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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我市的劳动保障工作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了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突破口。始终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儿童义务教育法》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以加大法制宣传和严肃查处相结合,制止和纠正侵害务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非法使用童工,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机制,落实特殊保护措施,使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工作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走上了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保护的运行轨道。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学习贯彻《劳动法》的自觉性
我们从本市的实际出发,把宣传《劳动法》的重点放在乡镇、放在企业,因地制宜的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乡镇、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员工中重点突出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宣传普及,通过宣传周、劳动法律咨询等形式,发放《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汇编材料余册,宣传提纲余份。同时在有线电视播放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法律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劳动保障法制氛围。今年来,我们举办企业劳工干部培训班期,有人次的企业经营者、劳工干部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依法用工行为,提高了企业主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使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二、牢记“三个代表”的核心,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利益
一是依法行政,落实特殊保护措施。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过渡,他们在生产劳动的同时还要进行学习。过重的、长时间的或过度紧张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种和劳动岗位,都会对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学习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劳动者时,要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后每年必须定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措施作为工作重中之重,今年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家,查处存在违规现象家,立案受理女职工举报投诉案件件,结案率,有力地保护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
二是深入企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我们定期深入企业、深入员工中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各项特殊保护措施,以实际行动实现政府对女职工的关怀。首先,督促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纳入到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环节中去,在制定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时,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和合理安排,要求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时,照顾女职工的特点,坚决纠正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法规的现象。其次,要求企业不断加强关于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建立身体健康检查制度、登记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今年来共检查企业家,涉及人数人,提出整改意见条,清退童工名。
三、牢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立足服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奉献社会
⒈设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服务窗口。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各用人单位,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出现了,但在生产实践中,有不少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设立了女职工、未成年工法律咨询窗口,宣传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法律、政策,免费为企业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使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⒉超前服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有意识地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主动贴近企业、贴近女职工、未成年工,直接面对危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成长的各种违法行为,当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遇到侵害和困难时,我们迅速出击,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⒊开创就业渠道、发挥妇女作用
认真做好妇女就业工作,这不仅是发挥妇女作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再就业工作,我们积极开展了“一三一服务工程”,即进行一次免费培训、提供三个供选择岗位、进行一次职业指导。近年来共培训女职工期人,推荐就业人,其中推荐下岗再就业女职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女青年人、残疾妇女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率达,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着力扩大妇女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其中:企业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机关事业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让更多的育龄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保证基金安全,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及时给予报销费用。
四、构筑服务网络,及时化解矛盾
针对我市企业大多分布在乡镇,我们从实际出发,构筑了市、镇、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乡镇对本辖区底子清、情况熟、服务及时的特点,在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了“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服务窗口”,并确定了四个重点服务群体。第一个重点群体是未成年人。他们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阶段,各方面没有发育成熟。一旦发生侵害,对他们的身心产生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第二个重点群体是进城务工青年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女职工。这一群体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他们中的很多人处在社会的边缘,游离于正常的组织体系之外,在工作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从心理上、情感上都有很大的社会压力。第三个重点群体是下岗失业青年、残疾、贫困青少年群体以及两劳释放人员。这一群体在成长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如果不能妥善地引导,他们就可能因贫困而绝望,因挫折而颓废。第四个重点群体是农村女青年。这一群体生活工作的状况同城市青年区别很大,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世俗观念、地方传统观念的影响而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这些重点群体,我们因地制宜贴近企业、贴近员工中去宣传、教育、引导、保护、服务、跟踪问效为主要支点,带有接力性、连续性的维权岗服务网络,使需要帮助的女职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得到维权岗的服务。版权所有
一是建立了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落实创建内容。在争创的过程中,加强管理,突出劳动保障特点,围绕劳动保护措施主线开展具有劳动保障特色的创建活动。落实一套完备的工作制度,包括维权岗工作职能、青少年投诉程序和受理程序等制度;并配备一名有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咨询服务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公布了维权热线电话。
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2
(二)加强培训,加大教育力度
与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扎实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__年,我县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目前,全县共有中学、小学、幼儿、留守流动儿童、社区(村)家长学校225所,家长学员39880人。20__年9月9日,县妇联、县教育局将“全国家庭教育巡讲团”的高级讲师路飞邀请到__镇一小、__镇中学,为家长们传播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2014年3月下旬推荐县妇联副主席钟敏华、__镇二小的蒋湘琴参加省妇联举办湖南省家庭教育指导者能力建设研修班,有效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20__年3月至6月,组织各级妇联干部,小学五、六年级和初中、高中(含中职)德育教师、班主任参加远程教育进行禁毒师资培训,努力提高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20__年5月1日,2日,德育教育研究开发委员会在新邵大礼堂举行了三场《穷养,富养,都不如教养》专题讲座,每场都有上千人参加。学生心理咨询师、儿童生命品质教育导师黄川萍通过看短片、听录音、读名言等多种形式,为家长们讲述如何正确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如何塑造孩子的道德修养和品格,建立孩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内容。已创建县级示范家长学校32所,市级示范家长学校6所,省级示范家长学校6所。
(三)多措并举,加大关爱力度
救助特困儿童。在省、市妇联的关心下,县妇联多方协调,争取到玫琳凯助学资金6万元,在高桥小学捐助50名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儿童完成三年学业,每人每年400元。近年来共争取到10余万元“春风行动”慰问金,用于救助特困妇女儿童,其中300余名特困儿童得到救助。2013年,组织各镇乡妇联特困留守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摸底,各收集1677条、263条信息;大学生杨小洁得到4000元的资助;2013年11月11日,与你好美养生会所到__镇__村、__村慰问贫困儿童,并送去了慰问金和植物油、水果、零食、玩具、衣物等生活用品。关爱留守儿童。 近年来,陆续开展了“爱在山乡”关爱留守儿童暑假志愿行动、“心信相牵,益暖乡间”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中国梦
七彩梦”关爱活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等活动。2014年,寻找“最美留守儿童”9名。县妇联切切实实为留守儿童及家庭办实事、办好事,同时,也引导他们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健康快乐成长。
有些家庭还存在着不合乎实际的望子成龙、逼子成龙的做法,特别是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不够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智能化的趋势。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维权的意识比较弱,极其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保护和预防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我们要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另一方面要不断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要引导他们积极参加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要严厉打击传播犯罪、犯罪和其它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和转化工作。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关心他们的进一步成长,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目标: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措施:1、开展寻找“最美留儿童”活动,
“六一”前后,将表彰一批“最美儿童”,并帮扶贫困最美儿童。
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3
关键词: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35-02
一、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理论
(一)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性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个孩子的成长发育期大多是在家庭生活中度过的。这一时期不仅是孩子们身体成长、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时刻,也是性格品德培养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奠基阶段,更是社会化过程的起点。人的心理发展是一个逻辑的进程,成年时期表现出的许多心理问题的根源往往是在未成年时期。对于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给他们带来的首先是被迫接受的正常父母子女关系的改变,他们会很直观的感受到自己无法像其他孩子一样同父母双方和谐地生活在一起。异常的家庭结构和家庭环境极易成为周围舆论的焦点,特别是与孩子的生活圈最为贴近的群体的舆论。不良的舆论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双重负担与压力,外界长期的刺激势必不利于其成长健康。而未成年人自身如若不能够对父母做法有正确认识,也会使其出现不健康的成长倾向。
颠覆传统理念中父母子女的家庭结构,这种重新形成的不完整的家庭结构限制了家庭功能的最好发挥,并使得某些传统功能逐步弱化,最突出的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功能。离婚者由于在情绪、健康方面所受的影响,必然导致他们对子女的教育态度与方法上出现偏差,影响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经受过父母离婚打击的未成年人往往性格孤僻,情绪易两极化、喜怒无常,进而出现交往意识淡薄、行为和表现力较被动、缺乏沟通与协作能力等现象。从某种意义上,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已成为原本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未成年人中更加弱势的群体。
(二)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不应成为残缺家庭的牺牲品。如何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受父母离婚影响,让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有健康的成长环境,已经是全社会都应广泛关注并积极配合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目前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发展需求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单纯依靠概括性的法律条文或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关爱是远远不够的。家庭功能的缺失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帮助与补偿,并提供一定的文化教育与心理辅导。面对目前社会上离婚家庭数量的日益攀升,急需建立针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其成因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法律等手段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涵盖保险、福利、救济、优抚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发展速度仍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立法整体滞后;保障对象没有惠及全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欠缺、经费严重不足等等。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势必影响到建立针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时的理论拓展和实践操作的能力。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逐步规范并法制化,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的广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施行标志着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备,基本形成了以宪法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囊括《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框架体系。但目前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中还有一定欠缺,已制定的法律相对散乱,内容不够充分,相关法律间的衔接性不好。具体条文多以原则性为主,实际操作性较差,也缺乏监督和执行力度。更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和需要来进行细致划分,以制定针对性强的保障制度。以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为例,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大多以父母本位来制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监护与教育,没有真正以未成年人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关注到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有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健康成长的因素。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特点决定了其特殊需求,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帮助其引导正确的发展方向,及时扭转性格缺陷,保证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完善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德治配合法治
亡羊补牢终究是弥补性的措施,未雨绸缪才能治标治本。如何对家长进行教育,如何让问题家庭数量减少、离婚大潮有所回落,才是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最根本的任务。在英美等国家,婚恋教育是从青少年时期就被抓起的,针对成人的夫妻教育则更为普及,一些国家还会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来解决婚姻家庭方面的事务。这种教育的目的就是增加幸福婚姻,减少不幸家庭或离婚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患。就我国现状而言,也应增加此类教育投入,并可以采取一般与特殊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舆论相配合的方式进行。
所谓一般与特殊相结合中的“一般”主要是指,婚前教育应面向社会、分年龄层地进行普及性教育,教育内容和目的是让未来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对婚姻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让他们知道婚姻不只是两厢情愿一起过日子那么简单,双方会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如何让自己做好心理准备,如何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何面对自己应当承担的对彼此、对家庭、对子女和对社会的责任,如何经营一段婚姻、一个家庭。而“特殊”是指针对婚姻已经出现各种问题的家庭,由专门的教育机构根据个体的差异,对出现矛盾的家庭进行再教育或一对一的具体辅导、帮助,尽量想办法化解婚姻危机。即使最终婚姻关系无法调和,也应采取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且对未成年子女影响最小的方法使这段婚姻解体。
所谓政府主导与社会舆论相结合,是指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离婚率不断升高现象的调控,采取各种措施改变或缓解此种现象。具体而言,应加大力度运用德治的方法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倡导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婚姻观,使全社会形成统一、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的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并设置专门性机构深入基层开展责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人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对各种婚姻家庭事务。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在全民注重平安和谐家庭的同时,意识到离婚家庭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存在性,以正确的眼光来正视离婚现象、对待离婚家庭,消除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对离婚家庭子女的偏见和负面评价。
(二)明确责任主体
1、家长
父母的言行对子女起到最直接的影响作用,为人父母就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即使夫妻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也并没有消灭,双方仍必须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只是行使方式会有变化而已。父母双方应该了解家庭结构的缺损可能对子女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尽力克服。总的原则是让孩子仍能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在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之外,积极主动创造并尽力提供良好的条件,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2、学校
作为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学校,尤其在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方面发挥着作用,教师的素质偏差和教育措施的不得力会助长不良的风气和行为。学校应该从教育环境入手,影响和改造学生的个性,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开展学生之间、学生与家长之间的各类互动活动。还可以尝试将法制教育和社区教育相结合,学校与周围社区、街道、派出所等保持密切联系,将特殊学生的资料共享,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学生的关心与教育,改善家长不正确的教育方式,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
3、政府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保障儿童实现权利的责任主体是各缔约国。政府要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组织实施,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设立专项保护基金或财政预算,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开辟供未成年人学习、娱乐的各类场所,支持并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成立相关项目并提供必要的经济协助。政府各部门还应为离婚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子女教育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等。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就有很好的相关操作实践。例如,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以上政府、学校和父母的各项责任与义务,为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增加了失业保险待遇,为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
4、其他社会组织
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并非社会组织数量越多就越能发挥作用,而是要规范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在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中的责任,并在法律范畴认可其地位并协助其开展工作。比如,社会上有很多福利机构的运作资金全部来自社会的零散捐赠,无法确保其持续发展;妇联作为妇女的专门组织,多年来在“三八”妇女节、母亲节、儿童节期间,经常发起为单亲困难成员捐赠救助款和各种生活用品。但这些资助时有时无,无法形成制度性力量。政府与社会应建立良性的互动运营机制,创造良好的登记注册等相关制度环境,协调运营资金,共同合作确保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才更有利于社会各界全方位地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提供帮助。
(三)构建全面的社会保障与监督制度
1、加快法律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制定了救助法或福利法,为实现未成年人权利提供保障。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但缺少必要的基本法律的支撑,框架体系不够严谨完善,需要通过立法逐步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宽并专门化。我国目前虽有很多部门法涉及到了未成年人保护,但专门为未成年人保护而制定的法律数量很少,因而具体规定相对粗糙,还有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特殊需要而制定社会救助制度等等。因此,一系列专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丞待完善。
2、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持续供给
就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的资金可以来源于社会很多方面,并且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法制化。政府可以通过协调财政投入比例、增加专项税收、减免部分特殊群体税收、为经济严重困难的离婚家庭提供财政优惠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经济与物质的支持,或者对慈善、福利事业的运营给予适当调控,以确保各项保障项目能顺利实施。
(四)增加监督机制,保障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由于这样的规定明显过于简单粗糙,又没有规范的长效机制实施监督管理,实践中只有共青团、妇联等部分社会团体积极工作,更多部门会互相推诿,不重视自己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应负的责任。事实上,这种没有规范制度的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对侵害的预防及获得救济。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来看,建立多层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董楠.浅析单亲家庭社会保障政策[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6.
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4
关键词 儿童安全;虐童;刑法入罪;法律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儿童是一个有着特殊的年龄及心理状态的群体,他们所有的一切还处于萌芽状态,其健康的成长,是稳定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祖国未来经济、文化、环境建设良好发展的必要因素。幼时的心理疾病与阴影很有可能会导致成未来的分子,具有严重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忽视儿童安全问题只会让人享受一时的宁静,而后的暴风雨会导致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一、目前我国对于“虐童”行为的处理方式
2012年10月,浙江温岭幼儿园一名女教师的700多张虐童照片在网络上疯传,照片中“揪耳朵”“胶粘嘴”“头倒垃圾”等残暴行为不禁让我们震惊:原来这些孩子们过得竟这般不堪。女教师颜艳红将“保护儿童”这一话题推到广大社会舆论面前,人民群众对此行为的谴责声连绵不绝。在此之后,虐童事件频频曝光,新闻媒体对保护儿童的相关报道屡见不鲜。2012年10月山西太原蓝天蒙台梭利幼儿园女教师一小时狂扇女童70余耳光;同月湖北武汉女教师因小学生未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脸部猛撞墙壁数次,此教师还曾获校优秀教师荣誉;2013年5月贵州金沙县杨世海以“开水烫头”“鱼线缝嘴”等残暴手段虐待其女儿;同月海南万宁某小学校长被爆携六名开房。
而对此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人意:浙江温岭幼儿园涉事女教师颜艳红仅被行政拘留15天,五名家长要求经济赔偿未果,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山西太原案件的涉事女教师仅被行政拘留15天;贵州金沙县杨世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而其湖北武汉涉事女教师以及汉南万宁小学
校长等相关涉事人均因“无法可依”“证据不足”等原因逃脱法律的制裁。
可见,虐童行为在我国已不为罕见,对于“虐童”行为的处理方式也不能为受虐儿童的家长们所接受,一片斥责声音的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针对“虐童”行为的处理方式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虐童罪”一项,只有虐待罪,而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因此,对于上述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多定为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然而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又稍有牵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只有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节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符合上述人员的行为特征,但寻衅滋事罪的一个必要客观条件是其行为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效果。倘若以“故意伤害罪”量刑,其客体要件的衡量必然导致放宽虐待行为的尺度,即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轻微的殴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儿童的法律法规倡导性规定过多,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这些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程序操作中十分苍白无力,同时也使法律对社会、对群众的警示惩戒作用发挥不到极致。
(三)现今教师水平普遍偏低,各教育机构对幼师道德修养、师资水平的考核不予重视
大多学校都关注教师的“硬件”条件而忽略了其职业修养。九年义务教育中并不涵盖幼儿阶段,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盈利为目的的私办幼儿园在招聘教师时,忽视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不加培训就上岗,甚至有的私办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从业资格证》,幼儿园也敢予以聘用。这些不能良好管理情绪的教师们对学生乱发脾气,暴打施虐。
(四)我国对法律相关知识的普及力度不到位
中国几千年文化传统下“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打式”教育理念深入人们的脑髓,老师们大多以此方法管教学生,甚至有些家长也以打骂的方式来教育孩子。往往有时候掌握不好尺度就是典型的虐待案例。如文章上述提到的杨世海,其殴打女儿的原因是“不知道该怎么教育孩子,只知道打。”网络调查显示:1 / 3的少年不知道自己在犯罪,1 / 4的家长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1]成年人不清楚法律的底线是什么,少年们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抛开道德,法制教育的缺失使得这些人们不知道什么应该做,如何做,什么不应该做。
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5
其实,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是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必须做到知法,学法,遵法,用法,当一个真正的好公民。因为法治护航,伴我成长。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制初一观后感作文,供大家参考。
法制初一观后感作文1现在是二十一世纪法制社会,我们快乐地生活在这个五彩缤纷、充满乐趣的世界里,这都归功于法治。许多人对法治的概念十分清晰,但也有人对他很模糊,觉得它距离我们太遥远。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制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他不是一个词语,而是一种对我们人生有帮助的“武器”。它如此真实与我们形影不离;他如此威严,在他面前人人平等;他如此和蔼,总是帮助弱势群体;他又是如此神圣不可侵犯,不容许一点点的亵渎……
我曾经听过一个关于法制的故事。十六岁的小兴是一名中学生,幸福的生活,花一样的年华,人生美好的未来在等待着他。可是自打接触网络游戏之后,整个人就像丢了魂魄似的,经常往网吧里钻。从此,他迷失了人生的方向,不仅放弃了学业,还打着上学的幌子,把学费给了网吧。可是,这些钱哪里够填补网吧的无底洞,于是,他不断变着方法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费用。最后走投无路,竟然拿了一把水果刀去打劫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二十元零花钱。结果,他被少年法庭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多么让人痛心疾首!
有很多青少年会觉得自己还未成年,犯了错,家长老师,社会国家会选择原谅,最多教育教育。殊不知,触犯了法律,一样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无论是谁,都必须知法、懂法、守法,不要误入歧途,否则悔恨不已。也让我明白了,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一失足将成千古恨,再回首已是百年身”。
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所以我们不仅要普及法制知识,还要与老师、家长、同学多沟通,让我们在法治的光环下一起茁壮成长吧。
法制初一观后感作文2法律是在我们身边不可缺少的一个东西。因为有了法律,未成年儿童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人民才能平等;社会才会和谐;坏人们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未成年儿童受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未成年人,现在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也是因为这个特殊阶段决定了我们将来的素质、心理、态度等等。而在于这个阶段的孩子会有很多不同的心理变化、会叛逆、走上歪路等等。在生活中,孩子的人格尊严常会被监护人、教师或其他人侵犯,这已严重伤害了孩子的人格、自尊心和自信心。就比如我的父母对我的态度:有的时候因为课外学习的一些不认真或提出的意见,他们就会用语言来侮辱我、打我,就算我再怎么跟他们交流、谈心,他们也一直认为我只是在找理由来逃避现实,并且跟我讲一堆对我没有意义的话语、不尊重我。这种事情已经发生了很多次了,我也经历了很多次,伤心了很多次,导致我现在已经完全不想理会他们,也在私底下指责他们。也是因为这样,我每次上学都觉得老师只要说那些父母对我们多好的话,我都觉得这是错的。我也开始渐渐地疏远大家,开始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这件事情到现在,我只要一想到,就觉得我很委屈、生气,想很多很多的事情。
我觉得监护人和老师有义务来用正确的方式来教育我们,而不是用语言攻击、暴力来解决问题。“棒棍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育。也许,有许多中国的家长因为这句话,来教育自己的孩子,也正是因为这种教育,使无数孩子失去自尊心、自信心、走上歪路。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或教师要是真的大打出手,我们有权利把你们告上法庭。
教育孩子,监护人和教师要以身作则,如果你们教育孩子是用辱骂、暴力的话,那么这对孩子的一生都会有影响,会对身边的一切的认知产生影响。只有用正确的方法来教育孩子,才能让孩子天天快乐的成长!
法制初一观后感作文3法制课让我知道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规律。法律,就像一只大网,抓住那些贪赃枉法、害人害己、危害社会的罪人,法律也像一个警钟,时刻警醒着我们不要走向罪恶的独木舟,要我们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法制课让我了解了犯罪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现在,许多罪恶的手已经伸向了青少年,一系列数字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是谁?是谁?使一些花季少年变成杀人犯,变成强盗,变成社会的罪人?是懵懂无知,是贪慕虚荣,是心理不健康……祸害别人,终究是祸害的自己啊!
法制课让我懂得了触犯法律就会自毁前程。有一次我从新闻里看到一个人因为贩毒被抓,判了7年。出来以后,他本来是想要改过自新的,可是他原来的一些朋友继续找他做这一行,当时他因为没有钱意志不坚定,便又开始重操旧业,而且还染上了毒瘾,把自己的家产、房子全部都卖了,老婆和孩子差点也被他卖了,幸亏母女躲到婆婆家里去,才免遭他的毒手。后来,他也因为欠债太多而死了。
我在电视上还看到,一个青年罪犯的忏悔:“我……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如果不把迪厅,流行音乐当做放松和消遣的主要手段,如果能牢记老师,父母的教导,以学习为重……也许今天,我由一名学生沦为罪犯的下场就不会发生。我现在多么想陪父亲下棋,陪母亲聊天……”。
十几岁的年纪,人生才刚刚起步,还有许许多多的光阴,还可以做许多有意义的事呢!但他们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他们的人生已经蒙羞,他们将怎样面对自己的未来啊!
“法”,一个神圣的字,它抑制邪恶,护卫美好;没有“法”,一种美好会变成邪恶,一朵含苞欲放的花容易过早地凋谢……。
同学们,从现在起,让我们学法、懂法,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法制初一观后感作文4法律,是社会上必不可少的东西,如果没有法律,那么人们的生活就将会是一片混乱的,社会上将是一场乌烟瘴气的场面:有的人在打架,有的人在说脏话,还有的人在伤害他人以博取自己的开心。但是,当有了法律的时候,这一切都将不会发生。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维护社会人民的和平与安全和权力,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作为当代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但是,我们应该思考,我们儿童应该如何与法同行呢?其实,我们可以先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
如果遭遇到不法分子的话,我们必须要沉着、冷静,努力思考最佳的摆脱方法,不要让自己显得惊慌失措,要让自己立刻冷静下来,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得手。如果在家中的话,要锁好家门,如果有陌生人敲门的话,不要盲目开门,要从观察镜中看清对方的容貌和性别,或者是隔着门问清楚对方是谁,才能开门,如果不认识,就可以不用开。
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家里因他一贫如洗,可是又因实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竟起了抢劫的念头。那是一个下午,他像以往一样来到了那家他平时爱来的网吧,可因钱不够被人撵了出来。一时的贪念与怒火充满了心中,他看见街对面的妹妹手中拿着一百元钱,嘴角扬起了坏笑,他拿着刀,跟着妹妹来到一条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见周边无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钱,妹妹不肯,说那是妈妈给的过年钱,求哥哥放她走。一时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抢,可妹妹大声哭了起来,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见报警,便举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当场因流血过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这样离去,如果当时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会造就这样的惨剧!
这件事情告诉了我们:法律是多么的重要,贪婪是多么的可怕,人性是需要自己去改变的、控制的,如果你做不到,那你有可能就像上面这则文章中的一样,接受那血的教训,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样的话,你将会痛苦一辈子,后悔一生!
是呀!法律是多么的重要,没有法律,我们生活将会多么的混乱啊!
法制初一观后感作文5“你懂不懂法呀”“你真是一个法盲”……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些话语,可见,法律,已存在大家的脑海中,但对我们青少年来说,法律是既熟悉又陌生的一种抽象的事物,我们不知道它在哪里?
这段时间,老师给我们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我似乎有些明白了:法就在我们身边,需要我们在平常的学习生活中去捍卫它,保护它。但有的同学却认为,我们现在还小,用不着学法律,等长大了再说。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的生活处处离不开法律。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某市一小学二年级一班的班主任数学老师,因该班的一位同学没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叫到办公室训话。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旁边的热炉钩子将该同学的脸部烫伤三处多。因对法律知识淡薄,这位同学回家后并没将实话告诉家长,最后在逼问中才说出实话。此班的数学老师将承担赔偿以及一切责任。
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6
[关键词]:增设 虐童罪 儿童保护
一、虐童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其权利向来是国家及政府保护的重点,国家及政府也一直从各个方面致力于儿童权利保护,但是当各种虐童事件出现的时候,在公众对暴力者愤恨之余,很多隐藏的问题浮出水面,发人深省。从广州番禹虐童案到浙江温岭虐童案,我们不得不去反思,为何许立欣获判六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颜艳丽却仅仅被处以行政处罚,只是因为许立欣将孩子重伤而符合刑法的故意伤害罪么?如果像颜艳丽一般虐待孩子但没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就只能科以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么?我国是否也应该增设虐童罪,以免导致将来类似事件的发生无刑法可依呢?由此可见,当残酷的案例摆在我们的面前,那些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就会变得苍白无力。
虽然我国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对儿童权益进行规定,例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可以看出,在这些条文里,大多数条文只对儿童的权利作出表述,而没有进一步规定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时该如何解决。那么,如果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指引作用,而失去强制作用,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更起不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效果,再多的保护性法律规范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二、增设虐童罪之争
由此,对于是否增设虐童罪,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赞同增设虐童罪的学者认为,《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仅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非家庭成员但对儿童有看护义务的人则没有纳入其中。如果增设虐童罪,当再次发生诸如此类的虐童事件,则可有法可依并且对其科处刑罚。反对增设虐童罪的学者认为,虽然不增设虐童罪,但是可以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扩大到监护人员,这样犯罪主体就可以包括有看护义务的养老院、收养所、托儿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这样既可以节约立法成本,也可以避免与其他发条的冲突。还有的学者认为不应当把虐待儿童的行为入刑,虽然虐待儿童的行为引起极大的社会舆论,但是司法不能被道德绑架,还是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来判断出罪与入罪,而不是一味的以增加立法负担为代价平息公众的愤怒。
三、对完善保护儿童机制的建议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比较赞同最后一个观点,即虐童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行为入刑,原因如下:
1.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其中一个内容就是刑法具有谦抑性,即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其他法律已经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刑法。对于虐童行为,并非非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不能规制,相反,规制在民法、行政法或者其他法律中,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则更经济且具有可操作性。动用刑法虽可有效震慑 ,但是确实没有起到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补充法的作用,同时还要考虑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相关罪名的衔接问题,罪量设置问题,确定虐待到如何程度才能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等问题,浪费立法资源,增加立法负担,收到的效果未必可观。
2.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控。虐待罪一般是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自诉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然而,被害人是儿童,是弱势群体,是被保护的对象,想要使其主动寻求司法救济是不太可能的事情。而且虐待行为若非曝光,是很难被发现的,即使刑法把犯罪主体扩大,也很难据此追究其刑责。
笔者认为,不应当增设虐童罪,也不应当将虐童行为规制到刑法之中,因为法律武器终究难以消除虐待给儿童带来的伤害。因此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才是防止儿童受到肉体与心灵双重创伤的良药。所以,要设立一个专门针对儿童的保护机构,由国家和社会对受虐儿童进行保护对于医务工作人员、幼儿园和中小学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接触密切的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并对于知情不报者设立一定的罚则,严格的受理、登记和调查程序,寄养和代养等临时措施以及家庭维系等长期措施,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预防固然重要,但对于虐待行为也不能缺少法律的规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儿童的权利保护到对其侵害的救济一应俱全,这样既可以避免扰乱刑法的体系,也可以使儿童权益有了专项保护和保障,使其不再是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这样刚柔并济才能还给孩子安全可靠的健康成长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尚晓援,张雅桦.儿童保护制度的要素缺失:三个典型个案的分析[J].青年研究,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