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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范文1
以前村民们在种地的同时还要给国家缴纳农业税,而现在人们不仅不用缴税还可以得到国家给的粮食补贴;以前村里的孩子没钱上学,现在却可以免费去上学甚至还有补贴的伙食费,以前村民们总是因为家电太贵而买不起,现在家电下乡工程更是大快人心,让那些没钱用电器的人们拥有了自己的家电。更令人欣喜的还要算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村民们从此不用再愁有病没钱看的问题了。使更多的人民得到了实惠。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做法。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镇上下的积极争取和共同努力下,我们村坚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大力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以前在我们村,自费医疗制度仍然占主导地位,农民是当地最大的自费群体。前几年,本地农村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普及药品价格上涨,农民医疗费用攀升超过了农民平均收入增长幅度,越来越多农民无力承担。增长的医疗费用已成为我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因病致贫”的主要成因,而现在县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分别成立管理组织,并成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在村,村干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树立互助共济的观念,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还采取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近年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村民们收到了政府的关怀和实惠的效果。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存在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村的全面实施,有效地缓解了患病家庭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促进了我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该制度推行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1)少数农民认识不够到位。由于部分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推行新农合的目的、意义缺乏深入了解,宣传发动工作尚有差距,致使少数农民对实施新农合的认识还不足;加之合作医疗曾几经反复,一些农民对新农合制度还存有疑虑:
一怕合作医疗不持久;
二怕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三怕医疗单位多收费、乱收费。
同时,一些农民的健康投资观念、互助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较为淡薄,自觉参合意愿还不强。
(2)参合群众的受益面和受益率均较低。新农合实施以来,我村主要对参合群众的住院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另有10种慢性病门诊可审核结报,加上享受体检和分娩补助缺乏稳定高效的筹资渠道。
(3)缺乏稳定高效的筹资渠道。尽管新农合强调农民参加要以自愿为原则,但为了保证参合率,目前参合群众个人筹资部分主要还是采取行政推动、层层包干、实绩考核的办法,由基层干部挨门逐户收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筹资成本较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涉及千家万户、维系农民健康的“民心工程”,在农村,村干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1)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村实际,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法,利用多种方式,帮助群众算大帐、算细帐、算长远帐,引导他们克服侥幸心理,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强化健康投入和互助共济意识,增强参合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广泛宣传医疗服务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和医生用药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强化和普及农村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切实提高农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医疗制度范文2
一、分级医疗的内容及意义
分级医疗的核心内容就是根据患者病种和病情选择到最适宜的医疗机构进行恰当诊治,达到治疗及时、效果良好、费用支出节省的目的。至于如何选择适宜的医疗机构是一个难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思路:首先,首诊医院应该是患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所选的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或社区医院);其次,特殊情况下的危难急病可以越级到上级医院就诊,但是一旦病情确诊、稳定后需要逐级下转;再次,康复、恢复性的慢性病治疗及时转回到基层医院。有效地将患者分流到适宜的医疗机构给予恰当治疗,既不延误病情,又不浪费医疗资源和医保资金,构筑医患双方理想和谐的医疗服务和消费环境,这是分级医疗的核心意义所在。一是引导患者进行有序流动,形成井井有条的就医秩序,充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杜绝浪费,这是分级医疗的效能之所在。二是为患者切实有效地节约医药费用及其它开支,不花冤枉钱(包括大处方、诱导消费、小病大治、陪护等其它支出)。三是均衡和丰富医疗资源,构筑分级医疗体系,就是加大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包括总体数量和每所基层医疗机构的整体综合实力,实现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
二、实施分级医疗所需的条件
地区中心高级别医院的拥堵,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是医疗资源过于集中而导致的人员聚集效应所产生的自然结果。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强制的分级医疗制度是对患者就医选择权的剥夺和对生命健康权的漠视,显然是不对的,只有在医疗资源能够充分满足患者需要的前提下推行该制度才具有现实意义。有很多人也认识到分级医疗制度的诸多好处,很多地方也尝试着去做,但是未见明显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实施该制度所需的硬件条件,即医疗资源不均衡,大量的基层医疗机构还不具备接待大量患者就医的硬件条件。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呈现出小、散、乱等特点,各自为政,为此,政府行政部门需要整合已有资源并加大投入、合理布局设点,建立数量和规模适宜的基层医院。除了国家投资以外,可以大力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首先需要整合目前大量存在的私人诊所,将其统管起来,形成合力,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其次,可以采用吸收民间资本进行新建、联建等多种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已无必要区分资本的性质,建成之后,只需严格管理医疗行为就可以了。(一)医疗机构数量的确定分级医疗制度就是让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的医疗任务。完善的分级医疗制度可以真正实现小病小治、大病及时优治、保健康复在社区的良性运转机制,所以确定恰当的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非常关键。(二)设立区域公共检验中心为避免基层医疗机构浪费资金开展大而全建设,建议设立区域公共检验中心,由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在区域各医疗机构间通用。建议每20万~50万人口设立一个区域公共检验中心,既解决基层医院的实际困难,又给患者带来实惠。(三)人才培养和使用1.培养全科医师。基层医疗机构不可能细分各门类科室,从客观上提出了“全科医师”的实际需求。首先需要基层医疗机构在实践中进行培养;其次需要学校教育给予培养,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急需紧缺人才。2.营造基层医师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医科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医院工作的,要给予其工资、职称评定、进修、深造等方面一视同仁的待遇;尤其是要采取措施缩小同一地区不同等级医院相同(或类似)医师间的收入差距。另外,可以考虑二甲及以上级别医院主治及以上级别医师每年到基层医院工作不少于一定时间(2~3个月),以帮助培育一支稳定、实用的基层医师队伍。(四)完善首诊、转诊制度1.首诊制度。按就近原则由患者自选首诊基层医院,然后由医保中心按一定的标准将门诊医药费用划给基层医院进行统筹、包干使用。这是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引导措施,目的在于规范就医秩序、保障医保基金的长期平衡运行。对危难急病情的处理,在实施首诊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逐步摸索出根据病情选定首诊医疗机构的目录清单,即什么样的病种、病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首诊于非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首诊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患者档案,并对转出患者的后续诊治以及本属于该医疗机构管理而就医行为发生在他处的患者进行医疗监督管理。患者选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必须对每位患者建立完整的就医档案,便于长期使用;另外,对于发生在首诊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行为,首诊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为患者提供专业帮助,对他院给予患者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恰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价格是否合理等方面给予监督。2.逐级上转。首诊医院就诊后,对于确实无法解决的,由首诊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书并携带患者的基础资料转入指定的医院诊治,原则上实行逐级上转,但对危急病情,可由首诊医院跨级指定医院。3.逐级下转。对病情稳定无需再经复杂治疗、需要较长时间康复、慢性保守治疗等情形的患者,经上一级别医院同意,要及时下转到下一级别医院进行治疗。对逐级下转,需要首诊医院实施监督,对故意延长患者住院时间、诱导消费、滞留患者不下转等行为,首诊医院可以出具书面报告给医保中心,一经查实,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医院自行承担。4.会诊制度。完善的会诊制度包括:指定高级别医院会诊基层医疗机构的名录、限定时间予以快速响应、会诊结论的快速形成以及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等等。便捷有效的会诊制度,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非常重要。
作者:黄显官1余郭莉1彭博文1吕春1郑远秀2工作单位:1.泸州医学院2.四川省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制度范文3
关键词 医疗制度 社区化
资料与方法
首先,医疗制度需社区化:所谓医疗制度社区化,即社区就是医院,医院就是社区。就是建立起一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缘经济医疗制度模式。保证单位职工和周边居民“小病不出村”,“有钱没钱都看病”。
独立厂矿改制医院不应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空间,要把周围的社区当作一个系统的大医院,而不是仅仅把医院本身当作一个独立于社区的医学医疗专门意义的单位。整个医院从一个封闭的躯壳变成一个跟社区糅合的概念,用自己的工作对社区产生影响,把医院变成一个保健服务社区,把医疗管理的区域变成一个实际的医疗操作区域,将医院医疗的空间和社区生活的空间自然地结合起来了,使医患互相认可的新习惯和诊治模式,变成制度化的理念,也就是说社区医疗空间被制度化。在这样开放环境下的医院,相应建立起社区全员、全天候、全过程的医疗参与的机制和网络,动员相关的手段和符合民族习惯做法,将医疗保健服务渗透到社区生活空间和生活秩序的相关要素,使得医疗保健因素与社区生活因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为医院工作机制的核心,并由此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培养一种新的生活习惯。
其次,家庭医生制是医疗制度社区化的首选:家庭医生制基本上就是定点、定时、定医生、定对象的医疗保健制度。建立家庭医生制的工作程序,建立患者或家庭与医生的有效互动机制。①对应相关年龄、职级人群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②定点、定时、定医生、定对象的巡检制度。③常见、多发病症患者的上门服务辅导制度。④家庭医生上门服务保健康复考核监督程序制度。⑤重症病人“大病领着看”的绿色通道和三级以上专科医生约定门诊制度。⑥现代化电话联系和电脑网络系统的信息管理服务制度等。
再次,收入和服务契约化是医疗制度社区化的基础保证:从医疗收入来看,国家对国有医院实行的是“一不到、四左右、五补上”的机制,所谓一不到,就是财政补助占医院收入的10%,四左右就是服务费占了40%左右,五补上就是剩下的50%由药品提成补上,在政策层面上部分解决了医院发展的补偿机制问题。而国有医院和企业医院政策不对称,使得改制医院的发展再投入成了“瓶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引进竞争机制的办法[1]。
讨 论
由此我们的改制医院需要转变观念,转变办法,也应该建立这样一个制度,既要考虑和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只要人们需要用自利行为来保证他们的生存、安全和其他目标的实现,交易费用就必然会存在”[2]。就是要用最低的制度成本,用最便宜的制度,形成医疗保健不是消费是投资的理念,由医疗服务市场形成医疗收入服务契约化。契约化的另一方对象是居民、企业、国家;契约化的形式:人均成员费、年费、重症治疗分类费,一般康复保健费等。1年协商修改补充1次,约定签署1次,1年结算1次,形成一种公认的制度模式。
区域医疗公共产品社区化是医院延伸发展的补充要件,改制以后,这些区域公共产品的医疗服务工作由改制医院承担。区域公共产品的医疗服务工作,按照不同情况和工作性质和类型的差别,分别又划分为政府职能、政府委托职能、企业委托职能和医院业务专业职能。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谁的工作谁出钱,区域公共产品的医疗服务工作的费用保障,都将是改制医院必备的硬件和刚性工作,以政府为主体的责任单位,相应地就要承担投入的主要责任。
参考文献
医疗制度范文4
关键词:病有所医;黑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66-02
2003年在全国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让农民看到了希望,到2006年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将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普遍推行,2009年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再加上上百亿的财政投资加速了医改步伐,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医疗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子工程,对于保障困难农民群众病有所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如何整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以黑龙江省为例,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全省、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开展优势补偿,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4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仍按照30%比例报销,封顶线4万元,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各自为政,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共救助5177人,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根据医疗费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提高5.11%,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建设,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也不需分户参合,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推动“三农”建设,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白丽. 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7,(2).
[2] 李鸿敏,齐力.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6,(11).
医疗制度范文5
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新农合制度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涌现出大量的研究成果。在新农合的实施效果和可持续发展方面,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评价,综合来看,有以下几点结论:(1)新农合提高了参合农民慢性病的确诊率和就诊率,但是没有改善参合农民的总体健康状况;(2)现行制度没有有效帮助农民抵御面临的疾病风险;(3)在新农合制度试点和推广过程中,“逆向选择”问题会使之难以实现普遍覆盖,共担风险的能力减弱,很难实现“人人有保障”的目标;(4)人均筹资水平低、非均等性问题依然存在“,保大病重病”目标远未实现[1~4]。在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发展方面,基层卫生服务提供能力较弱,导致县级机构的服务利用过度,并造成医疗费用上涨,影响了参合率,另外,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普遍面临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和医疗设备等方面的欠缺,无法为新农合的正常运转提供可靠保证,影响了农民就诊的积极性[5~7]。在资金筹集机制方面,中西部与东部地区人均筹资水平差距逐渐缩小,开始呈现均等化走势,但是各级政府筹资结构不合理,出现了“高结余”现象,医疗费用支付管理方式比较落后[1,8~9]。可以看出,目前对新农合的研究在不断深入、扩展和完善,为新农合制度建设和推广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以新农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属性为出发点展开讨论,通过对相关数据和政策分析,总结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新农合的特殊性
医疗保险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通过社会力量帮助个人应对未来医疗费用开支风险,以此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措施。根据管理方式和参与对象的不同,医疗保险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两大类。其中,社会医疗保险一般由政府强制推行,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筹集基金。我国新农合制度具有一般社会医疗保险的关键特点,与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及特征如图1所示。但是由于新农合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解决农村发展问题而提出的,又有其不同于一般社会医疗保险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自愿参合。新农合以自愿为原则,不硬性要求农民参加,这不同于一般社会保险具有的强制性特点。第二,大病统筹为主。新农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在这一前提下,先保大病成为资金不充裕条件下的必然选择。第三,筹资和待遇较低。由于农民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新农合筹资水平较低,相应的待遇也有较大差距。
三、新农合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制度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存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不可能脱离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其阶段性的特殊政策安排也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否则必然影响其发展的持续性。随着新“医改”相关政策的和不断落实,新农合制度作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显现出以下问题。
(一)自愿参合易诱发逆向选择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新农合参合人数从2004年的0.8亿人上升到2009年的8.33亿人,参合率从2004年的75.2%上升到2009年的94%,目前全国总体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见表1)。表1历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及参合率数据来源:根据《卫生统计年鉴》整理得到。但是,由于新农合一直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目前维持的高水平参合率并没有制度保障。世界各国的经验显示,强制性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有之义,根据医疗保险理论,由于所需医疗服务的不同和信息的不对称,相对于保险提供者,投保者往往拥有更多关于自身健康状况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部分疾病风险高和预期花费医疗费用多的人才会有动力加入保险,致使保险吸引了成本相对较大的一类人,如果为弥补保险基金亏损而提高保费则会使更多相对健康的人选择不参加保险,形成恶性循环,产生“逆向选择”问题[10]。保险的根本原则是风险分散,即通过不断提高参保人数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如果参保人数过少或构成单一,保险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各种调查也发现,在新农合参合率仍不够高的中西部地区,在未参合人口中,健康状况良好并认为没有必要参合的人占很大比例,另外还有部分参加新农合并获得大病报销补助的农民由于预期再患大病的几率不大,开始退出新农合[14]。新农合坚持自愿参合的原则主要是基于对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考虑,允许农民自愿参加,就不会人为增加农民负担,能避免把好成坏事。但是,这种做法显然会带来效率的损失,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应考虑增强参合的强制性。
(二)筹资标准未反映地区之间差异
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积累机制是社会医疗保险持续发展的关键,筹资渠道不通畅或资金来源不稳定都会限制保险资金积累,最终迫使医疗保险降低保障程度。我国上世纪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也证明,筹资渠道不畅是传统合作医疗从兴旺走向衰落的主要原因[11]。新农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2009年7月五部委提出,2009年筹资水平实现每人每年至少100元,2010年达到每人每年150元[12],具体比例分配见表2。从中可见,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的部分并没有体现出地区之间的差异。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发展的原因,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形成了明显的梯度,财政收入及农民收入存在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一刀切的筹资模式,自然会造成地区之间筹资不均衡。2009年全国新农合实际人均筹资仅113.37元,但是东部发达地区远远高于这一标准,以上海为例,2009年筹资水平最低的金山区为419元,最高的闵行区为830元。
(三)补偿模式不能保障大部分人的利益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新农合制度侧重于大病统筹,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从医疗保险理论和实际操作看,这一政策选择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这种做法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既然只有大病才能得到补助,农民自然想方设法“小病大治”,在医疗提供方的行为不易监控的情况下,医疗费用会急剧上升,由此带来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产生“道德风险”。其次,保大病的模式虽然可以保障大病患者得到足够的补助,但是会打击大部分参保农民的积极性。真正享受大病补贴的农民仅占参保农民的5%左右,剩余的95%农民白白交了保费得不到回报[13],这种制度设计明显缺乏公平性,农民难免会对新农合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参合率。最后,这种做法不利于新农合的持续发展。大病得病率较低,真正威胁农民健康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如果把重点放在大病而疏于对小病的诊治和预防,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医疗保健状况。
(四)支付方式不当易导致医疗费用失控
医疗保险活动是一个典型的三方博弈过程[14(]见图2)。由于医疗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投保人不可能完全清楚自身患病程度、可行的治疗方案及每种方案的收益和成本,支出多少不仅取决于疾病的实际情况,也取决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外,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保险提供者无法对病人的治疗方案做出判断,即便意识到有过多使用医疗资源的行为,也很难证实这一判断并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医生的收入与患者使用的医疗资源挂钩时,医生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诱导患者增加医疗费用的动机就会产生。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普遍采用按服务项目收费的模式。这种付费方式容易操作,但是在这种收费制度下,病人使用的医疗资源越多医生的收益越大,诱导病人过多消费的倾向就会产生,在第三方付费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失效的情况下,这种倾向更加明显,从而导致医疗费用被人为抬升,新农合筹集的资金浪费严重。
(五)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
新农合全面实施后,就全国来看,覆盖率大幅提高,特别是中西部很多地区经历了由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但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农民负担能力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受到很大限制,新农合发展状况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说仍有一段差距。2009年,中西部地区参合率分别为88.83%和89.92%,而东部地区达到了105.33%(见表3),超过本地农业人口的参合人口主要由外来人口和本地其他从业人员组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之间参合率的差距不仅不能促进再分配的实现,反而会加大地区之间农村人口生活水平的差异。
四、建议
(一)逐步加强参合的强制性
新农合关于自愿参合的规定为滋生“逆向选择”提供了土壤,为提高参合率,现在的做法是不断提高政府补助,但是随着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做法不是长久之计,应考虑在适当时机增强新农合的强制性,在这一前提下,再按农民不同的经济状况分别对待。就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看,实行强制参合具有可行性,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60元,新农合个人出资的20元仅占0.42%,就中西部地区而言,即使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甘肃省(2723.8元),个人出资部分也仅占0.73%,农民完全有能力支付。当然,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省份,确实存在无力承担个人筹资部分的贫困农民,对此,可考虑划拨专项基金或利用贫困救济等二次分配方法予以补贴。强制参合的实施虽然可以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也应该考虑到,一旦实行强制参合,可能发生以新农合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情况。对此,要加强监管部门的责任,将新农合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维护纳入规范程序;另外,还要在农民中加强宣传,让农民明确新农合的各项详细规定,便于其维护自身权益。
(二)合理调整筹资结构
我国东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悬殊。东部地区一般资金充裕、农民富裕,地方政府和农民完全有能力支付新农合的筹资部分。而中西部地区财政一般较为紧张,对关系到人民基本生活的基础建设投入尚且不能照顾周全,对新农合的投入就更难达到规定水平;另外,对收入不稳定的农民来讲,新农合个人筹资部分在他们的基本生活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在很多情况下,即使需要新农合保障,他们也无力参保。在这样的情况下,新农合的筹资结构要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可根据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将东部、中部、西部新农合的地方政府及个人筹资部分拉开差距,由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补助,以合理调节社会资源,保证新农合再分配功能的实现。
医疗制度范文6
(一)筹资机制不健全,筹集资金难管理成本大
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不健全,筹资经费缺乏,这都是因为一是农民对于新农合的认识不够;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的筹资机制不健全,而且乡镇企业等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团体的新农合筹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管理成本过于高,新农合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筹资水平低下,成本高,工作难度大。
(二)经办机构管理能力较为薄弱
1、经办机构编制欠缺,任务量大效率低。2、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缺乏。3、审核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人员工作关系长期得不到落实,影响工作顺利开展。
(三)新农合宣传有待提高,补偿流程有待优化
在新农合制度的宣传普及教育过程当中,采取的主要形式是以纸质的文件发放到各个乡镇卫生所和医疗机构,而不是向广大农村居民普知。种种现象表明,“新农合”的宣传还不是很到位。在“新农合”的制度层面上,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来推动农民参保。一方面,农民对保险的原理认识的不够到位。另一方面,缺乏对农民危险意识的加强宣传。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比较困难
有两个因素,一是一些医疗服务机构不遵守和做理疗的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胡乱开药,且缺乏监督手段;二是一些乡镇卫生院和县一级的医院操作规程不规范,用药、检查、不合乎规范,监管十分薄弱。
(五)新农合管理目前尚无法可依
虽然新农合制度已在全国覆盖,但是其运行、监管尚没有律法规对照,审核方案亦没有科学的模式。乡镇和地方合医办经办人员更换频繁,政策制定容易因领导者的调任而变更,不利于新农合制度的长远发展,而且,建立在三方基础上的新农合制度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违法行为也不能及时查处,使得新农合基金受到了威胁。
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与对策
(一)加快“新农合”法制化建设进程
新农合的开展缺乏法律规定的保障,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只有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才能使新农合基金得到切实保障。如果以后能建立一个类似保险公司的,具有投资、管理、实施等融为一体的部门,将会对新农合在农村的广泛建立,和新农合基金的保值增值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二)逐步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体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一是强化基金管理。实行基金封闭运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用拔分离。二是优化机构设置。区合管中心内设业务室、档案室、稽查室、财务室、审核室和办公室六个科室,分别负责全区合作医疗的费用审核,结算补偿,报表统计等工作。三是完善业务流程。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报账实行定员(确定专职结报员)定时(统一结报时间)定点(统一在新农合管理结算中心)的“三定”结算方法。
(三)抓好宣传发动、做好农民参合工作
一是宣传引路,利用动员会、广播、电视和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新农合政策,同时,利用宣传栏把所有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二是让干部跑路。为组织农民筹资参合,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走千家万户,道千言万语,耐心细致做宣传解释工作,上门收取参合资金。
(四)科学确定补偿标准,提高参合农民补偿率,提高新农合水平
根据省、市级补偿方案,结合近年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和我区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补偿标准、起付线及住院、门诊补偿比例。随着今年国家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要相应将省、市、区住院病人补偿比例以及门诊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均提高,封顶线也应有所变化。门诊补偿由补偿比例也挺随之变化,让参合农民从新农合制度中获得更多实惠。
(五)多管齐下,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