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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
完善标准,规范运作
自1987年《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吉化陆续编制出台了24项档案管理标准和21项工作标准。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编写了《建设项目档案文件选编》。对于规模较大、投资较多的项目,吉化及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例如:1994年的《吉化30万吨乙烯档案管理办法》和2005年的《关于加强6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从管理体制到具体工程档案业务,都作了详细规定。
2006年,为了加强“十一五”期间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公司编制了《吉化集团公司“十一五”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与职责、归档范围与质量标准、检查验收与归档要求。同时,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编制了《吉林石化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指南》,对项目档案验收的准备、项目档案验收报告的撰写以及迎检工作和验收会议程序,作了详细介绍。
统一领导,健全体制
要求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并把档案管理纳入年度的方针目标中。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档案管理标准、查借阅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等。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执行标准。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建立了自上而下,由吉林石化公司档案局、工程管理部、各参建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专、兼职人员,形成了完整的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制度化管理。同时,明确分管领导职责,专、兼职档案员职责。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明确的要求,配备专、兼职的信息员(档案员),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吉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和《吉林石化公司“十一五”建设项目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从本单位的职责出发,收集、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各阶段各专业的档案资料,以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加强培训,提高实效
在工程建设期间,为提高大家的档案意识和档案管理知识水平,公司档案局通过对建设单位档案员人员的集中培训,使其胜任现场指导工作。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公司加强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指导和培训力度,专门成立了两个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指导处室。在此基础上,今年又组织了由参建单位档案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设项目声像档案管理以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应用方面进行了讲座,从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基本概念、项目文件的跟踪管理、档案的系统整理;建设项目声像档案的管理机构与职责、归档范围、移交时间、质量要求、整理、归档、保管;到建设项目档案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我们还将讲座的课件挂到网页上,使各参建单位档案人员可以随时查阅。
跟踪管理,贯穿全程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在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档案局、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就提前介入,按阶段跟踪指导,使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为了统一标准,使项目文件形成、整理、汇编、验收和归档工作顺利进行,档案局定期参加项目建设调度会,及时掌握建设项目动态,向参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明确项目文件编制、整理和归档的标准。要求统一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和《吉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并特别对竣工文件和竣工图的编制质量提出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档案局、建设单位档案部门会同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共同对项目文件的形成及编制进行跟踪管理,深入各有关单位进行指导、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保证了竣工文件和竣工图的编制质量。在工程交接后,公司档案局、建设单位档案部门与项目管理中心、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对竣工文件和竣工图的编制、整理、汇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归档。
监督指导,纳入考核
公司要求建设单位的档案人员,指导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的保管登记工作,对于办理完毕的文件可按阶段归档。同时,按照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及时检查指导监理文件、交工技术文件的形成是否与项目建设同步;检查已形成的监理文件、交工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工程管理工作,缩短交工验收的期限,避免工作完工后牵制建设、施工单位大量的人力、物力,顺利完成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另外,公司档案局将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深入现场,抽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在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对所有二级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结果上报公司企管部,将与公司其他管理指标加权重系数平均处理后,与奖金挂钩,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齐抓共管,密切协作
根据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参建单位多、涉及专业多等特点,公司及时掌握参建单位人员变化的情况,加强建、监、设、施相关部门档案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档案工作协作关系。形成了以业主为中心、以监理为保证、以施工为主体、以设计为基础的档案管理模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建设单位的档案人员与其他单位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以建设项目档案实现同步管理为原则,形成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预定标准,更加扎实有效地贯彻和落实。
验收归档,确保质量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2
1做好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黄河防洪工程在前期、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构成了工程档案,是治黄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每项防洪工程档案,不仅在静态上反映该项工程面貌,而且从动态上反映着工程的变化与发展,始终同它反映的工程对象的实际面貌保持一致,历史地、客观地反映和记录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防洪工程档案管理作为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它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着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黄河防洪工程具有项目多、投资大,且建设时间跨度长、资金来源多、参见单位多、工程类型多等特点.防洪工程档案不仅在建设过程的日常管理和工程质量评定、事故原因分析、索赔与反索赔、阶段与竣工验收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是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以及对已交付使用工程的管理、维护、签订的记录凭证。借助工程建设档案,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过去,把握和服务现在。预见和指导未来。因此,各级工程建管单位在注重工程实体建设的同时,都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2当前黄河舫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现状
2.1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化
1998年以后,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由计划经济下形成的集“修、防、建、管”于一体的“自营式的旧体制转变到以“三项制度”为主体的新的管理体制,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主体由计划经济下单一的黄河部门过渡到“三制”管理下的施工、监理、设计、建设、质量监督等各工程参建单位,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下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2008年9月9日下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1366号等一系列文件。黄河水利委员会也下发了《黄河河务科技档案分类及归档办法》(黄办档[2oo816-~-)等文件。客观地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档案管理,工程项目竣工时的资料归档范围、竣工资料编制以及整理、移交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2确保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带来难度
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是做好工程资料的核心,更是保证黄河防洪工程质量的技术灵魂。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应该实事求是,客观正确,但是,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参与,有些工程资料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联查”而脱离实际,导致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降低。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指导工程建设后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效益的真正实现。
2.3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条款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不明确
由于合同条款中对工程参建各方的档案管理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档案的形成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致使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在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某些监理、施工企业对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不象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的要求那样严格,不注意平时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到了工程快竣工时,才被迫组织人员进行“突击”,由于不注意平时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结果一些该归档的原始依据因被忽视而没有归档。这种偏重工程建设施工,忽视工程建设原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对工程竣工后原始资料的归档造成了不良影响,降低了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质量,给以后工程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移交不够及时
近几年,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战线长、项目多,增加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档案管理的难度。据滨州河务局统计自2005~2010年防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就有25个,从工程参建各方的工程资料整理情况来看,不同程度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不及时,加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滞后等原因,造成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移交不及时,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损坏、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工程资料归档保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建设单位接受工程建设档案后也存在分类归档保管不及时,没有将应由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归档保管的工程档案及时进行移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档案的服务效能。
(3)施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部分人员水平较低
像堤防帮宽、机淤固堤、堤防道路等一些黄河防洪工程建设中的大型施工项目,跨年度施工,施工工期长,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项目繁多,收集和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其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配备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专职档案人员。但在工程建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档案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实际工作中的监理、施工企业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缺乏足够的重视,忽视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的要求,使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人员技术水平较低,配置不足,甚至没有专职人员,结果使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质量较差,给工程竣工后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及利用造成了极大困难。
3强化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措旌
3.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程资料档案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参建各单位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使之严格按照国家和黄河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资料归档管理的规定,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确保工程资料系统、全面、完整、真实可信。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整理、立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3.2加强领导.增强全员档案意识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涉及工程的各个方面遍布工程设计、管理、施工、监理等各部门,工程档案整理是一项贯穿整个项目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领导高度重视,要增强全体参建人员的档案意识。要积极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感。使全体人员从项目开始,就做到统筹规划。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备和及时归档。
3.3建立符合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实际的档案管理制度
目前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运行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合同中关于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移交的条款从根本上制约着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在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中能制约监理、施工企业的行为的只有国家颁布的档案法和工程合同。因此,从档案法、合同法等法制的角度去研究、探索黄河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中的档案管理办法,将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程序、归档措施、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作为工程条款写进招标文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业主和施工企业在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符合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实际的档案管理制度,弥补目前档案管理的缺陷,提高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质量,这是当前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
3.4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针对目前黄河防洪工程建设中归档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建设单位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非常必要。通过建设单位有目的的检查、指导,可以引起监理、施工企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及时发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予以加强和纠正,预防档案管理不规范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建设单位可以将工程资料的归档范围、立卷原则、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案卷标题的编写、装订要求对施工企业提出要求和指导,使他们知道在工程建设中应形成和收集那些资料,有哪些具体要求,并依据工程档案管理的需要选配和明确工程档案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至始至终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到位。
3.5把好工程档案的初步验收关
由工程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对监理、施工企业初立卷的竣工档案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工程档案有无缺、漏项,是否齐全完整,签署手续是否完备,把好技术审核关,保证竣工档案形成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为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班子;
(二)建设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图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
(十)招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与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评标、定标等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大、中型工程应当在10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30-4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标底编制单位按总造价的1‰至3‰收取标底编制费。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期限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
(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由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实物工程量招标的工程,在承发包合同签订生效日后1个月内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总误差在±2%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包括办理补充合同),逾期不予认可。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用科技方法,按平等竞争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0天。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图纸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的基础上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费和使用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招标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该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单位或个人故意泄漏标底,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所持上岗证书不予验证;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
(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开工的,对中标单位处以标价2%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已经中标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1年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标底审定单位”。
……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4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
尽管国家建设部成立伊始,我国就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及行政性文件,对工程建设市场领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建设市场庞大、主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政策监管存在盲区等原因,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违法转包和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也为权力寻租和提供了温床。
二、工程建设领域审计常见违法问题的定性依据和认定方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是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给予明确的定性,通过审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清晰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对照法律规范取得充分、完整的审计证据。
(一)招投标违法行为
1.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属无效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以及第三款“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审计人员判断其为上述投标无效需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一般解释认为存在“利害关系”指存在隶属关系、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隶属关系主要指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个人关系指双方的法人等高管人员为同一人或存在夫妻和亲属关系;经济关系指的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
第二,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判断影响招标公正性,需要审计人员从招标条件、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环节,有证据明显证明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即可认定。
2.招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属于投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及第三款“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审计人员判断此问题比较清晰,审查投标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即可确认。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等中有多种情形的规定。
按照以往的审计实践,存在下述行为审计人员即可确认其违规事实并取得证据。(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先施工后招标的“未招先定”虚假招标行为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因完成开工任务等原因,常常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问题,此行为属于程序倒置的违法行为。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开工资料的记录时间,查看前期桩基工程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签订时间,通过询问相关责任人等确定最早的施工时间。将其与招投标时间进行比较,判断违法行为。
(四)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理处罚较为严重,但取证认定过程较为复杂,并且还要界定内部承包、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建设部门对此认定也需要综合多项事实和表现形式进行认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工程建O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阐明了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规定不是很明确。直至2014年8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上述法律法规做出了具体解释。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1.违法发包行为
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2.转包行为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3.违规分包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4.挂靠(借用资质)行为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上述四种情形,《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已经阐述的比较详尽。但是,审计人员在实际中还应区分内部承包与上述四种情形的区别。内部承包的对象主要有三种,其一为分公司,依法登记的分公司为内部承包;其二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内部承包;其三为个人,根据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第四条规定,允许个人承揽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其他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应掌握以下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一是内部承包的主体必须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企业合法的劳动职工,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特征,二是内部承包人在具体施工承包工程期间,隶属企业必须实质性对该工程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了支持,而不是单纯的赚取挂靠的管理费。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监督,是一项长久而持续的工作,随着违法违规行为的趋于更加隐蔽,审计人员应牢固掌握有关法规要求和司法解释,客观判断违法问题,对建设领域违法的问题给予有效的监督。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字】 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建设 质量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鉴于自身条件无法像大中型工程那样有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机构,但是确保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全面实行质量管理是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把讲质量、抓质量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同时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管理工作中的科技含量,是保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和长久发挥效益的关键所在。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
小型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及农民增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不乏工程质量优良的精品,但也有部分工程的修建质量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包括:
小型水利工程大多数由乡镇水利站进行组织实施, 而乡镇水利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有限,更缺乏一定的施工经验,致使在工程建设的施工程序和工程质量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证。
水利建设项目所投入的资金为多部门管理,且职能不清,如工赈、农业发展等项目中的水利工程建设并不是由水利部门进行技术把关、参与组织建设的。所以在工程建设中缺乏整体的建设规划,零敲碎打“撒胡椒面”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工程也不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的,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小型水利工程由于自身投资小、规模小,且多以民办公助为主,建设资金较为紧张,所以很多工程在修建过程中能省则省、因陋就简,使得有些工程出现布局不合理,施工质量普遍不高,而且工程的使用效益低。
工程建设及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我保证体系,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对小型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多停留在目测、缺乏旁站式的检测施工监督管理,更没有一套完整的监测设备机构和人员。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2.1工程建设质量分工负责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2.2注重科技进步和质量管理 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2.3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要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地方小型工程,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对策及建议
水利的质量管理是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环节为一体的管理,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实施各阶段的质量。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建设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6
由于对编制大纲的理解不透,导致设计方案与编制标准存在很大差异。这种问题在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最为常见,如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报告时,没有将实质性问题说出来,没有考虑到结合工程实际来做相应的调整,最终造成了报告质量不高。
二、准备工作不充分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过程中,涉及到地质、水文、气象、水资源等各类不同专业,任何一方基础资料的不准确,都会导致设计问题的发生。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必须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方案制定、公式选择、参数设置等。个别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前期建设资金短缺、人员配置少等原因,没有对工程地质勘察进行统筹规划。不同单位工程由不同的勘测队伍进行勘测,导致设计成果中各单位工程坐标不统一,造成工程工期延迟。有的还出现大量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实施难度大幅度提升,工程成本难以控制。
三、分析对比不科学
不管是处于可研究阶段还是初设、施工图计设计阶段,对方案进行科学对比分析都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对比方案时可从工程的选址、总体的布置、建筑的构造等多个方面进行,从而针对施工工期、成本投入、社会经济收益等方面展开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来进行施工。有的工程设计在对比分析两种不同的施工方案时,仅仅分析成本的投资高低,对于技术可行性、环境影响等方面并未深入考虑,导致设计方案在实际工程上无法实施。
四、设计内容不详实
有的设计内容过于简单,而设计内容是否具体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后续工作的很多环节,继而影响工程工期、工程的投资甚至工程的质量。如某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在施工组织的设计内容方面,仅仅用一些套话简略的进行一番描述,对于在施工中的具体情况却没有进行说明,这将会给以后的施工造成严重的隐患。
五、工程图纸不完整
设计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不规范是较普遍的问题,很多设计人员对于工程设计图纸的细节不够重视。许多特征点尺寸标注不完整,给工程量计算、施工操作等带来很大的困难,影响了工程进度。另外,有的图纸缺少必要的性能要求和标准说明。
六、投资概算不准确
在设计环节中,对于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不进行详细分析说明,直接引用以前所做项目的有关内容,使工程预算审定人员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审定金额与工程的实际造价不相符,使工程的投资准确性大大降低。工程单价分析不合理,在单价分析上缺少依据。不考虑当前的市场形势和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照搬以前的项目单价表。设计取费不结合具体的工程情况加以调整,导致工程概算失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的生命线,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质量,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市场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遏制压价竞争、乱挂靠、出卖资质、出卖证章等不良现象。(1)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打破地区封锁。严格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2)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2.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质量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1)要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设计人员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勘察设计产品作为设计宗旨。(2)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组织开展贯彻GB/T19001-2000“系列标准”质量认证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3)加强人才培养,切实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4)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周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以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5)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文件校审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执行签字签章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设计文件须经本单位校审合格后,方可盖章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成果审查。
3.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