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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网络保护法案例范文1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部署,夯实工作基础
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六五”普法工作,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我县“十二五”规划,及时批转下发“六五”普法规划,对全县“六五”普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各级各部门都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县上下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2、完善制度体系。制定了机关单位、学校、企业、镇(街)、村居5个不同类型的“六五”普法考评标准,为全县“六五”普法验收提供依据,形成了职责明确、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等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考评制度,促进“六五”普法工作规范化发展。
3、健全普法队伍。成立了“六五”普法讲师团,聘请一批法律专家型领导、律师等为讲师,定期开展法律“六进”巡回讲座;加强基层普法队伍建设,以基层干部和农民工为主体,设立“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11个。
4、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把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县本级经费从“六五”普法开始按人均0.1元的标准核拨,为普法工作提供扎实物质保证。
(二)创新普法形式,增强工作实效
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与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我局紧扣“六五”普法规划,不断创新形式,精心组织安排,稳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丰富载体,探索新形势下的普法方式。一是加强网络媒体宣传,扩大法制教育影响力。在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法制栏目、节目、专版。制作了司法行政工作专题电视宣传片,重点介绍司法行政机关的便民利民新举措、帮扶助困新亮点;开通了手机短信宣传平台,通过手机群发短信开展法制宣传,编辑制作法制宣传小册子,通过以案说法、律师释法、法律答疑等贴近实际的宣传报道,弘扬法治精神,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和道德素质。二是开展法律宣传系列活动,丰富普法教育内容。县法宣办在每年上半年和“12.4”法制宣传日与县直有关单位联办两场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制图片展览、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等活动,成为我县普法工作一大品牌。县国税局结合每年4月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工作,推出了“税邮直通车”等特色税收宣传项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普法实效,深受群众欢迎。三是充分利用“三送”工作平台,积极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活动。组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开展送法下乡,宣传法律法规和惠农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涉法疑问,帮助群众解决在生产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同时专门印制了4万只环保宣传袋、2万册司法行政服务手册,免费发放到农户手中,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
2、突出重点,加强对特定人群的普法工作。一是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完善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依托党校授课和干部在线学习城等方式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二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进校园活动,通过配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组建“五老”干部宣讲报告团、开展“小手牵大手、父母子女同学法”等形式,法律进校园工作已成为常态化。今年上半年,我们以市人大来我县调研《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为契机,协同相关部门大力宣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长深入到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上法制课。三是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抓好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县工商局坚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评选诚信个体户”等活动,通过评选活动,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鼓励争创先进氛围。县环保局开展了“进企业大走访”活动,定期带法深入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学法、用法。同时,还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团,与县15家重点企业结成帮扶对子,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四是加强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大程度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每月至少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一次法律知识学习,邀请专家为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举行劳动就业、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3、服务大局,开展专项整治法制宣传工作。近几年来,我局紧密结合全县“十二五”发展规划,围绕“构建和谐平安”的总体目标,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依法治地、治水、治路、治污、治违等专项治理的法制宣传工作,主动介入拆迁拆违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为党委政府办成大事、办好实事、办妥难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2012年8月,县法宣办与县电视合摄制了关田“2011.11.2”部分群众堵塞公路事件警示教育片《悔恨的泪水》,在县电视台连续播放了一个星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教育效果。一批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重点项目建设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
(三)推进基层普法,夯实基层基础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基层是关键。我们通过加强村(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基层的法治化水平。
1、扎实推进法律进村(居)活动。一是培育农村“法律明白人”,协助镇街、村(居)调解本区域内的简单民事纠纷,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二是壮大了农村普法骨干力量。会同县、乡两级组织对村(居)两委干部进行法律等知识培训1000多人次;三是完善村(居)普法宣传资料,县法宣办向基层赠送《农民基本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案例汇编》、《务工人员法援指南》、《司法行政职能宣传手册》、《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等农村“六五”普法读物数10余种、5万余册。依托全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129个终端站点,提供以案释法案例,丰富了乡村学法资料;四是积极推进社区“五个一”(即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律图书角、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队伍、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建设,全县律师所、司法所与社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2、全面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全县各村(居)委会基本实行了村务决策听证制度,村集体会计委托制度,村集体资产出让、资源开发利用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四民主两公开”制度普遍落实,村(居)民普遍开展自治活动,涌现了2个“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二、存在问题
1、有的部门对法治文化建设不够重视,认为法治文化建设是软性任务,很多东西看不见、摸不着,见效慢,不如抓经济发展、城市建设那么容易出政绩。
2、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体制不够完善,在管理和实际开展工作上缺少有效的规范。
3、各部门沟通协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虽成立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有的具体工作往往由县司法局或县法宣办孤军作战,工作开展起来存在很多困难,没有形成应有的规模和效应。
三、有关建议
(一)强化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创新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动力源泉。法治文化建设面临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一,要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要通过举办“法制大讲堂”、“法律沙龙”等形式,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通过开展融知识性、趣味性、艺术性和娱乐性于一体的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演唱会、法制摄影和书法、美术展览、动漫展览等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第二,要构筑法治文化人才高地。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努力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事业各方面有号召力的领头人和一大批专家、学者、能工巧匠。要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骨干的专业辅导,积极为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建立和完善优秀法治文化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将成果突出的优秀人才纳入“六五”普法表彰奖励范围。第三,要创新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以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要适应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多采用接近大众、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表现形式。应更多地依托现代通信手段和网络等各种媒介,通过公益广告、手机短信、普法网站,运用图片、文艺节目、法制短信、法制动漫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
未成年网络保护法案例范文2
[关键词]残疾儿童;儿童虐待;易感性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儿童虐待,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真正将其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也不过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事情。尽管如此,随着世界各国对儿童福利及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儿童虐待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检索美国心理学会的数据库可以发现,与儿童虐待和忽视相关的论文,由60年代的不足百篇,急剧上升至如今的20000余篇,更有专门的《儿童虐待与忽视》杂志对该问题进行研究。
广义的儿童虐待(Child Abuse),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根据行为者的行为方式及主观意志,又可将儿童伤害大致分为躯体虐待(Physical Abuse)、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待(Sexual Abuse)和忽视(ChildNeglect)四类。
一、儿童虐待的发病率
尽管人类社会已经踏入21世纪,但对儿童的虐待与忽视并未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减少。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虐待儿童事件近年来呈直线上升趋势,由1999年的11000多起,迅速增长至2005年的34000多起。而根据美国的研究数据显示,儿童保护中心每年收到300万起儿童受虐报告,其中三分之一被确认。在这些被确认的案例中,儿童忽视的比例最高,占55%,其次是躯体虐待,为23%,待占10%,情感虐待占4%,其余为未分类。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虐待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而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形式,如在躯体虐待与待中往往包含一定的情感虐待。尽管世界各国在儿童虐待的发病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儿童虐待普遍存在于各国社会,成为影响儿童健康的一个重要威胁。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人们对残疾儿童的关注常常集中在对其基本需求的满足,而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残疾儿童也存在着遭受虐待与忽视的可能。实际上,由于残疾儿童自身的特殊性,其更容易成为儿童虐待的对象。国外学者曾对儿童虐待在残疾儿童中的发生率进行过统计,并与正常儿童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与正常儿童相比,残疾儿童更容易成为虐待与忽视的受害者。Spencer等人2005年所发表的研究数据表明,英国残疾儿童罹患儿童虐待的比例是正常儿童的7倍。2000年,Sullivan与Knutson对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公立学校及教会学校就读的儿童进行调查,总共涉及超过50000名儿童。研究者发现,相较于正常儿童9%的受虐待率,残疾儿童远高于这一数字,达到31%,是前者的3.4倍。其中,残疾儿童遭受忽视及躯体虐待的可能性均为正常儿童的3.8倍,遭受待的可能性略低,但也达到3.1倍。另外,儿童被施加虐待的可能性因其障碍类型而有所不同。患有躯体残疾的儿童经历儿童虐待的比例是正常儿童的3倍,而对于患有发展(言语及语言障碍)和智力缺陷的儿童来说,这个数字为3至4倍,行为障碍的儿童更是高达7倍。
二、残疾儿童的易感因素
现有的研究数据显示,儿童虐待与忽视已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残疾儿童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更是这一威胁的易感人群。尽管残疾儿童由于所患障碍类别、程度不同,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依然存在着一些共有的因素,使他们成为儿童虐待的受害群体。
(一)社会原因
儿童虐待并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态度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对残疾儿童的态度。自古以来,人们便倾向于采用一种悲观的眼光看待特殊儿童,将其视作社会的负担,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减少甚至消灭残疾人。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这种现象并不鲜见(远的如古希腊斯巴达人对初生婴儿的筛选,近的如纳粹的安乐死计划,美国的优生运动等),人们总是采用强制或暴力的手段来对待群体中的特殊个体。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残疾儿童的虐待与忽视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在现今社会下,人权意识的增长,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教育宣传工作的深入,使得人们的道德素质得到了空前提高,对残疾人的态度也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善,不再像以前般一味地否定。但是,这种改变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对残疾人的歧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对于社会上大部分人而言,提起残疾儿童,他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排斥,而非宽容、接纳。他们将残疾的个体视为“不完整的人”,认为他们与正常人相比,并不享有同等的权利,当他们面对残疾儿童时,他们通常的做法是保持距离,甚至孤立。另外,有相当数量的人认为,残疾儿童对痛觉的反应是迟钝的无法像正常儿童那样体验“痛苦”的感受,因此,即使有虐待与忽视现象的存在,也往往全被人有意无意地忽略。正是因为这些偏见的存在,使残疾儿童成为各类儿童虐待事件的受害者,一旦其抚养者遭遇情绪或经济压力,便会将残疾儿童作为释放压力的对象。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但同时也是儿童伤害的主要发生场所,有资料表明,绝大多数儿童虐待事件发生在家庭中。因此,家庭环境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残疾儿童的降生,对每一个家庭而言,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应激事件,文化水平较高、情绪成熟的家长往往能理性乐观地对待这一事实,将自己的爱倾注给孩子,而文化水平低、情绪不稳定的家长则常常抱怨老天的不公,将残疾儿童看作家庭的负担,对子女报以冷漠的态度,从而影响了家庭机能的正常发挥,为儿童虐待埋下了潜在的威胁。另外,家庭压力,尤其是育儿压力的存在也是产生儿童虐待的重要原因。父母照料儿童能力不足,处理与子女关系的方式不恰当,都会造成父母的不安情绪,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急性生活事件的发生,夫妻关系不和谐,单亲家庭,则会进一步加剧父母面临的压力,一旦压力超过父母承受能力的临界值,便有可能以虐待或忽视的方式体现出来。除此以外,父母童年经历也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有学者因此提出“循环虐待”理论,认为有童年期虐待经历的父母,其成年后对子女施加虐待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三)个人原因
尽管尚未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生理上的缺陷与儿童虐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有关学者对正常儿童的研究显示,受虐待的儿童往往具有一定的身体或心理特征,而残疾儿童本身的
特点,无疑加重了其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对照料者的依赖。残疾儿童遭受虐待与忽视的易感因素之一,便是其由于生活自理能力的缺失所导致的对照料者的依赖。而且,与其他几个因素相比较,残疾儿童对照料者的依赖是长期性的,甚至可能贯穿其终生,因此在其一生中一直都潜伏着遭受伤害的危险。残疾对儿童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或部分丧失,他们不能像正常儿童那样掌控自己的生活,必须在在父母或其他照料者的帮助下才能完成简单的日常生活,再加上与社会的疏离,使他们对抚育者的依赖性大大增强。这种对他人的依赖(不论是生活上的或是情感上的)常常为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增加了其遭受伤害的概率。尤其是肢体残疾、智力高度落后以及自闭症儿童,其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如厕、洗浴、穿衣等日常行为,都需要在别人的照料才能完成。照料者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接近残疾儿童,在此期间即使发生身体上的接触,也被视作合理的照料程序,长此以往,极易演变成待,危害儿童健康。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单一、固定的照料者不仅意味着儿童对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也意味着一旦发生虐待事件,其被揭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增加了儿童遭受虐待的危险系数。若要预防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一个有效的手段便是拓宽其社交范围(如医生、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增加照料者的人数,将每个照料者的行动都致于他人的监督之下,增加其犯罪的风险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即便无法完全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使儿童在第一时间接受治疗,将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言语表达能力较差。沟通困难也是导致残疾儿童虐待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因生理缺陷引起的功能障碍是导致残疾儿童沟通障碍的首要原因,如身患言语障碍的儿童会由于语言功能的受损而无法报告虐待的存在;聋童往往会因听觉功能的损伤而无法正确理解他人的询问;智力落后儿童则在理解他人意思与口头表达这两方面都存在问题。sullivan等的研究认为,伴随各种障碍所产生的交流困难经常会妨碍残疾儿童对虐待事件的叙述。尽管有学者及社区工作人员尝试采用符号化的语言系统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有一点始终无法克服,即这些符号化的语言系统缺乏精确的与性、身体或虐待有关的“单词”,因而无法帮助残疾儿童确切地表达其想法。情绪体验是产生沟通困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遭受伤害的残疾儿童,往往会带有恐惧情绪,担心一旦报告,便会受到施虐者的报复;另外一种较普遍的情绪体验是羞愧感,即羞于向他人启齿受到伤害的经历。由于儿童虐待的施虐者以照料者居多,出于对照料者的依赖及需要,儿童常常会陷入矛盾而不知所措。如果选择沉默,则意味着还将受到伤害;而一旦说明事实,便有可能失去照料者,正是这种情感上的联系,使得残疾儿童在犹豫中一次次错过了自我保护的机会。除了以上两点,教育工作的不到位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因此,教育者在进行文化知识的传授时,也应注意对儿童虐待知识的普及,尤其是性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如上文所述,儿童的虐待问题是一个方兴未艾的热门话题,近40年来涉及儿童虐待研究的论文多达两万多篇,但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却是,其中明确以残疾儿童为对象的研究尚不足千篇,这显然与残疾儿童在整个社会的比重是不相称的。而在已发表的文章中,也存在或多或少不足,如以下几个问题:
(一)定义问题
但凡各种学术研究,概念的清晰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在对残疾儿童的儿童虐待进行研究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义的确定。首先是对“残疾”的定义,尽管世界各国法律对残疾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碰到的困难便是内容太过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者常常会根据专业背景而选择不同的定义,如医学工作者往往会采用医学上的标准,教育工作者则可能会将残疾儿童与一切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同起来,而一般的社区工作者则因专业知识的缺乏大多根据个人的理解来进行判断。标准的模糊不仅增加了操作的难度,也降低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因此常成为批评者质疑的焦点。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儿童虐待”,尽管目前对儿童伤害的类型已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但除了待和严重的躯体虐待外,对于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其它类型尚缺乏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儿童忽视,由于各国经济、文化、传统观念、生活习俗上的差异,迄今未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二)抽样及信息搜集问题
对残疾儿童虐待事件研究的一大争论,在于残疾与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是残疾导致了虐待,还是虐待造成了残疾。尽管多数研究均表明,残疾儿童受虐待的概率远高于正常儿童,但也有文献指出两者之间并无显著性差异,残疾与虐待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即便在持前一种观点的研究中,对于流行率的分析也并不一致。有学者指出,结果的差异来源于被试群体的选择以及信息搜集过程中的偏差。在不同的被试群体中,残疾儿童所占的比例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充分的代表性,因此影响了结果的推论。基本信息的缺失也是导致结果出现分歧的原因之一,这一方面是由于程序上的缺陷,如在对儿童伤害事件进行登记时并不要求记录儿童的残疾状况等基本情况,从而遗失了大量宝贵的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记录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所致。因此,信息搜集程序的完善及相关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显得必不可少。
(三)研究的片面性
所谓的片面性,指在研究过程中,仅仅考虑儿童虐待的一个或两个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影响。如儿童忽视现象,尽管在各种流行病研究中,忽略始终排在儿童伤害的首位,但遗憾的是鲜有文章专门讨论残疾儿童的忽视现象。另外,已有资料大多仅限于儿童虐待的流行病学研究,关注各类虐待与忽视的发病率,且忽略了各种虐待形式的共同作用,尤其对儿童的长远影响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四、残疾儿童虐待的预防
当前,儿童虐待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关注。不少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如制定法律、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来唤醒公众的意识,预防儿童虐待。考虑到中国社会的情况以及国外的经验,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维护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的利益,使其免受儿童虐待的伤害。
(一)完善立法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综观世界各国,纷纷把立法作为预防儿童虐待的重要举措。例如,美国于1996年出台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置法案》,并在1997年颁布了《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日本自2000年5月公布并实施《防止儿童虐待法》后,经过4年的使用,于2004年4月对法案部分条款进行修。相比国外,我国在法律制度上依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尚未有专门针对儿童虐待的法律颁布实施,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婚姻法》中有个别条款提及,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残疾儿童保护的当务之急。
(二)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
发挥机构的作用是儿童保护的一条有效途径。上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相继成立了专门预防和处理儿童虐待的机构与组织,其成员来自各学科领域,包括儿科医生、司法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尽管我国在这方面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可喜的是,国内有关部门已注意到这一点。2006年3月,我国第一个由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共同组成的专业机构――“陕西省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协会”在西安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建立机构的同时,还应规范相关程序,对儿童虐待实践详细登记并及时上报,从而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三)加强执法
好的法规要发挥作用,离不开严格的执法,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应注意做好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先锋力量,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任务主要表现为:与社区等部门紧密协作,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社会宣传与教育
要减少儿童虐待行为,最好的办法是从思想上进行预防。新闻媒体由于其资源以及宣传网络上的优势,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体宣传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儿童虐待的认识,也可提高政策制订者的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促进儿童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社区的宣传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社区可以利用自身贴近群众生活的特点,通过黑板报、社区讲座等形式,普及儿童虐待知识,教导家长正确的养育儿女的方法。另外,学校也可设立相关课程,帮助儿童识别虐待行为,并教授应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