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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含义范文1
一、什么是经济司法
所谓司法,就是指司法机构和一些相应的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司法按其内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经济司法、行政司法。经济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保证经济法规实现的执法活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以及有关专门法院,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执法活动。同这种执法活动紧密相联系的律师工作,公证机关的公证业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关的仲裁也都是经济司法的组成部分。
二、经济司法的任务
经济司法的任务概括起来是:通过受理经济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种经济犯罪、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处理涉外经济案件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发展对外经济联系,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经济司法的多项任务中,以下二个方面的任务最为重要。第一,通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审判经济纠纷的经济审判庭机构不健全,任务不明确,许多经济纠纷往往形成扯皮,旷日持久得不到解决。有些争讼,往往在党政部门之间推来推去,久拖不决,给一些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很大困难,严重的甚至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专门审即经济案件的经济审判庭,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纠纷的及时处理。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经济审判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是维护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审判的任务将会越来越重。经济审判庭通过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直接参与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调整和维护有利于经济改革、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这是当前经济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务。第二,通过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经济犯界分子是社会主义经济肌体的蛀虫,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而且也直接侵犯社会主主经济基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因此,经济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务就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经济犯罪,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一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犯罪。经济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严重的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三、经济司法的原到经济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司法机关在适用各种经济法规时,在处理各种经济案件的各个阶段上起着主导作用的准则。它对经济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着经济司法的精神实质。经济司法的原则分为与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则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则,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项:1、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经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便其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千涉。这是一条宪法明文规定了的原则,旨在保证法律准确无误地实施,排除一切设置在司法过程中的障碍。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其实质就是一切服从法律,一切依法办事。它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买施和严肃性,保证了司法机关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乘公执法、大公无私、敢于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证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地认定事实、正明地适用法律,从而对讼案作出正确的处理。但是独立原灿不意味着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更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经济司法中无论是惩处具有敌我矛盾性质的经济犯罪分子,还是审理属于人民内部问题的经济纠纷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前者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历史功绩,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必须严加追究,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后者这一原则表现为,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谁守法谁就受到保护,谁违法谁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和权成,它是反对个人特权的强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经济案件的重要条件。3、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经济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现的更为突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作根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洲或想当然为依据,必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不能佑听倪信。经济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牵扯面广,查清事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实不清,案件就没有办法处理,免强处理了其客观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须坚持调查研究,群众路线,一切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国家制定颁布的各项经济法规是以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为基础,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经济司法必须以国家的经济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纵。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求经济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观念,有不畏权势的革命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坚持斗争,这条原则是全面完成经济司法任务的重要保障。四、经济司法与其他司法制度的区别经济司法与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刑事司法都是一定的组织或机构执行法律的活动,它们有相同的一面,但由于它们有各自的任务,因而又是不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如下,1、经济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区别。经济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审理各种经济组织之间和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厂矿企业、生产单位之闻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以及羞建、财税、专利、保险、商标等经济争议,正确运用法律确定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责及应享受的权利的应尽的义务,用并一定的强制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保证履行应尽的义务,达到调整国家、集休、个人三者的经济关系。从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来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民事司法主要是审理公民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之间、因财产权益、家庭婚姻方面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民法所调整的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属于消费领域的商品关系,是指公民以劳动所得用商品交换形式获得自已所需要的消费品,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2、经济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区别。经济司法所处理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间题。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因而,在经济司法工作中要贯彻调解为主的原则,贯彻说服教育的方针。虽然在经济司法中也有强制执行,这样强制性比较明显的处理案件的方法,但这也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且就是在强制执行之前和过程中,执行人员也都要反复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说服教育。刑事司法的任务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坚持的是斗争的原则,运用的手段主要是严厉的刑罚,因此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手段是经济司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区别。3、经济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区别。行政司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司法就是一定的司法机关适用行政法律,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活动。行政司法以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这样的行政关系为基础,而经济司法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种司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因而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依据的原则上都是有区别的。一、什么是经济司法所谓司法,就是指司法机构和一些相应的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司法按其内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经济司法、行政司法。经济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保证经济法规实现的执法活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以及有关专门法院,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执法活动。同这种执法活动紧密相联系的律师工作,公证机关的公证业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关的仲裁也都是经济司法的组成部分。二、经济司法的任务经济司法的任务概括起来是:通过受理经济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种经济犯罪、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处理涉外经济案件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发展对外经济联系,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经济司法的多项任务中,以下二个方面的任务最为重要。第一,通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审判经济纠纷的经济审判庭机构不健全,任务不明确,许多经济纠纷往往形成扯皮,旷日持久得不到解决。有些争讼,往往在党政部门之间推来推去,久拖不决,给一些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很大困难,严重的甚至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专门审即经济案件的经济审判庭,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纠纷的及时处理。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经济审判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是维护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审判的任务将会越来越重。经济审判庭通过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直接参与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调整和维护有利于经济改革、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这是当前经济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务。第二,通过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经济犯界分子是社会主义经济肌体的蛀虫,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而且也直接侵犯社会主主经济基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因此,经济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务就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经济犯罪,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一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犯罪。经济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严重的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
三、经济司法的原到
经济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司法机关在适用各种经济法规时,在处理各种经济案件的各个阶段上起着主导作用的准则。它对经济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着经济司法的精神实质。经济司法的原则分为与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则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则,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项:1、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经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便其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千涉。这是一条宪法明文规定了的原则,旨在保证法律准确无误地实施,排除一切设置在司法过程中的障碍。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其实质就是一切服从法律,一切依法办事。它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买施和严肃性,保证了司法机关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乘公执法、大公无私、敢于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证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地认定事实、正明地适用法律,从而对讼案作出正确的处理。但是独立原灿不意味着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更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经济司法中无论是惩处具有敌我矛盾性质的经济犯罪分子,还是审理属于人民内部问题的经济纠纷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前者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历史功绩,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必须严加追究,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后者这一原则表现为,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谁守法谁就受到保护,谁违法谁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和权成,它是反对个人特权的强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经济案件的重要条件。3、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经济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现的更为突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作根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洲或想当然为依据,必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不能佑听倪信。经济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牵扯面广,查清事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实不清,案件就没有办法处理,免强处理了其客观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须坚持调查研究,群众路线,一切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国家制定颁布的各项经济法规是以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为基础,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经济司法必须以国家的经济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纵。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求经济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观念,有不畏权势的革命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坚持斗争,这条原则是全面完成经济司法任务的重要保障。
经济纠纷含义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越来越接近其本质,对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机制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本文拟就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机制相关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表示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因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责任的过失。由此可见,在责任的双重含义中,前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们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法律责任虽然是责任中的一种,但其本身不具有责任中的积极含义,它属于消极责任。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笔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否定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义务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责任只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而不能同时包含积极的、肯定的法律义务。经济法律责任也同样具有这种消极性和否定性。
2.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单向的、非对等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义务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但经济法律责任只是违法主体的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3.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到制裁。”从现代汉语上看,义务一词主要表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任和义务是相通的。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同时,它是由国家强制行为人接受的,又具有强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为人也是不能放弃履行这种强制性义务的。
4.经济法律责任是因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续性义务,具有因果性。经济法律责任不是凭空产生的消极义务,而是与经济法主体的先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它既是后续义务,又是因果义务,没有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律责任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经济违法行为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所决定的。同时,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义务产生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又必然使违法者产生了法定的第二义务或后续性义务。
5.经济法律责任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义务,具有经济性。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的主要区别或者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在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责任。这决定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具有经济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经济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民商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违法行为。民商事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在民事、商事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民商事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民商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刑事法律责任产生于刑事违法行为。虽然有些经济违法行为具有经济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但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只有刑事违法行为才会产生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违法行为也并非只能产生于经济领域。
2.产生的过程不同。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调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归结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则是产生于民商事主体在进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两种活动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国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和调控。刑事法律责任除了可以在此领域和过程产生之外,还可以在其他非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和领域内产生。只要发生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个人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以产生刑事法律责任。
3.内容不尽相同。虽然经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非财产性,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经济性,但经济法律责任应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这是因为其产生的依据具有经济性。民商法律责任虽然也具有经济性,但因民商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也就决定了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必然具有多样性,其中,非经济性的人身责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都是在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但其活动的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因而由此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异。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而行政法律责任则是非经济性或者说主要是非经济性的。
4.实现的方式不同。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民商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但以刑罚处罚为主。
5.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此外还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民商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
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
法律实施机制是指法律实施系统中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对法律实施系统所起作用,尤其指法律实施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法律实施机制构成有四个要素,即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
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实施机制。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受损害的个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却没有办法提讼,即只有对特定主体造成损害的才能提讼,如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追究民事责任适用民法的法律实施机制,追究行政责任适用行政法的法律实施机制,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没有自己的特色,所以也就没有自己独立的实施机制。
我国现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法之本位,即蕴含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个人本位,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社会法所奉行的则是个人社会化、行政社会化和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由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演化而来的社会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集中体现在:1.崇尚社会公共利益。一个国家内的利益体系由既彼此冲突又相互依存的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构成,其中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应是大多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团利益的协调化。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则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经济法把社会公共利益(该利益体系中的各种利益形式)都纳入经济法的利益结构,而社会公共利益则被置于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垄断法就是通过限制占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的利益来实现以公平竞争秩序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就是要实现以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2.追求社会公平。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层次上无差别意义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层次上有判别意义的公平。这两个层次的公平都受到经济法的重视。例如,竞争法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保障实力不同的竞争都有公平的竞争权;产业政策法通过有选择性的限制、扶持、鼓励等措施,来保障强质产业和弱质产业、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都有公平的发展机会;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通过偏重保护消费者,来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公平交易。由于现行经济法的实施机制没有重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所以也就与民法、行政法产生了混同,致使其没有独立的实施机制。其二,忽视了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由于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所以经济法主要保护社会权利,而民法主要保护个体的权利,行政法则主要保护国家的权力。
(二)我国现行经济法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1.实行独立的经济诉讼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实体法多年来一直受到学者们的重视,但对作为其实施支撑的程序法则重视不够,所以本人认为作为经济法实施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现经济诉讼。“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经济法律、法规有权利义务而无诉权,判断倾向于行政而不是司法,导致了行政与司法的混同现象,使法律判断偏离了司法轨道。尽管经济生活中离不开行政管理,并可能引发行政纠纷,最后导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但行政诉讼争执的焦点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行政管理关系;同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极受限制的,无法涵盖经济纠纷的全部内容;另外,由于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显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是不能完全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极少有反映经济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规范,造成一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在本质上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错觉。另外,经济审判庭的职能事实上与民事审判庭的职能也别无二致。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诉权理论的不发达或者根本就没有被重视。经济诉讼,是一种复合型诉讼,独具特色。由于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经济冲突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同一经济冲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诸方面的不同性质。要对这种冲突按照人们主观划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后依不同程序加以解决,不仅成本甚高,而且几乎没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中,同时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决经济冲突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三种不同制裁和处理,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2.实行经济诉讼应注意的问题。在经济诉讼中,一要扩大原告的范围,不仅受害人有权,而且其他一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也享有权,经济诉讼带有公众之讼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围也扩大,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及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它不同于行政诉讼只将被告严格限定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三是案件性质多样化。既有自诉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经济案件,也有公诉案件,即监督检查部门依职权向法院提起的经济案件,还有共同诉讼案件,即公诉人和自诉人共同参加的诉讼,多个自诉人或多个公诉人共同提起的诉讼。四是调解原则的适度适用。这一原则一般仅适用于请求损害赔偿的自诉案件。由于公诉案件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适用调解原则。五是举证责任应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只需列举发生经济冲突的现象,法院即可立案并责成被告举证。若被告举不出反证,则可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作为一般公民个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举出被告违法的充分证据显然不切实际,否则就会使许多案件因缺乏证据不能成诉,从而导致经济基诉权的落空。六是对胜诉原告实行奖励,尤其是对其中胜诉的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原告给予重奖,以资鼓励其检举揭发控告经济违法行为,从而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原则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
[3]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弥补。经济法网,2003.5。
经济纠纷含义范文3
关键词:涉外合同;英语词汇;特征翻译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由于英语是国际通用的语言,因此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和文化的交流都离不开英语的作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正式与国际接轨,开始频繁的处理涉外商务、政治、文化活动。这其中主要还是处理商务活动。统计数字显示在众多的商务活动中英语的使用无疑是最为频繁的。涉外商务活动中当然离不开涉外商务合同,使用英语进行编写合同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涉外商务英语合同中经常会出现经济纠纷,根源就是文字多义原因导致的,因此对于经常涉足外贸的翻译人员、涉外谈判人员、涉外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正确的把握涉外英语合同书写中的具体要求是十分关键的。
1 涉外合同英语的词汇特征
涉外商务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都是经贸活动内容,规定了中外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在签订后就会立刻生效,双方也就必须严格的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涉外商务合同由于自身的功能性比较特殊因此他与一般的文学和政论文体不同,有着自身特殊的书写特性和规范。涉外合同中要求书写一定要准确,字里行间中表意要清晰,内容要准确无漏洞。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很容易在以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等事件。涉外合同英语在英汉翻译的过程中翻译内容必须准确这就要求翻译的概念双方都必须明确,内容条例必须准确,结构必须严谨规范合理。涉外合同的语言特色体现的法律用语中的基本特色因此在书写的过程中必须对使用的词汇,修饰语进行统一规范使用。合同在书写的过程中并不要求英汉两分合同中译文和原文之间的表面一致,而是要求在书写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使用专业词汇,动词、情态词语的使用,缩略词的使用,古词语和外来词的使用必须明确而且符合要求,词语的解释内容要明确不能出现一词两意或是多意的现象。否则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现分歧影响双方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这对于经贸活动无疑是带来了严重的后果,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涉外贸易的蓬勃发展。
2 词汇种类
2.1 专业词汇
在某个学科内部或是某个专业领域有的词汇就是专业词汇。专业词汇由于出现在特殊的文体内容中因此有着自身特殊的含义。涉外英语合同的内容多数都是国际间的经贸活动,在签订的合同内容中经常会出现较多的专业词汇,这些专业词汇表达的意思与我们平时使用的词语意义不同。涉外合同中主要使用的是国际结算和跨国投资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区分专业词汇的意思。在英语中一些词汇在平时的生活中是一种解释,而在特定的场合又称为另一种意思例如collection, tolerance, 这一类单词在平时的生活中是一种意思通常被解释为收集、集合,而在涉外合同中,其意思就大不一样了含义可以解释为征收、托收等等。通常使用来做术语。英语词汇的解释内容也是比较更复杂,在不同的情境中词语的意思也在不停的变换意思内容。英语中的词语通常也表现出在不同的环境中或是不同的语境中的不同意思。例如一些词语在普通的日常应用中解释为一种意思:balance、acceptance,通常含义分别为平衡、接受,但在商务语境中,它们的意思却完全变了。基本要解释为结算、承兑。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英语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一定场合弄清楚每个词的具体意思,尤其在商务英语和官方语言中英语的使用应该更加的注意其意思,以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2 缩略语
英语当中的缩略词的使用用法在涉外英语,商务英语中的使用比较频繁很多的涉外英语和商务英语都使用了缩略词。例如合同中的价格、支付、以及保险方式多数都采用了字母的缩略词出现在合同中,这样既可以节省字数,节约时间同时也体现了英语语种的独特用法。涉外英语中常见的组织机构或是一些特殊的常见的名词都会使用缩略词,如T(ton吨),N0 (number)CM T CCut-M ake-Trnn剪裁、缝边、镶边的费用等等。这不仅是英语语种的特殊使用方法同时也是国际惯例,国家之间的商务交流已经默认了这些缩略语,因此在涉外英语合同的书写中只有准确的了解了英语的使用方法才能更好的更加准确的做好合同的翻译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 法律词汇
由于涉外英语中通常接触的大多是商业文件或是合同,同时还包含了官方的一些重要的文件这就使得很多的涉外商务英语中出现了大量的法律词汇这些词汇与缩略词不同原因就是法律词汇的词义准确,使用过程中比较规范,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属于法律文体。涉外商务英语中出现的法律词汇使得文件或是合同的严肃性增强了,出错的几率也相应的降低了,翻译的过程中也使得文件或是合同的翻译呈现特定的意义。比较常用的法律词汇有很多,例如: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定期贷款、be deemed承担法律责任、bear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标书、bid蓝本、blueprint违约等。
2.4 近义词
在涉外英语中使用近义词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近义词的使用多数出现在商务英语的合同中,他们常常与合同匹配使用。由于合同的本身就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因此对于使用英语近义词也体现了涉外英语的所具有的法律性。合同用词比较严禁。由于近义词在涉外商务合同中使用的比较频繁,同时还可以保证合同原文意思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避免合同的意思的曲解保证了翻译出的合同与原文的意思相同,没有较大的出处。涉外商务英语中很少使用的近义词在英语中和汉语中的大概意思相同。涉外商务合同中使用英语近义词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这些词义中近义词之间存在的差别以保证一句话中出现了多个近义词,但是在语义的翻译过程中要翻译出相应近义词的差距,保证语义的完整性,以达到整句话的内容详细完整。
很多的英语近义词在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思相同但是在表述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表达方式。一些词语例如施工、实施、操作可以近义为执行。使得文章既能够表达出意思同时也能符合合同的严谨规范正式的要求。一些近义词在使用的过成中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进行适当的意思转换以达到更能符合原文意思的目的。
2.5 介词
对于汉语和英语在使用介词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别。在现代汉语中介词的数量较少使用时注意的地方较多,但在英语中介词的数量却很多同时也表现出了较多的用法。汉语中由于缺乏一定的介词在进行汉译英的过程中就要对英语部分添加一定数量的介词以保证翻译完成的英语在逻辑关系和书面意思上同汉语意思是相同的。对于汉译英的过程中就是添加一定介词的过程保证原文与译文在逻辑和意思上是相同的不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涉外商务英语在使用介词时的习惯。按照英语的语言的习惯进行表达更能很好的将文字的意思表现出来而不会出现异议。例如:
The balance shall be settled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这句英语的译文:货到目的港后即得付清余款。
该句中用到upon而不是on或 in或是after,这是因为英语中的after的含义对于时间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明确的时间界限。这就有可能在签订的商务合同中出现利用词义模糊而出现拖延付款期限的问题放生。很好的避免和商业合同中的纠纷。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合同来说他是一种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求一定要将意思表达清楚、准确、完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涉外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措辞准确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研究涉外商务合同的词汇特征,正是研究合同英语在词汇层面所表现出来的独到之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恰当、得体、准确地使用涉外合同英语。因此,在合同翻译时,要求翻译者不仅具有较高的语言修养以及经贸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而且更须深刻理解合同英语与其他专门用途英语不同的文体特征,并不断地进行有关的翻译实践,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以确保合同语言的准确、严谨和规范。
参考文献:
[1]刘法公.商贸汉英翻译的原则探索[J].中国翻译,2002(1).
经济纠纷含义范文4
关键词:会计业务 条据
前言
会计业务中的往来条据如何处理,往往因为没有书写条据或书写不当,在事后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而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甚至法院审判人员,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缺乏作为书面证明的条据,或者提供的条据意思表示不清、种类不对路、或者对条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各异,而无法判断其是非曲直。如何正确地对往来条据进行处理呢?
一、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
1.1借条。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凭证。除支付报销款项、支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用借条。
1.2领条。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用于报销,或用于冲销往来代办收付。
1.3收条。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欠条的还款。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人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非现金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条表示收讫。
1.4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实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
1.5欠条。欠条是指债务方出具给债权方确认应偿还,但尚未偿还款项数额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条据大类中,欠条性质特别,它只是体现对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并不因之导致款项的立即收付。
1.6送货单与以上几种往来条据不同,送货单与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的关系,不如以上几种条据密切,但送货单作为往来条据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几种条据。货款清收纠纷中,不少供货单位因为未出具送货单,或者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收获单位公章,使得本单位在争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甚至输掉整个官司。因此,企业销售过程中,凡不属于现金买卖,比如先供货、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预收)、后交货,交货时都必须出具送货单并要求收货方签字或盖章。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或签字并不独立成为条据,但与有关内容结合则起到条据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绍的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上加注签名,均属广义的条据出具范围。
二、条据的盖章与签字
按照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条据(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条据,必须有收款人(或代收款人,下同)的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得付款。对于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之间,或这些部门之间的往来条据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防范经济纠纷并对单位或会计人员造成不利后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条据,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根据民法原理,单位出具的条据,即盖了公章,个人又签字的,除条据上另有特殊说明外,视为单位行为,个人不论与出具单位关系如何,均推定为经办人。如果上述条据引讼,个人不作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处理,但如果应有单位盖章而未盖,只有个人的签章或签名,即使已写有单位名称,如果持据方不想找单位或出具条据单位不认账,盖私章或签名的个人将会在诉讼中成为被告。
2.2认真防范无效代签及冒签冒领条据
2.2.1代签。属于代签的条据,条据的收款人事后不承认,原因一般为代签方法不规范,代签字办理借、领、收款时,有些代签人只签被代签人即条据的收款人或欠款人的姓名,不签自己即代签人的姓名。事后易发生纠纷时,被签人说自己没收到款项也没有签字而不予认账,代签人因没有签写自己的姓名,事后一赖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纠纷发生时已不记得谁代签的。因此,对于代签字的,都必须同时由代签人书写被代签人和自己两个人的姓名,代签人自己签名后应加“代”字。
2.2.2冒签。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人的姓名签字。实践中,这种纠纷案发率较高,原因是不少人对签字的条据不附加条件,只要一见到签字条据特别是熟人的签字条据就深信不疑,给心术不正者甚至坏人代签冒领提供了便利。
2.3妥善处理好碍于面子的写条、签章问题一些属碍于面子的签字业务,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领导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领条或欠条等,事后收款人赖账或忘记,造成纠纷则付款人被动。会计人员可事先写好条据,只留签名处请其签字盖章。
三、经济往来中条据的具体处理
3.1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条据的处理
3.1.1还款后原借、欠、收据的处理。实践中还款有退条和开收据两种做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职工借款的借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下面,收回欠款或部分欠款时,应当另开还款收据,不得退还或更换原借条,也不得在原借条上批注,取代应开具给还款人的收据。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还款时原立条据的处理原则应与以上规范相同,即不退、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3.1.2报账冲减、欠款的条据处理。实践中,已经过审批合格的报销凭证抵偿借款、欠款的情况较多,而因会计人员处理方法不当引发的纠纷也较多。
对于采购人员带出的转账支票、汇票,或以电汇、信汇形式向在外采购人员提供资金而由采购人员收回发票的,采购人员以发票向会计人员报账冲抵往来款项时,会计人员往往不愿意出具还款收据。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条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还款销账的收据,决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
3.2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条据处理
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作为购货方,有时会预付一定的款项暂存在供货方,以用做往来结算或其他用途。事后,购货方如果动用这些款项,则供货方在开发票时,应要求购货方在发票收款联注明“货款在暂存款中支付并签字”,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四、收取、转交及空收款项的条据使用与处理
4.1一般交易及往来结算的收款条据
按照会计业务的惯例,出纳人员的责任是凭票收款“,票”给付款人的几联中就有一联属收条性质,出纳人员开具涉及往来或收入的条据,均应至少两联,其中一联留存。
4.2代收款项的转交
在企事业单位中,总难免发生由其他人员为出纳人员代收款的事项。代收款项应当如何转交给出纳人员,也是会计业务中经常出现纠纷的事项。防止这类纠纷的办法有:①有关发票存根不是由出纳人员收存的,由出纳人员在发票存根联签字;②代收笔数较多的单位,可设代收款交款流水账,由代收人逐笔登记和保存,交款时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③代收款数额较大的,可由代收人直接存入开户银行,在缴款单款项来源栏内写明“x x(代收人)代收x x款”。
4.3空收款项的条据处理
所谓空收款项,是指收款凭证如发票等已开,但付款人既未交款又没有出具欠条,收款方也不拟在应收款挂账的情况。销售或清欠业务中,常发生客户或推销人员、清欠人员要会计人员开具尚未收款的发票,或者由会计人员提供盖章的空白发票给推销、清欠人员自开,这类事情发生的纠纷近年见到不少。
情况之一,是发票提交受票方时,受票方往往不能当即付款,而出票方只要求受票方经办人在发票的收款联上签名,就将开好并盖章的发票联交给受票方。事后受票方赖账,出票方凭收款联上的签名无法认定受票方欠款,导致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经济纠纷含义范文5
【关键词】商务英语 定语从句 融合法
20世纪70年代,“现代翻译之父”奈达,在《翻译理论与实践》中提出:翻译,是指在译语中用最切近而又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首先是文体上,他的对等翻译理论是引导商务英语最好的原则。翻译不仅应该注重语言形式,也是读者对翻译的回应。商务翻译与贸易、合同、保险、投资、货运、金融等领域的文字相联系,所涉及内容严肃具体,不允许译者在翻译时随便表达。译者选词要准确,概念表达要确切,数字与单位要精确。尤其是合同和法律文本英语,选词更为严谨。译者应从词义和专业上去深刻地理解原文的含义,达到表述准确无误,内容完整,译文所传达的信息同原文所传递的信息要保持一致。一旦原文信息错译或漏译,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弥补。英国著名翻译理论家亚历山大・弗雷泽・泰特勒在他的著作《论翻译的原则》中提出,好的翻译就是将原作的优点完整地移入另一种语言中,使得译入语国家的读者能够像原作一样能领悟、强烈地感受原作。风格信息的传递在商务英语翻译中也不可忽视。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间有许多这样那样的差异,译者需要了解这些差异,以便通过恰当的方法达到文化上的对等。翻译中若忽略了原文的风格信息,不仅会使译文信息大量流失,而且使译文显得不得体。商务英语文体复杂。商务英语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很广,包括广告英语、法律英语、应用文英语、服装英语、包装英语等功能变体英语。了解国际商务英语的文体特点有利于译者把握原作的风格信息传递,从而在翻译定语从句中得心应手。
定语从句是商务英语最常见语法结构,无论是限制性定语从句还是非限制性定语从句都是常用的商务文体结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正确的理解和翻译复杂而冗长的定语从句是迫在眉睫的。根据商务英语翻译的严谨性和特殊性,译者可尝试用前置法,后置法和融合法三种翻译来改善和提高商务英语定语从句的翻译能力和技巧。
1.前置法:由于限制性定语从句与主句的关系十分紧密,一般是把从句和主句连在一起翻译,如果定语从句比较简单,通常会把句子译成带有“的”的一个定语词组,并且把其放在所修饰词的前面,也就是把原文英语的复合句翻译成汉语的简单句,这种翻译比较符合汉语的习惯。在非限制性定语从句中也存在些较短而且具有一定描写性质的从句,对于这样的定语从句我们也可以采用带有“的”的前置定语,然后后面再接被修饰词。例如:
Trade barrier is a pressing problem which we must deal with.
贸易壁垒问题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2.后置法:前置法主要用于翻译比较简单的定语从句,对于比较些不太合理,而且会使译文显得过于臃肿不太符合汉语的表述习惯,此时译者会选择后置法,用后置法来翻译结构复杂的定语从句就不会让人觉得句子主干不明、松散,成分罗嗦、冗长了。在非限制性定语从句中,后置法通常体现在用逗号把先行词和从句隔开。例如:
This is a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communication, the students of which are trained to be business executives for joint ventures or foreign-owned business.
这是一家国际商务外语学院,该院学生将被培养成合资或独资企业管理者。
3.融合法:区别于前置法和后置法,融合法主要指的是把原句中的主语和定语从句融合在一起翻译成一个独立句子的一种翻译方法,这种方法比较适合翻译限制性定语从句,特别是“there be…”句型结构。例如:
Fortunately there are some US Congressmen who are supportive of extending MFN treatment to China.
幸好有些美国国会议员支持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
综上所述,商务英语定语从句的三种翻译方法主要涉及限制性定语从句和非限制性定语从句。但无论是采用哪种方法译者都应该通过忠实完整、规范统一、语体相当的原则来使译文通顺地表达原文意思。笔者认为,除了要掌握翻译商务英语中的定语从句的方法外,译者还应该有丰富的商务知识,熟悉商务英语词汇与特点,还要在具体的商务语境中进行翻译和分析,不能盲目措辞,要准确地进行商务英语的翻译,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商务活动。
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简单探讨可以让译者在商务英汉翻译定语从句中得心应手,以使翻译更得体。
References:
[1]Nida,E.A.And Taber,C.R.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M].Leiden:Brill.1969.
[2]Liang Yuemei.Business English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Features[J].Time Education 2011.11.
经济纠纷含义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机制;诉讼程序;立法程序
一、经济法的主要程序机制
(一)对话与交流
相比较于民商法而言,经济法具有更强烈的公共意志色彩。经济法自身并不能证明其立法内容、执法决定、司法裁决的正当性,而是由其产生程序是否具有对话和交流性来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对话与交流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句一答,而是在社会历史背景较为特殊的前提下,社会主体之间为了解决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开展的思想交流,各社会主体之间致力于达成共识,从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并完成在现在与未来之间的转换。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对话与交流其实质就是分配权利和义务,所有法律法规所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对话与交流才能确保其有效性。因此,在民主法治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有对话与交流来进行支撑与证明。
(二)谈判与妥协
在法律上,谈判就是指法律主体双方或多方出于消除分歧的目的而进行意见交换,或者为了寻求共同利益而进行相互磋商的一种过程;而妥协指的是在一定前提下的利益或者权利的一种交易和让渡。法律制度的本质就是对主体之间进行的和平谈判与达成妥协进行的一种规范,在存在利益冲突与矛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法律的最大作用就是依靠法律的约束来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使其最终达成共识。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谈判其实就是一种妥协,由于行为主体或谈判主体在行为目标、环境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妥协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各主体经过磋商而改进各自的观点和主张,从而形成共识,这种妥协多适用于商业交易领域;第二种是搁置争议,通过谈判达成全体共识或者局部共识,这种妥协多适用于外交和立法领域。
(三)自主或自治
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其适用的原则就是公共理性对个体理性的校正,其自治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含义指的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市场经济主体作为所有经济行为至始至终的决裁者,政府部门对于其自治权只能进行保障而不能进行干涉;第二个含义指的是国家进行经济干预本没有独立的自我价值,这种干预权只是引导市场主体自治的一种途径,其产生和运行必须由原始权利主体的认可并参与全程监督[1]。
二、经济法诉讼程序
(一)经济诉讼程序的理念
经济诉讼,通常也被称为经济审判,指的是由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法律活动。通常,经济诉讼案件多发生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此,经济诉讼主要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纰漏
我国的诉讼法对于原告的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只有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才能作为案件申诉人。因此,在社会经济公益问题案件中,公民通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庭通常就不会承认其原告资格,这是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中存在的较大的纰漏。
三、经济法立法程序
(一)经济立法程序的理念
经济立法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指对于同经济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第二层指有关经济方面的各种立法活动,包括起草、拟定、颁布及修改等。
(二)我国经济立法程序的失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国家参与、管理、监督、调控经济生活是一项重要的职能,政府对于经济资源与政治权利具有绝对的掌控权。我国的经济法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往往因为各部门权利的不明确导致了立法的冗杂、交叉、混乱[2]。
四、经济法程序机制构建的设想
为了弥补我国经济法程序机制的不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权益,构建我国的经济法程序机制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立法程序机制
1.经济立法专业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宏观调控如果缺少了经济权力的约束和限制,就会影响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因此,构建经济法程序机制的关键在经济立法专业化。为了使经济法具有必要的正当性与确定性,就必须构建职能化、专门化的立法模式。专业化的立法有三个方面的优点:第一可以避免立法出现冗杂、交叉、混乱的局面;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和执法的成本;第三可以提升公民的认同感与依赖感,从而降低诉讼成本。
2.兼顾核心制度与变量规范
经济立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因此,在构建经济法程序机制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核心制度应该保证其稳定性,对于存在的不可预知的经济行为,则可以预留适度的空间,通过合理的授权让法律实施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多样的市场经济行为。
(二)经济执法程序机制
当前,我国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调整来履行经济法的相关职能,因此就容易出现在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滥用行政权的问题。另外,这样的方式并不能使用于任何情形,过分行使行政权就容易出现行政部门干预经济事务处理、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经济司法程序机制
为了弥补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纰漏,保证市场经济的秩序,针对我国当前的状况,构建独立的经济诉讼司法程序机制显得十分必要。要构建独立的经济司法程序机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使权力与权利相互制衡依据经济法的基本理念,重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权利、责任方式。具体而言就是针对社会经济公益问题案件,在确定经济主体的范围时,应当将跟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样视作为案件申诉人,并保护其合法的法律身份;另一方面,强化举证责任的倒置,特别是针对环境污染、产品侵权等等涉及多数人主体的案件;在经济责任方面,可以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多样的责任形式来惩处经济违法行为;最后,还可以采用调解结案等多种灵活的程序机制。
2.设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对其受案范围进行明确当前欧美发达国家在的审判经济案件时的通行做法,是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或者依据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设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这样能够有针对性地处理各种经济案件。但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设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的条件,但是可以设立独立的审判机关,明确其受案范围。当市场经济与法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3]。独立的审判机关,可以审判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市场主体规制案件;(3)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案件;(4)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案件以及劳资、社会保障类案件。
五、结论
综上所述,构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是一个较为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会出现各种新型的经济纠纷,对于市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构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既能更好地解决这些纠纷,弥补传统经济法存在的不足,又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明娟.经济法的司法程序机制研究[J].现代交际,2016(16):15-16.
[2]钟义汶.经济法的运行及其程序机制研究[D].云南民族大学,2013(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