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安全交通教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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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安全交通教育

冬季安全交通教育范文1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法院判决的一则真实案例,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

杨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伤害,肇事机动车驾驶员为何某(也是该机动车辆所有人),该车由某客运有限公司组织运营。客运公司就该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案后,受害人杨某以驾驶员何某为第一被告、客运公司为第二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第二被告客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人民币50万元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被告何某、被告客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承担。

[焦点问题]

1、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受害人是否可以在起诉致害人的同时,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保险公司?

3、最高人民法院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法律评论]

一、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那么,目前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可以认为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呢?

有人认为,“此第三者责任险非彼第三者责任险”,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非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在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是“有责赔付”合同,即机动车经交管部门认定有责任过错的,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实际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早在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国务院[1984]151号文件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之后,许多省政府批准在相应地区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机动车上牌、审验中将其作为限制条件,以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也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5月1日中国保监会已经因保险公司风险增加而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作了调整,其中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调了10%.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质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国务院《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只能说明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而不能说明原有的24个省市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非强制的。

二、受害人是否可以在起诉致害人的同时,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保险公司?

过去,保险理赔的一般做法是,让受害人先起诉致害人,保险公司根据判决结果结合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决定赔偿。学界也多不赞成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受害人也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再看《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两相对照,我们可以看出,相互之间不仅没有矛盾,而且是相统一的。受害人可以在起诉致害人的同时,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保险公司。

由此,我们可以预见,未来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充当第二被告或者第三被告的角色的现象将会非常普遍。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国务院过去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立即废止。巧合的是,与《道理交通安全法》同时实施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了一倍多。而未到期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均约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标准赔偿。那么,5月1日后发生的未到期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索赔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呢?

冬季安全交通教育范文2

[关键词]北斗;主动交通安全;预警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363-01

在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人们希望通过对车辆的监控和智能化管理提高车辆的运行安全性能,保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当前,传统的安全带、安全气囊等传统安全装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行车安全的需要,主动安全技术开始得到广泛应用。但是,车辆生产厂家安装的主动安全设备通常价格昂贵,而市面上的车载终端又存在着功能较为单一的问题。通过将车载定位系统、监控终端与主动安全技术结合起来,可以获得功能较为完善,且价格适中的新型车载终端设备。不但能够满足用户的需要,而且可以推动汽车主动安全技术的发展。

1、车载导航系统

当前,全球主流的四大车载导航系统包括美国的GPS定位系统、欧洲的伽利略卫星导航系统、俄罗斯的GLONASS系统和中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其中,美国的GPS系统一直占领全球车载卫星导航市场的主要份额。为了打破美国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提高卫星定位精度,保护国家敏感信息,我国通过建设北斗导航系统,积极对北斗系统进行产业化应用,增加其在民用导航中的应用,逐步获得了行业市场份额。当前,北斗卫星系统已经实现了区域定位,并在铁路智能交通、气象应用、个人位置服务等民用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基于北斗车载终端的主动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总体构建

设计的主动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包括车载定位终端、在线服务系统。主动安全技术传感设备三个部分构成。其中,车载定位终端主要包括主控单元、定位功能模块、通信模块、数据采集模块等。设计的主动安全预警系统如图1所示。

2.1 车载终端硬件系统构建

车载终端主要包括主控单元、定位功能模块、通信模块、数据采集模块、嵌入式操作系统、驾驶员状态监测系统、防碰撞系统、潜在故障检测系统等。根据具体的功能实现方式,可以将之分为底层硬件平台与软件系统两个部分。

底层的硬件平台是车载终端的主要硬件设施,其包括主控单元模块、GPRS通信模块和CAN总线信息搜集模块,主要功能在于给上层的嵌入式系统提供硬件方面的支持。其中,主控单元是该硬件平台的核心部分,其包括CPU、Flash与时钟电路等,通过对应的接口可以控制周围的功能模块,是整个车载终端的中央控制单元。

为了便于车载终端的后续升级和改造,硬件设计过程中可以使用模块化的设计方案。将主控单元与车辆采集单元置于同一张PCB-A板中,而将通信功能模块与定位功能模块置于一张独立的通信板上。

2.2 车载终端操作系统的构建

嵌入式操作系统是车载终端系统框架的软件构成核心,在构建的硬件系统平台集成上,其通过给车载终端的各个功能模块,例如定位模块、通信模块,主动安全功能,例如防碰撞、驾驶员状态分析等,提供了软件的可实现平台。嵌入式操作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系统资源配置、硬件接口、系统运行进程管理和程序调用等。

常用的嵌入式系统类型较多,常见的典型通用嵌入式操作系统包括Linux、Windows CE, pSOS等。其中,pSOS属于轻量级的操作系统,与其他的商用嵌入式操作系统相比,其具有功能相对简单的特点,但是其开发与后期调试工作难度较大。Linux系统的性能与Windows CE 系统的功能基本相当,但是Windows CE具有更良好的人机交互体验,边界的显示屏升级功能,使用Windows为车载终端系统后续的商业推广提供更加便利的途径。综合上述因素,本文在设计过程中选择Windows CE作为操作系统,使得开发完成的系统具有实时性更好、多任务进程能力优良、内核处理能力强的特点。

Windows CE 属于一个能定制的嵌入式系统,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不同的硬件平台,通常需要对系统的BSP、驱动程序等进行修改和升级,之后通过系统移植获得需要的系统。所有这些工作都可以使用Windows CE 的操作工具――Platform Builder 来完成。当使用Windows CE 的Platform Builder 6.0时,其被设计成为Visual Studio的一个插件,使用更加便捷。

2.3 在线服务系统的构建

车载导航服务终端的在线服务系统是构建在GPS、GPRS和GIS基础之上的,主要完成车载终端数据的处理、显示以及控制等功能。对于车辆管理人员或者驾驶员而言,在线服务系统能够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运行状态、车辆历史运行轨迹、运行详情等车辆管理与监控功能。对于车载导航终端系统,其通过与CAN协议报文匹配、数据分析和故障码查询等系列操作,并将结果实时的发送到车载终端,实现如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车辆实时位置的查询,能够在GIS电子地图中实时的现实车辆的当前位置,包括纬度、经度、航向、时间等信息。

(2)信息表查询,可以将车辆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对应时段内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驾驶员状态等信息以表格数据进行查看或者下载;

(3)CAN协议报文分析,按照车辆搭载的具体CAN协议,分析车辆CAN报文,对车辆信息进行分析、存储;

(4)故障码查询,能够提取获得车载终端的故障码,并通过在线故障码匹配的方式实现对车辆运行的故障诊断,并向系统进行对应的安全预警。

根据划分的具体功能,在线服务系统的设计主要包括四个基本功能模块,控制功能模块、通信功能模块、地图功能模块和数据库功能模块。其中,控制功能模块是该在线服务系统的核心,主要实现各个功能模块的协调。而通信功能模块则将受到的定位数据信息与CAN协议报文、故障诊断数据和车辆状态信息等在GIS地图上实时的显示出来,并存储到数据库中,便于系统的实时调用。

2.4 传感器功能模块

在对驾驶员的状态进行监测、防碰撞和故障检测等过程中需要获得驾驶员的图像,以确定其疲劳状态,同时还需要获得自车与前车之间的距离、车速,获得安全距离,因此需要使用摄像头、传感器和雷达等设备。在系统搭建过程中,需要利用传感器等获得相关的数据,最终实现主动安全控制。

参考文献:

[1] 李冉.基于北斗车载终端的主动交通安全预警机制的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冬季安全交通教育范文3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明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

此类案件有很大的代表性,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原则分析,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前,依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案件,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与法律原意不符,诉讼程序有欠适当。

笔者认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澄清:

1、应坚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不同的诉处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在国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或着说,在国务院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办法作出规定前,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保险事故赔偿属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因而其赔付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赔偿请求权限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其提出赔偿请求诉讼的被告应为侵权人。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将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诉中处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这种处理还导致法院在对保险合同关系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判决结果对保险合同义务作出认定,实际上剥夺了保险人在该合同义务承担方面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诉权。

2、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应作正确、合理的理解

不应孤立地理解这两个条款,应结合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理解。第十七条是引导性立法,是对政府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该条款还包括要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明确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定具体实行办法。也就是说,本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本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办法后,要实行的一种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地方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在法理上正确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此前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首先,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应该是二者的法律性质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还是受到“强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只能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则是基于该法定保险的设立。而此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同的。

基于法定保险赔付义务而对应地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是由法律确立的。因为法定,所以权利主体可以不特定;也因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后,才会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还是因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才不会导致不同的诉在一个诉中处理的问题。而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则是一种合同责任,其相对应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险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