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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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1

第三人撤销之诉

李卫国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恶意仲裁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功能定位上既能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又能有效应对恶意诉讼与恶意仲裁。为此,我国有必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防范恶意仲裁,保障仲裁公正,有效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89-05

收稿日期:2015-06-20

作者简介:李卫国(1969—),男,湖北麻城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157;2013年度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项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D2013035。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概念与特性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提请专门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居中处理,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调处或裁断,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特殊的解纷方式和机制。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性质,有“民商事仲裁属性说”“行政仲裁属性说”“基层民间特殊仲裁说”“独立仲裁说”“准司法性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属于专门的特殊仲裁程序,是一种带有复合属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归属于广义民商事仲裁的范畴

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确权、继承和侵权等方面的纠纷。从主体层面上看,该纠纷主体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纠纷主体主要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当事人构成。从内容上看,纠纷所涵盖或牵连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商事法律关系。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常常与国家对农业的特殊政策密切相关,有别于通常的民商事活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的纠纷仲裁基本上可归纳为广义范畴的民商事仲裁。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有它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它是涉及农村土地的仲裁,具有标的特殊、涉案金额可大可小、情况复杂、裁决结果影响农民生计等特点,同时还是经济纠纷方面的仲裁。近年来,农村土地价值的迅猛攀升导致土地越来越值钱,土地承包纠纷所涉及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当事人双方的纠纷集中于对土地经济价值的追求上。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带有行政色彩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该法第13条要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第52条特别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上述规定反映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公益色彩,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影响力度较大。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具有准司法性

学术界对于仲裁性质的界定向来存在争议,但多数观点认为仲裁应具有准司法性。这不仅对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体育纠纷仲裁而言是成立的,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而言也是成立的。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借鉴了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其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司法诉讼存在密切的衔接关系。一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此时,仲裁裁决不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需要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理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并不能完全使农民信服而转由法院依诉讼程序最终裁判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再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也离不开司法诉讼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的要求,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生效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对生效的仲裁裁决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逾期不自动履行,对方有权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要求启动强制执行。

(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具有基层性和专属性

据农业部2012年所做的统计,我国现有60多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很多与村委会混同)、500多万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很多与村民小组混同)和2亿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中的争议和冲突量多面广,情况复杂且具有很强的基层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设置在县和不设区的市。仲裁机构设置在基层,最贴近农民生活实际,不仅在地域上便利农民的仲裁申请,而且也利于仲裁机构将纠纷消除在萌芽阶段。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专属性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实行专属地域管辖,这一点有别于普通民商事仲裁的管辖,普通民商事仲裁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可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采取专属地域管辖原则,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地区的仲裁机构。因各地农村实际情况差异较大,若由其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能会造成裁决上的不妥当,而且仲裁管辖的专属性有利于争议双方参加仲裁和仲裁机构调查取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恶意

仲裁的原因分析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经营的热情和主动性,加快了农村各方面的改变与进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土地增值的驱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及家庭等围绕农村土地利益的纠纷频频发生,矛盾日益突出,此类纠纷已成为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据农业部的不完全调查与统计,从2008年到2012年,仅200多个试点县市受理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就达10万余件。2012年,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土地承包纠纷达30万件。面对当前复杂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与冲突,一方面,仲裁机制在迅速处理各种承包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稳定乡村秩序上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其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朝着正确的轨道前行,消除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推动农村经济持续顺利发展上也起着特殊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恶意仲裁、虚假仲裁和欺诈仲裁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损害了基层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极大地损害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解决机制的权威,不利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恶意仲裁现象出现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层面分析,诚信观念不强,重利轻义风气蔓延是引发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的社会根源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已有的道德信念和行为模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形成。而随着城乡之间交往交流的日益增多,以往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也不再置身其外。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诚信基础都比较薄弱。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更加促使人们重视经济效益和物质利益,进而诱导人们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甚至唯利是图、损人利己。近年来,在广大农村,一些人的道德观、价值观、利益观扭曲,将个人利益的获得、自我贪欲的实现作为唯一行动准则。为了谋取自己的物质利益,他们不惜违背诚实信用这一根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利用制度漏洞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频频启动虚假仲裁、恶意仲裁。

(二)从仲裁自身分析,仲裁固有的属性和特点是导致虚假仲裁、恶意仲裁频繁发生的机制上的原因

作为一种广义范畴的民商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启动需在遵循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和请求来确定是否提交仲裁以及确定仲裁事项。在仲裁运行过程中需尽力贯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当事人申请启动仲裁后,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其余两位仲裁员则由当事人各自选定;经当事人同意,某些承包纠纷也可由一名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仲裁;仲裁开庭可以选择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实施,也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驻地实施,当事人若均同意在乡(镇)或村开庭的,必须在该乡(镇)或村实施开庭;仲裁可以约定不公开实施;仲裁时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依据自愿原则开展调解等。总之,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比较重视和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上该仲裁具有某些行政特性(如程序容易启动、程序运行高效快捷、灵活方便)和准司法性(如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等属性和特点,使得虚假仲裁、恶意仲裁现象时有发生,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容易受到侵害。

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其功能分析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不可归咎于自己而未能参加原诉讼的案外人,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损害自己利益的生效司法文书,将生效司法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原诉讼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以提起新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已经生效的司法文书的制度。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国家专门为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设置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程序,它与通常的上诉救济机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针对的是已终局生效的法院裁判与调解书,而非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在诉讼客体是针对已经终局生效确定的法院裁判与调解书方面,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有相同之处,二者均属于非常的救济程序与纠错机制,均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提出了挑战。不过,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有明显迥异于再审之诉的地方:就前者而言,该诉讼的提起者是原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根本就没有参与过原诉讼的任何审理活动,更谈不上曾行使过诉讼权利;而就再审之诉而言,诉讼提起者往往就是原诉讼的当事人,在原诉讼中参与过审理活动,有机会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功能定位上既能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又能有效应对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从实现实质正义的角度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撤销或变更他人之间错误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以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从实现程序正义的层面考虑,案外第三人之所以可以通过诉的方式撤销或变更他人之间已经终局生效确定的裁判和调解书,是基于对案外第三人进行程序保障的特殊需要。毕竟在他人之间的诉讼从启动、进行乃至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全过程中,该案外第三人始终没有参与,其程序权利根本没有得到任何保障,因而理应在事后给予该案外第三人以程序保障的机会与权利。另外,必须指出,由于作为私权诉讼的民事诉讼实行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一些人借此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欺诈诉讼、冒名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而在重视调解结案的今天这种恶劣现象尤为突出。此外,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遏止和应对当事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借助司法诉讼手段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尤其值得特别关注。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引入案外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思考

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威胁和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人民法院强调调解工作后,由于调解本身不注重查明案件纠纷事实,导致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恶意串通与诉讼欺诈,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更加突出。而如何保护好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实务界和理论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对于恶意诉讼而言,在法律应对机制方面,仅仅通过完善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审理程序是不足以防止此类侵害的。所以,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式法律化是民事诉讼救济机制不断完善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在民商事仲裁领域,当事人通过恶意仲裁、虚假仲裁、欺诈仲裁、冒名仲裁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频频发生。而由于民商事仲裁更突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民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不公开性和民间性,导致恶意仲裁更容易实现,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见,按照我国现行民商事仲裁制度的规定,针对某些恶意仲裁,可以通过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办法进行救济。当然,提起该诉的主体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这个问题没有异议,但对于与仲裁裁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是否有资格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理论与实务上有各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些个案批复中反对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1]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排除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除了我国《仲裁法》中有明文规定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坚持司法监督仲裁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过多干预仲裁活动,以利于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仲裁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持审慎、克制的态度固然是可取的,但一概排除案外第三人的诉权并不符合现代程序法学的原理。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性、不公开性、迅速及时性,使得仲裁程序比审判程序更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现象。仲裁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类似的案例,如仲裁当事人持仲裁裁决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但其他人或者法院发现该仲裁裁决书系双方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除了法院可依程序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强制执行外,对于仲裁裁决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却无能为力。《希腊民事诉讼法》第899条规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和任何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希腊的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非常有必要在《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中增设针对生效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属于广义范畴的民商事仲裁,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同样有必要尽快引入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防范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有效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前已述及,此不再赘述。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领域如何具体确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笔者特作如下初步设想:其一,案外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生效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其二,案外第三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恶意仲裁结果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请求。其三,案外第三人应向作出生效仲裁裁决、调解书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之所以这样规定,既考虑到案件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典型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普遍通行的做法,也考虑到由作出生效仲裁裁决、调解书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便于相关人员参加诉讼活动,也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迅速作出裁判。其四,人民法院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其五,对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生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的请求,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请求成立的,裁定撤销原生效仲裁裁决、调解书;请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提起上诉。

参考文献

[1]万晓庚.案外第三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N].人民法院报,2007-09-19(5).

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2

内容提要: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是一种准司法的方法。在商事交往中,争议产生无可避免,选择一种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诉讼的烦琐和不经济是争议双方共同的愿望。商事仲裁恰好就是这样一种极好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在商事仲裁中,仲裁的管辖权,无疑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一、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它是确定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一旦发生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单方就同一争议向法院;另一方面,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仲裁协议;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申诉人提交的仲裁通知书应包括所根据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规定的单独仲裁协议。可见,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确立、保障仲裁管辖权。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主要是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例如,在申请人东方电力安装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对销贸易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的条款为“一切因执行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裁决。”被申请人认为对仲裁机关约定不明确,根据仲裁法第16条,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2004年11月做出裁定认为,《仲裁法》第16条关于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不仅包含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了仲裁机构的名称这种形式,还包含双方虽未写出仲裁机构的名称,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合理确定出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情况。否则,许多在实践中可操作的仲裁条款将因其措辞不够规范而无效,影响当事人实现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愿望。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国俄罗斯和中国目前都有多家涉外仲裁机构,但在本案合同签订的时候,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家,因此尽管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仲裁条约中没有明示,但通过申请人提起针对中方仲裁的行为已将仲裁机构特定化,从而符合仲裁法第16条关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因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对可仲裁性的异议

商事仲裁只适宜于一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仲裁法及相关国际立法都认可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并不见得都可以由仲裁员行使实体管辖权,仲裁员或法院首先必须确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所谓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问题。概言之,可仲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即一些争议可以仲裁解决,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将仲裁协议事项限制在“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1958年《纽约公约》则规定有商事保留条款。其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从而把非商事争执排除在适用《纽约公约》之外。大约37%的缔约国包括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中国这样主要的贸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留。可以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对可仲裁性与非可仲裁性的界限并未作具体划分,这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根据仲裁制度本身特殊性和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各国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已形成几项原则:(1)仲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2)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实体权利;(3)仲裁事项是民商事争议,一般表述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关于可仲裁性问题,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同时又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两条分别以概括和列举排除方式界定了中国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显然是不可以仲裁的,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申请人新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KindFullLtd.一案中,申请人称其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货款,但未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其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被申请人认为,是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伪造提单和品质证书,骗取货款,已以诈骗案向洛杉矶警方和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件,不是经济纠纷,不应提交仲裁处理。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所订的是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是货物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所称的货物装船人、交单人并非本案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并且,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是对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的诈骗行为进行侦讯,而不是对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其货物买卖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因此,这不能成为否定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对他们之间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的理由。因而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三、对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异议

现代商事仲裁主要是机构仲裁,各国的仲裁机构可谓形形,机构林立。所有这些仲裁机构,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只受理国际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国际或涉外的国内案件,有的则受理全部的国内、国际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围限制在某一专门领域如专事海事、油脂与咖啡等农产品或工程等方面争议的仲裁,另一些机构则是综合性的,只要是可仲裁的争议均可提交其解决。仲裁机构在决定其对某一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时,必须要考虑到受案范围的问题,法院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时,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这个问题。

对这一问题,在仲裁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国家并不多见,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本机构的受案范围则有所规定。如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条限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职能是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但根据仲裁协议,仲裁院也处理非国际性商业争议。199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未规定受案范围,该中心不仅可受理国际上私人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也可以受理其他争议。

仲裁机构应当遵守自己的受案范围,即使该范围是仲裁机构自己划定的,对其仍有强制力。仲裁机构受理了权限以外的争议,对方当事人有可能认为该争议对该机构来说是不可仲裁的,该机构不具有管辖权。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第5条或有类似内容的法律,对这种裁决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中国曾经是实行双轨制的仲裁制度:CIETAC受理涉外或国际性经贸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事处理海事争议,而其他三千多个国内仲裁机构主要受理无涉外因素的国内纠纷。而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22号)打破了仲裁的双轨制。这意味着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扩大为综合性的,涵盖民事、经贸、海商等纠纷,无论是国内的还是涉外的。在这种情况下,CI2ETAC也开始谋求成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在它的2000年仲裁规则中,其受案范围也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可见,尽管对此褒贬不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双轨制已在事实上融合。

四、管辖权的异议的确定

1.司法程序还是仲裁程序。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都采取了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即由仲裁庭来决定自己对特定案件有无管辖权,自裁管辖理论已在国际国内仲裁立法中得以体现。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提出一种或多种理由,而仲裁院确信存在这种协议时,仲裁院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理由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仲裁员的管辖权应由该仲裁员本人决定。”就这一问题的合理做法是应该坚持仲裁程序对此有优先管辖权。因为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而仲裁庭却不具有决定管辖权的权力,这是难以想象的。

当争议双方约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时,其本意一般而言是将协议项下所有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由法院决定。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是将协议项下争议的管辖权的权力赋予仲裁庭。鉴于合意因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居主导地位,法院审查应限制在最低限度,应该尽量满足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意愿,以充分反映仲裁的契约本质,除非仲裁协议存在根本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否则不应干预仲裁庭的管辖权。事实上,为了保证裁决得到执行,维护仲裁的声誉和威信,促进仲裁的发展,仲裁庭也不会漠视完全无效或有根本缺陷的仲裁协议,这一点通过仲裁员选拔的严格条件已经得到有力保障。另外,实践中也出现过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劳动而主动中止仲裁程序的案例。按照各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如果一方当事人率先将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而另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此做出裁定,另一方如果不服此裁决,可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一些国家的法律还对此项诉讼规定了其他附加条件。例如,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开始后,法院所受理的对仲裁庭就其管辖权所作决定的异议,必须有该方当事人与仲裁程序的所有其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或者经仲裁庭同意且满足法院认定的如下条件:(1)法院对此问题做出决定很可能大量地节省各方面的费用;(2)此项申请必须是毫不迟延地提出;(3)法院对此做出裁定有其充分的理由。可见,在以保守而著称的英国,对仲裁庭做出的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管辖权的决定提出的司法复审,有着严格的限制。此项限制说明法院对仲裁庭自裁管辖的尊重。如果仲裁庭已经就其管辖权做出决定,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该裁定,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我认为英国的做法较为可采,值得借鉴。各国普遍认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法院享有最终确认权,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毕竟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而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后,任何一方如果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全部或部分管辖权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所要求的。毫无疑问,当事人及时提出抗辩,有助于保证仲裁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时确定自己的管辖权,以免无谓地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但是,如果说这一点值得肯定,在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阶段还要对管辖权问题再作审查就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只宜一次性解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或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原因而被重新考虑,更不能随意变更所作决定。司法程序中,许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是不得上诉的,一旦做出,必须立即生效,允许上诉只会使程序延长,甚而造成程序混乱。允许当事人任意对管辖权决定提出挑战,要求重复作决定,其后果只能是程序权力被滥用,正常程序被延误,当事人遭受额外经济和时间方面的损失,不合理地增加解决争议的成本。

2.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庭。在机构仲裁中,出现管辖权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还是由仲裁庭来决定呢?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仲裁庭有权调查对自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力。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5.3条规定,仲裁庭能够决定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就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决定。”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0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该做法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我国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这反映了希望尽快审查仲裁申请并就管辖权异议做出决定的立法初衷,正符合仲裁的效率目标。事实上,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及效力的异议多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此时当然也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该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当然,其他情况下的异议则应由仲裁庭决定,立法上对此应予明确。

四、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1.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由谁来提出?当事人毫无疑问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做出后,在裁决的异议和撤销阶段,通常由撤销申请人提出;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常由被申请执行人提出。

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3

关键词:拍卖判决书,执行难,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完善

一 :拍卖判决书事件的基本概况

以下列举几件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判决书拍卖事件⑵

1、2001年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拍卖判决书事件

拍卖者: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因卖给武汉市第二面粉厂100多万元的小麦,当时没有付钱,之后也没付。在几经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把第二面粉厂告上了法庭。1998年6月,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第二面粉厂偿还新洲粮食收储经销公司134.8万元欠款以及银行利息、诉讼费共计15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随后,新洲区粮食公司向桥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交纳了2万余元的强制执行费,但因种种原因这张判决文书还是成了一纸“白条”。万般无奈之下,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于2001年11月找到一家拍卖行,将150万元折成半价的“标的”公开拍卖法院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

2、2003年10月28日陕西风翔县石五龙拍卖判决书事件

拍卖者:石五龙,于 2001年10月27日因其妻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在厮打中其妻受了伤。经过检查治疗共花去人民币5600余元,他们遂将此事诉至法院。2002年3 月8日,风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4481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石五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得到分文的赔偿。于同年6月24日宝鸡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了抗诉,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并维持了原判。石龙五因法院执行未果,无奈之下于2003年10月28日在陕西风翔县县城大街上公开以五折的标价出让判决书。

3、2003年12月20日,广州市黄梅雪老人拍卖判决书事件

拍卖者:黄梅雪老人,原在某公司当财务主管,于 2002年6月因公司与租赁业主产生经济纠纷,老板为逃避债务意外“失踪”。公司欠黄梅雪老人5万多元人民币,为此他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黄梅雪工资5万多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黄梅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未得到公司的支付。出于无奈,于2003年12月20日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宏城商业广场公开“拍卖”法院判决书并悬红追欠薪款。

4、2004年4月5日,西安六旬妇女李素珍上街叫卖判决书事件

拍卖者:李素珍,陕西韩城市王峰乡王峰村王组的村民,因1996年同村村民薛某从他家分三次借走人民币17600元。98年薛某去世,99年李素云向薛某的妻子张某主张还钱未果,后经村干部等多方协调仍无结果,李某遂于此事诉至法院。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但二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薛家没偿还李素珍家一分钱,而李素珍家因打官司和多方申诉、上访,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的积蓄。无奈之下李素珍于04年4月5日带着两份判决书来到西安市并在大街上叫卖起了判决书。

5、2004年12月18日河南张先志拍卖判决书事件

拍卖者:张先志,原系河南南阳油田钻井公司职工,于02年3月下岗回到原籍—— 南充市顺庆区舞风镇清泉坎村张家老屋居住。04年3月20日,张先志认为本村村干部的财务有问题而进行举报。因此事与邻居罗裕银(此人系某村干部的亲戚)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张先志受到身体伤害。张先志到南充市某医院做了检查和治疗,共花去费用几千元。张先志遂于此事诉至法院,并两次上公堂终获全胜。终审判决生效后,张先志还缴纳了执行费,并分两次只拿到人民币2000元,但还有7000多元(包括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仍未付清。为尽快拿到剩余的钱去继续治病,张先志于04年12月18日在南充市街道以6000元的价格公开法院拍卖判决书。

6、2005年2月四川自贡人李远骞在成都摆地摊叫卖判决书事件

叫卖者李远骞因与魏某、张某发生经济纠纷而诉至法院。2002年5月,四川省自贡流井区法院判决魏某、张某归还李远骞各项费用10万余元。之后当地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四川省自贡流井区法院于2003年7月维持原判。但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在泸州,李远骞迟迟拿不到钱,流井区法院委托泸州当地法院执行。李远骞多次往返两地之间,得到的答复却是“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出于无奈,李远骞于2005年2月在成都市金沙车站摆起了地摊,当街以5折叫卖判决书。

以上列举了6件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判决书拍卖事件,自01年武汉出现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事件以后,社会各界对此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焦点集中在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绝大多数的人认为拍卖判决书行为是不合法的、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司法尊严的挑战。此中不乏有学者、律师,还有广大的人民群众⑶。他们认为拍卖判决书行为是违法的,判决书是不可用来转让的,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判决书是法院适应法律而作出的法律性文书,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代表着人民法院的法律权威。所以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判决书进行变更或处置,当事人无权处置(特别是转让或卖买)判决书。

2、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拍卖的标的用来公开拍卖。

3、当事人一旦选择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便意味着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其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限制,在得到生效的判决后,当事人的处分权便受制于人民法院,更何况是对判决书的处分,当事人当然无权转让或处置,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判决书的转让其实是当事人寻求的一种私力救济,而现行我国法律又不支持私力救济(除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外),所以判决书拍卖行为为法律所不保护,是违法的。

在此次争论中,有人认为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可取的,他们持赞成态度⑷,他们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现行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判决书本身不可以转让,依照法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即是可行的,所以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是不违法的,是可取的。

2、拍卖判决书实质上是对判决书里所规定的权利的转让,由于法院的判决是对当事人债权的一种确认,对判决书里面的债权,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合意,他们是有自由转让的。

3、拍卖判决书行为类似申请执行人委托人代为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为其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2条的规定,其行为是可行的。

以上就是社会各界对拍卖判决书行为的看法及支持他们观点的相关理由,我们暂且不去评述他们观点的对与否,我们可先分析一下“判决书拍卖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这种行为延伸下去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二 :判决书拍卖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延伸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赢了官司,而其判决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即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从上述的6个拍卖判决书事件可以看出,所有的拍卖者都是在赢得了官司之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后陷入执行行难困境的。判决行不到有效的执行,当事人只好出此政策——拍卖判决书。执行难分为因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包括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等)而进行的消极执行及因其无能力而真正的不能执行和因执行机关的消极执行(如;执行机关的推诿、懈怠职责等)而陷入困境的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有的是因为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其直接原因是法院审判程序的不公或判决的不公导致的⑸)、有的是完全藐视法律的威严,对法律的尊严不予顾及。执行机关的消极执行是因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在司法过程中,执行行为的性质既属于司法行为又属于行政行为⑹,司法与行政混于一体,这及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且还会出现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等的现象,甚至导致执行人员的腐败、包庇、懈怠职责等行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是法院只管判决,而把执行判决的工作交由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局去完成⑺。

2、当事人不想介入繁琐、复杂的的执行程序中去,且我国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表现的又相当被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分为两种,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直接将其交付执行及组织强制执行的行为。根据《执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现实当中有四类案件适用于移送执行,即:⑴、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判决书。⑵、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民事制裁决定书。⑶、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⑷、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我们可知移送执行涉及的都是有关人身关系的案件,而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案件要进入强制执行,当事人就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从这可以看出法院对财产案件的执行表现的相当被动,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而债务人也不履行债务的话(在现实中债务不履行债务的大有所在),当事人的债权岂不是永远不能实现了。而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和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这一期限也即申请执行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有两种,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即:一种是一年,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一种为六个月,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6、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由此可看出如果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也受到了诸多条款的限制,特别是时间的限制。

3、法院执行的不确定性,且又得先交高昂的执行费用,当然这个原因适用于当事人在没交纳执行费用之前就施行判决书的拍卖这种情形。许多当事人在权衡申请强制执行后所获得的收益和直接转让判决书后所获得的收益,会作出一个比较后的判断,即:法院对判决执行具有不确定性,随时可以遇到执行难的问题,且还需要先交纳执行费用,经过千辛万苦的周转还不如直接卖掉判决书来得划算。这也透露出我国公力救济成本负担过重的局面。我们知道现行我们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三种,即: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⑻。而当事人选择公力救济须花的费用繁多,当事人不但要承担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灰色费用(比如请法官吃饭等),还要面临社会公众及道德对其行为的价值判断以及由此造成的心理压力都要当事人承担,且还要承担被执行人因无能力而不能执行的风险。

通过以上的原因分析, 我们可以了解到拍卖判决书事件是其实是我们法律制度本身的软弱,并不是某些人认为的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亵读。当事人也根本无意要对司法的权威进行挑衅,拍卖判决书其实是当事人对法院对其确认的权利的一种转让,属债权转让的性质。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时,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或他人的同意。当然当事人选择以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来解决执行难造成的困境最终来实现债权是行不通的, 以下笔者从分析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延伸下去所得的法律后果来说明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拍卖判决书的转让会导致四种结果的发生:1、判决书转让后,受让人拿着判决书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但必须建立在转让人与受让人合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且协议须注明受让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即:受让人享有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享有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款的权利等等。此种转让行为只不过是受让人作为权利承受人代为转让人行使法院判令给转让人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并没有摆脱真正的执行难问题,受让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和转让人当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一样的。2、判决书转让后,受让人通过自身的某些条件(如以身体强壮的优势对被行人进行威胁及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说、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等等)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令给其的义务,采用这种方式很容易导致民转刑,其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甚至为法律所不允许。3、判决书转让后,受让人再度转让判决书。此种行为只能再次陷入执行难问题,而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一般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在一年内当事人须主张权利,要不就不受法律保护。4、判决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债务,自已承担一切损失。这只能导致对判决书里的债权真正不能实现,这样会助长侵权者的嚣张气焰,最终导致社会次序的更加混乱。以上四种情形,受让人唯有采取第一种情形或许还能获取执行款,其他的三种情形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都是行不通的。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其实拍卖判决书事件所折射出来的是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只要解决了民事执行难问题,拍卖判决书事件引发的相关问题也就能解决。

三 :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笔者认为,当事人要在现行体制下解决难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大可不必采用拍卖判决书这种方式来实现债权。上面已经论述到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并不能完全解决执行难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以下方法:

1、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3、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了。

4、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上面我们只论述到,在现行执行体制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合法、合理地实现法院判令给他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其实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困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因为执行难问题是我国现行执行体制的不完善及混乱而造成的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要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以下笔者就从法律体制的完善具体来论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法:

(一)优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解决纠纷的工作压力。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三种。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一种体制,主要包括自决和和解。“强力性的自决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而和解却始终受到垂青”⑼私力救济根据法律性质又可分为法定和法外的私力救济,法定的私力救济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等,法外的私力救济又包括法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⑽。在一个法治国家里,统治者基本上不主当事人使用私力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当事人基于合意,借用社会力量(即第三人的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由于社会救济具有非强制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与诉讼相比更为简便,与自决相比更受道德和法律的保护,故比较受纠纷主体青莱。公力救济是指当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而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解决纠纷的机制,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公力救济具有的特征有:1、国家强力性,2、严格的规范性(包括程序和实体方面)。当事人选择公力救济,其意识的自由必然受到公权力限制,且还须面临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及高昂的诉讼成本。有时还要面临第三者(法官)的恣意,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拒不执行等风险。公力救济不确定的因素多,结果难以预测,判决相当程度上不具有终局性且执行难。但要实行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话,我国又没有现行法法律可依(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法律的保障)。一般国家都不鼓励当事人选择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只有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可选择使用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这样的体制只会导致当公民合法权益(主要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公力救济。而理论上本来是有三个机制可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但现实中却变为一个,即公力救济。这势必会出现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挤压,都挤到法院来解决纠纷,且考虑到我国本身司法资源有限⑾,因此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其实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优越于公力救济,这是有事实证明的。例如,2001年11月,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一起三年未执行的案件,在私人侦探的介入下十余天便执行得到落实⑿。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建议国家在一定程度内应该允许私力救济的实行,鼓励公民选择社会救济来解决纠纷,特别是和解、调解。且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当事人选择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二)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P>

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贻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法院最终判令的债权)。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我国的诉讼保障制度只包括:保全制度(即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三项。笔者认为这三项保障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应该建立一项最低权益保障制度和诉讼费用保障制度。所谓最低权益保障制度是指:在执行难案件当中,由国家支付一定财物给胜诉的当事人,以保障胜诉方得到法院判令给他的最低权益(取回物质上的损失)。这里的一定财物是指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所须的费用,而待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义务时应偿还国家为其先支付的款项。而在现行体制下,我们国家建立一项这样的制度也是有物质可保障的。我们知道在许多案件当中,有许多无主物、赃款及一些无人继承的财产都收归为国有,这些资金完全可拿出来,用来保障在执行难案件中胜诉方的最低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有学者曾这样评判这项制度“以标的额收费除了显示利益的驱动的事实处,没有多少摆到桌面的依据⒀”而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让当事人的负担确实很重,有些高额的诉讼与司法资源的更多花费并没有明显的对应或正函数关系⒁。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即在判得到执行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而这种方式在西方国家早已得到施行,我国的广东高院也已经废除执行费预收制度,这成为公民广为喜欢的一种制度。

(三)完善现行法制,建议出台《强制执行法》,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保障司法的威严。

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4

写述职报告时应认真总结出限定时期的工作特点,抓精华,找典型,以这段时期工作中突出而富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来反映一般。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风险管理部门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1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我们是幸运的,被领导选中来到__公司,正好赶上公司开业筹备,我们三月份就步入了期待已久的职业生涯。时光如梭,转眼间一年就要结束,历数这一年做的工作、得到的肯定、犯过的错误,我看到了自己由稚嫩的学生渐渐变成职业人。在这个过程感谢领导和同事给予的信任、包容!

报表方面

1、协助经理梳理人行、银监会(局)报表,与其他__公司、监管机构反复沟通、核对,重点关注表样是否完整、报送时间是否准确,确保及时、全面的报送报表,最后按方便取数的原则将报表按部门分配,发予各部门。

2、协助经理汇总上报银监会1104报表及其他银监报表,包括计财资金部、信贷管理部及本部门填制的报表,汇总后进行检查,保证报表可以通过银监报表系统的表内、表间校验。

报表上报后针对已经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

3、协助经理填报人行、银监局其他经常性或临时性报表,主要是风险方面以及跨部门的报表。

按季度汇总上报财协报表。

风险防范方面

1、协助经理对信贷业务进行贷前调查,分析风险点。

为深入了解可能的风险,在开展或将要开展新业务前,对其业务特点、操作流程、以及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形成初步成果,如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商业汇票业务、房地产贷款等。

2、协助经理对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进行审查,组织贷审会,完成会议的记录工作,完成相关文件的签批工作。

放款时,协助经理对放款各要素进行检查,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合同文本、协议及各方面材料是否完整、准确。

协助经理对资产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复核。对相关材料进行分类和保管。

合规方面

1、在领导的指导下,收集、整理、学习与财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财务公司合规环境。

为方便各部门查阅,制作电子书同时整理后打印装订成册。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关注、更新。

2、在开展各项业务,特别是信贷业务前,协助经理进行合规性分析,寻找解决合规问题的方案,规避监管风险。

3、协助经理开展监管评级自评估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及本部门进行自评估、改进,完善规章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开展业务。

以期完善公司管理状况、经营状况,顺利通过银监局现场监管考核,为未来更好地发展夯实基础。

除此之外,积极参与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开业初期,由于综合?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苯粽牛斡胪瓿闪瞬?a href='//xuexila.com/chuangye/zhucegongsi/fengongsi/' target='_blank'>分公司物品的采购工作,主要是餐具、茶壶、暖壶及部分文具。按领导要求,整理小会议室,为方便取物按大类对物品进行分类,并贴标签。

2、按领导要求,参与分析了__银行金融服务方案,并形成初步成果《__金融方案总结分析》;

3、参与搜集了注册地在__、集团旗下有上市公司、集团没有整体上市的财务公司,汇总了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经营情况特别是资金归集率的信息,形成报告;

4、按领导要求,参与研究了财务公司归集上市公司资金的法律、政策限制,需要履行的手续,需要签订的文件等方面问题,并形成报告。

后期参与设计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三个文件的模板,负责《风险评估报告》模板的设计;

5、积极参与了公司开业庆典的准备与实施,参与礼品的采购与分装、制作大堂的大屏幕欢迎画面、制作与安置楼梯引导标识,活动过程中充当引领员;

6、积极参与内刊的投稿,前期参与各模块设计的讨论,日常关注热点、特别是与集团产业有关的新闻,积极投稿。

7、参与__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期间参与调研了__公司、__公司、__公司、__公司及__协会,最终形成报告。

8、协助审计稽核部经理制作《资金管理电子系统客户服务协议》、《资金管理电子系统业务申请表》、《资金管理电子系统客户证书领取单》,打印全部成员单位的申请表、领取单、密码信封,检查各要素的准确性后盖章交给综合管理部及结算业务部。

9、协助审计稽核部经理开展对结算业务部的审计工作。

经过一年的工作,感谢领导的指导、同事的帮助,我主要在以下方面得到提升:

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银行既是经营风险的机构,财务公司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势必不能规避这个问题。__经理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她的悉心指导下,我对银行业的各业务模块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特别是信贷业务方面,掌握更为深刻、直观。

在__经理的指导下,学习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通则》以及信贷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初步了解了信贷业务的合规问题。通过参与了公司自营贷款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了解了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信贷合同文本内容、放款所需材料等方方面面。

通过报送报表及文字性材料,对金融业所面临的监管环境有了一定的感受,对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有了一些认识。通过填写本部门报表及检查汇总报表,对金融行业经常涉及的财务指标有了一定的了解。

通过对其他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的..搜集分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了解、小贷公司可行性分析,对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有了一定的了解。

通过对本部门制度的学习和梳理,对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

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司上上下下勤恳、务实这一风气的感染下,我培养了敬业、务实、虚心的工作作风,开创了比较好的职业发展起点。

作为一名职场新人,我对本年度工作表现基本满意,表现在态度比较积极、工作比较勤恳、认真、对新事物求知欲较强,有较好责任意识。但是,我同样意识到自身还有诸多地方有待提高,在新的一年,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习惯的同时,改进缺点,更好地工作。"聚如一团火,散若满天星",我相信,公司在新的一年会红红火火,我也会凭借努力成为其中一颗闪亮的星!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220__年上半年我在南京路支行任柜员岗位。柜台是银行的基础工作,直接面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八方客户,是客户认知__的第一道窗口,因此,我深刻地体会到此岗位的重要性和责任性。从事柜员岗位以来,一直严格遵守__银行柜台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及时快速地办理各项业务,为客户做好柜台服务。坚决按照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按照业务要求办事,保证业务无误和资金安全的同时,积极的向客户介绍我行理财和电子银行等业务,顺利的完成了支行下达的任务指标。

到了8月份,我非常荣幸的被调任到分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是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落实、风险监测和控制的综合管理部门,是风险和内控的日常管理职责部门。作为风险管理部授信后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对__银行青岛分行运行的cecm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对本部门档案进行整理保管,日常办公相关工作。

面对新的岗位、新的环境、新的挑战,让我既感到陌生,又感到空前的压力,但是在这将近半年的时间里,我受到领导和各位前辈多方面的关心和照顾,在工作上受到了无微不至的指导,帮助我快速的熟悉和胜任这个岗位。在风险管理部几个月的时间里,我抱着谦虚好学的态度努力工作,积极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基本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由于首次进入风险部,面对全新的工作岗位,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个过程不仅是角色的换位,更是一种思考方式和学习方法的换位,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授信后管理需要严谨的态度、正确的方法、积极的沟通、全面的思考,才能更好的管理授信系统和提高工作效率。青岛__优良的培训系统使我能够养成在每一天的工作生活中不断学习和获取新的知识,努力了解学习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业务知识,把所学所悟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虽然目前在风险部的工作时间很短,但是我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努力向各位前辈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工作,努力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近来的工作使本人越来越深刻的理解了良好的工作习惯是能力和效率提升的基础,特别是在工作的条理性上,受到各位前辈的耐心指导,受益匪浅,今后还将更加努力。

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家在异地,生活习惯和地域习俗有很大差异,接人待物和沟通交流方面亟需改进和提高;首次担任授信后管理岗位,日常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工作条理和时间安排还有很多不足;对很多业务和流程还没有完全熟悉掌握,需要多加强学习。

风险管理部授信后管理岗是一个需要责任心与耐心的岗位,通过这几个月的学习和工作,我坚信能够胜任岗位并做出良好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进取,力争成为优秀的__一员。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3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代表风险管理部汇报20__年第3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第二部分汇报第二季度工作总结,第三部分分享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务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目标是及时完成重点工作计划和日常合同审核任务,保证公司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尽量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等。

二、20__年3季度,风险管理部重点工作和日常合同审核均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三、工作总结

1、质量管理体系推行方面:风险管理部对A分公司开展了合同管理培训,对B分公司开展了制度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对总部档案管理培训。

对A分公司进行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检查,对总部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了档案管理检查。

2、合同审核方面:风险管理部审核各部门初次送审的合同共232份,其中总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业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方面:

1)风险管理部拟制并了《对经济类文件授权审批和签字盖章事宜的特别要求》,要求各部门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同时向对方书面明确仅有指定的授权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与其他人员签署的经济文件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针对商铺带租约销售的策略,风险管理部建议公司设立运营公司以规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在托管合同中设计对租回商铺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内容与责权利等,并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与客户的租期和与租赁户租期不一致的'问题。

3)商务宿舍蓄客阶段,所有资料是按超高一层销售。办预售证时,因房管局限价,只能由一层改为两层卖。风险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文书,指导营销策划部公告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并进行公证。请认购客户签订知悉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的确认书,并出具不修二层楼板的申请。

4)风险管理部根据C公司咨询,向其提供意外伤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指导其完成赔偿并防范负面影响。

4、诉讼仲裁方面:20__年第3季度风险管理部顺利推进奥的斯电梯仲裁案,圆满完成__园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进商铺客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案等。

对A子公司与总包单位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秉承尊重客观事实、诚实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并强烈建议A子公司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专项调查和危机应对方面:针对物业公司匿名举报信进行专项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均与被举报人无直接关系,但同时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不当行为。

公司其后对被举报人换岗处理。参与广告公司举报事宜调查,发现举报事宜的确存在,但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误解。协助公司处理总部总包单位工人闹事危机事件,并准备相关往来函件和公关报告。

6、员工培训方面:根据师徒协议,指导新员工学习公司制度和文化、风险管理部职责和法律专员岗位职责,带领两人前往各子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等,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开展培训。

带领新入职风险管理部的资深专家学习风险管理部职责和内审专员岗位职责,带领她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检查,在工作中学习审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经验

__园林仲裁案于20__年7月结案,关于此案,风险管理部于20__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以争取宽限期限。

之后风险管理部与A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积极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具体工作记录参见附表),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20__年第4季度,风险管理部将继续认真完成全公司日常合同审核和法律服务工作;推进奥的斯仲裁案、___总包单位仲裁案等;完成总部档案管理检查;开展全公司工程结算和经济签证检查;收集各部门质量目标达成情况,并组织改进;开展分/子公司例行财务审计。

谢谢大家!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4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为伴,其经营过程就是管理风险的过程,我行开办的小额贷款业务更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业务。20__年,被确定为____银行的“合规管理年”,根据“合规管理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行严格贯彻小额贷款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加强资产质量管理,严格控制风险。现就我行小额贷款业务上半年风险状况和防控措施报告如下:

一、信贷基本情况

截止6月_日,我行累计放款330笔,金额1396万元;累计回收回177笔,金额945.88万元;累计结存153笔,金额450.12万元;6月_日所有逾期贷款户数33笔,逾期金额107.74万元,逾期率23.94%。其中有4户逾期贷款为次级类客户,16户为可疑类客户,均产生不良贷款现象,风险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二、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半年来,我行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总行会议和文件精神,适时分析形势,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信贷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1、严格按照总行下发的《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业务,严格拓展、筛选小额贷款准客户,把风险防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对信贷风险进行控制,对授信行为进行规范。

严密了贷前调查、审查及审批手续,对信贷人员贷前调查的范围及要求,确保信贷调查材料真实有效。

2、严格控制信贷风险,严格执行信贷风险防范控制管理体系,全面实行审贷分离,规范了贷审会,实行了贷审例会制,严格按照贷审会议事规程召开会议,明确各环节主责任人职责。

3、扎实细致地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客户经营状况和家庭状况进行检查,认真填报贷后检查表。

2月份我行对发放贷款先后开展了信贷自查及全面排查。此次排查工作通过调阅客户档案、现场走访客户、拍摄客户经营场地和走访信贷员家庭情况及信贷员思想排查等形式,重点关注逾期贷款客户、联保贷款客户和放款金额较多及逾期贷款较多的信贷员。从排查情况来看,我行未发现与中介合作、编造虚假资料骗贷等现象,也未发现收受客户好处费、代客户收取贷款本息等情况。

4、强化管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

我行在不断加强和改善日常信贷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管理,重点是制度执行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贯彻落实。注重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学习,以便能在业务操作中得心应手,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搞好管理的同时,我行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树立“阳光、惠农、方便”的信贷形象,以优质的服务和阳光的品牌促进业务的发展。

5、抓好逾期催收,严格控制资产质量。

我行领导及信贷人员从产生第一笔逾期贷款起,就对逾期催收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集丛人之力,尽职尽力开展信贷还款管理及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并把这项工作长期作为信贷业务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来抓,最大程度的控制好风险。及早成立了以行领导、业务主任、信贷主任及信贷员组成的催收小组,集中人力、物力,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坚持不懈开展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在做好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和联合催收的同时,果断决策,将逾期30天以上的客户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资产保全,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贷款的清收,最大程度的控制好逾期贷款风险,防止贷款出现损失。

三、下一步风险防控强化措施

为有效促进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我行要加强小额贷款的合规管理,促进小额贷款经营和操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有效维护我行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下一步,我行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完善规章制度

一是建立否决贷款登记制度。对每笔被否决贷款进行详细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申请信息、否决原因等。二是对联保贷款分行业分用途、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分组调查等控制风险的措施。三完善审查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审查人员在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时,除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外,还须进行电话核实客户信息,在必要时还须进行现场核实。四要严格系统岗位配置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兼职的合规性,规范信贷人员工号及岗位设置、变更,保证系统中客户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五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办法,对提交审贷会成功的资料要严格把关,认真检查相关资料及贷款信息,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规范信贷操作流程

一是提升贷前调查质量。对于收入、成本等关键信息应尽可能取得纸质单据或书面证明做支撑;关键的财务数据必须进行交叉检验;对于房产或车辆等信息,应查看和复印房产证、行驶证、租赁合同等。调查项目应全面,坚持“眼见为实”原则。二要严把贷中审查。审查人员必须电话核实借款客户的真实性。审贷会必须有2名以上管理人员参加,且被审查贷款的主副调必须全部参加审贷会。审贷会提问提升质量,问到关键风险点。三是落实贷后检查。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的四周内,必须到客户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首次贷后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贷款投向进行监控,以后每月不少于一次贷后检查。

3、加强逾期贷款管理。

对于逾期贷款,除对信贷员进行考核外,还对贷款的逾期原因进行分析,采取一切措施和办法,不惜代价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以防微杜渐,保持贷款的良好回收和质量。

4、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每天晨会及每周例会对信贷所有人员进行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性、法律法规等知识进行集中地学习,同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要每半年对信贷员进行一次梳理,同时对信贷从业人员实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调离信贷岗位。要加强对信贷人员良好作风的培养。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打造邮储小额贷款品牌,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5__年,在总行领导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全行工作中心,全面履行风险、合规部门的管理职责,扎实工作,以强化信贷管理为突破口,全力抓好全行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监测、清收、考核工作及超权限贷款风险审查审批工作,有效地履行了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较好地发挥了部门的职能作用。现将就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部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1、做好风管部职责内的报表、报告制作和报送工作

一是及时做好__工程报表的制作和报送工作;二是做好风险分类相关报表;三是做好不良资产监测报表;四是做好市办要求的业务经营分析报告、风险监测报告及相关报表;五是及时向人行报送风险监测指标报告及相关报表;六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风险分析报告及相关报表。

2、全力抓好全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和十级分类管理工作

一是每季末月下旬均向每个网点下发季度清分通知,要求各网点按照我行贷款分类规定及时做好季度清分工作,并对下季度每月贷款分类或分类调整的注意事项做出提醒。二是每月末,我部均能及时监测全行贷款台帐,督促各网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当月新增贷款的分类确认工作及部分存量贷款的分类调整工作。三是每月初及时收集各网点超权限贷款的五级、十级分类认定表,并认真审核,对其中分类错误、分类理由不规范的认定表一律予以清退并要求重做。以此保证每月新增贷款的准确分类。四是坚持每半年下各网点检查五级分类、十级分类情况。对其中分类不准确、分类未及时调整的贷款及时做出指导和修改。通过以上工作,保障了我行贷款五级分类、十级分类的准确性和分类调整的及时性,为我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打好了基础。

3、积极做好诉讼案件的起诉、执行工作

根据各网点上报的诉讼材料,我部及时做好起诉材料准备、证据收集、申请诉讼、出庭参诉、执行申请、参与强制执行等工作,极大减轻了基层各网点的工作压力。

4、抓好每月逾期贷记卡的风险预警和清收工作

根据每月测贷记卡的逾期情况,根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向基层信贷员了解的情况,针对部分信用观念差、多次逾期或资产情况出现明显恶化的贷记卡持卡人提出风险预警,并采取冻结卡片或取消用卡资格、向公安机关报警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5、做好贷记卡复核工作

根据银行卡部的贷记卡办理流程,我部负责贷记卡的`复核工作。准时按内部规定完成贷记卡的复核工作,为贷记卡的快捷办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应尽职责。

6、积极协助基层清收不良贷款

7、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

根据总行工作安排,做好每日基层上报审批贷款的资料审查和风险审核工作,严格控制信增风险、及时辅导和纠正各基层网点贷款档案资料的合规、合法、风险可控情况以及风险分类的准确性情况。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部能较好的履行部门职能工作,积极发挥本部门的职能强化作用,为总行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不良贷款清收成绩不理想,贷款起诉后执行难问题依然突出;二是组织开展信贷人员岗位培训及深入基层进行指导的工作仍有待加强;三是还未能实施更为有效的贷款管理,个别新发放贷款仍潜在风险。四是部门职能的强化及作用仍有待于增强。

三、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降低我行所面临的各项风险,针对____年度风险与合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拟在____年的风险与合规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1、继续加强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

实时动态监测贷款情况,及时发现风险点并采取措施,以尽量减少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2、改变执行思路,加大依法清收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综合信息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法院执行局提供借款人实时信息,力争使执行工作进入常态化和及时性。。

3、加大对基层的服务、指导、协调、管理和培训。

加大对基层网点的日常服务、培训、现场辅导和检查等方式,切实提升客户经理的管贷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