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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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范文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要“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化学、物理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可根据技术检测结果,依据对应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作出明确判定;防护设施的“有无”很容易判断,但其是否符合标准则在监督中较难判定。现场监督中,判定冲淋、洗眼设施是否“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中要求半径小于15m)不难,但是对布局的有害无害分开、通风设施的“符合”与否,则大多停留在简单的经验判断上。若对其是否“符合”进行判定,一般需要借助现状评价报告。但目前的现状是,多数企业最多只是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存在的化学、物理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不涵盖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要求的布局、通风、照度等,也就难以对其布局、通风设施等作出“符合”与否的判定。因此,在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对防护设施是否“符合”作出判定并不容易。此外,对防护用品的“符合”判定也有不小困难。现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过于庞大繁杂,甚至晦涩难懂。比如《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等,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过于繁杂,不要说职业卫生人才欠缺、管理不完善的多数中小企业,即便是有着较高专业水平的监督管理者也很难一一掌握这些标准和规范。过于精细繁杂的标准难以为实际监督工作中的判定提供便捷的指导,反倒减损监督的效能。

亟待完善的一些细则。1)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内容不详。很多企业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匮乏,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无法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培训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满足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需求,有培训无效果的“无效培训”现象十分常见。虽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劳动者的培训规定仍待增添。《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对“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日常监测”的人员条件、器具设备、项目和频次等相关细则至今空白,使得操作依据缺失,企业不知如何履行义务,监督也十分乏力。2)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义务履行约束不足。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及责任,但劳动者对应的义务却没有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不履行则教育”,对劳动者约束宽松,但因现阶段很多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并不强,实际上放纵了少数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最终侵害的是劳动者自身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此资格认定基本体现在对执法人员身份要合法的法律性要求上,而对技术性的要求则并不严格,缺少系统全面的专业技术性培训。比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六条、第三十八条中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第七十八条“严重损害”的执法操作,都比较模糊,也欠缺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建设项目一般包含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和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4]。可行性论证阶段属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最终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在施工阶段之前,因此,对于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仅进行控评就申请竣工验收的企业要区别对待:如果施工阶段时长超过两年,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企业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那么该违法行为被发现时也已超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应对企业进行处罚;若发现违法行为时尚未超过两年,根据相关规定,理应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建议给予警告。因为绝大多数预评和控评都未进行的企业,并未因此而受到处罚的现象客观存在,所以给予警告既保持与规定一致,又稍许兼顾合理。

中国目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了庞杂详细的技术标准,一般的劳动者难以完全熟悉该类技术规定;而作为行政主体,未必比用人单位更了解实际的生产环境,因此其制定的通用的标准过分详细化反倒减损了其科学性[5]。补充既不失科学性、又兼顾便捷可操作性的对布局、设施、防护用品等职业卫生监督的依据,对于促进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应完善防护设施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时的对应法律责任,比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对有害无害不分开的明文罚则。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范文2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继续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为主线,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抓好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推动《职业病防治法》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要突出抓好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生产、储存)、建材(陶瓷、石材加工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开展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内容主要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监察执法可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3。

(三)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没有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方法步骤

(一)检查方式

本次活动采取县市安监部门全面排查,县市区交叉检查,市级抽查方式进行。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以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为主的形式进行。

(二)时间安排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自2014年6月开始,至2014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为3个阶段:

1.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各地要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搞好调查摸底,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名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执法检查方案及执法计划于6月底前报市局。

2.全面执法、整改治理阶段(2014年7月至10月底)。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3.认真总结、巩固成效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底)。各地执法检查任务要在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开展活动情况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如实填写《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台账记录表》(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2),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产煤地区要另行填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将总结报告及三张表格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活动市局成立“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陈秀全副局长任组长,由职业健康科具体负责。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执法检查专班,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计划,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各地要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动。要做好与各职能科室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范文3

“五年了,该给我一个说法了吧?希望在我生命最后的日子里,法律能够给我一个公道!”获悉自己状告深圳市卫生局的案子将于8月3日开庭,已接到数次病危通知书的胡旭容躺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的病床上,脸上露出了稍许欣慰的笑容。

打工五年被诊断为“再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大楼807室,生命垂危的胡旭容躺在这里已经五年了。

今年32岁的胡旭容来自四川仁寿县,2000年3月入职宝安区飞×电业制品厂(以下简称飞×厂)工作。胡旭容说,她的噩梦就从飞×厂开始。她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培训,每天都要长时间接触洗板液(一种有机溶液),厂方没有告诉她这是有毒化学品。

“每天就在密闭的车间里工作,没有戴手套和口罩,直接用手接触,有机溶液经常会洒在手上和脸上,味道极其难闻。在后来的两年时间里,我总是感到心悸、畏寒、发热、恶心、头晕乏力,渐渐地,我感到手脚冰凉,像死人一样,我才开始恐惧……”

2007年9月25日,胡旭容在车间上夜班,第二天早上7时下班回家休息。2个小时后,她醒来发现自己高烧不退,随后出现咳血、乏力、恶心和呕吐症状。胡旭容随即来到宝安区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系骨髓中的粒细胞中毒改变,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两地鉴定,结果迥异

胡旭容后来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但病情还是不断恶化,说话变得有气无力,甚至下地走路都很困难。2007年底,她回到老家,在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进行门诊治疗。2008年9月,医生将其定性为“疑似苯中毒引起障碍性贫血”。

胡旭容回忆,当时医生误以为她在四川工厂上班,连称她是职业病,让她在那里赶紧进行检测。这时胡旭容才如梦初醒,赶到深圳为自己讨公道。

自2008年10月起,胡旭容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未被受理。后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干预下,申请得到受理,但最后依据沙井卫生监督所开具的数份检测报告,作出了非职业病的诊断结论。

“2008年11月11日,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依据一份工厂车间空气采样检测报告,认定我工作的车间不存在苯系物危害,这份2008年的检测报告有何法律意义?因为我在车间工作的时间是从2005年至2007年!”

2005年12月9日至2006年2月9日,胡旭容在飞×厂B栋4楼PCBA车间从事母检工作,接触胶水(白色)。2006年2月10日至2007年9月26日,她在该厂PCBA车间从事执锡工作,接触无铅锡线和产品上残留松香渣、白胶。

维权碰壁,两度

在胡旭容看来,检测报告疑点重重。在解决问题无望的情况下,2011年4月,胡旭容将深圳市卫生局(注:2009年7月,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卫生局职责划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告上法庭。分别其深卫信函《56号》答复属于违法、行政不作为,均已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胡旭容认为,她提供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各大医院的体检表都排除了她的疾病是由自身原因引起。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范文4

食品加工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类危害。粉尘类主要是食品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原材料筛选、磨碎等工序中产生的细微粉末污染,比如,粮食的粉碎生产中的分产、松花蛋及皮蛋等再加工^程中所用黄丹粉等配料所产生的氧化铅尘等。长时间的处在粉尘乱飞的环境中,会对人体的肺部产生很大的危害。

噪音危害。食品加工企业大多都是借助机械设备来完成食品加工,在碾压、磨碎、筛选、打磨等的生产过程中很难过,难免的会存在机械振动和撞击。对于酒水和乳品加工中的液体流程,原料粉碎等过程中都存在噪音。长时间处在噪音环境下,人民的听觉和精神感官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不良加工环境危害。食品加工因不同食品的性质需求需要对环境温度有一定的要求。当进行植物油的加工,肉制品的烘烤、油炸,乳制品的灭菌和浓缩,盐加工业和食品干燥等工序处理中,还有酒水饮料的制造、糕点烘烤中都需要一定的高温环境,而人长期处在高温环境下就会使得自身的水分蒸发过快,导致体内内分泌的失调。而对于需要冷藏和冷冻的食品加工和储存中,又需要用到低温环境,长期处在低温环境下人的身体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危害。

有毒物质。当前的食品加工中所谓的有毒物质就是食品添加剂中的提取剂、增白剂、干燥剂等。这些添加剂所具有的挥发、氧化等工序都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常见的用于植物油浸出的正乙烷、进行谷物熏蒸的二硫化碳、卤水精华的氯气、饮料制作中的甜味剂、亚硫酸类化合物等。甲醇、盐酸、甲醛等。在这些有毒物质含量较高的环境中长时间工作,势必导致人体内超出标准含量的过量吸入,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健康问题。

射线类危害。食品加工企业很经常的需要通过射线来灭菌和保鲜等。常用的y辐射能够起到辐射灭菌、保鲜和辐射聚合的作用。我们都知道长时间的接受辐射很容易导致人体基因的突变和破坏,而射线在照射食品中难免的也会辐射到从事辐射工作的职工。这种危害也是非常严重的。

生物性危害。炭蛆杆菌和布氏杆菌是屠宰厂中的常见的生物菌,其能够引起人畜的相互疾病传染。还有食品运输和加工中出现的螨虫、羌、蚤类还容易导致职业性的瘙痒,制糖及仓储运输中的嗜热性放线菌还能够引发职业性肺泡炎。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的几点措施

食品加工在不断的进行扩建和新建的同时,必修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严格的进行执行,按照国家的相关《食品卫生法》和《食品通用卫生规范》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依据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条例对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性的检查,确保食品加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就能够通过有效的措施和设备改进,使加工企业投入运营后具有更加安全、健康的生产环境,同时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加工企业竣工的验收工作监督,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各项工艺及环境的安全健康,才能够投入生产。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范文5

关键词:事业单位;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融入市场竞争中,现行的会计体系已明显不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适合的财务核算体系,因此,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面临的紧迫问题

1.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变化引发了会计制度的变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在不断的加大,事业单位从原来财政全额拨款到现在少量拨款甚至不拨款,因而大多数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均依靠市场解决。事业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更好地生存并且发展,必须对现行的会计体系进行变革。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基不稳

事业单位采取收付实现制能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但由于将本期的全部现金收入作为本期的收入,将本期的全部现金支出作为本期的耗费,不利于真实而正确地反映事业单位发生的当期经济业务,这也造成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一方面,不能对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另一方面,无法真实的确定本期的成本费用,造成当期的收支无法匹配,不能真实地反映当期的收支结余和预算执行情况,同时还会导致事业单位不能真实地反映预算单位对资金的需求,从而造成资金浪费的现象。

3.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难以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结余

事业结余是衡量事业单位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当年的事业结余就是当年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差额。但是事业单位为实现当年的收支平衡,人为地将收款或付款的时间从本期推迟到下期,或从下期提前到本期。这种收支平衡的背后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等虚假的平衡现象,这就使得财务信息失真。从另一方面看,有的单位在年度决算编制完后,转移支出的钱才到位,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在账面上反映的有差别,由于很多费用均已提前支出,因此,虽然账面还留存很多费用,但资金短缺的弊端却很快反映出来,这样,在事业单位决算的过程中,会出现账面上的混乱。

4.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导致事业单位无法准确核算成本

当前,事业单位已逐步转变成面向社会的法人实体。在这种背景下,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成本核算内容过于简单。同时,由于事业单位负有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在决算的过程中需要分别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但由于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的划分并不明确,使得事业单位所需费用不能得到合理的安排,导致成本无法准确核算,因此绩效评价也难以控制。

二、在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中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的客观必然性

1.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就必须建立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能更准确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以及财务状况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对本应承担的债务和享有的债权、应收未收的收入、应拨入实际未拨入的款项以及应支未支的费用等进行准确地反映。这有利于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可以较为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负债状况和财政的真实状况,披露财政潜在的支出压力,对未来的各种或有风险也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后患。

2.要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就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

在预算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不注重财务成果的评价,反映的是预算拨款使用情况的信息,资金的安全性成为披露信息最主要的方面。在新形势下,随着事业单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财务信息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目的需要,债权人要求事业单位提供能否按时偿债的信息;权益资本投资人要求提供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信息;政府部门为进行宏观调控,也要求提供其自身发展状况的信息;事业单位本身为了考核经营业绩,为投资决策和筹资决策提供依据,也要求正确、恰当地反映财务成果。所以,必须改变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情况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基金情况表),而参照企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披露信息,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3.要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就必须完善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提供的信息在衡量成本上比收付实现制更能准确、更全面地反映,同时将合理配比成本和绩效的成果,权责发生制可以使管理者意识到自身的职责,使得绩效管理改革得到全面的实施。为合理调整资金结构,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和依据,应以所有者权益各科目取代只反映资金来源、而淡化资本所有权的基金类科目。事业单位应建立以利润指标(结合现金流量指标)为主的业绩评价体系。权责发生制无疑是加强会计基础的更好选择。

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控制成本和推进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必然方向。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权责发生制的建立健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事业单位经过做好调研、反复论证、试点实施、总结经验、全面推广这五个步骤,从而真正达到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也真正让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晟.政府会计中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理论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2007(16).

[2]任元红.浅析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5).

[3]孙慧萍.改进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思考[J].华章,2011(14).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范文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一些建设单位在施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对部分条款理解不准确、执行不规范的情况。为此,本刊分上下两期,对该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上期着重介绍了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的具体规定。本期着重介绍需细化、明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这几项内容。

需细化的内容和要求

51号令中第十条、第十七条分别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为了便于操作执行,施行说明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如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做了进一步解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51号令第十条、第十七条施行说明)。

51号令中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但是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容,以及如何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没有明确规定。施行说明弥补了这一缺陷,明确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对策措施和建议及评价结论13项内容(51号令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施行说明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应当检查的10大项、55小项具体内容(51号令第三十一条施行说明)。

需明确的内容和要求

为了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51号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二十七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但对如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评审内容未做明确规定,这为51号令的贯彻执行带来一定影响。

施行说明对此进行了明确,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为例,首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等7项内容(51号令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同样,施行说明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的组织,以及评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5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51号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为了落实这一规定,保证场所、设备和设施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施行说明中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自验收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自验收。自验收时要注意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等10个方面的内容,并出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自验收情况报告(51号令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这一薄弱环节,施行说明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环节,到施工过程、工程监理,以及自验收环节,对建设单位、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控制效果评价单位,均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控制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在预评价环节,要求预评价单位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建议。同时还应给出采取这些措施后,各个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51号令第十条施行说明)。

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51号令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设计单位应当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照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是否采纳了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51号令第十八条施行说明)。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措施。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51号令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建设单位也要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情况、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情况进行检查(51号令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