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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范文1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的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
一次,我朋友去云南旅游,回来时,并没有说云南的美丽景色,而是讲她在云南遇到的一件事: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孩在与一群妇女搓麻将,还连赢了几局。妈妈问其原因,那小孩振振有词地说:“妈妈教的”。我妈妈当时还夸他棒,领悟性高。朋友,如果你遇到这种事,你有什么想法呢?你的心头是否会涌出一丝忧伤,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祖国花朵,怎能肩负起建设祖国的重任呢?如果每个家庭都用这样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祖国未来的命运将会如何呢?
在中国,教育未成年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秀传统,如“孟母择邻”、“岳母刺字”等。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素质的提高与种种原因,反而有许多父母走上了家庭教育的误区:孩子要啥给啥;教孩子打麻将;告诉孩子不能让人欺负……,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用这样的家庭教育方法,又怎能教出有质的孩子呢?
未成年保护法范文2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
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被人数落。记得我曾教过的学生亲口对我说过:“自从我记事起,爸爸妈妈就不断地拿别人和我作比较。上学以后,在外人面前,他们喜欢拿我的成绩炫耀,回到家里,又对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来。每次考试,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排名,达到标准,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气,达不到,则情绪低落,惆怅不已。”由此可见,作为父母只关注孩子的分数,只重视自己在外人面前的面子,可真是苦了这些孩子们。
幸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对于这样明智的举动,孩子们感到学习踏实多了。我认为,学生当然有必要知道自身的学习状况,但学校如果公布分数,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特别是一些不善于面对挫折、或是屡“试”屡败的学生,面对这样的方式,肯定会承受不了这个压力的,同时也会造成学生之间的歧视,以至于伤害一些学生的自尊心。而事实上,即使不公布分数和名次,只要这个学生自己本身有上进心,也能把握好尺度如何去学习。然而现在整个教育环境更看重一个学生的成绩,逼得一批学生一味地只追求分数,盲目地认为学习只为了取得高分,因此走进了“为了高分而学习”的这样一个误区。虽然就表面而言,这似乎正和家长的意思,但是再进一步寻思,一味地注重成绩,是否会忽略一些更重要、更值得学习掌握的东西呢?换个方式思考,像我刚才提到的父母一样的家长,常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现在好好学习,将来才能觅得一份好的工作”。这句话固然有道理,但是,难道当今全方位的人才就仅仅是学习好吗?大学本科毕业的才子们难道都能有高薪工作吗?当然不是,除了学习以外,还有做人、社交等等很多在社会上立足所必须掌握的技能。
未成年保护法范文3
一、成立乐水乡宣传、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吴广担任,副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杨景担任,成员包括乡团委、妇联、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乡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的领导。
二、多形式、多层面开展法制宣传,使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重点在各中小学校开展宣传学习,各校点要选聘好法制副校长,安排好法制课程,请法制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开展法制宣传,针对青少年的的特点讲授“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传授安全防范知识,教育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树立崇尚法制,遵纪守法的观念。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及时排除学生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因心理不健康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周边环境整治。各校点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具体负责人,规范校内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倾向。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查找各种基础设施、消防设施、饮食卫生设施等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杜绝校园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问题突出地段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危及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要加强家庭保护,又要重视社会保护,充分发挥家、警、校、单位的作用,依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依法追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未成年保护法范文4
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撒哈拉秀才精心拟制
2020.10.24)
姓名:
部门:
分数:
备注:含填空题、单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共37题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
权、参与权等权利。
2.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
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3.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
时至次日
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5.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
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6.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7.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
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9.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
、
等方面和谐发展。
10.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文化、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计30分)
1.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
的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保护未年人全面发展
C、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B、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进行放松娱乐
C、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D、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3.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
,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A、公益活动
B、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
C、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
D、集体义务劳动
4.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
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A、语言及网络
B、嘲讽、诽谤
C、暴力行为
D、网络谣言
5.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
的未成年人。
A、已满十六周岁
B、未满十六周岁
C、未满十四周岁
D、未完成学业
6.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
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A、按时间段登录
B、电子身份认证
C、防沉迷
D、健康使用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
予以劝诫、制止。
A、幼儿园、中小学校
B、公安机关
C、妇幼保健机构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8.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
书面报告。
A、教育行政部门
B、公安机关
C、父母或监护人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9.下列关于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可以开拆、查阅
B、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可以开拆、查阅
C、学校老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拆、查阅
D、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开拆、查阅
10.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起施行。
A、2020年6月1日
B、2020年12月1日
C、2021年1月1日
D、2021年6月1日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5题,计30分)
1.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4.对于留守未年人,监护人应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5.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6.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7.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9.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在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后即可以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者账号注册服务。
10.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恳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1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12.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1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或者变相商业广告。
14.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教育未年人自己保管好。
1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题,计20分)
1.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2.在哪些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参考答案(撒哈拉秀才拟制,仅供参考)
一、填空题(每题2分)
1.
受保护
2.
保护工作
3.
二十二时、八时
4.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5.
合理使用网络
6.
心理健康辅导
7.
科技类社会组织
8.
留守、困境、残疾
9.
智力、品德
10.
有道德、有纪律
二、选择题(每题3分)
1.C
2.B
3.B
4.A
5.A
6.B
7.D
8.A
9.C
10.D
三、判断题(每题2分)
1.
ⅹ
解析:未满十八周岁
2.
ⅹ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
√
4.
ⅹ
解析: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5.
√
6.
√
7.
√
8.
√
9.
ⅹ
解析: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10.ⅹ
解析: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11.√
12.ⅹ
解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3.√
14.ⅹ
解析: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15.√
四、简答题(每题10分)
1.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2.下列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保护法范文5
【关键词】未成年 立法 保护
一、法律保护制度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加之新科技新技术的发展,冲击着现有的法律制度,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保护制度产生了缺陷。
1、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和不良行为处理基本上都是仿照成年人的现有法律进行实施,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充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部门。未成年人的缺乏系统性的立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发条比较少,在一些未成年人才有的问题上,立法上出现了漏洞,就目前来看,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简单、过于原则,执行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并且救济渠道单一,甚至匮乏。对于像未成年的孤儿、家庭支离破碎的儿童、先天残疾的儿童等权益无法真正有效的实现出来,在法律保护方面一片空白。
2、执法体制弱化。当今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虽然这种现象已经收到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但是相关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跟上。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操作性差,又缺乏相对应的配套机制来保证顺利实施。当未成年人没有大的危害到社会公众安全和他人人身伤害等轻微违法行为时,只要没达到刑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底线,只能在思想教育上给予批评教育,但是又缺乏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专业引导的机构,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及时纠正和引导未成年人。另外,一些职能部门和执法者没有足够重视到未成年人,对自身的职责不是很清晰的认知。在解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存在着把青少年和成年人范围模糊不清的情况。
二、借鉴外国法律和国际条约
(一)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总共有54项条款,主要规定了世界各地儿童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同时确定了几项保护儿童权利的最基本的指导性原则;《公约》对儿童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对各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所有缔约国都必须认同和接受《公约》所列举的条款的法律效力并认真履行。儿童重要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表达权、参与权。确定了:最大利益原则、多重责任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尊重儿童原则。
《公约》明确保护儿童的权利,在国际社会产生了积极地社会效果,树立了国际社会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里程。
(二)日本的法律规范
日本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在世界上可谓算是种类繁多,从未成年人出生到成年的每个阶段日本都有专门的立法予以保护,可称得上是方方面面。并且其立法可操作性较强,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施效果。日本的《日本国宪法》中就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的内容写的比较详细且具体,为下位法的立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路。
(三)美国立法制度
美国的人权保护立法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美国国家和各个州可以在相互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制定适合自己本州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开创了美国各州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先河,极大地促进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发展。紧接着各个州都开始制定适合本州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少年法院法》作为世界上第一步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对以后青少年的立法起到了一个好的带头作用。
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我们要广泛借鉴国外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和执法的先进工作经验,把先进的东西融入到我国立法的过程中,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工作需要考虑的东西很多,要结合当前我国立法的紧迫性和可操作性,对现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漏洞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充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法律适用的困难性问题,保证其顺利实施。建立并完善国家保障制度、以监护制度为核心的家庭法律制度、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从事合法的行为的法律制度、以监护制度为核心的学校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青少年司法改革完善制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和一系列的配套体制,促进儿童快乐健康的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目前缺乏体系性和系统性,没有专门的执行部门和配套部门。我国需要建立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法律的价值在于能够真正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应的社会机制进行实时对接。
(二)完善监护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经济发展不均衡,根据以往的一些案例,一些家庭迫于经济的压力,造成了这些案件,所以建立健全政府困难救助机制,对真正贫困家庭政府出面予以经济扶持,让家庭免受经济困扰,使儿童的生活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我国长久以来认为儿童的管教视为家庭私事,这就导致很多来自监护人的侵害根本无法得到外界的救助。“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时国家公权力、社会公立、市民权利在这一领域很难发挥作用。正因为这样,才应该建立这种监督机制,将公权之手伸向盲区。
第三,制定监护资格撤销、中止制度;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国家公权力可以依法干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参考文献:
未成年保护法范文6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司法保护司法心理学应用
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概述
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都将未成年人单列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且在立法上通过不同的方式确认。我国确立了专门针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其中有两部主要的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一些分散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我国于2016年10月17日成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研究,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出席,也足以表明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视。时下各类新闻事件迅速传播,可以注意到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违法及校园暴力等事件不断出现在我们视野中。青少年犯罪已经与犯罪、环境污染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据统计,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发生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被检察机关批捕的为4.42万人,提起公诉的6.03万人,这其中不乏在校生案件。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有:北京新东方培训中心准留学生奸杀案,16岁女生姚某被同级男生王某先奸后杀。陕西渭南一学校男生宿舍内,一名男生用刀刺伤同班同学,受伤学生经抢救无效身亡,其中,被害人年仅13岁,犯罪人仅为12岁。这些案件可以归类为:侵犯财产权案件、侵犯人身权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分别占比达到61%、26%、1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件发生之后,不单单是司法部门,我们整个社会都应当通过一个血的案件去反思,去总结这些案件的共性。
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运用心理学知识的价值追求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中,在心理学方向提供帮助能起到什么作用?又能达到什么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心理学技术,尤其是心理咨询运用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司法机关的办案需求,并没有真正起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目的,也偏离了心理咨询应有的价值追求。
(一)对在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的误区
1.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而进行心理咨询。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即在司法程序中引入心理咨询,其具体目的是什么?不论是国内或国外,其现行的相关规定可以知晓,当事人利益优先、保密、知情为已经确立的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各种复杂状况的存在,办案人员更侧重于处理案件的角度去进行心理咨询,往往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需求。通过心理咨询,可以帮助检察官、法官对案件做出更加准确的分析,进而降低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这就不难看出,正是基于这种固化的思维模式,外聘的心理专家及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时都有较强的功利性和剧烈的角色冲突。
2.对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帮助的被动性
就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当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发现涉罪的未成年人存在:情绪波动较大、到案后拒不认罪,妨碍诉讼、屡教不改,属于惯犯、存在自卑自闭等心理问题、存在悲观报复等心理问题时,会主动启用心理咨询,但不管是涉罪未成年人还是被害未成年人抑或是他们的家长,都只能被动接受这些心理咨询,即便他们不同意,也都是难以拒绝的。
3.现有心理咨询的作用仅停留在消除负面情绪上
在过去的一些调研成果及实践中不难发现,那些涉罪的未成年人出现强迫、焦虑等心理问题的几率大幅提升,更会产生憎恨社会、报复社会等反社会消极心理。因此现实的心理咨询目的仅仅停留在消除这些消极情绪方面,往往忽视对涉罪未成年人积极心理品质的提升上。
(二)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心理学角度以心理咨询为例,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价值追求
1.树立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主要目的的心理咨询。在司法程序中引入心理咨询的目的应该是调整未成年人的心理结构、改变其心理薄弱环节,而不单是满足办案机关的需要。办案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应当注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这与少年司法的相关理念及要求是相一致的,只有如此,才能在司法程序中贯彻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进行评判,以最大限度为他们提供服务,同时让这些未成年人自行改正不良的倾向,从而提升融入能力,实现新生的目的。
2.心理咨询应达到主、被动相结合
传统的心理咨询有其固有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特殊的身份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心理咨询会与传统心理咨询的冲突性。应当在征求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人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笔者以为只有对那些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人,在有利于未成人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强制性的心理咨询。因为只有这种情况下,这种被动型的强制心理咨询是以一种相对较轻微的“恶”而存在的。另外,对于主动的咨询,不管司法办案机关单方认为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去安排进行,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鼓励这种主动寻求心理咨询的行为,这都可以最大程度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3.心理咨询在消除不良情绪的同时也应当鼓励正能量
在司法程序中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应当首先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心理咨询,需要去消除未成年人消极情绪,让他们正确的去认识自己,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人格,提升其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能力。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通过司法程序中的心理咨询,最终是帮助未成年人形成一个健康的、充满正能量的相对稳定而统一,又区别于他人的综合心理特征。
4.心理咨询应当注重保护的全方位性
在调研中的许多个案都有相同的共性,那就是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不仅是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身,更多的牵扯其家庭。未成年人家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虽然这不是必然的,但问题家庭中诱发问题少年的概率会大大提升,这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另外,作为这种暴力犯罪的相对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及其亲属也比如造成心理打击。为了尽可能的弥补创伤,抚慰被害方的心理,促进双方达成和解,以促进涉罪一方的帮扶教育,司法机关亦应当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展开心理咨询,这也能充分体现“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北京检查机关已经尝试“双向心理干预”、上海的检查机关也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特点总结出“三延伸”的矫护体系,并且都显现出一定的效果,应该在总结先进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推广。
三、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这一个世界性的课题,自然不必多强调他的重要性,相对发达国家,我国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还比较弱,对比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会有很大帮助。
(一)关于专门立法
未成年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体及心理属性,并不能将其与一般的法律主体同等对待,为了实现对这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保护,包括我国在内,最优先适用的措施不外乎制定专门的保护法。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1974年通过制定《预防虐待儿童法》(CAPTA),其中规定“一项专门的联邦法律要求各州就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的举报制定法律,要求各州制定法律,要求对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的情况必须举报”,“所有此类案件的举报都集中于州的‘中心登记处’,这些信息都保存在电脑上,以便于信息的快速査询”。通过建立、健全信息体系,帮助政府掌握儿童被侵害的案件,并制定相关对策。另外,专门制定立法的国家还包括瑞典,其制定的《社会服务法》、挪威实施的《儿童福利法》、德国制定了《少年福利法》《少年保护法》《少年法院法》等,这其中英国制定并通过的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最多,主要包括《儿童法》。
(二)设立专门保护机构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通过设立相关机构去监督法律的实施,因此设计必要的机构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属于比较先进的,根据《预防虐待儿童法》的规定,政府建立了专门用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部门。在出现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后,首先发现未成年人的警察或政府工作人员就会立刻采取措施,将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护送到保护所,再引入司法部门的人员进入案件。而在澳大利亚也是采取了一种比较新颖的模式,政府为了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单独设立儿童治安官来开展工作,比较特殊的有新南威尔士州,这个州还专门设立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专门推进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日本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也采取了设立专门政府机构的做法,这些政府机构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目前,各个国家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均有详细、有效的法律法规,且也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并且都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不可否认的是,这其中许多先进经验及做法都是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需要进一步学习借鉴的,应当由我们引起重视。
四、运用心理学知识实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逐步完善心理学与司法实践的融合
心理学专业中许多技术广泛应用到法律实践中,一些国家也在心理学会下分别设立了法律心理学分会,促进了司法心理学的发展,成为心理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目的,在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引入心理学的应用实践及研究过程中,需要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特殊的身体及心理特征,笔者认为有必要再分离出少年司法心理学。这一学科在司法实践中又包括:警务少年心理、检务少年心理、审判少年心理、少年矫正心理。在我国已经开展探索的基础上,去开设少年司法心理学,从而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和提高就显得很有意义。实践中,不断有新的心理学专家参与到少年司法实务中,这对于直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人员自身的水平提升也有很大帮助,同时办案人员也主动学习心理学知识,少年司法心理学也应运而生。
(二)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
通过心理学视角,运用心理学知识去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一步对心理学与未成年司法程序进行整合,进行思想理念的转变是首要任务,这即需要心理学专业人员积极融入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也需要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部门改变对心理学的理念。现实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能够参与到未成年人司法程序进行实践的专业心理学工作人员少之又少。因此笔者建议,应当鼓励引导专业的心理学工作者,走出纯粹的学术,不断开创性的将心理学知识适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实务,并承担心理学的社会职责。只有采取这样的方式,才能在司法程序中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可以加速心理学与法学的融合,提升心理学的应用性,加大社会对心理学的重视。
(三)加强专业知识的支持
将心理学技术应用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方式有三种:(1)聘请具备心理咨询资质的专家开展;(2)在司法机关内部选调已经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参与;(3)由以上两种人员共同进行。第一,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人员进行心理学指导培训,让直接办案人员针对性的掌握心理学知识,并有必要通过培训获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以便更好的对未成年人展开保护工作。现有的司法程序中,已经有部分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提前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心理咨询师资格,这一部分掌握心理学知识的人员,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奠定良好基础。第二,在司法程序中引进专业心理学人才,采取兼职的形式去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或者把这些有心理咨询需求的未成年人推荐到专门的心理治疗服务部门。在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采取此种方式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心理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并且利用心理学知识辅助司法系统的工作。因此,可以提倡政府可以通过这种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涉案未成年人对接到社会专业机构,比如心理治疗部门、专业教育机构等。把需要专业知识的工作交给专业的人去办,这已然成为一种趋势。通过调研走访各个心理培训机构,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心理学学会在引入专业心理学专家进行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问题上进行探讨,但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方面的专业培训还只是起步阶段,之后还应该加强对那些乐于从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并具备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人员进行综合性专业培训,以提升服务水准。第三,在应用心理学技术后所能达到的效果,需要专业且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他国家虽然利用分析技术有过研究,但并没有一致的研究结论,我国暂时未见到这方面的研究。鉴于在此方面的欠缺,笔者建议,为了解在适用心理学技术对未成年人开展司法保护工作所能取得的具体效果,应当引进独立的评估机构,并由其制定完善的评估标准。
(四)尽快进行法律层面的确认
我国应当早日在立法层面确立将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融入心理学的问题。“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运用心理学技术去采取保护措施,这正能体现我国的这一司法政策。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总结,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有部分关于心理学技术应用的规定,例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部分条款,这些零散规定的实用性都很欠缺,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都很难把握,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在适用过程中会因个人业务水平的标准出现偏差。为了实现心理辅导与矫治持续发展的效果,必须建立与之协调的诉讼体制及健全匹配的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并规范心理学的介入人员、方式、时间、场所、评估与监督等。通过制定法律将心理学技术引入司法程序,法律即应明确心理专家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其参与庭审的合法性。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心理学专家通常会以专家证人的身份进行参与,并以其专业性的心理学角度给出在心理学上专业的监测结果和客观意见。在国外,心理学职业协会对这些出庭的心理专家在作证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例如,应该心里学会制定《心理学家对法庭及律师提供专家心理证据的行为声明》和《作为专家证人的心理学家:英格兰及威尔士的诉讼程序及指导》,以此对专家证人参与的司法程序进行规范。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有很多研究、适用比较完备的国家中,能够将对于精神障碍心理学的证据已经很普遍的使用到法院判决中。我国现阶段可以总结国外的先进经验,尝试一些成型的方法,在选取一些试点进行创新总结的基础上,再在国内推进,为国家层面出台政策规定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