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承诺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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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承诺书

工程竣工承诺书范文1

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居民委员会会所网架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要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的设计与安装)

保修范围包括:网架钢结构部分、屋面彩钢围护部分、FRP采光带。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1、 网架钢结构部分质保50年。

2、 屋面彩钢围护部分质保5年。

3、 FRP采光带质保3年。

以上三项因不可抗拒外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

通知7日内实施保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一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生产厂家在竣工验收时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各执一份。附;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及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发包方(公章): 签 字:

承包方(公章): 签 字:

设计单位及生产厂家(公章): 签 字:

X年X月X日

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致:XX市政府采购中心:

若我单位在 项目采购中,有幸成交,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做如下承诺:

1、在此工程施工中,一定要精心组织、精心策划,编排好相应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2、在此项工程施工中,同建设单位密切合作,严把质量关,决不偷工减料,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

3、调动我方积极因素,做到小毛病不放过,大事故不出现,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

4、工程竣工后,我方将负责 年的工程质量无偿保修,以优质的服务,实现我们忠实的承诺。

以上是我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承诺,若在施工过程中我方达不到施工单位的要求及我方承诺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与我方有直接责任时,我方愿受罚工程造价的 %。严重时,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并自动撤出现场。

承诺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承诺书范文2

关键词 结算纠纷 质量纠纷 延期纠纷 索赔纠纷

一、工程结算纠纷

(一)结算方式的约定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20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如何真正应用到实务中?原因:建设单位一般不会同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同意约定。实务中,施工单位常用的方式:一是在违约责任条款或协议条款中约定;二是约定的内容更加隐蔽。例如,甲方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期限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办理结算,逾期不予答复或不办理结算,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案例的形式将司法解释20条的理解扩展到合同履行阶段。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案例:大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建某局第一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承包人通过发送公证的“紧急催款函”方式,催款函载明“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28天内,就我司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向我司出具书面意见,如到期未出具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我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内容,按报送文件结算。本函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自大发房地产公司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由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部分组成。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并经五方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业主拖延审价,致使工程结算无法继续进行。在此种情况下,施工人向发包人发出了经公证的紧急催款函,并约定了审价期间。此函性质为要约,发包人签收此函即为承诺,视为接受函示内容,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受此函内容的约束。

(二)结算条款中让利条件

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约定了结算价款。后施工方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让利20%。建设单位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一庭观点:该让利承诺书无效。

原因:依据《招投标法》第46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律师提示:建设单位让利条款应在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中明确注明,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一致。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

(一)质量标准及工程奖项的区别

区别:法定与约定,即质量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奖项如鲁班奖、泰山杯都是双方自愿约定的。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再行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达不到优良标准,承担工程总价款2%的违约责任,均为无效条款。

(二)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及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第一生命,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用支付任何工程款项,还可以据此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施工单位索要工程款的前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某国际品牌山东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总标底为1700万元,其中质量问题维修金为1100万元,违约金为600万元。建设单位在使用地缘热泵式中央空调系统1年后,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施工方理由:第一,工程已经由建设单位实际使用1年之久,不存在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争论,建设单位也不能提出整体工程质量问题,只能是工程保修问题。第二,一审中鉴定机构扩大了整改范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采信了施工方观点。

三、延期竣工纠纷

延期竣工的程序性规定:

专用条款13.2明确约定:承包人在顺延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律师提示:建设单位应予明确回复,同意顺延或不同意。

案例3: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向山东某建设集团公司要求工期索赔达200万元。二审在济南中院,从五份会议纪要、2份工作联系单中均体现施工现场用电达不到约定条件,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工期延期至实际竣工日,建设单位没有在14天内回复。设计变更巨大,原设计为11层,后变更为12层,施工面积增加近10000平方米。施工单位在工作联系单中要求建设单位顺延工期,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签字收到,并明确注明:待定。但并没有明确回复。二审法院判定免除施工单位逾期竣工违约金200万元。

四、建设工程的索赔

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协议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索赔程序。索赔方应当严格遵守双方约定的索赔程序,不能因程序问题导致索赔款项丧失。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程序:

通用条款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第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第二,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三,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第四,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第三、第四规定相同。

建设单位应特别注意第四条,关于不予答复,则为认可的规定。

律师提示: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索赔程序:第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第二,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三,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索赔;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后30日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合法方式继续索赔,否则视为没有提出索赔。

工程竣工承诺书范文3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一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投诉部门:×××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办公地点:×××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二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巨各庄镇葡萄长廊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葡萄长廊基础工程,葡萄长廊主体结构工程、铁艺门头、景观花架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为:承包人负责保修巨各庄镇葡萄长廊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分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葡萄长廊基础工程,葡萄长廊主体结构工程,铁艺门头及景观花架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葡萄苗木一年。

(三)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葡萄长廊基础工程和葡萄长廊钢结构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

2、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质量保修金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且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发包人按照约定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的保修费用不予返还。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居民委员会会所网架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包括:网架钢结构部分、屋面彩钢围护部分、FRP采光带。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1、网架钢结构部分质保50年。

2、屋面彩钢围护部分质保5年。

3、FRP采光带质保3年。

以上三项因不可抗拒外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7日内实施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一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生产厂家在竣工验收时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各执一份。附;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及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发包方(公章):

工程竣工承诺书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和拦泥淤地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黄土高原地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灌溉、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筑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和《*省黄河流域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并重的方针,以小流域为单元,合理安排实施。

第四条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受益、谁管护和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水利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有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协调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个户、联户、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加固与新建淤地坝,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淤地坝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对在淤地坝建设、管护、防洪抢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九条淤地坝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

前期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全省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全省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淤地坝建设规划要与当地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防洪规划、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移民等工程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淤地坝建设一般以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坝系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黄河水利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单项工程初步设计。

对未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项工程建设,可直接进行单项工程初步设计,但设计必须考虑其与上下游坝的关系。

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淤地坝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上一阶段的批复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前期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编制费用在淤地坝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设计未经批准的淤地坝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已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前,需提供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书和当地县政府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书,同时由县政府出具对地方自筹资金的承诺书。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工程建成后管护责任的文件。

第三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淤地坝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后,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第十七条工程优先安排地方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单位明确、管护责任到位及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市)。

第十八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单项建设工程的批复文件;

2、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文件,以及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文件;

4、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淤地坝工程由中央、地方、群众共同投资或投工建设。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建设资金应统一在各项目地区水利部门实行报帐制。

工程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经审批下达后,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淤地坝工程要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淤地坝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大型淤地坝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和工程竣工自验后,对工程概况和工程竣工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应选择典型淤地坝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有相应的监测资质。

第二十六条淤地坝工程要做好各阶段的建档立卡工作。

施工中要积极推进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机具、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第二十七条淤地坝建设防汛工作应纳入当地县级防汛管理体系,服从县级及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做好防洪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第二十八条淤地坝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2月上旬报送本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第五章工程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省淤地坝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与落实、“三项制度”的落实、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条淤地坝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原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要在建设单位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批复文件一致。

第三十二条淤地坝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2、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具有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4、工程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自验报告及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5、工程产权归属、运行利用方式、大型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和维护等责任落实。

6、工程建设中实行建设公示制度,管护责任主体落实。

第三十三条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验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完成后进行复验。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后及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县(市)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订并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工程经营使用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成后,由县政府落实管护责任。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淤地坝运行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服从县级及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防洪抢险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作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病险淤地坝可能危及下游村镇、厂矿和重要建筑物安全的,要逐一制定“防、抢、撤”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七条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包括大坝、配套建筑物及其周边100米的范围,库区及其周边20米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2、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3、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第七章附则

工程竣工承诺书范文5

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一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忻州市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精华商务写字楼工程项目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承诺如下: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章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组织实施。

6、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做好现场防护。

8、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标准。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0、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2、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3、采购、租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验收合格后使用。

1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任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16、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日期:

施工单位:

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二我单位建设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筑工程开工前,我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我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三)我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我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六)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七)我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八)我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九)我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我单位承诺在工程建设中未履职履责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

建设单位(公章):

日期:

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三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开工前的手续已齐全,施工、监理等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保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文件的具体规定要求,努力做好建设安全工作。作为建设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或代行兼并主体企业全部责任,保证对整合井田范围(包)内的所有矿井实现全面接管,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建设。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规范建设行为,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建设需要的专职安全人员和各种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项目建设安全负总责。

四、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多头多面建设。

五、加强施工、监理等队伍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和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等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六、加强项目建设基础工作,为施工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和设计等技术资料,做好双电源供电、矿井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工程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七、加强建设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不安全不建设。杜绝工程转包、违规分包和挂靠资质现象的发生。

八、科学组织制定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教育、队伍建设和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

十、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建设,不进行任何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十一、自觉接受煤炭、安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未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工程竣工承诺书范文6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主要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条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实行监督审定制度,审计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果结付工程款。

第二章结算送审程序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期限为60天。

第四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后应进行核实、审查,对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完整资料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即可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五条建设单位审查结束后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联系单》,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交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

第六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对于送审金额超预算10%且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由规划建设局予以认可。

第七条规划建设局应对辖区内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结果由规划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规划建设局在初审结束后,应签署初审意见书。15天内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局。审计局对规划建设局送审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后,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九条对个别因特殊情况而不完全具备送审条件的项目,需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规划建设局同意后方可送审。

第三章结算资料要求

第十条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2、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等;

3、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单、施工现场签证;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工程竣工图纸(含设计变更);

6、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应的电子版文档;

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或计价手册);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送审的竣工结算书应由施工单位具有造价编审或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封面要有工程名称、编制日期、工程结算总造价、编制人签字、编制人资格印章、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资料送审后,未经审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送审金额或送审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签字,跟踪审计项目还应由跟踪审计人员签字,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签证应提供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现场签证行为。

第四章结算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2、隐蔽工程施工纪录和验收签证等手续是否完整、真实;

3、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结算是否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作相应调整;

4、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计价手册是否与结算工程相对应;

5、竣工结算的结算方法、定额套用、费用计取、优惠让利是否与合同条款、招标文件一致,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

6、措施项目费是否与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一致;

7、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与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实物一致,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有无漏算、重算和错算;

8、定额子目换算、工料分析是否合理准确;

9、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是否合理准确;

10、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的结算价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第五章结算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局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成立审计组,实施结算审计。审计组针对审计项目的工程特点,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审计局在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审计组以合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实施初步审计,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复核丈量,现场取证。

第十九条初步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内部实行交叉复审,最后由稽查复审科实行复审。三级审核的每一流程均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表》上签署相应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局三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单》上签字盖章认可,委托审计项目还应由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字盖章认可。审计局出具相应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送达建设单位、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审计从规划建设局送审至出具征询意见稿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审定的基本建设项目,以施工单位初始送审额为计算基础,审计核减率在10%以内的(包括10%),审计费用由审计局承担;审计核减率在10%—15%的(包括15%),10%以内的(包括10%)审计费用由审计局承担,10%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核减率在15%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时就承担相关的审计费用填写《承诺书》。审计费用按审计局的相关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负责,杜绝高估冒算。对审计核减率超过30%以上的送审项目,审计局可建议规划建设局取消该施工单位参与其他项目建设的资格,同时抄送监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