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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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业的认定

高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1

关键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概况

科技水平是一国综合国力的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以高新科技为主导的新科技革命已经成为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

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1999年度的《国际竞争力的报告》,我国的科技竞争力在46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5位。这一排位基本反映了我国科技竞争力的现状,影响我国科技实力的主要因素包括:

R&D经费投入不足 ;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低;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二、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指一国为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水平而在研究与开发、新设备投入、科技产品销售、科技人员所得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综合。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汇编和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和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刺激了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但就目前来看,没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优惠政策。结合以上收集、整理的资料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经验体会,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

第一,优惠形式比较单一,各种优惠手段缺乏有机的结合与协调。目前以税率优惠、税额的定期减免为主,而在固定资产的折旧、风险投资的获利回收、产学研结合、专利技术的受让支出等方面没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由于税率的大幅减让及免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定期的减免税行为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一旦优惠期满就出局,并没有实现国家的初衷。

第二,税收优惠对象选择上不尽科学。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按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西部地区―内地一般区域”递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格局,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享受了较高的税收优惠,从积极意义上看,促进了东部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实现了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增强了国家实力。从负面影响看,则导致地区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加剧了东西部地区的贫富差距。

第三,我国流转税体制方面也存着不利于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因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两个国家之一(中国与印尼),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这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是一部分额外的税负,相当于多付了一笔“投资税”,从而影响了企业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进行。生产型的增值税致使折旧性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

三、完善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一,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投入

企业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新技术投入高、风险大、预期收益率低是科技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此外,缺乏风险投资也是一条重要原因。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收益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实行以下优惠措施。①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相关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②对企业的R&D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 R&D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③允许科技亏损企业结转,可规定一定期限的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④科技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介入科技开发主要取决于成本、风险、预期收益率,同样可运用R&D费用税前扣除等优惠方式降低成本,提高风险资本的收益,鼓励风险投资的介入。

(3)国家或可允许企业在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增长额创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企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第二,运用税收优惠扶持企业科研开发活动

(1)扶持企业的基础性研究开发。主要采取事前扶持的办法,除对R&D费用的优惠政策外,可采取对中试产品免税、加速设备折旧等措施。

(2)扶持企业的应用性开发研究。主要以事后鼓励为主,体现在对收益的优惠上,税种上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第三,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1)对科研成果拥有者转让科研成果给予所得税等的优惠。

(2)对科研成果的购买者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科研成果的费用允许增值税抵扣,对应用购买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

第四,运用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注重公平原则。服从国家产业政策,不分地区、资金来源,严格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认定后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全方位税收优惠:减免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给予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进口先进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结束语

应该说,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相关的金融、投资政策相配合。我们一方面要做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植的政策导向、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要规范操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王郁琛.促进创新的专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4.

[2]孙莹.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D].东华大学,2013.

高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2

从2008年至2014年,广东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14年广东省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726家,总数达到8724家,预计产值超过5.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7.83%,拥有国家级工程实验室8家,创建国家与地方联合创新平台26家,国家级技术中心67家等。尽管如此,广东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规模、创新研发、资源整合和品牌效益等方面,仍与国内很多优质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二、广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基本概况

(一)企业所属行业及发展规模

截至2014年底,广东省拥有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8724家,投资总额超过9854.83亿元。从产业类型来看,电子及通信设备类3634家、生物医药类972家、新能源技术类742家,新材料技术类678家,环保技术类524家,现代金融服务类638家、文化创意类565家和其他类型971家。企业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占到25.7%,1000人以下的企业占44.3%,发展规模存在极端化现象,发展力量不均衡。

(二)核心技术来源及研发比重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比例占到49.33%,采用模仿和技术引进的企业达到45.21%,而引进技术人才的企业仅占到5.46%。广东省各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到6%的企业占比78.24%,仅有9.32%的企业研发费用达到营业收入的8%,且12.44%的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小于5%。

(三)自主创新资金来源及融资情况

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所占比重约为43%;其次是银行借贷,所占比重约为34%;而来自风险投资的比重仅为14%,最后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仅占到9%。调查显示,72.8%企业有融资行为,而27.2%的企业没有融资行为,主要融资途径多数为银行、担保公司或私人借贷,97.7%的企业认为融资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主要有审批程序复杂、抵押资质有限、无担保和企业自身产权、财务或管理问题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制约因素分析

(一)技术占位能力落后

目前,多数广东高新技术企业仍处于追踪、模仿阶段,缺少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的总体技术水平有限,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仅占3.78%,独立专利技术产品仅26.78%。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例,多数研发重在集成创新,主要靠引进与仿制,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外部技术依赖度较高,尚不完全具备引领产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能力,加之生产和供给不足,使得企业整体技术占位能力不高。

(二)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

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但广东高新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与风险资金的融合度较差。首先是企业风险资金筹措渠道单一,缺乏配套专业服务体系,大量民间资金难以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很难保证技术研发资金需求;其次是风险资本比例偏低,广东落后于江苏风险资本比例的6.34%、浙江的6.17%,略高于山东的5.23%,难以达到风险投资资金运用要求,造成资金运营效率低,科技成果转化受到制约。

(三)金融业欠发达

从粤、鲁、江、浙等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看,活跃的金融业是推动高新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然而广东金融业格局相对传统,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一是金融资产活跃程度低,截止2014年底,银行存贷比为62.32%,微高于全国平均存贷比57.32%,低于江苏的67.53%和浙江省的68.74%;二是金融机构布局较为分散,未能形成现代化的金融商务区,导致信息沟通不畅,不利于发挥金融集群效应、引进金融机构和吸纳高级金融人才。

(四)缺乏配套支持体系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存在极端现象,多数大型高新企业集中在深圳,其余分散在各级城市,多属于中小型高新企业,缺乏成长支持的相互配合。一是缺乏对高新科技企业的配套服务体系,多数中小型高新企业实力薄弱,需要获得国家以及省的重点政策支持;二是粤港澳合作力度不够,难以提升广东高新企业的产业地位;三是人才引进缺失效率,很多高新企业技术创新依赖于国外技术的联合模仿,缺乏自主创新,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才的匮乏。

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开拓企业自我成长途径

1.提高研发比重、增强自主创新

高新科技企业的竞争优势应该来自对知识、科学技术和高科技含量的无形资产以及智力资产的开发与占有,即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正是形成这种不断创新的基础,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提高研发比重,建立核心竞争优势,通过深入研发,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与新工艺,建立持续竞争力,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因此提高R&D经费比重到7%或以上,建立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科技创新,对高潜能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基金,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2.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通过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扩大风险基金规模,可以有效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资金不足问题,风险投资对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资助,促进其迅速成长,由此改变少数企业独占鳌头的产业格局。同时也调整了企业发展的资本结构,这些风险投资者或机构一方面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监督监管作用,令高新科技企业发展符合规范;另一方面,投资机构的参与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其他方面的资源支撑,有利于促进本土科技企业发展,缓解过度依赖外资带来的潜在威胁,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

(二)发挥高新区优势带动企业成长

1.开展科技招商、增加园区企业数量

目前,广东省内已有9家国家级高新区,数量位居全国之首,以广州、深圳、佛山、中山和东莞地区的高新区发展速度最快,极大推进了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形成“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体系,需要积极引进科技企业进驻,扩大园区企业规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国内外研发机构为主的引资原则,重点关注带动力强、关联性高、产业链长的综合性项目。

2.发展产业联盟、降低交易成本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和精密制造等产业集群,为实现技术共享、研发设施共用、风险共担,减低成本,高新技术企业有必要通过建立产业联盟,提业研发、技术转移、高端培训与投融资咨询等一站式服务。通过科技交流,增加优秀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激发创新灵感,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通过产业联盟正式与非正式的合作,建立稳定的生产、销售、物流体系,减低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易成本。

(三)推进高新企业孵化政策实施

1.创新税收分配机制、扶植高新企业成长

创新税收利益分配机制,探索建立以税收返还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的政策机制,鼓励企业持续加大投入,同时增强信息对称性,避免企业深陷政策盲区、游离于税收优惠之外,特别是多数科技型企业都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加速研发仪器设备折旧,引进先进技术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等,帮助企业熟知相关政策,从实际出发在政策途经上给予高新科技企业扶植与帮助。

2.激励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改变依赖国外技术的被动局面。政府应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体系,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建立技术、专利和标准三结合的保护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研发技术、申请专利、制定标准,使专利成基本专利,进而推动标准的广泛实施,向采用自己标准的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成为技术和专利的专业生产基地。

高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3

一、高新技术企业概念和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影响因素

1.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国家审核认证的,在我国境内持续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高新科技发展研究一年以上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以这些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为生产依据进行长期经营的经济实体。

2.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主要因素

(1)科研人员在企业的比例问题

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政策中,包括科研人员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这一项,也就是说,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取决于科研人员在全体员工中所占的比例,企业财务对科研人员所占比例的不正确评估,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出现问题。如果税务人员对企业科研人员比例核定有所出入,则会导致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影响,进而影响其税务的处理。

(2)研发经费归属问题

企业会计人员有时会将研发经费归属至管理费用或者其它费用里面,导致企业研发经费在管理费用中的比例有所偏差。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是以研发费用所占的份额为依据的,以此评定税务减免的份额。因而企业的税务处理要能合理的评定研发经费的比例,明确研发经费的归属问题,正确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3)确认收入的使用额度问题

目前,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的不健全性,导致了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与有关收入确认的政策有所出入,收入确认上没有明确的界限,税收额度也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在研发费用中的使用额度,将直接影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减免。所以说,只有对收入的使用问题进行明确的确认,才能保证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有效性。

当然,以上只是导致高新技术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比如说,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始于科学创业活动,这些科技创业活动大是由高新科技人员发起和组织的,缺乏必要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对金融税收也知之甚少造成税务风险;再或者说由于上市公司规模较大以及财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性,主管部门在高新认定中,都会对研发费用的审查会更加严格,相比于一般高新企业来说,这部分企业就面对更大的税务风险。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都会造成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合理防范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问题

1.加强企业内部自查和审计

企业要做好税收风险防范管理的内部督察,做好税务审计、税务自查和财务审计等工作,为企业合理纳税提供保障,防范税务风险。在日常工作中,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要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对与税务有关的内容进行自查和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查明原因并纠正。针对企业的高新技术申报问题,企业可以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监督,保障内部审计的顺利实施。针对专题复核复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专项审计的方式,也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机构对税务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2.强化企业有关部门的后续管理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要组织成立专门的部门,该部门的职责就是跟定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政策,从而为企业的税务申报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企划部门要落实和跟踪研发活动以及研发费用,在提交审查资料前期,要对往期的备案信息进行详细的对比。当然备案信息是不可以随意调整的,假如出现必须要对备案信息进行调整的情况,也应该在未备案时期进行调整,确保审核提交的数据资料和往年备案的数据资料一致。

其次,企划部门要针对所提交的资料,比如研发成果报告、协议、研发费用合同以及鉴定意见书等,需要设立专门的台帐进行保管和归档。而且如果企划部门在工作中出现困难,应当及时向公司汇报和领导进行沟通,积极的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出现税务风险问题。

3.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

企业应当重视建立能力强、有责任心的税务管理队伍,注重人才培养与人才引进。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仅是保证企业财务部门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企业资金链合理运转的重要依据,所以,企业应当注重财务部门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核算的准确性,为企业各种数据的申报提供精确的数据。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税务人员的再教育,提升税务人员在报税、审核方面的专业水准。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和研发、销售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研发人员的数目、研发经费的使用状况、以及销售收入的使用状况,总收入的计算和划分等,保证税务人员在报税时不出现误差。

高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4

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国务院也颁布与实施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并且,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可入成本,增长超过10%时,另加50%税前扣除的优惠。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刺激了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但就目前来看,现行优惠政策基本属于税收优惠,体现在税率降低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其他相关措施不足,没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优惠政策。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优惠对象选择上不尽科学。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一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即只是针对高科技产业区、经济开发区。这种做法有悖于平等竞争原则,区内、区外的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差异较大,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区外企业享受的优惠较少,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同时这也给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区内外政策不同导致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现行所得税制在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现在直接性优惠过多、间接性优惠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不同企业所得税制与高科技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交叉,并且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多于内资企业,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当条件下的内外资企业的非公平竞争问题。

高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5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3-0246-01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的异同点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主要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文件规定执行,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主要是依据《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1.1相同点

1.1.1研发活动范围基本相同

《指引》和《办法》中均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办法》中还要求必须同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二者基本相同。

1.1.2研发项目的确定基本相同

《指引》中的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发活动”;《办法》中规定的研发项目是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以决议文件形式批准立项的研发项目,二者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但其实质基本相同。

1.1.3审计要求基本相同

《指引》中明确要求企业须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并由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办法》中则要求企业须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并未强调须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但实务中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一般均须提供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1.1.4账簿设置基本相同

《指引》和《办法》中均要求企业必须建立研发费用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专项明细账。

1.1.5科目设置完全相同

二者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研发费用。

1.1.6费用归集方式基本相同

《指引》和《办法》中均规定企业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直接费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费用。

1.2不同点

1.2.1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不尽相同。下面以《指引》中列举的研发费用核算内容为例加以说明

(1)人员人工。《办法》中仅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含《指引》中“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五险一金等。《办法》中所称研究开发人员是指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并无《指引》中所要求的必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时人员及全年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临时人员等严格限制条件。

(2)直接投入。《办法》与《指引》的规定基本相同。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办法》中仅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含《指引》中的“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办法》中仅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范围明显缩小。

(5)装备调试费。《办法》中此项应包含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中,并未单列。

(6)无形资产摊销。《办法》与《指引》的规定基本相同。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办法》中要求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但并无《指引》中“按照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的说法。

(8)其他费用。《办法》中仅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不含《指引》中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内容相对较少,但并无《指引》中“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限制条件。

(9)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办法》中单列,而《指引》中未明确涉及。

1.2.2其他限制条件

《指引》中还要求企业应符合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比例、高新技术收入比例、研发费用比例、境内研发费用比例等多项限制条件,而《办法》中并未涉及,但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从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指引》涉及内容较宽泛,且有较严格的时间、比例等限制条件,而《办法》则对研发项目的认定更严格,且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口径明显小于《指引》中的研发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实务问题研究

2.1正确界定研发活动

企业的研发活动应符合《指引》和《办法》规定范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规定的研发活动。

2.2研发项目的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对研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对研发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知识产权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2.3研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建立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结合研发“项目负责制”,从项目预算的编制、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过程跟踪、项目决算的编制、项目验收评审等各个环节入手,正确核算研发费用。

2.3.1科目设置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和“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科目,根据需要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项目辅助核算: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设备调试费、租赁费、修理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试制费、检验费、技术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认证、评审、验收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及其他等明细科目。

2.3.2账簿设置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对每个研发项目单独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情况。

2.3.3报表设置及信息披露

企业报表体系应增设《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四张报表,用以反映企业研发活动情况。

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就研发费用的相关财务信息区分研究费用与开发支出分别进行适当披露。

2.4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间接费用按一定的标准(如工时、直接材料等)分配到研发项目中,使得各项目分配间接费用的份额与其受益大小成正比。

企业生产单位同时承担研发任务的,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须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外委托开发的项目,须要求受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5研发费用的审批与控制

高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6

[关键词]高新技术 体制 武汉

高新技术产业不仅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传统工业有着良好的拉动作用,而且其发展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如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政府和学界关心的重要话题之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表现,各地可能都有其不可替代、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然而,其中也有一些共同的经验与规律可循。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与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对比分析,试图寻其共性规律及成败得失之经验,希冀对武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所裨益。

一、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验借鉴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不断调整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完善发展体制机制,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崛起,引发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巩固了其在产业链中占据的高端地位,增强了产业竞争力。纵观国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其对高新技术的扶持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第一,减免税政策。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强调科技研究与国家目标之间的结合,并建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和减免税制度,在国家选定的优先发展领域中加大R&D投资,以促进这些领域的发展。如美国政府对企业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额减免的优惠待遇,并把小企业的先进技术长期投资收益税降低50%。德、法等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有制造商投资减免税、研发减免税等。第二,人力资本政策。2007年美国企业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的开支超过1000亿美元。各州通过采取雇员培训、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雇主附加服务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训雇员进行补贴等措施,为高新技术企业吸引人才提供良好的环境,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技人员或高级技工。在促进人才流动方面,美国政府于1992年推出的“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科研人员相互流动。第三,投融资政策。美国各州通过发行工业发展债券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出口金融担保贷款以及鼓励银行向低于传统标准的高新技术小企业贷款的资金贷款项目和小企业贷款担保等。第四,大力发展高科技中小企业。鉴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美国十分重视高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根据《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联邦政府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所有联邦政府部门,将R&D经费的一定比例(过去是1.25%,现在是2%以上)也授予小企业。日本的许多中小企业都是用先进的设备武装起来的,具有高超的制作能力和技术。正是这些中小企业构成了日本高度发达的产业技术基础,从而成为日本高技术成果迅速产业化的重要因素。第五,提倡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日本通产省工业技术院在1998年启动了“与大学联手式产业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和“产业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计划,将大学科研人员的新理论和新技术设想与企业界的科研结合起来,以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日本还设立超越省厅框架,支持大学和企业共同推进研究开发的补贴制度,进行以商品化为目标的实用性研究。同时,协调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各方资源,始终把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通过扶持和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

二、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验借鉴

北京、上海和深圳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最为迅猛的三个城市,近些年来,它们在贯彻中央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同时,三个城市相互借鉴和交流经验,政策不断更新,促进了各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下面本文对三个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政策进行总结与对比分析,考察其中的异同。

1、转变政府职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

三个地区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软件环境。然而,各地在转变政府职能上也是各有特色。北京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内最早开展电子政务。北京的电子政务采取先试点、再铺开的方式,一期试点选择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海淀区的电子政务实践打破了时间、空间和部门的限制,增加了政府办事透明度,提高了政府行政的工作效率,更具规范性。上海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大力转变政府职能。上海市大幅消减行政审批事项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简化程序,改为登记备案;年检数量大幅度减少等。深圳市政府提出其政府工作效率不仅要走在全国前列,还要以世界领先水平为参照坐标。除了减少审批事项,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条件设置不合理、与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要求不适应的审批事项,特别是涉及市场准入、企业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进一步放开,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对需要保留的核准事项,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限定审批时限。尽量减小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严密的审批程序操作规程。

2、高技术项目认定:从“产业化”向“转化”倾斜

目前,三个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两类:一类是成果转化类项目,另一类是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两类项目的区别在于:前者重“转化”,对产出后的生产规模不做要求,申请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则要求投产后能形成相当的生产规模,注重“转化”后的“产业化”,申请主体是企业。

北京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转化项目”与深圳一直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都属于成果产业化类别。上海于1998年出台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8条”,并于1999年、2000年和2004年分别对“18条”进行了修改补充。于2008年实施的2004年修改的“18条”都注重高新技术项目的转化。北京和深圳纷纷学习上海这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出台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明确规定北京自2002年起施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制度,并出台了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机构。深圳市2002年修改了1998年颁发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也从原来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转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3、创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放大器

近年来,深圳、北京、上海等地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种子资金”的重要性,而且已经开始以少量财政资金支持和鼓励高科技项目开发。如深圳市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政府出资7亿元人民币;上海成立的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999年6月成立之初,政府专门拨出6亿元人民币等等。三个地区均制定了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创业投资政策。深圳市通过

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上海出台了《上海创业投资暂行条例》以及北京出台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和《中关村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三个地区政府虽然都在引导本地创业投资,但引导模式有很大不同。北京和深圳的引导模式可概括为:政府设立的创司参与创业投资全过程。上海则在借鉴西方有限合伙制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形成独具特色的政府引导模式。该模式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出资人和管理人分离。上海创投不直接受理和管理投资项目,而是将手中的巨额资金划成若干块,每块招标选定专业管理公司,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海创投只保留项目选择的最终审定权,管理公司则握有从项目选择到决定创业资本何时推出的全部权利。二是专业管理公司匹配投入是委托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以此形成上海创投和专业管理公司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三是引入第三者作为政府创投资金监督人。上海创投选定数家银行负责人负责政府创投资金的划拨和监管。

4、产学研合作:高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

北京市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经市发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优先获得自主创新专项等资金资助。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可享受北京市关于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技术转移中心是北京在总结了多年来产学研合作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的,它把在某一学科领域有优势的在京高校联合起来,对应北京市的相关产业。北京市先后成立了车辆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技术转移中心等九个技术转移中心。这些技术转移中心基本覆盖了北京市近期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

上海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已初步建立。以上海的企业技术中心为例,在上海市189家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中,2007年其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总额超过200亿元,占全市的49.54%;它们与高校等单位合建开发机构193家,其中海外研发机构42家。产学研合作已成为上海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首批入选“上海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的29个项目中,企业领衔、通过产学研联盟承担的项目超过了80%。经过多年的产学研实践,上海产学研合作已冲破了所有制的束缚,国有与国有、国有与民营、国有与外资都可开展合作。如2005年上海机床厂直接把研发中心建到美国,与连续11年在制造业的国家研究所中排名首位的佐治亚理工学院制造工程研究中心合作,不仅可节省大笔直接投资的费用,更重要的是直接与国外科技创新的源头“嫁接”在一起,能第一时间了解行业动态。

深圳市作为新兴移民城市,高等教育薄弱,然而,市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行“市校合作”、“筑巢引凤”之举使深圳正悄然成为内地著名高校的“两个基地”――教育产业化基地和科技成果孵化、产业化基地。深圳市政府1999年开始和北大合作,双方合作的领域和程度不断拓宽和加深,2001年北大深圳研究生院成立,北大进驻深圳大学城。“市校合作”产生了双赢结果。深圳已成为北大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的一块飞地,这种异地孵化和产业化的做法,不仅拓宽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而且为深圳在全国树立起异地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良好形象。

深圳在省部合作的框架内,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在三方面加强产学研结合工作。一是突出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建设。强化政府在推动产学研结合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引导、政策倾斜、公共服务等功能,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租公共创新环境建设力度,为产学研结合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进一步加大产学研结合基地建设力度。选择具有产业基础、研发潜力、市场前景的领域开展高水平的产学研结合,力争在2010年前新建成5-10个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产学研结合基地。三是以共建“深港创新圈”为契机,积极推进同香港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

三、对武汉的启示

纵观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武汉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一是不断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率,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二是通过财政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激励。建议武汉市政府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给予一定程度甚至全部的减免,同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或者办公用地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建议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其实现增加值形成地方财政部分,给予财政补贴、专业外包,给予增加值、营业收入补贴。三是期资金短缺往往是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初制约其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国内外不同地区基本上都通过风险投资和金融贷款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建议武汉市政府可以鼓励或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贴息贷款以及贷款担保等多种融资方式。四是以产学研为重要载体,加速高新技术的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如建立产学研战略技术联盟等。五是国内外成功的经验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目前,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已有不少,但尚缺乏中小企业创新合作的信息需求平台,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难以靠自己的势力来解决自身的问题。建议通过建立武汉创新驿站的方式,畅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院所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搭建武汉中小企业信息需求平台。信息平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企业与企业的信息沟通平台。即一方面及时收集企业的技术需求,建立专门数据,真正了解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另一方面,收集已有企业的可供给技术。通过匹配企业需求和供给,如能在本地完成的,由创新驿站提供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第二,创建科研院所与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武汉市科研院所技术信息数据库,帮助企业与科研院所的进行必要的沟通,让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信息畅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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