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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方法;全面审计法
中图分类号:F2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099-02
引言
现在社会上许多审计部门片面地追求审计数量,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审计质量及审计质量引起的后果和风险;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很多,其中审计方法不当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当的审计方法也有许多种,如增减审计法、抽项审计法、重点审计法等,且社会上还有一些杂志介绍并推广这些不当的审计方法,给审计人员一种误导。本文针对这些不当的审计方法进行一一分析,指出其弊病,提出并倡导正确的审计方法。
从许多审计杂志发表的文章来看,我觉得有必要谈一下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因为发表的文章中题目大多数是关于预决算审计的,但文章却不谈预、决算审计,而只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我想他们是不是对于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概念不理解。工程(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当工程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地方规定的现行有关定额、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建设地区的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预先计算和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经业主初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终审,作为业主与承包商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包括竣工结算一、设备购置费、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项目监理费等费用,一般由业主财务部门组成的专业人员编制。因此,只有弄清楚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及竣工结算与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决算的区别,才能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才能进一步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方法。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有很多种,从审计人员实际操作的和一些报刊杂志介绍来看,大约有全面审计法、增减审计法、重点审计法、抽项审计法、指标对比审计法几种,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采用哪种审计方法。正如一些文章介绍的那样,要根据工程的规模、造价的大小、难易程度、时间松紧等因素来确定,对此做法和看法本人不敢同想。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最终审计部门要根据工程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业主和承包双方要以审计报告作为他们最终价款结账的依据,就是说审计报告直接涉及到业主和承包方经济利益;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最新调查显示,这两年来,由审计报告不严谨引起的经济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这表明业主和承包商中至少有一方对审计结果不满意也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给审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审计部门要对审计结果负责,对社会负责。为了使业主与承包方双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也为了审计部门在社会上占有立足不败之地,这要求审计报告要公正、准确、严谨、科学,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否则,不但会引起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纠纷,还会给审计部门带来许多问题和矛盾,影响社会对审计部门的信任;因此,审计结果尤为重要。影响审计结果的因素很多,有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的套用和换算,材料数量及价格的确定,规费的计取等,这要求每个环节都不能出差错,否则就会影响工程造价,影响审计结果;要做好这一点,我认为审计工程竣工结算的最好方法就是全面审计法,其他审计方法都不容易做到这一点。
1 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就是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造价有关方的招投标、合同等文件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实物、国家和地方定额、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有变化的工程量进行一一计算。对有变化的定额子目进行一一套用或换算,对有变化的材料数量及价格进行一一确定,对所有规费进行一一计取,然后直接得出审定价;由于这种审定价是直接得出的,其中每个数字、每个定额子目全都经过审查得出的,因此这种审计结果不易出差错,是比较准确的;但这种审计方法的缺点是时间比较长,如拿时间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相比,时间的长短,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就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我认为,全面审计法应当是现阶段的主要审计方法和最好方法,社会应广泛采用。
2 抽项审计法
抽项审计法顾名思义,就是从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中抽出一部分项目,如抽出一部分工程量或一部分定额子目进行审查,正确的便同意送审价,错误的将其更正,然后连同未抽部分一起合并计算,得出一个审定价;由于未抽审的部分不能保证其正确,因此,审计出来的结果也就不可能确保其正确性,尽管是节省了时间;显然,这种审计方法是不可取的。
3 增减审计法
增减审计法就是先以送审结算为基础,即以送审总价、工程量、定额子目套用、材料数量、材料价格、间接费计取等先默认其正确,然后对其结算书进行全面审查,将审查有出入的工程量差、材料价格差等取出来进行计算和套用,得出一个造价,称为补充价,将补充价与原送审价相加,得出一个审定价,审定价=原送审价+补充价。此方法看起来很严谨,计算速度又快,节省时间,且结果又相对准确。因此社会有一大部分人在使用此方法。但仔细分析,也不难发现其弊端所在。首先,审定价不是直接得出来的,而是间接得出来的,补充价是审计人员亲手算出来的,可以相信其准确性,但送审价就不能保证其准确性了,如果原送审价在材料数量上作弊的话,用这种方法根本审查不出来,在材料分析上,如用手工分析,可故意用一二处笔误或故意将小数点移位,这样进行材料汇总时,材料数量就不是原来的材料数量了,其目的就是让材料差价增加,这样总价也就增加了;即使是计算机分析材料,也一样可以作弊,即打印一份与原结算不配套的材料汇总表即可。其次,即使原送审结算书中材料分析是正确的,如果其工程量、定额子目套用大多数都有偏差,计算起来也不一定快,反而会更浪费时间,因此,选用增减审计法进行审计时,因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保证送审结算中材料分析的材料数量是正确的;二是送审结算是工程量、定额子目套用误差数量较少。尤其是第一条件必须具备。
其他审计法如重点审计法、指标对比审计法等都有其不同的缺点,本文就不一一分析了。总之,要想得到相对比较准确的、科学的审计结果,要选审计方法的话,应该选择直接得出审定价的方法,而不应该选择间接得出审定价的方法。我认为,目前最好的审计方法就是全面审计法。
三、例证
某教学楼工程,审计人员采用的是全面审计法,他们根据竣工图纸、签证及招标文件等,对工程量、定额子目套用、材料数量及价格、间接费计取等进行全面审计,都未发现问题,后来审计人员到现场发现,楼梯防滑条未做,但套楼梯定额子目已包含,铝合金窗,图纸上要求铝材壁厚达1.2MM,而实做壁厚才达1.0MM;屋面保温层图纸上要求的是沥青珍珠岩,审计人员打开屋面一看,是水泥珍珠岩。仅此三项在原来基础上核减23万元,最后相关部门和个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和批评。我想这次审计人员用的是全面审计法。如果是重点审计法或者其他方法,不知还能发现这些问题吗?
四、建议
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范文2
Abstract:It’s found that site instruction has been regarded as a rapi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widely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for adjustment in contract sum and an important control point in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However, no relevant terms relating to site instruction were formulated in current versions of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and no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in question promulgated in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is study, the legal effects of site instruction in diffe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ere analyze by prudently interpreting relevant terms. The founding indicates that site instruction has the legal effect to be considered as a foundation of final account.
关键词: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效力
现场签证是国内建筑业中为解决施工过程中现场发生的临时责任事件的责任认定而衍生出来的概念,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从来只有索赔,没有签证概念。国际工程中都是通过索赔解决问题。由于现场签证起源于中国计划体制定额环境,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下发展,但由于现场签证发展还并未成熟,法律法规中对现场签证的相关定义也并不统一。
1 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1.1 清单体系下对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量清单的运用也逐渐增多,现场签证的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为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了预留金的概念――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在施工过程中,规定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时已初步形成现场签证的形式,但是03《清单计价规范》没有给出现场签证的具体定义。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版《清单计价规范》)首次提出现场签证的概念。随着现场签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使用,现场签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现场签证从最早的“狭义签证”演变为“广义签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设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可见,现场签证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关键文件。
与其他状态补偿机制相比,现场签证是应对合同状态变化的简化机制,已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解决合同状态补偿问题的绿色通道。
1.2国内文献中对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许多学者虽然给出了不同的关于现场签证的定义,但是他们的结论都侧面的验证了现场签证对于合同状态变化时的处理方法。陈晖指出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1];汤莲斌认为现场签证是指除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发生的各项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他费用的证明文件[2];涂予波将现场签证定义为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现场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3];周帮荣认为施工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施工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4];严小丽认为现场签证是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签证[5];学者顾广平认为现场签证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工程内容以外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所达成的意见表示一致的补充依据[6]。
从大量的文献可以看出,现场签证法律效力主要基于在现场签证在法律上有依据,有相关合同约定、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上,才能体现出现场签证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结合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签证的定义及学者的定义可以发现,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 合同体系下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2.1基于合同的不完备性,现场签证是合同状态发生变化后的平衡点
无论是56号令还是99版或13版《示范文本》在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中并未涉及到关于现场签证的条款,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已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现行合同范本的改进意见,并应增加并细化关于现场签证的条款:《示范文本》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和追索工程款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尚需细化;第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方式、签证、索赔和审价的专业管理和责任落实约定不够详细。合同的不完备性是引起合同争端的主要原因,拖欠因履约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等原因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证款就是引起争端事件的一种。合同的不完备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然属性,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外的事项,而现场签证改善了传统合同补偿确认流程及确认资料填写的复杂性,降低了合同状态补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2.2基于合理工程量的形成,现场签证是竣工结算的模糊影响因素之一
从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可以看出,现场签证单作为竣工结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工程竣工结算虽然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阶段,但是竣工结算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竣工结算受到几十甚至上百的因素影响,而不是单一因素的控制,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及原始资料的积累决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质量。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很多,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只要能视为工程合同组成部分的全部资料都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如果工程变更比较小,例如增加场地平整的工作内容、改变了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工程量的计算误差。这样的工程变更并不涉及对工程实体内容的改变,所以无需变更设计,对于这样的工程变更,我国普遍的做法是由工程师签现场施工签证并经业主认可,施工签证的效用实质上等同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变更令。
3法律、法规及法释中现场签证法律效力的体现
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下,现场签证具有法律效力。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是“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11.2.1、11.2.4),2004年《369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约定现场签证是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协商、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9条提到了签证一词,该司法解释中提及到签证文件,但未对现场签证的含义作出解释,该条款中的签证只是指签证的工程量,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现场签证概念。因此,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时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的约束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文件对实际工程施工中需进行现场签证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如图1所示。
图1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
4 结语
通过清单体系、合同体系、法律法规以及文献研究可以得出,现场签证的作用在于对合同状态的补偿。虽然在国外的合同文本中不存在现场签证的概念,但是通过对ICE合同和《新红皮书》中有关变更、索赔的相关条文的学习,可以发现现场签证的内容依旧存在于其中。同时,我国的《合同法》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13版《合同示范文本》是参照《新红皮书》而编写的,所以在示范文本中也无现场签证的概念。合同具有的不完备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然属性,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外的事项,而现场签证改善了传统合同补偿确认流程及确认资料填写的复杂性,降低了合同状态补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现场签证往往不可避免,而其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也经常成为投资失控的重要原因,而由于对于现场签证的研究不够深入,概念尚不统一,因此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经常引起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因此通过清单体系、合同体系、法律法规以及文献中现场签证的效力研究,为今后更好地研究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晖.做好现场签证与工程价款结算[J]中国招标,2012(39):27-28.
[2]汤莲斌.做好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措施[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12(2):42-44.
[3]涂予波.求真务实是现场签证管理的重点[J]山西建筑,2010(28):201-202.
[4]周帮荣.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加强施工现场的签证管理[J].建设监理,2007(04):50-51+55.
[5]严小丽,叶枫.业主、承包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4):106-109.
[6]顾广平.浅析如何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J.]山西建筑,2009(07):259-260.
[7]朱文斌.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合同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5.
[8]耿忠.对施工合同计价条款的缺陷分析[J].时代金融,2011(5):230-231.
[9]吕振勇,涂梅英.合同的缺陷及防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1):51-52.
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工程项目,结算控制,利益最大
中图分类号:F830.5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时会进行工程的结算,为该项目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然而,如何做好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并尽可能控制资金流向,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就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讨论有关技巧。
二、项目部的工程结算控制的意义
工程结算的概念及其对施工单位的意义 :从静态的定义上来讲,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文件;从动态的角度来讲,工程结算则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的各个阶段,为最终确定工程合同结算价款而进行的各项工作。 工程结算作为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管理的最后阶段,在施工单位的造价管理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及时、准确的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对施工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竣工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的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反映该工程项目上施工企业的实际造价以及还有多少工程款要结清。通过竣工结算,施工企业可以考核实际的工程费用是降低还是超支。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加上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和一切建设单位为建设这个项目中的其他全部费用,才能成为该工程完整的竣工决算。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施工变更,原设计方案不能得到完全的执行,这样,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的原预算也会出现不真实的部分。同时,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也在随时的变动着,这些的变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所以,必须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价款或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调整与修正。
三、项目部工程结算工作的特点
结算管理工作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施工单位业务活动过程的始终。从工程的招标投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结算被批准为止,这期间的造价管理工作都是与工程结算紧密相关的,其间的许多工作都是为工程结算服务的。按照主动控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全过程动态管理的造价管理三原则作为指导,应该在不同的阶段做好相应环节的结算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1.工程结算工作经历的阶段多。工程结算管理工作,从施工单位参加招投标开始,到办理完工程结算为止,经历了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结算阶段三个大的阶段,其中还可以细分为许多小的阶段。从这一点不难看出,结算工作开展的阶段是比较多的。
2.工程结算工作持续的时间长。由于建设工程产品的生产具有规模大、周期性长等特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从中间结算开始到竣工结算的编制再到竣工结算的审批等,其间会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过程。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经历的时限较长。
3.工程结算工作的配合者多。从最初的招投标到完成竣工结算,施工单位绝大多数部门的人员均参与到了结算工作中来。招投标和结算阶段的预算合约部,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部、材料部等,在工程结算管理过程中,均会参与到工程结算中来,对结算工作的各个方面给予配合。
4.工程结算涉及的利益者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收益的分配,均是按照效率第一的原则来进行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者众多,他们均对工程的利益享有分配权。而工程结算价款的最终确定,则是考核工程项目部经济效益好坏、决定奖罚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内部各参与者对工程利益的分配,均与工程结算价款的金额密切相关。
四、项目部做好工程结算的要点
1.熟悉理解合同文件
先要认真阅读、熟悉合同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尤其要注意弄清楚合同条款中对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调整,具体调整材料的范围以及方式,工程变更通知(签认)的程序和工程变更计量的方法,合同规定的有关奖励费用,如提前赶工奖、赶工措施费、质量奖、风险管理基金的返还及兑现方式等。
熟悉和了解合同条款,不仅能够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而且能减少和避免计量失误,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提高工程资金的利用率。
2.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积累
一份完整而丰富的竣工资料不仅可以保证结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而且可以避免审核时产生过多的疑问,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工程承发包合同、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投标报价、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等。资料的积累和收集必须注重其时效性,如现场监理的签证必须有甲方工地负责人的签章并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
3.整理工程变更资料
在做计量和变更申报工作中工程量的计算必须要准确,不论是施工图纸的工程量,还是合同外变更工程量,都要计算准确。工程开工前首先要对施工图纸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复核,及时向业主提出施工图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差异,及时调整合同清单数量,方便日后计量工作顺利进行。
通过参与温州木材集团临时仓库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计算工程联系单和变更单等相关工程量,总结出了计算工程量时必须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仔细查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尤其要注意的是避免多算、重算、点错小数点以及错套价等常见的问题。再就是套价时,当工程量不能直接套价需换算时,要列出换算计算式,让人一目了然,方便日后业主审核,同时能够增强我们施工企业在对方心目中的诚信度,这对我们施工企业经营发展是有益无害的。
因此,及时、准确地对工程变更进行处理,会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工期、进度和工程造价带来影响,而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和工程变更还有利于工程最后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为项目工程实现最大利润。
4.重视索赔工作
索赔工作是竣工结算中的重要内容,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承包中,通常提到的索赔是指施工单位的索赔,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承包方付出额外的费用或造成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例如谈判、诉讼或仲裁,对其在施工过程中的损失向业主提出赔偿的要求。
5.在结算中其他费用的审核应区分费用性质,合理分担
其他费用在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政策性费用;二是施工中发生的费用;三是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价差费用;四是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其他费用的计入应根据合同的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包死的不得再进行调整,允许调整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整。同时,对于合同中规定不详细的地方,应注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等,如财政部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结束语
工程项目竣工时的工程结算是项目工程的最后一项任务,即使如此也意义十分重大,关乎项目工程和企业直接盈利,本文介绍了一些做好工程结算的一系列技巧,当然现实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在实际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参考文献:
[1]- 董跃中 工程施工和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ISTIC -2010年33期
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范文4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审查;注意;重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结算审查是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经审查核定后的工程结算既是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编制竣工决算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承发包双方都十分重视结算的审查。通过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偏差,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做好工程结算审查,对工程造价管理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定额直接费。定额直接费是求算其他费用的基数,也是工程结算计费的关键构成部分。因此,务必要确保其正确性。审查时,分下列四个方面进行。
(1) 审查工程量。依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施工图纸进行逐项或抽项审查,特别是注重检查混凝土、土方、墙面、砖砌体以及楼地面的工程量,并关注审查设计变更之后会不会核减那些减少的工程量。
(2) 审查合同外部分结算单价。结算单价一般有两类,其一是经换算才可套用的单价;其二是直接套用的单价。在对第一种进行审查时,应先知晓其形成原因,然后注意下列两点,即: 超过定额规定任意乱换,把自己觉得吃亏的项目单价任意拆散并添加高价材料,只换高不换低。而在审查第二种时应重点关注定额的涉及范畴,熟悉预算项目设计工序的内在涵义。同时,要认真对照计算单位与定额单价概念和设计要求,避免以低套高的情况出现。
(3) 做好审查计算与汇总的工作。工程结算审查人员要认真审查数字汇总和数字的计算过程。
(4) 审查自编项目。因预算定额会受限于编制年代,且无法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出现而适时修改,因此在定额内往往会找不到一些项目的单价,需合理自编项目。在审查过程中,要详细认识新工艺在施工中实际消耗的机、材、人,从而更好地、更准确地把定额没有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实际单价求算出来。
2.审查各种取费,取费涵盖了以系数求算的间接费、税金、其他直接费、利润等。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点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同一工程内是不是依据规定分开套用费用,存不存在舍低随高的情况。二是施工企业有没有依据工程类别与本企业的级别计取费用。三是计算基数与计取各种费用的程序是不是与规定相符、计算方法是不是正确的,应依据相关费率与规定标准一一求算核对,以免错算。四是所套标准和规定的工程地点类别、结构、高度是否相符,存不存在以低算高、以近算远的现象。
3.审查材料差价与数量
(1) 地方规定的综合材料价差系数富有时间性特征,其所涵盖的材料品种通常应为大宗地方生产材料与别的零星材料,部分还应依据当地补充文件规定调节。在审查过程中需注意的是: 重视不一样的工程类别应选取不同的系数;要检查工程施工时间是否和文件规定的系数时间一致,务必要严格实施文件规定,分段、分期套取应取费用。
(2) 允准依据实际价格调整价格的材料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其一,仔细核查依靠施工单位编入结算中的材料调差部分,从调价品种、调价数量以及调差采用的实际价格组合等诸多方面对其进行核查;其二,要建设单位财务人员自己处理,在决算过程中以预算价加入计算。掌握并娴熟运用审查手段,提升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工作效率。由于工程的施工难度、施工规模以及施工企业情况不相同,因此其所编制的工程结算的质量水平以及难度系数也会有所差异,这就要求审查结算人员采取多种审查手段,为审核任务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
二、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审查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1、熟悉理解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主要有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熟悉理解上述合同文件,可以了解计量方式、变更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有助顺利开展计量、变更及索赔申请工作。结算审核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并以合同条款作为理由和根据,所以熟悉理解合同文件,才能找到结算审核的纲。
2.注意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由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监理单位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署的以证实施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一种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原始资料。工程结算审查时, 发现工程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往往是该签证的未签证、签证不规范及签证不实。案例二: 某工程屋面防水原设计为刚性防水。在施工过程中, 为防止屋面今后漏水, 设计变更为柔性防水。在工程结算时, 施工单位的结算书按柔性防水计算, 工程结算审计时, 审计人员未发现任何有关此项的签证或设计变更单, 造成工程结算审计争议。此为该签证的未签证。针对工程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 建设方制定了工程现场签证实施办法, 以规范工程现场签证, 避免工程结算纠纷。
3.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建设工程实况,如果预结算工程的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不够了解,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出现一些失控问题。因为竣工图无法彻底做到面面俱到、逐一标明,由于工程竣工图和现场施工存在一定差异,如果现场管理人员不够尽职将造成竣工资料出现误差。为了确保工程审核质量,审核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预算人员还要全面了解工程预算定额的组成,以便进行定额的换算和增补。此外,预算员还要掌握一定的施工规范与建筑构造方面的知识。竣工结算的阶段,是一项集技术与经济为一体的工作,同时也是多部门相互配合出成果性文件,最终完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济责任。
4.对结算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查,严格仔细地检查施工现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资料数据等进行收集和掌握,作为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有效依据。审核人员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客观公正地编制施工工程的结算。在最终审核时,要实地进行考察和检测,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和准确。
5.按照设计图、竣工图进行结算核查,认真核实材料的实际单价。竣工结算所依据的工程量应按照竣工图和现场的签证等证据进行核算,并且按照国家统一的计算标准来计算电力工程的工程量,结算时所采用的单价不能违背现行计价的原则和方法,并且要仔细地核实所使用材料的实际市场价格。
6.做好竣工结算审查的沟通和核对,做好竣工结算审查中的有效沟通,一是审核人员各专业之间随时进行内部沟通,加强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分工协作。施工单位往往利用同一工程结算分专业提报,而对某一费用重复结算。由于审核人员缺乏内部沟通,漏审重计费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应该引起审核人员的特别关注;二是审核人员要和承包方、监理方、建设方的相关人员沟通,有效解决审查中的难题;三是对于争议事项及双方的立场,逐一罗列清楚,举行审查工作会议,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争议事项会审,必要时寻求造价管理部门解释,达成共识,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可作为结算存档依据。为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初稿后,做好校审、核对。首先由审核人员审核,然后交分管负责人进行审
定,最后由负责人审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最大限度地减小误差。
7.核实各项费用、纠正各种计算误差,在实行市场价竞争费的市场经济形式下, 有时施工单位为了与对手竞争采取一些优惠措施, 降低取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在合同约定。故在工程结算时应进一步确认, 审核各项费率、相关系数是否正确。建设工程结算内容繁杂, 所占篇幅较多难以避免计算误差应认真核实, 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在工程结算审查中, 应抓住工程结算中的重点, 结合实际, 掌握好原则, 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确实做到高质量的审查, 保证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使审查后的工程造价真正地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 从而使工程造价真正起到对工程的质量、工期起约束和激励作用, 以求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王晓东.竣工结算审核法与工程造价控制要点[J].水利技术监督.2008(3):17-19
[2]李杰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问题与对策[J].广东水利水电.2009(2):59 ~ 60
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电气安装 预结算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 S219.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人们对于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电气投资占工程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电气投资已经占到总投资的25%左右,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我们要重视电气工程预结算工作,根据电气工程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电气工程预结算的质量,确保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1.明确提高电气工程预结算质量的意义
电气工程预结算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工程预结算的准确性,对于保证工程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开支,确保工程预结算的权威性、准确性、科学性,必须把握好工程预结算的准确性。提高工程预结算质量是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开支的必要工作,我们要认真分析影响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提高预结算质量。
2.明确影响电气安装工程预结算的因素
2.1 从管理的角度来讲,缺乏健全的管理组织。当前,我国电气工程预结算工作普遍存在着缺乏健全的管理组织的问题。由于电气工程的造价预结算管理工作内容含量大且较为复杂,需要的工作人员较多,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来进行监督管理。另外,部分工程项目为节省项目资金,大量压缩管理人员的数量,这也是管理组织难以建立起来的重要原因,导致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不能得到全面的保障。
2.2从设计上来讲,电气工程设计与施工不一致对预结算影响很大。施工设计图是电气工程建筑企业所投项目招标环节与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重要衡量依据;电气工程竣工图则是工程完工后真实反映工程施工结果的图样,存在一定的设计变更等,电气工程作业的施工图与竣工图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前后出入较大。在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中,施工设计图与竣工设计图没有做好有效的区分,给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施工设计图是整个工程项目招标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必要依据,而竣工设计图纸又是对竣工工程所做的具体数据记录,其主要包含了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设计上的变更、联系单数据的变更等等。因此,施工设计图与竣工设计图有着很大的差别,并且施工与峻工设计图的项目数据出入很大,对于预结算影响很大。
2.3从审核标准上来讲,存在错套定额问题、材料价格标准不一问题。销售定额问题主要包括定额项目的错套和定额项目的高套。施工单位在套定额时经常就高不就低,低工程套高价定额子项目。在材料的价格上,以次充好,调涨不调跌,偷工减料等。因为在企业施工中所需的施工材料的价格和定额数量的消费是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最大的情况之一,因此很多施工企业都会出现编制上的虚假造价现象,或是有意对材料的价格进行隐瞒和材料的用量进行隐瞒。而施工企业中对那些特殊材料的过高估算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这也是造成企业工程造价较高的最主要原因。某些施工企业甚至在施工时利用成本较低的材料,而在造价时却套用成本较高的材料预算,这也就形成了实际材料的购买价格低于投标时预计的材料价格,却又是较高于招标时的预计价格的现象。
2.4 从管理的角度来讲,电气工程造价人员业务不熟造成的。主要是对电气系统不熟悉。电气部分图纸往往表现较简单,预算编制过程要特别强调计算工程量时,对于图纸没有直接反映的工程量部分不要遗漏。例如电气工程的电气系统调试部分、电缆头、终端头等内容没有在图纸上直接标明,因此在确定电气工程造价时,不少造价管理人员容易忽略该部分。但是电气调试部分对于整个系统最终能否有效投入使用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且电气调试部分所占费用往往比较高。
3. 提高电气工程预结算质量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3.1 要对电气工程施工建设范围进行明确。电气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主要就是根据相关的规定与标准,对于施工建设工程的造价预结算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因此,在进行电气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首先需要进行审核的内容就是电气工程项目的范围。在进行电气工程项目范围的明确过程中,需要结合电气工程的招投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等,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范围进行明确,明确过程中应注意电气工程施工中分包和总包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划分等细节问题,避免工程造价以及预结算过程中出现重复,对于工程造价预结算结果造成影响。
3.2 要对电气工程施工建设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电气工程造价预结算主要是围绕电气工程的施工建设进行的,因此,在进行电气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中,对于电气工程施工建设工程量的审核,也是建筑造价预结算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在进行电气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量的预结算过程中,不仅工程量预结算的工作量比较大,并且需要进行预结算的工程量内容也比较多并且复杂,因此,对于电气工程量的预结算需要时间也就比较长,并且对于工程量预结算结果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预算结果的准确性,所以在进行电气工程量预结算审核中,应注意严格按照相关设计与要求进行计算复核,并注意对于计算误差进行控制,避免影响准确性。
3.3要加强对图纸中材料设备表的运用。在审核编制过程中,一定不能照搬材料设备表,因为材料表中提供的线缆、配管量有一定的余量,不能准确反映实际量。但是其他灯具、开关量、配电箱的数量则相对准确,对于编制者,可以借助该部分材料表中的工程量,作为最终检验工程量计算准确与否的工具。解决这一典型问题,首先要求电气工程造价人员一定要建立系统调试的概念,明确对于相关标准条文对于调试系统的划分说明。其次注重对图纸的材料表、设计说明的应用,最后要求造价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电气部分的基础技术知识,多方面着手提高造价的准确性。
3.4要准确区分电气安装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材料和设备是两个不同概念,不可以混淆。而且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只包含了材料费,并未包含设备费。因此要准确确定造价值,首要就要熟练区分材料和设备。特别是电气工程中材料和设备的种类众多,价值比重大。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造价管理人员对材料与设备的划分这个概念没有分清,将设备当作材料进入预算造价,就会给预算值的准确度造成影响。
3.5要切实熟悉原材料的价格。在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中,材料费用大约要占到工程费用的60%—70%左右,因此设备和材料的价格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重大,直接关系到造价值最终准确与否。市场上,建筑设备、材料型号不一,品牌繁多,各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从而导致了同种型号材料价格差距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市场。因此,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造价人员要多方询价,力求最终采用的材料价格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实际价格。具体要求造价人员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认真了解材料的价格信息,及时收集有关价格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使预算价格真实可靠,才能提高工程造价值的准确性。
结语:综上,通过对影响电气工程预结算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提高电气安装工程预结算的准确性的措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开支具有较好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许红霞.电气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要点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
[2]王奕.探析电气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要点[J].城市建设,2012.
[3]孙业迪,韩馥.论述如何加强我国建筑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优化管理[J].吉林建筑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