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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管理制度范文1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论文摘要: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摩擦和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日渐凸显,其中,信用危机尤其是关乎百姓生活的房地产市场中的信用危机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备受关注的社会经济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主要根源于正式制度约束软化、非正式制度约束缺失、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等。
一、问题的提出信用,即信守承诺,说到做到,是一个人、一个组织的品行,也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观
信用起源于交易的需要,交易越发达,信用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违规、违约、违法现象呈现出有增无减的态势。这其中又以房地产市场领域表现较为突出。
首先,信息垄断是开发商和中介的惯用手段。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司空见惯,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尤为严重。相关媒体受利益驱动,不加审核与鉴别地为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地产中介大作广告,甚至推出了一些名不副实的所谓房地产排行榜,严重误导了普通消费者。
其次,房屋销售中的“隐蔽行为”、“隐蔽知识”让人防不胜防。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它们经常是作为两类不同的非对称信息糅合在一起出现。例如,开发商为建好房子选择了怎样的建筑承包商、监理公司、装修公司是购房者不清楚的,这是隐蔽知识问题;开发商、建筑承包商、监理公司、装修公司为建好房子又是否共同努力工作,这是隐蔽行为问题。无论是房屋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开发商和中介都在购房者面前表现得空前的团结和行为统一,这是购房者所无法明确了解的。例如,明明是销售手续不全的房子却也堂而皇之地参加房展,还带着顾客来售楼处交定金甚至全款以缓解其资金不足的困境;明明是销售情况不好的房子却也在楼盘销售表上贴满了代表已售出的小红旗,而且都是户型好、位置佳的房子,给看楼者以供不应求的假象;更有甚者,有的开发商极力控制房屋销售的各个环节,等到房价大涨了,“典藏”房源才开始正式限量发售。
最后,房地产的暗箱操作现象,从大的方面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土地和规划指标上。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行为17.8万件,立案查处12.8万件,涉及土地面积5.59万公顷,其中耕地2.84万公顷。在这些违法违规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有: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肆意更改规划指标(例如更改容积率)等等。最近,“房产假按揭”案件在北京的公开审理又进一步暴露了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假按揭”是开发商、放贷银行和律师事务所三方之间的合谋,开发商假借他人个人信息,炮制虚假购房交易。他们或是威逼利诱公司员工,使其提供身份证、签名个人信息,或是利用其亲朋好友关系,甚至有偿购买“业主”信息。“假按揭”成了开发商的一种融资渠道,而带来的副产品就是“炒高房价”。
综上所述,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加以控制和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以下,笔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层面进一步剖析该问题,尝试找到问题的根源。
二、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的根源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游戏规则,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从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来看,这三个方面都出现了问题。
(一)非正式约束软化
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来说,取得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可以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约束)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文化传统对正式约束的巨大影响,因为同一种正式约束在经过不同的文化传统的浸染后往往带有不同的色彩。故此,笔者将简要分析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信用的影响。
首先,意识形态混乱。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好”的、合乎义理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减少违规或“搭便车”的可能性,淡化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我国许多人的意识形态受到经济环境、西方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混乱,“一致向钱看”的思想腐蚀着人们的灵魂。在金钱面前,个人忘记了“仁义礼智信”,企业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义务。所以,在利润至上的今天,中国许多房地产企业玩弄各种手段、权术欺骗消费者以获取超额利润也就不足为奇了。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提高政府向意识形态的教育投资来提高个人意识形态的资本积累,从而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
其次,信用文化缺失。信用是一种价值观,它根源于文化和历史传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信用的观点是矛盾的、不明确的、不够与时俱进。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第一,讲信用是有等级区别的。讲信用是对普通民众的要求,不守信用则是统治阶级的特权。成大事者必当不择手段的观念在当前还是根深蒂固的。
第二,讲信用是根据自己与别人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信用的强弱也有不同。传统信用文化主要是围绕着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之间展开的,只对人不对事,其信用是有限的,这大概与中国人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活方式有关。第三,中国传统的信用观是一种道德的要求和伦理的自律,具有明显的非功利主义性质,完全依靠个人的修行来约束(是一种内在约束),这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互利双赢、依靠正式制度的约束(是一种外在约束)的信用观是背道而驰的。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以关系型经济为主,关系经济(或者说是一种文化)与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的。因为,关系经济中所包含的人情式交易是原始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双方信息透明、全面,交易结果确定可预测,交易费用低甚至为零,但是它的交易范围是极其狭小的,完全满足不了市场经济的规模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的需求。在这样一个缺乏法律性规范而人情高于一切的社会里,谋略成为人们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手段。人情与谋略制约了社会的制度创新,同时,也使中国缺乏一种促进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氛围。人情往往使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失效,使法律、制度、契约、信用失灵,从而使信用、合约的经济关系难以形成。
(二)正式约束缺乏
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最先将制度进一步划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他认为,正式约束包括政治(及司法)约束、经济约束和合约。这些约束可以作如下排序: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到确定制约的单个合约,从一般规则到特定的说明书。政治约束可广义地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约束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入的权利束,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合约则包含着对一个交换中一个具体决议的特定条款。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并且从各自的不同角度给予产权不同的界定,其中,有两点基本是认同的,即产权是一组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的权利束;产权是一组人与人之间的合约关系。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
从深层次看,当前中国出现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权的缺乏、不到位和不明确。在中国,许多交易(尤其是大量公有制企业参与的交易中)主体可以不负责任地决策(透支信用无所谓),或者缺乏连续性(如承包期到了)。没有产权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社会信用的。对此,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中国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可能从企业的信誉获利,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他认为,产权是社会的道德基础,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坑蒙拐骗盛行。_7郑也夫也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有十足的产权后,这个产业是自己的,他会爱惜声誉。相反,产权不明确,就会追求短期效益,捞一把就走,这样就会产生很多欺诈行为。1998年7月3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简称23号文)的公布实施,以取消福利分房为特征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从此拉开大幕。到2006年为止,短短的8年期间,中央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的一次又一次调控,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可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正式约束漏洞还很多,这给开发商及相关的利益集团以可乘之机。目前,中国亟须相关的细则来堵住这些漏洞。例如,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不严,有必要将相关的权力部门与执行、监督部门分开,使权力和利益相互制衡,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执行受上级主管的制约而导致的欺瞒、、寻租等问题。对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譬如房产假按揭、偷漏税、虚报利润等)也要有不断创新的制度来加以约束,特别是完善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制度变迁,由土地产权行政化制度向土地产权市场化制度转变,尤其是最近几年,中国国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从协议出让、批租改为公开的“招、拍、挂”。但是,土地产权并未真正界定清楚,产权关系混乱。城市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中央和地方的土地财产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城市土地产权分配缺乏正式的法律形式,土地产权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这就给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以可乘之机,大肆赚取短期暴利的同时而置自身信誉于脑后。其实,这并非是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化造成的,而是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化不充分、不规范的必然结果。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建立健全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
(三)实施机制不健全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它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交换中,交换品具有许多有价值的特征,衡量成本很高,实施不可能自动进行,欺骗、违约行为会阻碍复杂交换的出现,因此必须建立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的信息,监测对契约的偏离,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证契约的实施。
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是否有效(或具有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经济学家分析表明,当某人从事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选择违约。这样看来,中国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目无法纪、欺瞒消费者的主要根源就在于他们的违约成本远远小于违约收益,就在于我们经济活动中对交易主体约束的软化,尤其是对那些违规者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约束过于软化,实施机制不强。要知道,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企业或个人如果失信,信用等级就会降低,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制,在社会中没有立足之地,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宽容”的。
危机管理制度范文2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好,学习好,保护好。
3.室内要干净整洁,物品摆入有序,学生进入室内一律要穿好鞋套,否则不准入内。
4.学生要严格遵守纪律,保持室内安静。
5.微机编号,学生对号入座,注意用电安全。
6.学生进入前,教师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严禁学生触摸教师机及服务器。
7.如有损坏,追究个人责任,最低限度照原价赔偿。
危机管理制度范文3
具体职责分工见《职责分工表》。领导分配和安排的工作,及时处理,按期汇报,若按期未完成办理,实行奖惩。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3、职工积极参加省州县各项活动,获得名次的给予相应奖励
凡在县级部门取得优秀名次的,予以奖励,奖金100—200元,凡在县委县政府取得优秀名次的,予以奖励,奖金400元,凡在州级(部门、州委州政府)取得优秀名次的,予以奖励,奖金1000元,凡在省级取得优秀名次的,奖励2000元,国家级的3000元。
4、加强信息、简报报送,纳入绩效
实行信息报送登记制(自已登记、办公室负责保管登记薄)。按职责分工,每人撰写上报信息必须达到全年目标任务数(任务数分配详见简报登记簿),各分管领导要负责对简报撰写工作的安排布置,同时要负责对简报的审查,凡是要上报的简报,分管领导要签字。办公室负责对上交的简报进行编辑、及时上报,对于有亮点、有特色的工作要主动采编。年终,通过简报登记薄汇总,完成任务数的,按上报量给予奖励,每条10元奖励;凡被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工作通讯》、小金视窗采用了的简报信息,乡政府将予以奖励,每篇奖励20.00元。简报信息报送考核情况以纸质文档为依据,具体由乡党政办负责统计、登记、保存归档。凡被州级省级刊物采用了的新闻稿件、文学作品,均予以奖励。州级刊物每篇奖励100.00元;省级刊物每篇奖励200.00元;国家级刊物每篇奖励500.00元。
5、每年度对职工进行工作绩效民主测评
分设领导干部、一般公务员、事业工勤人员、村官志愿者、优秀党员等5种考核类别,对其考核后,设优秀奖各1名,对其奖励,奖金300元。
6、设全勤奖2名
年度内,根据考勤统计,病事假最少的予以奖励,奖金400元,
7、设安全驾驶员奖1名
驾驶员年度内无交通事故、较好管理公务车,对其奖励,奖金500元。
8、被县委政府评出的目标奖
全部给职工分配,分配方案据党委会决定。
危机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食品加工,经营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制定强化剂质量标准,共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需经卫生部同意。没有食用级质量标准的品种可暂以药典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婴儿食品的强化,按卫生部颁布的或许可的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危机管理制度范文5
一、考核适用范围
在机关办公楼集中管理的干部职工。
二、指纹考勤时间及规定
1.不参加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每天四次指纹考勤:
每日上午上班前(8:40前)
每日中午下班前(11:20-11:40)
每日下午上班前(13:40前)
每日下午下班前(夏季16:50—17:10冬季16:30-16:40)。
2.房屋征收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参加考勤的工作人员由各局提出书面申请,局长审核同意后盖章报办公室备案。已报备名单的工作人员可不再参加指纹考勤,便各地块随着征收户数的逐渐减少,要相应减少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由各局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
3.指纹机全天固定在门卫室墙上,参加考勤人员只要上班,不论迟到与否,都必须刷指纹考勤,上班后30分钟内刷指纹考勤计为迟到,超过30分钟计为旷工,下班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下班刷指纹考勤计为早退。
4.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行政科,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5.常用和备份指纹因各类原因刷指纹不顺畅时可到办公室行政科重新采集。
6.因班车延误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刷指纹,由办公室行政科工作人员上车登记人数,采取补救措施,视为正常出勤。
7.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导致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刷指纹,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8.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刷指纹考勤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表》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确定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假期结束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销假。
9.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提前离岗审批表》,注明离岗原因、离开时间,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销假。
10.考勤情况办公室行政科每月汇总一次,通过对照刷指纹记录、《审批表》,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出差、休公休假的确认为出勤;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行政科研究确定出勤天数;其余无故未刷指纹机考勤、没有《申请表》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危机管理制度范文6
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县(区)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区)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
乡(镇)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区)物价部门批准。
第八条(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镇粪便清除和处置)
集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粪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清除。
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清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的限制)
集镇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临时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
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村民粪便管理)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十三条(粪便处置要求)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村民对贮粪设施内的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要求还田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粪便处理的限制)
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粪便。
第十五条(集镇居民生活垃圾清除)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垃圾管理)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十七条(单位环境卫生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经营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处置垃圾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垃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程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置要求)
处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乡(镇)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垃圾处置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二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设置集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并搞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
规划建造新村及开发建设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无污水处理系统的新村、小区,必须按规定建造化粪池。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应当设置与粪便、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保护)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建。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场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参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并规定卫生防护区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五条(村民贮粪设施的设置)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水冲式户厕的管理)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减轻和加重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原罚款额1至3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执法者违反行为的追究)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不公、、、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的范围)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养殖场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