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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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

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范文1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含义、内容、作用,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法建议

本框集中介绍了家庭和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包括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两部分内容。

家庭保护:教师在讲述时,要紧紧抓住“家庭保护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最好能举几个典型的正反面实例来进行论证。

教师在讲述家庭保护的作用时要强调,家庭保护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人子女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教材对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关于这些内容,教师最好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进行详细讲解,或者让同学们搜寻自己所见所闻中的典型案例,由学生进行分析,其他同学和教师进行补充,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学校保护:这部分内容,教师可以采用与学生一起对学生每天的在校时间和一个人一生中的在校时间,进行统计的方法使学生对学校在一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成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教学设计示例

提问: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呢?

归纳:

——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都有哪些规定。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1、在介绍完家庭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家庭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家庭保护的作用、内容。

附:案例——“弱智儿遭虐待死亡,无情父母被判徒刑”(详见扩展资料中文字资料3)

2、在介绍完学校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见扩展资料),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学校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学校保护的作用、内容。

下课之前,利用一点时间布置模拟法庭的活动

案例(略)

探究活动

题目:模拟法庭--审理一起家庭虐待弱智儿童的案件

(一)活动目标:

1、熟练掌握家庭保护的相关知识。

2、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程序、职责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体会法律的尊严。

3、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二)教学步骤:

1、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观看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对法庭审理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2、组织学生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根据所给案情进行讨论、分析。

一、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分配角色,担当各个角色的学生组成不同的几个小组进行分头准备。

二、模拟法庭对虐待弱智儿童案件进行审理。

三、全班进行最佳表演奖、最佳组织奖、最佳辩论奖等奖项的评选。

(三)对教师的建议

1、联系法庭旁听或准备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准备相关的资料,当好学生的顾问。

2、充分发动学生来参与此活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想象力。

(四)评价重点

1、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能否恰当运用教材和法律中相关的概念和解释。

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范文2

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因未成年人的身心、知识等各方面发展均尚未健全,自我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较差,容易接受新事物,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也极强,法律的天平遂向末成年人倾斜。我国在刑事方面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立足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下简称《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简称《预防法》),都把这一原则上升至法律层次加以确认。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在实体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立法稍嫌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司法保护时常陷人两难的尴尬境地。

一、司法保护条款的不确定性使未成年人

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面临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表现之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条款,立法采用了选择性的关键词语。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探究立法本意,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对社会的了解、对事物的认识,思想的表达、处事能力等,都受到一定限制,心理承受能力更大大低于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在正确表达个人意见、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面有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做出这样的保护性规定。笔者认为,从加强司法保护的立场出发,应对“可以”做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解,除法定人到场有碍问话或是加大未成年人心理压力和法定人明确表示放弃此权利的情况外,法定人均应到场,同时要对第一种情况严格把握,以防司法机关滥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则更愿意把“可以”理解为“也可以不”。据笔者所调查、接触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近百件,只有极少数案件公安机关在询间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多为奸案中被害人)时法定人到场。讯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人在场的情况则更是风毛麟角。有这样的案例,在庭审中,辩护人以这两款条文指出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法定人不到场,取证程序违法,法庭不应采信。公诉人同样引用这两款条文反驳。法庭最终采用了这些法定人未到场所取得的证据。同样的依据和理由,辩护意见却在强大的国家职能部门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和不堪一击。这样的案例,对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意图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二)《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立法本意当然是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能够注重并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保护。但“可以”一词使本款条文成了任意性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其不良影响是极其严重的。1.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部门不衔接。《预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单就该款条文来说,立法将含糊的“可以”变为确定的“应当”,是一个进步,对人民法院审理有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要求更严格,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专门程序,该程序比普通刑事一审程序对法院的要求更严格,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在审判阶段加大了对末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但是通观该法,却没有对公、检两机关做出类似规定,不知是立法疏忽还是退步?司法实践中,公、检两机关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基本上仍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结果一经提起公诉,司法保护的重担几乎是骤然间就全落在人民法院的天平上。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审理,对大多数法院来说是勉为其难的,于是一般的做法也就干脆仅为之指定辩护人了事,而指定辩护人也往往因过于仓促而流于形式。2.由于审理部门上的脱节,又直接导致了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一一辩护权被割裂(其实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普遍现象,只是由于对未成年人要加强司法保护,这个问题才更加突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其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不论是在侦查、审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不能剥夺其辩护权。针对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立法以指定辩护的形式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刑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这里隐含着这样一层含义:即使未成年被告人明示放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仍必须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但是,法律却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仅仅赋予人民法院,而对公、检两机关则没有任何要求。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和审查时,末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是否需委托律师、辩护人这一问题做出的否定回答,其内涵与对该问题的理解是绝对无法等同于成年人同样内容的回答的。而由于指定辩护被限于审判阶段,致使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比起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更容易被漠视,而且是合法地被漠视了。表现之二,立法用语不准确,司法保护范围有缩小的危险。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成年(亦即司法保护条款)时对年龄直接表述。但对这几处涉及量刑的关键用语,竟是“十八岁”这个非法律用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俗不一,对年龄的计算度量单位,除国际通行的标准法律计算单位“周岁”外,尚有“毛岁”、“虚岁”等说法,而广大农村则更多以农历年沐算年龄,这样让算出来的年龄比以“周岁’,计算出来的法律年龄要大1至2周岁。如此重要的法典出现这样的失误实属不该。虽然在以后的各类司法解释及《预防法》中,均改用了“周岁”这一标准的法律语言,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所有的修正均全部在审判阶段,而审查和侦查阶段则没有修正。刑事诉讼法至今也没有做出修正。还要特别指出,早在《保护法》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在其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反倒用了“十八岁”,实在令人费解。虽然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司法人员都能用“周岁”的概念正确理解,但是不能排除极个别人故意错误理解和一些素质低的人员按照风俗观念理解。只要这个现象尚未得到全部修正,司法保护范围可能缩小的危险就依然存在。笔者曾在全国“十佳”法官事迹报告会中听到一个案例,在复核死刑案件中,承办人深人农村多方了解,终于查实罪犯未满18周岁,从而其死刑判决。可见,十八岁这个模糊概念在司法保护中存在的危险性。将法律条款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可以感觉到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均不自觉的把刑事诉讼割裂了。大多数司法人员特别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都觉得刑事案件一个半月的一审审限太短,并将之与民事诉讼相比。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它将刑事一审审限与刑事诉讼混淆,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后者还包括侦查和审查两个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终极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只是分工的不同。侦查、审查、审判构成我国完整的刑事诉讼,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说在这个整体中,人民法院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毫无疑问,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应当同样负有这个义务和责任。而司法实践的情况却是,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这个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刑事诉讼法以及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却对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做出了不一致的规定,使在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在不同阶段的诉讼权利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范文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个法律条文对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约,这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不能有所选择的,是法律对教育的刚性约束,应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一、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尊重人格尊严,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要把人真正当成“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裕还是贫穷,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未成年人虽小,但也是“人”,也具有人格尊严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仅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角度讲的,更多地是从尊重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尊严,使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的角度讲的。”[1]

这条原则制订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一是由我国的宪法规定。《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二是由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未成年人是一个相对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智力、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的群体,其人格尊严容易受到忽视。所以,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学校贯彻这一原则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以未成年人为本位,不得实施体罚

鲁迅曾指出旧教育的弊端之一是“长者本位”思想很重,在“长者本位”思想的支配下,“学校犹家庭”,校长常以“婆婆”自居,学生“就像一群童养媳”,“就如中国历来的大多数媳妇儿在苦节的婆婆脚下似的,都决定了暗淡的命运”[2]。在这种环境下,儿童遭到极不公平的待遇,“是终日给以冷遇或呵斥,甚而至于打扑,使他畏葸退缩,仿佛一个奴才,一个傀儡”[3]。鲁迅的论述对今天的教育仍有启示意义。因为现在的教育,也有少数教育工作者不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例如,有的经常骂学生,“你真笨!你真傻!真是个榆木疙瘩。”“你简直是个!”“你再学也是那样!”甚至还有教师在学生脸上刺“贼”字,有的强迫学生吃粪便等等。这些行为和语言暴力,对学生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我们要认真吸取这方面的教训,在教育中,要确立儿童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尽量满足孩子们的正当需要,以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2.要从多方面去理解和尊重学生

一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就是要把学生当作与教师平等的人来对待,承认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应有的权利。教师不能随便给学生改名,不能给学生起外号,不能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披露外传,不能私拆学生的个人信件,不能偷看学生的日记,不能搜身等。要注意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益。二是要尊重学生的特点。就是要承认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特的人,教育过程中要认可每个人在认知方式、兴趣爱好等方面的特点,让学生能够有一定的自主选择的空间,而不是强求一律。三是尊重学生的发展。就是要把学生看作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在他们身上必然会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不成熟甚至是缺点和错误,这是学生成长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阶段或步骤。即使一个学生在别人眼里一无是处,教师也应该发现他的发展潜力,并为他制定合适的发展目标,采取适合他的教育方式,让他在现有基础上得到提高。

3.尊重学生但不放任学生

马卡连柯认为:“当我们对一个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这种要求也就包含着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孩子是活生生的生命,美好的生命,因此,对待他们就该像对待同志和公民一样,必须了解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4]尊重学生的人格必须与严格而合理的要求相结合,这是辩证统一的,这一思想是很深刻的。我们不会严格要求一个我们所不喜欢的人。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学生,在尊重的同时,必须向学生提出合理的要求,决不能放任学生不管。

二、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是指教育要紧密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这条原则的理论依据有:一是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没有成熟,教育工作者只有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教育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否则,将适得其反。例如,揠苗助长就是违背规律的做法。二是由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决定。教育除了受社会发展的规律制约之外,还受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的制约。即教育内容的实施、教育方法的运用等都要以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变化的规律为前提,必须遵循人的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这是教育的根本特性之一。

学校贯彻这一原则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进行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是指在一定社会和教育条件下,个体身心发展的各个年龄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质的特征。例如,初中学生性意识的萌发就是这一年龄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性。教育应根据这一特性进行施教。但有的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不注意儿童的年龄特征,结果适得其反。

案例一:某校有位初中女生平时性格内向、自尊心强,有写日记的习惯。一次课间偶然的机会,一女同学无意中发现其书包里的日记,好奇地翻看,并将日记中记录爱情心理活动的一段文字摘抄下来,汇报给了班主任。第二天,班主任将日记中的有关内容在全班学生面前朗读出来,并斥责其考试在即却不好好学习,作为女生不思检点等。当该生失声痛哭时,老师将此视为对自己的不尊重,说学生“要哭就出去哭,知道要面子就别写那样的日记”。消息传开,学校中到处有人对该生指指点点,说三道四。该生觉得再也无脸见人,前途无望,回家后服毒自杀。

这位教师的教育方式是非常错误的,她违背了教育要根据学生年龄特征进行施教的原则。初中生处于青春发育期,身体发育处于第二次生长高峰,性的萌发与渐熟引起心理和行为方式上的一系列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关心、接近以及对性的欲求等青春期所特有的生理、心理现象。初中生在日记中记录爱情心理活动的内容是她们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变化的反映,教师对这个问题不要大惊小怪,而要客观冷静地对待。首先要维护学生的自尊心,注意保守“秘密”,不应该在全班学生面前朗读出来,这样很容易在学生心灵上留下创伤。教师应进行正确的引导,要做学生的知心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忌简单粗暴。

2.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性进行教育

人的发展的规律性主要表现在人的发展的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个别差异性和整体性等方面。因此,教育不能逆人的发展顺序而行,不能混淆各阶段的发展任务、延误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关键期、扼杀学生的个性、破坏学生身心发展的内在联系。但在教育实践中,有些教师常常违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教育效果适得其反。

案例二:有个初三女孩的数学考了97分,本以为会受到老师表扬,谁知老师却对家长说:“你女儿考了97分,瞎猫碰上死耗子。”这位老师不是采取鼓励、表扬、肯定学生的方法,而是从骨子里不相信学生,对学生采用批评、指责、否定的方法。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看,这位老师的做法违背了学生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和整体性规律。一般来说,男生与女生比较,女生情感比较丰富,体验深刻、持久,女生的自尊心比较强,对别人的指责与批评特别敏感。因此,教师的教育应考虑女生的心理特点,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表扬、鼓励为主,这位老师的做法违背了这个特点,是错误的。其次,这个老师违背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整体性规律。人的身体与心理、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德智体等素质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这位老师的做法打击了学生的自尊心与自信心,不利于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最终导致学生失去学习的信心,学习成绩也可能越来越差。因此,教育必须注意全面性与和谐性,这样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

3.要在“最近发展区”的水平上进行教育

这里有一个如何辩证地对待“教育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问题。必须指出,教育一方面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但不能被动迁就学生身心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固有特点,教育应积极主动地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当走在学生发展的前面,要按照“最近发展区”的水平积极推动学生的发展。

三、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教育实践中,教师不能只讲保护,忽略教育;也不能忽略保护,只讲教育,保护和教育要密切结合,相互促进。这条原则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教育、管理的同时负有保护的职责。这和家长的监护是有区别的。监护属私法范畴,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移。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学校不能放弃和转让教育保护职责。学校在教育学生的同时,应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年龄相当的关注和照顾。二是由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决定的。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书育人不仅体现在教师既要注意对学生进行智力的开发和品德的培养等方面,还表现为教师应对学生全面负责,要注意保护学生,时刻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校贯彻这一原则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在教育实践中,有些学校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学率,往往对成绩不佳、违反纪律的学生,动辄以“开除出校”相威胁。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因此,对于学习成绩不理想、经常违反校规校纪的相对后进的学生,学校仍应坚持教育帮助为主的方针,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慎重地予以校内处分,但决不能随意将未成年学生开除出校,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任意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已成为学校教育的顽疾。早在他的《体育之研究》一文中指出:“吾国学制,课程密如牛毛,虽成年之人,顽强之身,犹莫能举,况未成年者乎?况弱者乎?观其意,教育者若特设此繁重之课以困学生,蹂躏其身而戕贼其生,有不受者则罚之。智力过人者,则令加读某种某种之书,甘言以饴之,厚赏以诱之。嗟呼,此所谓贼夫人之子欤!”[5]。由于负担过重,很多学生的身体受到了摧残。有的食欲不振,面黄肌瘦;有的佝偻驼背,未老先衰;有的眼睛近视了,神经衰弱了,身体读垮了,个性的发展也受到严重的压抑和损伤,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因此,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但需要指出的是,“减负”并不单纯是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数量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进行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深刻革新。

3.要保障学生的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一是学校的硬件设施应当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二是学校应对其服务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教师和其他服务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险等等。

此外,学校还要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总之,以上三条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根本性准则,教育工作者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注解与配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 鲁迅.鲁迅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3] 鲁迅.鲁迅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范文4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初中法制观后感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初中法制观后感范文1法律是给人一种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为了让大家在生活中多了解些法制常识,我给大家分享下我学到的一些法制知识吧!

当你一个人在外面行走时,要时刻提高警惕,有陌生人主动上前来和你搭话,给你好吃的好玩的时候,千万不要相信他的话,以免被上当受骗,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学校里老师经常给我们讲些形形的案例,时刻提醒我们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当遇到有可疑人物时,一定要绕道而行,如果遇到坏人时要冷静,机智、勇敢地面对,千万不要慌张,在最近的地方想办法拨打报警电话110,请警察叔叔来帮助自己。如果,独自在家时,要锁好门窗,有人敲门,千万不可盲目开门,应先从门镜里观察是否认识的人,当陌生人说是父母的朋友或同事时应先打电话给家长说明情况,以免被拐骗。

每天,老师和家长都不停地在我们耳边说几句相同的话:路上注意交通安全,放学一定要及时回家,不要在外面逗留,不能闯红灯,以免发生危险事情。虽然这句话简简单单,但是每时每刻都在提醒我们要遵纪守法。然而生活中总会发现有些人闯红灯,在红灯亮时,提醒人们现在不要过马路,但是总有些行人不看警告,在车流中穿梭,让人看了心惊胆战。有时还会造成人员伤亡,交通堵塞。可见,不遵守法规是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啊!每天十字路口,马路上,我们经常都会看见交警叔叔耐心指导,劝说那些乱闯红灯、不守法的人们。

同学们,为了我们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我们要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做一位社会的好公民。

初中法制观后感范文2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倘若没有纪律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做到的,而对于公民来说,惟有能自觉地做到遵纪守法,才可能获得最大的生存自由。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被车撞伤,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有的同学不遵守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忽视学校对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喝酒、沉迷网络、旷课、偷窃、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某,成绩优秀,还是班级里的班干部。有一次他考试考得特别好,爸爸就奖励了他10元零花钱,有同学提议他拿这10钱去打电子游戏机,没想到就这么一脚迈进,他就很快成为了游戏机的“俘虏”,成绩越来越糟糕,视力也在不断下降。父母给的零花钱根本就不够用了,怎么办呢?他决定铤而走险,干脆去偷。有一次,他去一家超市偷东西,没想到在超市出口处被一位老太太当场发现,为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随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头部连击数下,致使老太太当场死亡。痴迷于电子游戏机使他丧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沦落成了一个杀人凶手,这是多么可怕啊。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权益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权益和义务是一致的,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起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初中法制观后感范文3每当我打开电视看法制节目的时候,我的心都不禁绷得紧紧的。每当看到一幕幕骇人听闻的悲剧在我眼前发生时,我都不禁簌簌落下眼泪。这时,我心中总要涌起一个问号——为什么?为什么每天都要发生这么多悲剧呢?我想,这可能是与个人的法律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吧。法律其实每天都在我们身旁。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到关乎国家命运的大事,都离不开法律。所以守法、爱法、遵法、用法成了我们每个人必要的原则。

走在大街上,随时都可以看见有不法车辆乱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有些司机明明知道“宁停三分,勿抢一秒”,可能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些芝麻粒儿的小事,从而忽略了安全和法规的重要性。然而,正是这样的疏忽和大意时刻威胁着大家的生命安全;也正是这样的疏忽和大意,使他们一错再错,最终铸成大错。多少家庭支离破碎,使多少人承受痛苦!如果他们不违反交通规则,认真遵纪守法,那么,伴随大家的就是幸福美好的生活。

在我们的身旁,有很多因不学法不懂法而违法乱纪的的事发生,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无形中就触犯了法律。有一次,我路过乐西小巷,突然看见前面有两个黑影在推推搡搡。走近一看,原来是一个初中生模样的男生手里拿着锋利的小刀对着一个小学生,要他把钱拿出来。那个小弟弟吓得面如土色,苦苦哀求着。初中生仍拿着刀不放,一而再再而三地威胁着那个年幼的小弟弟。在一旁的我清楚地明白,如果小弟弟拿不出钱来也许就会受到伤害,我也吓得心怦怦直跳。但是那个初中生表现出的却是丝毫没有商量的样子,还在继续威胁小弟弟给他钱。我首先让自己努力镇静下来,然后跑到报警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叔叔及时地赶来了,那个初中生被警察叔叔带走了,小弟弟得救了!他向我投来感激的目光,我悬着的心也总算落地了。

我们学生的职责是读书学习,如果像那个初中生一样不好好读书,不遵纪守法,去干害人害己的事。我们的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们学生学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守校内外纪律,就是对自己的保护和对他人的尊重!

“国不可无法,家不可无规,校不可无纪”,我们是小公民,是祖国的未来,随时随地都要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学习法律、懂得法律、运用法律。法律将伴随我们一生,让我们受益匪浅!只要我们学法、守法、遵法、用法。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初中法制观后感范文4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会

通过新闻是将了解到,近几年陆续出现学校附近儿童被拐及暴力事件,特别抽空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6最新版”,深入了解一下针对此类事件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界定如何处理及预防再发生。当自己学完全部法律条文后,发现国家不仅对此类事件及其它很多方面都有详细界定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6最新版”总共包括七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总共有七十二条法律条文,详细界定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成长及享受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的权利和保护成年人的原则,突显了政府执法的主体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的保护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开头提到的拐卖儿童及暴力事件在第四章节也有清晰界定。

政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已有法律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儿童)还是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偏远山区小孩生活教育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及生活教育问题,城里孩子玩电子游戏及网络问题,离保护法界定要求的差距甚远,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近期出现的大量拐卖儿童事件,让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瞬间破灭,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令人深恶痛绝。政府虽有法律明文禁止,但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是频频发生,对青少年儿童成长影响巨大。

虽然理想是完美的,现实是残酷的,但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自己懂得如何去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在自己以后的实际生活工作中碰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伤害时,知道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自己身上绝对不会出现伤害未成年人事情。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如果未成年在成长过程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成长收到严重伤害,祖国未来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在此我呼吁大家都去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祖国的未来(青少年儿童),为了祖国的未来大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好未成年人。如果人人都知道如何去保护未成年人且以身作则去执行,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相信开头提到的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应该会越来越少,犯罪分子根本无从下手。

初中法制观后感范文5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它就像一把锁,让我们有一定的约束,让你不能做一些出格的事。

有的人可能会说,法律总让人没法自由,天天都被压制着,让人实在是受不了。可是,要是没有法律呢?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地进行,也许有些人对这些不以为然,以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没有规则、没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也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些自由吗?当然不能,作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的,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拥护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生活的世界,想象一下,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到处都有小偷,杀人凶手,交通事故不断发生……没人去管他们,社会就会乱了套。那才叫让人受不了。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

有些已经可以上学的小孩却因为父母没钱,或者父母重男轻女不让女孩子读书,这时就会有《九年义务教育法》来保障这些儿童的权益了。只要是适龄儿童就必须要上学。不然小孩的家长就要受到惩罚。国家为了鼓励那些实在没钱的家长让小孩上学,就设立了公立学校。这样小孩可以上学,家长又不用担心学费的问题。

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范文5

同志提出了“以法治国”的重要方针,学校担负着中华民族复新的重任,更应坚持“以法治教”、“以法治校”,为使每位教职工深刻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自觉地以法治教,全校才能以法治校。因此本学期中,在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同时,利用政治学习及工会活动时间,要积极加强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四五普法”重要性教育及<教育法>、<教师法>、<九年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的学习,利用工会活动开展有关法制知识的考试,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以法执教,并真正以良好的师标形象育人。

二、利用各种渠道,努力实施法制教育

1、积极宣传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班主任是实施法制教育及活动的骨干力量,提高班主任对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十分重要。因此,要利用班主任会议积极宣传组织学习,使班主任充分和深刻认识强化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经常、持久、深入地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并把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利用班、团、队活动及校本课程开展各种法制教育及活动

本学期各年级以<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以案释法100例>、<警钟长鸣人更醒>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同时政教处及时印发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给班主任作教育之用。

3、利用宣传栏开展“法制宣传栏”

会同综治办继续搞好“法制宣传栏”,定期刊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禁毒教育等法制教育内容及图片,同时刊出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对学生进行广泛宣传及无声的教育,同时营造法制教育的氛围。

4、利用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5、召开法制教育报告大会1-2次

6、利用校本课程各班组织收看<让孩子远离犯罪>的影片。

7、积极与德育基地奔牛影剧院联系,组织学生观看有关法制教育及“珍爱生命、远离”的影片。

8、利用家长学校加强对家长的法制教育,达到共同育人的目的。

三、积极开展多项法制教育主题活动

1、结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开展“告别三室一厅一吧”及“健康文明上网”签名活动。

2、初一年级开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知识竞赛。

3、结合法制教育内容,开展“做一个合格小公民”、“法在我心中”、“远离、珍爱生命”、“少年法庭”等主题班、团、队活动,使法制教育进一步形象生动化。

4、开展“我与法同行”等法制教育征文竞赛。

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范文6

一、加大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对象、服务途径的宣传力度。

二、加大调解员培训的力度。

三、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根据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如针对的旧城改建宣传拆迁法、未成年保护法等。

五、加大民事法律公证和经济法律公证方面的宣传,提高知晓率。

六、将公证书使用的级别效力及使用范围以及办证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等资料制作成范本发放至各村室,加大宣传力度,方便群众办理。

七、设立公证服务热线,由专人来接听并解答咨询。

整改方案:

一、加大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对象、服务途径宣传力度问题。措施:1、将法律援助对象与条件上墙公示;2、通过普法网、各乡镇、社团援助站、普法宣传栏进行宣传;3、在《法治视窗》编印《法律援助专刊》向党政领导和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社团组织、个人进行宣传;4、在电视、报刊上通过典型案例宣传;5、通过大学阳光学院援助站每周三与周六在司法局门口的法律咨询活动向过往群众宣传;6、通过法律援助11.8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宪法宣传日等特殊宣传日进行宣传;7、编印法律援助须知宣传单在日常接待发放给当事人,承办援助案件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再次向当事人宣传。

责任部门:法律援助中心

二、加大调解员培训的力度的问题。措施:1、以各镇(街)为单位,举办调解员业务培训班1-2期;2、召开调解员工作会议时穿插业务培训,通过“以会代训”不断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3、以区为单位继续组织和办好全区人民调解主任培训班。

责任部门:基层科

三、加大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宣传问题。措施:1、根据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如针对的旧城改建宣传拆迁法等。充分利用普法网和村、社区的网站、《法制视窗》广泛宣传重点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下阶段着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口普查、拆迁、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力度。近期将与区教育局、《法眼》栏目联合开展看法眼、学法律、写感想活动;3、继续组织法制(综治)副校长定期到学校开展日常法制教育辅导。

责任部门:宣教科

四、加大公证工作宣传力度问题。措施:1、编印公证宣传资料,加大民事法律公证和经济法律公证方面的宣传,并将公证业务范围、申办公证一般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内容制作成宣传资料发放至各村(居),方便群众办理各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