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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保护法范文1
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县人大检查团: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两法”。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教育系统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两法”,并将“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平时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个专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
三是广泛宣传“两法”。各乡镇的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还通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让学生家长了解“两法”知识,了解“两法”内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疏导为主,防教结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正面疏导,强化守法意识。全县各中小学普遍将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之中,通过课堂上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邀请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制专题讲座,使学生初步建立起法制观念。各中小学都组织开展了以“重礼仪,讲公德,告别不文明行为”、“孝父母、尊师长、爱同学”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感受到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每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在正面教育上,内容突出针对性,形式突出灵活性,对象突出层次性,语言突出通俗性,把“两法”编成顺口溜,如“法律就在我身边,我与法律密相关,科技兴教最重要,国家安定民长安”。为了随时排解学生心理障碍,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咨询信箱,责成有事业心、责任感、懂得学生心理排解方法的教师从事学生心理疏导工作,使学生有闷话可说,有委屈可诉,避免了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守法观念。一方面加大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整顿力度。为了减少校园周边环境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学校主动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深入剖析反面事例。各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学期都到校举行“以案说法”报告会。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自觉地遵法守法。
三是培养师德师风,全力抓好“控流”。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为人师表活动的意见》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了以“爱生、敬业、奉献”为主题,以“十讲十比”为主要内容,以“学、查、改、做、评”为主要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和行风建设大讨论,引导广大教师把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作为师德修养的核心内容,形成高尚的师德师风。为使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杜绝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发生,保证未成年人身心不受到伤害,保障其健康成长。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维护,使学生的身心得到保护,使学生恋校爱师情结越来越浓。每年的3月和9月是我县集中控辍活动月。在活动月中,学校都组织广大教师走街入户,深入未成年人家中,宣讲《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动员家长支持子女入学。还通过制定《校规师约》,落实包保责任等项措施,使未成年人在校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目前,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学生辍学率也下降了3个百分点。
四是创设良好条件,维护学生权利。为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的条款内容,我们狠抓了危房改造和薄弱校建设工程。制定了《扶余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向上争取资金。2002年共投资216万元,改造危房5162平方米,全县共改造薄弱校69所,争取外部投入资金120万元,有9所薄弱学校彻底改变面貌,其他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3年寒假期间,一次性撤并学校34所,减少编制300个,每年节约资金百万元,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整体办学水平。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恢复县制几年来,始终把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对图书音像经营单位实行统一的进货渠道,有效地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产生不良影响的节目进入流通领域;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待未成年人,规定了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待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外,严禁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严禁14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伴进入网吧;积极引导、扶持、培育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每年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2次大规模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定期将收缴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集中销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工作的关键,尤其是加强了对涉及未成年人较多的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的管理,针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状况,制定了控制压缩娱乐场所总量的办法,并先后多次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坚决严惩接待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各相关执法部门集中开展了“扫荡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专项治理工作,并对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出重拳。做到早发现、快解决,打击有力,决不手软。2002年,共对文化娱乐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16张,惩处了21家违法违纪文化娱乐场所。通过对全县文化市场的检查,有力打击了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净化了全县文化市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两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剥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二是缺少适合于未成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三是个别文化娱乐场所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下步工作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普法规划,并单独制定“两法”普及方案。宣传要向深度、广度扩展,要体现宣传效果,常抓不懈,要突出重点,扩大面上的普及宣传。要突出教育系统这个重点,把普及“两法”与普法结合起来,扩大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使“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面不断扩大。
未成年的保护法范文2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
未成年的保护法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权利保护 家庭保护 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共同义务。当下,造成未成年人权利侵害的几大类棘手问题尚未解决,又有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接踵而来,这使传统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所重视的“规范-制度”略显无力。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然不可能面面俱到、事事入微,因此家庭保护就立足于补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国家层面的缺陷。
一、未成年人权利的家庭保护解读
未来社会能够企及的高度有赖于未成年人最终具备何种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特有的功能决定的 。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家庭保护。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情感交流、人际往来、语言学习、智力开发 并在潜移默化中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形成了个人独有的做人做事的格调。因此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权利家庭保护缺失的原因
(一)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忽视
与遗弃不同,对未成年人的忽视并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故意而为,但在客观上同样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 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自己独自活动或者因好奇心驱使,无意识自身会受到伤害而接触导致的伤害比例很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防范”课题组调查表明 ,在被调查的5000余名学生中,曾经在家中“玩耍中受伤”、“被刀或玻璃等划伤”、“摔伤”的比例均高达50%以上。对于年幼无知、防范意识和自理能力都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不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家庭环境,对其照顾不周或缺少必要的教育,未成年人有可能随时发生意外。
(二)亲职教育的缺失
近年来,全社会逐渐深刻认识到家庭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方面举足轻重的地位,开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强化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强调“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亲职教育”一词,亲职教育是指引父母“如何扮演角色,调整亲子关系,认真教育子女成器成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是我国仅有的对亲职教育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父母对子女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传统观念使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的内容“无用武之地”,由此可见,这些父母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层面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三、未成年人权利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具体分析如下:
(一)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越位”
1.期望导向有误问题。“中国梦”彰显的是国家情怀和发展蓝图,家庭的“育儿梦”则是父母寄予下一代的厚望。我国的家庭蔓延着一种群体性焦虑。尤其是在城市家庭中,父母总怕自己的孩子落在人后,输在所谓的“起跑线上”,开始不断地将起跑线前移,除去胎教、3岁前的智力开发不说,3岁的孩子就已经开始上各种培训班。这种操之过急、过于恐慌、揠苗助长的家庭教育实质上是一种背负着分数竞争、名校崇拜、满足父母攀比、虚荣心理的反教育现象;此外,父母的期望与孩子的特点和需求大相径庭的情形也很普遍,如花重金择校,进“尖子班”,该做法忽略孩子自身的学习能力水平,会使孩子失去学习的信心甚至发展为厌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家庭暴力问题。2013年初,15岁的初中女孩因不学习看视频遭父亲训斥,挨父亲巴掌后报警称其父对其使用家庭暴力,民警和家人劝说无果,女孩坚持“让爸爸坐牢”引热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很显然,父亲的这一巴掌并未上升到“家庭暴力”的高度,但是我们身边家庭暴力却是现实存在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中表明 ,家庭暴力是少年儿童遇到最多的伤害,在被调查的3508份学生问卷中,分别有59%的孩子在家中挨打,其中3.5%的孩子经常挨打,56.5%的孩子偶尔挨打;有84%的孩子在家里挨过骂。少年儿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9.2%的孩子产生过死的念头,18.1%的孩子想离家出走,8.4%恨不得与父母拼了,还有6%的孩子想长大后找父母算账,只有28.5%的孩子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反抗愿望极其强烈,甚至存在自毁的想法来报复施暴者,这种情况令人警醒。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缺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是当前家庭“缺位”的最主要的表现,以“空巢家庭”、 “单亲家庭”“临时家庭”为例解析:
1.空巢家庭监护职责的缺失。空巢家庭原是社会学者在研究“家庭生命周期”时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老人生活,剩下老人独守“空巢” 。在本文中的空巢家庭是指在家庭中,由于父母外出谋生或其他原因,未成年人和老人一起居住的现象。这种现象以“留守儿童”以及服刑人员子女所生活的家庭尤为典型。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不是生育而主要是教育和保护, 特别是小学和初中这个年龄段的子女更需要父母的关爱。 亲情的缺失导致孩子缺少安全感、模仿对象、积极的情感互动以及心理支持和道德规范等从而使其留下心理隐患问题、对社会缺乏正确认知、容易出现人格异化等连锁问题。
2. 单亲家庭监护职责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基于此,我国的共同监护对以父母责任为出发点,由于父母共同监护责任的缺失,单亲家庭的孩子因为长期只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容易产生性格的极端或偏离,单亲一方很难尽到双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3.临时家庭监护职责的缺失。临时家庭是指生活漂泊不定,男女双方都对未来缺乏信心,在不急着谈婚论嫁的基础上,与他人恋爱甚至同居,怀孕之后要么奉子成婚,更多的是选择放弃。临时家庭直接引发“未婚妈妈”这一现象,成为“弃婴问题”的代名词。近来,我国仿效发达国家建立“婴儿安全岛”以保障低龄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然而,今年年初,广州“婴儿安全岛”因超负荷在试点期间被迫叫停。如此一来,低龄未成年人的权利由谁来保障依然是社会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对未成年人权利家庭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未成年人家庭权利侵害的司法救济体系
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在建立司法救济体系过程中不可或缺。目前,我国少年司法依附成人模式,并未形成独立的体系。个人认为,我们可以在相对成熟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刑法》中将未成年人保护这一部分区别开来,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调查、起诉、审理等章节查漏补缺,在《刑法》中增设新的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目的的罪名等。与此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作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补充,着力制定单独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少年法庭法等。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要让要让立法执法一体化、无缝化。不得不说我国在这条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二)创新国家干预保护形式
未成年人不仅受家庭关系中监护人与子女间的“私法保护”,同时也受国家关系中国家与公民间的“公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对家庭教育有所重视。少年强则国强,家庭保护理念和方法的学习应当成为国民的终身教育,国家有必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社会组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如强化对监护人的管理和培训、实施家庭教育培训工程、搭建互助平台并建立家庭互助组织、加大物质投入有效提供相应硬件设施等等。此外,中央政府可将此类问题的践行情况进行项目化分类,引进考核机制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以便敦促其主动承担相应职责。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公正法治、平安和谐的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来说意义重大。
(三)切实提高家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
家庭保护观念的正确转变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动力源泉,家庭保护包括两个方面:家庭指导教育和父母自身素质的提高。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父母要着力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职责,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授之予鱼不如授之予渔”,有效避免惨剧发生就需要防范于未然,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意识,有目的地引导或告诫未成年人远离不安全因素。家庭教育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父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一个明智的学习者。父母应通过提高个人适应社会变化能力和教育能力,不断的自我充实,与未成年人共同成长。随着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重视程度的增强,父母法律素养的具备与否尤其重要。父母要有法律意识,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在法律框架内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但就目前来看,全民法律素质的提升可以说是我国最大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未成年的保护法范文4
【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可以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发展密切相关,然而,在社会群体中,未成年人又是弱势群体,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尚未完全成熟,也正是因为如此,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给予了未成年人更多的关注和关爱。法律保护是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更是最主要的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策略。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中,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人权的保护也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自然也十分重视人权保护,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也正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所谓人权保护,就是保护人作为社会组成中的个体,即人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所以说,在人权保护的过程中,对于老弱病残、妇女、小孩的保护是基本的要求,上面我们已经提到,未成年人本身就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其基本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而法律作为保护权利的基本途径,自然需要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总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这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的重要体现。
(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依法治国推进的重要方式
依法治国是目前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单的说,就是国家的各项活动,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从人权的角度,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我们社会都应该保护未成年人,而在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中,这种保护除了基本的道德上的保护之外,更多的还是需要依靠法律途径保护,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践行依法治国的体现。所以说,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依法治国推进的重要方式,这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体现。
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方式,国际上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这是以国际法的形式保护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各国在立法中,以单独立法或者立法中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形式实现了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而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现状则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公布,在此之后,以社会发展和实践需求为基础,不断的完善和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订之后,已经基本能够满足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需求。《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以及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护范围等,而分则部分则从家庭、社会、学校以及司法四个角度列明了各个社会主体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基本的责任。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比较详细的规定了社会主体的义务以及未成年人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责任,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明确的法律指导。
(二)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文或原则
除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外,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现状还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中。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些部门法以专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些部门法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在总则中以原则的形式,或者在整个立法中提出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的形式,实现了保护未成年的目的。我国《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比较多的,不管是从定罪方面,还是在量刑中,以及刑法的执行环节,都有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而《民法》中,也有专门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比如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形式。
三、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策略
虽然目前我国有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同时各个部门法中也都体现除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就是非常完善的,事实上,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过于统一化,一些专门的规定或者针对特殊情况的规定还不足等,因此,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本文认为,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首先应该完善当前的立法,只有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指导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践活动,在立法中,应该更多考虑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情况,要更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其次是保证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顺利进行,有些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的运行却还有偏差或不足,这也影响到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所以说,对于法律实际履行过程的完善也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马新文.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03).
未成年的保护法范文5
关键词 同居关系 未成年子女 非婚生子女 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由在立法中受到歧视到受保护,又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到受到应有的尊重(即将他们视为“无亲之子”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观念的转变),为了切实保护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今大多数国家已取消非婚生子女等歧视性的称谓,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将所有的子女都称为子女,确立了未成年子女的认领制度或准正制度,相比较而言,认领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且更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所倡导的要求,但是由于受到多重阻力的影响,我国还未建立认领等确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相关身份的制度。基于此,为了顺应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发展趋势,应促成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
1同居关系及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概念的界定
从广度来看,同居关系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关系,也包括婚生同居和非婚生同居关系。本文所阐述的同居关系是指狭义的同居关系,也就是男女双方同居住在一起,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自愿组成的家庭关系。这是被我国现行婚姻法所否定的行为,对于同居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 广义的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即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所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的子女,既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的子女,又包括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的子女。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是指腰间,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即是婚生子女,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依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就被划归为非婚生子女。本文所述的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属于非婚生子女中的一种,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
2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称为 “私生子”,当然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的子女,女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发生所生的子女。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并没有错,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应当享有如下的权利:(1)有要求自己的生父母负抚养责任的权利。如有不愿直接抚养该子女,则应当按时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和受教育费;(2)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在未成年子女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时,由其生父母共同协商确定。在未成年子女有辨别是非和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法定年龄以10周岁为界限;(3)生父母应当保护自己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4)除开生父母生前自愿立有遗嘱的情形,同居关系中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利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没有份额的限制;(5)享有与其婚生子女同等的人身权等。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已经过法定形式规定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侵犯。
3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
确定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对于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美国纽约州家庭法第513条明确规定:“生父母的责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以及子女的丧葬费。”随即又在第516条和第562条中规定生父母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未成年子女有提起有关生父母提供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诉讼权利。德国民法1709条同时规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有优先抚养该子女的权利,但如果生父确实不能抚养或者难以抚养的,该子女可以请求生母或母方亲属承担抚养责任。在英国,依照1957年《确认给付程序法》及1975年《子女法》的规定,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以此来保障生父对自己的抚养权利,被法院判定为生父者,应给予子女出生的附属费用,抚养及教育子女每周的费用,直至子女满13岁为止,或继续到16岁为止,必要时得延长到21岁为止,如果该子女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已死亡的,则推定孩子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丧葬费,必要时,还应当给付生母的精神补偿费和孩子出生时所花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了同居关系中所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规定了关系中间接抚养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抚养孩子的必要费用,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生父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和受教育费,直至他能自己独立生活为止,在必要时,有向生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生活费和教育费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得根据生父母的生活情况和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来定。但实际上,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难以得到保障,表现在自己的生父母经常以逃避的抚养责任的方式面对自己的亲生子女。
为了让现实生活中因同居关系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有所改观,笔者认为应该确立非婚生子女抚养诉讼制度,包括诉讼程序和陷于执行制度两方面。关于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抚养诉讼,该子女申请先于执行的立法不得授权法院责令申请人(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财产担保,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应当特殊对待,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本观念,同时对于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抚养诉讼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原告(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申请,责令被告提供应当提供给该子女的抚养费用,一般以18年为限。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
4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
现代社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就世界范围来看,改善的程度,各国的情况不尽一致,其中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与应继承份额上。英国继承法上,生母在死亡时没有立遗嘱将财产分给继承人并且生母没有婚生子女时,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得主张有继承权,否则无论生父或生母,该子女皆无继承权,但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纯获利益的权利和受遗赠的权利没有加以限制。依据德国民法,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德国民法典第1589条),该法条具有强制性,每个人必须遵守,但是如果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生父赠与了该子女遗产,则该子女有权接受,该子女还享有依申请而取得的遗产补偿请求权。所谓遗产补偿请求权只是名称上与婚生子女所享有的继承权有所不同,但实质上他们的财产价值是相等的。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有权继承生母的遗产,这一点与同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等同。
我国港澳台地区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做了具体的规定。香港地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被排斥在外,不享有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与生母之间互有继承权。澳门法自1977年司法改革后,继承法规定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台湾民法第1138条和1065条规定,不论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否确定,他们与自己的生父母之间都可以相互发生继承关系,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有权与婚生子女均等地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未经认领的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与其生父之间仍不发生任何身份关系和法律效果,只与生母之间发生继承关系,这主要基于生母的优先监护权的考虑,生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子女尽到了更多的抚养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该条可推出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完全等同,很显然这是我国立法领先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的地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与婚生子女都享有对亲生父母无差别的继承权,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符合中国人对家庭立法的美好立法愿望,二是将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到家庭环境中,可以抚平他们内心的创伤,让他们感受到家人的关怀,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分支,对于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当然保护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鼓励生育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我们要用理性的眼光看待,犯错误的是同居关系中所生的子女的父母,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在大陆法系中,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规定更为细致,德国民法第1791条3款规定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出生时起,专门设立了保护同居关系中所生的子女的女公职监护人制度,由德国青少年事务局担任。此外,在德国民法上,生父对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没有监护权,但抚养义务不会因此而消灭。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缺少对同居关系中谁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规定,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比照婚姻关系中的父母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只是一个刚性条款,不具有普遍意义,此条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而对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只字未提。
基于我国的就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的立法现状,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如何确定问题做出详细具体规定:对于已经确定了一方身份的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则由已经确定的一方行使监护权利;对于生父母身份已经明确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生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则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如果生父母后来感情破裂,同居生活自动解除而分开居住的,各自组建了家庭,那么应当由他们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共同的协议。如果生父母双方对于有谁作为该子女的监护人各执己见,则最终交由第三方法律机构作出仲裁或者裁决,且这一仲裁或者裁决应具有强制性,按照仲裁书或者裁决书上的决定确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生父母双方都不愿行使监护权,则由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加以强制指定。
参考文献
[1]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蓝派芳.西欧民法有关亲子关系立法新趋势[M].三民书局,1996.
[3] 林菊枝.亲属法专题研究[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未成年的保护法范文6
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XX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市委、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及重点普法目录。相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进步。发挥校园阵地作用,不断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同时强化检察、审判、司法职能,创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一是加强阵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和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营造浓厚普法氛围,市级媒体机构播发相关稿件、公益广告16000多次。二是加强队伍培训。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定期组织普法、执法队伍开展专项培训,市检察院、市法院组建专班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进课堂教师团队培训。三是加强课堂教育。全力推进法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活动,将法治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通过聘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律顾问,开辟法治教育第二课堂,专题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1000多次。四是加强实践指导。开展“法治文化校园行”、“法治进校园”、“检察院开放日”等行动,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参观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等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护能力。
(三)推进社会治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一是优化社会文化环境。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进“四馆一中心”、农家书屋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面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近年来取缔经营性娱乐场所147家,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1100余件,查处网吧相关违法行为186起,删除、封控涉“黄赌毒”类有害网络信息6万余条。二是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开展校园周边治安隐患排查1000余次,妥善化解涉校纠纷133起,整改安全隐患323处。持续开展“护蕾行动”,在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护学岗“,增设交通警示牌,扣留、责令整改非法改装、改型接送学生车辆。三是优化校园内部环境。进行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改安全隐患300多处。积极开展市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四是优化社会用工环境。持续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未发现使用童工及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情况。积极开展“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
(四)落实关爱帮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一是完善“控辍保学”机制。采取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适龄残疾儿童送教上门、贫困生资助等多种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近三年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10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5%以上。经常性开展适龄残疾儿童送教上门。二是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在全市各乡镇积极选配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探索建立留守儿童活动基地,目前依托枝江市挂牌了2个留守儿童活动基地。积极开展建档立卡留守儿童“双结双促”关爱帮扶工作,组织师生与留守儿童、困难儿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帮扶关爱10918人次;团市委开展暑期关爱留守儿童“希望家园”活动,关爱留守儿童超万人人次;市民政局定期为全市孤儿发放生活保障金及慰问金。三是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建立未成年人校外心理健康辅导站和青少年维权观测站,打造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及服务团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967名未成年人提供了心理辅导。每学年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20节次,实现有条件的学校心理咨询室全覆盖,为15350名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四是提供司法援助和救护。市司法局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便捷、精准的法律援助。五是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团市委通过“希望工程”系列助学济困活动,争取助学资金500余万元;市妇联组织女企业家协会、关爱单亲家庭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爱心助学、公益朗读等活动,先后为困难儿童及家庭捐款捐物40余万元。
(五)提升教育质效,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一是抓好教育教学改革。启动研学旅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考试以及新高考等教学改革;出台义务教育学校“赋能提质”新八条,促进教育质量提升;完成普通高中高一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培训及选科走班工作;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改革,与企业合建实训基地9个,联合冠名办班培训学生460余人;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开办高中班,实现12年免费教育。二是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目标,开展“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新时代好少年”评选活动。推动生态小公民向生态好市民的转变。夷陵区、枝江市“生态小公民”活动获全国关工委主任顾秀莲高度肯定。三是抓好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结合“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4.25”全国计划免疫宣传日、世界卫生日等各类宣传日活动,开展结核病、流感、手足口病、腮腺炎、水痘等重点传染病专题健康教育。每年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体检健康档案。每年秋季学期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2019年,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率100%,补证111人,补证率100%;补种275针次,补种率98.21%。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目前我市未保工作各部门职责相对分散,工作衔接困难。例如家庭教育,教育、妇联、村(社区)等单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时,普遍反映缺乏专业力量;而我市家庭教育专家志愿者自发组织的公益讲座,却难以组织家长参加。这就需要我们将碎片化的未保职责和资源整合成自上而下、系统化的机制体制,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反应堆”。
二是未成年人“四道防线”存在漏洞。近三年来,我市均审理过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反映出我市未成年人“四道防线”存在漏洞,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层面更加重视。主要表现为监护人缺失、缺位,学校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安全,社会网络不良文化冲击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三是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工作有待加强。由于监护人监管不力、关爱缺失,留守儿童易出现感情失落、学业失教、生活失助、健康失保、安全失防、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等情况。我市虽然已建立“三留守”群体关爱联席会议机制,开展了“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行动,但物质层面资助偏多,精神层面关爱不足,还需在满足留守儿童心理需求、学业需求、安全需求等方面精耕细作、落细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机制,协调各部门将问题、信息、经验链接共享,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二)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办好家长学校,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发挥好学校主阵地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全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鼓励群众及时举报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督促监护人明确自身职责,引导未成年人远离危害、防范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