的多方声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指出:“现在学界比较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因为现在的人发育成熟的比较早,所以下一次修改刑法的时候,希望能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具体操作和落实上,《保护法》并不具备实际操作性,没有提前的干预措施,没有事后的支持体系,导致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只能一放了之;《保护法》提倡的“监护人责任”、“管教责任”及“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制品责任”,均缺少法规支持和行政落实。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6

《京华时报》(2003年1月16日第A09版)刊登了这样一个案例。由于没有借给同学自行车,原北京市第四十一中学初三学生、15岁的杜某被5名同学带到学校厕所内殴打长达一小时之久。杜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2003年1月15日,西城法院做出判决,学校因疏于管理被判与打人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象这样的学生告学校的案件我们已经不鲜于在各类媒体上看到,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在各类学校突发事件中,学校究竟应该负那些法律责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呢?本文试通过长期为学校提供法律所遇到的事件、案例和媒体上的案例对这些问题作简要评析。

一、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在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立法上还并非十分明确,也可以说基本上处于空白。所以,在学校伤害事故案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成为诉讼双方的辩论焦点。即使在法学界内部,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也是针锋相对的。一种观点是监护说,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是保护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在学校伤害案中,家长们一般都赞成监护说,而学校认为保护说较为合理。笔者认为,学校是学生监护人这种看法是对法律、司法解释和法理的曲解。下面将从几个不同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

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依法享受监护权并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的设立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作出了如下规定:(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把未成年人的父母设立为监护人。(3)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4)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显然不具有监护人主体资格。

(二)学校没有取得监护权的法律形式。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所以人们认为:学生在学校读书,向学校缴纳了学费,就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这是对监护委托的错误理解。这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和实施的,根本就不具备契约性质和教育消费的委托特征。二是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并不是和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约定的,同时也不能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是以学校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学校向未成年学生收取的费用,根本不是接受委托的付价,而是用在未成年学生身上的非常有限的教育成本费。

(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有限保护而不是监护。

1、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在围绕学校保护方面,确立了有限保护原则。有限保护的责任范围或内容:①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使符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1条“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对校舍、教学设备、体育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险情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中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有关教育方针的执行和教育手段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2、中小学校的这种有限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的明显不同。如前所述,除了学校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的内容不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限于这种有限责任所及范围,未成年人的监护则是全面的无限制的管理和教育。它们之间的侧重点也完全不同,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方面,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较多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社会新人的要求。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可避免地更多地表现为私人性质的个体化要求。

3、学校承担的责任也仅就其过错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就此作了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然而第159条对监护人的规定则不同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学校的有限保护并非监护,更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即是说,学校不能当然取得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就是说不存在履行监护不当而要赔偿的问题。比如,学校不可能代未成年学生管理其财物,照顾其日常生活,更没有因为其管理财物而承担赔偿的责任。

(四)学校赔偿不同于监护人赔偿。

1、学校赔偿的范围和原因仅限于有限保护责任中存在过错,责任形式更多地或者说主要地表现为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的支付金钱形态的赔偿金。而监护人则不同,他要因被监护人对别人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监护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形态除了支付赔偿金外,还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形式,甚至主要表现为后面这些形式。

2、学校赔偿与监护人赔偿性质不同。中小学校是法律授权的义务教育实施机关。所以学校赔偿不是纯粹的民事赔偿,而监护人赔偿则是纯粹的民事赔偿性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或受害所提起的诉讼都是民事诉讼。

3、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诉讼中,学校一般是以证人或第三人身份出现,行证实事件或协助查明事情缘由的作用,对学生的利益不享有处分权。而监护人则是以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身份直接参与诉讼。监护人可以从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以法定人的身份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综上所述,学校显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保护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通过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及《教育法》建立的,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该职责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被归纳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内容。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意味着学校绝对不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任,而是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过错责任。

二、学校伤害事件的的法律责任划分

既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权,所以在具体处理校园赔偿案时,根本就不能依据监护原理原则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又有明确的对未成年学生的有限保护责任。故在看待和分析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的安全事故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学校是否有责任,要从四个方面看:一看是否因为校舍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引发;二看是否由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三看是不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技术或手段不当而导致学生伤害的出现;四看学校在知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履行了先行救护和对学生监护人通知义务。全面考察侵权方和受害人的责任形式,合理确定学校与双方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现就学校常见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学生伤害事件说明不负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学校不负责任的情形。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①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的情形。

(二)根据具体情节合理划分的几种情形。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目前学校所发生的所有事件中,学生伤害事故与食物中毒事件较为突出,影响面也较大,自然对学校声誉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最大。这里着重讨论与学生有关的事件(事故)的责任认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法学理论界似乎没有定论,由于近几年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引起了司法界、理论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为主)。

在民办民营学校中,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某些情形下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时,依据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当然,如果学校(或其教师)故意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会出现普通侵权责任与上述两种责任的竞合,此时可以由学生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性质来向学校主张。认定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即存在过错、有损害后果及过错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学校食堂就

餐,学生食用学校委托的订餐以及学校在组织种类活动中的外购食品、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大体上有: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二是食物制作单位责任两类。

对于学校自己经营管理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论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何,学校均有这可推卸的经营管理严重过失与责任,对中毒学生均有抢救、医治、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学校的行政责任。

对于学校将学校食堂交给具有法人资格、卫生防疫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经营的,以及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如学生在学校内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在校内打群架、校周边打群架、殴打教师或他人的,赌博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可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在这类事件中,学校负有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及时批评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义务。正确的、适当的方式是指,采取尽可能的控制范围,不得公布学生行为细节以及个人隐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由上述几类突发事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根本没有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的权利义务,而只有对他们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有限保护责任。故在具体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案的时候,简单地认为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妥当,应该根据具体情形,看该赔偿案与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有什么关系,看学校在事故中的有限保护责任履行到不到位,从而正确划分责任和确定赔偿比例。认定学校责任的关键,就是看学校是否在履行这种有限保护责任中是否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宜简单化,那种认为凡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学校就应负责的说法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切不可把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扩大化为监护职责。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若对于责任比较复杂的案件,应视具体案情依据有关法律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裁决赔偿标准。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从宏观上看,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不同程度上相关。因此,学校也不同程度地负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导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的相关责任与赔偿责任。

1、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卫生食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将安全保卫职责落实到各级、每个干部教师员工与各个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地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