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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火力发电厂 补水方式 节能 选择
在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背景环境下电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竞价上网资格,现代电力企业应不断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与技术优势。通过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设备更新等方式促进电力生产成本的降低,促进我国环保节能社会的构建。作为火电厂技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火电厂补水方式的选择以及补水技术的改进对提高热能利用、实现节能目标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补水方式以低压除氧器为入口、经中级泵进入高压除氧器,最终进入热力系统。传统补水防水方式存在经济性差、溶解氧易发生不合格问题。目前,我国多数电厂已经对这一补水方式进行了改进,采用直接进入凝汽器,经低压加热器进入除氧器的方式提高经济性。但是我国仍存在许多中小型火电厂沿用传统补水方式,造成了煤炭能源的浪费、造成了电力价格的居高不下。
1、火电厂补水方式选择及技改工作的意义分析
我国中小型火电厂所采用的传统补水方式使得电力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进而影响进网电价。受进网电价影响使得电力能源的综合市场竞争力难以提高。尤其是中小型火电厂多为偏远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如果电力价格不能有效降低,将导致电力能源市场竞争力偏弱,进而影响了电力市场的销售。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地区存在柴油发电进行生产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一现状,现代火电厂应加快自身技术分析与技术改革的探讨。针对影响火电厂综合成本的技术要点进行技改,以此促进电力能源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促进电力企业进网竞争力的提高。因此,现代火电厂在进行技改工作中应加快对补水方式的研究。结合火电厂实际情况对补水方式进行技改,进而促进电力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2、火力发电厂补水方式选择及经济效益评价
2.1 各类补水方式的技术分析
除氧器水箱补水方式的分析。除氧器水箱补水方式是在条件满足补水需求时直接将除氧器水箱水补入热网,以锅炉连续排污扩容器排污水作为补充,以此满足热网正常补水量。当以除氧器水箱水进行入网直接补入时,热网循环水泵应停用。如热网所需静压力不能满足时,可考虑按热网水量2%的容量设补给水泵一台。以除氧器水箱补水方式进行补水后,采用热交换消耗公式对其热量损失进行对比分析。除氧器水箱补水方式能够有效减少补水过程中热量消耗1.2‰。因此其对降低煤炭能源消耗、降低火力发电厂综合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
2.2 凝汽器补水装置的应用分析
凝汽器补水方式是目前较为先进的火电厂补水方法,其通过凝汽器补水装置的安装以及原有凝汽器的改造实现节能目的。以“等效焓降法”进行热力系统计算分析后可以看出,凝汽器补水装置及其技术运用能够有效降低煤耗达3克/千瓦时。其技术方法是在冷凝器中增加一套补水装置,将化学补水进行喷入。以此使排除的汽体迅速冷却,并将冷凝器热量进行回收,提高进入除氧器的水温、降低含氧量。进而提高除氧器出样效率。该项补水方式的应用中应首先对基础设备进行分析,确定凝汽器喉部尺寸。并根据凝汽器的实际情况对补水装置的管道布置方式、管线走向等进行确定。将补入水静补水装置雾化后补入凝汽器喉部,通过雾化水将冷却器、抽气器、加热器后进入除氧器。经过一系列的热能回收实现冷凝器冷凝目的、实现热能回收目的,促进电厂节能降耗的实现。
该项技术方式通过补充水雾化吸收冷凝器中热量,使补充水水温大幅提高,增加了低压系统抽气量的同时降低了高压抽气量。以此提高了热功转换效率。同时,补水雾化后在凝汽器中吸收排气热量,降低了余额损耗,强化了凝汽器中的热交换、降低了排气温度、改善了机组真空环境。利用凝汽器对补水雾化水汽进行了真空出样,进而使得整个回热系统的除氧能力得到了提高,促进了机组整体能好的降低。
上图为某技改工程前后各机组部分的能耗对比,有图中数据可以看出,凝汽器补水技改及其补水方式能够有效降低能耗1.9‰。这为降低火力发电厂综合生产成本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以该种方式进行补水极大的提高了电力企业竞价上网的竞争力,促进了城镇电力能源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受篇幅影响,本文仅对目前火电厂补水方式技改中的两项技术方式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更多的技改技术以及新型节能补水装置也正在我国火电厂技改中推广应用。
3、关于火力发电厂补水方式选择中的各项基础工作分析
针对火电厂补水方式选择对电厂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现代火电厂技改工作中应对现有补水方式进行调研与评价。同时,对目前较为先进的补水方式进行调研与分析。了解不同补水方式的优点及基础要求。根据电厂设备实际情况、改造费用与经济效益的投入产出比、改造成本对社会效益及环境保护意义的影响等选择最为适宜电厂补水方式的技改方案。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补水方式的选择及技改工作,实现火力发电厂补水方式选择与技改目的。
4、结语
综上所述,现电厂市场竞争现状要求电厂不断发掘自身技术优势、加快电厂技改以及新技术应用。通过技术改造以及新技术应用实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现代电厂节能技术中,补水方式对电厂能耗有着重要的影响,是电厂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电厂应根据自有设备的实际情况对不同补水方式应用效果进行评测与分析,选择最优性价比、最优投入产出比的补水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以此实现电厂经济效益提升的目的、促进我国节能减排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外力破坏;电网安全;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U66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丹东经济的高速发展,农网上划,我公司增加了不少输电线路和设备,丹东地区基本建设工程较多,然而,一个潜在的不利因素正威胁着电网的安全,这就是电网的外部环境正在日趋恶化,使电网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外力破坏逐渐成为全国各大电网面临的共同难题。频繁发生的外力破坏,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
1.丹东电网输电线路掉闸情况
输电线路的掉闸可分为4类:第1类是由于设备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掉闸,如金具磨损导致掉线或断线,接管过热导致导线跳线烧断等,第2类是自然外力,如雷击、大雾、大风、鸟粪等引起的掉闸,第3类是外力破坏引起的掉闸,如导线、铁塔、水泥杆拉线等设备被人为破坏,吊车类大型作业机械碰线等,第4类是不明原因引起的掉闸。
[案例1] 2009年1月21日至22日、2月10日,丹东供电公司凤城供电公司管辖的220千伏电芬线、电北线、长凤线三条线路先后跳闸12次。
1月21日晚至22日清晨,凤城地区经历了雾―雨―雪的过程,2月10日至11日,凤城部分地区出现浓雾,同时伴有雾淞、霜冻和结冰现象,水平能见度为小于100米,南风2-3级,温度:-2到7度,相对湿度:96%。1月21日至22日跳闸原因:闪络绝缘子上有一层明显的冰膜,此系先雨或雾后温度快速下降后形成的,如果冰层脏污则形成导电通道,从而引发冰闪。冰闪与鸟粪引起的闪络一样,也是污闪的一种特殊形式。2月10日跳闸原因:主要是绝缘配置偏低、脏污大雾的影响和地形地势的影响。从盐密测试结果表明,如果雾很脏,电导率大于1000μS/cm,持续6-10小时作用,绝缘子表面可增加盐密值0.03-0.04mg/cm2。此次大雾使绝缘子表面盐密值增加约0.02mg/cm2左右。发生闪络的铁塔均在山峰处,较容易受到远处飘来的海盐、鞭炮烟尘及空气中其它污染物的影响。综上所述,诸多不利的客观条件是发生这起线路跳闸一类障碍的直接原因。
2.外力破坏统计分析
线路跳闸外力破坏可分为3类:第1类是对电力设备的破坏和盗窃,第2类是在高压输电线路下种树,使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施工,在杆塔周边挖沙取土等,第3类是小概率外力破坏,如交叉跨越、放风筝、作业机械将灰杆或拉线撞断等。
[案例2]2009年3月10日新建500千伏电丹线组塔施工造成220千伏电芬线跳闸。
跳闸原因:2009年3月10日,沈阳送变电公司第六分公司施工队在进行500kV电丹线41塔施工作业。在吊装组塔作业时,因起重工作指挥不当、三角钢钎地锚设备与地面夹角较小且没有设置防脱落控制措施等原因,控制绳(3.5公分钢丝绳)受力后从三角钢钎上脱离并突然弹起,碰触到正在运行的220kV电芬线C相复导线下线导线,造成线路开关跳闸,导致电芬线发生一起外力破坏跳闸故障。
3.发生外力破坏的原因分析
(1)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基本建设工程逐渐增多,施工单位人员比较复杂,特别是外来施工人员占绝大多数,很多人缺乏电力设施保护常识,一些单位不办理作业许可证,忽视安全措施,违章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对输电线路很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线路安全运行带来不利影响,防止外力破坏工作的难度加大。
(2)专业技术人员对线路防污闪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该地区历年很少发生污闪事故,缺乏事故经验。
(3)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使能源和原材料出现了短缺,导致钢铁、铝、铜等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从而使不法分子将罪恶的手伸向了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
4.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4.1政府对外力破坏的电网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已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修订的《电力法》却千呼万唤难以出台。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安全已经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使电网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
4.2现行法律和法规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国家正式颁布的保护电力设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有《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计划经济正在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电力部门的政府职能也正在逐步与企业职能分离,这就给以上3个法律法规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中国电力企业的发展方向就是逐步实现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业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执法职能的。
4.3 缺乏专业化的电力保护执法队伍
电力设施保护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对侵害的破坏电力设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
4.4 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不够
绝大多数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事件的报道仅从抓新闻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将电力设施当作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设施来看待,这样的文章和报道也就很难避免表面化。
4.5 基建遗留的外力破坏隐患
有一部分输电线路防护区内的外力破坏隐患是在基建时遗留的。个别基建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只考虑如何降低工程的造价和提前竣工送电,对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留下外力破坏隐患。
5. 防止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的对策
5.1 各级政府部门重要视电网安全问题
现行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方面有漏洞,而新修订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建议政府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看待电网安全问题,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5.2 加强培训、提高防污闪的工作力度
加强防污闪工作的培训,进行新标准的宣贯工作,讲解盐密测试方法、污区分布图划分和输变电设备外绝缘选择标准。对污染严重和绝缘配置低的地区,增加盐密测试点和测试次数,加强复合绝缘子管理工作,开展带电测试憎水性测试和红外测温工作。
5.3 采用高新技术、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作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在人防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护线组织,提高专业护线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网络,组织护线队伍,加强巡视,明确责任,到点到位,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能拆除的建筑物要签订协议,并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资料。
在技防方面,应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盗技术装置,引进和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在输电线路的技防措施上,不断研制新的技防设施,逐步完善、解决配电线路防盗装置问题。
5.4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宣传好是贯彻好的基础,只有将电力法深入宣传,才能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才能懂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才能依法办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有关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和倡导电力是公益性、公用性事业,提高社会大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5.5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以人为本,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设立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对于积极检举和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给予保护和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6 为电力设施投保、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由于受外力破坏而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同时,电力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6.结束语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对外力破坏的控制和防范,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和有关各方面的支持,尤其需要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我们切不能掉以轻心,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是任重而道远,随时随地都要保持高度警惕,打一场无硝烟的持久战,才能有效的减少外力破坏造成的损失,确保丹东电网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安全生产通报文件汇编(2008年-2009年)》.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公司.1997.1.1
[3] 电力工业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1.1
[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出版社.1999.5.1
作者简介:
[1] 李照华,男,1971年12月11日。2001年10月,毕业于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气自动化专业,助理工程师,班长。
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 商业生态系统 水电勘测 战略模式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经济的迅猛发展,新技术以及消费者行为的改变在不断开启着新的竞争领域,原有的行业界限在不断模糊甚至消失,“行业”的概念已很难准确描绘出企业所处的动荡环境。于是出现了用生态视角看待企业的发展和其所栖息的生态系统间的互动关系,以扩大企业的战略管理的新理念。
在日益全球化和网络化的现代商业中,企业仅凭单打独斗是无法立足的。任何一家企业的产品从最初的构思、生产到最终交付,都要与多家企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相辅相成、互为依赖的各类企业编织成庞大的商业网络――商业生态系统。如今,商业竞争已经从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之争,逐渐地,这个转变还在继续――企业的成败越来越依赖于它们所在的商业生态系统,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为生态系统之争。
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是一些以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形式存在,主要负责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科研试验、咨询、环境评价、地质勘探、测绘、水文测验,基础工程施工的企业。水电勘测设计企业与水电开发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不相离的:水电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水利发电站之前,必需要经过水电勘测设计企业的勘测、规划和设计,而水电勘测设计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水电开发企业,两者是共生的。
本文探讨了商业生态系统的基础理论思想,总结了在一个商业生态系统中的六种基本互动关系:共生、共栖、偏害、互利共生、竞争、捕食,并研究了水电勘测设计企业依附于水电开发企业这样一种共生关系,从而得出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发展战略应该选择缝隙型企业的战略定位。
二、商业生态系统理论
商业生态系统超越了传统价值链,也不局限于行业部门,而是涉及供应商、分销商、外包服务公司、融资机构、关键技术提供商、互补产品制造商,甚至包括竞争对手、客户和监管机构与媒体等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诸多因素。
商业生态系统(Business Ecosystem)概念的提出最早源于对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的反思。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James F. Moore(1999)指出,商业生态系统是由个体、组织和子系统组成,以组织和个体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组织和个体是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有机体。它是客户、供应商、主要生产厂家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群体,它们相互配合,共同生产商品和服务。那些提供资金的人以及有关的行业协会、掌管标准的组织、工会、政府和半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主体也包括在商业生态系统中。这些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意识建立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行组织的、甚至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偶然形成的。但结果却是其成员作出的贡献能够相互完善、相互补充。
由此可见,商业生态系统企业战略思维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1)在商业环境日趋融合的情况下,竞争来源于企业所属的商业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单个企业是特定商业生态系统中的一个成员;(2)商业生态系统以相互作用的组织和个体为基础的经济群落,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共同发展自身能力和作用,并倾向于按一个或多个中心企业指引的方向发展自己;(3)商业生态系统具有大量的松散联结的参与者,每个参与者都依靠其他的参与者,以取得各自的生存能力和效果。生态系统中的各参与者彼此命运攸关:如果生态系统健康,那么所有参与者都能够繁衍生息;如果它不健康,所有参与者都会深受其害。
判断一个商业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有三个标准:(1)生产率,一般以投资收益率来衡量;(2)生命力,即系统抵抗各种干扰和破坏的能力,可以根据系统中企业数量的多寡来判定;(3)缝隙市场的创造能力,即能否不断创造更多的细分市场。
三、商业生态系统中企业的互动关系
在商业生态系统中,企业为了获取生产要素市场上的稀缺资源或是为了占领产品市场空间以求得生存和发展,必然和其他企业及生存环境存在着互动关系。根据企业间的仿生联系,将这种互动关系分为企业共生、企业共栖、企业偏害、企业互利共生、企业竞争、企业捕食六种关系:
企业共生:共生是物种之间一种相依为命的一种互利关系,如果失去一方,另一方便不能生存。企业共生是指在两个企业之间,其中一个企业的生存水平直接受到另一个企业的影响。企业共生关系又可以分为正连接关系和负连接关系两种。在商业生态系统的进化过程中,企业之间的负连接关系不断减弱,而正连接关系会趋向增强,这是因为在企业长期的博弈中,符合缓和企业的生存压力和双赢的需要。通过企业间功能的互补,企业间的相互调节会逐渐恢复和提高,适应环境的整体水平。
企业共栖:共栖是指两种物种在一起生存,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无利也无害的一种种间关系。企业共栖是指一个企业(A)对另一个企业(B)有正连接关系,而另一个企业(B)不影响其所依赖的企业(A)的生存水平。
企业偏害:偏害是指两种物种在一起生存,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有害的一种种间关系。企业偏害是指一个企业(A)对另一个企业(B)有负连接关系,即A企业的生存水平提高,则B企业的生存水平下降,但是B企业不影响A企业的生存水平。
企业互利共生:互利共生是指对双方都有利的一种种间关系,同时这种关系是一种相依为命关系,如果解除这种关系,双方都不能正常生存。企业互利共生是指两个企业之间互相具有正连接关系,即一个企业(A)的生存水平提高会使另一个企业(B)的生存水平提高,而B企业的生存水平提高也能影响A企业的生存水平提高。
企业竞争:当两个物种利用同一确定短缺资源时,就会发生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一个物种战胜另一物种,甚至导致一种物种完全被排除。企业间的竞争关系是指两个企业间互为负连接关系,即一个企业(A)的生存水平提高会使另一个企业(B)的生存水平降低,而B企业的生存水平提高也能使A企业的生存水平降低。
企业捕食:捕食是指一个物种吃掉一个物种的关系,也是生物相互关系中最基本的现象之一,企业捕食是指企业A基于企业B的生存而生存,但是企业A的发展会导致企业B的消失。
针对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来说,水电勘测设计和水电开发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没有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前期的地质勘测、规划设计,则水电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工作就没有基础和依据,而水电开发企业的工程建设和电力开发工作是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具体商业价值实现的最终体现。从外部环境层面、业务层面以及资本层面等多角度来看,水电勘测设计企业与水电开发企业之间的关系都是互利共生的,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可以说水电勘测设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水电开发企业,而水电开发企业的发展也需要水电勘测设计企业的支撑。
四、基于商业生态系统理论的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发展战略模式选择
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种一样,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每一家企业最终都要与整个商业生态系统共命运。因此,在制定公司战略时,不能只着眼于公司本身,还应从全局考虑,了解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以及公司在系统中扮演的角色。基于生态系统的战略不仅使公司自身得利,而且使所有系统成员共同受益,从而形成商业上的良性循环,使公司得以持续发展。
采取什么样的战略来促进商业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同时也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企业在生态系统中的定位。企业一般在商业生态系统中担任三种角色:
1.骨干型企业(Keystone):如微软和eBay等,在系统中占据中枢位置,为系统成员提供共享资产,找到行之有效的创造价值的方法,并与其他成员分享价值。骨干型企业创造的价值对整个系统至关重要。
2.主宰型企业(Dominator):这类企业往往在系统中拥有关键位置,不论是否控制系统中的资产,它们都力图最大限度地从中攫取价值。实物资产主宰型企业(如早期的IBM)除了榨取价值,至少还创造价值;而价值主宰型企业(如安然公司)为系统创造的价值极其有限,却不断地从系统中拼命榨取价值。主宰型企业最终将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从而也断送自己的命运。
3.缝隙型企业(Niche Player):这类企业构成了系统的主体。为数众多的缝隙型企业采取的是高度专业化的战略,对其他企业有一种天然的依赖。只有依靠别的企业提供的资源,才可能有能力专注于某一特定的细分市场,以差异化求得生存和发展。
水电勘测设计企业的发展战略应该向缝隙型企业发展,通过高度专业化、差异化的战略获得良好的生存环境,原因有三:
(1)水电勘测设计企业的规模较小,无法成为生态系统中的骨干型或主宰型企业。一些比较大的水电勘测设计企业一般都是以设计研究院的形态存在,如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等,既然是研究院,顾名思义应该是水电开发主体公司的研发单位的研发机构,它是附属于主体水电开发单位而存在的,因此这类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其所对应的水电开发企业。在水电开发系统中,水电开发企业在生态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是骨干型企业或主宰型企业,而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则没有能力和实力成为骨干型或主宰型企业,因此在一个商业生态系统中,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只能成为缝隙型企业。
(2)水电勘测设计企业的业务来源主要是水电开发企业,在生态系统中不可能成为业务的主要发起源,因此不可能成为骨干型或主宰型企业。一般而言,骨干型或主宰型企业通过控制价值链上的关键客户,从而掌握价值链的主导权,这类企业总是最贴近客户的企业,他们了解客户的需求,从而能够提出业务的需求。而从水电开发的价值链实现过程来看,水电勘测企业主要完成的工作是水电开发企业水电建设前期的工作,水电规划能否正确地反映客观规律,将直接影响到水电建设布局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水电开发企业能直接将电力投入市场,实现最终的商业价值,可以说水电勘测设计企业的工作价值是通过水电开发企业的运作实现的。因此,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本身在价值链的后端,不掌控直接的客户,不具备成为骨干型或主宰型企业的条件。
水电开发的价值链实现过程示意图
(3)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属于咨询类的企业,其本身具有差异化的条件。咨询类企业的关键资源是人才资源,不同的人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不同的,因此,凭借人才这一关键资源可以使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提供的设计方案和咨询结果具有差异化,从而使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在商业生态系统中找到自己的细分市场,从而得以不断发展。
五、结论
在水电开发商业生态系统中,由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水电开发企业等一系列与水电开发相关的企业组成,在这个系统中,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环节,没有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前期的地质勘测、规划设计,则水电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工作就没有基础和依据。然而,受到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本身的规模、业务以及企业类型等因素的影响,水电勘测设计企业在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战略选择只能选择缝隙型企业的战略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Marco Iansiti,Keystones and Dominators: Framing Operating and Technology Strategy in a Business Ecosystem,Harvard Business School;Roy Levien,NERA
[2]马可・扬西蒂罗伊・莱温:制定战略:从商业生态系统出发.哈佛商业评论,2004(4):236~264
[3]梁运文谭力文:商业生态系统价值结构、企业角色与战略选择.南开管理评论,2005年第8卷第1期:57~63
[4]潘军 黄昕:一种新的视角――商业生态系统观.生态经济,2004(8):172~176
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
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5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安全用电管理和安全责任问题。
一、农村电力设施的维修和保护问题农村配电设施在尚未接收,但管理权已属供电所的情况下,配电设施每年进行维护检修的费用,农村集体一般不愿支出。他们认为,属于供电方管理,就应由供电方出资。但供电方未接受产权,不愿出资维修。这样就容易造成设备失修,出现事故,就可能引发法律和经济纠纷案件。因此安全责任的确定,仍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配电设施移交供电方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及时提取折旧和维护费用,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但作为供电方应与农户签订供用电安全责任书,确定产权分界点和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目前,农村电力线路和设备的丢失及破坏现象十分严重。到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农户集表箱以上资产将由县电力部门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来由村级负责的这部分资产,是非常头疼的事。具体来讲,这部分资产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责任,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维护责任,二是资产看护方面的丢失、损坏责任。对于护线保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公安部颁布的《电力设备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已明确规定:“各省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权利、义务、责任等”。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村级电力设备的保护工作。因此,制订切实可行的护线保电办法是摆在电力部门的当务之急,同时要着重考虑低压部分资产丢失、破坏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
二、对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的管理问题由于农村用电点多面广线长,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多,给安全用电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加之本地农电工的减少,在农忙季节,可能管不过来,因此要根据季节特点及时调配,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人员。同时注意及时与农户签订临时用电安全责任书,发放安全用电须知,加强三级保护和安全用电巡查。每台电机开关箱还应装设断相保护器,以减少因断相烧坏电机而引起的经济责任。
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字供用电 合同 权利 义务
1.前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和客户之间已迅速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向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转变,迫切要求用新的手段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供用电双方提供了维护各自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法规定供用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供电方与用电方就设立、变更、终止供用电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协议。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的特殊性,其供应者往往相对固定,其供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不同的居民客户或不同的非居民客户来说也大体相同。因此,在实际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中,供电方都制定出一个合同范本,针对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填写、改动即可。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化,在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规定得相当具体和全面。但我们同时也发现:随着《合同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电力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相对滞后,必须制定新的相应的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供用电合同的格式文本也将会作较大的修改,以使供给方和客户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得将会更合理。我现就将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的瑕疵综述如下:
2.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探讨居民客户对供电部门来说其面广量大,需求雷同,供电方式简单,更由于其本身特殊性。如住宅小区的居民客户,是由房产开发商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供电部门无法在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居民客户,一般使用背书合同。对于背书合同,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现行的背书形式有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当电费帐单送交客户后,如客户没有异议,视为该合同成立)和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两种方式。
2.1居民用电客户的权利义务为研究现行居民背书内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首先,我先将居民客户的权利义务罗列如下:居民客户权利:
(1)居民客户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
(2)居民客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供电的连续性,计划停电应事先通知。
(3)客户有权拒绝交纳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外的其他不合法费用。
(4)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
(5)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
居民客户义务:(6)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提供方便。
(7)居民客户负有按规定合法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不得扰乱正常供电、用电次序,不得窃电的义务。
(8)居民客户有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电费依据是上海地区电价和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居民客户逾期交费的,需缴付违约金。
2.2分析现行的居民背书合同的内容
(1)现行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内容的欠缺。 ①“发票联请保存壹年,以备核查”对该条文,我个人持保留看法。我翻阅了电力法体系所有的条文,没有找到其出处,这就比较令人担忧其法律依据的可靠性。我也观察了电信公司帐单的背书,电信公司要求客户将帐单保存二年。这就让人感到有一种垄断行业定条款的随意性。对于这点问题,我建议:在上海地区供电营业细则中加入该条文,以确保该条文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②从“发票联”背书的内容来看,其内容对居民客户的义务多于权利,那么该项须知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就值得疑问。在实际工作中也给现场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如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提供的表计准确性怀疑,由于背书的欠缺遗漏,居民客户不知有校验的权利,给营业、用电监察的解释和电费的回收带来了诸多不便。我建议:将“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告之客户很有必要。 ③对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也很有告之的必要。并且应同时告之:对于该类事故,上海电力公司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以确保整个“客户须知”权利义务的平衡。
(2)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内容的不统一。上海现行的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书内容的不统一,甚至有的供电分公司的散户居民申请书没有背书内容。现将我个人草拟的“居民用电须知”如下:为明确供电企业和居民客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制定如下条款请遵守:①居民用电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交纳有关费用,由供电企业装表计量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费。 ②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向居民客户连续供电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快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③居民客户应按时交纳电费,逾期不缴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一;跨年度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逾期并经催缴后仍未缴清电费和违约金的客户,供电公司将按拖欠电费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欠费户负责。 ④供电企业安装在客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供电企业资产,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周期更换及管理。客户不得私自装拆电表、私自启封印、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用电,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⑤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校验费。供电企业委托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校验后将结果通知客户。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过允许范围,除退校验费外,并按规定退还多收的或补收少收的电费。 ⑥客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容量、暂停用电、移表、销户等事宜,请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 ⑦电力是商品,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对窃电客户按《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处理,除停止供电外,并追究窃电户经济责任。 ⑧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3.分析现行的高、低压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由于供用电标的物电能的特殊性,供用电合同完全适用格式合同的要素。上海电力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三种格式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以下、100K以上)和高压供用电合同。
3.1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限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从实践中看,供用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合同必须如实记载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姓名、地址等确切信息。这样便于供电方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方便以后合同纠纷的处理。
(2)电力。这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供电方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用电方保证持续而稳定地供给电能、用电方所消耗的电。
(3)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包括频率的质量、电压的质量和供电可靠率三方面。这就是指供电电压和频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即供电的电压与频率是否与约定或规定相符,电力供应的时间是否有可靠保证。
(4)电费及其付款方式。是指用电方按用电数量和供电企业的电费收取标准向供电方支付的用电费用及其支付电费的方式。在电费这一条款中,应明确计费容量、电价、电度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支付方式等项内容。
(5)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运行,供电方和用电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责任问题和产权问题。这就将作为确定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6)违约责任。供用电双方应明确规定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便约束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履行。
(7)其他条款。供用电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具体要求制定有关条款。
3.2分析现行的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
(1)现行的供用电格式合同分类过于简单。从全国来看,供用电合同一般分为六种类型:高压供电合同、低压供电合同、临时供电合同、趸购电合同、特殊供用电合同、居民供用电合同。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只有三种形式,这就带来了以下问题: ①临时供电合同应考虑另行起草格式合同。现行的临时用电合同只是简单的根据电压等级来签订分类,这与临时用电本身的特殊性不相吻合。临时用电由于其短时间、属于非永久性用电的特点,其合同条款应具备一定的特性,而只根据电压等级分,就将问题简单化了,不利于事故纠纷的处理。
(2)现行的供用电格式合同内容瑕疵。 ①合同条文中对于法规的引用,我认为有值得商榷的余地。在合同的前言中对《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是以粗体字出现,而在后面的“供电质量”“违约责任”中又提到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法规。从法理上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效力位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之上,但《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在具体条文中都包含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条文并结合了上海地区的自身供用电特点。《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过多的法规引用,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的解释、介绍带来了一定的烦琐。因此,我建议在合同中对法规的引用,直接注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的具体条文出处。 ②在合同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中的“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条款明显滞后。根据上海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1999年12月通知,暂停收取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随后在2001年4月营销部又通知要求开展,居民电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当然对于供用电合同的担保问题,应可以通过供用电合同表现出来。供用电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供电方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