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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1
原告:王×,某汽车运输公司司机
被告:李×,个体工商户
某汽车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营运车辆根据岗位责任制的原则分配给本公司的各个司机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个承包司机自己负责养护、维修,每月向公司上交2000元,其余归己。其中司机王×在驾驶自己承包的一辆卡车在运行中,被个体户李×强行将车扣下,理由是王×所在公司与李×有债务纠纷。经协商无效,王×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4000元。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汽车的所有权属汽车运输公司,王×与公司属于内部承包关系,无权直接对外行使权利,最后以王×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王×的起诉。王×不服,以其对汽车享有财产权提起上诉。市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作为司机,其从事单位正常岗位工作过程中因单位公车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应由其单位负责解决,王×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于法无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针对本案中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理论上存在两种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具备原告资格,尽管汽车所有权不属于王×所有,但被告李×的行为已经直接侵害了王×的合法权益,李×的行为与王×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不具备原告资格,李×的行为与王×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王×承包运输公司的汽车,运输公司应当保证王×使用其公司的汽车正常营运,公司因自己与别人的债务纠纷导致不能满足王×的汽车营运,应由公司对王×承担责任,王×无权向李×请求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因为:合格原告的标准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格原告或合格原告所保护的人必须与被告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有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合同纠纷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有合同关系等;二是合格的原告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法院起诉,并主张自己或自己所保护的人享有争议民事权利。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2
督促程序 支付令 异议权
督促程序作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法律之所以规定这种程序,是因为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给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在于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资力来清偿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使人民法院能够省时省力地处理债务纠纷,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给付案件,如果仍然要通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按部就班地加以解决,则速度太慢,也浪费金钱,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按照诉讼案件应当与诉讼程序相适应的立法要求,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确立了不同于通常诉讼程序的一种简便快速的非诉程序即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特点
1.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采用督促程序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经过辩论、调解和仲裁等程序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评判,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即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只能另行,请求司法保护。由此可见,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
2.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并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为条件,否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3.审查过程的简捷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无须传唤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人民法院就可以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4.支付令的期限和强制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程序适用的选择性。督促程序并非处理一切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债务案件的必经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后,是依督促程序还是依一般的诉讼程序主张债权,债权人只有选择权。但是债权人一旦选择,就不能再适用督促程序,而债权人选择了督促程序,在其申请被驳回或者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仍可以提讼。
二、督促程序现状的原因分析
1.民事诉讼法关于异议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针对被申请人书面异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清偿能力、清偿期限和清偿方式等,在审查范围上仍存在局限。被申请人随便找一个借口即可使法院的支付令失效,使申请人的目的落空。
2.民事诉讼法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缺乏有效制裁措施。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一方面,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不会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债务人却利用异议制度达到了拖延义务履行期限的目的,获取了不正当的程序利益。
3.部分法院因经济利益驱动,不愿或限制受理督促程序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其诉讼费用是按件收取的,即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而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因而在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驱动下,往往放弃简便的督促程序而要求债权人按通常程序,特别是对于一些标的额比较大的债务纠纷,某些法院更乐于进行这种“利益衡量”。
4.督促程序设置不合理,缺乏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我国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不直接衔接,被申请人一旦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即失效。申请人要想实现其权益,必须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这样一来,纠纷得不到迅速、及时解决,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下降;同时诉讼延迟,程序冗迭,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和程序效益的不经济,这一点是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
5.人们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一部分当事人对督促程序不了解、不熟悉,在发生纠纷时,只知道依普通程序,而不知道还可以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三、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尚不多,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
2.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及作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有些法院则进行实质审查,各自把握尺度不一。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审查内容不同,发出支付令的尺度把握不一的普遍问题。
3.支付令案件受理范围混乱。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作法不一。
4.债务人的异议权过大,影响了督促程序的有效适用。实践中债务人可随意提出异议,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而无任何对异议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
5.一些法院对支付令案件适用程序重视不够。一方面,因办案人手少而致使案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对待给付义务,且债务人有明确的居住场所的案件仍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审理。
四、督促程序之立法完善
近年来,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是世界各国都在研究的课题。完善以简便、快捷为特色的督促程序,符合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督促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造成司法实践中不便于适用,影响了督促程序优越性的发挥。因此,应结合司法实践,探索督促程序立法的完善,以发挥督促程序的独特作用。
1.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应当衔接起来。目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是截然分开的。如果这两种程序不衔接起来,有违程序公正的要求,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在实践中督促程序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将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衔接起来。
2.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的规定,依照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客观上抑制了债权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降低了督促程序的利用率。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支付令申请费的负担与通常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的负担联系起来,也即在完善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的相互关系、将二者有机地衔接起来之同时,应当规定: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申请费应当作为通常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来决定由谁负担。
3.支付令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要件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的理解不同,使支付令的受理范围较为混乱,各地把握的可申请支付令的案件范围宽窄不一。
4.适当限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债务人对异议权的滥用是当前影响支付令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故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及审判人员大多希望能对债务人的异议权予以合理限制。因为一些被申请人为了拖延其对债务的履行,往往对支付令故意提出一些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并不存在的所谓异议即滥用异议权。一些申请人则因为这个原因,往往放弃选择督促程序解决债务纠纷,这种现象使得督促程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5.应规定对债权人的送达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应送达支付令给债权人的要求,因此,司法实践中,有的在送达支付令给债务人后,送达一份副本给债权人,也有的只是口头告知债权人已发支付令而未送达支付令给债权人。这就使得债权人可能没有执行依据,难以掌握申请执行的具体时间。
6.完善对支付令之错误的救济制度。由于督促程序仅以债权人单方申请为基础而启动,故法院所发出的支付令难免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债务人又可能不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未能及时提出异议,或有其他原因,而使已生效的支付令存在错误。对此应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1992)98号《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中,对生效支付令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作了规定,即“对支付令不得申请再审”,发现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最高法院法释(2001)2号《适用督促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也重申了法函(1992)98号复函中关于对生效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处理意见。对生效的支付令是仅设立支付令撤销制度,还是可以申请再审,就目前所规定的支付令撤销制度而言,这也是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在程序上所作的补救措施之一。
7.完善对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的处理规定。基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无法送达的支付令的不同处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施行的《适用督促程序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与作法,应规定经过一定的次数仍不能送达的,才能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活跃,人员流动性大,一时送达不到的情况时有发生。关于对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时的处理,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可规定:从人民法院第一次到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送达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经通知债权人另行提供送达场所,并经二次以上送达仍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督促程序解决债务纠纷达到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顺应时代的要求,也顺应了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在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的新形式下,应提倡当事人运用督促程序保护自己的债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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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海林.试论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2001.
[4]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学研究,2002,(2).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3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强制执行公证最常应用的是金融单位。有一个案例:某金融单位(简称甲方)与某公司(简称乙方)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以乙方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作质押,期限为一年。上述两份合同在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2010年5月9日合同到期后,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甲方为避免风险请求公证处核实,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核实后,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为其出具了《执行证书》。甲方持《执行证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乙方所持有的质押股票卖出,将资金划入甲方账户。这个案例的甲方就是利用强制执行公证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公证处的一项重要业务,在具体应用中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债权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这些规定充分说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的法律确认,具有同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必备条件
《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下发的司发通(2000)107号《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了与此相一致的强制执行公证的必备条件。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均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所以办理此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一份完整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文书应该有明确的追偿标的,即有关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如果标的不清,将来难以执行; 2.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中约定有利息的,要有利率标准及计算方法;3.有明确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4.履行期限、地点要明确,只有到期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5.如有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要具体落实并登记生效;6.债权文书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文书不能公证。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
最高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可见,公证机构对于一般的合同文书,不能一概而论均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只有上述范围内的债权文书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否则,将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困难,实现不了不经诉讼而直接执行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
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
由于强制执行公证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这大大减少了诉讼程序,降低了债务回收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可见,强制执行公证在债权文书履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能够预防纠纷,避免诉讼。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且对违反法律后果(强制执行)必须作出承诺,能够最大限度的消除因权利、义务不清而发生的经济纠纷,避免了诉讼,仲裁等程序。
(二)能够迅速、快捷地解决债务纠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具有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凭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4
【关键词】《目击者》 品牌化 问卷调查
江西卫视《目击者》每天19:30播出,时长38分钟,由“法眼天下”和“法治故事”两个版块组成。“法眼天下”是以图片或视频方式简要回顾近期几起国内热点事件,主持人稍作点评的串烧式的节目形态;“法治故事”则是以讲故事的形式讲述某一事件的来龙去脉。该栏目是江西电视台唯一一档大型法治类电视栏目,在省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多年来收视率一直居于该频道首位①,对于该栏目在形成品牌后如何深化发展,笔者根据对《目击者》的问卷调查反馈情况来作一探讨。
一、问卷调查结果及分析
此次问卷调查采取网络邮件、QQ在线、面对面问答等方式,合计发放问卷120份,回收120份,其中根据题目设置的逻辑性排除无效问卷44份,共有有效问卷76份。
此次调查问卷的访问对象中女性所占比例约为26%,男性所占比例约为74%。采访对象中18-44岁青年阶段所占比例最大,约为68%;其次是45-59岁中年阶段,约占22%;再次是18以下阶段人群,约占6%;最后是60岁以上老年人群,约占4%。
本科人群所占比例最大,约为38%;然后依次是专科(24%);硕士及以上(20%),高中学历人群(13%);初中及以下(5%)。
学生占比约为38%;然后依次是公司职员(28%);政府公务人员(20%),个体经营者和其他(7%)。49%的受访对象表示看过《目击者》,51%的受访对象表示没看过这个栏目。家里电视收不到这个频道成为不看《目击者》的主要原因,约占46%。
在您希望《目击者》应该重点关注哪些题材的选项中,消费问题、家庭问题、社会矛盾纠纷以及劳动关系纠纷最为人们关注,然后依次是“家庭问题(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纠纷;离婚、遗产引发的财产纠纷、婚姻纠纷、家庭暴力)”;“社会矛盾和纠纷(侵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医患矛盾、医疗回扣)、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工伤纠纷)”;“交通事故伤害、逃逸伤害;公共设施意外致人死亡纠纷”;“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纠纷”。对于《目击者》节目的播出时间,59%的受访对象认为节目安排在晚上8点到10点比较合适,39%的受访对象认为12点到下午3点播出比较合适,2%认为上午播出比较合适。
二、《目击者》的品牌化发展途径探析
如今,品牌已成为媒体的“生命线”。当下中国传媒业日益市场化,竞争日趋激烈,传媒品牌的价值和意义则日益凸显。②在经历品牌塑造阶段之后,品牌由功能升级到情感,传媒业也更加注重建立同受众情感上的联系。诚然,《目击者》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制栏目,并且曾获2008-2009年全国十佳法制类电视栏目,但从统计数据来看,超过一半的采访对象表示没有看过《目击者》,这在某种程度上显现出“全国十佳法制类电视栏目”光环背后的尴尬,也说明《目击者》在品牌化发展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笔者试从栏目内容设置、栏目播出渠道和传受互动等角度探讨该栏目的可改进之处。
1、注重播出内容与解读视角的创新
根据数据反馈显示,人们最为关注消费问题,然后依次是家庭问题等。可见,吸引受众注意力的都是与其自身利益联系紧密的民生事件。故而,栏目在内容制作过程中并非一味地要强调案件的新奇性与重大性,毕竟,法制类栏目的最大意义是在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也能唤起人们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与勇气。而受众常常是根据自身的倾向性并带有选择性地去接触、理解并接受媒介内容。所以,栏目更该注重以普通民众的关注度来选取素材进而调整播出内容。另外,由于节目资源的稀缺以及市场上的跟风现象导致全国范围内同质化日趋明显,使法制类节目题材窄化,易于走套路。因此,为避免人云亦云并实现品牌扩张,《目击者》应在节目共享资源同质化的情况下,采用特殊的解读方式形成自己的特色,这就要求栏目编导要在叙事方式上,比如悬念设置,情节的曲折呈现,画面语言与主题的巧妙配合上实现突破,同时做到点评体现哲理思辨,观点独到犀利。
2、拓宽播出渠道,增添重播环节
尽管江西五套拥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并在网站上专门开设了该频道王牌栏目的视频专区,但在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栏目之前,少有观众会专门去官网上找视频,因此,在官网上开辟栏目视频点播虽体现了全媒体时代媒介融合的趋势,然而在扩大影响力上却收效甚微,并且根据数据反馈显示,64%的受访对象表示没看《目击者》的原因是家中收不到该频道,这说明江西五套在江西省的辐射面不够。因此,栏目应该拓宽播出渠道,比如同省内交通广播电台合作,在直播时段播放该栏目的音频格式;或是同土豆、优酷等视频网点播网站合作,将其视频每日更新在网上,以吸引外省网友的注意。也可以同平面媒体合作,在其版面上以新闻资讯形式介绍栏目内容,以期获得关注。另外,为了巩固原有观众,《目击者》也可以采取每期19:30首播,隔天中午或是下午的某一时段进行重播,如此增加播放频率,在带给未能及时收看栏目直播的观众的方便的同时,亦可以提升栏目在观众心中的认知度。
3、注重互动环节的常态化
《目击者》在节目播出过程中有“有奖问答、短信参与”的互动环节,并也在栏目外积极参与一些社会活动,比如2003年,《目击者》策划了“我与主席合过影”活动,广泛征集省内人士与合影的珍贵照片;2004年,推出“年度十大法制事件”评选活动;2005年,开展远离系列活动;2007年,推出帮助贫困唇裂儿童活动;今年又开展打拐活动等等。“有奖问答、短信参与”当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栏目组与观众的距离,但这种互动的有效性只能局限在收看当期栏目的观众中,并不能扩大影响。《目击者》在栏目外策划的活动对于树立固化该栏目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有所帮助,但这些并没有一个常态化机制,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产生一定的传播效果。品牌是内涵的表征,而品牌内涵是在长期运作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是媒体和受众双向互动的动态陈述。③所以,《目击者》应该建立互动活动的常态化机制,比如筹建有关这个栏目的观众俱乐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借助会员的社会资源,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一步提升该栏目的知名度。
参考文献
①《江西五套〈目击者〉栏目简介》,[EB/OL],
②③支庭荣、章于炎、肖斌,《电视与新媒体品牌经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5
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产坐落、位置、构、层
次和附属设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__室__厅__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房屋质量: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2.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余款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甲方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
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1.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乙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见证人:(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6
【关键词】 烂尾楼 债权 债务 工程质量
一、引言
烂尾楼,是指已经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通常是因为政府对房地产项目审批缺乏实际审核而项目资金缺乏没能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此外,还有因为产权发生纠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停工的项目,也算作烂尾楼。
二、烂尾楼及其危害
1、烂尾楼的危害
由于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烂尾楼往往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包括大量借贷资金。因此,银行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也是最大的直接受损者。银行不但损失利息收入,还很有可能损失本金,导致银行的不良资产。 烂尾楼还有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以及破坏投资者信心等危害。
2、实例
(1)世界最大的烂尾楼:柳京饭店。该饭店位于朝鲜平壤,这是一幢未完工的摩天大楼。整体结构成三角金字塔型,斜面角度为75度,共105层,高330米。据称,柳京饭店原计划成为拥有3000间客房的超级大厦,并成为全球最高的饭店之一,计划于1989年开始营业。然而自从1982年开始建设之后,1992年完成结构工程后便一直停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烂尾楼”。目前,这仅是一座混凝土空壳结构,未安装窗户以及外墙模板,更没有任何内部装置。其实这座饭店是冷战时期的产物,最初预算是7.5亿美元。
(2)哈尔滨烂尾楼――华风国际商城。据了解,华风国际商城位于南岗区湘江路―赣水路,毗邻会展中心、高尔夫球场、万达商贸广场,项目2003年开始建设,停工已经四年。由于项目搁浅,引发了开发商和承建商之间的一系列诉讼和仲裁纠纷。项目建设规模28余万平方米。本次拍卖其中的E栋1-25层,参考价格为1.948亿元。
(3)中诚广场:广州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是广州当年的最大烂尾楼,高51层,分A、B两塔,总建筑面积达23万平方米,规划有600多个停车位。1992年动工,1993年开始卖楼花,当时每平方米售价达到3万港元左右的天价。中诚广场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在1998年停工烂尾。其时,外墙大概只完成了8成,部分外立面挂上了玻璃幕墙。据说中诚广场的债务纠纷错综复杂,涉及300多宗债务官司。2002年10月,广州中院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开始介入项目的盘活工作。北京金贸国际投资公司和广州骏鹏置业公司以9.24亿元成功收购了中诚广场约16.5万平方米的面积。自此,这座烂尾多年、曾一度险遭拍卖命运的广州第一烂尾楼终于以“体面”的形式重获新生。10多年前耗资300万美元的设计在今天依然没有落伍。内部建筑宽敞大气,大堂高近20米,净层高为3.45米,此外大堂的采光井、环行车道、顶楼停机坪等设计都可以让中诚广场现在仍然能在广州高档写字楼中占据一席之地。
(4)温州中银大厦:最“腐败”的烂尾楼。1995年中旬,中国银行温州分行投资3500万元,开工建造中银大厦。1997年大楼封顶,但直到2004年仍然破败不堪地“站”在那里。期间,经国家有关质量检查部门的多次检测,认定大楼主体工程及地下基础工程均不合格。这是温州最出名的一栋烂尾楼,共22层,高93米,占地面积达5000多平方米。大楼主体工程现场一片萧条,在大楼的墙壁和立柱上,醒目的缝隙比比皆是,墙体外面,钢筋;大楼的承重墙,出现了沉陷现象。据说该大厦的不合格程度达到75%。当然,人们对该楼记忆最深刻的还是它的“腐败楼”称号,由这栋楼带出了温州金融系统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桩腐败案,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涉案人员43名。温州市政府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对该楼实施定向爆破拆除。2004年5月18日清晨,在5声震耳的闷响之后,温州中银大厦在几秒钟里灰飞烟灭。风传没有谁为这个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大楼承担责任,承建人、中介人、决策者不是保外就医就是取保候审。作为决策者的中行温州分行行长被判13年有期徒刑,但那是因为涉嫌受贿,似乎跟中银大厦没什么直接联系。
三、烂尾楼的成因及防范
1、烂尾楼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
一是这桩楼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流程,所以可能在选址、规划、建设方面是违规的。有些人有靠山有钱财,无视政府法律法规,硬要造楼,结果被判定为违章建筑,即使建筑物造好了,也没有水电气的配套,这样的楼就成为烂尾楼了。二是工程款不到位。任何工程都不是资金全部到位才开始动工的,而是资金到位一部分就开工了,结果,工程造到一定的程度,钱不够了,房子就不能完工。特别是现在建筑材料涨价厉害,工程建设超预算很多,业主方筹集不到资金,只好不再建造,无奈中半拉子工程在烈日下,任凭风吹雨打,成为烂尾楼,最终拍卖。
2、解决烂尾楼问题
近几年来,各个城市处置“烂尾楼”的风潮越来越高涨,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各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当地的“烂尾楼”枯木逢春,焕发出新的生机。
政府采取措施对新的房地产项目的投资进行监管和支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继续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监管,以保证建房资金的充足,同时保证房产项目有足够的需求人群,防止产生新的“烂尾楼”。建立或修订相关法规,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查看地图),对申请用地单位的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进行详细的审查,以保障宝贵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达到最大的效用。引入新的金融工具对新房产项目的融资进行支持。根据我国民间资金相对较为充足的情况,政府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促使新的金融工具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
引入的金融工具包括资产证券化和金融信托。这两种金融工具都可以促进民间资本的流动,使稀缺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前者是指通过将在建的项目或完成项目抵押而获得资金支持的融资方式;而后者是通过金融机构经办,他人运用资金、筹集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等。政府在促进这两种金融工具的发展时应起的作用是加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并尽快出台有关法规政策来规范参与者的行为,同时建立良好的会计审计体系。利用这些金融工具,可以防止一些优秀项目的“流产”。
对于已经出现的“烂尾楼”,采取“一楼一策”的措施来处理。在“烂尾楼”现象比较严重的城市,当地政府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引导有能力的经济主体投资“烂尾楼”的建设。比如允许新的开发商对投资项目原来的规划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前景不好的“烂尾楼”。虽然这样可能会在短时间之内令政府的利益受损,但是随着“烂尾楼”问题的解决,将会使政府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带来很好的社会利益。
物业的价值更多地取决于地块的价值。对于那些目前已经有3年以上“烂尾年龄”的“烂尾楼”,虽然最初开发时周边环境尚不够好,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周边地带得到了普遍的开发,因此使项目所在的土地价格也水涨船高,同时由于当时的地价比现在要低,而且长期搁置,当开发商的心理预期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投资商往往可以用较低的资金拿下“烂尾”项目,从而预期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这种类型的“烂尾楼”对于大多数的投资者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吸引,因此这类“烂尾楼”可以由开发商通过自身的市场行为获取资金支持。比如,开发商由于看到该项目的良好前景,通过合理的投资计划获得银行等部门的资金支持,或者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或者找到新的合作者共同投资开发,又或者寻求信托资金的支持,或者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从而为工程注入新的血液,解决“烂尾楼”问题。
对于那些存在着经济纠纷的“烂尾楼”,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应该通过法院组织拍卖,以求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使“烂尾楼”所存在的问题明朗化,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这也是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成都的假日大厦曾经被称为成都的一号“烂尾楼”。该项目于2003年6月18日被上海东渡集团高价拍得,并成功地改造为小户型商业住宅时代凯悦,并于不久前开始发售。
对于一些长期闲置、没有开发商投资、难以竣工的房产项目,政府或者通过市场方式收购该项目,或者根据有关法规将该项目所占的土地依法收回,然后由政府决定如何处置这类“烂尾楼”。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修建办公楼或公用设施(这样可以弥补政府收购的部分损失),也可以将该项目拆除,在原地上修建绿地或广场,改善城市环境;还有人认为可以将有些“烂尾楼”作为大型的艺术仓库,用来演戏、搞画展或者做成艺术博览中心,这种建议也不无可行性,最起码为艺术家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可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还可以普遍提高市民的文化修养。
对于那些涉嫌经济犯罪的项目,公安机关应该尽早介入调查,以保护有关经济参与者的权益。比如广州中诚广场,在2003年对其收购的过程中,由于某家公司蓄意诈骗,使得包括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农信社等多家金融机构数以亿计的巨额资金被洗劫而去,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该项目的收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