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维护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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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维护管理制度

厂房维护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冶炼厂厂房;建设实施;管理;造价控制

引言

工业建设是随着城市发展而逐渐壮大起来的,没有工业的建设也没有国家的富强,更没有世界技术的进步。今时今日,对于厂房建设的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工厂建设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使得环境面临着生态系统紊乱的后果。通过数据表示,经违规工厂建设的化工污染面积正在逐渐扩大,正在逐步威胁到人类的环境生活,而事实上对冶炼厂厂房的管理也得不到实质效果,造价正在逐步上升。人们意识到,进行新型工业化的建设才能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对工厂全面净化才是关键。本文以冶炼厂厂房在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与造价控制为中心,尤其针对造价方面全面展开讨论,首先说明工程造价对工程本身的积极意义,再指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其次作者就如何提升冶炼厂厂房在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了四点建议,为良好控制工程建设实施提供方向。

1.厂房建设实施阶段管理与控制

1.1工程造价意义

所谓工程造价,指的是在具体的某项工程建设中产生的费用,产生的经济同等价值。而在实际生活中,工程造价的计算通常都会产生与工程即将开始的阶段,由于建成一项工程有许多不可定的因素,工程造价就是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活动中算出已定的价钱开支[1]。由此可见,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管理能够很好的估算工程实施的价值与实际意义,这与开发商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地位也至关重要。

1.2工程实施管理与造价控制问题

目前在冶炼厂厂房的建设工程进展阶段中,有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对所需造价不能进行一个有针对性的预测,与最后产生的造价产生较大出入等等。在工程的决策阶段,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不能实现对工程管理的有效控制,另外,对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完成规划后,容易忽略本身建设设计的合理性,盲目减少工程造价金额。没有让工程设计做出合理的调整与规避,不仅给未来的建设带来许多安全隐患,还增加了未来建筑的维护费与工程成本。最后,在施工阶段,控制技术人员知识的缺乏以及对工程不够全面的认识导致难以达到原先的造价控制,新设备以及工艺的运用也无法全面使用,参与度严重不足,众多问题导致了造价金额的失控[2]。

2.提升冶炼厂厂房在建设管理水平

2.1从材料开支的基本方面进行控制

工程的实施中最大的一笔开支在于对材料的运用与选购,在对冶炼厂厂房的建设管理中,应该全面更新观念,适应时展做出适当改变。由于冶炼厂厂房的建设最需要注意的是厂房的防火性能与主要防水防潮问题,施工者应该针对其特点选购最适合的建设材料,更新陈旧思想采用全新的建筑材料,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将运用于材料上的造价降到最低。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厂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材料消耗进行监控,教育全体员工精打细算,节约工程造价成本[3]。

2.2 对造价进行详细记录

要完成对造价的有效管理,从根本上需要完成工程中每一步资金流向的记录,在记录中找到问题的所在,才能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完成记录的前提下,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提出了要求,每个与工程有关的人员都应及时记录下工作情况,确保每一步的核定准确,认真负责,周密细致地在每道工序上完成有关记录。此时,在每一步工作完成后,造价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造价的数据与对未来工程的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及时分析造价的实际开支与数据波动,做到实时的掌握与跟进。对造价详细记录时,避免机械化的工作运转,切记只干不算,乱开支、乱浪费等。

2.3对工程中的变更进行掌控

如今许多工程产生预计之外的开支与费用,造成不必要的财力损失,主要原因是因为工程出现了变更却不能进行良好的掌控。在实际工程中,应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一旦发现资金的不明流向应该开启警报措施,引起人们的重视与警惕。虽然施工当中会出现许多人为控制不了的因素,例如自然环境的恶劣与材料市价的波动等等,导致工期的改变与造价成本的改变,但我们应该在工程中尽量减少防止乱变更,这样才能对其进行更好的掌控。即使变更出现之后,也必须提供足够的技术论据,充分做到文字往来、数字说话、事实说话,并且得到从施工队到开发商的共同认可,达成一致共识。

2.4严格深化与健全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现场签证制度是冶炼厂厂房在开始建设工程前期需要进行的一个步骤,在双方的见证下完成对合同的认可过程,因此我们需要严格深化与健全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如今有许多现场签证管理松散的情况,却导致了很严重的后果,合同的产生无凭无据不受到法律的保护,造成一方的携款逃跑另一方的无可奈何。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签证管理制度才是目前最需要的,只有这样严格现场签证制度,才能杜绝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提高投资效益。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厂房建设过程的控制是企业起步的关键点,想要提升冶炼厂厂房建设的管理,首先要从造价控制入手。对造价控制需要建设的主动性,建设公司应该占有主动权,才能保证对造价的控制。另外,对工厂建设的管理,也需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定与政策,相信通过管理与全面的监督,建设行业必将展现出一副以全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1] 刘艾侠,宇美.浅谈厂房在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和造价控制[J].民营科技,2015,(35):52-53.

厂房维护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环保设备运行管理操维合一

Abstract: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the whole process from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improve the relevant personnel quality, set the perfect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so on, proposed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management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realiz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efficiency unification

Key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quipment operation managementd one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传统的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模式在市场机制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式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模式,实现环保设施运营的专业化、企业化、社会化、市场化。

1.我国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建设起了许多环境保护设施,然而大多数污水处理设施沿用的仍旧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管理模式:由政府或企业承担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费用并运营管理。因此,环保设施运营的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环保设施运营管理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

2.环保设施的前期运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政策,即环保设施与生产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治理方案定得合理,工艺路线正确,设备选型适当,能给后续的设备管理带来极大便利,就需要选择效率高、能耗低、投资省、占地少、运转费用低、操作简单、维护方便的治理方案。

环保治理方案设计时,应结合生产设备运行状况及现场情况,突出设计工艺的先进性、合理及安全性,在设备选型中,应注意选择通用性,便于加工采购。在工程验收时,应做好验收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3. 建立健全科学的设备管理制度

3.1环保经济责任制

企业应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轨道,达到环保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同时检修、同时维护的“三同时”原则,这就要求企业把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指标化考核的范畴,实行环保经济责任制,即把环境设施运行指标同生产指标一起进行考核,将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的好坏同有关人员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做到有奖有罚,奖优罚劣,建立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奖罚制度。

3.2经费保证

当生产设备运转时,环保设施必须运行,生产设备维护和检修时,环保设施要有检修计划和备品备件,这就要求企业在资金计划上形成制度,保证环保设施运行经费的到位,以保证环保设施备品备件供应费用及检修维护费用。

3.3管理制度的建立

明确环保设施的管理职责,做到设备管理有章可循,制定一系列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有关环保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后,按制度要求,将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及管理责任和指标从部门、车间、班组到每个人层层落实,每台设备、仪器、仪表、阀门都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操作人员必须按制度的规定使用、检查和维护设备,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巡回检查等原始记录。

3.4制度落实

对制定的制度进行检查落实、考核,保证环保设施管理按制度进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指标运行达标情况;

2)规章制度、规程是否执行;

3)设备是否闲置不用;

4)设备坏了是否及时维修或保养;

5)运转记录是否真实。

4.实施“操维合一”,推进设备点检工作

为实现操维合一,全员设备管理切实有效地推进设备点检工作,要健全生产作业班岗位操作人员的日常点检,生产作业班专业维修人员的定期及动态点检,机电液专业精密点检,形成三位一体的点检网络。

设备科作为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较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点检作业指导书,制定点检基准和规范的点检程序,对主要设备编制了岗位日常点检表、专业点检表,运用新的诊断技术和劣化理论掌握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收集检测数据,跟踪分析这些状态数据,作好记录以推算出最佳的维修时间,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5. 推行“四化"模式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5.1完善绿色生产体系,实现设备管理的程序化

首先是在日常工作中,从夯实l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HSE 管理体系入手,将岗位责任制、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规程、生产人员的现场作业步骤等49项内容整理汇总,对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完成时限、效果等都作出硬性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精 炼,形成 “工作按程序,程序出效率”的良好局面。加强关键要害部位管理,制进一步规范职工现 场设备操作水平和防范能力。

其次是以绿色生产四步法为重点,围绕“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细分绿色等级,通过绿色生产分析,查找每台设备的安全隐患风险 点、清洁生产控制点,讨论、制定并实施具体可行的绿色防护措施。

5.2强化全过程控制。实现设备运行的精细化

生产过程控制是为确保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对直接或间接 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生产过 程的分析,诊断和监控。通过实施“三精细”,即精细管理、精细维护 和精细操作,不断优化生产运行,进一步提升生产运行的执行质量。

按照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要求,以“看、听、摸、闻、测”五诊法抓好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做到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及时解决。同时,加强网上数据应用分析,中控室的操作人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脑控制探头,监控各大厂房和设备的生产运行情况,协调各岗位快速反应、和谐运行。

5.3严格执行QHSE管理体系。实现设备本质的安全化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令》,使职工生产活动始终受控制度和规范。为使每台设备安全平稳运行,通过五诊法抓好设备状态监控,严格做好设备周检和月检工作,每周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每月对每台设备进行打分、汇总,力争实现“五个到位”,即责任到位、点检到位、到位、清洁到位、分析到位。

5.4实施点检预防维修制.实现设备维护的效能化

以加强设备管理为突破点,将“把设备当成工艺品”理念融进各个环节,促进了设备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重视设备基础管理。对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即分为A、B、C三类。对于A类设备实行点检定修管理,设备的修理采用主动维修和预知状态维修:对于B、C类设备,在确保生产的前提下,采用预防维修或事后维修的方式。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按照流程和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对设备管理制度进行整合和优化,运行效率高。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设备档案、管理台账等管理,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适时进行优化、修订和完善,通过动态管理来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维修为基础,强化设备运行管理。首先是狠抓设备的点检维修和预知维修。设备点检定期维修制是全员维修管理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其次是强化设备管理创新。现代设备管理重点在“管”而不在“修”,设备管理就是经营设备,要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树立全员“把每台设备当成工艺品”的观念,完善全员设备管理网络。

结语:强环保设施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作用,通过全过程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使之得到落实,就能够管理好环保设施,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高效运行,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厂房维护管理制度范文3

企业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2021年月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符合

不符合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操作

规程

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上墙

教育培训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向员工通报排查治理情况

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

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

存储使用危化品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设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应急预案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现场安全管理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出口畅通

生产经营场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

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

危险作业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

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粉尘防爆

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

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问题整改交办

1.

2.

3.

4.

5.

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厂房维护管理制度范文4

在地点的选择上,我们综合考察我院周边环境,为了不影响院内美观,合理利用场地,减少占地面积,同时,考虑因地制宜,尽量减少工程量,降低成本等因素,污水处理系统的最终安装地点选择在生命科学楼楼前草坪的地下,总占地面积约为40m2,地面不设任何建筑物,所有构筑物、工艺设备,包括水泵、风机、二氧化氯发生器、自控系统等均建在地下。排水口靠近市政排水管道与排水井,尽量减少排水管道及电缆的铺设长度。污水处理系统的室外机采用地埋式,施工后恢复地面草坪,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协调美观,室内机安装在距离草坪最近的楼内。

2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及其特点

综合考虑污水水质、水量及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场地周边情况等因素,处理工艺选用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即WSZ-H/O。该设备采用先进的生物处理工艺,集去除BOD5,CODCr,NH3-N于一身,是目前最高效的污水处理设备[5-8]。具备如下优点:(1)设备可埋入地表以下,不影响周边环境,不占用地表面积,不盖厂房,不需采暖保温。(2)钢结构涂料防腐,防腐寿命可达12年。(3)采用推流式生物接触氧化,对水质适应性强,不会产生污泥膨胀,能提高水中的DO。(4)产生污泥量少。(5)设备在风机间设置了新型的吸音材料,噪音低,减轻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6)采取全地埋式,当恶臭气体溶解于土壤层的水分中时,由于土壤表面的吸附作用及化学反应转入土壤中,最终被其中的微生物分解达到脱臭的目的。(7)采用配套自动电气控制系统,设备可靠性高,故平时无需专人管理,只需每月或每季度进行维护与保养。

3消毒方式的选择

废水消毒的目的是杀灭其中的各种致病菌。常用的消毒工艺有氯消毒(如氯气、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氧化剂消毒(如臭氧、过氧乙酸)、辐射消毒(如紫外线、γ射线)。二氧化氯消毒是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成熟技术[5],具有安全、可靠、消毒效果稳定、持续消毒能力强的特点。本项目根据废水处理工艺对消毒效果的要求,采用运行管理方便、杀菌效果良好的二氧化氯消毒方法。

4工艺流程

生命科学楼产生的实验室污水及生活污水流入格栅调节池,在此主要去除较大的固形物,防止提升水泵堵塞,并起到减轻后续设施处理压力的作用。同时调节水量,平衡各时段水质。污水泵将调节池内的水提入水解酸化池(H池),利用兼性菌的水解酸化作用使废水中的大分子有机物降解为易被好氧微生物降解的小分子有机物,然后流入接触氧化池(O池),利用好氧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去除水中大量有机污染物质,并利用硝化—反硝化去除污水中的氨氮,处理水流入斜管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后流入消毒池,与投加的ClO2充分混合,消毒后达标排放。系统产生的栅渣运至校区固体垃圾堆放处与固形垃圾一并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水解酸化池补充生物量,另一部分定期安排市政罐车外运处理。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及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5水质检测

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过的水质完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处理前综合污水水质(依据环评),COD≤2000mg/L,BOD≤800mg/L,SS≤220mg/L,pH为6~9,氨氮≤90mg/L,大肠杆菌群数>24000个/升。处理后,COD≤500mg/L,BOD≤300mg/L,SS≤400mg/L,pH为6~9,大肠杆菌群数≤5000个/升,完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具体检测指标见表1。

6污水处理系统的管理

为保证污水系统正常运行,学院制订了一系列针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管理制度,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水站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废水排放管理制度》《污水站安全操作规程》等。由于该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配套自动电气控制系统,设备可靠性好,平时无需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由学院指派技术人员兼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管理人员需定时巡视污水站运行情况,按时添加药品,详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定期将系统产生的栅渣运至学校的固体垃圾堆放处与固形垃圾一并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水解酸化池补充生物量,剩余污泥由学校定期安排市政罐车外运处理。

7结束语

厂房维护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分类和结构;管理制度;灭火技术

中图分类号:TM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262-02

一、引言

大容量变压器在厂房和发电工程的应用十分广泛,而且大容量变压器成本高,价格昂贵,一旦出现火灾情况就会使人们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所以要处理好大容量变压器的消防安全问题就要先对变压器的结构和使用种类进行充分的了解。

二、变压器的分类和结构

变压器种类的划分主要本着两个原则:即使用功能和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的主要划分为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炉变压器、整流变压器。其结构划分为有油浸变压器和干式变压器。目前我国的大容量变压器主要属于油浸变压器。下面我们就对油浸变压器的结构进行下分析:

油浸变压器分为以下几个系统构建组成:(一)变压器机身,其内部由绝缘箱和绕组线圈构成;(二)绝缘油的管路系统;(三)膨胀柜或油枕;(四)散热器,散热方式分为风冷、水冷、片式散热;(五)压套管(耐高温,带电);(六)低压套管;(七)中性点;(八)调压开关;(九)放油阀;(十)主控制箱(包括压力释放阀,安全气道,净油器等)。

如果变压器需要较高的电压等级时,除了安装高低压套管还有设计中压套管。油浸变压器内部含有大量绝缘油,其着火点在140摄氏度左右。所以只要高压线圈发生短路都有可能引发火灾和变压器的爆炸。

大型变压其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在预防与急救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在预防的角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控制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及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几个方面。

三、消防控制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熟练度,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做出反应。

(二)形成消防管理交接班制度,与岗位交接班同时进行。在交接班时做好岗位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情况记录,在接班人员未收到交接手续前的进行换岗。

(三)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上报维修部们和设备主管部门。并进行及时的维修和事故排查。

(四)在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防内控电话,值班室成员要配置消防值班人员。并保证非有关人员禁止入内。

(五)值班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在上班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六)在火灾发生时第一时间通知消防部门,并及时做好灭火扑救工作,在火灾后及时做好财产损失记录。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备要纳入日常设备检查计划并设专人专职进行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要对消防设备及器械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要建立规范性的技术方案;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要制定带有技术性的维修保养方案,要保证定期的技术检测,以保证在突发事件中及时发挥作用,要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五、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一)新型建筑都安装有烟、温感报警系统,所以对这些设备要通过消防管理部门的认证,并结合自身情况组织厂区内的消防演练,并保证所有的烟控和温控报警设备能正常使用。

(二)消防水泵以及喷淋水泵、水幕水泵要保证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三)送风排烟通道要保证每半年一次的检修,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六、消防器材管理

消防器材在管理上首先要做到设备齐全,而且要保证其随时处于临战状态,要及时对器材进行检验和排查。消防器材要有专门的放置位置,要做到随用随有,并经常对器材数量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和丢失要及时的补充。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对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要及时消灭,按计划进行防火检查,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专项登记,将隐患情况形成书面文字进行下发并整改,要建立检查档案,对整改后的情况做到及时记录。

如发现火灾隐患处在未被消除的状态,各部门应当落实相应的防范与检查制度,要充分确保隐患在未整改前处于安全状态,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召开会议,提共同探讨解决问题,还要及时像单位消防负责人报告,也要同时上报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厂房维护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