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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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1

1 合理选择排水管材。

随着塑料管材的日益推广,传统的排水管材— 铸铁排水管已经基本在施工中不再广泛使用,而被各种各样的塑料管材取而代之。排水塑料管的优点在于:内壁光滑、重量轻、外表美观、排水通畅,易于粘接,而且不会生锈,为广大用户所喜爱。但是,由于普通排水塑料管管壁薄,隔音性能差,管内有水流动时,会产生哗哗的水流声,尤其是夜间,声响更为明显,直接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为避免塑料管材的以上缺点,设计时选择内壁带螺旋塑料管、芯层发泡管或者隔音空壁管等隔音塑料排水管材,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噪音。

2 合理选择坐便器。

坐便器的冲水方式分为三种:虹吸式、冲落式和半虹吸式。虹吸式冲水是依靠虹吸作用将污物引出马桶,噪音比较小,在虹吸式中,虹吸涡旋式冲水方式同时利用虹吸和涡旋原理,产生的噪音在各种冲水方式中最小,一般都在35db以下,高档洁具一般采用此冲水方式;喷射虹吸式采用独特的喷射孔,所喷射的水流引起强烈的虹吸作用,产生的噪音也比较小。冲落式冲水是依靠水落差将污物冲掉,构造较为简单,噪音最大,属于淘汰产品。半虹吸式是一种介于虹吸式冲水和冲落式冲水之间的冲水方式,噪音也介于二者之间。坐便器的噪音大小,取决于水路设计的合理性,良好的水路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冲水时的噪音,设计人员在选择坐便器时,可以根据建筑本身的定位,对坐便器区别选择。

3 合理确定给水管管径。

4 努力降低水泵房噪音

在高层住宅设计中,由于受空间限制,经常需将贮水池、泵房设在地下室中,水泵运转时产生的噪音,水泵关闭时产生的水锤,水池进水管出流时的噪音,以及水泵和连接管道产生共振声,这些噪音都会直接影响上层住户。在工程设计中,为降低泵房噪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 选择低转速)1450转/分,水泵、屏蔽泵或其他有消音作用的低噪音水泵。

(2)水泵基础采用柔性基础,如加装减振器、橡胶垫圈等。

(3)对与水泵连接的管道,对其管道吊架采用弹性吊架。

(4)水泵出水管上设缓闭式止回阀,用以消除水锤。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城市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和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七条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区域,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批复》(政字[1995]38号)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

(一)1类区:昼间:44dB(A):夜间:45dB(A)

(二)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三)3类区: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4类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的概念:

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

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6:00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噪声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全市噪声声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的技术裁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为本辖区环境管理提供噪声监测数据。

第十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拜谢标准。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三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构、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拜谢标准的,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出建筑施工噪声拜谢登记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严禁夜间在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救灾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使用证。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和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拖拉机、柴三马、农用车、机动平板车等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禁止行驶的街道行驶。

第十九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使用气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唤人和在市区内道路上试验喇叭。

在有禁鸣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在城区内,未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园、舞厅、影剧院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间响发出的声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露天卡拉OK和其他音响设备应在夜间(冬季:22:00-次日6:30;春夏秋季:23:00-次日6:00)停止营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区域和时间内作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不听劝阻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使用,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6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视期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城区的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本辖区监督管理城市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作好本系统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辆的行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城区内行驶。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喇叭最大音量,在车前方二米处不准超过一百零五分贝。严禁在设有禁鸣标志的路段或夜间(二十二时至翌日五时,下同)鸣喇叭。但消防、警备、救护和工程抢险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除外。

第六条机动车辆装置的扩音宣传设备,未经当地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严格限制拖拉机在城区内行驶。进入城区送菜、运粪的拖拉机,必须按市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禁止夜间作业,并应进行治理。

第十条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在居民、文教区附近不准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车间或者作业点。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在城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夜间在居民、文教区从事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应经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污染。但抢险施工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学生做工间操、课间操以及车站、码头作业外,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的音量,不准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五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四邻。

第十六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裁决。

第二十二条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收到罚款后应给被罚款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城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4

治理商业噪声的法律困境

商业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治理噪声污染也很困难。[1]法律明确禁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这条规定就是治理商业噪声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的商家在商店门口放置高大的音箱放音乐。有些是拿着话筒高喊。过去民间是使用嘴巴来喊叫。现在科技发达了,商家使用扩音器来传达促销的信息。在周末,有些商家还搭台唱歌、喊叫。这些商业促销噪声给周围的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有些商家不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商家知道了,但是很顽固,提醒、投诉、劝告,甚至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去劝告,也没有效果。人一走,照样使用高音喇叭喊叫。违反这规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在立法上规定由两个不同性质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这规定实际执行的结果并不好。受到噪声污染伤害的居民去找环保局,环保局说是公安局的责任;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说要环保局确定是否噪声污染。居民抱怨“:向派出所投诉,派出所说这归环保局管;打电话到环保部门投诉,对方又说噪音污染归公安机关管,问题像足球一样被踢来踢去。”[2]有关政府部门是这样的态度。河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政委曹建军说:“商业噪音的治理关键在环保部门,因为商家有没有超标,不是公安部门说了算,公安没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必须有环保部门检测为依据。没有环保部门全程配合,公安机关执法会陷入被动。没有检测数据作支持,商家会矢口否认噪声排放超标的事实。”[3]环保部门这样回应。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郭生科说,“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罚主体,至于取证的资质问题,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请求配合。我们支队同样没有检测资质,在执法过程中,也要请求监测站提供数据支持。如牵涉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也要主动向相关检测部门请求支持。”[4]可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这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部门间的推诿,导致了执行的困境。吕忠梅教授指出“:在中国一方面是环境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这个法律的无用、无能。”“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导致一些法律制度的适应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吕忠梅教授明确指出“:一些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5]执法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导致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市民受害更加严重。

解决商业噪声的途径

1.提高居民反商业噪声污染的法律意识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这样的困境?首先是市民要有反对噪声污染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排放高大噪声造成环境污染是不道德的,同时是违反法律的。商家要有这样的意识,受害的市民也要有这样的意识。公民的防噪声的意识提高了,特别是商家的噪声危害性意识提高了,不排放噪声,这样就没有受害者,也不需要政府部门去制止。如果商家的噪声危害性意识不高,或者很顽固,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就需要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去制止这样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由环保部门统一行使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法律要规定合理的分工,规定一个部门统一治理商业噪声。吕忠梅教授指出:“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加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6]让两个部门治理噪声污染,立法机关的愿望是好的,可以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却执行不好。在中国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反而造成推诿,例如,广东环保厅对于居民投诉惠州某服装店的高音喇叭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另据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投诉人反映的商业噪声问题应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当地环保部门已将检查情况函告当地公安部门,商请其依法作出处理。谢谢您的意见。”[7]这就是执法上的推诿。如果立法上明确由一个部门治理,那么这部门就没有任何理由推诿。现在是环保部门负责确定是否噪声,而且测量的仪器和技术都是环保部门掌握。公安机关的优点就是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可以制止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具有威慑力,同时也有这样的权力和技术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一般对噪声污染不够敏感,同时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多,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做,很多危害很大的,很棘手、很急迫的事情需要公安机关去处理。这样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很大,同时,公安机关没有动力也没有兴趣处理这些貌似危险不大,不紧迫的噪声污染。实践中统一由一个部门执法的效果比较好。比如交警部门,既有调查取证权,又行使处罚权,两者是统一的。工商案件,就是由工商部门统一行使调查取证和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是统一的。税务案件也是由税务机关统一行使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是统一的。林业、渔业等农业部门也是这样的。通过这样对比,说明从立法上重新调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分工是必要的。鉴于商业促销噪声污染的严重危害性和顽固性,鉴于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困境,由环保部门统一执行和治理商业促销噪声是一个好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具有取证权,同时具有处罚权,有利于统一执法。[8]如果出现严重的长期的商业促销噪声污染,就应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形势发展了,环保部门也有信誉、有技术手段、有权威性,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处理。当然保护环境、防止噪声污染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公安机关具体不行使处罚权,但是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制止噪声污染的行为。把权力统一交给环保部门,具有取证权也有处理权,也能够提高环保部门的执行积极性。总之,造成商业促销噪声污染严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法律规定不合理。立法机关应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把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执行权统一交由环保部门行使。

作者:吴明智 单位:广西教育学院政治经济系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5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据工程面积、开工时间、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由: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包括:切割机、电锯、水泥泵等运行噪声大且相对固定的机械。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关于“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认定,如施工现场仅有一侧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则应将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有两侧以上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应布置在相对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若施工现场四周均为居住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止噪声措施的,不认定为本案由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或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向环境监测部门申请监测认定。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大小、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同时存在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违法行为时,案由(一)(二)合并处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三)案由: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定性条款:第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构成: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包括:土方工程;浇注混凝土;支、拆模板;大型机械夜间清理施工现场;切割机、电锯作业;夯实作业;捆扎钢筋;破碎作业;拆除作业等。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中考、高考期间”以中考、高考的实际日期为准。

裁量幅度:根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和施工单位属初犯还是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案由: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定性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

对已经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施工单位,可以《工作建议函》的形式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夜间: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中高考期间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按案由(三)进行处理。

对已交付使用居民小区内的市政道路、管线维修工程,架空线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城区水系治理工程的夜间施工,因尚无相关部门开展许可工作,故日常工作中应以行政指导为主,加强提示、劝导、说服,暂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时间长短、居民投诉情况和施工单位属于初犯还是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案由: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公告相关内容

定性条款:第十九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

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时间长短、居民投诉反映情况、公告内容是否齐全,及给居民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公告内容不全的,作为违法行为情节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考虑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城管执法和建设、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二)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沟通及时,形成管理与执法的合力,确保良好的环境秩序。建设和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有本意见涉及的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收集必要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或通报移送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实施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需要管理部门采取进一步行政管理措施的,要以《工作建议函》形式将查处单位名单和处罚情况抄告建设和环保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建设和环保部门定期将对管理建议的采纳情况反馈城管执法部门。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可能造成的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要求。

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作业提出投诉的,由发证单位按照《*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施〔20*〕1115号)重新审核,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和程序的,可撤销其夜间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夜间建筑施工的许可和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作业设置公告的格式、位置进行统一规范。对准予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是否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设置专人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城管执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施工环境噪声扰民行为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城管执法机关要加大对施工环境噪声扰民行为的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在工作中充分运用行政指导各项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引导、服务、规范和监督。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6

关键词:噪声污染;城市区域环境;监测方法;

中图分类号:X8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30-02

当今社会,发展日益迅速的城市现代化建设,一方面给人们创造了更为方便、服务周到的人居环境;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各种噪声污染也对城市居民正常生活、休息与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如何有效监测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提供更好的环境管理服务,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环境问题。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及特性

声音就是主观声人耳对物体震动的感觉。按照物理学的标准,声音有乐音与噪声两大类型。乐音是声音的有规律振动,而噪声则是各种不同声音的杂乱组合。所谓环境噪声污染就是指已经对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干扰,并且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噪声污染具有很大的危害,它除了对人们正常的学习、工作、休息以及心情造成影响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类的脑血管、神经系统以及视力等。因此,噪声污染同其他工业污染一样,也是危害人类环境的一大公害。但由于城市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城市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居民生活娱乐等,所以它在本质上又不同于大气污染等其他工业污染,它具有即时性、间接性、多发性的特点。

从以上城市噪声概念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噪声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之一,而非化学污染。所谓噪声污染的即时性特点,指的就是这一污染不能采集到污染物,振动声源停止,声音马上就消失,污染的积累不能形成于环境中,也不会产生持久伤害。噪声污染的间接性特点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噪声污染所产生的危害有着不致命、缓慢的特点,二是环境噪声的影响范围有局限性和分布分散性的特点。局部多发性也是噪声污染的另一大特点。由于噪声源在环境中广泛分布,比较难以集中处理。加上噪声判断的标准,不是由一种声音的配响度所决定,而是由声音的频率、连续性、发出的时间和信息内容所决定,其相关因素还包括发出声音的主观意志以及听到声音的人的心理状态和性情等因素,这就决定了城市噪声污染的多发性特点。

二、监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方法

城市噪声污染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等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环保部门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对城市噪声污染的监测和防范。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监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

(一)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二)一般噪声监测方法

对噪声污染的空间分布状况进行反映、对声环境质量水平做评价以及对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做分析体现的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监测主要动机。若出现声源噪声控制无法进行的状况,一般可采用控制传播途径的方法,主要有吸声、隔声技术或安装消声器等等。监测的时间可选择分别于昼间和夜间两个时间段,监测的规定时间中,在每次每个测点的检测等效声级为1Omin。并且把噪声的主要来源也记录下来。昼间监测要选择白天的正常工作时段,同时实现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全覆盖;夜间也要从入夜进行整个时段的全覆盖。选择监测时间必须将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段避开。要按照公式平均计算监测结果,以此获得区域内整体的噪声整体水平(昼间和夜间)。

(三)交通噪声监测方法

对交通的噪声状况进行了解的主要渠道在于交通噪声监测,以此可以对道路交通车流量、道路质量等因素与噪声的关系做综合的分析,并把交通噪声的变化规律和趋势总结出来。在监测点的选择过程中,需要注意把能反映快速路、次干路等各种道路的交通类型、车辆速度、道路宽度等噪声排放特征的监测点位置选好。同时可适当考虑行政区域的空间分布,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下转56页)(上接30页)的设置为优先选择点。具体可定1.2m的测点高度,在距离路面20cm的人行道上选择设立。对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年需要一次,选择春季或秋季作为测量时间。为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真实,监测过程中必须注意非道路噪声源等其他干扰因素。

(四)各功能区噪声的监测方法

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大,城市功能区的噪声污染也日趋严重。要掌握城市各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可以通过对城市区域内各功能区的噪声监测得到准确反映,同时对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做好分析。选择城市功能区的监测点应注意三点,一是存在监测点与该功能区的平均噪声水平之间,不能存在很大差距;二是监测仪器的长期、安全和可靠,因此在具体的监测点位置的选择上必须慎重;三是固定噪声源和反射面需要监测点要避开。

总之,在环保工作日益重要的今天,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防治与监测工作。在城市建设规划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做综合的考虑,以有效的环境噪声监测为手段,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确保区域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在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提高的同时,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杜帅.浅谈城市噪声污染及其解决办法[J].中国环境管理,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