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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范文1
1 对学校教育装备工作的认识
装备资产是校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装备管理与一般校产管理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做好中小学教育装备工作,首先要认识到装备工作不是一件单一的、孤立的事情,至少包含校产校具的装备建设、管理、应用3个方面,三者相辅相成。一方面,装备目的就是为了应用,要充分发挥其应用价值,同时要做好管理,发挥装备的教学保障功能;另一方面,管理可以保证教育装备的有效性、针对性和计划性,同时也是为了促进装备的充分应用,提高其利用率;此外,在装备得以充分应用的同时,装备管理、装备建设,包括制度建设也必须相应同步跟进,使之不断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适应装备工作发展的要求。
2 装备管理是学校校产管理工作的重
要方面
从资产管理角度来看,装备首先是“物”,是学校的重要资产,应纳入常态化的校产管理范畴。学校校产校具的管理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的管理,二是物的管理。财的管理包括校产校具的采购、入库、赔偿、报废等;物的管理包括所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办公用品和建筑物及建筑材料的保管、维护、维修、使用等。
校产校具的管理既要“管”还要“理”。管是管好学校的财和物,管要管得井井有条,保障学校一切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理是理出所有的东西,有用的要物尽其用,没用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报废报损手续,为教育装备设施更新提供依据。要做到制度先行、规范操作、科学管理。
2.1 制度先行
学校校产、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一般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继承与创新的原则。许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贴近学校工作实际、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好指导和规范作用,可操作性强,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的规章制度,应予以保留,以保证学校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比如,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般都比较完备、科学,应该继承。同时,学校管理制度也要适当增加、修订和创新,以适应新时期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变化,尤其是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如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电教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和图书馆的管理制度等,就需要重新修订、调整和重新制定。
2)依法治校与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学校管理所涉及的人、财、物等诸多要素中,人是第一位的要素。制定学校管理制度,首要考虑的因素是教师与学生,要把他们的利益、感受、发展摆在第一位,因为学生是学校工作的对象,学校的根本任务就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教师是完成学校根本任务,实现学校办学目标的主要力量。学校校产、装备管理制度,就是要在“以人为本、主动服务于教育教学”的理念指导下,实现学校财产的有效管理、规范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学校实施的素质教育、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校产管理制度的制订要体现出引导、促进、鼓励和方便全校师生的使用,而不仅是为了方便校产校具的管理,更不能限制、约束了师生的使用。
3)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相结合的原则。目前,学校的管理制度基本是实体制度,缺乏程序制度,使公开公平公正不能有效贯彻。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着全体师生的行为,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既然规章制度人人都要遵守,在修订学校管理制度时,就必须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有些规章制度不规范,有的比较模糊,有的非常空洞,有的文字不规范,有的条例易产生歧义,有的不切实际,有的非常繁琐、叠床架屋,可操作性不够。因此,梳理校产校具管理制度时,必须对不规范的制度予以修订、重建甚至取消。
比如,在本校的班级校产校具管理制度中,就规定“学期初配置,班主任签字,学期末检查核对,损坏赔偿”。同时,加强日常的“校产盘查”力度,严格执行“校产校具赔偿制度”,并且把检查结果纳入“班级常规管理”评分体系和“文明班级”评比指标中。
2.2 规范操作
有了科学、规范、系统的校产装备管理制度,还需要学校领导和师生的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尤其是要注意校产管理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才能保证校产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比如,每学年的财务预算,先由各个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一份“常州市第一中学设备采购申请表”,然后由校产管理员提交“学校已有类似的相关设备情况”,再由装备处调研、汇总后提交分管校长,校长室根据学校的预算总额、需求的轻重缓急等因素综合考虑,制订整个学校的财务预算报告。对于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突况,急需添置的设备设施,也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设备采购申请表”并进行审批。
1)对于设备的采购,学校一向遵循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常州市教育局装勤中心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实行公开招标。对于小额的日常办公用品、维修配件、易耗品等,也是货比三家、公开信息、择优签约、长期合作,力求节约,学校的打印机耗材、家电设备维修等,都是采用这样的操作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学校文印室还实行了社会化运作,不仅节省了资金,还压缩了一个工作岗位。
2)对于校产、装备设施的采购结算和报销,学校积极实施“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即使有个别的、突发性的,学校单独采购,也要遵循2人以上一起采购报销的原则。
3)对于校产、装备设施的入库,更是由财务会计和校产管理员严格执行验收手续,核对物品、核对型号、核对数量、核对发票等。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范文2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
学生管理工作一直是高等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关键环节。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所以探索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了不少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但是,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错综复杂又在不断变化,此外,大学扩招、网络的推广普及、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显著、思想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等诸多因素也给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因此,面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学生管理工作中内部存在的问题,学生管理工作者更应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困难,积极剖析学生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深入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本文即对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化建设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制度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建设中难以回避的重要议题。因为学生管理制度就好比校园中的法律法规,是学校对每一个学生的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划出了每个学生的行为底线,是每个学生的行为准绳。比如学校规定上课的时间,学生必须在上课铃声响起前坐到教室里自己的座位上,这就是制度,是每个学生必须遵守的,否则教师无法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无法展开正常的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学生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
一、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制度的危害
(一)缺乏了行为的依凭
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的危害,无论对于学生管理工作者而言,还是对学生来说,都会觉得无所适从。任何缺乏规章制度的组织都是混乱、涣散的组织。就好比没有红绿灯的路口,看似可以随意走,但实际上由于双方的抢行会让交通愈发混乱,反而造成了通行的不便。同样,缺乏制度,即没有统一一致的行为标准来约束,学生会觉得做好做坏一个样,做得好没人表扬,做得不好没人批评,这无形中打击了一心向上的学生,也伤害了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的学生,而纵容了错误的行为。
(二)增加了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制度的规范,学生管理者处理事务将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办事的因人而异,学生难免会感到厚此薄彼。造成学生对于教师的信任感缺失,而这将损害教师的权威,对教师的个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对整体的校园氛围造成负面影响。
(三)降低工作效率
学生管理工作者办事因人而异,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自然会降低工作效率,甚至使管理工作呈现混乱局面,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二、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的意义
(一)制度可以将很多优秀的学生管理方法固定下来
制度使学校优秀的学生管理方法得以传承,再通过逐步地系统化完善,形成统一的、具有本校特色的学生管理制度。比如很多高校的辅导员都是毕业就担任辅导员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经验明显不足,这时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中对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就可以对他们起到充分的指导、引领的作用,使这些年轻的学生管理工作者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明确自己的工作方向、尽快融入自己的角色。而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辅导员转岗对学生管理工作的影响,即降低了个人因素对整体学生系统的工作的影响。
(二)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
各种学生管理制度既规范了学生的行为,更规范了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行为。它们提供可遵循的行为准则。学校学生系统中各级各类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其自身的性格与能力上的差异使他们在处事方法与管理方式上都存在差异,这可能造成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不一致性,使学生管理出现波动。这时,应用制度管理,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些差异与波动,使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具备一致性、可预测性和可复制性。
(三)制度中的奖惩细则使学生管理具备公平性
古语云:民不患寡而患不均,道出了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重要性。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者在管理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一碗水端平”,使学生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权力得以公开透明地运行,避开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与学生管理者自身的主观性、片面性、随意性,加强了对各项权利的控制与约束,从而使学生因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公正性感到信服,去自觉自愿地遵守学校的各项学生管理制度。
(四)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制度化让办事流程一目了然,制度使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割清楚明晰,这样,各级各类的学生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理解得更加透彻和深入,减少了工作推诿的可能性,有利于工作的衔接和操作。同时,制度化的办事流程也为学生提供了便利条件。当学校的学生管理统一标准,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可预测,学校的各项工作就更容易开展,整体管理效率会大大提高,管理目标也就更容易实现。
(五)制度使学生有了清晰的奋斗方向
比如学校的奖学金制度,学生具有统一的参考标准,这样,学生对自己的努力方向有了清晰的认识,而不是制度缺失或在评定条例上模糊其辞,让学生无所适从或是让管理者暗箱操作大行其事,以此来制约各种投机者。总之,制度的重要性毋庸多言,但有时制度也因过于刚性或是不够人性化而深为诟病。人性百态,每个个体对制度的解读都是不同的,但此时学校作为一个整体,就应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重,如果要切实考虑每个个体的利益,在诸多顾虑下就无法制订任何制度了。
三、进行制度建设的要点
(一)注重制度建设中的奖惩体系建设
制度的实施,与奖惩体系密不可分,甚或可以说奖惩体系是维持制度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必要手段。比如学生迟到了,教师可以按照制度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以儆效尤。因为如果不处罚的话,对违反制度的同学来说,既然犯错成本为零,那么下次再违反规定也没关系。但对于遵守制度的学生来说,看到触犯规定的同学并未受到处罚,内心感到不公,认为遵不遵守制度都一个样,既然如此,就没有遵守制度的必要了。所以必要的责罚也是一种教育形式,可以有效地保证制度贯彻执行。再比如,各级各类的奖学金制度就是对努力学习者的褒奖。因此,可以说制度与奖惩体系相辅相成,有效地维持了学校内部的公平与公正。
(二)注重制度建设的实操性
因为制定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执行该制度而不是制定完后束之高阁,那么一个制度必须可以在实际工作中被应用,否则即失去了制度的固有意义。但一个制度如果标准模糊,实操性差,也会让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比如,助学金制度中,如果这样规定:给予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一定助学补助。那么,“贫苦家庭”的界定与“一定补助”的多少都将给具体发放助学金的学生管理人员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健全制度首要地要考虑制度在实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不可用的制度、内容空泛的制度形同虚设。笼统、模糊的语言应尽量具体、明确。此外,为盲目追求制度的完整性,制度制定者直接从其它学校照搬照抄,这时有可能出现不适用的情况,比如北方院校的宿舍管理制度就和南方院校的宿舍管理制度大相径庭,这时如果不考虑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原样照搬的结果是很多细则用不上或不适用。借鉴其它学校的制度自然可以取长补短,但这时一定要结合本校实际做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不是直接原样照搬,因为可能出现无法在本校有效操作的情况。
(三)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比如,学校各级各类的各项学生管理制度则应自成系统,在建设过程中自上而下,先整体而后局部,既要考虑全局,又要考虑各个制度间的逻辑关系。比如,各系的学生管理制度不能与学校的发生冲突,而当制定助学金制度时,同时需要考虑制定配套的监督制度。
(四)注重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制度建设的根本意义在于将学生管理的行为形成体系,进而发挥出最优化的管理效能。因此,在制度建设中,思索制度执行的前瞻、规划、布置、实施、反馈五步骤,并按流程化、规范化、量化完成这五步骤,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制度建设。总之,学生管理工作者要善于总结过去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要思虑周全,能对种种管理效果做出准确的预判,能分析利弊得失,权衡各方权益,需斟酌制度中每一条细则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与细则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才能设计出好的学生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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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范文3
关键词: 后勤; 管理; 途径
中图分类号: G6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4-0153-01
现代学校后勤管理(Logistics Management/logistic management)是学校现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涉及面广,事务庞杂、琐碎,表面看多是粗活,其实从组织及部门关系来看,后勤部门是学校的三大组织部门之一。它提供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生活保障,在学校现代管理中起着极其重要的服务和支撑作用。
一、影响学校现代后勤高效管理的诸多要素及制度建设的提出
从工作内容而言,学校后勤管理就是要处理好人员配置、经费调配、时间安排以及校产的使用维护之间的关系。从后勤工作的意义而言,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窗口,它与教师、学生、家长有着密切的联系,后勤管理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效度以及后勤人员的工作态度、言行也会对学校外部形象产生影响。由此可见,后勤管理是一门科学。因此,如何做好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建立并形成科学的后勤管理制度,使后勤工作更加高效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重要问题。现代系统管理理论及其组织行为学告诉我们:用人管人,用人管事,事倍功半;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事半功倍。因此,要深入系统研究学校现代后勤工作的高效管理问题就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以制度建设支撑并实现学校现代后勤工作的高效管理。
二、现代学校后勤高效管理的量化重在加强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对于教师管理,可以用工作的“质”和“量”来考量,比如上课节数、班级工作、实际取得的效果来判定;而后勤工作内容繁杂,千头万绪,很难从某个量来衡定其工作业绩,但是再难的问题终有解决的妙方,实践表明,在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和引入现代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实现学校现代后勤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我们学校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结合近年来学校后勤工作和各岗位工作特点,参照教学人员的量化标准制定责任目标,包括后勤整体工作目标、分块责任目标和员工个体目标。
第二,制定考核标准,让后勤主管、分块负责任以及普通员工人人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以及所从事工作要达到的“质”、“量”标准,通过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个体考量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量化工作实绩,切实做到奖优罚劣。
第三,在具体管理中,根据后勤人员专业,把学校的水电暖及修理养护等工作,划分成责任区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后勤人员对总务处负责,总务处对学校负责,责任明确,职责分明,奖优罚懒,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达到优质服务。
当然,时代在发展,知识、技术不断更新,后勤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也成为我们的考量目标之一,因此,学校定期聘请电路、水暖、锅炉、园艺、消防、礼仪等方面技师,对后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通过专业技能比赛、竞争上岗、岗位聘任等途径,促进后勤人员增长知识,提高技能,激发创造力和潜能,不断调高后勤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现代学校后勤财产的高效管理重在推行财产管理责任制,实现物尽其用
做好校产的保管、维修工作,延长校产的使用年限,加速校产使用的周转,大力提高校产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校产的作用,有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因此,校产管理必须建立起财产管理的责任制。
学校设专人负责全校财产管理,所有校产都建立了专帐,分门别类登记造册,进出库均应严格执行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杜绝了贪污和浪费的发生。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体育室及各职能部门都有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管理,全校建立了财产分类账和各部门财产分户帐,由部门负责人在财产登记表上签字,总务处财产管理人员每学期末核查各部门财产,按损坏情况追究责任,照价赔偿。这样有效地减少和杜绝了任意毁坏、糟蹋校产以及只管用、不管理的现象,也引导了师生爱惜公物、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四、现代学校后勤财产的高效管理重在建立健全部门申报制度,做到事半功倍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范文4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 200241
【摘要】我国目前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资源匮乏,制定一部全国性、高位阶性的《校园安全法》刻不容缓。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应作为《校园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过对学生安全、学生安全管理分别进行公共安全与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动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立足于此,描绘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安全管理的不同维度并建构相应制度,将有望推动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变革。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法理分析;制度建构;校园安全法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 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 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 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 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范文5
通过近期的培训学习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在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学习、心理问题、后勤人员的管理以及以后的制度完善给了很大的帮助。在我校有多名寄宿学生,学生的安全尤其重要。在排除一系列大的安全隐患(食物中毒、煤气中毒、消防安全)的前提下。
在学校近几年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是一项必须要做而且要认真做好的重要工作,因为它是实施依法治校、提高管理绩效的前提。我校把现代学校制度定义为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而制定的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以鼓励与倡导为主的,以促进教师与学生的健康发展为根本目的的学校管理机制。本着这样的思考,学校近几年开始了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梳理、修订、完善、建构的过程是对学校发展规划的再认识过程,也是对学校文化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等的再思考过程。怎样的制度才是现代学校最需要的?本着“制度建设促发展”的思想,学校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学生座谈会,职工代表会,讨论了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哪些制度,需要完善哪些制度?对此,展开了有针对性的讨论和建设。不尽合理的,力求合理;力度不够的加大力度,落实各项制度,补充考核细则……学校逐渐梳理出了《考核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住校生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力求做到了科学,规范,合理,所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起到了规范与约束作用。从而尽量减少教师“必须要这么做”“不得不这么做”的心理压力。以学校文化建设为大背景,以学校办学品牌与特色打造为根本目的,将教师的注意力引导到为学校建设出力流汗和不断促进专业成长上来。在学校的“软肋”上加上奖励力度,以鼓励更多的老师争优创先;在团队建设和教师专业成长上加大引导力度,让老师知道可以怎么做以及做得好坏的评价要求。
作为管理者需要时刻思考:在发挥现代学校制度最大作用的过程中如何调动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各类规章制度的积极性,如何把教职工的注意力引导到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学校建设添砖加瓦上,如何让每位教职工实现高度的文化自觉?作为一个冷静的管理者,千万不能有“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思想,恰恰要有“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思想准备,更要有“如何让制度真正内化”的不懈思考与实践。用好制度,践行制度,完善制度是管理者重点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没有尽头。当管理者在遇到管理问题的时候,不是一味地发牢骚或泄气,而是从如何以更健全的制度或机制建设来规范和提高管理质量,解决管理问题,深化管理,使学校走上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的道路。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范文6
论文摘要:以人为本建立现代教师管理制度在现代教育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以人为本也是新时期中小学学校管理的价值取向。教师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是教育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教师管理制度的建设应着重强调对教师人性的关注,更多地注入人文关怀,创设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制度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促进人的发展是学校制度管理的终极目标。教师是学校教育的宝贵资源,教师的高素质、现代精神和现代品格对一所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教师的整体水平和整体状态调整到最佳的时候,才能为学生及社会提供最优质的教育资源,承担起为社会输送优秀和全面发展人才的重任,从而彰显学校的真正价值。因此,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管理制度,注重对教师的人文关怀,才能激发教师的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引导社会对教师的价值期待与教师管理制度相契合,树立正确的教师观,关注教师的人性需要和情感体验,最终实现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发展。
一、基于人性需要的教师管理制度
人性是人类作为生命体存在与动物相区别的共同特性,即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意识性的统一。认识一个复杂的整体,其自然性、社会性和意识性是无法割裂的整体,此三者的完整结合才构成复杂的人性。人性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性的根本则是人的社会性。因为人的自然性是社会化的自然性,人的意识性是凝聚了社会内容的属性,人性是建立在人社会活动基础上的自然性、社会性和意识性的统一。制度作为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形式,与人性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人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制度一旦形成,会对人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通常制度都与人性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教师管理制度也不例外,是基于人性之上产生和建立的,关乎教师自身的人性需要,是教师制度和理性的深刻根源。学校在管理活动中要尊重教师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遵从教师管理活动的规律性。
现行的教师管理制度通常过度强调秩序和效率,忽视了教师人性的需要和身心发展的需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经常将复杂的教育现象简单化,以决定论的思维看待具有独立人格的教师,否定教师作为独立主体人格的正常需要,忽视尊重个体和教育的复杂性,用非线性和客观的立场来实现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提倡价值平等、自由的追求。从一般意义上讲,教师管理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有两种。一是工具性价值,主要指教师管理制度所要达到的首要事实。学校之所以要利用制度来约束和限制教师,其根本出发点应当是为了让教师的身心的需求能得到更好的满足,目的是保障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即人们常说的“秩序”,这是管理制度被学校教师认可接受并自愿遵守的一个重要前提。二是目的性价值,是和教师管理制度自身所追求的秩序必须体现学校教师所追求和理解的自由的价值理想,它应该由客观真实的反映教育本质、教育规律和顺应新时代要求的价值观等构成,它既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目标,体现了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对教育活动中个体独立性和生命的尊重理解之上。因此,教师管理制度应当产生于教师自身的人性需求。
二、社会价值期待对教师的价值诉求
社会的价值期待是衡量教师管理制度合理性的一项重要指标。长期以来,“园丁”、“春蚕”、“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蜡烛”等称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教师的价值期待,这种价值期待是形而上学的假设,必须通过教师管理制度这一载体来体现,以引导教师的行为与社会价值体系相趋同。但是教师管理制度自身所蕴涵的价值并非必须和社会期待完全一致,因为教师管理制度不仅承担着引导教师与主流社会价值期待相统一的责任,更应该将社会的价值期待建立在对教育活动和教师职业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之上,尊重教师的人性需要和自身身心发展和成长的需要。教师不仅仅只是“园丁”和“春蚕”,这只是他的社会属性,而是也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和生存需要,除去“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些耀眼的光环,教师也是普通人,虽然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担任教育者责任的人要有更高的素质和品格,但是不能完全脱离教师本身来讨论这一问题。一般来说,社会是将教师这个职业和教师本身割裂开来看等的,把原本统一的整体分离开来,教师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意识属性并未统一。因此,教师目前所处的社会地位比较尴尬,教育问题的所有矛头都指向了教师,教师这个职业面临着很多误解。从这些方面来说,现行的教师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不合理性,其作为体现载体和桥梁,并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使教师管理制度和社会价值期待达到一个相互贯通和理解的高度,在制定管理制度之初应充分考虑社会的价值期待,把是否趋同社会价值期待作为评价教师管理制度和理性的标准之一。教师管理制度所体现的道德水准和价值水平既要符合当今国情,政治、经济和社会需要和公民的道德水平,又要高于一般的国民道德水平。为些,最重要的是改革教师评价制度,包括学校和社会对教师的评价维度,即奖惩性评价或者是发展性评价,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各取所长。同时,将学校评价、学生评价和教师自身评价相统一,扩大民主,使师生广泛参与,避免把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价仅仅局限与课堂和考试成绩,而应从教师的教育思想、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等各方面展开,充分考虑教师和教师个体、学生个体的复杂性,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教师的德能素质和行为绩效。正确引导社会价值期待对教师的价值诉求。
三、管理制度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以完全服从主要管理方式的学校理性管理,管理制度只是被看成刚性的要求和准则,强调科学管理、奖罚分明、量化考评,虽然可以取得一定效果,但如果实施不当,极容易挫伤教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其对工作活动的开展只能被动服从,很难发挥创造性。客观来说,学校管理者和普通教师对自己的角色期待是有区别的,学校管理者对工作和绩效的关心重于对人的关心,而教师对和谐氛围、良好人际关系的关心重于对工作的关心。这就产生了矛盾,导致教师对学校管理者和管理制度的不满,从而影响整体教学效果。因此,建立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是学校管理制度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
(一)尊重和理解教师
学校管理者不一定能成为教育家,但一定要以教育家的情怀对待教育。应充分意识到,对于教师和管理者,只是工作分工和各自承担的角色不同,在人格上完全平等。因此,学校管理者必须尊重老师,尊重他们的需要和人格。教师的需要分为几个层次,而学校的工作就是要满足教师的各种需要,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做到关心每一位教师,关注每一个人的价值和所做的奉献。一方面,要介导良好的人际关系,营造和谐的文化氛围。另一方面学校要信任教师,给教师足够的空间发挥自己的才能,让教师有被尊重和信任的感觉,真正享受到教育的乐趣。
(二)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想做好一名教师,首先要把教育当成自己的一种事业,热爱和享受教育过程中的乐趣。学校要多引导教师思考和研讨,反思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寻找改进方法;让教师尽量减少教育功利性的目的,使教师有做思想者和学习者的意识,多思考教育的深层次问题,探寻教育规律和学生的独特性及个体差异性,从各方面提升自己。还要重视教师的成功体验,使其积极主动地体验教育活动中的激情和在促进学生发展和成长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成就感和喜悦感,从而产生更高的理想追求。更应激发教师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意识,引导他们主动参与,获得角色认同。为此,学校管理者要充分利用好学校积极、健康的竞争机制,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在学校教学活动中,教师往往更看重自己的人格独立和自尊,追求的是精神上的荣誉,渴望自我反思、发现和实现自我价值,这是教师实现自我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一种可贵而伟大的精神力量。因此,教师管理制度既要按照有关规定关注教师的物质需求,也不能忽视教师的精神需求。学校的管理工作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而人本化的管理更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因此,作为学校管理者,应具有融合制度管理和人文关怀的意识,引导正确的社会价值期待,实现学校管理刚性和人性关怀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赵敏.论教师管理制度的双重合理性[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