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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纠纷必要性司法解决机制
一、对经济法纠纷的理解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就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的现阶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调整我国社会生产及再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我国的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可以由民法来调整,而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
2.经济法纠纷的涵义。经济法纠纷就是在我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国家政府司法部门出面来调节的经济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处理部门即政府的职能部门是由国家赋予其权力的。经济法纠纷的范围很广,它包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的争议,这些争议妥善、有效的解决是我国经济秩序和谐、稳定运行的保证,可以说运用经济法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也是关系到我国长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的区别。经济纠纷是由利益主体权利及义务方面所产生的矛盾而导致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它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大,可以是机关单位间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等等。而经济法纠纷则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及义务间的争议。也就是说经济法纠纷不同于经济纠纷,它不是在进行商品交换等一些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所能引起的,而是与纠纷双方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等等情况相关,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与经济纠纷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它未构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来处理的。
二、通过司法解决的必要性
1.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我国一直都在实行着宏观调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且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所以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过程中,即使应用了宏观调控,也难免会受到资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条件的限制,而出现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现象,这样因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经济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利益之争,再加上国家的调节主体如果在这个时候出现的现象,就会更加加速经济法纠纷的产生,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组织、个人利益同时受损,当这种经济法纠纷出现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影响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决所有纠纷最有效的途径。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方法不外乎四种:仲裁、协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则是被认为是解决所有纠纷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当经济法纠纷涉及到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以后,因为仲裁机构只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没有权力对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而且有的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机构,这时就必须要进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进行处理。
3.监督和制约国家行政机关。经济法纠纷与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虽然也具有可诉性,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进行解决,但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法纠纷大多都终止于行政解决,因为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诉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决矛盾,而这种经济法纠纷只有通过司法的途径去解决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约和限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从而让国家权力机构的经济调节权得到监督,防止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对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方案分析
1.把经济法案件归类于刑事诉讼案,只要违反经济法的规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规定去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再属于经济法诉讼的范畴。
2.如果现行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能解决经济法纠纷,就按原法律规定去执行,因为只要能使经济法纠纷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得到维护,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当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手段的。
3.如果现行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等不能解决经济法纠纷,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补充制度,不管何种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经济法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四、司法解决的机制探讨
经济法纠纷不仅包括合法的经济组织在进行各类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法纠纷,还包括国家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进行经济秩序的整顿时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纠纷司法解决机制,首先就要对产生纠纷时需要进行调解的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现状、政治形势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环境、风俗习惯,去寻求一种合理、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并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1.可以用民事诉讼来解决的经济法纠纷。民事诉讼包括特别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它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发生纠纷时的一种解决办法。这里的平等主体就对经济法纠纷有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大多数的经济法纠纷主体之间在权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关系,这时要用普通的民事诉讼就很难解决,所以要对民事诉讼的一些制度进行优化、补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况下可以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一些无偿的帮助,比如说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简化一些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等等,以此来纠正当事双方的不平等的关系,保证司法解决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要比民事诉讼的效率高,它主要适用于纠纷当事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单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它也包括特别行政诉讼和普通行政诉讼两种,所针对的行为主要是行政行为,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是拥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特别权利的,它可以行使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因此他们之间的纠纷需要由行政诉讼来解决,除了这些纠纷之外,还会产生一些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受影响的另一方之间的纠纷,这样的纠纷也只能由行政诉讼来处理。总之,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经济法纠纷,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纠纷案件,必须要在行政诉讼的种类、所有证据的搜集及调节等各个方面做好各种优化及调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产生极端,影响国家的经济调控,产生经济秩序的紊乱,要使经济法纠纷的双方在和平、和谐、积极、有效的环境中得到解决。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与其它的法律有着本质区别的法律部门,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经济作用下的必然结果,它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点,以处理和协调国家行政权力机关与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是一部综合性、调整性的法律,只有解决和处理好经济法纠纷,才能使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才能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平稳发展,才能进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的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团结、稳定、健康的社会大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金明.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理性构建——评《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47-49.
[2]张姣.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112+111.
[3]程明月.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4:192.
[4]赵龙.经济法司法实施理论问题四论[J].理论界,2007,02:157-158.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范文2
【关键词】 法务会计; 内容; 司法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内涵
内涵是对内容的浓缩,是内容研究的基础。对法务会计内涵的理解是对其内容界定的前提。G・杰克・波罗格纳与罗伯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学者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应分别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检察、判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合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应以“会计”为重心,它所处理的实质内容是各种案件中的法律事项所涉及的会计事实。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因此,法务会计的内容重在会计而非法律。
二、法务会计内容的界定
法务会计的应用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两大方面,这一概括已基本成为美、加等国学者的共识。调查会计通常与犯罪案件的调查有关,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由会计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财务学、侦查学等方法,对各类经济欺诈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澄清的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回扣和犯罪过程的调查等;诉讼支持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从而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
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对法务会计内容的认识还是各式各样,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法务会计的内容。谷亚芹(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可以归纳为法务会计事项。所谓法务会计事项就是指在经济法律活动中,由法务会计机构和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进行处理的业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根据所处理的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划分为以下两类:诉讼法务会计事项和非诉讼法务会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按经济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六类:税收法务会计事项、保险法务会计事项、海损法务会计事项、社会保障法务会计事项、债权债务法务会计事项、物价法务会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按涉及的范围可划分为两类:单位内部法务会计事项和单位外部法务会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按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可划分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务会计事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务会计事项和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务会计事项;法务会计事项因所涉及的国别不同可划分为国内法务会计事项和涉外法务会计事项。黎仁华(2005)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会计专业判断、诉讼证据支持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方面。其中诉讼证据支持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内容非常多,主要包括:债权债务清算中的会计证据;债权债务清算损理赔中的会计证据;社会福利涉案和物价利得涉案的会计证据等。在法务会计行为中的会计判断不是对一般会计业务或会计事项在确认、记录、计量、报告中的业务判断处理,而是主要针对接受委托的当事人对会计纠纷的会计技术认定。
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的范围或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一是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二是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三是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四是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五是社会公正会计;六是物价会计;七是基金会计;八是司法会计。张蕊认为(1997),诉讼(法务)会计工作涉及广泛的调查、审查领域,能为经济案件的调查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其所涉及的主要服务领域有:一是诉讼/犯罪调查;二是股东/合伙人纠纷的审查;三是交通事故/个人损失求偿的估算;四是保险/经营中止与财产求偿;五是经营/职员舞弊审查;六是婚姻纠纷的财产审查;七是经营经济损失的计量;八是专业疏忽(过失)的损失调查;九是调解和仲裁。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可以有宽窄之分、具体与抽象之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法务会计主要是围绕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两方面进行的。前者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会计人员调查有关涉嫌犯罪行为,如贪污盗窃单位财产、会计欺诈、证券欺诈、保险欺诈、行贿受贿、回扣等;后者是在会计、审计人员或司法人员、律师等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主要是涉及经济损失、财产分割的法律诉讼中提供诉讼帮助。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可以将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内容在理论上概括为以下方面:一是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二是债权债务会计;三是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四是社会公正会计(中介会计);五是物价会计;六是基金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七是司法会计;八时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九是社会保障会计等。但对于这些项目的具体含义,还有待商榷。
【主要参考文献】
[1] 黎仁华,著.法务会计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2).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范文3
关键词: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研究
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建立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务会计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国在处理会计造假案件中,对责任人可做出刑事及行政处罚,但在民事诉讼中对如何确定有关人员的过失,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却缺乏相关的依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模糊,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门不知道用哪种标准来正确衡量有关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以及怎样进行补偿,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优势,对争端进行量化。
(二)完善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立法不断完善,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协助体系也得到了加强。从实践看,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得以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体系尚未建立,法务会计在司法中的重要性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在对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时,虽然吸收了有关会计人员参加,但由于参加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与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极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可能失当,从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三)会计与法律实务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舞弊案件日趋隐蔽和复杂,法律对经济案件的执行,要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量化证明。另外,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日益不满,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此外,经济纠纷案件还常涉及到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这些必须由法务会计人员来对此进行审计和判断。
(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需要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实务领域也开始运用,但在理论研究方面较为乏力。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我国在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很少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就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二、我国法务会计基本理论框架的构建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应用范围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纠纷、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法案件或事项进行调查、审查、计算、分析、判定等,对特殊事项的裁定提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种专项会计。是以会计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为一体的新型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律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与方法。法务会计的范围或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该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司法会计,该观点切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与传统会计相比,法务会计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审计人员。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与对象法务会计目标在法务会计体系中起着引导作用,是法务会计框架体系的最高层次。传统会计的目标是反映控制经济活动、评价经营业绩、预测经营前景、提供经营决策支持,而法务会计的目标在外延上则更加广泛,其总的目标是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由于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不同,各个具体对象的目标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决定了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侧重点有所区别。财务会计目标着重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信息,而法务会计目标则强调“完成受托责任”。完成受托责任包括的内容有产权界定、债务纠纷、经济犯罪、会计舞弊等经济问题,必须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法务会计不仅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促使本单位的会计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而且可以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单位的正当权益;在社会中介机构接受的众多受托业务,绝大多数都涉及到经济问题,都需要会计和法律知识,以对受托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正确的评判;在司法机关及审计机关,是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基本内容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法务会计主要是在调查经济案件所涉及到的有关财务问题时,以收集会计资料证据,鉴别判断会计问题,从而划清案件的责任,证实案件事实。所以,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有争议的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提供会计分析证据或鉴定意见,以明确法律责任或提出管理、咨询建议。也即法务会计要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运用审计学等专业方法,搜集调查证据材料,并用会计等计量手段对法律规则适用中所需要解决的非关系问题,即数量计算问题作出计算,供给委托方作为证据材料或是作为专家证言提供给法庭。法务会计是研究会计法律问题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对象与财务会汁的对象有着显著的不同。传统财务会计对象是与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相关的,而法务会计的对象指司法工作中需要甄别的,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所记载的静态、动态的与历史的财务数据群,这些为法务会计师查找犯罪证据提供了线索。在确定法务会计对象时,应注意一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必须是在诉讼过程或者由当事人提请法务会计师进行鉴定的活动中,与案件有关的且需要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上述资料。否则就不是法务会计的对象,而只能是审计的对象,会计检查的对象。二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这些资料有关的其他资料,否则就不是法务会计的对象。
(三)法务会计基本假设与原则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同样有其基本假设与原则。
(1)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指法务会计领域中无需证明的前提条件,或是对法务会计领域中某些尚未确知、
目前还无法正面加以论证的事物,根据已知的客观情况所做的合乎事理的逻辑推断或假设。法务会计遵循的会计假设和财务会计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法务会计假设在其内涵与外延上都有所扩展,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上。“主体假设”在财务会计中,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会计主体假设规范了会计工作的范围。会计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法律事项。是对本主体(指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法务会计不可能完全遵循会计主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法务会计突破了传统会计单一会计主体的限制,将范围拓展到“某一个领域”,更具有开放性。关于“货币计量假设”。由于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中的法律问题,必须查实涉及的财产损失、犯罪金额,因此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也要用货币单位加以计量和反映。而在货币计量假设方面,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院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把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计量中会更多地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此外,还应增加以下假设:一是犯罪留痕假设。虽然大多数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以及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但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推论:任何经济犯罪与欺诈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如财产流动行为必定会在会汁账目和凭证、报表等书面材料上有所反映。只要法务会计人员恰当地运用有关的技术与方法,就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通过查询会计资料,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诈者财务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诈事实,发现欺诈线索和证据。二是征兆表现假设。虽然欺诈具有隐蔽性,但是事物之间总是普遍联系的,任何欺诈行为终究会通过其他的途径以关联形式显现出来,欺诈的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欺诈的征兆。任何欺诈舞弊行为,不论其掩饰得多么巧妙,隐藏得多么深,总会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一定的征兆形式表现出来。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总结法务会计的经验后,将欺诈的类型分为盗用或滥用组织资产、贪污(进行利益冲突行为)和欺诈性陈述三类,针对每一类都总结出一套征兆,运用这些征兆可以大为提高发现欺诈的机率。
(2)法务会计基本原则。由于法务会计是融法学与会计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因此,其原则也应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但从法务会计内涵看,一般会计的基本原则,在法务会计中或者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不适用。一是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为正确处理案件,法务会计必须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去推测过去发生的财务会计事实的真实情况,法务会计要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不能以自己的意图随意变更事实,对行为合法与非法的信息都要涵盖,这就是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与待处理法律事项相关,即向法庭、当事人及其人等提供处理案件或纠纷所需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般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同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相关联,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师应当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和证据规则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事,工作内容要以法律规范为方向和指引,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同时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财务会计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另外,法务会计师在处理事务时必须秉公执法,不弄虚作假,正确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使一方受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不参与经济纠纷,对所调查和认定的情况提供专家意见。三是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法务会计师在欺诈调查与诉讼工作中会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要求法务会计师完全以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得出结论,使法务会计信息客观地表述对象,避免倾向于假定的结果或某一特定集团的需要。独立性原则是法务会计在会计、法律服务市场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务会计师的生命线。法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去推测以前发生的财务会计的真实情况,从而为正确处理法律事项提供依据。法务会计师应该向咨询的律师充分披露其与诉讼各方的关系,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组织。只有保持独立法务会计师才能排除干扰,客观地提出专家性意见。法务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出具应实事求是,不允许因个人成见、偏见影响其分析和判断的客观性。四是及时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向法庭、当事人或人提供专家意见或向法庭作专家举证。一般会汁的及时性原则是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师及时调查、验证,向法庭、当事人或其人提出专家性意见。
(四)法务会计要素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离不开会计资料。因此,法务会计的要素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信息流或会计数据集,这些数据集包含法律需要的、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信息,也包括欺诈信息(如财务信息)。会计人员在会计规范的指导与约束下,对经济业务数据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最终形成以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输出,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控制与监督的需要,这便构成了会计信息系统。法律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归根结底都是通过对这些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判断解决的,因此,财务信息是法务会计中最重要的要素。财务证据是指能够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经济欺诈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分析分析性资料与图表等。由于法务会计的目的是解决法律规则适用中需用的专业问题,而财务证据又是查明经济欺诈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欺诈舞弊调查的必要条件,因此关注证据就是法务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范文4
[关键词]法务会计;诉讼法务会计;法务会计职能;证明力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从法务会计在国外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从已有的各种观点来看,目前学界对法务会计的含义已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各个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存在分歧。笔者在总结了各类法务会计的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法务会计是:接受了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为依据。通过综合运用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的知识,对经济业务进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诉讼实施搜集证据、专业判断、专业鉴定、诉讼支持并进而提供专家意见等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
二、法务会计在国外诉讼中的应用概述
法务会计实质上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法务会计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提供的专业服务。国外法务会计人员从事的业务类型主要分为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两大业务分支。其中,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应西方国家社会环境的复杂化、经济纠纷的多样化和经济犯罪手段的高级化。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依据。从而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诉讼中从事的业务内容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在诉讼前帮助委托人进行诉讼风险评估、相关文件来源分析、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对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委托人出席预审协商会议、诉前诉讼策略制定、与证人面谈、律师辩护状相关会计问题咨询、参与谈判、评论对方专家报告、准备详细陈述报告、对涉案相关事项价值计量、在法庭陈述专家证言等服务项目。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环节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我国的现状,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细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这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相关的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侦察、审查和审判三个阶段中。其具体表现为法务会计的检查职能和司法鉴定职能。
1 侦察阶段:
经济类的犯罪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经济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的经济活动。必然要受到经济活动规律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约。因而。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查清一些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而这些财务会计事实所涉及的内容往往超出了司法机关侦查人员通常的知识范畴,此时,法务会计人员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依据经济活动规律、各项财经规章制度、财务会计手续的办理情况等。对获取的线索在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和假设,并据此协助侦查机关拟订侦查方案。
2 审查阶段:
公诉机关在审查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等专门性的问题,此时需要通过法务会计来解决相关的事实认定问题,在这个阶段主要借助于法务会计的检查职能和鉴定职能来帮助公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的标准。如,在对经济类犯罪案件的审查中,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对案卷中的财务会计资料、侦查阶段的法务会计鉴定书、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核实。来帮助公诉机关决定如何开展下一步诉讼工作。
3 审判阶段:
证据是审判的核心。通过分析当事人的经济活动的违法性,并固定相关证据,是进行法务会计工作的主要目标。一般来说。通过法务会计行为来固定证据的重点是财务会计资料。作为经济活动的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因具有账务后果而大多较为客观、真实、可靠。但财务会计资料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能单一又能直接、全面地证明案件的特定事实,绝大多数单一账务存在证明不周全的情况。因此,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上,急需要财务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印证,也需要搜集与之相关的其他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1 法务会计在前的应用:
前的诉讼支持包括撰写报告、推导因果关系、收集事实、翻译专业术语、组织数据、评估诉讼风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诉讼耗时费力,如若败诉将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评估诉讼风险,预计诉讼成本与收益。以判定提讼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如提讼,法务会计人员可进一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从会计事实和证据角度出发,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弱点,制订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如确定后,法务会计可借助对案件的事实分析来判断应在哪家法院,依何种法律。以什么事由进行,获得多少赔偿等。
2 法务会计在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应用:
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以后,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当事人之间交换状和答辩状的诉讼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法务会计人员的作用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各种法律文书的形成过程中,法务会计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在状中帮助原告对可获得金钱赔偿数额进行计算,在答辩状中帮助被告对原告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辩,甚至还可以基于事实分析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同时,双方的法务会计人员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就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特定事项向法院提出咨询书,协助当事人分析对方掌握的证据,比较和解、审判及其他解决方式的利弊,从而帮助当事人作出明确选择,以节省审判所需时间和开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
其次,由于在这个阶段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了对方的诉讼主张及其相关证据。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这些都促使双力当事人现实地考虑对方的意见和要求,从而有可能达成庭前和解。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很多在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就用和解的方式对有关争议进行了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务会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 开庭审理阶段的应用:
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质审理并作出裁判的重要阶段,也是最能充分展示法务会计重要作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法务会计人员所拥有的丰富的知识和庭前进行的充分的准备工作,使得他们可以
接受当事人双方委托的律师对其进行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为委托客户获取胜诉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保障。此时,法务会计的职能与前一阶段相比,更注重的是弥补法律专业语言与相关的财会专业语言之间的差异,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
4 诉讼后阶段的应用:
当审判人员作出最终的裁判后。有关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方式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此时,法务会计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分析、判断判决、裁定对己方的影响,并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作出进一步建议。如,法务会计认为裁决依赖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是基于虚假证据作出的。或者是裁决的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或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法务会计若在庭审之后发现了足以事实的新证据,也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
四、法务会计在诉讼中应用的最终成果――法务会计报告
(一)法务会计报告的内涵
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
(二)法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法务会计报告的书写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一般而言,要求在填写时仔细、认真、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则的相关规定。
1 报告的书写力求精练完整,分清主次。
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由、案件的受理情况及检验所见的财务会计事实等。法务会计受委托处理的案件纠纷通常涉及的内容较多,因而要求概括、精练。特别是法务会计鉴定涉及的事实材料时,通常应当概括表述因鉴定涉及的材料,没有必要对案件涉及的全部材料进行重复的记录。
2 报告中的分析论述要符合逻辑。
所谓报告的分析论述要符合逻辑,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形成业务报告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逻辑。从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报告应当是按照法务会计人员的一定的逻辑思维方式形成的,是具有明显逻辑层次的书面呈报形式。如果法务会计报告没有按照一定的逻辑书写。即使内容真实、结论正确、符合客观实际,往往也因为不存在逻辑性而难以被司法审判机关所认可、接受,最终降低其作为审判依据的可能性。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范文5
【关键词】法务会计;发展;规范
【英文摘要】Forensic accounting,also lawsuit accounting,is an accounting subject which combine the evidence rule and the investigating method of not sowing problem by using of financial skill.It is an organic combination of accounting and investigating skill.It is also the profession of relating and using the economic fact and law problem.Developing forensic account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through the satisfactory of lewd.This arider in tempter forensic accounting will be popular profession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e definition,necessary,existing field and developing prospect.
【英文关键词】forensic accounting;developing;standard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它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税务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证会计、司法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法务会计一般以财务会计的四大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价)为前提,同时也遵守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主要强调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原则。真实性就是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合法、合规性就是对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法务会计在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核算、对各种会计信息进行检验分析时,都必须严格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有时还需运用审计学、统计学中的某些方法。
二、法务会计产生的必然性
目前法务会计只是被部分国家所接受。它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已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分析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产生法务会计有其必然性。
(一)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虽然,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力求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不仅能通过会计语言对经济现象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会计这一信息系统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因此,现代会计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
(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力度的乏力。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要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的证据。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如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算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的调整,已是广大会计工作者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利用会计证明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层分析,来解决这些问题。
(三)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企业破产既包括舞弊和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的失误,也包括了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提前告知,但注册会计师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而承担责任,难于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
(四)法律实践的要求。财产物资的分割和经济利益的确认,使法务会计有了实践运用。当经济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之后,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才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其后,各国依靠税收确保国家财产收入的重心日益确定,个人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等非法行为急剧增多,最终使税收理算会计、司法会计等法务会计实践越来越被会计界和法学界所接受并倍受重视。现在,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三、法务会计存在的几大领域
法务会计是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理论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型学科。从专业人才看,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专业、跨领域人才。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人才。
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法务会计在西方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从西方近20年来的短暂发展历史看,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在于以独立于诉讼或仲裁双方的第三者身份,针对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及经济犯罪等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部分,运用专业知识,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和分析,最终以报告的形式说明鉴定结果,从而为法庭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提供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及说服力的会计分析证据。其业务领域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股东、合伙人或经济合同双方经济纠纷的审查,交通、医疗等事故损失的求偿,保险、经营中止、财产损失等的求偿,职员层或经理层舞弊、欺诈案件的审查,以及婚姻纠纷的财产审查等诸多方面。迄今为止,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运用。法务会计的诞生,极大地拓宽了会计职业领域,推动了会计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其发展前景不可估量。
我国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领域已得到一定开展,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最初形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问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更趋错综复杂。基于经济利害关系不同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摩擦而形成的经济纠纷案件亦是在所难免。经济案件的倍增急需完备的司法支持体系。同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就在于法律是否构成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手段。因而,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客观、公正度量经济损失,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法律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执法体系。
伴随着加入WTO步伐的加快,我国必将加快建设并完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的建设。在此过程中,法务会计作为连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也必将得到充分重视并且蓬勃发展起来。
五、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国家相比,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业务范围过窄,机构、人员临时性特点明显,工作程序和方法缺乏规范性指导,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标准缺位。同时,参与的会计人员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亦大大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这远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其次,许多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士对其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研究有关诉讼会计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实践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上的欠缺必将制约法务会计实务的发展,所以,应及时改变这种局面。第三,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有关制度不完备,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会计的发展。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范文6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员;经济舞弊
一、研究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必要性
(一)会计人员的素质
会计人员首先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但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比较低,这就直接影响着会计工作的质量。思想道德素质方面,一些会计人员事业心责任心不强,放弃了工作的原则性,有一些职业道德严重缺乏的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时,违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造成大面积会计信息失真。有些会计人员不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对造假行为不加以抵制,甚至还帮助出谋划策,贪污、挪用公款,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二)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解释,以查明案情(主要指经济案件)的会计活动。法务会计的兴起对原来的财务人员或法律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知识等业务素质和包含高尚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精神的道德素质。
(三)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必要性
1.实践中的应用要求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素质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增多,贪污金额日益加大,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蔽和复杂。虚假会计信息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投资人的利益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时,必须明确会计信息是否虚假的问题。在判断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会计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依据的标准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一致的。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非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发生的事实。专业人员强调的是会计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非专业人员强调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否真实,二者对同一案件所做出的判断结果是不一致的。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只是法律专家而非会计专家,无法对会计专业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法务会计人员正是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将证据资料加以处理,将相关信息转换为容易理解的内容,从而为裁判者的推理搭建桥梁。可以看出法务会计人员在现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此,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对法务会计今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对人才的需要要求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多方需求,对法务会计人员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大,但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是明显不足的。目前,仅少数几所大学在会计学或法学本科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在研究生培养中,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有几位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为空白。在法务会计应用较多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的情况。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法务会计知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地弄清案件的事实,从而不能对案件做出正确判决。因此,如何建立起一支法务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并拥有一定的人才储备,如何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素质,为法务会计行业发展提供有效市场供给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行业的“重中之重”。
二、法务会计人员经济舞弊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素质欠缺
法务会计主要是根据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人员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的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法务会计知识,以及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解决存在的哪些财务会计问题。出现无法确定责任时,存在鉴定标准问题,也有鉴定人素质问题。
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在国外,一般采用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但在我国没有法务会计方面的资格认证制度,
(二)职业道德素质
法务会计人员独立性欠缺。现有的法务会计执行机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或部门,一种是得到司法机关授权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作为审判机关的内设部门, 对经济舞弊的审理容易引发种种腐败。鉴定人员与审判人员存在的关联关系会破坏审判和鉴定之间的制衡机制。当审判人员希望借司法鉴定结论为时,由于“同事情面”,司法会计人员也容易违背职业道德原则,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正确性难以保证。鉴定人员往往有行政单位的官僚作风,鉴定案件缺乏效率,可能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也是造成出现重大经济舞弊的原因之一。
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从事社会审计和咨询业务,作为普通中介机构,其与社会各方面有较复杂的联系,在从事法务会计业务时难以保证独立性。有些出现问题的事务所对审计中出现的银行原始单据不全、部分存货没有发票以及资产置换进来的土地没有过户的实际情况还出具了只是一份带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会计事务所独立性欠缺。
目前法务会计专家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很少,但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不高也显现出来,随着法务会计的不断发展,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随之增长。在具有执业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必须对相应的因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引起的后果负责,其地位和执业水平才会被认可。造成法务会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有职业疏忽和舞弊、违反保密原则等。以及法务会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没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造成主观臆断和脱离客观实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法务会计人员在经济舞弊甄别中的素质
(一)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对法务会计进行准确的确认与鉴定。然而这也是难点。这里难点在于法务会计人员不但要有扎实诉讼法等法学基础功底,熟悉证据规则相关法律制度,而且还要依据会计和审计知识进行职业判断能力检验,有效利用计算机开展查账、验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积累辨别舞弊知识,锻炼调查技能、沟通技巧和对人的心理动机的理解力,才能加强沟通,把握要点,获得工作的主动权,形成科学的分析结论
(二)建立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在诉讼、仲裁等活动中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发表专家意见的法务会计人员应是复合型专业人才,且由于法务会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和交叉性,为保证其执业质量,促进该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引入类似美国的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证制度。在国外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已设有注册法务会计师、注册舞弊检查师资格认证制度,只有取得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务会计服务。我国现在的法务会计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承担,也有部分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完成。
要想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队伍,首先要取消现有的两种法定人员的任职资格,采取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明确法务会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明确法务会计人员考试科目,指定考试教材制定法务会计准则,促使法务会计人员谨慎工作,并检查、监督工作质量,最终全面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三)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从事各种特定的职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必然对自己的职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为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应该对法务会计建立一套包含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性规范等内容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将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要求、执业准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为规范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 现阶段由于法务会计业务种类和内容相对简单,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先参照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来制定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再在基本准则框架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与完善具体准则。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可由司法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共同出面成立半官方的中国法务会计师协会,将各行业的法务会计工作者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该协会也可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的二级专业协会,主要负责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组织、资格的认证、后续教育、执业规范的制定、法务会计执业机构的审批与执业质量监管等。在相关法律中还需明文规定法务会计师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惩戒不当执业,使法务会计师在执业时有责任心,保持谨慎态度,降低职业风险。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对法务会计师或其所属机构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为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保守对有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资料中涉及的秘密,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务会计工作中,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不得随意暂停、中止或终止工作,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应当保证如实地向法庭提供所有收集到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有任何的故意隐瞒或欺骗。
法务会计人员应遵守行业规范,加强与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不得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更不能为了争夺业务进行恶性竞争,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按业务成功大小收费等。法务会计工作面广、量大、难度高,往往时间紧、程序严。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勤奋敬业,才能有效完成任务。
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在一些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罪,以及一些经济纠纷中,法务会计人员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必然有益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党夏宁.职务犯罪案件的会计事实与法务会计作用探讨.财会通讯,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