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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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烟尘、油烟实施管理。

第四条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烟尘、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五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灶,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户外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应逐步分期分批进店经营。禁止露天烧烤。

第六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禁止烟尘、油烟和异味的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用房。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在楼房开设饮食业,操作间必须设在一层或不与楼上居民毗连的楼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申请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饮食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十条 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经营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排放烟尘、油烟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

(二)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的设施未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烟尘、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放烟尘、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发生污染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

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环境保护、排污费、专项资金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排污者根据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和数量征收费用的制度。这一制度是西方国家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其含义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其目的是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实行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中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1]。征收排污费不仅强化了环境管理,促进了工业污染防治,为防治工业污染开辟了一条可靠的资金渠道,因此,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是有效发挥排污收费制度这项经济手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1982年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2]。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综合性治理措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支出。

依据原有排污费资金使用相关制定,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和排污费收入总额及其组成相联系的,其中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20%和四项收入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这一制定在制定之初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环保部门的实际情况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制定存在明显的弊端,如随着排污收费数量的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理应随之增长,但实际上每年排污费收入的50%甚至更多都用于换本部门自身建设,并且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部门人员、设备等日益壮大,自身建设资金需求明显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致使一些技术成熟、急需治理的项目因资金原因立不了项,因此容易造成环境治理的恶性循环;同时,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中,由于当时的有些规定不完善,因政策原因造成资金积压,使资金在财政金库滞留,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因此,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该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简称为管理办法)[4]中规定,收缴的排污费要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和管理。具体使用程序如下: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指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经费的正式文件和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是申请贷款贴息还需提交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财政、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材料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极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助形式是采取事前或事中,但这样就会容易产生截留、挪用、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问题。因此,可以采取事后资助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这样可以有效杜绝截留、挪用、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工程改造积极性的提高,并保障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也有利于保障项目工程的质量。

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环保部门对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形式审查后,并经专家评审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按其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统一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换而言之,财政和环保部门联合下达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的资金,是根据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结果以及项目轻重缓急程度来决定给予项目最终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的多少,以及项目所获得的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多少,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将直接影响到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的效益评价和绩效评估的。这样就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严谨、全面的专家评审准则,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系统性的评估评审,对同类型的申报项目做出客观公正和合理的评审结果。这样既有利于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参与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对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优化升级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使有限的排污费资金发挥最大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凑集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收费制定[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1982.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3

此次公布的《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对象是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即白名单船企),核心内容包括包括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出了符合撤销白名单船企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据了解,工信部此前总计公布了三批“白名单”船厂,总共71家船企入围。初步统计,截止目前为止,已确定停产1家,破产重整6家,合并重组4家。除此以外,还有多家船厂目前面临困境。而随着《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公布,一批“问题”白名单船企遭淘汰的可能性大增。(来源:工信部网站)

中国首次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

中国官方于8月30日首次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

环境保护部会同质检总局《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30日在北京对记者表示,新标准是中国首次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

中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中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中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

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受船舶污染影响最大的是港口城市,其次是江河沿岸城市。

根据上海2012年的研究结果,船舶排放产生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细颗粒物(PM2.5)分别占到上海市排放总量的12.4%、11.6%以及5.6%。在香港,2012年的数据显示,船舶废气排放是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NOx和SO2的最大排放源,其中前两者占到约30%,SO2则达到50%。

鉴于中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环境保护部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据介绍,船舶燃用高含硫量劣质燃油是造成污染排放的最大影响因素。目前,中国船用燃料消耗中有60-65%为船用燃料油,少量用轻柴油(普通柴油)。根据《船用燃料油》(GB/ T17411-2012)标准,目前,中国的船用燃料油硫含量在1-3.5%(10000-35000ppm),是国四柴油(含硫量50ppm)的200-700倍。使用高硫油的船舶如同烧着劣质煤、没有尾气处理装置的“移动火电厂”。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4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监督管理,切实执行《**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软硬件技术力量和配备

(一)完善技术人员配备。

持证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配备有经验、专业对口、符合标准的专职技术人员,确保在**年换证时符合有关要求。持证单位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环保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制定从业人员内部培训方案,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环保法规标准知晓率和岗位操作人员的熟练度。

(二)加快实验室和自我监测能力建设。

持证单位应按照《**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实施计划的要求,加快完善实验室建设,**年1月1日前配备完善的危险废物分析及废水、废气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分析能力应与从事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等条件相符合。持证单位应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分析,并按《**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定期对废水、废气排放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控制处置效果。

自**年1月1日起,持证单位有焚烧炉或者其他各类炉窑和废水直排环境的,应在年内组织两次相关指标的环境监测(其中二恶英指标一年监测一次),其他持证单位应确保一年一次。持证单位应在获得监测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报送监测结果。

(三)不断提高企业自动化控制程度和自动监测监控能力。

持证单位应不断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程度,并根据污染物控制需要配备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可按照处置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进料和传送系统控制、主体处置设施控制、废水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在线监测应涵盖确保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安全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等有关参数。**年换证时,所有焚烧处置设施应安装相应的在线监测系统。此外,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主体处置设施等重要环节,还应逐步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加强现场监控。

(四)提升危险废物运输环保标准和安全运输要求。

持证单位应使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进行危险废物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做好和运输单位的衔接和管理工作,所用车辆应符合申请许可证时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变更备案。

二、加强各项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核实验收所收运的危险废物,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沟通,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接收危险废物后,应按规定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转移联单;同时,协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施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经营活动的季度报告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做好企业经营活动的季度报告工作,核实相关数据,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持证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经营活动报告,季度报告样式见附件。

(三)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继续做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持证单位经营范围、处理处置设施和能力、污染防治设施等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变更备案。持证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落实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演练和从业人员培训,发生环境事故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并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持证单位应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反映厂内接收、贮存、处置等各环节物流的实际情况,并按规定做好上述档案的保存工作。

(五)行政许可内容变更申请制度。

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变更或者重新申领许可证。涉及工艺改变、生产设施增加、厂区布局调整等的,还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到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改扩建环保手续。在未经批准前,持证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生产设施,不得超经营许可证范围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

三、其他污染物处理的规定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依据相关规定: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委托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费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兵团排污费按《兵团环保工作范围》(新环办发〔**〕69号)规定的征收范围进行核定和收缴。

第五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核定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如有异议可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在七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排污者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执收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缴款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

第八条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按比例将排污费划转各级国库。

(一)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二)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4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5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三)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染费的企业,排污费按照中央预算10%、州级预算80%和县市级预算10%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转。其中:中央预算10%、州级预算80%的部分由州财政统一汇缴,州国库按中央预算11.11%、州级预算88.89%的固定比例对州财政汇缴资金进行化解,作为中央和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县市预算10%的部分由州财政局通过专户汇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四)其他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70%缴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五)排污费不参与财政体制上解总额分成。

第十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建立排污收费管理台帐,将“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入库后,除部门预算已列支环境保护业务经费外,年末全额转入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均由该专户支付,专户资金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业务经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为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县市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由于自治区实行“算账到县、重大政策落实到县”的财政体制,今后州本级财政只承担应由本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工作经费。

州本级形成的排污费收入不再实行由州环境监察支队列收列支的办法。从2008年起,环境监察支队只做收入预算,专项环境保护业务经费由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列入环保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给企业的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年末由财政代编决算。

第十五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确定下一年度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下发州(县市)级环保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州环保网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请:

(一)污染防治项目必须符合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二)对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的污染防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申请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污染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予以审查批复。

(三)申请资金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按公布的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初组织专家对批复的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项目后,由州(县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拟文下发企业及有关单位,并由州(县市)财政将资金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拨付至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完成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应当在每季度后10日内,将本级负责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州财政局、环保局。

第四章排污费收入退库的处理

第二十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范围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按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需要退库的。

第二十一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程序

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州环保局审查汇总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其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国库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从中央和自治区级、州级、县市级国库库款的相应排污费预算科目中退付。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收尽收。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的,对应收末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排污者未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10302排污费收入”核算;对纳入预算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2110307排污费支出”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6

(一)工业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

“”期间,环保工作始终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作为的重点,通过开展“达标企业管理年”活动,实施污染防治十大工程、重点企业排污总量削减计划、重点企业限期治理等措施,推进工业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五年间,各重点污染企业共投入资金14.2亿元,实施了146个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削减烟(粉)尘排放7.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3.29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1.26万吨。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深入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环保准入制度和审批程序。“”期间,全市共审批各类建设项目4823项,否决不符合产业政策及严重污染的项目203项,建议企业改变厂址、工艺、燃料的项目73项,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有了明显提高,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有效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防止了新污染产生。

从年起,在全市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市103家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企业共投入资金约2.18亿元,每年可产生经济效益1.32亿元,节约水资源522多万吨,节电176万度,削减二氧化硫7242吨、烟(粉)尘8.48万吨、化学需氧量1047吨、悬浮物1.2万吨,实现了经济与环境的“双赢”。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紫山特钢、制药等5家企业列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新兴铸管、雪驰集团、太行水泥等20余家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治理,严格控制新污染产生,强力推行清洁生产,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年,全市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和COD四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20.7万吨、9.23万吨、7.36万吨和5.04万吨,分别比年下降4.7%、32.8%、48.7%和36.8%,基本实现了“”计划目标。

(二)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创建环保模范城为主线,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为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协调联动,合力攻坚,实施了一系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末,我市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省级环保模范城标准。通过“创模”,实现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由环保部门孤军作战向各部门联合行动的转变,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

自年起,开始实施拔烟囱战役,共取缔不达标燃煤锅炉1047台,治理锅炉171台,使城市烟囱冒黑烟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年,在全市开展了“三无街道”(无原煤散烧、无油烟无组织排放、居民楼下无饮食摊点)创建工作。几年来,共拆除燃煤大灶2200余座、治理饭店油烟824家,居民楼下饭店改业、搬迁223家,主要街道实现了“三无”目标。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了退城进郊工程,市制药厂、飞轮厂、化工厂、日用化工厂和机床厂相继搬离市区,有效减轻了对主城区污染。

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了《禁止销售和燃用高硫份煤炭及制品的通知》,在主城区实施了煤炭管制政策,加强了对煤炭市场和用煤大户监管,禁止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及其制品,积极推广使用城市煤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引天然气入邯工程已经竣工投用,市区燃气普及率达到了88.34%。采取各种措施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主城区集中供热面积达到了1543万平方米。

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制定了《市防治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办法》,与建设局联合加强了对建筑工地专项检查,主城区建筑工地基本达到了国家环保标准;大力推广商品混凝土,在城区周边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扬尘污染明显减轻。城管部门“”期间共购置37辆洒水车和清扫车,增加道路洒水和机扫面积,有效降低了二次扬尘污染。

有效防治汽车尾气污染。市公安、环保部门联合上路抽测汽车尾气排放,强化了机动车尾气的初检、年检和路检。扩大禁行线路,敏感区部分街道实行单行,摩托车禁行线由2条扩大为6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加大了双燃料车改装力度,共改装193辆公交车,新购置60辆双燃料汽车,使我市公交双燃料车达到了253辆。

“”期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投资3.3亿元和1.5亿元的西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相继建成投产,投资1.2亿元的东污水扩建工程进展顺利。围绕城市绿地、立体绿化、园林式单位和近郊生态林带建设,完成投资13亿元,园林绿地面积由15.9平方公里发展到35.58平方公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三项指标分别达到43%、35%和10.9平方米,初步形成了“城在林中、林中有城、城中有景”的生态格局。

通过城市综合整治行动,城区的环境质量有了明显好转,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由年的119天增加到年的277天,我市在全国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中大气环境质量排名位次有了大幅度前移。

(三)继续推进流域污染防治,水环境污染趋势得到基本遏止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编制了《市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划定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方式,使主城区两大饮用水源地(岳城水库和羊角铺地下水)得到了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实现稳定达标,确保了全市人民饮水安全。

改善滏阳河流域整体环境。市政府出台了《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加强了对重点区域监控,形成了环保监管长效机制。先后两次对滏阳河、沁河流域实施大规模的综合整治,制定了《滏阳河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共出动人员1.5万多人次,整治沿岸排污企业80余家,清理沿岸垃圾2.2万多立方米,打捞漂浮物5700多立方米,清淤6万多立方米,拆除违章建筑1.8万多平方米。通过综合整治,不仅使滏阳河和沁河的整体面貌得到显著改观,水质有了明显改善,而且带动了两岸开发和经济发展,极大地增强了全社会保护母亲河的意识。

“”期间,全市重点加大了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市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和峰峰矿区郭庄污水处理厂相继投入运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4.5万吨;东污水处理厂二期、邯钢第二污水处理厂、峰峰矿区、鸡泽、成安、、磁等污水处理厂也陆续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有了明显进展。

年,全市水质控制监测断面,与年相比,地表水Ⅴ类或劣Ⅴ类断面减少了15.7%,Ⅲ类或好于Ⅲ类断面增加了30.8%,水环境质量有了较大改善。

(四)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所缓解

“”期间,全市开展了生态保护现状调查,编制了《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复实施。规划的实施为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对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城镇创建活动。、涉、大名、馆陶、广平和魏先后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示范区面积达到3247.8平方公里。大名大名镇、武安市矿山镇等21个城镇编制了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积极开展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馆陶馆陶镇、魏魏城镇已通过了省级环境优美城镇验收。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了生态示范区建设,促进了小城镇健康发展,使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

开展了矿山生态保护专项检查及千矿万亩生态恢复工程。加强了矿产资源生态保护工作。市政府组织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对西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关停和取缔了非法矿山企业508家,使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启动了千矿万亩生态恢复工程,对1000多个闭坑的矿山进行了治理,使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狠抓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采取宣传教育、政策引导和行政推动等措施,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秸秆直接还田和过腹还田技术,兴建秸秆发电厂,多渠道开展综合利用,提高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通过加强宣传、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及重奖重罚等措施,使禁烧工作深入人心,并逐渐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禁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不断增强,执法水平得到提高

全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19个(市、区)全部建立了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一级环保机构,5个(市、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通过了验收,为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间,全市共投入1500万元,购置了气相色谱、色质联机等大型监测仪器,配置了大气环境应急监测车,建成了全市大气自动监测和地表水监测网络,提升了全市环境监测和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

从年开始,狠抓了队伍素质和机关效能建设。充分利用“三讲”、“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行风评议等活动,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执法人员半军事化管理、岗位比武、学习心得交流等系列活动,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得到显著提高,执法水平跨上新的台阶。近几年,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过错而引起群众上访投诉的事件。改革行政审批,提高机关效能。将原来所有审批项目由三个部门集中到一个部门,实行了大厅式办公,坚持“首问负责制”、“两次办结制”和“终身负责制”,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60天、30天和15天分别缩短到15天、7天、2天,使项目审批做到了高效、快捷、方便,提高了机关办事效能。

(六)环境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期间,先后颁布了《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多项政府规章,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连续5年开展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共现场监督检查各类污染企业5000余家(次),制止或纠正各类违法行为1400余起,取缔和制止重污染小企业反弹3000余家(次),我市化工、焦炭、水泥、钢铁、小造纸、小炼油、小肥皂、小木炭等一些有明显特征的区域性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