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回收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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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方案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1

法定代表人:仰融,董事长。

委托人:宋芦生,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红星路135号15幢302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马驰,董事长。

委托人: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丁华荣,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华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291号西郊井岗铺。

法定代表人:崔建望,董事长。

委托人:丁华荣,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芜湖路31号515室,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和合肥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债务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东方公司将小区以1.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合利公司。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项目的交接。移交后小区项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移交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东方公司总经理给合利公司的全权委托书,此外还有东方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有关法律文件等。

1997年6月24日,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是: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授权丁华荣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该《委托书》上有宋芦生的签名和东方公司章。丁华荣时任合利公司副总经理、华侨公司副总经理、华丰公司董事。

1997年6月25日,华侨公司向江苏省土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出具盖有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一份,内容是:经97年6月25日土产公司与华侨公司核对往来帐项,截止1996年12月31日华侨公司尚欠土产公司48743616.8元,华侨公司确认上述债务无误。

1997年7月2日,丁华荣用华侨公司的信函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是:今收到东方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年7月15日,东方公司致函给合利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华俊和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称因合利公司没有履行完毕《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有关付款的协议内容,同时获如合利公司用东方公司印章和土地证在银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因此东方公司决定收回其公司印章并取消对丁华荣的《委托书》。7月19日,华侨公司致函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称15日来函收悉,“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输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但直至1998年10月,东方公司印章仍未收回。

1997年12月11日,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与土产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土产公司向东方公司预购工程编号为A114、B110、B111、B113、B114、B116栋,建筑面积20155.28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售价每平方米2425元,购房款合计48876550元。第3条约定,土产公司以华侨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载明的债权中相当于购房款的部分全额充抵其应付的购房款,1元债权充抵1元购房款。合同一经签订,土产公司对华侨公司的债权中相当于购房款的部分即转让给东方公司。对剩余部分债权土产公司保留对华侨公司的追索权,但此时应视同土产公司已向东方公司全额支付购房款,工方公司应立即向土产公司开具已收到全额购房款的收款收据。东方公司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影响东方公司和土产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东方公司应于1998年7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土产公司,否则除非土产公司同意,土产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东方公司向土产公司支付购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三方的债权债务转让关系随之解除,土产公司有权依华侨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该合同盖有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土产公司的印章,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签名,丁华俊代表华侨公司签章,张云龙代表土产公司签名。

合同签订当天,丁华荣向土产公司出具了其为经办人并签字的总计48876549.93元的购房款收据,加盖了东方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财务主管、记帐、出纳、审核各项皆为空白。东方公司没有收到汇鸿公司实际的购房款。

另查明,土产公司于1998年1月更名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翠竹园小区B区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8年10月19日,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东方公司要求延迟交付汇鸿公司购买的翠竹园住宅小区6栋房屋。由于东方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构成违约,应于1999年2月28日前支付给汇鸿公司购房款10%的违约金。汇鸿公司同意东方公司在1999年2月28日前向汇鸿公司交付房屋。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为东方公司延迟履行交房义务提供保证并愿意对东方公司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盖有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的印章,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三家在合同上签字。

再查明,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因合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华俊被举被涉嫌诈骗被捕,合同没有得到全部履行。

2001年2月28日,汇鸿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8455643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方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及翠竹园小区的开发资料的真实意思是为办理翠竹园小区转让手续。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与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东方公司的追认,丁华荣的行为应属无权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和翠竹园小区的相关开发资料,客观上形成了丁华荣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的表象。尽管东方公司曾函告丁华俊和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丁华俊也回函称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之用,但此函件没有对外公示,东方公司未能收回其公章,因此汇鸿公司有理由相信丁华荣有权。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东方公司承担。在1998年10月9日的《协议书》中,丁华荣虽然代表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三家签字,但系代表合同一方为保证汇鸿公司债权实现所为,不符合双方的特征。华侨公司对其1997年6月25日向汇鸿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当庭表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因此对华侨公司要求汇鸿公司举证说明债务形成过程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由于翠竹园小区B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汇鸿 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东方公司应履行向汇鸿公司交付A114幢房屋的义务并支付延迟交付的违约金。翠竹园小区A114幢房屋已经出售36套,绝大部分购房户已经入住,因此东方公司还应向汇鸿公司交付与A114幢已出售房屋面积和楼层相同的房屋。由于合同双方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因此对东方公司不能全部交付A114幢房屋的责任问题不予处理。东方公司虽然没有收到汇鸿公司的购房款,但根据合同约定,汇鸿公司对华侨公司的债权转移给东方公司并以此购买商品房,东方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证明东方公司同意代华侨公司承担对汇鸿公司的债务。翠竹园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被确认无效后,东方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汇鸿公司返还购房款。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应对东方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及东方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汇鸿公司与东方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的《<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及《协议书》中关于B110、B111、B113、B114、B116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二、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汇鸿公司交付翠竹园小区A114幢203、204、206、403、405、406、504、505、603、604、605、608室共12套房屋及翠竹园小区内面积为1124平方米的房屋(与A114幢已经出售的36套房屋面积相同、楼层相同);三、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汇鸿公司交付延迟交房违约金1040116.4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汇鸿公司购房款38475386元;五、驳回汇鸿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2288元,由东方公司负担176601.6元,汇鸿公司负担50457.6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负担25228.8元。财产保全费211030元,由东方公司负担147721元,汇鸿公司负担42206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负担21103元。

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汇鸿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一审法院关于表见的认定是错误的。汇鸿公司对丁华荣的权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不能仅凭东方公司总经理开具的授权范围为“经营”的委托书就认定丁华荣享有权。本案名为商品房预售,实为债务转让,即由东方公司承担华侨公司对汇鸿公司的全部近5000万元的债务,而东方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仅为2000万元,对此公司总经理宋芦生无权决定。丁华荣的无权行为不具有代东方公司承担华侨公司债务的权客观表象,汇鸿公司完全能够推断出丁华荣所获授权为有限授权,汇鸿公司认定丁华荣为有权,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2、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双方甚至三方的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3、B区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本案合同标的在法律上明显履行不能,汇鸿公司对此明显疏忽。4、《<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及《协议书》中俣同当事人之间不平等,东方公司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东方公司没有收到预售房款,汇鸿公司与丁华荣竟合谋开具收款收据,其目的就是让东方公司为华侨公司承担债务。汇鸿公司长期以来也一直没有要求东方公司将收款收据更换为正式发票。购房款收据没有相应的基础关系支持,不能适用票据无因性理论。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对华侨公司承诺担债务属自己和双方。对此,汇鸿公司应为明知。5、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汇鸿公司回避并违反了法律规定。6、自预售合同签订后,即使合同已经延迟履行,汇鸿公司也没有向东方公司主张过债权。7、对于合同无效,东方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亦未因该合同无效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东方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8、东方公司对于消除丁华荣非法权的不良影响已尽勤勉义务,包括去函取消对丁华荣的委托并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当庭收缴合利公司持有的东方公司印章。9、《协议书》中载明,华侨公司和华丰公司对东方公司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让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让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不妥。10、一审法院认定B区房屋的预售行为无效,同时却判令东方公司返还38475386元的购房款,是将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房屋预售合同中约定,如东方公司不能履行交房义务,合同解除后,汇鸿公司仍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丁华荣开具收款收据时欠缺相应的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用白条或其他收款凭证代替发票。东方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丁华荣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无效。

汇鸿公司答辩称:签订合同时,汇鸿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聘请了律师参与订立合同。汇鸿公司没有见过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东方公司的委托书中没有限定丁华荣的权限,也没有及时对外公示撤销授权或向善意第三方通知情况。认为丁华荣在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是有权。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丁华荣华丰公司、华侨公司发表意见称:华侨公司与土产公司之间债务的形成是十几年的交易中产生的。华侨公司提出以合利公司收购的翠竹园小区在建房屋以预售的方式冲抵该笔债务,土产公司对合利公民事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是明知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丁华荣向汇鸿公司提供了这份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账目已经进行清理。丁华荣应土产公司要求开具的收款收据时汇鸿公司实际上并未付款。

本院认为:丁华荣作为合利公司和华侨公司的副总经理,在1997年12月11日代表东方公司与土产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时明知东方公司总经理《委托书》的授权目的和范围,在东方公司已取消对其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却仍代表东方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与《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无关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没有权的行为。《<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的内容本身不是单纯的商品房预售,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汇鸿公司实现其对华侨公司的债权,其实质是华侨公司以东方公司的房屋向汇鸿公司抵偿其债务,商品房预售只是以上目的的表现形式。对于以东方公司的房屋抵偿华侨公司的债务,丁华荣没有东方公司任何形式上的授权,汇鸿公司也没有理由相信丁华荣有权。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表现成立不当。丁华荣身为华侨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公司表示以其房产为华侨公司偿债,属于自己的行为,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第3条关于汇鸿公司付款行为的约定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认为丁华荣开具的收款收据表明东方公司同意代华侨公司承担对汇鸿公司的债务的认定是没有依据的。丁华荣的签订该合同时东方公司的行为明显损害东方公司的权益,汇鸿公司明知丁华荣的身份,在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疏忽和懈怠,对该行为无效负有过错。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向汇鸿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汇鸿公司未支付购房款,一审法院认定翠竹园小区B区预售合同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无效,却判决东方公司向汇鸿公司返还购房款,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院对汇鸿公司起诉要求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汇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2

关键词:废旧家电产品;第三方回收企业;回收模式;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F25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2-20 -03

引言

作为一个家电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家电报废高峰期。这些报废的电子电器产品如果处理不当,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极度的环境污染,甚至危害人类的健康。如何合理有效地处理这些废弃家电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第三方回收模式下的相关方利益冲突分析

在第三方回收模式下,生产商、用户、第三方回收企业和政府在整个废旧家电的回收网络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缺一不可。但是各相关方在其中的利益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从政府的利益角度出发,废旧家电的合理回收再利用不但可以增加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减少了资源浪费,而且有效地遏制了环境污染。但是对生产商来说,废旧家电进行回收会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如果回收资源的利用价值低于企业在废旧家电回收上的支出,企业就会处于一个负盈利的状态。[1]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如果废旧家电在第三方回收企业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他们就会将废旧家电送到非正规渠道,这样第三方回收企业就收不到足够高的回收率,不能规模化经营也就很难盈利。另一方面,如果第三方回收企业付给了消费者合理的补偿,那么企业的支出就增加了,为了平衡收益第三方回收企业向生产商收取的费用也会提高,这样就使消费者和生产商的利益相冲突。

一、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博弈分析

(一)政府与企业博弈模型的最优方案探讨

现假设博弈的参与者为政府部门A和生产厂商B,如果生产商对废旧家电采取不负责态度,那么政府就必须花钱治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对生产商进行处罚。因此政府部门的利益(城市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与政府的治理力度成正比,与生产商的不负责程度成反比;生产商的利益与其自身的不负责程度成正比,与政府治理力度成反比;暂不考虑影响双方利益的其他因素。

据此建立政府部门与生产商的利益博弈模型:双方各有三种行为模式,即政府部门有提高治理力度、稳定治理和降低治理力度三种选择,生产商有提高不负责程度、稳定不负责程度和减少不负责程度三种选择。假设政府部门与无证商贩的利益初始状态为双方的力度均为中(10,8),一方变动活动力度(变动治理力度或变动经营活动)可使自身利益同向变动1个单位且使对方利益反向变动2个单位。于是,双方博弈的支付矩阵可表示如表1:

分析支付矩阵可知: 政府部门的占优策略为提高治理力度,即无论生产商选择哪种策略,政府部门都会为追求城市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较好状态而采取提高治理力度的决策;而生产商的占优策略是提高不负责程度,即无论政府部门是否加强治理,生产商都会为更好地改善自身生存状态而提高不负责程度活动。因此,该博弈存在着一个占优策略均衡(A提高治理力度,B提高不负责程度)。[2]

政府和企业均从自身利益考虑,最终的结果是双方的利益为(9,7),但是显而易见,在整个矩阵中,最优方案是(11, 9)。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主动承担责任,政府降低治理力度,反而能使双方获得最佳的收益。但实际上,这个方案的实施是有难度的。

我们可以看出,整体的最优方案为政府收益11,企业收益9,但是如果只看单方面的最优收益,却是政府为13,企业为11。

假设政府采取低治理力度(11, 9),那么,在政府的治理力度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责任,可以将自身的收益提升为10,此时政府收益降低为9。政府为了提升自身利益,加强治理力度,回到(10, 8),再次博弈,双方又回到了(9, 7)。

由于信息不完全,双方都担心对方会加大活动力度而压制了自己的利益空间,所以,双方都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做出了逆向选择(A提高治理力度,B提高不负责程度),就二者的团体理性看来,该占优策略均衡却得到了最差的整体利益。双方陷入了“囚徒困境”。

(二)惩罚制度下合作实现的数学模型

我们设被管理者有两种行为:提倡行为(积极治理)a0 ,不良行为a1 。

一般来说,被管理者的每个行为都会引起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行为成本c(ai ),这是被管理者在进行该行为时自己的资源支出和消耗量;二是来自管理者的控制回报v(ai ),这是来自管理者的奖励或者惩罚;三是来自自然规律的自然回报w(ai),比如,偷懒行为马上就会得到“轻松”这种心理感受,努力工作这种行为能够引起社会对自己能力的良好评价等。

其中,只要行为ai发生,其行为成本c(ai)就一定会发生,因此,成本的发生概率总是1,而控制回报v(ai)则以一定的概率p(ai)发生,自然回报w(ai)也以一定的概率p(ai)发生。

1、惩罚制度下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规则

在惩罚制度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博弈规则是:

对于管理者来说,他只观测a1是否出现,但不观测a0是否出现,即他只观测被管理者是否选择了a1这种不良行为,而不观测被管理者是否选择了提倡行为a0,如果发现被管理者选择了a1,则必会给予被管理者控制回报v(a1)(即惩罚,这种回报取值为负),但由于发现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所以发现a1的概率p(a1)

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行为进行观测,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设这种成本为cb,称为观测成本。同时,管理者向被管理者提供控制回报v(a0)和v(a1)也都需要支付成本,为了简洁,合并称为管理者付出的控制成本,用cv(a0,a1)表示。

对于被管理者来说,该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如果选择了提倡行为a0,则必然得到管理者给的控制回报v(a0),同时还以概率p(a0)获得自然回报w(a0)。如果选择了不良行为a1,则以p(a1)的概率得到自然回报w(a1),以p(a1)的概率得到管理者给的控制回报v(a1)(即被管理者发现后得到的惩罚等),以1-p(a1)的概率得到管理者给的控制回报v(a0)。

等被管理者选择a0这一提倡行为时,管理者观测到不良行为a1的可能性为0,所以,如果被管理者选择了a0这一提倡行为,他肯定会得到v(a0)这一回报。

同时,被管理者选择并实现某种行为,需要支付这种行为的成本,我们设行为a0的成本为c(a0),a1的成本为c(a1)。

2、惩罚制度下企业的博弈树

从被管理者角度看,对于行为管理制度,可以用当被管理者选择某种实际行为ai后,得到相应回报v(aj)的概率p(v(aj)ai)来描述,即在行为ai(i=1,2)出现的情况下,被管理者得到回报v(aj)(j=1,2)的概率。这种描述即是行为管理制度的被管理者回报概率描述。

惩罚制度的被管理者回报概率描述为

p(-c(a0)a0)=1 p(-c(a1)a1)=1 p(v(a0)a0)=1

p(v(a1)a0)=0 p(w(a0)a0)=p(a0) p(v(a1)a1)=p(a1)

p(v(a0)a1)=1-p(a1) p(w(a1)a1)=p(a1)

其中,如果p(a1)=1,表示行为a1完全能够观测且管理者做到了完全观测;如果p(a1)=0,表示行为a1完全不能观测或者管理者没有进行任何观测。

根据上述回报概率描述,可以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的被管理者博弈树描述见图4:

二、第三方回收企业与消费者合作的可行性探讨

(一)消费者与第三方回收企业的鹰鸽博弈

假设消费者的心理价位为p1,第三方企业给出的报价是p2,p1>p2

如果一方妥协(鸽),一方强硬(鹰),则成交价位按照强硬方(鹰)的报价。

如果双方都妥协(鸽),则成交价为p3,p1>p3>p2

如果双方都强硬(鹰),则交易无法实现,消费者需要支付废旧家电的持有成本c1,企业承担因没有实现经济规模的成本c2 (c2

从表2中分析得出:

对消费者而言:

如果企业坚持鹰策略,消费者选择鸽策略是最优方案。

如果企业选择鸽策略,消费者选择鹰策略是最优方案。

对企业而言:

如果消费者坚持鹰策略,企业坚持鹰策略是最优方案。

如果消费者选择鸽策略,企业坚持鹰策略是最优方案。

所以,无论消费者如何选择,企业都会坚持鹰策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选择鸽策略是最优方案,所以最优解为(p2 , - p2)

(二)消费者心理满足的实现[3]

消费者期望自己的废旧家电能卖更多钱,正规企业往往达不到这一心理价位,而只有当企业的报价符合消费者的心理价位的时候,双方的合作才能够有序地进行。要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方法:

1、降低消费者的心理价位

消费者不愿意将废旧家电低价卖给正规回收企业的主要原因是对废旧家电的认知以及对回收活动的参与程度不够,在他们看来,他们只需要将废旧家电卖出去,至于后面的如何拆解、有害物的处理,那都是政府和企业的工作,跟他们关系不大。要想让消费者与正规回收企业合作,最重要的就是让消费者走出这个意识误区,让消费者了解非法拆解对资源的浪费以及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从而自愿与正规回收企业合作。

2、企业从其他方面给予消费者补偿,来满足这一心理价位。

以家电产品的“以旧换新”活动为例,消费者在购买新家电时,如果能把同类旧家电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如果消费者不能提交旧家电,新家电就只能以原价售出。

三、结论

逆向物流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流方式,被人们逐渐认识和接受,其运作的模式也在逐步探索中。实施逆向物流不但可以减少电子垃圾对社会的危害,并且可以通过资源的二次利用,实现经济的增长。研究电子产品逆向物流运营模式,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个规范的逆向物流市场,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参与:一是政府要加强监督、激励措施,对市场中存在的潜在威胁实行严厉打击;二是企业要具有社会责任心,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减少其生命周期结束产品造成的危害;三是消费者自身要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四是第三方回收企业需要主动了解消费者群体的心理动向,在具体的回收方案上实施优化。

参考文献:

[1]姚卫新. 再制造条件下逆向物流回收模式的研究[J].管理科学,2004 (2) :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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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onald J.Bowersox,David J.Closs,M.Bixby Cooper,Supply Chain logistic management,[M].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2:9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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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评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2, 24(5):13-18.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3

关键词:物资;库存;管理

经济全球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对于火电企业而言,不仅面临着产业过剩导致的竞争激烈,更有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快速发展带来的冲击。在不容乐观的形势面前,火电企业纷纷向管理要效益,在库存管理上做文章。如果单从生产的角度考虑,库存当然越充足越好,但是企业必须通盘考虑经济效益,库存积压过多就会占用过多的资金,导致库存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上升。还有,过高的库存量会掩盖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研究库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S公司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物资计划不够准确

目前,S公司物资需求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各基层单位根据基本建设、生产运营、技术改造项目的安排和物资消耗规律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物资采购计划和临时性采购计划。需求计划统一通过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采购中心,公司依据集采目录实施计划分交,其余委托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虽然S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工作流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部分单位物资管理经验不足,及时处理物资计划能力较弱。部分单位对设备运行及损耗情况掌握不准确,导致计划提报的及时性较差,没有预留合理的采购周期,给保障安全生产的物资供应带来困难。部分单位对物料的规格、型号、图号、材质等信息描述不清或不规范,导致计划流转周期长,延误采购,影响生产。部分单位对上报计划审核工作把关不严,没有对所需更换的设备配件种类及数量作出准确判断,没有对设备检修作出个性化分析,促使采购计划量增大,形成库存积压。

1.2库存管理不够科学

S公司不设物资实物库,由二级单位分别设实物库并自行管理,导致整体管理水平参差不齐。(1)备品配件储备定额没有实施有效地管控,缺乏统一、准确的管理基础数据。在电厂机组投产运行初期,对设备运行、检修及备品消耗等信息掌握不全面,导致编报的备品配件储备定额的准确性、实用性较差,备品配件按定额标准完全储备后会造成大量的库存积压。(2)库存资金增长较快,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当前,公司的库存管控工作侧重于过程管控,没有从源头上控制库存增长。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措施,导致部分单位需求计划提报量远远高于实际物资领用量,尤其是等级检修后容易造成部分物资积压,给库存管控造成困难。(3)仓储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要求。由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地域分布较广、投产时间不同,而且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要求,导致各单位仓储硬件设施及软件管理差异较大,给公司仓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带来困难。

1.3修旧利废执行不力

(1)在废旧物资回收处置、修复利用过程中,涉及到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部门三方的业务衔接与配合。但由于部分单位在制度中没有明确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业务中的分工与职责,导致废旧物资处置流程不明确,修旧利废成果无法鉴定,修复物资折算估价无法统计等情况的发生。(2)在废旧物资回收方面,由于部分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在废旧物资回收过程中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严格执行“交旧才能领新,领新必先交旧”的原则。各单位在生产现场紧急领用物资后,物资供应部门后续管控不到位,没有及时催交回收废旧物资,导致部分单位生产现场废旧物资存放较多,且不能及时交回,废旧物资回收率较低。(3)在废旧物资存放方面,部分单位由于库区面积有限,在废旧物资存放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做到分类存放、堆垛合理。将所有鉴定报废的物资堆放在一起,无法做到废旧物资根据材质、类别不同进行分类处置,最终导致废旧物资变卖时的经济价值降低。(4)在废旧物资修复利用方面,部分单位由于奖惩制度不明确,奖励力度不大,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修旧利废工作开展不到位。由于各单位专业技术力量的限制,部分废旧物资修复后的安全性、可靠性得不到保障,导致该部分物资再利用情况较差。

2S公司库存管理优化方案

2.1提高物资计划的准确性

(1)提高采购计划编制要求,重点强调物资规格型号、计划资金、需求时间等关键要素;对各用料单位报来的材料需求计划进行认真汇总、审核、对库;加强计划考核管理,实行临时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从而提高物资需求计划的准确率、合格率、及时率,提升物资需求计划管理水平;按照材料供应的轻重缓急对需求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尤其针对抢修、救灾等急需物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生产正常运转。(2)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物资计划的提报工作。在计划提报过程中,严格按照物资编码要求准确描述物资的规格、型号等特征,按时提报年度、季度、月度物资计划,尽量减少紧急、临时计划的提报次数。提报物资计划时,要充分考虑采购设备的制造周期、物流情况等因素,预留足够的采购周期,确保物资的安全供应。(3)根据年度检修计划及安排,提前对各单位等级检修进行管理提示,及时提报相应的检修计划。及时开展等级检修专项分析,对在检修过程中未及时出库造成积压的物资,溯本求源,逐条逐项查找原因,落实责任,从而提高各单位对等级检修计划领用情况的重视程度,确保计划领用率达90%以上。(4)持续开展现场物资识别培训工作,提高计划部的业务知识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为切入点,深入对标管理学习,提升业务素养,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或培训机会加强物资属性及机组设备、备件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物资管理水平。

2.2提高库存管理的科学性

(1)加强仓储管理。围绕仓储管理申报达标和库容比、月度计划领用率等关键指标,大力深入开展采购计划、仓储案例分析工作。在库存结存方面,更加注重日分析、周总结、月通报,充分利用电子寄售、实物寄售、框架协议等长约采购合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规避库存不断上涨的风险。每月通过库存曲线图提示各单位的库存走势情况,分析库存增加或减少的原因,指导各单位制定对应管控措施。对因库存管理不善造成物料库存超储积压的单位,由物资管理中心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计提存货减值准备金的建议,进一步降低库存物资的积压。(2)平衡利库及调剂调拨管理。加强对各单位平衡利库工作的跟踪,积极开展各单位库存间的利库和同等级机组库存间的调剂调拨工作。按月分析各单位利库情况,对同等级机组的同类型、同型号物资进行统计。借助ERP系统中调剂调拨功能,实现公司内部闲置物资共享功能,进一步加大公司内部闲置物资的调剂调拨,减少不必要的库存占用。组织各单位对现有库存储备物资进行清查,对由于设备技改技措造成的积压物资、储备过量而形成的闲置物资、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废旧物资,按照内部调剂、对外销售、减值、报废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置,进一步优化库存结构。(3)实施联储代储管理。实施多元化储备,实现制造厂代储、第三方代储、联合代储、外部联储、内部联储等先进的储备方式,努力实现跨集团合作,检修备件一体化服务。通过调研和比对形成公司备品配件联合储备目录,利用物资管理系统搭建库存共享平台,帮助各单位实现公司范围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从而提高库存管理水平,降低库存积压的风险。通过供应商走访等方式主动进行业务接洽,进一步扩大联储、代储及长约采购范围,增强联、代储物资的实用性,从而降低库存储备风险。

2.3提高修旧利废的执行力

(1)完善废旧物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及物资管理制度,制定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及利用工作的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建立健全交旧领新、修旧利废的奖惩办法,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管理体系。(2)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根据检修及技改项目材料计划,提前了解应该回收的废旧物资具体情况,制订废旧物资回收计划,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严禁无计划领料。不定期对各生产现场进行跟踪、落实、检查,进一步强化废旧物资回收及现场管理,杜绝废旧物资料丢失浪费现象。(3)规范废旧物资的存放及处置工作。根据废旧物资的种类和性质,分别建立废品库、可修复库和成品库,对所有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出入库手续,建立台账。对于无修复价值的废旧物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物资的新旧程度、市场行情评估价格,分类进行销售或拍卖。(4)全面开展修旧利废工作。进一步细化、科学化修旧利费管理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废旧物资的重复利用数量和品种。对于转入成品库的修复利用物资,采用后进先出的办法进行出入管理和核算。明确修旧利废奖惩方案,物资修复后根据验收情况给予修理单位或个人一定奖励,提高职工修旧利废工作积极性,缓解材料成本压力,达到节支降耗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库存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管理模式,抓住重点、多点发力、全面推进,才能更好地找准库存的平衡点,提高企业整体效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晓光.如何管理库存[J].中国机电工业,2009(6).

[2]张广霞.联合库存管理法在供应链库存控制中的应用[J].中国市场,2008(15).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4

【关键词】 废旧物资 管理 对策

钻井企业废旧物资在形成、管理、处置过程中由于未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当,会使企业蒙受损失。造成资产损失,资金周转困难,严重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行,所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对于钻井企业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钻井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现状:

从目前钻井企业的情况,废旧物资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手段和方式较落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废旧物资处置程序间断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审批后未及时处理,加之近年来钻井企业重组整合比较频繁,造成废旧物资处置间歇式中断,积压多年,有些已超过集团公司使用年限规定,是应该强制报废的“过期”资产。

(二)企业对废旧物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废旧物资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钻井企业废旧物资杂、乱、多,梳理困难,是企业管理上的弱项。

(三)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够

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财务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资产管理各环节无归口,各职能部门无明确负责人,岗位责任不清,从使用部门资产申请报废到处置,管理链条断裂。

(四)日常管理不到位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不善。信息不畅,台账记录不全。管理方法简单,随意拆除可利用部分。财务部门管理不善,按规定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价,没有及时掌握资产状况。实物管理不善,人为破坏、过期变质等原因造成资产流失。

(五)再利用机制不健全

如何根据资产现状,来判断资产是否能够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能带来净收益等问题,鉴定标准不完善,如何实施修旧利废,修旧利废后成本是否能收回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六)监督、奖罚措施不到位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对废旧物资的流失,没有落实领导责任,责任追究未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资产管理各环节没有追究责任办法。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钻井企业精益化管理的需要

精益化管理的主要体现的是科学决策,如果需要的材料无详细的采购计划,会影响管理层的判断,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对废旧物资不能进行科学的鉴定,影响废旧物资再利用的效果;回收的废旧物资管理不善,废旧物资库存积压,管理难度增加。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需要

随着钻井企业钻井速度的不断提高,每年产生的废旧物资不断增加,废旧物资及时完整回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降低资金风险。从目前的统计情况来看,废旧物资的流失还是较为严重的,特别是价值较高、体积较小的设备、材料。所以必须做到废旧物资及时完整的回收,以减少损失。

(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加速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

废旧物资及时收回后,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组织处置,加速资金回笼,把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融资力度,降低财务费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四)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的需要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不明晰,已经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有些单位只知道有固定资产,对无形资产(如科研成果、单位名称等) 的存在和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防范腐败滋生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废旧物资管理不规范,钻井队发生私自处置废旧物资事件较多、累计涉及款项金额较大,此类现象已引起钻井行业高度关注。加强废旧物资管理,也是防范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对策

立足财务资产管理岗位,结合本单位废旧物资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废旧物资管理是钻井行业资产管理的弱项。因职责不明,管理不当、交接不清、违反程序、监督不力等引起的资产流失、资金周转缓慢和管理成本增加等,已成为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解决:

(一)重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

积极宣传总公司废旧物资管理政策,扭转观念,通过讲解案例,风险分析,让全体职工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理顺管理流程,明确、细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点的管理。

(二)对报废资产的形成原因要严格把关,非正常报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按正常报废的,必须依据规定及时办理报废认定及移交或就地处置的手续;对于超期报废在用的应予以奖励;对于非正常报废的,必须安排专人查明报废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按照程序交接

对已经形成报废物资的,应及时对回收方式进行评价,能采取就地回收的,应尽可能减少拉运或存放,实现废旧物资的最高效益。资产交接过程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详细记录交接情况,责任到人,出现交接资产不完整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

(四)定期核对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财务资产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核对盘点废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对于没有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定期上报废旧物资报表、上报数据与实物不相符的单位与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每次清点完毕,对于新增加或减少的废旧物资,均应补充进行效益评价和建议。

(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成立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日常废旧物资的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全面工作。每次处置均应成立由主管财务部门和主管实物部门的领导担任组长的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小组,落实每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进行清理并出具方案。

实物管理部门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财务资产部门要积极协调各单位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工作,负责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资产使用部门要保证实物资产的完整性,不得私自处置。

(六)财务部门在定期盘查、核对的基础上,及时出具效益评价报告

财务资产部门应根据实物管理部门上报的废旧物资报表与废旧物资变动报表,定期对废旧物资的进行盘查、核对,评估资产可收回价值、结合各场点资产管理水平、资产损失情况、资产管理成本等因素,分析资产管理效益水平,出具资产效益评价报告,提出可行的方案。

(七)规范申报程序,完善处置方案

实物管理部门在申报前,组织各职能部门到现场了解资产状况,核对、清点资产,技术部门通过实验和一定的技术手段鉴定资产是否可以修复继续使用,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投产时间、原值、净值、使用寿命、可收回金额等对资产进行价值审查,各部门沟通评价资产无继续使用价值后,经专题会议申请报废处置,处置遵循调剂优先原则。

(八)加强处置过程的全程监督

纪检、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废旧物资管理,针对每个环节制定可行性监督措施,确保每一步处置步骤皆无漏洞。

(九)及时办理会计核算工作

签订资产处置书面合同后,为保证资金安全,预先收取处置价款。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后,实物管理部门及时移交清单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及时下账。

(十)奖罚并施,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监督工作

完善废旧物资管理奖惩办法,对于废旧物资管理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奖励,对于废旧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加大处罚力度。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领导责任,责任追究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办法细化到资产管理各环节。

参考文献

[1]帅佳良.浅析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0.8.

[2]长庆钻井总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2010.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6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处理; 环境资源利用

中图分类号: B834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直以来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从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过程来看,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不但是提高垃圾处理效果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实现有价值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方法。基于这一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性,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环境资源利用的关系,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环境资源利用结合在一起,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效果,满足环境资源利用需要,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果。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但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我国垃圾产生量逐年上升,2001年清运量1.18亿吨,仅有60%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处置,无害化处理的不到六分之一。废旧家用电器、建筑废弃材料、报废汽车和废旧轮胎等回收和安全处置的问题日益突出。露天堆放垃圾会产生硫化物、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滋生病源微生物、蚊蝇和老鼠,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严重危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垃圾围城、垃圾爆炸也严重危害了居民生命健康、生活和工业生产。垃圾污染和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已成为我国城市急需解决的四大环境问题。

垃圾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填埋垃圾。我国对垃圾环境管理实行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垃圾分类收集既提高废品回收率又便于危险废物单独处置。垃圾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首先垃圾混合收集,容易混入危险废物如废电池、日光灯管和废油等,不利于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特别环境管理,并增大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其次,我国人均资源和能源并不十分丰富,垃圾混合收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能源浪费。垃圾混合收集不利于垃圾中可利用物质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降低了可用于堆肥和焚烧的有机物资源化和能源化价值。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制定具体的资源利用方案

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析可知,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可利用的成分,这一部分垃圾如果不进行二次利用,不但会增加处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资源利用工作的开展。为此,城市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并制定具体的资源利用方案,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果。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根据资源利用要求对分类类别进行细化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哪些垃圾需要分类,哪些垃圾需要重点回收处理,都应根据资源利用的要求来进行。为了保证资源利用取得积极效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利用要求相结合是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对资源利用要求有全面了解,并做到满足资源利用要求。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按照资源利用需要制定分类回收方案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想提高方案的制定效果,就要以满足资源利用的实际需要为主,使分类回收方案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资源利用需要,为资源利用提供可靠保证,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效果能够得到全面提高,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发展,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方向指导。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根据资源利用特点提高分类回收的针对性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对于某些垃圾需要重点做好分类回收工作,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基于资源利用特点出发的。为此,我们要认真分析资源利用特点,并根据资源利用需要,提高分类回收的针对性,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够在整体实效性上有所提高。

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环境资源利用原则

从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实际过程来看,要想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效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环境资源利用的结合,就要把握环境资源利用原则,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发展。目前来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以下原则: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实效性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要想最大程度的满足环境资源利用要求,就要对环境资源利用的作用和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我们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只有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实效性原则,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分类处理,才能保证环境资源利用取得积极效果,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的整体水平。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可靠性原则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首先应弄清楚环境资源利用对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影响。其次,应保证环境资源利用的可靠性,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够使环境资源利用更加可靠,保证环境资源利用的整体效果。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可靠性是十分重要的。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全面性原则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许多中垃圾都具有二次回收利用的价值,为了最大程度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果,保证环境资源利用取得积极效益,我们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应把握全面性原则,对凡是具有回收价值的垃圾都进行分类处理,保证环境资源利用能够满足全面性要求。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分类处理既是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果的重要措施。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应实现与资源环境利用相结合,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够满足资源环境利用需要,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果,推动资源环境利用工作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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