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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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报告

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报告范文1

一、园区经济发展局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1.继续进行企业特种设备运行情况、年检情况、特种设备操作工持证情况的摸底调查,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形成电子文档,便于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对特种设备及操作证进行报检。

收集、整理企业的基本信息23个、初步建立了企业信息数据库1个(包括现有企业、新进企业、学校、个体的特种设备种类),特别是开展了新进园区企业生产情况的摸底工作。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台帐、企业的安全架构、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特种人员名单等。

2.加强对29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和督促,要求拥有特种设备的企业,如锅炉、蒸汽管路、货梯等设备在出厂、安装、使用登记备案、定期年检、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方面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使用规范严格进行,并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安全会议记录,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7月份—8月份按照《XXXX园区**年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安排,督促企业对照方案进行自检自查。并要求企业提交自检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发现问题5处(双腾锅炉司炉工无证操作、燃气公司气瓶堆放不规范、侨盛木业电工、焊工、叉车工无证操作、新宜锅炉超期未检、广明操作工不熟悉操作流程),提出安全整改建议5条。同时与安监部门开展多项专项整治行动。

4.按照园区的整体预案要求,制定了部门的应急预案,完善各部门和企业的应急预案。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XXXX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神要求制定《XXXXX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协助4个企业根据《XXXXX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组织4个新投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到安全制度比较完善、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安全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参观学习,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增强其安全意识。

6.督促绿山、新宜、昌茂、金龙、希望高中、侨中、桂华、天然纸业、双腾等9个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检报验,对特种岗位人员上岗证书进行复验、复查。

二、第四季度的工作安排

1.按照**年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重点检查特种设备运行和操作员持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清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2.指导企业按安全生产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形成安全培训制度,并按预案要求进行安全应急演习,要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形成长效机制。

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报告范文2

统筹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督促各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安全措施,防微杜渐,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二、排查对象

在建和运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管道除外)。

三、排查内容

(一)在建管道重点排查内容

1.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核准、建设是否符合规范。

2.业主及施工单位是否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业主及施工单位是否制订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小组建设情况。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特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施工现场危险生化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存贮、管理和使用情况。

7.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施工设计、简化工序流程、随意压缩工期“抢进度”情况。

8.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情况。

(二)运行管道重点排查内容

1.县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情况,是否有专门部门主管,并建设有一支专门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检查小组。

2.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记录及相关台账建设情况。

3.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商是否建成一支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4.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运行管道附近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明文禁止的威胁管道运行安全的安全隐患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四、实施步骤及安排

(一)企业自查(7月1日至7月10日)

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管道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企业自查报告于7月10日前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即县能源办公室。

(二)部门检查(7月11日至7月31日)

县发改局、县能源办协同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我县在建和运行的管道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督查;对乡镇、街道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三)迎接督查(8月1日至31日)

管道相关企业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工作台账,认真准备接受省联合督查组对我县在建和运行管道安全情况开展督查。

(四)巩固提高(9月1日至10月底)

认真总结前段时间工作成果,结合省联合督查组督查意见,按照既定目标,进行对照检查、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进安全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快速开展行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管道企业要认真汲取近段时间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本次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客服麻痹侥幸心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做到警钟长鸣。要迅速做出部署,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彻底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确保安全重大事故零发生、安全责任零缺位、隐患排查零漏洞、违法违规零容忍。

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报告范文3

市住建局严格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要求,在局系统深入开展转作风、提效能活动,以改善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办事效率,打造规范、高效、优质、透明政务环境。根据活动要求,我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思想观念、环境优化、效能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现将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查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为活动开展提供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作风、提效能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张杰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科室为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局属各单位分别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服务观念。开展转作风、提效能主题大讨论活动,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按照对待组织忠心、对待工作用心、对待群众热心的要求,认真查找思想、行动上存在的不足,做到人人发言、人人剖析,切实提高为民办事能力、工作创新力和落实执行力,督促工作人员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用在破解难题、为民干事上,养成尽职尽责、务实肯干、廉洁高效、依法行政、遵守纪律的良好作风,戒除懒惰散贪等不良习气。

三是及早动员部署。及时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系统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实施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实施方案。全系统按照要求层层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本单位的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工作,深入学习转作风、提效能活动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增强搞好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和加强行风政风建设的一个最佳切入点,作为全年工作的一个重点,具体、深入、扎实、科学地抓好落实。

二、抓关键,攻重点,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对市住建局有关职能科室和市房管局、市建管局、市市政局、市开发办、质监站、燃热办、招标办、抗震办、造价处、排水处等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梳理、细化,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和整顿执法队伍。对从事执法、管理的人员雇佣情况进行清理规范,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临时雇佣人员不得参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收费等工作;对具备上述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尽量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

(二)实行和谐执法。一是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推行综合检查制度。在建筑施工(含装饰装修)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公用事业市场等行业执法检查时,能够合并检查的,如安全、质量、资质、资金、验收等活动,实行合并检查,由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协调组织,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被检企业能够说明情况即可,不一定要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汇报。二是进一步推进公示制度,做到行政执法透明化。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或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实行事前、事后,以及具体方案的公示,其他的执法活动,也要采取灵活适用的方式及时公示,扩大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知情权。三是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降低处罚标准。除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外,实行初犯不罚,和罚就底线原则,能够通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起到作用的,一般不采用罚款、强制执行等执法形式。四是服务性收费实行降低或就低原则。要推广市房管局将测绘费、服务业担保费降低10%--15%的做法,最大限度地为管理对人和服务对象减轻经济负担。

(三)推行一条龙服务。在深化和完善集中行政审批服务方面,一是严格实施《市建委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继续坚持四个一和七个公开办事制度。即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公章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责任单位与联系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收费依据与标准全部公开,给予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窗口充分授权,一般简单的批件,在窗口即时办结。二是缩短办事时限。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审批时限全部压缩至法定时限的50%以内,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建立绿化通道,办理时间压缩70%。三是进一步严肃审批纪律,强化监督,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禁止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对故意使当事人两头跑的,严肃追究其责任。四是探索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审批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审批,特别是各类年检、备案,只要资料齐全,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审批事项,大力提高行政效能。

(五)提高公用服务水平。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方面,实行热线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力增设收费和其他服务网点;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以及人民群众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服务活动,增设服务项目,满足群众的多样需求。

(六)提高行政效能。实行公开承诺,在机关内部大力推行立说立行、马上就办、限时办结、办就办好的工作理念,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积极实行服务承诺。建立投诉受理台账,对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时间、承办人(单位、科室)、办理结果、投诉人意见(签字)认真登记,真正做到有询必答、有诉必理、有查必果、有果必复。认真落实并不断充实完善岗位负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对换制等制度,同时,在窗口推行延时服务制度。

三、深自查、抓整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通过重点对具有行政许可、检查执法、收费处罚以及为民服务等职能的重点科室、岗位,针对工作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初步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中要进一步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优化审批、规范执法。抓好《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宣传贯彻,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扎实开展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治理活动、建筑市场执法秩序、墙改与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推行星级管理,提升全系统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争取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

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报告范文4

局系统深入开展“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市住建局严格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要求。以改善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办事效率,打造规范、高效、优质、透明政务环境。根据活动要求,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思想观念、环境优化、效能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努力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现将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查思想。为活动开展提供保障

由局长张杰同志任组长,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作风、提效能”活动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科室为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局属各单位分别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按照“对待组织忠心、对待工作用心、对待群众热心”要求,二是强化服务观念。开展“转作风、提效能”主题大讨论活动。认真查找思想、行动上存在不足,做到人人发言、人人剖析,切实提高为民办事能力、工作创新力和落实执行力,督促工作人员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用在破解难题、为民干事上,养成尽职尽责、务实肯干、廉洁高效、依法行政、遵守纪律的良好作风,戒除“懒惰散贪“等不良习气。

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三是及早动员部署。及时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系统“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动员大会。制定实施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实施方案。全系统按照要求层层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本单位的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工作,深入学习“转作风、提效能”活动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增强搞好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和加强行风政风建设的一个最佳切入点,作为全年工作的一个重点,具体、深入、扎实、科学地抓好落实。

二、抓关键。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

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对市住建局有关职能科室和市房管局、市建管局、市市政局、市开发办、质监站、燃热办、招标办、抗震办、造价处、排水处等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梳理、细化。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和整顿执法队伍。对从事执法、管理的人员雇佣情况进行清理规范,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临时雇佣人员不得参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收费等工作;对具备上述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尽量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

推行“综合检查”制度。建筑施工(含装饰装修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公用事业市场等行业执法检查时,二实行和谐执法。一是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能够合并检查的如安全、质量、资质、资金、验收等活动,实行合并检查,由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协调组织,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被检企业能够说明情况即可,不一定要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汇报。二是进一步推进公示制度,做到行政执法透明化。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或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实行事前、事后,以及具体方案的公示,其他执法活动,也要采取灵活适用的方式及时公示,扩大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知情权。三是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降低处罚标准。除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外,实行“初犯不罚”和“罚就底线”原则,能够通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起到作用的一般不采用罚款、强制执行等执法形式。四是服务性收费实行降低或就低原则。要推广市房管局将测绘费、服务业担保费降低10%--15%做法,最大限度地为管理对人和服务对象减轻经济负担。

一是严格实施《市建委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继续坚持“四个一”和“七个公开”办事制度。即“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公章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责任单位与联系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收费依据与标准”全部公开,三推行“一条龙”服务。深化和完善集中行政审批服务方面。给予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窗口充分授权,一般简单的批件,窗口即时办结。二是缩短办事时限。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审批时限全部压缩至法定时限的50%以内,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建立绿化通道,办理时间压缩70%三是进一步严肃审批纪律,强化监督,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禁止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对故意使当事人“两头跑”严肃追究其责任。四是探索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审批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审批”特别是各类年检、备案,只要资料齐全,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审批事项,大力提高行政效能。

继续与市长公开电话和创建文明城市热线联动,四完善监督投诉平台。充分发挥12319热线作用。把该热线真正办成城乡建设执法服务“110和调度中心,集中解决老百姓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完善和强化五个工作机制:一是低门槛”受理机制,二是闭路式”办结机制,三是现场处理机制,四是督办监督机制,五是归纳分析机制。赋予12319热线更多的经济环境监督职能和协调职能,使其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

实行热线24小时值班,五提高公用服务水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方面。及时处置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力增设收费和其他服务网点;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以及人民群众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服务活动,增设服务项目,满足群众的多样需求。

机关内部大力推行“立说立行、马上就办、限时办结、办就办好”工作理念,六提高行政效能。实行公开承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积极实行服务承诺。建立投诉受理台账,对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时间、承办人(单位、科室办理结果、投诉人意见(签字认真登记,真正做到有询必答、有诉必理、有查必果、有果必复。认真落实并不断充实完善岗位负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对换制等制度,同时,窗口推行延时服务制度。

三、深自查、抓整改。

针对工作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查找问题,通过重点对具有行政许可、检查执法、收费处罚以及为民服务等职能的重点科室、岗位。分析原因,制定初步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中要进一步推进以下工作。

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报告范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海豚湾美甲”为你整理了这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位于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盐池工业园(以下简称盐池工业园)的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较大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9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广平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和高台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张掖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省内化工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企业违法组织试生产,在废水处理过程中违规操作,引起有毒气体溢出富集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耀邦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地处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罗城镇盐池村境内,座落于高台工业园区盐池工业园。该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4JOLN99,经营范围为:1000吨3-氯丙酰氯、1500吨丙酸酐、1000吨丙酰氯、1000吨2-甲基-5-丙酰基呋喃、3000吨苯甲酸甲酯、3000吨三苯基氯甲烷、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的生产与销售。现有员工72人,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机电维修部、采购部、污水处理厂等7个部门。有主生产车间3个,分别为呋喃车间、三苯基氯甲烷车间和苯甲酸甲酯车间(发生事故的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线布置在苯甲酸甲酯车间内)。

1.原设计项目建设情况

2018年2月2日,该企业新建年产1000吨3-氯丙酰氯、1500吨丙酸酐等产品项目经高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2018年8月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2019年3月企业委托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18年8月企业委托定西春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张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该项目于2019年8月开始建设,11月中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11月23日,企业邀请专家组对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了审查,后因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停止试生产。

2.改建项目建设情况

2020年4月该企业计划在原厂区建设年产2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4月22日经高台县发展改革局登记备案。后由于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将2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变更为1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2020年6月17日,高台县发展改革局重新对项目进行了登记备案,其间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2020年8月企业委托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020年8月企业委托甘肃天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6日邀请专家进行了评审,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目前尚未下发批复。

2020年5月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8月经高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尚未结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尚未开始。

3.事故地点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

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11月建成,污水处理厂主要有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三效蒸发车间及相应的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完全利用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此次事故发生在企业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建成后利用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负压蒸馏+三效蒸发后将尾气引至1号车间(三苯基氯甲烷装置配套的尾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根据现场勘查,三苯基氯甲烷装置配套的尾气处理系统未投入使用,企业在原有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内新增引风机一台,对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中和釜、三效蒸发车间尾气吸收管线进行了改造,在中和车间东侧新增碱洗塔一座,尾气引至碱洗塔进行处理。采用中和+负压蒸馏+三效蒸发后将尾气引至中和车间东侧碱洗塔进行处理。

???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 中和车间为两班制24小时连续作业,白班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夜班工作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截止2020年9月14日,车间在册员工7人,其中:负责人1名,工人6名。

??? 5.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共有员工3人,其中:带班班长1人、跟班学习操作人员2人。

??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 。

?? (二)事故地点: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

(三)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

?? 三、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14日13时,污水处理厂厂长孙波安排吴升辉、刘文斌、万积龙、安学军4人检修三效蒸发车间三楼蒸发器和楼顶风机管道、阀门,14时30分三效蒸发车间开机运行。14时10分叉车司机孙学廷用叉车将2方桶(每桶250kg)盐酸运至中和车间北侧盐酸泵旁。15时左右孙波使用橡胶管将中和车间原蒸镏釜部分盐酸引入6号废水收集池。

19时18分,夜班工人万玉莲、苏瑜、刘文斌接班;19时39分,万玉莲、苏瑜、刘文斌对6号废水池进行液位检测和PH值测定,并对放酸管进行检查,打开放酸阀后返回三效蒸发车间。

21时57分监控录像显示,6号废水池有白色雾状气体溢出向并西北方向扩散,21时58分散去。

22时01分,刘文斌、万玉莲、苏瑜从三效蒸发车间依次进入中和车间后,万玉莲先晕倒,刘文斌快速从中和车间北门跑出后晕倒在中和车间与三效蒸发车间之间的过道处,苏瑜从中和车间南门跑出后二次进入车间试图对万玉莲施救,随即倒在车间内南门右侧。

22时46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员工金东京巡检时发现晕倒的刘文斌,立即打电话叫人救援,随即将刘文斌运至中和车间北侧路边进行施救。

23时50分,企业组织人员将万玉莲、苏瑜、刘文斌送至高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二)事故报告情况

14日22时46分,企业当班安全员金东京在巡查时,发现晕倒在车间外的刘文斌,立即打电话叫人救援,随即将伤员拉至车间北侧路边进行施救。

23时50分,企业组织人员将3人送至高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3人于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35分抢救无效死亡。

23时35分,耀邦公司王宝军拨打高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5日1时18分,高台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15日2时42分,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分别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张掖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高台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县委书记刘伟红、县长张龙、常务副县长向钧、高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张龙等领导迅速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危化品中队出动16人、装备器材20台(套)投入事故救援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救援及时有力,未造成事故扩大,有效控制了事故发展态势。?

(四)善后处理情况

??? 高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善后安抚“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安抚,全力开展善后工作。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将盐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号废水池内进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氢气体短时间内快速溢出,且当班人员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人员中毒,造成3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层面(耀邦公司)

(1)未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试车。

(2)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和方式。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刘英、崔丽春及技术负责人周明华擅自决定变更废水处理工艺,将尾气处理工艺由利用1号车间尾气处理系统处理改变为将尾气引至中和车间东侧碱洗塔进行处理;项目设计生产废水处理方式为污水处理中和车间中和釜反应处理,但企业于2020年9月11日擅自将污水处理方式变更为废水池中和处理。

?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内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排风机等安全设施,且车间外部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损坏。尾气管道上未装设防止烟气逆流的安全设施,致使硫化氢气体经尾气管道倒灌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造成人员中毒。

? (4)违法组织试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擅自于2020年8月中旬投料组织试生产;企业未对2020年9月13日专家提出的“SIS系统设施未安装、消防控制系统未安装、流量计未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不足”等15条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即违法组织试生产。

?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技能培训;公司采购部主任林雪峰在新员工招录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招录人员学历水平等资格,且录用后未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培训建议;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金奎宗明知新入职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擅自安排新入职员工上岗作业;污水处理厂岗位操作工对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操作工处理异常情况能力差,未佩戴防毒面具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导致事故发生。

? (6)安全风险辨识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企业对污水处理厂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工均对硫化氢气体泄漏等危害及应急处置方案了解不全面;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发现污水处理池多次出现白色雾状气体异常溢出现象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置,未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进行整改;岗位操作工在便携式有毒可燃气体报警仪持续报警的情况下依然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导致事故发生。

(7)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企业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隐患排查不彻底,未把省、市、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建设、生产过程中,致使隐患和问题长期存在,企业长期“带病运行”。

?? ?(8)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招录过程中未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格。企业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差,操作规程内容简单,操作性差,没有详细的操作步骤和调控要求;操作记录流于形式,装置参数记录简单;中控室经常人为关闭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对各项报警习以为常,监控摄像头不能对生产装置实施有效监控。

??? (9)应急处置不到位。中控室值班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发现6号废水池有大量白色雾状气体溢出的异常现象,致使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未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行动迟缓,处置不科学、救援不及时。

2.部门层面

高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 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耀邦公司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失察;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未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未认真吸取辖区内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未对盐池工业园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对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危害的防范意识不强,未及时发现企业违规试生产、违规处理废水的问题,未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负责全县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县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但未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未发现和纠正耀邦公司污水处理系统不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入运行等问题;未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职责,对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情况失察,未按要求对耀邦公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2019年12月31日,对耀邦公司“污水处理站设施运行效果较差,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存放于收集池内有气味散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查封决定(张环高查字〔2019〕8号),但未及时跟进督促企业彻底整改问题隐患;在明知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制止并纠正该违法行为,直至事故发生;未严格开展对耀邦公司的环保设施检查,企业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系在原项目已建成的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内新增引风机一台,中和车间东侧新增碱洗塔一座,对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中和釜、三效蒸发车间尾气吸收管线进行了改造,虽然多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但均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对项目建设严重失管失察。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但未深刻吸取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 “4.29”事故教训,未指导监督耀邦公司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扎实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高台工业园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但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虽然督促企业编制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但后续没有持续跟进落实职业危害“三同时”工作;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直至项目建成仍未督促企业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要求对企业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罗城镇政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盐池工业园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3.党委、政府层面

高台县委、县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工业园区组织机构设置不完整,人员配备不足,日常监管缺失;对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不足、力量薄弱,专业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不重视;对工业园区安全、环保等监管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设施不完备、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方、同类企业、同类事故反复发生;在督促监管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上存在不足;对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罗城镇政府等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企业有关负责人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设计、评估、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致使废水池大量有毒气体溢出富集,且当班工人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 对27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1人,移交司法机关3人,给予行政处罚2人,责令事故企业作出开除处理3人;给予政务记大过2人,政务记过5人,政务警告3人,诫勉谈话6人,作出书面检查2人。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及处理建议

1.耀邦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方式,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严格组织安全风险辨识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流于形式,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张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99万元罚款。同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建议由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高台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责成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高台县应急管理局、高台县卫生健康局、罗城镇政府向高台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高台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见

(一)责令耀邦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建设、试生产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组织对所有岗位安全风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对现行污水处理工艺组织分析、论证,同时邀请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确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上问题整改完成后报高台县政府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 ?(二)高台工业园区要建立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隐患严重而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三)全市化工园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高台工业园区、民乐生态工业园区)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和管理,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切实落实园区安全监管责任。要针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和本起事故反映出企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精细化工岗位要求的问题,责成辖区企业立即清退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一线工作人员,坚决把从业人员学历要求作为企业开工生产的刚性标准。

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报告范文6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定;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中央、省在宜企业、市属企业、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辖三区范围内建设施工领域、全市烟花爆竹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工业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民用爆炸物品、铁路道口、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铁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负责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天柱山机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有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供气、供水、公交等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依法对城市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负责城市给、排水,路灯,以及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设施工领域和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园林单位及其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警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对长江防洪墙大堤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法批准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依法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违规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贸、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五条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