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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质量报告范文1
关键词:交通工程 施工资料 管理
1、工程施工资料的内容
1.1综合性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上级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文件资料;征地、拆迁安置等文件资料;项目的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工程施工、监理中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文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工程有关的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
1.2路基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记录及材料代用单等文件材料;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等;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或试验资料;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及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沉降拉移、变形等观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文件材料;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的文件材料;施工技术总结等。
1.3竣工图。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室外各种管线竣工图;建筑工程竣工图;装饰工程竣工图;结构工程竣工图;给水、排水工程竣工图;强电弱电工程竣工图;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以及其他特殊专业工程竣工图。
2、工程施工资料的特点
2.1单一独立性。即一个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的整体性。这是工程资料最突出、最重要的特点。
2.2真实性。工程资料是该项工程实体的一面镜子似的真实写照。因为工程资料材料是与该工程建设同步形成的,是该工程报批、施工、竣工过程的原始记录,与工程实体完全一致,单从资料材料就可以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3实用性。工程资料是该工程最原始的记录,所以有很大的使用价值,即实际性。通过资料,可以全面考核工程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目前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存在问题
3.1技术资料不完整,缺项的问题。资料不完整是建筑工程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项目归档率较好的单位能达到80%左右,较差的单位情况就不同了。
3.2工程资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1)工序质量评定表,表中的检查项目及外观、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质量等级、工程数量等均有遗漏现象(;2)施工表格填写中会签栏签名不全,各级审查意见填写不全,或空白的;(3)工程名称有漏填的,或各个表格填写不统一的现象;(4)在竣工图中存在标注不清晰,或有的关键尺寸未标注的现象,竣工图中出现“设计”等字样的。
3.3装订问题。(1)原件、复印件出现混装现象;(2)分类不清晰,装订顺序混乱(;3)无页码的、无编号的;(4)单册厚度超过城建档案馆要求25mm的(;5)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中无合同原件,预算书、中标通知书等装订入册的现象。
4、加强工程资料管理的措施
4.1重视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着对工程资料管理工作不太重视的情况,到工程完工即将交工验收时,才开始应付整理,这给施工资料整理带来很大难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工程管施工理过程中,企业对交通施工工程资料在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
4.2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1)熟悉施工图纸。提出疑问并解决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是最重要的,首先熟悉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从事不同的工作就从不同的角度去看,抓住重点;(2)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开工条件验评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开工条件验评表、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开工报告、见证取样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准备齐全后就找相关单位办理签字、盖章、审核的手续;(3)分类存放各种资料。为便于日后竣工资料的整理,在平日的施工资料收集过程中就按照资料馆的工程竣工资料检查清单顺序分类归档;对于施工中与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来往资料虽不归档,也应分类整理;对于用于施工中的各种表格分编号、单位放好,便于使用时拿取。
4.3工程开工后应着手的工作。(1)原材料送检。开工时原材料必须送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检验,取现场有代表性的土样送实验室做击实试验。送检应注意严把质量关,检测合格的材料才允许使用;(2)同时可进行的收集工作。将工程预算、测量交桩复核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证一起归档。
工程竣工质量报告范文2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工程竣工质量报告范文3
1地质因素
矿建工程建设环境都比较复杂,而且施工地点地形复杂多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施工质量。例如部分施工地点地下气温过高,钢筋混凝土长期处于高温环境中作业,易出现烤酥裂缝现象,使得结构承载力降低,进而会对工程建设质量造成影响[3]。
2矿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分析
2.1开工前质量控制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要将矿井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文件、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资质证书、质量保证体系及个人资质证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等相关文件复印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工程开工建设前,由质量监督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控制要点,主要包括明确工程执行规范、确定工程名称及范围、工程量、确定工程施工用材料等。
2.2工程技术资料控制
2.2.1工程技术资料控制要点要求工程技术集料组卷纸型必须统一为A4纸,将各种资料原件统一整理到同一册资料中,对于确实无法整理原件的,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整理抄件。另外,对于文字、表格及图纸等资料,尽量选择用计算机管理,而资料签字必须要由本人选择用钢笔或中性笔签字,并要求加盖公章。
2.2.2质量管理资料管理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要办理开工报告、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还需要编制、审批及传达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等,对工程进行定位测量和复测,最后将所有资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记录整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要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自评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需要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验收报告,设计单位需要出具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为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后所有参建单位出具的信息资料,需要确定单位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工程量及质量等级等是否同意,要求由单位主要技术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2.3质量保证资料各种施工材料的出厂证明、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等必须齐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试验记录必须齐全完整,而各种验收资料必须要做到与工程的同步。最后,在工程竣工后需要对各种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完善。
3矿建工程质量控制实施策略分析
矿建工程质量实体形成过程主要分为工程设计期、施工期及使用期三个阶段,根据工程质量问题出现的时间可以分为诱发期、形成期、作用期三个阶段。
3.1诱发阶段质量问题预防与控制
3.1.1人为因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要利用行政、技术及法律等方式,加强对工程参建各单位资质、质量责任及行为活动的管理与控制,对不满足施工资质要求的单位,必须要给予法律与经济的制裁,以此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1.2材料因素施工单位必须要加强对施工材料质量的管理,在材料进场前,需要检查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及实验证书等资料,如果规格不满足施工规定,必须严格拒绝进场。另外,可以采取ABC管理法,按照材料的重要程度及关键程度等对材料进行分类,A类要定期对质量进行检验,B、C类可以选择抽检的方式来进行质量控制与核查。
3.1.3施工技术因素施工单位必须要以满足工程实际施工为基础,合理选择施工技术与工艺。要求施工单位从技术、组织、工艺、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考虑,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的可靠性,使得工程建设可以在提高施工质量基础上提高施工效率。
3.2形成阶段质量问题预防与控制
工程竣工质量报告范文4
【关键词】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流程;控制要点;
一、竣工验收所需必备的基本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7、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电梯检测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排定验收计划,组织各专项验收工作流程及步骤
1、消防验收
1.1、电梯验收:本项验收是消防验收的一个必备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电梯施工单位首先完成自检,同时要实现五方对讲功能和消防迫降功能等功能。然后由电梯施工单位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报当地特种设备建设中心检验。
1.2、消防检测(消检、电检):此项验收也是消防验收必要条件,由消防单位工程技术部门组织报审当地有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电检、消检,工程中用到的装修材料需做防火性能检测,取得相关合格检测报告。在整个消防检测过程中,建设单位要组织消防施工单位重点协助和配合消防检测单位。
在电梯验收、消防检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相关规划指标,如永久道路、建筑外立面、主要出入口、围墙等,同时重要的节点工程要求施工完成,如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疏散照明系统、孔洞封堵等,并且要具备联动调试的条件,场地要平整坚固,室内和室外消火栓可以正常喷水,消防结合器完成等工作内容。
2. 档案预验收
2.1、水箱验收、水质检测:本项验收为档案预验收的一个必备条件,由施工单位报当地卫生防疫站,先进行水质检测并拿到合格报告,等通水以后再做水箱、末端取样验收。
2.2、环保检测:此项为档案预验收必要条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测时现场需具备封闭条件。
2.3、节能验收:本项验收为档案预验收的一个必备条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按规定事项,逐项执行。报请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主要对外墙、屋面保温材料、幕墙玻璃、空调通风设备设施、照明等进行逐项验收,获取节能检测报告。
完成环保检测、节能验收、水箱验收、水质检测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同时,建设单位需组织总承包单位按照当地城建档案馆要求对其他工程资料进行统一整理,各分包单位按照总包的要求整理后报总包统一装订。监理单位也需完成相应的资料,最后由建设单位统一报市、区级城建档案馆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3. 规划验收
3.1规划竣工测量:本项为规划验收的一个必要条件,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竣工测量和实物测量,测绘单位负责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测绘图纸。检测结果要注意与规划批复进行对比。
规划竣工测量完成、竣工图完成后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交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然后预约规划验收。
4.人防验收
4.1 工程完工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4.2、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
4.3、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对不符合验收的条件的,建设单位要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5.四方验收
5.1、分户验收:本项是四方验收的一个前提条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分户验收规定》逐项验收并确认资料,在入户防火门上进行公示。
进行分户验收并按要求公示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是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预检。四方验收这个过程是对验收流程进行审核,对重点部位进行验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所以说四方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个前提条件。
6.竣工验收
甲方组织以上工作全部完成后将资料交质监站备案,预约竣工验收时间,质量监督站在收到资料后,首先对各专业资料进行核查,资料核查无问题后进行现场验收。
三、主要工程专项验收控制要点
1. 消防验收控制要点
1.1、 消防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1.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标准。
1.3、 有关消防管道、设备、等实体质量及材料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1.4、 消防验收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具体资料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竣工图;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各种有关功能和安全的试验记录;调试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
2. 节能验收控制要点
2.1、节能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2、节能工程保温材料及其他材料、设备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2.3、节能验收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相关资料包括:《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系统节能性检测报告》等。
3. 规划验收控制要点
3.1、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2、规划验收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相关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竣工图》、《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等。
4. 人防工程验收控制要点
4.1、人防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4.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的相关规范标准、验收的相关内容是否规范和标准。
4.3、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对各专项验收的流程及控制要点的阐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整个验收过程中涉及到多个专业、多个政府部门,每一项验收都前后呼应,相辅相成,要保证每项验收都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才能通过最后的验收。所以,要想一次通过验收,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就要严格要求并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建设单位和使用者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工程竣工质量报告范文5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参考文献:
[1] 陈世江,侯丽萍. 浅谈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在提高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性[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0年03期
工程竣工质量报告范文6
关键词:施工项目;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必须建立明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是指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的施工质量自控系统或管理系统。施工单位为了实施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和目标控制,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框架为基础,通过质量管理目标的确定和分解,所需人员和资源的配置,以及施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形成具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系统。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结构(如施工项目经理部)为主体,根据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业主方或总承包方的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总体系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特点是:系统性、互动性、双重性和一次性。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如何运行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应以质量计划为龙头,过程管理为重心,按照PDCA循环原理展开,既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理。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应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模式依次展开。这三大环节不是孤立和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构成有机的系统过程,实质上也就是PDCA循环的具体化,并在每一次滚动循环中不断提高,达到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的持续改进。
如何控制好施工质量
施工质量预控是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首要环节,包括确定施工质量目标、编制施工质量计划、落实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以及对各项施工生产要素的质量预控等。
施工质量计划是质量控制的手段或工具。施工质量的计划预控,是以预防为主作为指导思想,在施工前,通过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确定合理的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法,以及制定与此相关的技术、组织、经济与管理措施,用以指导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工程开工后,进入全面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过程(或工序)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生产(或形成)的关键环节,具有量大、面广、交错、互动的特点,必须充分重视和应用长期施工实践所形成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控制途径和方法进行过程控制。
控制好施工质量检验检查的必要性
施工质量的检验方式主要有自检、互检、专业检验和交接验收,即前后工序或施工过程进行交接时的质量检查。
施工质量检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监督检查等。施工质量检查的一般内容包括施工依据、施工结果、整改落实等。
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简称“测试”,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重要内容。工程检测试验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所提供的检测、试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质量竣工后如何办理验收及备案手续、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须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作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验收,也是最重要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