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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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范文1

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有限性及自身具备的良好环境条件,农村环境容量相比生产力.f,’J速发展的城市存在一定富余,农村以此为发展契机却在扮演着城市环境污染的消纳方,追求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由此带来的农村环境问题甚至环境危机没有相适的法律规制及执法监督程序,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农业面源污染日益加重,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①

1.农业面源污染依托农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的产量需求。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及大棚农业的普及逐渐成为提高土地产生率和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严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年的农药消耗量累计达50万至60万吨,使用农药的面积总和在2.8亿h时以上,总量中约有80%的农药直接进人农村环境循环系统。国而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世界首位。由此可见,化肥、农药和地膜农业已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2.规模化畜牧业养殖业的污染

近10年来,畜牧养殖业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模化的畜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的畜牧、家禽养殖业排放出的粪便、污水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人河内。助日速了我国水体的富营养化,大气的恶臭污染等等。20(洲)年我国畜牧粪便产生量达到19亿吨,是当年我国工业废弃物产生的2.4倍。目前,规模化养殖业还在不断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农村和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的破坏在加剧。

3.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

多年来,农村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理一直是困扰农村环境的常见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数量庞大,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每人每天平均产生生活垃圾量为0.86千克,而全国农村累计一年的生活垃圾量近3亿吨。其次,垃圾处理不集中,极大部分的农村都未建立垃圾集中理系统,仍旧是简单的露天堆放扩压第三,城市生活垃圾下乡,决策者过于考虑市发展的需要,将大部分城市垃圾直接运往农村进行简单填埋。农村生活垃的不科学处理不仅占用农村土地资,还超负使用农村环境容量加剧了农环境污染。

4.城市向农村转嫁的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化学需氧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乡镇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1%、%和89%,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突出题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⑥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己达0.1亿公,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巧%的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产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中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或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而农村则相对忽视,农村环境执法的薄弱也为生产者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广阔空间,大批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将更加严重。对于复杂的农村环境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有体制方面、有经济发展方面、也有历史方面等等,从实践中看,农村环境执法的不足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

二、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从执法依据和执法能力角度剖析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是自然的一员,人享受、使用自然环境是一种本能的需要。勺‘大农村的自然环境在未过度开发前侧重体现的是环境的生态价值,欠发达的生产力在一定时间内维续着农村良好的环境,但是生产力与环境保护之间不成应然的反比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引起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而维系农村环境与农村发展的农村环境执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以上农村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卜)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何执法从我国已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农村环境执法陷人了执法依据寻找无门的困境护哺的法律法规在对农村环境进行规定时多以城市发展水平作为参照标准,没有考虑农村自身的状况和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立法上忽视了环境对发展所产生的负作用,立法中的环境治理体现的仍然是一种末端控制管理的思想,执法依据的不完善增加了农村环境执法的难度,使得农村环境执法步履维艰。

1.基本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拥有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其立法原则及立法指导思想影响着环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力。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政府应当确保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而对于农村规划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却未有具体规定,显然,城市环境保护在基本法中是一项应实现的目标和任务,而农村环境问题不在基本法关注焦点之内。在落实农村环境执法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环境执法在基本法中无明文执法依据,不利于具体执法工作的实施和展开,导致农村环境执法陷人执法无力的窘境。

2.单行法在海洋、森林、草原、水及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相应制定了各种单行法进行管理控制和保护,这些单行法中少有涉及农村在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而森林和水多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着森林的覆盖与水质。《水污染防治法》等。村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农村环境执法中不具有操作性。在发展规划问题上,国家专f,刁定了《城市规划法》并对城币规划中的环境问题给予具体规定;而农村建设中则是空白,我国正在如火如茶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更需要相应的规划法为农村环境执法提供执法保障。而单行法中在农村环境问题规定上的缺失导致农村环境执法的不全面。

3.条例、管理办法上文第一部分列举了农村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每个环境问题在与之相关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中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内容的遗漏或不全面致使管理条例和办法在农村环境执法上不能作为环境执法依据的支撑点。如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化肥管理条例》针对的是生产环节中农药、化肥的质量问题,未将作为消费者的农业生产者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纳人管理规范之列。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农户只求产量的增加而不将农村环境作为制约因素一味扩大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条例对此没有相关的约束条款,导致农村环境执法无法可依。再如我国现行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没有考虑农户的承担能力在农村缺乏可行性,农村环境执法部门鉴于民生的背景之下对农村畜禽养殖业肆意排放行为执法不能。

4.相关环境保护制度在借鉴国外环保制度成功经验的前提下我国设计并已实施了环评、“三同时”与公众参与等环保制度。但是在农村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却存在先天的不足或者相配套的细化措施的不足。如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发展大多是以中小规模的企业或者家庭企业为主,而我国现行的影响评价几乎未对区域或者流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环评在制度设计上对农村发展规划与农村环境问题间的关系未或极少纳人规范范围,导致农村的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容量超负荷使用基础之上而无法将一系列农村环境问题规制到环境执法之中。直言农村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某一农村地区需建设的项目进行单独环评,结果可能是批准建设,但倘若将某一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迭加起来,其结果或许是不被批准。

农村环境问题的凸显:农村环境执法的拷问农村环境执法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环境执法保护农村环境问题是最有效的途径,然而,但随着环境保护的逐步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农村执法机构设置缺乏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体制中,农村环保工作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在县级以下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派出人员负责当地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兼管,或者处于无人管理之境地。。‘以赣州市为例,环境保护机构也仅仅设置在县级,乡镇根本不存在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专职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将环保职能归入到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对面源广、分布散、隐蔽性强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常常是无能为力。

2.农村环境执法人素质不高在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队伍主要还是以县一级的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他们基本都是从排污收费的队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收费为主要职责。组建环境执法队伍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懂环境保护的知识、环境执法的实践。因此,在环境执法时往往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而执法不当、执法有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纠纷,基层环境执法更过的是不作为。

3.农村环境执法的监督体制不健全首先,除了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外,绝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造成了基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的一大漏洞。。其次,广大农民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清。环境污染具有公共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农民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被损害,使农村环境执法失去了群众基础,农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力度不够,削弱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三、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的措施

(一)完善执法依据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依据为基础。需要构建一个体系比较完善的、相对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针对农村实际问题,解决农村具体问题。。主要则应该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入手,依次清理和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条例、管理办法等,形成整个农村环境执法依据协调统一化,使得农村环境执法可以有法可依,提高执法能力。

1.单独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完善,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城市、农村区域一体化”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从而对农村环境保护发挥统领作用。同时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组织人员、执法手段等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2.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完善涉及农村单行法对于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单项法,首先要有明确的定位,要立足于农村环境的需求,考虑建立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独立的单行法,其中所涵盖的内容应包括: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土壤污染;保护农村饮用水源;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特别是乡镇企业污染等等。。其次,实现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前向一体化,企业在面对生产成本、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对生产者的收购、建设新的生产链来实现企业的前向一体化。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我们的单行法也可以借鉴,如我国已经树立了农村安全用水规划,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需要将相关饮水安全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影响到饮水安全的具体处罚标准、处罚手段、处罚程序,环境执法部门可以依据具体是实施标准规范执法,做到执法有依。

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

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2.改革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结构在农村环境执法中推行弹性的人事管理,以合同制为基础的人事聘用制度来打破公务员的终身制,推动按需要的人才和技术为导向来签订人事,可以利用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有知识和技术的大学生来农村辅助农村环境执法。通过外部的竞争来为农村环境执法带来需要的先进的环境知识和技术、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激活组织内部的竞争力等等,培养农村环境执法组织的组织文化,鼓励能够积极创新、秉公执法。

3.健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首先建立环境执法检查的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机制,将执法的信息可以以公告栏的形式公布。借鉴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可以在村一级中设立环境执法协调员,他们直接由县一级环境部门直接领导。其次,建立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将相关环境执法状况作为考核村长、镇长和环保机关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广泛普及和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中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方式、程序和维护权利的救济措施。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范文2

1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的现状

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较好的地区多为一线城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域在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制约着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如下:

1.1存在“两种模式”的弊端所谓的两种模式。一是在资金投入上存在困难,费用花费较大。二是,相关治理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过关,地区之间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双重标准,无法保证城市污染建设的正常运转。

1.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有限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无法保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也不能发挥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国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虽然运用了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治理对策,但是却没有形成制度规范,在实际管理中缺乏效用。

1.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但是从中国大环境上着眼,很多城市的认识还相对薄弱,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都有待提升。

2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该采取的有效方式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在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我国相关单位一定要做好建设工作,根据污染设备建设的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对策,从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实现城市的快速发展。

2.1加强社会城市环境污染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是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建设问题的核心,也是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的重点,有助于规范运营单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国相关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鼓励城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为城市环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必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例如,国家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城市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方法,形成良性竞争的机制,充分发挥治理功效,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政策上的优惠。

2.3强化监督职能有效地监督监管是保证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转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环节,对此,环保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运营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保证管理运营朝着专业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4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注重双赢,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另外,治理机构还要确定合理的、科学的运营经费,这项经费的开支必须要低于排污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从而取得运营市场的最终认可,实现运营公司与排污企业的双赢。

3结语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范文3

一、评价目的

XXX公司在QES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评价。二、评价范围

XXX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环境因素。

三、评价准则

1、GBT24001-20__;

2、建设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制度;

3、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四、评价时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五、评价过程综述:

(一)污水排放:

存在施工现场废水、生活废水、车辆清洁废水、食堂清洁废水排放、消毒剂水的泄漏5项环境因素,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管理制度》《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各单位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生活废水都排入当地排水管道,在定点清洗车辆、施工现场冲刷搅拌机管道废水沉淀重复利用。各子公司、分公司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测,判定排放达标。同时在清洗处设立沉淀池,在食堂设置隔油池。

(二)固体废弃物排放:

存在办公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加工现场废弃物、废弃线缆、废焊条、焊渣、废钢、木屑、钢板、型钢、焊丝盘、焊剂、木板、氧化镁板、石膏板、岩棉板色带、胶水瓶、涂改液等的25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各单位定点存放,执行莱钢集团公司垃圾存放、运输管理定;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回填、及时外运;部分废弃物甲方回收,设立垃圾站,进行分类存放,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可回收废弃物进行定期回收、不能回收的委托环卫单位分类处理。25项环境因素基本符合要求。

(三)危险废弃物

存在微机消耗器材、旧日光灯管废弃、废电池产生、含油棉纱废弃、废弃油漆桶、废弃刹车片、废弃含油机械零部件、油漆桶、碳粉盒、墨盒、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12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化学危险品管理条理》。各单位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对危险废弃物分类定点存放,公司统一回收处理;部分甲方回收;禁止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

(四)噪声排放

存在运输、吊装机械噪声排放、钢材加工设备噪声排放、钢结构件制作安装噪声排放、手动工具运转噪声排放、混凝土浇筑振动棒噪声排放、施工现场模板噪声排放、各岗位噪声、厂界噪声等7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

建设公司厂界噪声、岗位噪声由集团公司安环部检测科进行测定,检测结果满足法规要求。项目部在强噪声施工过程中避开夜间施工,因工艺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未发生噪声扰民事件。7项环境因素因素符合要求。

(五)能源资源的适用和消耗

存在施工用水消耗、施工用电消耗、钢材消耗水泥消耗、办公生活用水消耗等4项环境因素。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山东省节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各单位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定额进行控制,在构件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成本控制,严格控制资源浪费,对余料进行重复利用。各单位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的管理办法,教育员工节水节电。

4项环境因素均满足要求。

(六)粉尘排放

存在电焊烟尘排放、抛丸灰泄漏、土建施工现场粉尘、扬尘排放、地材运输粉尘排放、钢结构打砂除锈粉尘排放6项环境因素,使用法律法规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动物散养户;养殖废弃物;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08-0056-02

1 案件来源

2016年3月18日,湖北省A市库区综合执法办公室电话称,库区某观景点建有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严重影响库区水质,希望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综合执法办进行处置。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同综合执法办一同前往现场调查。

2 案件处理

2.1 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李某的生猪饲养场位于库区某观景点附近一个山梁上,距离库区水域约200 m,环库路约150 m。2014年5月开始养猪,猪栏面积约300 m2左右, 年出栏生猪150头左右,现存栏生猪11头。无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污水污物直接排放于库区水域内。执法人员查验了李某的防疫档案及生猪耳标的加施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佩戴了耳标。同时对李某使用的兽药、饲料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禁用兽药、“四无”饲料和其他违禁物质。在生产记录本上发现2016年 2月6日李某出售了9头生猪,3月11日病死了2头生猪,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动物检疫人员,确认李某在出售生猪时进行了检疫申报,2头病死猪已收集到某办事处畜牧生产废弃物收集冷柜里。

2.2 调查结论

当事人李某没有违反《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3 分析

3.1 关于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审查许可

《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要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规定了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要求、审查发证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1]。第四十条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范畴,指《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文件规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5 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 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以上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规模养殖的统计标准。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对动物散养户没有提出防疫条件的要求。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日常监管中,无法就是否达到动物防疫条件来监管动物散养户。

3.2 关于动物饲养场环境污染监管问题

《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于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而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标准同样参照《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里的统计标准。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文件规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小区)规模是: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 000只(年存栏)、肉禽≥10 000只(年出栏)。这使动物散养户的养殖污染游离于环保部门的监管之外。

3.3 关于养殖污染与动物疫病关系

大环境与养殖污染日趋恶化;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区域扩大;动物散养户由于没有设定动物防疫条件,养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隔离消毒与自繁自养未形成常态化,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综合导致近些年来养殖环境内病原微生物品种数量多,散养户动物疫病多发与复杂化。动物疫病是散养户最大的风险,罪魁祸首是污染,无序养殖是根源。

4 几点思考

4.1 适当降低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划分标准,明确养殖规模门槛

A市是湖北省一个贫困县级市,肩负着保一库清水续北送的重任,而动物散养户占80%左右,养殖户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远大于对生态的保护,没有治污设施。由于部分散养户是庭院式养殖或因陋就简无序养殖,传统环境卫生观念差,随意堆放使用粪便、排放粪污习以为常;还有部分散养户选址定点随意性大,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紧靠水源功能区、人口密集区,致使经常因养殖废水、恶臭、噪声污染等引起投诉,影响社会稳定和库区水质。建议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降低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划分标准,将部分动物散养户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内。

4.2 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限制养殖污染排放

降低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划分标准之后,各部门各司其职。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行养殖户通过干湿分离清理动物粪便,粪污水通过雨污分流管道到污水收集池、沉淀池、沼气池、沼液池等,最后达标排放。通过一系列的厌氧发酵、生化处理、好氧消化后,粪污中病原微生物、虫卵完全杀死,不再通过粪污扩散传播,从而有利控制疫病区域性暴发;市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从严限制养殖污染排放,对现有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实行环境污染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对关停转迁的养殖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市国土部门从严办理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3 强化正面指导

在强化执法的同时,有关畜禽养殖的各类扶持补助政策与养殖污染治理、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相结合,堵疏结合,正面引导,确保散养户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和养殖生产健康发展。

4.4 宣传引导强化生态意识

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标本兼治,就要让环保理念深入到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识之中,引导畜禽养殖户以生态理念实现畜禽健康养殖。一是落实长效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干群《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控养区的划分范围及标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二是引导养殖户转型发展。向群众、养殖户宣传非规模养殖的治理难度和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入河污染危害,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治污能力差的畜禽养殖和依河而建的畜禽养殖。三是加强群众监督。探索建立村民自治监督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鼓励和奖励群众向监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情况,确保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煤矿 环境污染 评价 "三废"资源化问题

[中图分类号] X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00-1

0前言

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了解到,我国持续进行煤矿矿山资源的开发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尤其是在矿区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诸多利益纷争,更会加剧煤矿资源开采所处的环境污染。

基于此,需要针对煤矿环境污染评价工作进行重新梳理,对我国所提出的“三废”资源化问题进行更深入地探讨。

1剖析当前我国煤矿环境污染的实际问题

1.1浅析煤矿开发对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情况

矿区的地表水污染主要涵盖煤矿建筑初期的污染以及运营期间的水质污染两种,通常情况下,生活废水和建筑废水当中的污染物质都会在风力或降水的作用下,深入到地表水系,进而引发地表水质的污染。

同样,在地下水的流动过程中,往往会触及到矿区中的矿物质,在物质间化学反应的作用下,带入水质中部分化学物质或离子,进而影响到地下水资源的洁净度[1]。

此外,在矿区资源开发的整个期间内,会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中的地下水排放或是径流,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正常的自然界物质循环。

由此可见,煤矿资源的开发对水质资源的污染较为严重。

1.2煤矿开发对大气污染的情况分析

煤矿的瓦斯物质含量巨大,这是在实际工作中所了解到的实情。不仅如此,在进行煤矿井下作业的过程中,还会产生部分有害气体物质。

在工作中,为了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则采取适当的通风方式,将井下的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环境中,这不仅会造成局部的大气污染,而且还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实际上,这些气体化学物质的存在,往往也是井下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因为诸多有害气体物质的活性较强,如若将其引爆,则后果不堪设想[2]。

除此以外,煤矿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颗粒物也是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

2煤矿环境污染评价

在煤炭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会导致环境污染,特别是在矿区开发管理松懈的情况下,可能还会诱发地质灾害等等风险。因此,需要从当前我国煤矿产业运作的基本状况来剖析其中的煤矿环境污染问题,并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从系统化管理的流程来看,需要重点推进煤矿环境污染评价管理工作的执行。

具体来看,水环境评价指标、大气环境评价指标、固体废物污染评价指标以及声环境评价指标等,都是作为煤矿环境污染评价的核心指标。就以水环境评价指标来分析,将矿区水污染中的悬浮物、有机物等物质的含量进行科学化的测定,挖掘出影响水中生物生存的核心评价指标。经分析,对于水环境评价指标来说,选用pH值、DO、COD等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3]。相对而言,煤矿区的大气污染物较为繁杂,主要有瓦斯、粉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等物质,这些物质的产生及其排放,都会污染大气环境,经科学化的测定,选取TSP、SO2、CO等物质的浓度,作为评价大气环境污染的指标[4]。此外,对于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固体物质颗粒的污染分析,通常考量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水土流失量等评价指标来进行污染测定。

3现阶段我国“三废”资源化问题及其解决策略分析

3.1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涌现的“三废”资源化问题

为了推进国家所提出的节约资源以及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稳定发展,则提出了“三废”资源化的理念,即将产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等进行循环利用,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于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来说,能源矿产开发中的主要资源――煤炭资源的开发是核心,从实际情况来看,只有推进煤层气、矿井瓦斯、残矿以及煤系油母页岩的开发和利用,才能实现“三废”资源化的构想。

3.2解决矿产资源“三废”资源化问题的核心策略

从实际工作过程中获悉,控制矿区环境污染问题的恶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煤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的力度,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及监督条例,更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煤矿资源开发的现状,加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进而令我国煤矿产业链条当中的“三废”资源化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现阶段,随着我国工业领域的快速发展,经济环境日益向好。在产业技术转型的驱动下,各项管理评价方法的提出都要顺应低碳、节能型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将煤矿环境污染评价的标准与环境治理问题挂钩,进而推进我国矿区产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作为原煤产量大国,在保证必要的资源供给的前提下,要极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发展工业生产的过程中,避免过度损耗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煤炭资源对于现代人生存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绝不能以牺牲更长远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为代价。实际上,我国相关部门也已经意识到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严重性,并从水土保持以及建筑分流等方面来改善现有的境况。

参考文献

[1]康亚明,刘长武.煤炭绿色开采技术及其在西北矿区的应用前景研究[J].中国矿业,2011,10(10):78-80.

[2]吴淑丽,昌先宇,谭竿荣.中国环保投资废气治理效率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29省市面板数据的分析[J].统计教育,2010,02(02):59-62.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范文6

随着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化肥农药过量施用、农村生产和生活垃圾治理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省,优良的农村生态环境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吉林省的宝贵财富。但当前,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研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当前,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农民身体健康、制约现代农业发展、障碍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升级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为地表径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是乡镇企业排放的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水;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其中,以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物污染为主;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随降水进入农村水体所产生的污染;农村居民随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产生的污染等。这些污染导致农村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物质含量高,不仅污染环境,也对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是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有:农村居民获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烧秸秆、木柴或燃煤而产生的烟尘;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水等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进而产生的恶臭气体;生活垃圾长期堆放所产生的腐化气体等,都会污染大气环境。

三是土壤污染。对土壤产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中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未被吸收的部分残留在土壤中,导致土壤理化性状发生改变,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板结、变硬等问题。此外,在长期采用覆膜种植技术的地区,由于无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残留在土壤中,也对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四是农村固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居民的固体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完善的垃圾处理程序,加之农村生活生产缺少规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极低,绝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遗弃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断产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堆放中不断产生有毒气体和病菌、释放有毒物质,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

2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2.1政策体系

当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主要依据是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层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强调了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的保护,是直接的法律依据;2010年环境保护部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作为环境保护部的政策性指导文件,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其他方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指导意见。

吉林省层面上,《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缺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关注。2014年《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主要实施“六大工程”,重点完成30项整治建设任务。《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26号)提出到2015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任务。2015年的《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从政策体系上分析,不论是国家还是吉林省,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环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处理难、污染主体责任落实难的现状。

2.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体系的建议

一是国家立法机构应着眼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及时出台专门适用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二是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环保部等部委针对全国农村环境污染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广泛指导作用的法规、规章。 三是吉林省有关部门应针对农村污染物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农村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加快农村环境污染控制相关法规体系构建,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同时,应采取引导、激励型政策手段为主,抓好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治,推广生态农业和环境友好型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