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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汇报制度范文1
在经过公司半个月左右的岗前培训之后,我们这一批一共18个实习生被分配到了不同的工作岗位。
我在公司的实习部门为调度控制中心。实习岗位为配载员。我很荣幸能从所有的实习生中脱颖而出,在公司最重要的生产部门调度控制中心进行顶岗实习。下面我就实习内容和个人感受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我在校期间学过有关配载平衡的课程,对于理论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这次能够实际的进行配载的工作。我个人非常的期待。从进入部门的第一天起,部门经理就给我指定了理论知识的指导员。详细而细致的对我进行一对一的理论知识辅导。
经过一个星期的理论指导。部门主管又为我指定了专门的实际操作指导员。也就是我的师傅。由我的师傅对我进行实际工作的相关教学。
由于配载工作的技术含量较高,具备易上手,不易精通的特点。按照公司的规定,我需在三个月后进行公司级别的上岗证考试,通过上岗证的考试之后,再由部门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通过后并且通过各个航空公司的配载授权考试之后才能有资格独立上岗。整个时间大约要4--5个月左右。
在实习期间,作为实习生,我的主要工作是负责给机长送舱单,信息传递,以及相关单证文件的归档工作。由于师傅平常工作较忙,一般情况下,会在晚上比较空闲的时候教我各个航空公司的配载相关知识,配载计算机系统,以及各个主流机型的重心特点等等。之后,会给我留下一些练习试题。来进行知识巩固和熟悉机型特点。
我所在的部门实行轮休制度,我早上九点上班,到第二天早上九点下班,之后会有一天的时间休息。所以,下班之后会有比较多的空闲时间,我会在这段时间内,总结并消化师傅教给我的业务知识。并进行手工配载平衡图的练习。一般会进行三到四个小时左右的练习。来达到熟悉机型特点和相关业务知识的目的。
配载是航空工作中流程的最后一步,我们会提前做好航班的预配工作,在航班结载前十分钟进行常规检查。航班前面所有流程遗留下来的问题都必须在配载这一环节得到解决。所以,配载这一工作对于人员的要求十分高。必须要时刻关注航班动态。以及各种业务信息的收集和,不能出现任何问题,不然会影响到航班的飞行安全。
由于我个性随和,为人诚恳。工作仔细认真,到目前为止,没有和部门同事发生过任何冲突,相处的非常愉快。在工作上也没有出过重大问题,没有给航班带来任何安全隐患。部门经理和主管以及各位同事都希望我毕业后能继续在本部门工作。
整个调度控制中心就是一个大家庭,大家共同工作,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在这个大家庭中我的实习生活十分充实和愉快。配载是很锻炼人的一个工种。我从中学到了不少知识。个人的应变能力,语言能力,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得到了不小的提高。
不知不觉,实习生活即将要结束了。我也不得不为我以后的职业进行规划。在机场的实习生活让我对自己将来要走的路有了更加全面和情晰的规划和打算。
我对学校三月份的招聘会充满了期待。由于机场的用工制度和待遇问题。我想要自己另外找一份有发展前途和符合自身条件的工作。主要求职方向是物流,仓储,和外贸。我觉得我更适合充满挑战性和灵活性的工作。
调度汇报制度范文2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调度汇报制度范文3
山东省寿光法院推出的举措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案件情况召开一个由公诉人、辩护律师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对拟在法庭审理中使用的案件证据一一进行出示,由控辩双方分别表示是否对该证据持有异议。会议之后,必须制作控辩双方“有异议证据清单”和“无异议证据清单”。一方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也在此时提出。在开庭审理时,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而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防止审判过程中的繁琐举证或者出现一方突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被迫休庭的现象,以提高审判效率。
1.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提起方式和参加主体。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包括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诉案件。但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并商请人民法院同意的案件也不适用。对于上述范围内的案件,也并非都有必要举行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公诉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是否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一般包括下列人员: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监护人。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法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法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形成预断。
2.庭前会议中出示证据的范围。凡是与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证据材料均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出示,主要包括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对于控辩一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出示某项证据的要求,被申请出示方可以提出如下抗辩理由:所询问的材料与本案的法律和事实无明显关系;证据展示要求过分加重负担或者不切合实际;展示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安全;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诉讼信息;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经过判断推理、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或意见。另外,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既不能在庭前出示,更不得在法庭上提供。
3.庭前会议的举行程序。
控辩一方或双方提出举行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举行的,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庭前会议的准备。但在举行庭前会议前,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进行会晤对证据认定达成共识,并制作《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由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签字,并于举行庭前会议的3日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告人无异议后,即可依《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直接开庭审理,原定的庭前会议不再举行。如果控辩双方未能提前就证据问题达成合意的,法院应当按原定日期举行庭前会议。
举行庭前会议时,控辩双方中的一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表示有异议且提出新的主张的,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据,对方再作出有无异议的表示。如果控辩一方或者双方对证据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但不能就其主张当场出示相关证据的,可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对此,异议人必须在开庭前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结论、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未能在开庭前提供的,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应一并在庭前会议上出示,并分别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只应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表示有无异议的意见,不能进行质证和辩论。
经过对证据的出示和表态,控辩双方对证据无异议的,视为达成合意。对证据存在瑕疵,对方提出异议的,或者对于一方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出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控辩双方可在不违背法律、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达成某种合意,公诉机关可以据此重新修正指控意见。庭前会议结束后,由书记官制作《证据展示报告单》,交控辩双方核对。该报告单应当详细列明控辩双方存有争议的证据和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清单。
4.庭前会议结果的利用。寿光法院是将庭前会议与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结合起来适用的,“庭前证据展示是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前提与保障,而简易化审理则是庭前证据展示的有效延伸和必然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结果,简化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过程。法庭在庭审时仅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方式。具体来说,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可以有选择性地宣读书,并询问被告人对书的意见。控辩双方经庭前会晤达成合意,并向法院提交了《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的,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合议庭询问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合议庭可以当庭对此作出认定;如果有异议的,由辩护方只就有异议的部分举证,再由双方质证。控辩双方经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参照上述作法进行,证据展示一方或者双方对《证据展示报告单》提出新的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当庭举证,并经双方质证;当事人仅对《证据展示报告单》表示口头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与证据线索支持自己观点的,法院不予采信。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针对焦点,就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与事实部分重点发表辩论,防止出现重复辩论、循环辩论的情况。
寿光法院实施改革的效果
寿光法院通过实行庭前会议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取得了显著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前会议使法庭审理能够集中精力对那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不存在争议的证据的质证环节进行简化,大大缩减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而且,对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证人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况,能够及时在庭审前解决,有效地防止了被迫休庭情形的频繁出现,大大减少了开庭次数,保证了庭审的集中连续进行。寿光法院实施改革后,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据 统计,寿光法院举行过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共223件,这些案件全部做到了当庭审结,一次开庭成功。
第二,经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同时,经过庭前会议,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大大降低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量。
第三,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减轻了工作量,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改革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地位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增强了对其权利的保护,减少了被告人对庭审的反感、对抗情绪,使得被告人更容易接受法庭的裁决、认罪服判,提高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迄今为止,寿光法院实行庭前会议审结的刑事案件共223件中的被告人无一上诉,充分说明了这一改革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寿光法院改革的评析
1.是“庭前会议”还是“庭前证据展示”
寿光法院改革的最初目的是想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是我们通过分析研究与比较,认为将寿光法院的改革称之为“庭前会议”更为合适。因为这种模式与我们所研究的本来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展示制度的目的是使控诉方将自己掌握的、包括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展示给辩护方,保证辩护方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得到追诉机关通过国家公权力所收集到的证据,以有效利用诉讼资源,促使控辩双方尽可能地实现“平衡武装”,进而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寿光法院的做法则是为了在庭审前归纳出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不存在争议的证据,为庭审时简化某些审判环节做准备,并可以防止审理过程中出现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形频繁导致休庭的现象,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
第二,本来意义上的证据展示是为了保证控辩一方、尤其是辩护方利用证据展示的机会获取、知悉对方所掌握的关于案件的证据,防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掌握证据的一方搞“突然袭击”,影响诉讼效率和审判公正及被告人的辩护权,在证据展示之前,一方尚未得到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寿光法院的做法则是在证据会议之前,辩护方已经从法院那里得到了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的案件材料,包括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等。
第三,证据展示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展示给辩护方的证据,既包括控诉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既包括控诉方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也包括控诉方不打算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寿光法院的做法则是辩护方仅仅能够从法院获取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材料,这些材料依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是公诉方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并不是全部证据材料。
所以将其改革举措称为“刑事庭前会议”更为恰当,这一制度也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极为欠缺的,进一步推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必将会大大提高。
2. 庭前会议就证据达成合意的效力
寿光法院所推行的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分别对每一个证据进行表态,最后归纳出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不存在争议的证据,双方对证据不存在争议的,即认为达成合意。在庭前会议之前,控辩双方也可以自行会晤对证据达成合意并制作《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但是,控辩双方对证据达成合意的效力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一方面,在目前的寿光模式中,辩护律师能够获得的证据材料仍然有限,辩护人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法院查阅、摘抄、复制由检察院在时所移送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对于其他被检察院所掌握、知悉但没有被检察院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移送的证据,辩护律师不能从法院获悉,对这些证据,公诉机关能否在法庭出示以用作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如果不允许其出示,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允许出示,则庭前会议又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对于被检察院所掌握、知悉但又不打算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尤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检察院在时不向法院移送,辩护律师对此同样不能事先予以了解。当辩护律师不能全面获得国家公诉机关利用公权力所获得的证据的情况下,他很难在庭前会议上决定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某项证据是否提出异议,这种情形显然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现在的改革措施并未阻止庭审中新证据的提出,如果一方在庭前会议上对有争议的证据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庭审时再提出有根据的反驳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对此是不能禁止的,而必须允许其提出并依法进行法庭调查。这种情形不但仍然会导致“伏击审判”的出现,也使得庭前会议达成的证据合意失去了意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并无有关刑事案件举证时限的规定,而且刑事诉讼法又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期间仍然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举证时限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到了双方合意的效力,控辩双方完全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已经达成合意的证据再进行反驳,甚至提出新证据改变合意的内容。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不论是推广寿光模式,建立中国式的庭前会议制度,还是借鉴西方国家,在我国建立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都会遇到同样的障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庭前会议上应当出示的证据范围问题,同时强调庭前会议的效力,对在庭前会议上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法庭审理时才提出的,要让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同时,通过立法建立合理的刑事证据的举证时限制度。
3.关于庭前会议的参加者
首先有必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由谁来主持庭前会议。寿光法院在推行庭前会议的最初,是由负责案件庭审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这种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官的“先入为主”,形成庭审前的预断,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是不一致的。考虑到法院审判人员紧张的状况,他们也曾打算让书记员来担任此职,但对书记员能否胜任心存疑虑。经过权衡利弊和各方面的努力,寿光法院目前是由非审理本案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我们认为,由庭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基层法院书记员的素质能否担当此任值得考虑,而且书记员担任此任也不利于庭前会议功能在将来的进一步扩大。在当前庭前会议任务比较单一、审判法官的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庭前会议交由立案庭负责;或者可以利用目前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时机,暂时由法官助理来主持,以减轻审判法官的工作量,使其集中精力搞好庭审业务。
其次一个问题是,证人、鉴定人等是否有必要参加庭前会议。我们认为,因为庭前会议不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只是要求控辩双方表明是否持有异议,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证人、鉴定人不必参加庭前会议而只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控辩双方对某个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对该证人或者鉴定人进行质证。这样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也会防止出现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质证使庭前会议变成庭审预演或者另一次庭审的局面。
再一个问题是,当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时,庭前会议如何举行。在寿光模式中,举行庭前会议的案件,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尽管寿光法院在其文件中规定:“对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经公诉机关同意,可以直接参加庭前证据展示。”但是,他们介绍说实践中没有这样适用过。我们也认为,当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时,不应当适 用庭前会议制度。因为,庭前会议要求控辩双方对每一个证据发表是否持有异议的意见。法庭审理时仅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庭调查质证程序可以大为简化,仅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对证据有新的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调查质证就随即结束,公诉人不再出示该证据,法庭对该证据作出认定。这样的作法必须保证被告人已经充分、明智地理解了对证据不表示异议以及法庭不对证据进行详细调查质证时所产生的实体后果和程序后果,否则必将极大地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我们主张只有在被告人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理解自己在庭审前对证据不表示异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适用庭前会议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4.关于改革的发展方向
寿光法院此项改革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庭前会议,还是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都在客观上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也大大增强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这与最高法院提出的“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是一致的。在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案件数量繁多、诉讼任务繁重的形势下,为了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减轻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工作量,推行寿光法院开创的中国式的庭前会议制度很有必要。
而且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庭前程序的规定,将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综合化、扩大化,使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能担负起在其他国家由一系列庭前程序所承载的职能。基于这一原则,可以考虑赋予我国庭前会议解决以下法律问题的功能:第一,证据展示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在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建立前还是建立后,当被告方需要公诉机关向其展示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证人收集证据的,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由法官签署命令保证其权利的实现;第二,证据排除问题,当一方认为某项证据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而不应当提交到法庭上出示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由法官解决;第三,控辩双方对证据是否持有异议问题,通过庭前会议整理出有争议的证据,并利用此机会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第四,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申请回避问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回避申请;第五,推迟审判问题,当被告方提出需要准备辩护,或者为被告人做精神病等鉴定,或者申请重新、补充鉴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申请推迟审判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第六,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当被告方主张其权利已经或者正在遭受追诉机关的侵害,如被超期羁押或者遭非法搜查、非法审讯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向法官提出。
(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陈卫东 课题组成员:石献智 李奋飞 梁欣 李训虎 程雷)
相关链接
一、美国的庭前程序
1.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的条文名字即为“庭前会议”,该条规定:“在提出大陪审团书或者检察官书之后,法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或者根据自己的动议,命令举行一次或多次会议以研究考虑诸如促进公正、迅速的审判等类事项。在会议的最后决定中,法庭必须就已经达成协议的事项准备和提出备忘录。被告人或者其律师在会议上所作的任何承认都不得被用来反对被告人,除非这些承认被做成书面的并且经过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签字。本规则不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律师作为其代表的案件。”
2.美国的传讯、答辩、申请和动议、辩护和异议程序。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0条规定的是“传讯”,要求传讯必须在公开的法庭进行,应当向被告人宣读大陪审团书或者检察官书或者向其声明指控的根据,并要求其作出答辩。“第11条规定的是”答辩“,被告人在庭审前可以选择答辩有罪、答辩无罪或者不愿辩护但不承认有罪的申诉。第12条规定的是”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任何不需要经过对总的案件进行审判即能作出决定的辩解、异议或者请求,都可以在审判前以动议的方提出。而下列问题必须在审判前提出:对指控的缺陷提出的辩解和异议;对大陪审团书或者检察官书的缺陷提出的辩解和异议;隐匿证据的动议;请求证据展示;请求将数项指控或者数个被告人分开审理。
实践中,动议常常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有关,提出动议的事项一般是:要求法官马上安排审判以保护被告人享有迅速审判的权利;要求法官推迟审判以保护被告人享有准备辩护、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要求法官命令将案件移至另一地区审判以保护被告人享有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书没有充分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为由而要求驳回;要求法官或者检察官回避;与证据展示有关,如果被告方面要求检察官展示某份文件,而检察官却以该文件同本案无关为由拒绝提供时,被告方面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检察官提供文件的动议;审查证据的可采性,如果被告或者检察官一方认为对方拟在审判中出示的某项证据与本案无关,或者属于追诉机关通过非法搜查、逮捕或者讯问等违反程序规则的方式收集获取的证据,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可以在开庭之前提出动议,请求法官排除该项证据,禁止对方在审判时向法庭出示这项证据,否则,证据一旦在审判中出示给法庭,势必将影响到陪审团成员或者审判法官形成的心证,且其影响是无法收回的。
二、英国的庭前程序
1.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和“审前裁断”程序。英国在1995年建立了“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程序,有助于控辩双方作好准备工作,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判前安排并了解到足够多的情况。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被移送审判之后,法官要在某个时间举行听证会,控辩双方都必须向法官和对方提出要在法庭审判中申请法庭解决的问题。被告人答辩有罪的,法官应当直接考虑量刑问题。否则,法官将要求控辩双方提交下列事项的材料:案件的主要问题;传唤出庭的证人;所有的物证、书证;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证人及控辩双方都能够出席法庭的审判日期,等等。
1996年的《刑事诉讼与调查法》又规定了“审前裁断”程序,主要是解决在“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中,主持该程序的法官所作出的决定能否得到审判法官的承认?法律规定主持“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程序的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就证据的可采性或者案件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作出裁断。该裁断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按照司法利益对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预备听证”程序。1996年,英国设立了“预备听证”程序,专门适用于比较复杂、审判时间可能持续较长的案件举行“预备听证”的决定由刑事法院的法官在陪审团宣誓之前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自行作出,主要是解决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的一些法律问题。在这一程序中,法官有权要求控方将其包含有将有证明的事实、要求陪审团从证据中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等内容的案情陈述提交给辩护方。法官随后可以要求辩护方提供包含有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控辩双方存在分歧的主要问题、辩护方对案情的反驳、法律适用、证据的可采性等内容的书面陈述。法官可以就此作出裁断。
三、我国香港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根据特别 行政区《法院程序指导》的规定,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律政司要在确定的审判期日前28日,向被告人发出采纳证据的通知,被告人的律师要在14天之内给予答复。法官有权将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在审判前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他们对所提供的证据的态度,确定他们可能提出的异议和看法以及其他对审判的进行有意义的事情。地方法院审判前的程序与此相同。当然,除了审前讨论会之外,香港刑事诉讼中也有控辩双方的证据披露程序,包括证据披露的范围、地点、时间等,这也属于庭审程序的一部分。
四、日本的庭前协商和准备程序
日本最高法院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对庭前程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包括庭前协商程序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
1.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178条之六的规定:在审判前,检察官和辩护人之间要依法进行证据展示,并且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文书或者证物是否有异议尽快通知对方。除此之外,检察官和辩护人还应当与对方联系,为明确书记载的诉因、处罚条款,以及为明确案件的争点而进行充分的协商。
调度汇报制度范文4
一、保电时间:
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4日
二、电网方式安排:
1、保电期间一般不安排设备检修、启动等工作(事故情况除外);
2、各小电厂除正常的调峰外满出力运行;
3、9月29日白班调度员对全网的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包括同期装置),确保在正确投退位置(具体有〈〈保护及自动装置核实登记表〉〉;对全网的运行方式进行一遍核实,与正常方式不符的及时纠正,全网要保证全结线、全保护运行,确保电网的合理潮流。
三、保电措施:
1、调度员要对此保电任务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脱岗或延时接电话;
2、值班期间应严肃调度值班制度,不得失去监护;不得带酒意值班,当值期间要全面掌握电网内的发供电设备及负荷情况,做好事故预想,并进行一次针对保电的事故预想,以做到系统运行异常状态时有备无患;
3、调度员应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汇报制度,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调度汇报;并认真执行分公司《关于主网电气事故、障碍、异常处理程序的规定》,原因不清的要把事件情况、保护、自动装置动作情况问清,以利事故处理,特别是非重要用户的设备故障,要及时隔离,严防由于用户引发事故扩大或波及系统;
4、保电期间,不准对公用线路拉闸,认真执行市计划用电领导组下发的《高能耗用户限电序位》,若因电网故障,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需事故限电时,应严格按照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但应保证重要保电线路的供电;若出现设备严重过载时,应压工业负荷,尽量不限民用电,做到限电不拉闸,特别需保证电台、电视台、新闻、报社等重要部门以及娱乐场所的供电;
5、调度员应每两个小时对电网运行情况检查一遍,每值应主动向县调了解其调度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必要的记录,紧急情况应先处理后汇报,并及时向公司和所值班领导汇报;
6、线路掉闸后,应根据情况尽快强送,若设备有明显故障或强送不成功,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告知有关值班领导;
7、35KV、10KV线路发生单相接地后(间歇性接地除外),应按规程允许的时间运行,并通知有关单位带电查线;
8、调度员应加强无功调度,认真监视电网电压,严格按电压运行曲线运行,充分利用110KV站主变分头和电容器保证电压质量,及时投退电容器;
调度汇报制度范文5
2005年中,井口接待站在公司工会群监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第一方针,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指导和督促群监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到了群监员组织网络化,接待工作制度化,履行职责规范化,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经常化。对照标准化群监井口接待站考核标准自检得分为95分。主要事迹介绍如下:
一是群监组织网络化。群监站由一名正科级干部任站长,专职接待员4人,16个群监小组98名群监遍布各生产辅助单位的班组。
二是接待工作制度化。群监站实行了一牌三簿治理,建有牌版治理,分为矿井生产分布牌板、群监员上岗考勤治理版板,矿井安全工作重点公示牌板。三簿是:群监员一班三汇报登记簿、群监会人员下井巡回检查登记簿,群监员安全教育登记簿。建立健全了站长和接待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
调度汇报制度范文6
关键词:调度监控;措施;风险控制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improved, the demand for electric power is more and more high. Stability, security of supply is affecting people's production, life, therefore,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power dispatching control is crucial.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ic power dispatching operation, simple analysis and discusses the power dispatching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safety control measures
Keywords: scheduling control; measures; risk control
中图分类号: TM734
电力系统的设备经常要按照用户的需要改变运行情况,要进行检修、调整、试验和消除异常现象,也要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不断投入新设备。这些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有些是涉及到几个甚至几十个单位的工作,所以必须在系统调度员的统一指挥下,系统内各单位相互配合动作才能完成。因此指挥系统操作是调度员的主要工作之一。
1、调度操作的主要内容
调度操作的主要内容有很多,如:发电厂有功、无功的增减,频率,电压的调整(包括调整频率设备的整定、调整方式的改变、发电机的发电、调相方式的相互转变、调压设备的电压和容量的变化等);系统间和发电厂与系统间的并列与解列;输电线路和变压器的停送电;网络的合环与解环;母线接线方式的改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改变和消弧线圈补偿度的调整;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使用状态的改变;线路检修开工前,线路所有电源端接地线的连接及竣工后的拆除,等等。
2、调度操作的主要形式
调度操作主要以调度员下达操作指令的方式进行。需要由调度统一指挥的操作,各现场人员只有在得到调度员的命令后才能执行本单位的操作。发令、受令及填写操作票应使用调度术语和统一的双重编号。调度操作指令分逐项指令、综合指令、即时指令和许可操作指令四种。逐项指令即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操作(如线路操作),调度员下达操作指令的一项或几项,受令人按指令顺序执行后向调度员汇报。在逐项指令中可以包括综合指令。综合指令即只涉及一个单位的操作(如母线、主变操作)调度员只下达操作任务和注意事项。即时指令即事故处理,单一操作项目使用。如断合单一开关,限电拉闸,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有载调压主变压器分抽头调节,电容器投退等。许可操作指令只涉及一个单位且对主网方式影响不大的操作,操作单位只须经调度员许可即可。但操作的正确性,工作的安全性由现场负责。适用于以下操作项目:发电厂机炉的开停、同期并网、市(线)网与主网的解列、并网。用户负荷倒换,双重调度电气设备的操作。
综合指令和逐项指令的操作调度员应填写操作票,受令单位要按照现场规定填写操作票。即时指令的操作,调度员和受令单位可以不填写操作票。许可操作指令调度员不填写操作票,由操作单位填写详细的操作票。任何形式的指令、发令、受令后的复诵,以及执行情况的汇报,操作前的联系,发受令双方都必须录音,并做好记录。
3、调度操作的基本要求
对调度员指挥操作的基本要求如下:首先是指挥运行人员完成操作任务达到操作目的;其次是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引起事故或异常现象;再就是操作完毕系统状态改变之后应该符合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是:
完成操作任务,保证运行接线的正确合理;
要保证用户、特别是重要用户和发电厂厂用电的供电可靠性;
要保证系统有功、无功功率的平衡,并使全系统和系统各部分都具有一定的备用容量;
充分估计系统频率、电压和功率潮流在操作每一步中和操作后的变化程度,并应在操作前通知现场注意监视和调整;
保持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合协调和使用的合理,并应注意掌握继电保护的最大允许潮流数值;
中性点直接接地点的合理分布和消弧线圈的合理使用;
长距离输电线路的稳定性;
线路相位的正确性,特别是由于检修、扩建或新设备投入有可能造成相位混乱时,要进行相位的测定;
根据改变后的运行方式,重新确定事故处理方法,特别是对那些由于为尽快消除事故而不须与调度联系,现场可以自行采取措施的规定。
应该指出,上述各点仅是一般的原则,还必须针对当时的系统运行的具体情况,考虑采取其他方面的措施。
4、保证电网安全调度的措施
电力调度是电力系统的核心部门,如同人类的神经中枢。神经中枢出现问题,人类肢体可能出现瘫痪;调度出现问题,轻则造成部分地区停电,设备损害,重则可能引起人员伤亡,系统瓦解,进而引起大面积停电,造成社会动乱,在政治上带来负面影响。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调度操作的内容如此之多,要求如此之高,就应有保证安全的规章制度。故而,从调度员拟写操作票,到审核、下令、操作、汇报,作记录都有严格的操作制度,严防误调度的发生。
调度命令票由副职调度员填写,正职审核,填写和审核调度命令票应进行严格的四对照:一要对照月检修计划,日调度计划;二要对照图版、图纸资料;三要对照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方案;四要对照现场实际。
有计划的调度操作,调度员按日调度计划的安排,事先填写好操作票,并通知有关厂、站。
在决定操作前,调度员充分考虑该操作对系统运行方式、电力潮流、周波、电压(稳定)、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消弧线圈、载波通讯、远动装置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设备缺陷,操作中的异常可能带来的影响。下令时,由正职下令,副职监听,发现问题及时纠发。发令人按命令票宣读,受令人应复诵指令全部内容,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操作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此项指令才算执行完毕。发令、受令操作,汇报时间双方、都记入操作票或记录簿中。操作完毕后调度员更换模拟盘,使其符合实际,并将操作后的运行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1)制定并实施电网整改计划
电力调度部门在日常运行中应及时根据电网潜在安全风险统计分析电网事故以及总结自身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电网反措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完善相关的调度规章制度。
(2)反省系统3道防线建设和电网规划
要重视电网3道防线建设,避免在某些极端事故情况下出现大面积停电和破坏电网稳定的状况;对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超前介入,结合电网发展的实际情况来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不断消除电网结构患。
(3) 注意平时调度培训与事故演习
对电网调度员的日常培训与电网反事故演习,必须加以重视,这些措施能够加快电网事故处理速度,有效提高电网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严禁约时停、送电,约时许可,结束工作,约时装拆地线。倒闸操作避免在交接班或高峰时进行,重要操作及事故处理需要时推迟交接班。若一个单位操作必须等另一个单位操作后才能进行时,则调度员只有在另一个单位对前一项操作执行完毕后,才给该单位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