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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安全检查报告范文1
为切实做好五一劳动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公司《关于做好五一劳动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收费站积极开展节前安全自查,深入查找安全隐患,为五一劳动节期间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现将此次安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织实施
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五一劳动节期间收费站的安全、畅通,4月24日我站安全检查小组,对收费站进行了全面的安全自查。并且对节日期间值班领导的值班进行合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对前岗收费人员也进行了优化配置,为五一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具体检查内容
1、对重要部位的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安全检查小组对收费前岗、监控室及机房、票据室、发电机房和水泵房、配电室等设备进行了仔细检查,经现场查看,各项设备运转正常。
2、对办公场所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办公室、监控室、档案室、收费岗亭、宿舍的用电线路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严禁出现办公设备空转现象,做到节日期间人走电断、人离灯灭,确保用电安全。
3、检查收费站防火、防盗设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重点检查了票据室、监控室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对站区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进行了实物查看,做好消防应急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经查灭火器齐全、压力正常;应急灯、消防栓完好、有效;防盗门、防护窗完好,报警系统无异常。
4、对食堂卫生全面检查,确保食品安全。食堂卫生干净、整洁,无蚊蝇,下水道无污物、无异味;刀具、案台干净整洁;食物无腐败变质情况。
机房安全检查报告范文2
冬季即将来临,为做好我校入冬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保障冬季校园的安全,20**年10月28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取暖安全、校舍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及校园周边安全等进行了安全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罗劲副组长:杨乃朋成员:闫福双仇志泉薛宝珍二、安全检查情况
1、消防安全
(1)计算机房、各实验室、伙房、门卫等各部位的灭火器正常。
(2)教室、宿舍、图书室、计算机房、伙房等处,均采用日光灯照明或节能灯照明,无高热灯具。
(3)教学楼疏散通道畅通,学期开学初组织了学生进行消防逃生演练,10月份蓟县消防支队对全校师生进行了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4)学校组建了校园义务消防队,所有教职工对灭火器能熟练使用。校园内无吸烟现象。
2、门卫安全
(1)学校配备两名保安人员(赵振全和方学山),均符合保安标准。
(2)学校按照保安人数配备了防护器材,在警卫室配有固定电话和一键报警器等设施。
(3)保安人员均着装上岗,学校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师生必须持假条方可外出。
3、用电安全
(1)学校线路均符合用电规定,无线路老化、私接乱拉现象。
(2)校园内无小太阳、热得快等电器,教职工不再使用电褥子。
(3)校园内无刀闸,全部使用空气开关或漏电保护器取暖安全(1)锅炉房内无杂物,整理的干净整洁。
(2)校园内无炉火取暖现象,警卫室使用电热器取暖,其它地方全部采用暖气取暖。
5、交通安全
(1)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设有安全教育橱窗。
(2)上下学时间校门口由一位值班领导和两名保安人员执勤,确保学生安全出入学校,学生无租车、拼车和乘坐三无车辆现象,校园内有明确的停车位置,自行车、机动车无乱停乱放现象。
6、财务安全
(1)财务室安装了防盗门,窗户有防护栅。
(2)机房内制度齐全,有软硬件设备置放专用橱柜。
7、活动安全
(1)上下学时间,一名值班教室在车棚执勤,一名值班领导和两名保安在校门口执勤;课间时间,值班教室负责楼内的秩序,值班领导负责楼外的秩序;在校园内组织大型活动,执行集体活动审批制度。
(2)学校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制定好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活动。
8、技防设施教学楼、宿舍楼、餐厅门口、操场均安装了视频监控摄像头,运行正常。
9、食堂安全
(1)操作间配备了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装备,燃料罐符合要求。
机房安全检查报告范文3
我局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金融内控与风险防范剖析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成立了检查小组,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安保干事、农村邮政检查员、储汇管理员、储汇稽查员和八个联网网点的班长、支局长,依据《**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省邮政储汇业务稽查方案》(修改稿)和《**省邮政金融中间业务稽查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邮政金融内控制度、相关业务规章、操作规程、会计帐务处理和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各类人员履职和安全设施等情况进行逐一剖析检查,并在剖析检查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风险隐患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全体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发现问题逐一研究,以点带面,逐一,解决,以此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提高全员防范邮政金融资金风险能力,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完整,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截止9月20日,全县邮储余额17636万元,净增余额1996万元,
完成全年计划的62.37%,点均余额2204.50万元,活期比重31.33%;保费383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93.41%,每月工资500多万元,每月代收税40多万元,1-9月份无案件发生。
二、自查和剖析检查
1、综合管理
(1)、县局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联席会议领导重视,按期和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明确,经营思路清晰,措施要求具体。
(2)、局长按期和定期召开了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联席会议,对存在问题有整改措施和要求。
(3)、分管局长按月填报检查报告书,并按月对储汇稽查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安全保卫人员、储蓄会计的检查报告书均进行了审签,提出了建议意见及要求。
(4)、储汇稽查员的履职情况:
按年制定了储汇稽查计划,认真开展了储汇稽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了原始稽查记录、稽查记录1-9表,按月填报了储汇稽查报告书,检查网点有走访用户记录。
(5)、安全保卫的履职情况:
按月填写了安全保卫检查报告书,检查内容齐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敢于逗硬考核;
(6)、农村邮政检查员的履职情况:
按月填写了农村邮政检查报告书,检查内容较为全面,查账记录齐全,对代办所、投递人员的检查较落实,有走访用户记录。,
2、检查储汇会计和储汇出纳的检查:
(1)、核对7-8月份邮储、电子汇兑银邮余额、7-8月份邮储、电子汇兑资产负债表银行余额,银行对帐单余额,出纳银行日记帐余额、出纳收支日报余额,帐帐相符。
(2)、检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印鉴管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储汇出纳保管,出纳印鉴,会计印鉴由各自管理,财务提款专用章由局办公室秘书保管;建立购买支票登记簿,作废支票及时上交会计,现金转账支票连号使用,储汇出纳账簿无挖、刮、擦、补,账页无撕毁现象,改账符合要求。
(3)、会计每月到银行领取对账单,按月对银行账单进行勾核。
(4)、会计未按频次对网点业务指导和检查。
4、金库管理检查:
(1)、现场盘点出纳库存现金账实相符。
(2)、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簿”,但金库、票库值守由于条件所限未落实双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3)、储汇出纳和综合出纳轮岗,金库内铸铁保险柜钥匙交接未在钥匙交接本上登记交接。
5、储蓄事后监督,电子汇款事后检查:
(1)、储蓄事后监督:盘点重要空白凭征管理账实相符,密码设置严密,管理完好,审核勾核不到位,报表有漏加盖审核人员名章的情况。
(2)、电子汇款事后检查:盘点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对手工网点收汇、兑付及时进行了补录,审核勾核不到位,报表有漏加盖审核人员名章的情况。
6、中间业务检查:
(1)、养老金。工资由委托单位先将的资金转入县局指定的账户,出纳收到进账单后,将单位的细表交给网点,网点通过中间业务平台做代字业务处理。会计、出纳做相应账务处理,每月工资500多万元。
(2)、保险业务,各网点按天缴款,会计按天收款,凭证次日结清,截止9月15日共计保费383万元。
(3)、代收税款,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通过现金收缴和储蓄代扣进行,按月与税务部门结清账务,每月代收和储蓄代扣税款40多万元。
7、押运钞管理:
(1)、现场检查运钞车车况较好,运钞中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未
搭载无关人员。
(2)、防爆枪、弹分管落实。
8、县局中心机房管理:
机房建立了设备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监控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上墙,严格执行了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机房制度。
9、储蓄联网点的剖析检查:
(1)、大石支局:
a、银行余额113097.44元,核对银邮余额相符,支局无手工银行日记账。
b、密码管理:己按规定设置储蓄台席“三级”密码和电子汇兑密码,但执行有一定差距,现场检查储蓄普柜、综柜是普通柜员一个人掌握使用,三级密码成了二级密码,存在安全隐患。
c、大额存取款预约登记不规范,无大额存取款登记,新开卡登记簿7月—9月无记录,现场检查营业情况处理业务质量较差。
(2)、孔京支局:
a、按月按频次对支局进行了安全防范设施检查,按月召开了内控制度学习,但学习记录不全。
b、金库管理,己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簿”,但在执行中有一定差距,经手人姓名字迹潦草,金库、票库钥匙交接登记不及时。
c、支局长履职情况,未按日及时审核缴拨款单、储蓄日报单和电子汇款日报单,缴拨款单签字潦草,对盘点现金查账节目不全,未对储蓄查帐,乡投员有时利用逢场天有坐堂收费现象。
d、大额存取款登记与大额预约登记不符,未严格按大额预约登记制度执行,营业室现金超限未放入铸铁保险柜。
e、执行储蓄“三级”密码管理较差,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是一个普通柜员保管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3)、吴东支局:
a、储蓄营业员执行离柜签退或正式签退制度较差。
b、金库管理,已按规定建立金库“五大簿”,但在金库、票库出入库人员登记方面不规范,经手人姓名字迹潦草,出入时间不符。
(4)、双福支局:
a、金库管理,已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簿”,但执行有一定
差距,现金出入库登记簿未放入金库内的铸铁保险柜,金库内的铸铁保险柜未关锁,金库内存放有包裹和分发的报刊杂志,造成有其他工作人员进入金库。
b、大额存取款登记和预约登记不符,预约登记已按规定执行,
但大额支付未登记。
(5)、清江支局:
a、支局长履职情况:支局长未按频次进行履职检查记录,对
代办所、投递员未按频次进行检查,无走访用户记录。
b、乡投员、代办员到支局报帐未将结存委托代存单带到支局
销号核对结存数。
c、营业室卫生较差。
(6)、桂花支局:
a、支局长履职较差,未能规定检查频次对代办所投递员进行检
查和业务指导,未按日审核储蓄和汇兑日报表,对业务检查频次不够。
b、金库管理: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薄”等,但现金出入登
记未放入铸铁保险柜。
c、乡投员、代办员到支局报账未将结存委托代存单带到支局销
号核对结存数。
(7)、新新支局:
a、现场盘点金库结存现金和营业现金账实相符。
b、储蓄、电子汇款、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
c、支局长履行检查内容不全,检查频次不够。
d、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薄”,但执行有一定差距,金库进
出入登记未按实际进出入频次登记。
(8)、县局邮政班:
a、班长的履职情况:对储蓄日报表和电子汇兑日报表,缴拨
款单审核不很落实,对安防设施的检查和查账频次不够。
b、营业室内的铸铁保险柜未使用密码。
c、未严格执行大额取款预约登记,大额预约登记与大额支付登
记不符。
三、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
机房安全检查报告范文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物业】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可能出现的安全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切实消除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隐患,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编制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编制工作原则
1.4.1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实行区(市)管理制,建立灵活快速、功能全面的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
1.4.2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应急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与相关政策相衔接,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4.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安全事件发生的思想、预案、机制和工作等方面的准备。建立安全应急处置专业小组,加强管理人员安全方面工作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企业员工、小区居民进行安全应急演练。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按照安全应急工作的需要,成立物业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物业办主任担任组长,组员由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2.2工作机构
物业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业办,主任张宣文,常务副主任王西涛。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督查工作,对重点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部署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相关文件的传达;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相关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其它内部工作事项的通知、协调等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立专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督促、落实安全工作,及时处理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4督察长效机制
由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抽调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1-2名工作人员,组成2个督导组,定期对各区(市)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督察,并提出指导意见。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相应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督察,并将检查情况整理汇总及时上报。
2.5信息报送和处理
2.5.1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件信息快速报送制度。制定应急值守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2.5.2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或完成情况。
2.5.3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通报情况,及时、准确反馈信息。
2.5.4物业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安全信息,经过分析研究后,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2.6指挥和协调
2.6.1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令畅通。属于跨区域的协调工作,由物业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
2.6.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工作。
3.重点区域和部位的安全工作
3.1物业管理区域的高层建筑、商场、写字楼的各种设备设施,如配电室、泵房、中央空调机房、发电机房、电梯机房等存在的设施缺损和因不能使用所造成的安全隐患。
3.2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违章搭盖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房屋、沿街店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建筑周围空中和地面设置影响应急车辆通行的安全隐患。
3.3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急设施的整治,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因被偷盗等原因缺损造成的安全隐患。
3.4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因车辆集中停放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停车场内因缺损或不能使用的应急设施造成的安全隐患。
3.5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和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这些“九小场所”,以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仓库、劳动密集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集生产、销售、居住为一体的建筑物的安全隐患。
3.6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4.安全工作完善事项
4.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识,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或场所要设置统一规范、文明礼貌且醒目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止行为。
4.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的自我检查防范予以告示,提醒业主对雨蓬、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行为,强化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4.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及公共设施设备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纪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涉及到房屋安全、筑漏修缮的,必须进行回访,增强安全系数。
4.4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预案,要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完善,明确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程序。
4.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已制定的恶劣天气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加强执行力度,强化值班制度,凡遇恶劣天气,要立即行动,按照责任分工和要求全面做好安全工作。
4.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实行定时值班和巡查,推行24小时安全防范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落实客人、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并确保小区内车辆停放有序。
4.7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大对小区安全防范的投入,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对已实施楼宇对讲、电控防盗、家庭防盗报警、小区重点部位监控等技防工程的应加强维护。
5.紧急处置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安全工作,把做好安全工作提高到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来认识。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小区的安全工作。
物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管理小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工作提到当前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如有安全问题发生,应在第一时间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赶到现场解决处理。
6.后果评估
6.1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查明导致引发安全事件的原因。属责任事故的,要查明责任人及各自责任的大小,并拟写调查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2通过总结,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机构,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管理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前要明确演练的内容和目标,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对参与演练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安全措施。演练范围内要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事先通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作好总结。
7.2宣传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和社区刊物等宣传途径在小区内积极开展安全知识专题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7.3奖励和责任
7.3.1对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给予表彰。
7.3.2对不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监督检查
7.4.1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每月指派专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全市范围的安全隐患巡查工作。
对于整改不利,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7.4.2物业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预案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预案更新
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9.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公安河东分局内保科的工作要求,为有效防止各种突发事件和维护我校安全稳定,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顺利进行,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园重大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应对恐怖和暴力能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
1、组长: 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总务主任、德育主任
组员:全校教职员工
财产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出纳 组员:班主任老师
综合治理安全小组
组长:会计 组员:男教师
教学安全小组
组长:教导主任 组员:全校教师
2、工作职责
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要在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汇报和请求援助,同时向河东区教育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报告。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预案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值班干部和学校领导报告,并同时拨打110报警。
2、值班干部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迅速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尽快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救护受伤学生和其他伤员。
7、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8、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即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校园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校园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值班干部和校领导报告。
2、学校保安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要立即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
3、若此人自述进入校园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保安人员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
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打110报警由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校园作案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准备。
6、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7、学校应把事件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
1、收到可疑邮包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要在第一时间向值班干部和领导报告。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单位的物品,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学校某处。
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呗烟或使用手机,对讲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3、学校应当指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是不是危险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险物品,应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学校应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5、学校应当配合警方组织人员在校园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校园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学校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理办法
发现学校饮用水污染,要紧急对水源进行有效隔离,并立即向卫生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毒者进行救治。
(五)校园爆炸事件处理办法。
学校发生爆炸事件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立即向公安等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迅速疏散师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物证搜寻、排除险情工作,防止再次发生爆炸事故。
(六)火灾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发生火灾事故,第一时间全力组织师生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立即向119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报告,安排人员配合消防部门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同时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受伤人员。
(七)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办法。学校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卫生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将中毒者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搞好厂区安全工作,认真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党支部书记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产经理xx、技术经理xx同志担任,成员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指挥组,抢险组和后勤保障组。
1.指挥组由xx、xx组成。在第一时间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员工疏散,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自救,保证员工人身安全,第一时间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财产安全,第一时间组织协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抢险组:由20名员工组程:由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组员由xx、xx、xx、xx、xx、xx承担危难工作,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完成任务。
3.后勤保障组:由6名同志组成,xx任组长,xx为副组长,组员由xx、xx担物资装备供应,切实保证突发事件工作所需。
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1.发生一般火警、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部门和公司领导,逐级上报。火警火灾拨打119请求救援。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或拨打120请求救援,但不管是哪类事故,抢险救护时都要先切断电源或采取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公司汇报,公司逐级向上反映。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现场备用的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现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门、公司逐级上报后,还要通知医院工伤抢救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若伤部位属擦伤、碰伤、压伤等要及时用消炎止痛药物擦洗患处,若为出血严重,要用干净布料进行包扎止血。若伤者发生骨折要保持静从事静卧。若发生严重烧伤、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30分钟以上,若伤者已昏迷、休克,要立即抬至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或按摩心脏,待医生到达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4.若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救援人员在救援时要了解中毒原因,迅速把中毒人员抬至通风良好处进行一般性抢救,并立刻送往医院抢救。
5.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同时停止设备运转,处理事故时,要有专业人监护。严格执行检修程序和停送电确认制度,防止打乱仗,冒险作业。
6.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关闭爆炸源,若有人员伤亡,按人员伤亡预案救援。
7.发生各类事故都要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保证24小时开机,认真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随时准备应付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机房安全检查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
(五)其它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经济处罚和建议行政处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处罚内容
第五条账外经营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帐外经营收入以外,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合同,以下统称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办理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和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发生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以其他形式进行的账外经营。
第六条侵占、挪用资金的处罚。
侵占、挪用资金(包括金银、有价证券等)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介绍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
(三)违反逾期贷款加罚息规定;
(四)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八条私设“小金库”的处罚。
采取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等手段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九条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的处罚。
违规出具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折)、股金证、资信证明等信用社信用票证行为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条违规办理票据的处罚。
违规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保证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规授权、转授权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转授权;
(二)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未取得上级联社或有关部门批准;
(三)其他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行为。
第十二条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处罚。
对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相符”;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
4.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
5.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账实核对或查清未达账项;
6.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
7.未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做好年度决算工作;
8.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调阅与销毁会计档案;
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
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
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监督,不签章证明;
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复核与监督出的差错;
13.未按业务操作规程操作的或会计顶出纳员岗;
14.未执行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
15.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5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造成会计档案霉烂、毁损、丢失等;
3.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制作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凭证、账簿或报表;
2.冒充、隐匿原始票据、账务凭证、账簿、报表或会计档案;
3.伪造、变造或虚构有价单证、重要凭证、密押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会计主管处以1000-3000元罚款,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存款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开立、管理、注销存款账户;
2.未按规定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或更换预留印鉴;
3.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业务周转金;
4.未按存款操作规程办理业务或事后监督顶储蓄岗;
5.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凭证;
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报账、结账;
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或账、表、簿、卡不符;
8.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
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
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
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事后监督,不签章证明;
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复核与监督出的差错;
13.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14.储蓄所(分社)无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在岗单位领导未安排临时负责人;
15.未执行存款实名制度的;
16.未按规定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的;
17.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7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擅自离岗或单人临柜、单人操作不复核(柜员制窗口除外);
3.账、表、卡不符未及时查明原因或纠正;
4.提前支取手续不全或泄露客户存款情况;
5.未核对预留印鉴的,签章与单位预留签章不相符的;
6.客户存款被冒领或存款账户透支;
7.账折(单)不见面(工资等特殊业务存款时除外);
8.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客户存款;
9.各项存款余额不实,弄虚作假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
2.截留存款和利息、擅自支取或变相套取客户存款及利息;
3.利用职务之便,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出纳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执行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填写券别明细;
2.未执行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规定,调出或支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
3.现金收付不审查凭证或受理无效凭证,未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4.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不当面点清、未达到一笔一清;
5.每日营业终了,出纳员不认真登记库存、不核对账款、不相互签章,有关人员不碰库,款项不入库保管;
6.库存现金超限额不及时上缴或中午停止营业时收付现金不核对、款项不入库保管;
7.开办夜间或节假日收付款,所收付的现金未逐笔序时登记现金登记簿、不入库保管,次日不进行账务处理;
8.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9.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10.库内现金、实物未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存放私人财务和其他物品;
11.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无账、簿记载,出入库时不填制出入库单;
12.管库人员未做到正钥匙与密码分管,不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等不相互复核;
13.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金柜保管;
14.出纳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
15.库房门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联社主任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
16.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
17.信用社主任每月或会计主管每周未按规定时间、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
18.发生出纳错款未登记《出纳错款登记簿》、未及时报告上级主管理部门;
19.没收的假币不在正背面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不登记《假币登记簿》;
20.没收假币不开具没收收据、不同假币一并入库保管,上缴时不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
21.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和库房、保险柜、尾箱钥匙(密码)的转移不办理交接手续;
22.出纳(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不与领导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
23.出纳(管库)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不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无交接手续,不更换密码;
24.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
25.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预约、不登记,用现金违规拆借、清算汇差;
26.现金支票不执行对号付款的,没有收款人签字和登记收款人身份证号码的;
27.账款(实)不符、出纳错款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8.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8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白条顶库;
3.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对账款不符或白条顶库查库未查出的;
4.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查库发现问题不立即查明原因、不严肃处理,重大问题不报告;
5.库房、保险柜钥匙遗失不报告或自行修锁、换锁,不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6.管库人员临时离岗擅自移交(委托)他人或领导不指定人管库、保险柜和保管钥匙(包括密码);
7.单人或导致单人开库(保险柜)、锁库(保险柜)、出入库及造成同一个人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自盗及侵吞长款;
2.违规办理调缴款业务;
3.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
4.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2.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未达到“三签”;
3.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和信用社的有关规定;
4.垫付非营业性占款或不及时清理占款;
5.不按规定计提应付利息;
6.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和列支手续费用;
7.未经审批随意列支各种罚没支出、结算赔款、出纳短款损失;
8.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及时进帐的;
9.不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上缴管理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各项支出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超标准列支;
10.未按规定随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
11.不按规定结息或利息计算差错;
12.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营业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掩盖营业费用超支;
13.低值易耗品帐实不符;
14.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4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含手续费)开支标准;
3.巧立名目、增加项目、扩大开支、乱发钱物;
4.隐瞒收入或收入不入账、乱挤乱占乱摊成本;
5.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
6.未按规定标准或协议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的;
7.未按规定进行年终决算,盈亏不实,弄虚作假;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2.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2.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3.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准,又未按规定追加审批的;
4.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5.购建、维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6.对现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质量严重破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7.购置运钞车辆私自改变用途的;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8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
3.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对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信贷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发放贷款不按规定的贷款发放流程办理;
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使用不正确,签订不合规;
3.受理借款申请时不按规定审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应资料不全;
4.贷款调查不按规定的内容调查或调查报告内容不详实、情况不清晰;
5.贷款审查不明确责任、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6.经集体审批、报备的贷款没有会议记录;
7.抵、质(押)物不按规定进行评估;
8.贷款凭证不按规定填制、贷款结算不按规定办理;
9.贷款检查不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内部管理检查、建立大额贷款监控制度;
10.贷款到期不按规定催收和追索或收回物品不符合以非货币方式清偿贷款的条件;
11.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未从清收、保全、管理等方面视同表内贷款管理;
12.贷款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不全或不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
13.贷款方式使用不正确,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贴现贷款不合规;
14.贷款种类、科目归属不正确或贷款约期不合理;
15.单户大额贷款超监管比例或最大十户贷款超监管比例;
16.贷款展期无申请、书面证明、调查核实情况或展期期限不合规;
17.贷款不逐户(笔)登、销记《贷款明细帐》,不按规定核对“账、据、簿、档案、管理卡”,不相互签章或不符;
18.贷款占用形态不实,新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无调查报告、报告表、审批手续;
19.已核销贷款呆账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签章或“账、据”不符;
20.对发放的贷款未明确清收责任人的;
21.其他违反贷款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2.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保证人不具备条件;
4.抵、质押物不具备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保险、核押止付手续;
5.贷款(含已核销和置换贷款)未达到每年调片检查1次;
6.呆账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核销不执行审批权限、核销程序;
7.不执行贷款审批报备制度;
8.放新收陈、放贷收息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
2.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
3.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4.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1项、第(二)款第1至8项和第(三)款第1至5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超权放款、非农业贷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以贷收息;
3.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决策;
4.到(逾)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5.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质)押无效;
6.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
7.抵押品无故变更;
8.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10.放新收陈,收贷款本息不及时入帐。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1.发放顶名、冒名贷款;
2.发放跨区、跨片贷款;
3.虚假保证贷款或自批自贷;
4.抵(质)押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
5.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解决费用等;
6.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六)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进行下列处罚。
1.对经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账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
2.对经市联社、办事处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200-2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600-6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400-4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200-2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行政处分;
3.对经县(市)联社(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300-3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800-8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4.对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副组长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200-12000元,副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罚款800-8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500-15000元,副组长罚款1300-13000元,其他成员罚款1000-10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5.对信贷员权限内的贷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形成逾期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100-2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200-3000元;形成呆账的,对信贷员罚款300-5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印章的设计和刻制不按规定的种类、权限进行设计、刻制和下发;
2.印章的启用(停用)、封存和销毁不按规定种类、权限进行登记、封存和销毁;
3.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保管和使用;
4.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未做到人离章收、私自授受,人员变动未办理交接手续;
5.密押(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审查确定,人员变动不经核准、不办理交接手续;
6.密押代号表(编押机、压数机)不按规定解送和使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未指定专人保管,销毁不按有关规定办理;
7.密押代号表(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营业期间未做到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期间未入库保管;
8.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和报单未做到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
9.联行专用章或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机)人,管印人和管押(机)人相互混淆;
10.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账证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11.有价单证作废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编制传票作附件、登记号码;
12.有价单证兑付收回未按规定加盖兑付戳记或现金付讫章、剪角、组织解送和销毁;
13.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入库保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账证簿核对;
14.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领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时未按规定销号或不按流水号顺序使用;
15.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交回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剪号粘贴或截右上角作废、作当日传票附件、登记号码;
16.抵质押品未按规定账证(实)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17.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未按规定每月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或抵质押品至少查库一次、检查无记录;
18.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账证(实)簿不符;
19.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查库未查出账证(实)簿不符;
20.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违规签发、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3.印押证丢失、被盗、骗用盗用、泄密或滥用;
4.私自授受密押或编押方法;
5.将印鉴齐全的空白存单(折)、进账单等信用单证交给无关人员或内部划转凭证交外部人员传递;
6.个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凭证或公章(含已作废的);
7.未执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8.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伪造、变造或用挂失的汇票、存单等做质押,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贷款;
2.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3.为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
4.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情节恶劣的;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结算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
2.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4.受理被对方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联行滞纳金和赔偿金的;
5.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的;
6.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
7.同城提票、汇出汇款业务未执行审批手续的;
8.不按时接收清算中心来账和不按时对账的;
9.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同意随意更换操作员的;
10.在大额支付系统内办理往账划付款业务;
11.其他违反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1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的;
4.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对因不及时接收来账影响客户资金运行;
6.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中的;
7.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的;
8.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9.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签发空头报单、空头支票的;
2.受理空头报单、空头支票的;
3.故意透支账户款项;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电算化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设置设备运行登记簿或设而未登、要素不全,档案管理不规范;
2.系统维护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发现故障未记录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
3.操作员密码泄漏,不按规定修改密码或多人用一个密码操作,密码过于简单;
4.操作员未使用本人的代码在授权的范围内操作相关业务;
5.用业务用机玩游戏、看影碟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6.冲改账务、故障恢复,操作员及复核员岗位调整不详细记录;
7.发现设备损坏、账表不符等情况不及时双向同时上报、不按规定详细记录;
8.未按规定执行磁卡(盘)发放、使用、销毁制度,或交接不清;
9.业务数据不按规定备份、异地保管或备份数据不全,不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
10.柜员制柜台监控录像有缺失、损坏、无序或保管期限低于30天等现象;
11.在计算机操作台上摆放水杯、水果等物品;
12.营业用机显示屏面对客户或操作员离岗不退出工作系统界面;
13.未执行机房双人开关机制度,值班、交接班不清;
14、不按规定打印各种账、簿、报表等;
15.各电子化营业网点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供电电源接入无关的用电设备;
16.系统管理人员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
17.外部人员现场维修,未经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批或无科技部门设备维修人员现场监督;
18.其他违反电算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19.抹帐业务应该没有有关人员审批及登记。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9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非操作人员进入机房或上机操作及进行其他活动;
3.擅自修改系统环境,造成业务系统故障或账务混乱;
4.擅自或无凭证办理特殊业务,如冲账、补办业务等;
5.操作员违规操作,造成计算机硬件损坏;
6.营业单位非营业时间上机操作或进行其他活动;
7.未按规定限制使用或授权使用各系统口令;
8.擅自使用外部存储介质,造成系统紊乱及病毒等现象发生;
9.由于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计算机设备丢失、损坏、遭雨淋、水淹等责任事故;
10.系统管理员或操作员私自挪用计算机设备、拆换计算机配件据为已有;
11.操作员未经允许私自拆装设备;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未落实计算机安全责任,机房、营业网点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
2.由于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软件系统崩溃;
3.将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系统备份复制给外单位或他人;
4.为诈骗分子提供条件或与诈骗分子、团伙串通进行诈骗;
5.擅自购置项目设备;
6.不认真执行计算机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7.新建、改建营业网点未按规定实施综合布线;
8.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拆借资金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对遗留的拆借资金没能落实归还或清收计划;
2.资金来源、运用的各项协议、资料未能妥善保存;
3.违反同业拆借业务规定。
(1)不以联社为单位拆借资金;
(2)分支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横向资金拆借业务;
(3)为拆出资金办理展期,或对同一对象办理连续拆借违反期限规定;
(4)未按规定签订拆借合同;
(5)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6)在上级管理部门禁止办理期间仍在办理对外拆出业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3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越权调度、拆借资金;
3.借款或调度资金支持或变相支持违规经营;
4.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5.将拆借资金不在规定的科目内反映或使用;
6.因工作失职,调度不力혁臐节,造成在人民银行存款户透支,形成对外支付困难,或在上级联社存款账户出现强拆;
7.未经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鉴证,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
8.向非金融机构或不具备办理拆借资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网点拆出资金;
9.其他违反拆借资金规定的行为;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2.超最高限额、超最长期限或擅自拆借资金;
3.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4.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收取和处置申报相关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详实;
2.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够抵偿贷款本息部分不继续追偿(破产业除外);
3.收取抵债资产后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不按规定管理;
4.抵债资产取得的方式不符合规定、作价不合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4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借款人有货币资金偿还能力却收回抵债资产;
3.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能依法拍卖或变卖收取现金却收回抵债资产;
4.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无法变现又无其他偿还能力却不按“以物折价抵偿贷款本息”;
5.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易变现和不保值的资产;
6.对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未收取抵债资产或收取不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抵债资产;
7.处置抵债资产不符合规定或变现后不按规定分配,不足部分不按规定处理;
8.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不按规定报批;
9.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
10.未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出租、转让、拍卖处置抵债资产的;
11.其他违反抵债资产规定的行为;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及时保全或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抵债资产损失的;
2.抵债资产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3.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造成损失的;
4.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造成损失的;
5.处置抵债资产价格明显不合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在办理抵债资产受偿或处置中互相串通、泄漏商业机密,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2.隐瞒或截留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或租赁收入的;
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股本金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股金取得不符合规定;
2.贷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
3.单户、职工股金超比例;
4.退股不符合规定或投资股退股;
5.不按规定分红或支付股金利息;
6.历史股金不清理;
7.资格股和投资股未分别设置明细账;
8.其他违反股本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8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对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间业务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2.未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或未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3.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
4.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5.未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或内部稽核制度;
6.不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风险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7.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监督检查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8.未签订合同或超权限超范围办理中间业务的;
9.未按协议或操作规程,办理中间业务或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
10.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费率的;
11.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
12.泄露客户资料和信息的;
13.其他违反中间业务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3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占用客户资金,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4.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中间业务(如强行客户保险等);
5.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风险及重大资金损失;
2.违反规定为客户进行垫款、融资业务;
3.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风险及重大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反洗钱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
2.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人员)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4.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结算账户的;
5.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6.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7.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8.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七条机构和劳动工资违规的处罚。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金融许可证等证照未按规定年检或更换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二)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单位处以10000-1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其他科目账户列支工资性费用的或擅自执行地方出台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编造虚假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或为无故长期不上班人员开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六)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违规的处罚。
(一)未成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组织,未按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定统计和报送标准、时间、方式(渠道)上报或内容要素不齐全、无签发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迟报、误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漏报、瞒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
(一)未按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地点进行披露、报备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披露虚假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款;
(三)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安全保卫制度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l00元一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营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2.各种防卫器械放置不当,未反锁营业室保险门的;
3.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形成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4.营业期间营业柜台未保持封闭状态的;
5.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的;
6.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安全检查的;
7.在拒台外携款箱候车的;
8.营业终了检查不认真,出现门窗不关或不加锁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违反守库管理规定的;
2.违反押运管理规定的;
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信用站管理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信用员聘用未经过村委会推荐和村党支部审查,未提供书面政审材料经信用社批准并报县联社备案;
(二)信用员不符合聘用条件;
(三)信用员未向信用社交纳风险金;
(四)信用员未按规定请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信用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帐,报帐时未将报账期内全部业务及使用、作废、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与信用社核对;
(六)周转金未按规定限额请领,手续不健全;
(七)信用站的安全设施不齐全。
第三十二条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혀痐于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责任人处罚、处理外,应视情节予以包赔经济损失,尤其是审批报备的大额贷款造成损失的,按贷款风险责任书确定的比例赔偿。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可逐月从工资中扣发,但应留足其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十四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向违规责任人主管单位提出建议,由主管单位给予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违规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经办人员。违规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在违规事实中,起主导性、直接性、关键性作用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等为相关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由决策人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与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五)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指导、检查不够发生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责任不清,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六)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不贯彻落实或曲意贯彻落实,造成违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可提高1-3倍的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主要负责人不按稽核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二)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四)直接或变相抗拒、阻挠稽核检查的;
(五)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责任人罚款由单位报销的。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与罚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稽核出的违规问题应由责任人在稽核记录签字确认,并告知拟处罚的意见,听其辩解意见后,由稽核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并具体执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决定的执行,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稽核部门书面提请复议。上级稽核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稽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现场处罚或事后处罚,每笔(次、回)按最低限额罚款,每项罚款不超过最高限额。从重处罚的按最高限额的1-3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稽核罚款收据由省联社统一印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收缴的罚款每季度上划省联社稽核部,在其他收入账户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稽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