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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执法范文1
一、电子狗概述
电子狗的背景。近几年来一种号称电子眼“克星”的反监控设备在全国各地市场上出现,这种名叫“探测狗”的无线侦测设备虽然价格在千元上下,但一面市就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据“探测狗”的发明者清华大学安全技术实验室的工程师说,他发明这一项技术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电子眼的滥用以保护个人隐私。应当看到,“探测狗”这种反监控手段的出现,源于保护个人隐私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其存在有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它同时也可能会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造成影响,事实上,这种装备目前已被一些机动车驾驶人用于针对“电子警察”的反侦测中。那么法律对此应当如何看待呢?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共管理实现两个角度出发,不宜采取一概禁止“电子狗”使用的做法。
电子狗的定义。狭义的电子狗。是指以早期无线发射及接收原理制成的反测速产品,现在在黄河以南地区还有大量销售,只能在一些地区起有限的作用。广义的电子狗。是指许多人习惯上将所有的反测速产品统称电子狗,这种产品现在一般叫反测速雷达,产品包装上写的是安全驾驶仪或雷达警示器。此类产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全频反测速雷达。全频反测速雷达是伴随雷达测速仪大量使用而产生的一种车用设备,雷达测速仪是根据接收到的反射波频移量的计算而得出被测物体的运动速度。(2)gps反测速雷达。目前世界大约80%以上城市测速采用的是压感线圈方式测速,这种测速的方式是在路面上埋上感应线圈,通过计算车辆通过线圈的时间来计算车速。(3)gps全频反测速雷达。gps全频反测速雷达将前两类反测速雷达的功能结合在一起,既能对固定雷达测速器的准确预报,也能预报流动测速,全面解决了前两类产品的不足。
电子狗的原理。1、萝卜机是靠预埋发射机来提前预警的。厂家在需要提前预警的地方埋放有无线微波发射器,这无线发射器只有一固定的频段。同时它也销售只能接收这一频段的接收器。2、gps机器是通过采集坐标经gps定位来提前预警的。也是厂家把需要提前预警的地方的坐标采集后,以数据的形式储存在gps存储芯片内。
二、使用电子狗法理性分析
使用电子狗非法的理由。尽管没有现有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车辆安装电子狗,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车辆不得安装妨碍交通监控技术取证的设备。而在地方法规上,则有些比较严格,像《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驾驶机动车有这种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据此,广东省内东莞、江门等地目前已明确表态安装电子狗违法。四川、浙江、福州、海口等地也明确规定:安装电子狗等干扰交通监控设备的装置属违法行为。国家安装测速仪、监视器是为了有效地加强交通管理,但是这种反抓拍探测设备的出现助长了一些违法司机的违法行为,这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原则。对于那种能够反电子眼拍摄的设备,电子监控设备除了能有效制约超速行为以外,还能监视路面交通状况。
电子狗合理使用的作用。(一)减少司机违章 。从客观效果上看,安装“电子狗”,对交通秩序基本上是有利的。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警方在路口安装“电子眼”设备等特殊装置,目的是为了减少超速、违章行为,而“电子狗”能够提醒驾驶员不要超速、违章。(二)补充取证效力 。作为违法行为取证设备的“电子眼”,本身的合法性尚值得考量。而“电子狗”的使用将有力补充“电子眼”所取证的证据效力。(三)不碍交警执法。安装在车内的电子狗,实际上就是一种无线电波接收装置,能“接收”到电子眼附近的发射装置发送过来的电波,并提醒司机。就象收音机一样,收音机接收电波,并不会影响广播电台技术设备的正常使用,“电子狗”也不可能“影响”或“干扰”交警安装的“电子眼”的正常使用。
三、电子狗国外使用情况及发展趋势
在韩国,公交车上都装有电子狗,而在日本,也有近50%以上的汽车装了这种产品。在美国等国家电子狗已为合法科技产品,在美国50多个州中仅有3个州不合法。雷达超速探测器在结构上和功能上而言是属于一种无线电信接收机,被定位为交通电信器材,在不妨碍国家安全以及破坏电波秩序的大原则下可以自由使用,其功能仅限于接收,不会涉及干扰频道。依据美国fcc制定之频率,为合法接收法定频率。使用目的仅为事先接收警方之雷达频率,并对警方取缔超速产生预警及提前警示、告知功能,为避免取缔而送到减速之目的,与道路旁所竖立前有固定测速照相警示牌有相同之意。
电子狗科技发展趋势。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统计,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汽车、摩托车消费的政策,有效刺激了汽车消费市场,汽车产销呈高增长态势,首次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2009年,汽车产销分别为1379.1万辆和1364.5万辆,同比增长48.3%和46.15%。其中乘用车产销分别为1038.38万辆和1033.13万辆,同比分别54.11%和52.93%;商用车产销为340.72万辆和331.35万辆,同比增长33.02%和28.39%。2009年中国汽车电子狗市场销售收入约为2000亿元。作为当前汽车功能和性能提高的重要部分,汽车电子狗产品应用将更为广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更多的重视。自主品牌与自主核心专利技术是有区别的,国内企业在目前已经保持的成本竞争力的基础上,应该积极创新,一方面研究现有技术的更新与升级,另一方面研究下一代可预见技术,争取在今后的竞争中争取更多的机会。
四、中国加强电子狗立法的建议
道路交通执法范文2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把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简要汇报: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已经正式实施。这“一法一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的惩戒。“一法一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
县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摆上了重要位置,做到了学习、宣传、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行动。切实保证了“一法一例”在县域内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领导。县政府及道路交通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详细的安排和部署,都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
二是组织交通法规的理论学习,提高实际应用能力。“一法一例”颁布之初,县政府就把“一法一例”的学习工作放在了首位,组织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干部认真进行了学习,使每一位行政执法干部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知法律法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提高应用法律法规的实际能力。交通、公安、农机等职能部门也都召开了专项会议和培训班,组织工作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一法一例”,做到了全员参与,透彻领会,强化训练、提高应用。
三是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了使“一法一例”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所了解,更好地服务于群众和服务于社会,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宣传单、挂过街横幅、设咨询台、组织秧歌队、电视领导讲话和“一法一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层面广泛宣传“一法一例”,扩大“一法一例”的宣传覆盖面,使之逐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全县共出动宣传车12台次,印发传单20__0多份,悬挂过街横幅20多条,发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专题电视讲座5次,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形式,极地大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更加明确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意识。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一法一例”的贯彻执行。
半年来,县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好“一法一例”,主要加强了四项工作:
一是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为了深入落实“一法一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按照“一法一例”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在开展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中,重点注重了“一法一例”在执法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
二是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一法一例”颁布后,我们按“一法一例”的规定,对全县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对执法主体进行了重新登记。把原来由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辆移交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为正确贯彻实施“一法一例”,我们对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了整顿,要求各部门选调事业心强、素质高的人员从事道路道路交通执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一法一例”重点培训,对考试合格者发放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保证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都能按照“一法一例”规定依法行政。并经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建立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加深对“一法一例”的学习理解,剖析典型案例,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同时,注重发挥案审机构作用,杜绝了执法随意性,案件审理做到规范有序,程序合法,从而保证了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三是强化路政管理和道路养护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半年来,共投资20__0多元,新增设路牌4个,做到了县内国、省干线、县、乡公路道路标志齐全,设置醒目。拆除公路控制区内围墙2处,木板房两所,马路
工厂2个,清除路边柴草垛12处,制止公路打场晒粮5起、擅自开通路口3起,侵路经商18起,确保了道路畅通无阻。半年来,共投资60多万元,对道路进行了养护,补坑糟5071处,9400平方米,处理翻浆路段21处,385平方米,小修路段12处,1500平方米,清理路边垃圾8000立方米,平整平交道口13处,270平方米,基本达到了路路平坦,条条畅通,为交通运输提供了良好的通行环境。四是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按照“一法一例”的要求,我们积极加强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消除各类隐患,制止道路运输违章行为,保证运输安全。对营运车辆实行四不准:车辆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准参加营运;没有上岗证的司乘人员不准上车;超员超限车辆不准出站出场;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进站上车;在客运站设立了“三品”检查站,配备了“三品”检查员,进行严格检查,较好地预防了爆炸事件的发生。对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管控,对手续不全和违章上路的车辆,坚决进行了查处。半年来,共查处5台次违章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纠正了违章运送,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
半年来,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各职能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宣传方面仍存在死角死面;二是具体贯彻实施时,有个别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理解的还不够透彻,有时运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三是对重大违法案件打击力度不够;四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等。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对“一法一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一法一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
一是继续加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工作力度。要抓住有利时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方法,重点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经常播放“一法一例”方面的知识讲座、新闻采访、重点案例跟踪调查等节目,努力扩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创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执法主体的作用,走部门联合办案的路子,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是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采取竞争上岗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一律调离执法岗位,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道路交通执法范文3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观点一
严格责任
赵惜兵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加之有些媒体不确当报道,使许多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对第七十六条产生了误解,甚至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对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民意基础、立法机关的工作提出质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但这仅对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有意义,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严格责任的核心就是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撞了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免除责任。比较过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适当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要考虑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一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道路上机动车多、自行车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我国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很快,但机动车质量、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看,绝大部分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违法或者机动车性能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强调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环节。二是我国道路通行条件尚不够完备,即使在大中城市,道路交通信号、道路通行设施都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小城市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这给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格守法带来一些困难因素,如有些地方非机动车的流量很大,但非机动车道设置过窄,很难保证非机动车按道行驶;又如许多地方人行横道设置不合理,相隔距离太远甚至根本没有,很难要求行人严格按规则都走人行横道。在这样的道路通行条件下,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轻微违法有时很难避免。三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再加上客观条件的限制,轻微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则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设定各方责任时,必须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首要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保障公民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权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权,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权,前者必然优于后者,法律要优先给予保障。从实际看,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因此,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宗旨,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代法治精神。
第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不同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是根据国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利益关系进行的分配,它既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严格责任,也强调了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规也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并力求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可以设想,如果第七十六条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行人有轻微违法就可以“撞了白撞”,则会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有人提出,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一般道路上可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和隔离设施好的城市道路上则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个意见确有一定道理,立法中也曾慎重研究过,但考虑这类事件属于个别情况,法律不宜对个别问题作一般规定。
法律的规定是否会鼓励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有人担心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规行为。有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认为,违规不要紧,“撞了不白撞”。这是不对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应尽而不尽法定义务,都要承担违法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的部分责任,要由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己承担。二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观点二
客观过错责任
李然深徐小鹏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这是否意味着机动车方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关于无过错责任的阐述虽然在概念上有不一致之处,但都强调了无过错并不是免责的事由。然而翻遍了所有的著述,却看不到“应当承担责任”到底应当是到什么程度,是全部责任还是大部分责任,还是仅仅10%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能不能算作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经济损失,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多少并不明确。但无论如何,还是考虑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问题。笔者认为,在同一个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使用统一的归责标准,即事故双方的责任相加应当是100%。在同一个事故中,对双方当事人在认定责任时适用不同的标准如何操作才能够使责任相加成为一个整体?显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都考虑了行人的过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是在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机动车方承担10%的损失。
违章行为应当与损害的过错行为相区别。客观地讲,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非常常见,违章行为影响了交通秩序,相对来说行人的违章现象更普遍。行人的违章行为的普遍性的解决方法,可以用加重处罚的方式来预防,也可以用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方式来预防,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已经区分了违章行为与损害过错行为,没有交通违章的行为,不一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机动车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机动车的广泛使用大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但是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因此造成的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是触目惊心的,因此遏制交通事故已经成了世界性的话题。当然机动车一般是事故的核心,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来说速度快、质量大,是强者,对非机动车、行人有较强危险性,一旦行驶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有接触,非机动车、行人往往是受害者,发生事故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害往往是严重的、无可挽回的。因此驾驶人对其驾驶行为应尽到特别谨慎的驾驶义务,不但自己要遵守交通规则,而且还要时刻提防违反交通规则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不能说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因为非机动车、行人的行动相对于机动车来说缓慢的多,即使有违章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一般是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的。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当推定其没有尽到特别谨慎的驾驶义务,因此在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令其承担部分责任并不是因为没有过错,而是推定其肯定有过错。当然过错的程度要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章程度来定,但底线是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行为,也对损害后果有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这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经验总结,也应该说是立法者的心理状态。属于过错推定,其实质仍然是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向来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争议,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应当是客观过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的心理状态,一律按客观行驶的情况(交通警察勘验现场就是例证)与事故的关系确定责任的大小,而不是根据其故意违章还是过失违章、是违章还是因机械故障。例如,一机动车因突然爆胎而撞了另一辆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交警肯定认定该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考察其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轮胎已经陈旧,也不考察其是否存在别的原因。因为导致事故的因素是单方的,不至于因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认定对方有责任吧?因此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客观过错的归责原则,而不管是发生在什么主体之间。
观点三
无过错责任
尹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更为妥当。理由在于:
机动车致人损害这一特别法上的侵权责任类型,其民事基本法上的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包括高速运输工具在内的各种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惟一的免责事由在于受害人的故意。但后来的行政法规改变了这一规定,而是单纯地依据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责任的承担。这一原本用来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演变为侵权责任的确定规则,从而实际上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做法则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将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重新纳入了民法通则的轨道。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采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危险责任理论。现代各国民法普遍对高度危险作业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现代各国广泛存在的无过错责任,用过错是根本无法解释其承担责任的依据的。德国学者提出的“危险责任”理论为各国学者乃至立法广泛接受。所谓危险责任,是指以特定危险的实现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在民事主体进行危险活动,或者其所有、占有以及管理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场所,致使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责任主体是否有过失,则无须考虑。
这是因为,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各种构造极其精密、复杂的新技术、新机器、新工艺、新产品相继投入社会生活。这些产品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生产生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蕴涵着不可测的危险。因此,一方面不能因噎废食,拒绝使用这些新技术、新机器、新工艺,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这些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品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一旦损害发生,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是很难的,甚至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对损害发生可能根本就没有过错。如果因此否认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则对其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在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考虑到:1.危险是由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的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所造成的,而这些危险又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2.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从其所支配的物或进行的危险活动中获利,其既然为自己利益而进行这些活动或者持有这些物品,就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风险;3.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往往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借助保险制度将投保的费用纳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酬金之中,从而将该风险由社会来承担。所以,才有必要令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在两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之间而发生的,则无过错责任就失去了上述理论基础,而只能依据过错来分别确定各自的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
道路交通执法范文4
【关键词】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施工;交通组织;统筹建设
引言
目前国内大城市市区道路基本处于混合交通的态势,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行人与车辆混行等使市区交通拥挤现象十分突出。如何处理好地铁站点施工与城市道路交通的矛盾,协调好各部门利益,既保证地铁站点顺利施工,又将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降到最低,成为站点施工前有关部门必须研究的课题。
1、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概况
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自望城坡站至光达站,为东西走向,全长22.262千米,高架线无,平均站间距1.1131千米,于2009年9月28日开工,预计2013年10月通车。设站19座,自西向东分别是望城坡站、金星路站、西湖公园站、溁湾镇站、橘子洲站、湘江中路站、五一广场站、芙蓉广场站、迎宾路口站、袁家岭站、长沙火车站、锦泰广场站、万家丽广场站、人民东路站、长沙大道站、体育公园站、杜花路站、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长沙站、光达站,站点施工期间主城区交通将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2、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交通组织方案要点
2.1 交通影响分析
(1)施工期间城区路网通行能力[1]大降
轨道交通和一些市政工程开工后,城区五一广场、火车站、五一大道、黄兴路等市区主要交通枢纽,由于施工期间将占用大量道路资源,路网通行能力将大幅度下降;同时因为施工造成断头路诱增绕行交通量,路网服务功能将显著降低,五一大道、万家丽路、芙蓉广场、古曲路、溁湾镇等受到的影响将最大。
由于施工五一广场站将受影响3年;湘江大道与橘子洲大桥东南角框架桥部分拆除,对湘江大道站影响19个月;枫林路拟实行单双号行驶,车流量大时,枫林广场至金星大道也可能实施全封闭管理,营盘路过江隧道即将开工,未来3年堵车也将前所未有。
(2)施工对现有主干道路的影响较大,有以下几点:
①车行道缩窄。沿线很多站点都受到影响;
②车道数减少。影响站点主要是五一大道和万家丽路上的站点;
③道路交通封闭。影响站点有五一广场站、芙蓉广场站、万家丽站、古曲路站;
④橘子洲大桥引桥交通流向改变。影响站点有湘江中路站。
此外,施工沿线单位、周边单位也受到较大影响,如一些公交车站(溁湾镇站)、十二中校门(迎宾路站)的进出口临时改变;高叶塘至枫林广场之间的两个公交站将临时取消;另外一些公交车站(金星大道站、溁湾镇站)、老省政府(迎宾路站)会用地临时被占用。
2.2 交通项目统筹建设
(1)重大项目工期统筹。根据工程整体工期安排、现场实际条件、交通影响分析等,地铁施工方对全线车站的施工时序作了初步安排,按照"先迁后建"的原则,先进行交通疏解和管线迁改,再进行车站主体土建施工,全线将于2009年11月5日前分三批陆续开工。具体开工时序安排如下:
①第一批站点开工时间2009年9月28日~10月15日。包括:望城坡站、杜花路站、光达站、金星路站、西湖公园站、锦泰广场站、长沙大道站。
②第二批站点开工时间2009年10月15日~10月25日。包括:体育公园站、橘子洲站、人民东路站、迎宾路口站、袁家岭站。
③第三批站点开工时间2009年10月25日~11月5日。包括:长沙火车站、万家丽广场站、湘江中路站、芙蓉广场站、溁湾镇站、五一广场站。
(2)轨道配套道路建设项目。围绕地铁2号线施工,进行配套分流道路建设、改造。将根据具体施工安排相应地采取交通分流,要求施工单位铺设便道,调整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配对等交通管理措施。
2.3 外部诱导、内部管控
鉴于轨道道施工道路交通功能缺失,采用“外部诱导、内部管控”[2]策略,通过对区域道路建设、改造,统筹城建道路交通项目,优化施工工艺,压缩围挡面积,减少施工占道时间,以达到优化交通出行的目的。
2.4 交通优化具体措施
根据不同施工段的交通特点,提出不同交通疏解方案。本着交通总量削减、交通负荷均衡、公交优先、稳定性与适应性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了如下措施:
①尽量减少对路面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需要进行交通疏解的路段坚持先建后拆、先迁后动的原则,不中断交通,施工转换时有可能临时性中断局部交通;
②拟在城区设置一定数量的卡车分流点,同时在交通影响较大的路段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降低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
③优化路网结构,引导施工地段的车流向分流路网转移,取消主要分流道路沿线的路侧停车位,以及加快实施城区主要道路疏堵工程;
④对重点路段拟采取单循环交通措施,禁止社会车辆双向行驶;
⑤设置科学、完备的临时配套交通标志设施,在重要路段及路口设置路况信息提示牌、停车诱导信息系统等。
下面具体以五一广场站为例说明。
五一广场是长沙市区主要交通枢纽之一,由于施工期间将占用大量道路资源,城区路网通行能力将大幅度下降,同时因为施工造成断头路诱增绕行交通量,届时路网服务功能也将显著降低。因此,五一广场立交桥采用“半拆半建、边拆边建”方案,目的是既要满足五一广场这个重要换乘站的功能要求,又要确保五一大道和黄兴路的基本交通需求,使市民受影响的程度降到最小。最终采用的交通组织措施是,确保五一大道方向六车道、黄兴路方向四车道通行。采取了以下几项编制:
①实施五一广场周边微轮回交通,优化背街小巷的交通组织,加强道路间的跟尾,把持五一大道、蔡锷路和黄兴路周边的三泰街、怡长街、仓后街、南阳街等道路构成单向轮回,解决施工区域周边单位进出交通标题问题,分担重要道路上交通流量;
②加强道路交通打点,微轮回区域内避免泊车,实施单向交通,并采取全天候电子监控;③在五一广场东侧架设了一座人行天桥,确保行人过街的便捷。
五一广场站将具体分为以下3个阶段施工:
第一阶段:局部间断黄兴路,拆除黄兴路南北方向立交桥及五一大道立交桥非机动车道,五一大道东西向立交桥和桥下商场保留。在这期间,进行1号线跨路部分连续墙、钢便桥及管线迁改施工,保证五一大道双向6车道和2条非机动车道。
第二阶段:拆除五一大道东西方向立交桥。五一大道南北两侧新修的钢便桥完成后,可保证3条出城道、2条进城道和1条非机动车道,北侧还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原来走五一大道主桥的车辆改走南侧钢便桥通行。
第三阶段:进行1、2号线车站主体及附属结构施工。优先对钢便桥跨越1号线基坑段连续墙进行施工;在建钢便桥时,顺便将2号线的各类管线悬吊在钢便桥下方,再全面施工2号线车站连续墙。
3、结束语
地铁建设工程投资大、施工工期长、施工范围广,施工期对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有极大影响。只有提前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才能保证地铁工程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施工期间城市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道路交通执法范文5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外伤性延迟性脾破裂
1研究背景和延迟性脾破裂的特征介绍
通过法医学对道路交通的事故进行鉴定,由于外力作用于腹部而导致的腹腔内脏器出现破裂中发生率较高的即为脾破裂[1]。按性质进行区分,脾破裂有外伤性和自发性两种,其中外伤性的脾破裂更为常见,而自发性的则比较少;按照临床进行区分,脾破裂有闭合性和开放性两种;而按照病理进行区分则有真性破裂、被膜下破裂和中央破裂3种;根据病程长短可分为延迟性和急性两种情况,其中急性较多见,而延迟性情况很少见[2]。本文研究的是发生于道路交通事故中,人体由于钝性的外力作用而出现的腹部闭合性的损伤,进而造成的延迟性的脾破裂。
2病例分析
道路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车方一般会要求通过法医学来鉴定是否为交通事故造成。现报道2例事件。
例1,伤者张x,男,32岁,体健,农民。2005年12月8日7∶00左右,乘坐中巴车过程中出现了交通事故,全车内有数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张X也受伤,并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其左上腹有不适感,体查:BP、R、P、T均正常。X线检查没有发现出现肋骨处骨折。医院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观察,张X感觉症状有所减轻,便回家静养。第2 d 21∶00左右,张X感到左上腹位置疼痛,并有头晕、呕吐,于是紧急送往医院。检查hb为6.7 g,RBC为220万/mm3,脸色苍白,呈现急性的痛苦病容,通过腹穿抽出血液不凝。于是诊断其为失血性的休克,其腹腔内脏器有出血。通过剖腹探查发现腹腔内有大量的血液涌出,约3000 mL积血,脾脏由脾门至膈面有约5 cm×3 cm×3 cm的裂口、且脾脏的包膜下方存在乌黑色的血液凝块,将脾脏切除,其大小为13 cm×8 cm×3.5 cm,重为150 g。对脾组织镜检可见包膜缺损,实质内部多见灶性出血且伴有硬变,呈现为梗塞状,脾窦出现扩大。
例2,伤者高x,男,22岁,体健,工人。2007年6月15日10∶00左右,骑单车横穿马路时,同一小汽车相撞,其自行车的把手和左上腹出现撞擦,当时即出现腹部的胀痛感,送往医院进行检查,T、P、R、BP值均正常,检查hb 12 g、RBC为400万/mm3、WBC为11700/mm3。住院接受观察5 d,症状出现减轻,患者感觉好转。于是诊断其为腹壁挫伤并出院。伤后的第5 d晚间,患者回家时感到左上腹部有隐痛,然而没有重视,而继续做家务活。在第2 d 21∶00左右,张X感到腹部的疼痛出现加重,痛感强烈,紧急送往医院,进行剖腹探查,手术中发现腹腔有约3000 mL新鲜血液,脾脏的膈面包膜之下有血肿,脾实质和包膜间有4 cm长的裂口,并于裂口处发现陈旧性的血凝块以及新鲜的少量血流出。将脾脏切除,其大小12.5 cm×7.5 cm×3 cm,147 g重,在裂口处可见黑紫色的血凝块,通过镜检发现包膜缺损,脾窦增大,实质内部多见灶性的出血。
3讨论
3.1脾脏的解剖和物理特性 脾脏的位置处于人体的左上腹的季肋下部深处,处于膈肌的下方。其被第9至第11肋骨掩盖,是实质性的器官。它的大小正常情况下为12 cm×7 cm×4 cm,约150~200 g重。脾的实质呈现暗红色泽,而表面则呈灰紫色,脾脏的质地脆而软,所以外力较轻时即可导致脾破裂的发生,而外伤性的脾破裂的高发生率和脾脏的质地及解剖位置有关[3]。
3.2外伤性的延迟性脾破裂产生机理 上面提到脾脏是一个实质性的脏器,且质地脆软,然而脾脏的表面被一层被膜所包裹。相对来说,被膜相较于脾实质更加坚韧。当脾的实质出现破裂,被膜可能并没有破裂,此外脾脏中脾门除外,全都被大网膜覆盖。在左上腹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闭合性的脾破裂当中,85%的情况是真性的破裂,伴有急性的大出血,有明显症状,然而还有15%的闭合性的破裂不会伴随大出血症状,所以临床上看不到明显症状,只是左上腹部位有不适或胀痛感,可能没有任何的临床症状显现[4]。
3.3法医学鉴定外伤性的延迟性脾破裂的注意内容 ①确定被鉴定人有无外伤史:自发性的脾破裂为脾脏疾病导致,没有明显的外伤史,也不涉及到法律相关问题;而外伤性的延迟性脾破裂都存在明显的外伤史,在调查时需对伤者和另一方事故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此外还要对旁证人、在场人的相关证言和材料进行调查,从而对医院诊断和案情相符度进行考证。②详细审查病历:最好由鉴定人亲自查阅其病历,包括患者出院诊断、手术记录、化验报告、外科情况、现病史、体格检查、入院时间、住址、单位、年龄、性别等。③排除脾脏疾病:
切除的脾脏需观察大小、重量和颜色,检测其重量是否处于正常的范围。自发性的脾破裂可能由于病变而出现肿大,导致大小和重量均超过正常的范围。之后再进行病理切片的检查和诊断,与既往史和血常规化验相结合,排除脾脏的其它病症。
参考文献:
[1]梁宇光,张国峰,贺书涛,等.迟发性脾破裂的法医学鉴定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1:040.
[2]杨勇.外伤性延迟性脾破裂诊治体会[J].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2011,18(1):47-48.
道路交通执法范文6
【摘要】 目的 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致重症多发伤复合伤病人的急救与治疗。 方法 回顾分析了我院1997年10月~2004年10月7年间我院649例道路交通事故致重症多发伤复合伤病人的救治经过方法及结果。 结果 649例中647例满意出院,2例死亡。 结论 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急救网络是抢救成功的前提,首诊急救医师对伤者要有一科学判定并集中力量现场抢救致命伤,优先抢救“急、危、重”伤员,密切观察和有效处理多发伤。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重症多发复合伤 救治
The resucue and remedy of the649cases severe multiple and combined injury result from the traffic accident and its analysis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escue and remedy of the severe multiple and combined injury result from the traffic accident.Methods The rescuing process,method and result of647patients with the severe and multi-ple injury result from the traffic accident,who were treated in our hospital from october1997to october2004,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Results 647of649patients were satisied to leave hospital and2patients died.Conclusion The premise of the sucessful rescue is to set up a thorough first aid metwork.The first aid doctor should have scientific judgement to the patients and concentrate on rescuing the patients who were urgent and severe first,then observe them carefully and deal with the multiple injury effectively.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severe multiple and combined injury rescue and remedy
我院自1995~2004年间共收治649例道路交通事故致重症多发伤复合伤患者进行分析,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伤因伤情复杂急重,合并有多部位伤或夹杂有烧伤烫伤等复合伤,要提高抢救成功率,应建立一个具有丰富急救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以外科医师为主的急救小组,对就诊的伤员迅速做出诊断,集中力量现场抢救致命伤,密切观察和有效处理多发伤复合伤。抢救过程应急而不乱,临床和辅助科室医、护、工有效分工合作,优先抢救“急、危、重”伤员。现 将急救体会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男490例,女159例;年龄3~71岁,其中16~40岁401例,占61.8%。伤情分布:2个受伤部位481例,3个以上受伤部位168例;颅脑伤为主318例,胸伤为主67例,腹伤为主31例,四肢、骨盆、脊柱伤233例,合并烧伤烫伤9例,见表1。
表1 本组患者一般资料 略
1.2 治疗方法
1.2.1 早期救治 接诊后应首先了解外伤史(时间、部位、伤后表现和初步处理,有无饮酒及使用药物史、关系到有无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等情况),查看呼吸、瞳孔及伤部情况,了解血压、脉搏及胸腹腔情况,确保呼吸道的通畅,清除呼吸道异物,必要时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予中流量吸氧,迅速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晶体液扩容抗休克并做交叉配血,尽快补充血红细胞悬液、血浆等胶体液,留置尿管观察尿量、颜色监测生命体征及对治疗的反应。同时对四肢的开放性骨折予止血、包扎、简单固定,以利于搬运 [1,2] 。本组649例患者中161例是我院医护人员出救护车现场急救后直接接入住院病房或手术室救治,488例120急救中心送入急诊科。
1.2.2 生命体征平稳后的系统治疗 (1)抗休克治疗:实质上还属于早期救治。严重多发伤性休克,补充血容量是成功的关键,因此可在半小时内输入1000~2000ml液体,包括平衡液、代血浆和右旋糖酐,为防止发生间质水肿,可输入血、血浆和白蛋白,而在有活跃出血情况下,延迟液体复苏优于即时液体复苏,高渗溶液使用时,注意会增高血压加重出血,在抗休克治疗的同时注意避免补液速度过快可能造成心肺负担过重而致肺水肿心功能不全。(2)各器官系统损伤处理原则:318例颅脑伤中,开放伤和内开放伤无脑挫伤97例予非手术治疗,32例合并颅内血肿或脑挫伤予手术治疗,189例分别是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均行手术清除血肿,去骨瓣降颅压治疗,清除血肿,去骨瓣降颅压治疗是治疗的关键 [3,4] ;67例胸伤中61例单侧血气胸行胸腔闭式引流术,4例双侧血气胸行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2例因出血量大行开胸探查止血,保持呼吸道的通畅,改善呼吸功能,确保有效血气交换是原则 [5~7] ;31例腹伤中19例脾破裂18例行脾切除术,1例行非手术治疗,7例肝破裂5例手术修补加引流术,2例非手术治疗;5例分别是肠系膜破裂,小肠破裂,结肠破裂,后腹膜血肿行手术修补及非手术治疗,腹部实质性脏器的损伤手术原则是切除或修补,在儿童的脾破裂中,尽可能采用非手术方法治疗,因为脾脏在儿童体内是一个重要的免疫器官 [8~11] ;233例四肢、骨盆、脊柱伤根据有无合并血管、神经或内脏器官损伤分别急诊或近期手术、非手术治疗 [9,10,12] 。(3)创伤的再审定:在各种严密的监护下,为防止遗漏诊断、伤情的动态观察、还应反复检查伤员的伤情,以便及时诊治,减少并发症,降低死亡率 [8] 。(4)严重多发伤的营养问题:在创伤后机体发生了内分泌和代谢的改变,呈现高代谢,蛋白分解大于合成,机体呈负氮平衡,无足够的能量、氮源和其它营养物质,来修复创伤,此时的营养支持,实际上是治疗的一部分。我们在对营养支持的要求上兼顾热量、蛋白质、脂肪乳、维生素、电解质等多方因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5)严重多发伤的预防感染问题:重症多发伤复合伤特别是开放性或内开放性创伤患者原则上早期大剂量联合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创口有严重污染者要作创面分泌物培养加药敏,开放性创口还要在24h内肌注破伤风抗毒素或破伤风免疫球蛋白。(6)并发MODS问题:在治疗的同时注意兼顾各器官功能的复苏和营养,尤其是心肺复苏后患者特别要注意内环境的平衡,防止重要脏器功能的损害,创伤脏器是首要支持的对象,呼吸循环及肾功能是老龄患者易发生紊乱、衰退和衰竭的器官要特别关注。(7)严重多发伤的手术治疗问题:多发伤的病情严重,发病机制错综复杂,病变相互影响,形成恶性循环,如及时手术可阻断恶性循环,使患者摆脱危重状态;若处理不当,手术能加重病情,因此,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甚为重要,及时掌握手术时机,合理安排手术先后顺序,一般按抢救、急诊和择期手术顺序进行,先颅脑、后胸腹、最后四肢脊柱;先无菌、后有菌;有时也可急诊手术与择期手术同时进行 [5,15] ,其优点为免受再次手术的痛苦,减少术后牵引和卧床的并发症,减轻伤痛,方便术后护理,便于早期功能锻炼,减少医疗费用,缩短住院时间,本组649例患者中136例是当日手术,513例是第2~10天择期手术。
2 结果
本组649例中死亡2例(不含院前死亡),其余满意出院。
3 讨论
多发性创伤指在同一交通事故致伤因素(加速撞伤、挤压伤、碾挫伤、减速伤)下,使2个或2个以上解剖部位或脏器受到严重损伤,其中有一处是危及生命的或合并休克。
因此,凡具有以下2条或2条以上的均可诊断多发性创伤。 (1)颅脑外伤: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伤或裂伤、颌面部骨折。(2)颈部损伤:大血管损伤或颈椎损伤。(3)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心、肺、气管、纵隔、横隔和大血管损伤。(4)腹部损伤:腹腔内实质、空腔脏器损伤、出血、后腹膜血肿。(5)脊柱骨折伴有神经损伤。(6)骨盆骨折伴有休克。(7)上肢长骨干、肩胛骨骨折。(8)下肢长骨干骨折。(9)四肢广泛撕脱伤。(10)泌尿、生殖系损伤:肾、膀胱、子宫、尿道、阴道破裂。如合并烧伤和烫伤等因素则称为复合伤。其临床特点是:(1)暴力大,伤情严重;处理复杂,常易顾此失彼;(2)多脏器损伤多见;(3)脊柱骨折、脱位、截瘫多见;(4)颅脑损伤、血气胸、肝脾破裂多见;(5)开放骨折多见;(6)并发症多,致残、死亡率高。(7)涉及多部位、多脏器的多发性创伤,部分合并烧伤等复合伤 [14,15] ,专科医生知识面狭窄,在诊治中常由于过多的会诊延误抢救时间,也容易发生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