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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办法范文1
第二条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申诉案件的管辖
第六条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八条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十条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第十二条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部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四章复审和复核
第十八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由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由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由二人承办;复审或者复核重要、复杂的申诉案件,由二人以上承办。
第十九条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二个月。
第二十条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处分是否恰当;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案程序;
(六)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下列形式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
(一)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直接调查核实;
(三)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采取上述(二)、(三)项形式的,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政纪案件调查的措施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审阅申请复审或者复核的原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并拟制核查方案,报部门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审或者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讨论后,写出复审或者复核报告。复审或者复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案处理的经过、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
(二)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复审或者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
(四)复审或者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此复审或者复核,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维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
(三)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撤销;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建议该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撤销。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属于上述(二)、(三)项情形的,决定撤销后,由原决定机关重新审理。
第二十七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变更;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建议该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不准确的;
(二)处分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作出复审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住址;
(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的名称;
(三)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五)监察机关复审或者复核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复审或者复核结论;
(七)作出复审或者复核决定的年、月、日。
复审决定书还应载明不服复审决定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期限。
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加盖监察机关的印章。
行政检查办法范文2
为控制疫情提供流行病学线索,为了解该病流行病学特征积累数据。
调查对象
散发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聚集性病例2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
调查内容和方法
个案调查发现病例后,应当及时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家庭及居住环境、暴露史、发病经过、就诊情况、实验室检查、诊断、转归情况等,并采集病例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开展检测(见《实验室检测方案》)。
基本情况包括病例的年龄、性别、民族、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临床资料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经治医生及病例、病例家属等方法,详细了解病例的发病经过、就诊情况、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治疗、疾病进展、转归等情况。
病例家庭及居住环境情况通过询问及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及其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位置、环境、家禽及家畜饲养情况等。
暴露史及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劳动、旅行或可疑暴露史,了解其是否到过有蜱生长的场所,是否有蜱叮咬史。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与类似病例的接触情况,包括接触方式、地点等。
聚集性病例的调查在出现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当注意调查感染来源。如怀疑有人传人可能时,应当评估人群感染及人传人的风险。应当组织疾控人员或医务人员,采用查看当地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等临床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并对搜索出的疑似病例进行筛查、随访,必要时采集相关样本进行检测。
病例对照调查通过开展病例对照调查,研究感染、发病等危险因素。选取实验室确诊病例为病例组,一般按照1:2的比例在同村同性别同年龄组(年龄相差
宿主媒介调查调查病例居住地和生产活动周围环境中的动物种类(包括家畜及啮齿动物)以及媒介的分布情况,采集动物血清标本和媒介标本进行相关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以查明可能的动物宿主和生物媒介。
调查要求
调查者及调查对象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担任调查员。现场调查时,应当尽可能直接对病人进行访视、询问。
如病人病情较重,或病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调查时,可通过其医生、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者进行调查、核实或补充。
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应当填写完整,实验室检测结果、病人转归等情况应当及时填补到调查表中,以完善相关信息。
调查者的个人防护在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过程中,调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尤其应当注意避免被蜱叮咬或直接接触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调查资料的分析、总结和利用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行政检查办法范文3
方法:对门诊80例腰椎间盘突出症伴根性坐骨神经痛患者进行小针刀配放血疗法治疗。
结果:治疗80例痊愈68例占85%,显效10例占12.5%,有效2例占2.5%,无效0例,总有效率100%。
结论:小针刀配放血疗法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伴根性坐骨神经痛效果显著。
关键词:小针刀放血腰椎间盘突出症根性坐骨痛
【中图分类号】R-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01-01
近年来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日益增多,且显年轻化趋势,严重影响工作学习,笔者采用小针刀配放血疗法治疗80例效果显著。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80例为2012年3-5月门诊患者,男55例,女25例,年龄30-70岁(38.5±3)岁;病程1周-10年。均符合腰椎间盘突出症诊断标准1,均为L4/5或L5/S1椎间盘突出,均通过CT确诊且排除其它鉴别诊断及禁忌症。其中无椎管狭窄单侧根性坐骨神经痛60例,双侧15例;有椎管狭窄伴单侧根性坐骨神经痛5例。
1.2治疗方法。①小针刀疗法:患者取俯卧位,腹部垫上枕头,腰臀部,按压寻找腰臀部压痛点及其结节条索等阳性反应点,用黑色油性笔做标记,常规消毒、铺巾,按压痛点或阳性反应点加压进针,刀口线与神经、血管、肌纤维走形方向平行,直达剥离处,根据情况行剥离手法。以患者有胀感,剥离处松软为标准,出针、按压针孔至不出血为止,7天1次,3次1疗程,大多数在1疗程痊愈。②放血疗法。患者取俯卧或侧卧,患肢,取患者殷门、委中、承山等穴常规消毒,用7号注射针头迅速刺破选穴皮肤,每穴连续刺2-3次,拔上消毒火罐,通过负压促其出血,血量总计5-20ml/次为宜,5分钟后取掉火罐,消毒伤口,再用红外线灯照射伤口防其感染,每周1次,3次1疗程。
1.3疗效标准。痊愈:症状完全消失;显效:偶有腰痛伴坐骨神经痛,卧床休息后症状消失;有效:腰痛伴坐骨神经痛明显减轻,但症状未消除;无效:治疗前后临床症状无改变。
2结果
痊愈68例占85%;显效10例占12.5%;有效2例占2.5%;无效0例;总有效率100%。
3讨论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腰腿痛最常见原因之一,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腰椎间盘退变的基础上,因纤维环破裂,髓核突出,压迫神经根引起腰腿后神经功能障碍,95%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发生在L4/5或L5/S1椎间盘,故患者多有坐骨神经痛2。小针刀疗法属于一种微创的闭合性疗法3,同时也贯通了中医的针刺效应,既有西医的解除粘连,改善局部血液循环的作用,又有中医的疏通经络,促进气血运行之效。放血疗法为中医的传统特色疗法,《调经论》讲“病在脉,调之血”指出放血是驱逐病邪的一种方法;《灵枢·九针十二原则》提出了“菀陈则除之,去血脉也”的治疗原则,选择殷门、委中、承山诸穴主要因经络学说的足太阳膀胱经与西医的坐骨神经分布相似,血为气之母,气为血之帅,通过放血,血行风自灭,血行气行,达到通则不痛的目的。
将小针刀与放血疗法配合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伴根性坐骨神经痛,既运用了西医的现代微创疗法,也结合了中医传统的特长,事半功倍,疗效可靠。
参考文献
[1]岳寿伟.腰椎间盘突出症的非手术治疗.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176-190
行政检查办法范文4
重点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加强政策性粮食监管。始终不放松政策性粮油库存监管,做好年度粮油库存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惠农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出库顺畅。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监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二、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监管。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和收购活动检查;开展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保持最高、最低库存量检查;开展原粮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落实原粮出入库检验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开展成品粮油供应及质量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监管信息资料库,实施信用分级监管。
三、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建立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常态化。各县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年度内组织粮食收购资格和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等检查不少于两次;对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储备粮临时突击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跟踪检查。各县要按照省局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和档案,并作为填报监督检查报表的原始依据。市局采取暗访方式,对省、市级储备粮随时检查,抽查工作档案,并纳入工作考核范围。
四、严肃查办涉粮案件。畅通案件受理渠道,关注网络舆情,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受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办各类涉粮案件。重点查处政策性粮食拖延出库、拖欠售粮款、擅自动用库存、搞“转圈粮”、政策性用粮业务受托企业违规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案件督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各县对省局转交办理的案件,构成行政处罚的,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前提下,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解决行政处罚偏软偏弱的问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执法权威。
五、稳步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我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梳理处罚项目,细化处罚标准,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执法公正。推进粮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
六、努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管理执法队伍,严格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结合粮食业务工作实际,组织参加业务培训,组织跨部门经验交流,向先进地市参观取经,邀请专家业务辅导,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抓好综合执法与联合执法的有机结合,多开展业务科室之间的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建立一支高水平、有权威的执法队伍。
行政检查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树立以执法促监管、以监管树权威的理念,按照“监管执法分离,办案处罚集中”的原则,理顺执法机构,统一执法业务,实行案件集中管理的执法体系,建立以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为依托、以经检机构为主体、职能科室协作的执法体制,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推动工商执法权威新提升。
总体目标: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现代化的要求,优化执法机构设置,打造专业化、精英化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一支队伍执法,一个标准处罚”执法机制,彻底解决多头执法、职权交叉、执法不规范等现象,促进工商执法领域明显拓展,执法质量明显提高,执法成本明显降低,执法效能明显提升,实现执法监管职能到位。
二、执法体制和具体职责
公平交易局对外加挂“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总队大队”的牌子,下设综合科(含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经检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各工商所分别设立1个经检中队。
(一)经检大队职责
1.负责查办全市范围内大要案、新特案件,根据市局统一掌控原则需要掌控的案件以及市局交办、委托授权或跨区域执法的案件;
2.负责组织各专项执法行动的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工商所经检中队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调度、指挥各经检中队集中查办大要案件;
5.及时介入执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各经检中队对事件中涉及工商管辖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经检中队职责
经检一中队:负责直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传销案件查处及网络监管案件查处工作,做好对应职能的案件协查工作;查处其他一般程序案件;指导城关、大场、泊里三个工商所监管区域的有关案件查处,与市局经检一大队对接。
经检二中队:负责组织查处企业“两虚一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及拍卖违法案件、查处垄断以及垄断行业限制竞争案件;做好对应职能的案件协查工作;查处其他一般程序案件;指导开发区、隐珠、王台三个工商所监管区域的有关案件查处,与市局经检二大队对接。
经检三中队: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案件、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扫黄打非”、反假币、反洗钱、禁毒及其他经济检查工作;做好对应职能的案件协查工作;查处其他一般程序案件;指导商城、张家楼、大村、铁山四个工商所监管区域的有关案件查处,与市局经检三大队对接。
(三)综合指导科的职责
1.负责集中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监督检查、考核通报工作;
2.负责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受理分流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3.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分流、督办及件的办理、转办与督办;
4.负责统一掌控案件的报批;
5.负责案件网上录入的督办和考核;
6.负责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四)工商所经检中队的职责
1.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办本所管辖区域内的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以工商所名义进行处罚的案件。
2.经市局委托或授权,查处无照经营、逾期未年检、食品安全等情节简单、取证直接的一般程序案件。
3.工商所查办的简易程序案件处罚决定书,应在下发之日起3日内报法制科备案,法制科负责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
三、案源管理
案件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实行工商执法办案软件系统分流和书式分流同步。
(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局)、工商所发现的案件线索(工商所指负责查办的案件之外的线索),应填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复印件,2日内移交给市局12315指挥中心(公平交易局),由其分流给相关的经检中队查处。案件结案后,3日内办案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案件移交单位。
(二)工商所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式两份,2日内报公平交易局综合科,经审核盖章后,退工商所一份,公平交易局、工商所根据登记表,及时登记“案件来源登记台帐”进行案件线索管理。
四、立(销)案审批
(一)立案审批程序。办案机构接到市局12315分流的案件线索后,经初步调查具备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同步录入工商执法办案软件进行网上操作,报分管公平交易局长书面和网上签批。若网上没有录入,则不予签批。
《立案审批表》经分管公平交易局长签批后3日内到公平交易局备案。
(二)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的使用。正常情况下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须先行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紧急情况可以口头的方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但必须在实施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3日内将通知书和《财物清单》到法制机构备案。
(三)撤案审批程序。对需撤销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应当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并同步实施网上操作。
五、案件核审
(一)法制科在审核执法案件时,对存有如下情形不予审核:1、对执法案卷中所附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未盖公平交易局公章的;2、对执法案件没有进行网上同步录入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案件主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撰写行政处罚建议书,填制《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法制员严格初审,防止出现错字、别字、语句不通畅、未签字、未盖章、算错数值等错误后,将案卷材料报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5日内将案件审核完毕并予以退卷,并一次性写明补正材料。案件主办人应根据法制机构规定时限一次性补齐材料报法制机构核审通过后提请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结案后,办案机构15日内将案卷档案移交法制机构存档。
(三)对符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办法》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提报局案审委员会统一集中研究。
行政检查办法范文6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结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目标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决定今年年底前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整治重点,增强责任感
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形象,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其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广告,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需要,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结合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的重点和目标是: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医疗广告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擅自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以新闻形式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
二、继续深入宣传新法规,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
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审查程序,是依法监管药品、医疗广告活动的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广告主和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要采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广告审查员集中培训学习等措施,以切实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对新法规施行后,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形式违法医疗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新的违法表现,坚决制止“打球”的现象。对媒体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要依法认真甄别,对纯粹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可不做广告认定;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测,强化广告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要针对本地具体情况,明确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的媒体,分级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动态,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狠抓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对于监测发现、上级交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对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要依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予以曝光;对屡次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要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做出停止或暂停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并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尤其是对申请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把握尺度,从严审批,并对现在正在的含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广告。要继续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要结合这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坚决撤消其审批文号。对严重虚假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公开更正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协助做好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履行管理职责,严肃查办违规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公示工作,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逐步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继续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把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之一。
要严肃处理和查办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
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