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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论文范文1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探讨如何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例如,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国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情证券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于1997年12月决定成立“深圳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的规模为10亿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创立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至1999年底,全国规模超过1亿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超过30个。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泛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另外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前面已经讨论,风险投资由于它独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处于劣势地位。而通过对它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让政府也分担部分投资风险,这显然可以降低风险投贸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风险投资的竞争条件有所改善,使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
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加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对促进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措施的效应分析
那么,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不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分析一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效应。
我们现在假设有一个风险投资者,其拥有的资金总额为Q,市场利率为r,税率为t,他们可以投资于三个方案,其投资项目税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况
A方案相当于进行储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资方案,而c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该投资者投资于A,B,c方案,税前收益的期望值都为r,(A方案显然是r,而对于B方案,为:
-r×15%+O×20%+r×35%+2r×40%=r,对于C方案,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这三种投资方案的税前预期收益率相等,但我们接着再考虑税后的情况,则会发现c方案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一般没有亏损后延的做法,所以这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加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于方案A,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收颇为Qrt,投资于方案B,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35rt+O.8rt),而投资于C方案,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O5+O.1+O.75+O.9)rt=1.8Qrt。显然,C方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都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则这种税收上的不利地位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把资金从这种方案撤出,造成大量类似c方案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不利于新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而扶持新兴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从税收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假设我们对高风险产业实行减税的政策,减税率为50%,则经过计算后,可知C方案应纳税额将降为O.9Qrt,此时c方案在税收上不仅没有处于劣势,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就一般情况来说,任何产业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和衰弱四个阶段,从此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行业目前可以被归入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为竞争基础的当今,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对c方案实行减半征收后,税收负担为O.9Qrt,这在短期内可能被看作是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虑到实际中的累进税制,情况也许未必如此),但从长期的产业发展计划来看,这其实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对弱者的扶持就是对强者的激励,只有采取相应的支持策略,才会有更多的弱势产业成长为强势产业。
另外,从表现来看,对c方案实行减税后,国家就会减少从类似c的产业中获得的税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该投资者所交纳的税收额将会减少0.9Qrt,但注意到长期的效应,我们就会发
现情况就未必如此了,假设实行优惠措施后,该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的投资资金迅速成长为3Q,那么尽管税率下降为以前的50%,但税额反而多于减税之前的税额。因此,对c方案实行一定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从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我国也应及早重视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注释:
①见《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第217页经济学出版社99年12月黄宝印等著
②《风险投资和中国经济建设》《中国对外贸易》99年第5、6期作者:张海燕
②《资本利得—一无原则的税种》《税收译丛》99年第5期罗宁、杜毅辉译
参考资料:
王峻峰主编:《风险投资:实务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编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
税收风险论文范文2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力0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200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乏的。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其余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子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三、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目口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四、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资减免政策。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
税收风险论文范文3
关键词:税收监管;最优;交易费用理论
一、 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有着相对成熟和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税收监督机构的专业化和职责分工的明晰化、税收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税务监督手段的信息化、税收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税收监督审计的专业化、税收监督执法的严格化和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充分体现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监管体系中,多重主体对监管客体独立实施监管,监管结构平板化,职能交叉引发职责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隐患。
由于我国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改进,很有可能阻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威胁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在税收监管措施的规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丽(2000)认为税收监督需要引入人大审计机构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和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于关悦(2003)针对现行税收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部门责任制度。(2)建立微机联网制度。(3)建立稽查情况及文件资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荩2005)在评估我国税收风险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通过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公权力,从而提升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的观点。雷炳毅(2009)认为要降低税收风险,加强税收监管关键环节是:(1)明确税收风险识别的具体对象。(2)有效收集税源风险信息。(3)建立相对固定与灵活的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指标体系。洪连埔(2010)借助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构建了以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为框架的基本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以期提高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税收执法人员防范、抵御、应对、化解税收风险的能力,以加强税收监管。
在税收监管措施的实证性研究方面,李建琼(2004)借鉴COSO模型搭建了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在定义税收风险的内生因素、外生因素、风险修正因素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和政府加强税收监管的有效路径。杨伊、邓兵(2008)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税收征管博弈模型进行了多重博弈的扩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纳税者偷漏税问题的对策建议,可以从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监管效率。吴武清、陈敏等(2009)则首次应用双重委托―模型对税收监管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税收的监管成本应该越小越好,应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郑新举(2012)运用CTAIS征管系统,就如何深化中央税收监管,从监察的内容、重点、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并就监察工作如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 交易费用的理论逻辑
1. 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科斯在其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存在的边界就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阿罗(1969)指出:“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交易费用理论经过威廉姆森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费用,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巴泽尔以及马修斯等。
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费用存在主要取决于三个影响因素:有限理性主义、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参与人因为受到自己个人的情绪、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时候所产生的约束性的条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样也不能预测契约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会使得交易费用必然发生,这种影响贯穿整个交易契约的始终,因此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既包括事前的谈判、签订等费用,也包括事后的执行费用。
机会主义是指交易参与者双方都存在为自己牟利的投机行为,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关系,机会主义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约执行的难度。特别地,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表现在契约签订以后。一般而言,在签订契约之前,交易双方都会隐藏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而争取契约的达成,而一旦完成契约签订后,投机行为就会不断显现。为了防止交易双方对契约的破坏,必须要成立一个监察审计部门,这个交易费用是非常昂贵的。
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环境下的某些资产很难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则资产的价值可能会贬值甚至可能成为无用资产,这是与沉没成本直接相关的资产。在不同市场结构类型下,不同的行业对投入的要素有具体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费用与行业的垄断程度、保护程度甚至壁垒的厚度直接相关。
2. 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理论逻辑。税收实际上是一项契约,由于实际征税过程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有效运行会产生大量交易费用,因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减少交易费用的产生。从征税程序来研究最优税收立法,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费用对最优征税的影响。这里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征税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本来是一个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够在会计账簿上反映出来的成本。但是显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宽阔的,把显性成本引用到税收的征收程序来看,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税收执法人员作为税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报酬支付,即税务工作者的工资,这一部分构成税收执法显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税收执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税务机构的建筑、固定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这部分成本与税务工作者的工资构成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显性成本。隐性成本同样是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概念,主要是指厂商使用自我拥有的、自我雇佣的资源的机会成本。引用到税收征管程序中来看,征税的隐性成本主要包括:税务工作者放弃从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税务工作者属于公务员编制系统内部人员,其专业知识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税务的层次,因此这些从事税务工作者的人员可以参加其他工作,一般将从事当前工作而放弃从事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最高收入称为税务工作者的机会成本,当然,这种机会成本很难去进行具体的衡量,因为其机会成本是不确定性的。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税务固定资产的机会成本。
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除正常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外,还有一些可能带来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税的附加成本。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是征税者的索贿;第二是纳税者的行贿。一般来说税务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制度,而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收入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公务员的职权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尤其是许多执法人员为了一己之利,私自帮助纳税人寻找法律漏洞进行逃税漏税等,从其中拿回扣,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也是最常见的,即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种关于征税者的索贿则是强制性的索贿行为,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威吓来迫使纳税人被动行贿。比如以纳税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胁纳税主体停滞经济活动,针对企业而言,就是如果纳税不合格,企业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等。征税者的索贿和纳税者的行贿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是两者发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异。从纳税者角度来看,他们的行贿可能是被动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动行贿。主动行贿属于一种利益寻租,纳税者的寻租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使得整个社会外部成本不断增加,社会总体利益下降,效率受损。
三、 最优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治理模式
为了确保税收立法最优,从程序法上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须要对征税程序中的交易费用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对税收作为契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税收监督和税收审查从本质上来说是契约的治理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三个假设前提在实际契约签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将契约的内在信息进行有效反馈并折射出隐含的签约过程。
根据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在一项契约的参与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对隐含的签约过程的影响,当契约签订主要是受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影响时,很显然这项契约的参与者是有预谋的或者说有计划的;如果机会主义在一项契约的签订过程中无关紧要,契约签订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影响时,则表示该契约的参与人是一个言而有信的;如果资产专用性在某项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时,则表示该项交易是充满着竞争的。另外,如果一项交易中,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都很重要,则该项契约需要治理,也就是说这个交易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或成本。
从税收的征管过程来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无法有效甄别纳税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又使其具有与纳税者结成同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税收的监管具有资产的专用性,意即表明税收的监管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因此,从交易费用角度出发,税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实现最优。
税收的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模型,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就是对国家作为委托人将征税的权力委托给国税局与地税局这种契约进行治理的过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机制。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其实施条件。根据交易双方的关系温和程度,治理机制分为个人信任一直到国家法制系统,显然这是从弱到强的信号表示。契约的实施者也是从内部协调实施到外部强制性实施,而预期行动决策规则也是从对欺骗行为的报复到对欺骗行为的依法惩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不仅仅需要税收管理体制内部治理,还必须要借助于外部司法体系的强制干预。
对于那些由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内部治理而引发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而产生的成本,应该采取“俱乐部规范”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典型有效惩罚机制。作为税收征管的人,国税和地税部门就相当于是国家税务系统的“会员”,由于都是属于系统内的成员,因此可以看成它们的行为活动是内生性的。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显然知道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策略集是有差异的,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标函数得以实现就要靠激励机制。“俱乐部规范”治理的预期行动决策规则是将不诚实的交易者从“俱乐部”中驱逐,当然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不可能说随意取消某个征税部门。内部治理的“驱逐”策略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补贴、返还、减免等,即一但委托人发现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机主义行为,就会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从现实应用来看,内部治理只能够有效降低税收系统内部的交易费用。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和杨小凯的迂回生产理论来看,如果取消地税局,而将税收事务完全托付给国税部门去管理,那么由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将会转为内部控制成本,这可以有效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
对于由机会主义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第三方或国家法制系统中带有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部门以惩罚的形式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规范,则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构成了税收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要建立是“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并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实现税收监管的最优化。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税收征管中真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难控制的问题,它不仅仅会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时还会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公平性。税收征管的交易费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产生的内部成本和由机会主义产生的外部成本。
内部成本可以通过“俱乐部规范”以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驱逐”策略进行内部治理。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税收本来就属于财政的范畴,而这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如果将其再次分配给国家税务总局,然后再进行地方税务局的分摊等,使得程序太过繁杂,治理成本非常高昂。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来看,合并国税和地税部门或者取消地税部门的垂直一体化的措施可以将由于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转为内部控制成本,从而可以在内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税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将国家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从属于国家财政部。财政部下达的各种关于税收的财政政策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执行,然后统一传输到地方的财政局下属的相关税务机构,从而以减少交易费用的路径提升税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现是在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结和联盟等,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而法制系统强有力的约束性要能够实现有赖于“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实现,因此加快“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建设仍然是我国最优税收立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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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江苏高教优势学科建设工程(PAPD)(项目号:苏政办发[2011]137号);江苏省法学会课题“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我国最优税收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SFH2013D17);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英文标志简称:TAPP;侦查学科研创新团队(2015SJYTS01-01)研究成果。
税收风险论文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务内控体系 构建意义和方法
1.税务内控的背景、定义和目标
公众普遍认为房地产企业是涉税风险很高的行业,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并且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的税种多,税收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又很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体系的同时建立一套适合本行业的税务内控体系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2008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90号文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都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在构建完善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适合的税务内控体系对于企业防范涉税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税务内控已经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心和注意。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务内控,业界对此还没有完全明确的定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税务内控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保证企业实现“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务价值” 这一最终目标的一整套流程、规范等控制活动。由税务内控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实施税务内控的最终目标有两大类:一是防范税务风险;二是创造税务价值。
2.房地产企业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
在当今政府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影响下,政府部门(尤其是税务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日趋严格。从2002年起,房地产企业一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当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对象。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所以房地产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高度重视税务问题。房地产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一套税务内控体系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整个国民经济都有重大的意义。
3.构建适合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为了尽可能的规避税务封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房地产企业应该在深入学习和研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文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本企业的税务内控管理实践,现结合所学知识,提出几点房地产企业建立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3.1为了提高企业税务内控管理水平,应尽量在财务管理部门下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没有能力设立专门的部门,也应设立专人专岗,专门来负责企业具体的税务管理工作,并明确税务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涉税岗位不仅仅指税务岗的人或者财务部门的人,还包括与公司税收联系紧密的其他人员,还应当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层的支持。税务管理的职责包括:税务申报表的填制、管理发票、评估、处置和监督税务风险事项;收集并整理分析财政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确定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有效涉税业务信息;对各业务部门进行税务指导,杜绝经营过程中的潜在税务风险;尽量参与公司投资、筹资税务管理评价,并能提出有效的税务评价意见。
3.2对各环节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控制
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进行税务内控管理,就必须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务管理组织与标准,加大对税务工作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的力度,实现各个业务流程税务价值的最大化。房地产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各个涉税环节的风险点进行控制,即建立一套各税环节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这些流程的有效运行,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最终达到防范涉税风险,创造税务价值。房地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业务环节,开发建设环节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交易环节,即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环节,涉及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是房地产企业涉税最多的环节;保有环节,即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或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个环节所涉及的主要有房产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企业所得税等。
3.3建立完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汇报制度
风险汇报,包括汇报制度与汇报标准两个方面,主要作用是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房地产企业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汇报制度以公司管理的高度, 明确重大涉税事项,必须要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重大涉税事项的确定,很难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税务检查、税收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税额超过万元以上的涉税风险等都属于必须汇报的事项。汇报标准决定各部门涉税人员如何进行汇报,是一个流程标准的问题,以便于汇报文本在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签字流转中的统一理解。
3.4建立内部税务风险测评制度
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就是从房地产管理的角度对税务风险测评进行明确,并将其作为房地产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部分。
一是要提高每个员工的风险控制责任感和敏感度。这一点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来实现,尤其对涉税业务岗位、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基本税务知识的培训,使其对涉税风险有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同时培养端正的风险效益观。
二是各涉税部门应当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涉税风险评估,对于存在的风险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风险,对于可预见的将要发生的风险可以合理规避,防患于未然。
三是税务风险测评制度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房地产内部管理体系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对整个纳税风险管理工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各部门、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公司和税务机关之间都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特别是要加强和税务机关的友好联系,同时对风险管理结果进行分析,并做好下一步的纳税风险预测。
4.结论
以上是本人结合房地产公司的行业特点和涉税事项以及内控体系的流程提出的几点适合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构建的方法,希望对房地产企业构建完整、系统高效的税务内控体系和对房地产企业防范涉税风险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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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会计规定;税收规定;涉税风险
税收的无偿性及强制性决定了税法的执行结果总是偏向于国家税收。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在企业涉及税务处理时,如果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不一致,要以税法的规定为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税法,而两者的处理方式存在冲突,致使很多企业在缴纳税款上出现偏差,增加了企业的企业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经济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供利益攸关者决策使用;但当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税法规定为准处理涉税事宜。
我所在的企业是一个国有中型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历史较长、负担较重,企业办社会现象严重,产品销路还可以。财税处理的差异很多,集中体现在价外费用的处理,居民用水、煤气、电的处理,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进项税发票的管理,废旧物资管理,关联企业交易的税收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划分,税务稽查的应对等方面。本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与同行分享,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价外费用的处理
价外费用是指在货物销售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税法规定: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我公司日常产品销售火车发运较多,客户把产品运送到站所需款项全部转到公司,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公司支付。火车发货涉及主产品外的其他费用,有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以及车间人员装车费,由附近农村装车队提供的装车费,由个人提供的送蓬布费,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有火车站车务段收取位的费。会计核算时把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全部随主产品缴纳增值税。对所有代收的款项均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全额支付给了各单位。
按税法规定,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以及车间人员装车费要全部随主产品缴纳增值税,而且所有代收的款项均应随同主产品缴纳增值税。
针对上述情况,本人的建议做法是:
(一)将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由子公司-物流公司负责,我公司只负责主产品的销售与货款收取。这样一来,我公司只缴纳主产品的增值税,物流公司的麻绳款缴纳增值税,蓬布租赁费、铁路过轨费缴纳营业税。
(二)车间人员装车费单独注册个装车队,领取装卸费发票,只需按3%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即可。
(三)取消代收款项,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只包含主产品,其他费用可以代为办理,但必须由客户单独付款、单独取得发票。
二、居民用水、煤气、电的处理
我公司远离市区,不仅要生产经营,还要兼管职工的生活。职工生活区的一切服务都由企业负责,再向职工收取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部门的应转出进项税额,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部门的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我公司将非生产用用水、煤气、电均记入了管理费用,收取款项时直接冲减了管理费用。税务稽查时往往认为外购的水电气在计入管理费用时就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或提取销项税额处理,实际上计入管理费用的水电气不仅是职工用的,而且还有办公用的。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将职工生活区用的水电气一律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待按表收取水电气后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提取销项税额,水、煤气按13%的税率提取,电按17%税率提取,因收取的职工款项为含税收入,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我公司有职工食堂、幼儿园、宾馆、物业管理,全部在一个帐套核算,这样就造成了原始发票混乱,如职工食堂、幼儿园采购的东西大都是二联单、白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另外象幼儿园、职工食堂免企业所得税的也都并入收入交纳了企业所得税。物业管理所需材料又领用企业仓库材料,进行税额转出较多。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职工食堂单独设帐套管理,和企业以往来账联系,职工食堂免税,相对来说单独核算。
(二)幼儿园、物业管理的收付款等业务也从企业脱离,让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约定需付给他们的工资或其他补助可从企业福利费支出。
(三)企业的宾馆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帐,和企业的一切往来规范运行,宾馆只缴纳营业税。
四、进项税发票的管理
进项税是构成增值税的重要部分,也是历次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企业挣钱不容易,但进项税发票的管理不善往往就给企业带来了资金损失。经办会计往往只重视进项税发票的认证,认为认证即可抵扣。而忽略了对进项税发票管理,财务记账的进项税往往和认证抵扣的进项税不相符,发票传递不及时,材料入库较慢,有的进项税发票超过了认证期限。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要强调对进项税发票的取得,要求采购所有物资都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采购,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要加强对进项税发票的审核,坚持发票开具方与货款挂账名称、货款支付名称一致,杜绝不合格、不合理的发票流入。
(三)对税法规定的免税商品,或者购进用于消费的商品,即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四)把好材料的出库关,对已抵扣税款的材料,出库时用于外销、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如幼儿园等非生产经营性部门的一律要视同销售,按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
(五)严格增值税发票的传递程序,从业务员取得发票办理入库,到审计人员进行价格审计,再到各级领导签字审批,最终到财务部记账、送交税务会计抵扣,都要有时限要求,并且有台账记录、经办人员签字。
(六)加强进项税发票的核对,财务账面和已抵扣发票税额不相符时不要急于结账,一定要找清原因后再结账。
五、废旧物资管理
我公司废品收入较多,一个月就有二百余万元,废品品种也较多。企业成立了废旧物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企业的下脚料、废油、煤灰、废旧固定资产的收集与销售,在对外开具普通发票时,销货名称一律写成了“废品”,会计人员按17%的税率计提了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于是建议要求企业今后应当分别核算废品收入,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或转让的旧固定资产,收到款项时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并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煤灰、煤渣等废旧物资一律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六、关联企业交易的税收管理
我公司将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水煤气、蒸汽直接销售给了关联企业,水煤气、蒸汽市场价格不明显,虽然当时双方确定价格并不低,但长时间价格未进行调整,且企业处于行业亏损状态,成本高于销售价格。税务机关往往就此事进行评估、稽查,企业虽认为没有少缴纳增值税,但依照税法就得补税、罚款。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按税法规定,企业在同时满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和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三个条件时,可以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通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等程序达成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等形式的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有效,在此期间,只要企业遵守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按照安排内容执行。既然我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且该项关联交易已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就应努力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避免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我公司生产有免税产品,在经营方面,免税产品销售方法和应税产品一样,没有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来为企业服务。税务会计师从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筹划,要求以产品送到价格“一票制”结算,即只给客户开具一张产品发票,运杂费等由企业承担并加到产品销售价格内。这样企业发生的运杂费等不用缴纳任何税款,将该费用计入“营业费用”,虽然价格提高了,但相应的“营业费用”也增加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八、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划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有一个建安分厂,该厂除为本企业提供检修服务外,还对外进行机加工、吊装等业务,并且到外地提供安装、维护设备劳务。会计人员将其全部收入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建安分厂收入”,虽然建安分厂提供的有非应税劳务,但按规定不能分别核算,就得计征增值税。
为减少税收支出、合理纳税,建议企业对建安分厂实行单独核算,将其变成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这样不仅方便了建安分厂对外业务发展,而且建安分厂提供的业务主要是设备维护、吊装等,为营业税纳税人,只需交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增值税。
九、税务稽查的应对
税收风险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征管体制税收管理员税务专管员税源管理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各类税源的日常动态监控和细化分析,提出初步性工作意见或建议,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从建国到现在,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为了满足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也在不断推进。以现行税法的颁布为界限可将其变革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94年以前税收征管体制的变革
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实行征管于一身的模式,即以税务管理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具体情况设置税务工作岗位,税务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款。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管权利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1994年以后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并于1997年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这一模式的过程中,取消了原来专管员管户制度,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加上计算机网络体系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广泛运用,我国的税收征管走向了由传统的粗放型管理向现代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以2000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为重要标志,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进入了专业化与信息化并存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次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又再次突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
2004年税管改革又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方向,并在部分地区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这代表了新征管模式下的一种分类管理与服务形式。
二、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异同分析
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既不是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翻版,也不是对其的全面否定。它是在客观、全面、辩证的分析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继承和发展,在新形势和新条件下赋予其新的内容。
(一)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的相同点
实行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税源的管理。这一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控管理有实效,管理员与企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动、财务核算水平等有着直观适时的了解,能够有效的监督各种税收政策的实施。二是分户、分类到人的做法使得税源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便于内部管理和责任划分。
(二)税收管理员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不同点
1、征纳关系的改善
税务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任务以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下达。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工作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它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不再对纳税人各项涉税事务进行承揽包办,从而划清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限。
2、征管职能的转变
税务专管员集“征管查”三项职能于一身,而税收管理员的职能范围明显收缩。它的定位侧重于管理环节。另外,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法律和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措施都已经逐步完善,这就避免了专管员制度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现象的再度发生,管理员的权限得到了限制。
3、管理手段的进步
税务专管员的工作主要靠手工完成,实行粗放式管理,效率较低,且管理质量难以保证。而如今,信息化手段使得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性的人工操作中解脱出来,税收管理效率大大提高,税源管理和精细化成为可能,税收执法透明度和税务行政管理的水平也得以提高。另外,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建立使得管理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
4、业务素质的提高
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是专管员制度下的“单兵作战”无法胜任的。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对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标准有清楚的认识,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工作要求大大提高。但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之上,它能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应对复杂的税源情势。
三、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义
(一)加强税源监督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全面建立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使得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税源和管户责任及其权限得以明确。通过税收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采集全面的、动态的一手税源资料,减少了税源漏管的可能性。
税收管理员税源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税收管理员掌握的各类税源资料按照“一户制”管理的要求纳入管理系统中,实行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源的管理和监控。
另外,税收管理员制度中的纳税评估也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税收管理员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可以最直接的了解分管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并在评估发现问题时进行实地调查,采取对应的措施。这不但可以有效控制税源,还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税收风险。
(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纳税环境
首先,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对纳税人的服务变得更加直接。税收管理员可以直接下户,或者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自己的管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并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直接的收集和反馈,这种直接服务顺畅了双方沟通的渠道,提高了办税效率。
其次,主动服务成为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一大特色。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动态,为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答疑解难,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由于税源管理更加精细化,客观上要求纳税服务也必须更加细致、周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税企关系得以融洽。
再次,税收管理员制度使得税收管理员直接面对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容易在第一时间获得纳税人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并对该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最后,税收管理员需要下户了解管户情况,因此,其接触到的人员就不仅仅是办税的财务人员,而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方面人员,这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面就更广泛了。
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使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的实地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