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范文1

它的立法依据源于《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种私有财产(即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还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利由为个人持有的,一旦权利人死亡,也应当把它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承受。包括公司的股权、公民个人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还包括在一些个人合伙里边的合伙人的相关的权利,知识产权里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还有这些技术秘密的权利,都可能会给知识产权人带来财产权益,一旦知识产权人死亡,应当把那些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由他的继承人依法承受。这种继承权实质上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只有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生前受到保护,死后也允许继承人继承,这才能体现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切实保护。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只要有合法的继承人,遗产均不收归国家或者集体。

第二,国家在法律中对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加以规定。不论是遗嘱继承人还是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只有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只要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权由其法定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人同意后由本人行使。

第四,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范文2

社会许可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有着其不同的标准,与所在习惯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密切相关,是公民自主决定,市场调节的产物。我认为,社会许可是公民的广泛的心理习惯,也是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多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正因为社会许可时一种心理习惯,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发展的不可预知性,这也就致使部分社会许可行为在国家的管理之下是要受到一定限制和控制的。

二、行政法对社会许可控制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自由竞争经济到垄断经济的发展,国家不再是社会经济的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消极守护者,逐渐的成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者。政府对社会生活的适当干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适当的政府监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保证。政府的监控在现代法治社会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所实现的。具体来说行政法对社会许可控制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时间的角度来说,有些行为,是受到社会许可所承认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更加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法规。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基本上都是靠社会许可的广泛标准多约束,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行政许可控制的社会许可事项大量增加。其次,从地域的角度来说,有些事项在是社会许可多广泛的接受的,但在一定的区域内,这些事项需要受到一定的制约才可以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最后,从特定的社会背景角度来说,人类需要不断的从自然界索取,以维持自身的发展,这是被广泛多认可的人类发展规律。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人与自然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保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限制人类的活动,对人类的某些活动加以限制和约束,实行许可制度。

三、对社会许可的行政法控制的范围

行政法对社会许可的控制,是指在社会许可的范围中,社会主体需要通过行政法所规定的特定程序,政府审查社会主体具备的条件以后,可以做某种事情,或者利用行政法相应法规而赋予社会主体从事某些社会活动的资格。政府所做的这样一种利用制定行政法规而允许行政主体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或者是赋予行政主体资格的行为就是对社会许可的行政法控制。

制定行政法规的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然而自古权利和权力是难以平衡的。法的控制过多会导致相对人权力难以保障;法的控制过少则会导致政府无法正常行使职权,进而衍化成无政府状态。所以,确立正确的控制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大体上说,行政法主要以以下几个方面控制社会许可行为。

第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第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一般与民事权利有关,许可的结果是向相对人授予某种民事权利,功能是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第三,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众提供服务,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因而国家要求从事这些职业或行业的公民和组织具备特殊的资格和条件。在这一领域设定许可,主要目的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

对社会许可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行政法控制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公民的生活水平和人权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处于特殊的发展时期和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合理的制定行政法规,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社会所不可或缺的。

三、利益平衡——对社会许可进行行政法控制的根本方法

将社会许可的行为中的一部分上升为行政法所涉及控制的领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利益和对社会生活实施有效的管理。在以行政法的手段接入到社会中时,就不可避免的会损害部分公共权利主体的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具体方法主要有:

第一,在经济领域取消过于严厉行政法控制,并以较轻的监督管理措施而取而代之。比如在工厂的排污领域,限定最高的污染排放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奖惩制度。

第二,在社会领域加强行政法对社会许可广泛行为的控制。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领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从而使人类与自然关系得到平衡,私权得以保障。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范文3

关键词:劳动权;宪法视角;法律;劳动保障;基本权利

劳动权作为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但维护着公民的尊严,而且是公民依法行使其他权利的基本保障。劳动权在我国宪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且每阶段宪法在劳动权方面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然而,当前我国针对劳动权的具体实施却依然处于落后的计划经济时代,不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劳动权的实质,这对我国劳动权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阻碍。所以,从宪法视角对劳动权进行研究,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与深远意义。

一、宪法视角下劳动权的基本内涵

宪法最为国家最高法,其主要对国家机关、公民、体制机制等根本事项进行规范。劳动权作为宪法的一个构成部分,简而言之,就是对劳动领域中的基本秩序进行规范。所以,宪法视角下的劳动权即具有宪法的优位性与基本性等方面的共性,还具有专门规范劳动部门等方面的特性。其中,宪法规范中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宪法对人权实施保障的逻辑出发点。宪法对人权进行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劳动价值。而新时代人权保障的核心就是对公民劳动权的保障,因此,只有对劳动权进行有效地保障,才能够促使广大公民在公平公正、有尊严、有经济保障的环境下谋求发展。所以,宪法视域下的劳动权应该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实际发展状况,对宪法中的劳动秩序进行改进与发展。[1]

二、当前我国劳动权在宪法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落后的宪法劳动权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宪法领域中的劳动权保障问题依然很多,尤其是我国宪法中涉及到的劳动权保障相关规定,仍然处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发展阶段。陈旧落后的劳动权制度保障体系,使得劳动领域中的诸多新兴问题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难以满足新时代公民的劳动发展要求。同时,虽然我国进行过四次宪法修改活动,但依然未促使宪法深入到民众的生活当中,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也未能得到切实的改革,落后的劳动保障制度局面没有改善,严重制约了我国公民劳动权益的合法诉求与强有力的保障。

(二)不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受“宪法委托”这一功能影响,使得我国制定出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讲过于片面或粗糙。比如,在1994年制定出的《劳动法》,其在拘束力与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实质性效力非常有限;在团结权、民、管理权等一些高端劳动权利方面,虽然也制定了宣示性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这种缺乏实质性意义的劳动权规范,根本无法有效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2]

三、加强我国劳动权宪法保障的路径探析

(一)健全宪法中劳动权条款规定

作为法律效率最高的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与基础,具有广泛性、根本性与最高性的特征。所以,宪法规范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其规定内容的效力性。建立健全宪法中有关劳动权的具体规定,能够有效促进宪法体系中劳动权保障体制的严谨性、完整性、协调性以及分明性。比如,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立法是确保宪法规范得到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只有加快推进《保险法》、《就业法》、《合同法》、《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大力改进我国宪法中的劳动权法律保障体系,促使各方面的劳动关系得到科学高效的保障。

(二)构建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对宪法规定范围内的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致使公民向司法机关对其提起控诉的一项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仅可能会受到平等主体的侵犯,而且有可能受到来自国家公职权力的侵犯。尤其是作为社会经济权利领域中的劳动权,其在实践过程中通常需要借助于国家权力加以实施,因此,构建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不当的国家权力干预,确保公民的合法劳动权得到全面保障,最大程度的发挥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效力。[3]

(三)增加政治决策中的劳动者代表

提高政治参与度是确保劳动权落到实处的核心与关键。从目前我国宪法的发展状况来看,必须摆脱将劳工群体视为社会发展的“被动接受者”的错误认识,而应清醒认识到劳动群体是社会发展“主动参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政治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广大劳工群体的权利,科学增加劳动者代表人数,确保社会各界都能聆听到劳工群体的合法诉求,使得劳工领域中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积极保障劳工群体的合法劳动权。

[参考文献]

[1]徐爽,王深.中国框架下的劳动权保障研究———以历部宪法中的劳动权条款为分析对象[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3(02).

[2]邓炜辉.论宪法结构中劳动权的立宪保护义务———以世界55部宪法文本为考察对象[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9).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范文4

1.社会保障法产生背景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的。社会保障( social security)一词起源于美国,《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自公约的建立以后社会保障一词便被世界各国普遍使用。

2.经济法产生背景

经济法的产生,是法国在20世纪为了其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是法学界中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实施的,为了解决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政府行政部门便建立的经济法这一保障权益的法律,经济法的诞生是国家机器保障经济有效运行的有理手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二、立法理念比较

所谓理念,指的是人们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实现的方式和模式的。理念和价值是有区别的,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立法理念就值得学者进行分析比较。

1.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从三个角度看,首先,福利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的任务是发现社会财富的分配,提出不同的分配方式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给人类创造福利。在其理论基础上还对实施社会保障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措施如下:第一,福利措施应当以不损害资本增值和资本积累为宗旨;第二,将富人的收入以间接和直接两种形式转移给穷人,降低必需品的商品价格;第三,反对无条件、普通的不贴制度,促进人们的劳动积极性;第四,在不损害国民收入的前提下增加科教卫生事业的投入,改善公民的健康和子女的文化教育水平。

其次,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虽然凯恩斯并没有单独地提出社会保障理论这一学说的,但是在其理论是从需求和就业的角度去论述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均衡效应提供方法这一思想。他的理论中指出,政府的干预方针是由国家通过改变租税体系、控制税率以及其他的指导思想去引导消费倾向来控制财政政策,与此同时通过财政政策的转移,实现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政府对贫困者和失业者给予救济,实现对需求的刺激,从而实现社会保障。

最后,杜尔克姆等人提出的社会连带思想。社会保障在社会连带思想中是体现出一种社会练得的公共责任,给社会保障法制度的建立有着直接的影响。其核心观点是将社会成全在宏观上要有相互援助相互依靠的意识。社会公民在生存上遇到了困难,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有意愿和义务去帮助其解决困难,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乐于助人的精神,照顾社会成员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因此,照顾社会成员不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而且每一个公民都有照顾他人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就是连带责任思想的核心理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出台之后,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保障责任的主体,国家利用其政治权力制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去实现对公民的社会保障行为,而社会成员将接纳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基金和福利,在这样的前提下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遭遇疾病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开销的时候就可以降低其支出,大部分的支出由社会承担,这也能够体现出传统的社会来带思想。

2.经济法的立法理念

我国的经济法是建国之后诞生的,是适应社会的生产和发展应运而生的,它是我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开始转变经济发展方向,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便营运而生,经济法的建立就要求国家在行使其行政手段的时候要对整体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方向都要做出合理的安排和组织。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社会经济的有效是运行依靠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靠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强制实现平衡。因而各国均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因此,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就应运而生了经济法,目的就是规范社会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靠计划作为资源分配的主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自由市场的“无形的手”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利用市场经济的市场机制将资源有效的分配,但是,市场机制的弊端就是要求国家要担当起管理社会经济的管理者。而同时,国家的行政职能又对社会保障起到管理与监护的作用,经济法的目的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经济的合理和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说,经济法要从全社会整理利益的角度去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的运行,从而保障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实现全社会共同发展。

三、结论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范文5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全面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我国法制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风险。一直以来,依法治国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旧的法律制度将遭到淘汰,新的法律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以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求。

 

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其所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和市场环境,而在当前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多变条件下,我国的行政法也在社会变化过程中变迁,以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行政法制。经济社会的变化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全方位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是根据社会需要所作出的自我调整,但是,在这种调整过程中,行政法制度的变迁却面临着困难,存在着问题。

 

一、行政法制度变迁

 

(一)行政法制度的概念

 

行政法制度,即行政法律制度,是关于行政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证法律,而行政法制度的变迁是指行政法制的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1]。制度变迁理论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其强调制度更替和演化能够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在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对其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往往忽视了行政法变迁所需的因素,将其与所在的社会环境隔离开来,使对行政法制度变迁的认识缺乏全局性和综合性。

 

(二)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类型

 

1.封闭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封闭型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国家垄断性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政府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权利,独自决定和拟定全国的制度变迁方案,无须采纳公众意见,无须公众参与或知情。这种性质的制度变迁忽视了社会的客观发展,忽略了群众的利益,因此缺乏有效的评判和谨慎的决策,可能会出现违背公众意愿和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

 

2.半封闭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半封闭型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政府主导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一般是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国家。一方面,经济发展正处于变革期,市场刚刚起步,企业对于社会经济未来发展方向没有自我的判断和认识,而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没有自主决策权,长期的惯性运作使企业面临变革时不知所措,在此条件下,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引导。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主导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认知,对于市场变革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转型时期还需要政府扮演主导角色,推动制度的变迁。

 

3.开放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各种利益集团必将相继出现,而政府也在市场经济的变革中获得了更多更理性的认识,所以,相对于封闭型和半封闭型的制度变迁,开放型的制度变迁更注重市场力量的均衡,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广泛参与的博弈过程,变迁的类型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需要根据社会状况、市场发展条件、利益集团等各方面情况加以分析。在这过程中,市场主体是第一推动力量,而政府作为第二推动力,公开制度变迁的信息、选择方案、标准和程序等。

 

二、我国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

 

从建国到至今,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2]。而行政法制度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新发展。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法制度,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资料基本上归国家所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由政府和国家指导,必须全面听从于政府的领导,我国经济就像一台由政府操控的大型机器,经济社会的任何发展都由政府决策。

 

在此条件下,行政法律制度只是一种法律表现,没有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第二阶段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时期的行政法制度,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在此社会背景下,行政法已实现了由管理模式职能的行政法制模式向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变,行政法律体系得到了一定程度地完善,也发挥了一定的实质性作用,但是由于国家急于立法,出台了一些内容简单、约束性差、严肃性不足的法律。

 

第三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法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面放开,国家经济获得高速发展,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得以改善,依法治国的理念使我国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而在此条件下的行政法也实现了新的发展,成为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行政法律制度。总的来说,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其通过不断地修正社会结构中失衡的集体活动,获得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均衡。

 

三、转型期我国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缺陷

 

(一)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失衡

 

行政法制度在变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行政主体缺乏约束,变迁制度缺乏推动的激励机制,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不满,行政知识和技术的落后,经济社会建设缺陷等等,这些负面的因素将会导致市场经济法律失衡,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来说,行政规则缺乏透明度,我国的行政工作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状态,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透明性差,群众知情权受损,行政公开制度严重滞后。

 

而且,尽管我国已经实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但在实践中收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少数而已[3]。从中可看出我国整个行政体制建设不完善。另外,行政法文存在漏洞,待新的条文出来已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差。总的来说,这些都是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表现,也是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造成的缺陷。

 

(二)行政法制度的变迁缺乏系统性分析,形成恶性循环,增加制度改革的成本

 

制度变迁是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良性的行政法制度变迁需要全面了解当时社会环境,深入分析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系统性、规范性地解决可能面临的问题,才能使行政法制度变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般来说,经济体制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基础,只有在有效的经济体制中行政法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

 

政治体制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行政法制度变迁很大程度上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手段。而技术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源动力,只有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才能为制度变迁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技术基础。这些因素都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约束力量和决定力量。如果没有充分衡量和分析社会经济中相关要素的作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进行系统性地决策,会形成“消极应变型的变迁”的恶性循环,增大改革成本。

 

(三)公民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

 

行政法制度变迁中的主题格局涉及到政府、企业、公民等市场主体。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完全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使公民没有参与和评判的权利,行政法律制度成为政府权利的附属品,在经济社会逐渐的变革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经济主导权利的减弱,公民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有了一定的知情和评价。

 

但是如果行政法制度变迁在客观上不具备保护人权、强化人权的机制,一旦这种制度变迁成为惯例和范式,这种对人权的漠视甚至侵害就会无止尽地蔓延和泛滥[4]。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行政法制度的变迁产生负面效应,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

 

(四)忽视了配套制度的建设,引发相关社会问题

 

消极的行政法制度变迁由于缺乏系统性地分析,不能综合考虑经济、政治、社会、技术发展的因素,从而忽视了体制变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使得行政法律制度变迁普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为社会问题的引发造成了隐患。

 

比如文件审查制度、上访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都需要加以建设和规范,辅助行政法制度的建设,做好相关的政策准备工作,以增强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作用。如果忽视辅助制度的建设,一旦出现问题,在制度范围内小修小补,为问题的扩大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所以,在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忽视对配套制度的建设,将不利于社会的体系的完善,引发严重社会问题。

 

四、总结

 

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行政法制度的变迁需要全面分析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公民的权益,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才能使行政立法发挥作用,反应我国实际国情,维护市场和谐统一,保障公民的权益。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度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在逐步的改革过程中完善起来,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原因,在当前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仍遗留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范文6

关键词:交通运输;资源配置;标准

一、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涵义

由于需要的无限性和多样性与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的多样性,要求人们必须在各种资源配置之间做出选择,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是任何社会都面临的基本经济问题,资源配置问题也就成为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概括地说,资源配置就是指资源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者和不同时期之间进行分配。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是使社会各种资源处于一种最优组合状态,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在交通运输领域,客观上也存在着社会运输需求的多样性、无限性和交通运输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因此,面临着如何用有限的交通运输资源去有效满足各类客货运输需求的基本问题。仅就概念而言,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就是指交通运输资源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者和不同时期之间进行分配,以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各种客货运输需求。交通运输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是使各种运输资源处于一种最优组合状态,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标准

交通资源配置的标准可以分成五个基本维度:

1.区位标准:包括时间、成本及距离等基本指标。我们总希望交通运输设施及运行能以最小成本、最少时间与最短距离来改变空间区位,最大程度地提高物资及人的空间位移效率,形成最有效的物流及客流聚集地,产生最大化的经济聚集效益。但是,由于受运输工具、空间及地形的限制,最小成本、最少时间与最短距离很难完全保持绝对占优的一致性,这就需要根据运输活动的定位来进行平衡。区位标准是最基本的维度变量,是交通运输存在与运行的基本规律,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给予优先考虑。

2.服务标准:包括可及性或连通性、通畅性、机动性、质量特性等指标,体现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或体系的基本定位。可及性或连通性是一种普遍的法则,保证每一个交通出行用户都拥有某种机动出行的最基本权利。通畅性是一种效率法则,保证特定的交通用户能实现他们的及时性或准时性要求。机动性是保证特定的交通用户实现他们采用某种交通工具机动出行的便利条件。质量特性是保证特定的交通用户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满足他们采用某种交通工具机动出行的质量条件,包括可靠性、数量、时间、舒适性、运输损耗与损失等内容。

3.社会标准:包括公平性、行政性、安全性及国防性等指标,体现了交通运输服务于社会稳定、国家治理及公共安全的一类要求。公平性保证了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交通出行权。行政性与安全性是政府治理国家的需要。国防性是维护国家与安全以及军队机动作战的基本要求。

4.经济标准:包括适应性、财务性及国民经济性等指标。适应性反映了交通运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及水平。财务性反映了交通运输投资项目的财务效益,是市场经济或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国民经济性反映了交通运输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考虑了交通运输产生的外部经济效果或外溢效果。一个交通运输项目的财务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都好,在经济及制度设计上是最合理的;财务效益好而社会经济效益不好,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合理因素,项目不可行;财务效益不好而社会经济效益好,项目有公益性特点,此时如果项目必须执行,项目运行则需要国家及政府提供经济补偿或补助。

5.消费标准:包括休闲娱乐、观光旅行及探险等内涵,将交通运输作为一种直接的消费需求而非派生需求。例如,游艇、观光火车、观光飞行等。

区位标准与经济标准是交通资源配置的绝对衡量基准。例如,从山西向外运煤,煤炭外运最适合的运输方式是铁路运输,运输成本低、运量大、运输时间短。财务效益好的项目,可采用经营型方式运作;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采用公益型方式运作。

社会标准是影响交通资源配置程度最深、历史最悠久的一项非经济准则。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加强及交通运输技术水平的提高,其交通运输的保障手段日益提高。社会标准中的公平性准则是经济及社会进步的产物,它要求在最低程度上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出行权。

服务标准与消费标准是交通资源配置的相对衡量基准,随经济、技术及社会实力的提高而不断变动,决定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基本定位。在中国,普通公路被列为普遍,而高速公路存在大量收费路段,还只是一种准公益。普遍需要依靠国家及政府按公益性项目运作,配置资源并提供必要的财务补助。此五组评价维度的权重,根据项目组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不同而不同。

三、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层次

从纵向角度看,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可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战略层面的交通运输资源配置问题,涉及资源在交通运输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分配,主要解决如何使社会生产共用的资源转化为交通运输资源的问题,即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将多少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投入到交通运输领域,形成交通运输供给能力。

第二个层次为综合交通层面的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涉及交通运输资源在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配置的结果为交通运输的方式结构和空间布局。交通运输资源在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时,又各自包括不同时期的分配问题,即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时序问题。

第三个层次为运输方式层面的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涉及在不同运输方式内部资源如何进一步去分配,以形成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使用者运输需求的交通运输供给能力。

第四个层次为微观层面的交通运输资源配置问题,即交通运输的市场主体——交通运输企业如何根据要素供给和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要发展协调的综合运输系统,其核心问题就是整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各种资源,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交通运输资源配置效率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运输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之一。在运输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要把市场和政府的作用相互结合,做到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樊桦,关于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若干思考,综合运输,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