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土壤污染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土壤污染管理办法范文1

随着二十一世纪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环境也将面临一些问题,土壤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和人们的健康情况,现在这不单单是一个环境问题了,它也关乎这发展,更是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了解土壤环境的复杂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面对自然发展的紧迫性,随着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观点,并且与区域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有效的衔接;同时,我们还需要用科学的决策,充分的运用所有力量,结合多样化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方式的宣传和教育,广泛的参与,促进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机制的形成。

2、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尤其是农业土壤的污染,影响着农作物的‘安全’。目前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越来越严峻。据调查统计,我国农业区的土壤污染面积染呈现出逐年大幅度增加的形势。而且土壤的污染种类呈多样化,也出现了新污染物体与老污染物并存、各种污染不利于大自然农作物的发展形势。土壤污染的途径变化较多,并且原因相对复杂,控制起来难度较大。由于土壤污染引起的农副产品的质量问题和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的稳定。

3、土壤污染原因

土壤污染的原因主要是人为污染,是由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的。主要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物污染。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有:1,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造成的污染;2,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3,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造成的有机污染;4,农业生产中污水灌溉造成的污染;5,重金属元素造成的土壤污染;6,含有致病病原体、寄生虫的生活污水、医院垃圾污水等造成的生物污染等。

4、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措施及控制

4.1有效的制定治理方案

如今,各地区及部门开始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进行全面的实施并加以改善,使土壤环境的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国的土壤环境条件总体仍是并不乐观,必须加强重视。有效地保护土壤环境,预防控制和减少污染的土壤、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4.1.1有效的控制新增土壤污染。提高环境执法和污染的控制,确保企业标准;防止新项目造成新的污染土壤。定期对工矿企业排放的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设施监控,并对周围的土壤污染限期治理。标准的处理污水,有效的完善垃圾处理的控制措施,全面改善并加强非正式的废物处理网站。肥料的科学应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高毒性、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管理规则,制定对农药包装容器废物的回收。加强对废物污染塑料的回收和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有机污染物的废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置的污水污泥等。

4.1.2规划重点保护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源前提下,土壤环境质量水平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关的数据库。并严格禁止在优先领域新建有色金属、煤炭、化学药品,如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4.1.3加强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农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验、受污染的耕地分类管理,以控制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如土壤污染修复和管理措施,确保耕地的安全使用,严重污染,很难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将指定的农业生产区域划分为被禁止区域。污染土地使用权的改变或修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土壤环境修复,在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的要求的时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住宅开发不得用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评估污染土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标准之前的土地。加以关注新工业的用地,并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和备案制度。

4.2环境的保障措施

4.2.1加强组织管理。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相关的部门积极的参加部门协调机制,并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个人和协作,共同促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4.2.2完善治理机制。各级逐渐增加投资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基金。并鼓励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充分的加以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疗。中央政府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的符合条件的充分支持。

4.2.3完善法规政策。经过研究土壤环境保护特殊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农业用地土壤和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环境管制污染地块的有效的管理办法。并建立重点区域保护效果评价和考核机制,制定和实施“保护奖按”政策。这是良好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料的生产和使用,及老污染塑料回收、处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4.2.4加强科技支撑。改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系统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受污染的土壤管理和修复,土壤污染物的主要分析测试,重金属在土壤样品、肥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层次结构,土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如修复、研究土壤环境保护效能评估过程和评估技术。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时启动重大研发项目。研发和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设备。

4.2.5注重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环境保护部门明确的任务和时间需求,定期评估。地方人民政府应于重点企业签署责任书,实现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评估结果的使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的杰出成就和企业给予认可,对没有完成任务进行问责,惩罚等措施,这样让有关人员更加重视污染问题。

结语

土壤污染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土壤污染管理办法范文3

随着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化肥农药过量施用、农村生产和生活垃圾治理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省,优良的农村生态环境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吉林省的宝贵财富。但当前,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研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当前,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农民身体健康、制约现代农业发展、障碍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升级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为地表径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是乡镇企业排放的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水;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其中,以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物污染为主;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随降水进入农村水体所产生的污染;农村居民随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产生的污染等。这些污染导致农村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物质含量高,不仅污染环境,也对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是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有:农村居民获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烧秸秆、木柴或燃煤而产生的烟尘;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水等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进而产生的恶臭气体;生活垃圾长期堆放所产生的腐化气体等,都会污染大气环境。

三是土壤污染。对土壤产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中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未被吸收的部分残留在土壤中,导致土壤理化性状发生改变,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板结、变硬等问题。此外,在长期采用覆膜种植技术的地区,由于无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残留在土壤中,也对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四是农村固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居民的固体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完善的垃圾处理程序,加之农村生活生产缺少规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极低,绝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遗弃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断产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堆放中不断产生有毒气体和病菌、释放有毒物质,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

2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2.1政策体系

当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主要依据是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层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强调了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的保护,是直接的法律依据;2010年环境保护部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作为环境保护部的政策性指导文件,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其他方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指导意见。

吉林省层面上,《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缺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关注。2014年《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主要实施“六大工程”,重点完成30项整治建设任务。《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26号)提出到2015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任务。2015年的《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从政策体系上分析,不论是国家还是吉林省,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环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处理难、污染主体责任落实难的现状。

2.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体系的建议

一是国家立法机构应着眼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及时出台专门适用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二是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环保部等部委针对全国农村环境污染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广泛指导作用的法规、规章。 三是吉林省有关部门应针对农村污染物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农村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加快农村环境污染控制相关法规体系构建,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同时,应采取引导、激励型政策手段为主,抓好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治,推广生态农业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土壤污染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工业固体 ;废物管理

1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两部法律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仅是原则性规定,而江苏省、常州市层面均未有相关配套的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江苏省环保厅近年来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等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对一般工业固废如何有效管理、处置仍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由于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工艺不同,导致环保部门的辨别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同时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分布、流向等家底不清,难以开展全面系统性的管理工作,所以也导致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并已成为制约武进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短板之一。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本身含有许多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同时也极大的威胁了人类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1)土壤污染。固体废物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通过土壤的吸附呈现不同程度的累积,导致土壤成分和结构的改变,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以及植被的破环。(2)空气污染。固体废物中的细粒、粉末随风扬撒;废物在运输及处置过程中缺少相应的防护和净化设施,释放有害气体和粉尘;堆放和填埋的废物以及渗入土壤的废物,经挥发和反应放出有害气体,都会污染大气并使大气质量下降。(3)水体污染。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水体以及废物中的重金属及病原微生物随渗滤液和雨水流入周围地表水及渗入地下水,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进而影响水质生态安全。(4)危害人体健康。人类的生活是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如果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就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3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健全

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看,为控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在日常管理中发挥了良好的效用,但相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总体非常不完善,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操作性不强,与日常实际管理要求匹配度不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众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武进区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虽然2010年由武进区政府办转发了《转发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武政办发〔2010〕53号),但文件内容仅是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所以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仍然处于尚未起步阶段,形式十分严峻。

3.2产生家底不清,企业环保意识薄弱

一直以来武进区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调查摸底,未建立登记台账,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不清,特别是机械加工、印染、服装、铸造等行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大,回收利用价值不高,同时相关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经常直接委托私人运输非法处置,这样往往容易造成偷倒乱倒、随意露天焚的不法现象,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周边群众也反应强烈,举报激增,已成为部分区域严重的社会问题。

3.3处置通道不畅,资源化存在较大上升空间

目前,武进区未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如果上游工业企业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有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高成本是上游工业企业难以承受的,同时,一般工业固废涉及行业广,分类多、成分复杂,处置与利用技术要求较高。目前,除制砖、铺路、资源回收再生等少量综合利用方式外,缺少其它有效的利用方式,从而导致企业面对大量工业固废而不能规范处置或利用。所以,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通道的畅通,是建立源头产生、收集运输、回收处置体系的重要前提。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混乱,资源化利用效率不高,焚烧和填埋的处置方式占据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的相当一部分比例,全区老、小、散的废品收购点大量存在,非法处置,随意倾倒现象时有发生,露天堆放、填埋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也带来了感官上的不适。

3.4产生面广量大,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根据武进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武进区数万家企业基本都有数量不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而国家未有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明确的详细分类指导意见。同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管主要侧重于危险废物,至今未开展过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普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所以,基层环保部门对一般工业固废监管工作呈现出无抓手、负荷重、难度大的尴尬局面。

4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K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从源头收集、过程运输、末端处置三个环节进行。只有通过对以上三个环节加强管理,才能有效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4.1完善立法工作,明确主体责任

党的十工作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发展战略,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结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呼吁省、市尽快出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门法律法规,武进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责任,规范主体行为;进一步增强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加大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充分发挥固废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转移、处置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4.2逐步开展底数核查,建立数据库

结合新的污染源普查和环保大检查数据,依托现有工作基础数据逐步开展针对重点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的核查工作,逐步建立核查基础数据库,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武进区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核查力度,根据环评报告、固废专项核查等技术材料,核查产生固废种类、数量,切实做到“无漏报、无瞒报”,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基础数据库。

4.3完善源头分类收集和运输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武进区网格化监管》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场所,武进区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可综合利用、可外售、可焚烧处置三类实施分类收集、贮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可综合利用和可外售部分由企业自行负责;可焚烧处置的,从降低行政成本、便于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角度考虑,建议相关单位依托环卫部门现有运输体系承担运输,并按指定线路行驶,运至指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输过程可参照武进区生活垃圾运输相关管理要求,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4.4畅通末端处置环节,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建设一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困难、周期长、难度大。参考周边无锡、苏州等兄弟城市的一些做法,建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实行分散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其中,可外售和可综合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企业自行综合利用、外售或由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实施综合利用,可焚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同时,武进区政府应根据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增加科研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管理,为资源化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4.5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需要群众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武进区要加强宣传并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努力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制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并明确管理的形式、程序、进入渠道及保障办法,制定政府、社会及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互动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倡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多元治理模式。

土壤污染管理办法范文5

1•1土壤污染

通过对连云港市部分农田86个表层土壤样品分析表明:土壤理化性状变差,农药残留量上升,近郊部分土壤存在不同程度重金属污染,远郊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业环境质量较好。

1•2水污染

近年来,连云港市水源由于受上游及区域农业污染,水质逐年下降,主要污染指标包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部分石油、总磷等,部分地区地下水氮污染严重。据1999年8月对连云港市部分农田地下4~7m深水质监测表明,NO2--N监测超标率为87%。地下水中NO2--N含量随施肥量的增加而增加,呈极显著的正相关。

1•3大气污染

据近10年大气监测结果统计,连云港市小麦主产区大气氮氧化物、总悬浮物分别由1989年的0•030mg/m3、0•183mg/m3上升到1999年的0•063mg/m3、0•391mg/m3,部分农田大气污染物含量呈上升趋势。

2农业面源污染主因

2•1认识因素

农业生产重视增加农业物质投入,忽视增加农业物质投入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缺乏农业环境保护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

2•2管理因素

一、农业环保政策和监督监察机制不健全是造成农业环保工作落后的重要因素;二、农业环保机构不健全,缺少化验设备及专项经费,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涉及面广,部门及上下级间协同管理不力也是制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原因之一。

2•3技术因素

目前连云港农业效益比较低,部分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程度不高,导致农业环保高新技术普及率较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薄弱,大部分农区仍处于继续污染而无治理的状况。

2•4生产因素

造成连云港市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化肥、农药、农膜、工业“三废”、人畜禽粪尿、农业废弃物(如秸秆、草皮等)及灌溉用水等,以上物质的不合理利用是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因素。另外,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过度开发、人为破坏也是造成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之一。

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策

3•1指导思想

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宗旨,以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为基础,以合理增加农业投入为突破口,以推广平衡配套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节水灌溉和作物群体质量栽培等农业科学技术为依托,结合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2实施目标

为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农业生产中应逐步达到“三转变”、“四提高”、实现“五化”。———促进农业生产模式“三转变”耕地利用与保护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型转变;化肥、农药、灌溉水等农业投入物质从经验低效型向精准高效型转变;农业环保技术指导及信息处理由模糊滞后型向数控超前型转变。———实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四提高”到2010年连云港市耕地在每公顷施用有机肥37•5t的基础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5%左右;低毒高效农药及生物农药施用量提高到80%;可降解农膜使用量达到100%。———逐步实现农业环保工作“五化”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测网络化;作物平衡配套施肥科学化;病虫草害预测预报综合防治化;农业环保技术服务产业化;综合管理与行政执法规范化。

3•3实施措施

3•3•1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农业环保执法监督监察机制。加强市、县(区)、乡(镇)三级农业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安排专项经费,配备监测设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农业环保监测监督和执法的综合能力。其次,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管理决策系统,重点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技术模拟和数据库,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实施方案。再次,加强对现有面源污染治理与管理。坚持农业生产与污染治理协同发展的原则,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教育和引导农民改进落后的农业生产模式,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与管理力度。最后,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在治理面源污染的同时,对各类污染源依法强制管理,严禁未经农业及环保部门批准同意的废弃物进入农田。

3•3•2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建立现代农业结构体系

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前提,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区域地理环境、工矿企业区、居民生活区、土壤类型、水系分布、大气状况及作物布局,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及农村可再生资源,建立良性循环的“食物链”生态农业模式,推广应用农作物生态栽培管理系统、耕地质量预测预警及调控决策系统,构建现代生态农业结构体系。

3•3•3科学施肥,防治肥料污染

加强土肥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掌握土壤肥力状况及作物吸肥规律,制定合理施肥模式。开展作物平衡配套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根据历年土壤质量、肥料运筹试验及作物吸肥规律,在施用有机肥的基础上,调整不合理的施肥结构,建立平衡配套施肥模式:氮、磷、钾施用比例由1∶0•2∶0•5调整为1∶0•3∶0•4,氮肥用量由330kg/hm2降到270kg/hm2,增加磷、钾肥用量,同时配施中微量元素肥料(Si、Zn、B等),有机肥与无机肥搭配施用比例达到4∶6~6∶4,优质有机肥每公顷施用37•5t以上。试验证明,此施肥法可使养分释放缓急相适、延长供应时间,减少养分流失,肥料利用率可从33%提高到45%以上。研制开发施用有机-无机复合肥及生物肥料,推广应用控释或缓释化肥,采取深施或混施、以水带氮,分次施肥及平衡施肥等方法,避免化学肥料施用过量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推广秸秆还田,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增施有机肥,实行秸秆还田、改善土壤物理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及作物产量。据1995年以来连云港市对湖黑土的试验结果表明,每公顷年还草4•5t,土壤总孔隙度增加2•6%,容重降低10%,田间持水量提高7•2%,增强了土壤保水保肥能力,土壤有机质提高0•16%,麦稻分别比对照增产18•1%及10•9%。秸秆还田方式:堆肥腐熟还田;采取留高茬、机械化切碎翻转灭茬及田间覆草等方式直接还田;发展食用菌,实行废料还田;发展草食畜禽养殖,实行过腹还田。

3•3•4实行病虫草害统防统治,减少农药用量

建立农作物病虫草害信息预警系统以及防治决策服务系统,加强预测预报,建立健全病虫草害预测预报网络;实行防治“四统一”,即统一防治策略、统一防治时间、统一组织购药,统一用药配方;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及低毒低残留农药,合理轮作,利用天敌及物理防治达到防止农药污染的目的。

3•3•5改进耕作制度,节约灌溉用水

加强灌溉水管理,保证灌溉水质量;引进推广抗旱抗病新品种,推广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栽培技术,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耕作制度。工程节水方面,一是要修筑永久渠道,减少渠道渗漏,二是要做到内外沟相通,达到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目的;技术节水方面,对需水较多的作物(如水稻)实行旱育秧(可节水90%以上),推广控制土水势的间隙灌溉技术。控制灌溉回水量,降低污染物迁移速率,控制污染面。

3•3•6开发无公害农产品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食品),首先必须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在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江苏省地方标准》进行管理,合理运筹药、肥、水技术,严格控制水体、大气、土壤污染,通过推广“基地+农户+公司”三位一体模式,实施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思路。开发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既可提高农产品(食品)质量档次,又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开发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

3•3•7防治工业“三废”

加大工业“三废”及城镇生活垃圾治理,严禁有害废弃物进入农田。据1999年连云港环保排污申报登记,全市1169家工业企业中230个污染源被列入省、市、县(区)限期治理名单(其中水污染源94个,气污染源132个,固体废物污染源4个)。截止2000年6月30日已有228个完成治理验收,通过治理全市可削减烟尘1027•5t/a、工业粉尘2703t/a、二氧化硫1•2万t/a、化学耗氧量2•99万t/a,对减轻农业面源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壤污染管理办法范文6

民生的根本建立在土地安全的基础上,土地资源具有有位置的固定性、面积的有限性、使用的永久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为人类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场所,因此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口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新农村建设的实施阶段,更应当切实规范土地利用方式,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通过对我国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辽宁省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情况,阐明了土地资源管理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了土地资源管理优化办法。

【关键词】

土地资源;资源管理;可持续利用

0引言

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是它作为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的重要特点,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种种特点以及当前土地资源管理的较多不合理现象,要求我们要在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重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积极行动起来,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土地资源管理

1.1土地资源管理与科学发展观

众所周知,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发展使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结合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我们可以认识到发展一定要具有科学性,不能盲目的追求发展速度,还要注意在飞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矛盾。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许多问题崭露头角,如:①农田耕地与建筑用地的矛盾②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土地质量下降和土地生产力降低③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少导致的后备土地资源不足④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的大量荒废⑤非法建筑用地,不合理的土地开发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

通过对以上几种问题的综合分析,只有通过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才能使土地资源管理与科学发展观的中心思想很好的联系起来,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必须依赖于科学发展观的引导,通过对土地资源的统筹兼顾,真正实现土地资源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

1.2土地资源管理的意义

土地资源管理是要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土地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模式,通过长期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土地资源的正确正常使用,土地资源管理关系到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的延续,对当前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口号的提出,要求我们在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为每一寸土地做一个详细而长远的规划,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辽宁省土地资源问题

当前在辽宁省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②土壤污染问题严重(环境污染、污水灌溉问题);③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分布不均;④盲目推进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资源。

2.1土地资源问题分析

当前辽宁省内的水土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由于辽宁省内的林地面积较大,林地面积和草地面积总量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左右,但林地资源在全省范围内呈现不均匀的分布,在丹东、本溪等生产能力较低的城镇经常有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植被的不断破坏与水土流失形成恶性循环,使农业生产条件不断走向极端,加剧了土地的沙漠化程度,导致有效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生产力降低。

当前辽河水的水质的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到了正常的农业生产,靠辽河灌溉的区域甚至会出现颗粒无收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大量工厂污水的不合理排放,污水灌溉造成的土壤污染。这种严重制约农业发展的情况是不能容忍的,因此必须完善土地保护措施。辽宁省目前的人均耕地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的不足也制约着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加上人口增加带来的巨大压力,对辽宁有效土地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发展往往导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城镇建设占地增加,新开发区的建立以及乱拆乱建现象加速了耕地面积的缩减,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加了困难。

2.2辽宁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办法

辽宁省土地资源的相关问题说明在辽宁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缺乏预见性,没能意识到土地资源合理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也缺乏实用性和执行力,不能因地制宜的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对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制定合适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要做到土地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和经济发展两不误,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2.2.1积极开拓视野,认识到土地资源规范化管理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土地资源的减少以及环境的恶化时人们缺乏保护资源和环境意识的主要体现,只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改善自身行为,牢记环保意识和节约资源意识,就能为土地资源规范化管理措施的实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2.2以科技带动生产力,通过对土地结构的优化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率。主要内容有:①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学技术,提高耕地质量;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对这两个原则的充分把握,不仅能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还能防止土地资源的再度浪费,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3以科学的管理和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随着辽宁省整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开发上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和评价机制来确保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①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②建立可持续发展评价体制;③加大土地执法力度;④建立完善的土地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及监测系统等。

3结语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土地,土地为人类的进步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实现土地资源管理模式向可持续利用方向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将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的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天元.浅谈土地资源应如何规划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利用发展观[J].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生态经济规划,2005(8):7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