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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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环境治理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范文1

【关键词】 整体性治理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 整合策略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1、定义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目前在西方最为推行和前沿的治理理论,希克斯在其著作《迈向整体性治理》(2002)中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定义为政府机构之间在充分沟通与合作的条件下,达到有效的协调与整合,使得彼此的政策目标能够连续一致,政策的执行手段能够相互配合,创造相互强化的效果,达到没有间隙的合作治理。波利特在其发表的《联合性政府》一文中认为整体性治理是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治理范式。简言之,整体性治理理论是以政府内部各层级机构、部门的整体性运行为出发点,强调预防、公民需求和结果导向,充分重视信息技术在治理当中的重大作用,通过在政策、规章、服务和监督四个方面的层级整合、功能整合、公私部门整合,达到整体性的治理效果,为公民提供一站式无缝隙的单一窗口服务的新兴治理理论。

2、问题指向

碎片化与棘手性是整体性治理理论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希克斯认为,以往根据功能将政府划分成了各个部门,部门之间呈现高度分化的状态,以至于难以有效地解决越来越复杂的民生问题,整体性治理则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整体性治理所指的碎片化是“专家之间因为缺乏协调所导致的结果”;“碎片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有无数种问题的来源,必须在完善设计的整体性治理当中才能准确的知道它的由来”。韩保中则认为“碎片化是指不同功能及专业的机关间,缺乏沟通、合作与团结,导致各自为政的局面,无法有效处理共同的跨界议题,造成政府机关个别或整体政策目标执行时的失败”。棘手性是整体性治理的一个挑战方向。希克斯指出“人民有许多联合性的难题(Joined-up problems)……,这些难题并不是按照专业、功能或机构的边界发生的”,“解决跨部门边界(Boundries)的复杂难题,需要新的途径”,“棘手性是指许多民生问题跨越了数个部门的边界,导致很难以单独的某个部门独自解决的情形”。按照他的理解,棘手性的问题是跨越部门边界的、是具有联合性质的不能以单一部门的力量解决的,因而整体性治理需要以此来作为努力的方向,找到解决这些棘手性问题的对策。

3、核心概念

(1)目标与手段相互增强。希克斯认为单纯的跨界合作并不能构成整体性治理,要分辨一个政府的管理形态是否为整体性政府需要从目标和手段两个维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程度来判断。他以组织机构的政策目标和手段是否相互增益将政府的治理形态分为渐进式政府、领主式政府、整体性政府、碎片化政府和协同型政府五种,而整体性政府要求的则是达到目标与手段相互增强的效果。

(2)信任与责任。希克斯认为在政府组织之间建立信任是整体性治理所需要的关键性整合,没有信任的相互合作和协调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即使成为现实也是不会长久的。因此,建立信任的相互关系对于构建整体性治理战略非常关键。同时,希克斯认为责任感是整体性治理当中最重要的,这里的责任感包括了诚实、效率以及有效性(或项目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主要是指在涉及公款使用的时候应当遵守规矩;效率主要涉及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政策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有效性(或项目责任)指的是行政人员应对其行政行为负责。

(3)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重要治理工具,也是整体性治理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其快速发展为整体性治理的实现奠定了基础。邓利维认为,数字时代的治理核心在于强调服务的重新整合,整体的、协同的决策方式以及电子行政运作广泛的数字化。因此,整体性治理理论把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治理的手段,整合不同的网络支撑技术、网络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简化基础性的网络程度和步骤,从整体性目的出发,力求建立一个统一、标准的信息平台,简化政府治理的程序,实现轻松快捷、资源共享的在线治理模式。

(4)协调整合。希克斯将整体性治理中的整合分为两个维度进行了阐释,一个是政府的组织构架与形态,一个是政府运作。在政府的组织构架与形态上的整合包含治理层级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以及公私部门的整合三个方面,治理层级的整合是指国际与国家层级的整合、中央与地方层级的整合等阶梯式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是指将具有不同功能的各部门进行整合;公私部门整合是指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整合。在政府运作层面则包含了政策、规章、服务和监督四个方面的整合,政策整合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内容、政策评估以及政策过程的整合;规章整合是指有关个人的规章制度与公共部门的规章制度、私人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的内容的整合;服务整合是指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以及产生的影响进行整合;监督整合则是对政策整合、规章整合、服务整合三方面的科学评估。

二、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现状

1、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1)存在政府部门之间合作不足的现象。政府部门之间合作不足主要是由于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条块分割所导致的。部门间条块分割导致的合作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职能上的重叠,导致资源浪费;二是行政行为上的互相推诿,导致治理效率低下。行政职能上的重叠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分别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负责,这样就容易出现因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不足导致政出多门的情况;同时,不同的部门彼此之间可能目标冲突、数据不一致、标准不一,多重管理和执法最终导致人力、财力资源的双重浪费。行政行为上的相互推诿在那些职能重叠、边界模糊的行政问题上屡见不鲜,“遇到好管的事,都争着管;遇到有财政资金分配支持的事,都抢着要”,遇到难管的事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导致行政效率低、信任度缺失。

(2)存在公众及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不足的现象。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公民、企业、环境NGO等,但是由于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因素的影响,公民、企业、环境NGO等民间治理主体在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参与程度不高、作用不明显。我国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企业数量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企业基数来说偏少,参与渠道受限、专业人员不足、活动经费有限等才是我国环保NGO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作用受限的主要因素,公民的“搭便车”思想也限制了其作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3)存在信息闭塞的现象。我国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信息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的信息闭塞;二是电子政府服务系统建立不够完善导致的信息闭塞。“环境中污染物成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而多数环保部门现有的监理仪器装备严重匮乏、陈旧落后、档次低、品种少。基层环保部门情况更糟,以至于不能及时出数据;有些需要监测的项目,无能力监测,只好放弃”。网络技术的运用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上面也显得非常欠缺,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显示,我国环保系统机构总数达14257个,其中国家级机构45个,省级400个,地市级2252个,县级环保机构8866个,乡镇环保机构2694个,但是这些机构多数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网站,有独立网站的也很少更新。

2、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政府的自利性特征。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将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纳入了“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具有自利性的取向,他们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当公共利益与他们自身的利益相冲突时,他们更多选择的是自身利益。我国目前官员考核选拔的重要衡量标准是GDP,即使还有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考核指标,但GDP在其中还是占据着主要位置,这就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增长,不惜以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降低环境准入的标准,把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引进来,对他们的污染破坏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干扰环境部门执法。

(2)制度建设滞后。在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制度建设的落后可以简单概括为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和模糊性以及组织管理模式的不合理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在环境治理上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法律数量和所涉及的范围相较于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所面临问题的难度和宽度还是有所不足,导致一些环保问题无法可依、模棱两可。其次,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于跨地域性的生态问题规定多个治理主体,但是没有细化主体之间的职责和义务,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无所适从,自由裁量。同时,我国目前实行的政府直控式的管理模式使环保部门工作的开展受限,成为制约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发展的重要因素。

(3)社会环保意识不高。从整体性治理视角而言,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企业、公众、非营利组织更是践行环保政策、环保行为的直接主体。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全民无法做到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无论是民众、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环保意识不足,参与度不够。公众虽然重视环保,但是落到实处的行动还是非常有限;企业追求利益,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环保NGO很多挂靠在行政机构之下,行政色彩浓厚,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缺乏独立性,大多数心有余而力不足。

(4)技术支撑不足。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执行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支持才能高效运行的系统,掌握信息、处理信息对这个系统的正常运转有着很大的作用。首先,环境信息的获取需要更为先进的监测装备和更多的专业知识,但是我国目前在监测装备上的先进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由于购买装备的费用过高,很多政府部门都不愿自己掏腰包去完善监测系统。其次,有很多的政府网站缺乏有关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通报,即使是专门的环保部门网站数据也没有及时更新,网络技术的运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治理策略

1、构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组织与形态的整合策略

(1)加强治理功能的整合。整体性治理所强调的治理功能的整合主要是指“机关内功能之整合,如行政院之各部委,或功能性机关间的整合,如健保与社福功能之整合”。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功能的整合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入手:首先,强化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大力宣传“生态城市”的理念,严格执行绿色GDP制度,将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转变为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务人员的切身责任。其次,构建区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目前在我国实行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大部门治理方式(即大部制)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因此构建我国“区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将区域内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协调整合起来,就有可能成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突破口。最后,建立协调议事机构,由于涉及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部门有很多且同属于一个级别,因此设立一个较高级别的协调议事机构对于推动全国城市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治理层级的整合。行政层级的整合意味着减少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治理层级,创建扁平化的行政组织结构模式,扁平化的组织机构有利于增强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各层级的横向联系、缩短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的距离,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加强治理层级的整合可以通过“省部合作”、“市区共治”、“市县共治”、“友好城市”来实现。“部省合作”是近年来不断见诸报道的跨越层级鸿沟、实现互不隶属的政府部门之间直接衔接向等级间协商转变的很好体现。因此,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实现治理层级的整合。发展“市县共治”、“市区共治”有利于减小市级行政部门的压力,调动县一级和社区等相关部门治理环境问题的积极性,市级政府运用政策引导、财政补贴、先进奖励、大力宣传等工具,运用经济杠杆与分级统筹、合作参与的形式,推动县级和社区积极参与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和建设。“友好城市”是促进国际间城市交流的重要方式,目前其主要涉及文化、经贸、教育等方面,若将其扩展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将是拓宽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渠道的重要途径,也是打破国际与国内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层级的重要方式。

(3)加强与私营部门及非营利组织的合作。由于城市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公共部门作为治理主体存在的各种缺陷,公私合作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私合作不仅要求在公私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和顺畅的参与机制,还要求在私人参与治理城市生态环境时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以及资金的支持,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公私合作可以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采用美国E.S萨瓦斯提出的BOT与TOT模式、大力推广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与私营产业合作的整合策略出发,大力培育环保NGO,拓宽其参与治理城市生态环境的渠道,走出一条“政产学研联盟”一体化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道路。

2、构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运作层面的整合策略

(1)加强政策的整合。政策的整合是希克斯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关键活动之一,为了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上的整合目标,我们要保持有关环保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以高效的管理和执行,提供给国民更好服务质量的治理,从而达到预防和治疗的效果。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当中,我们要在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四个方面下工夫,以生态城市建设为中心,把握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好与快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等。

(2)加强规章的整合。规章可以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以政令形式的是地方政府规章。要将以上类似的规章制度形成一股治理城市生态环境的合力,就必须要对其进行整合,构建一个整体性的规章制度框架。首先,在国家层面上理清各部委的相关职责,以免出现规章重复、多头执法的现象。其次,在地方层面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本地方相应的规章制度,与中央层面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规避地方政府自利性的特质。再次,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现有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增强其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的职能。

(3)加强服务的整合。整体性治理理论中服务的整合,指的是对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内容、供给方式以及其产生影响的整合,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相结合的积极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活跃、非营利组织积极参与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模式,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4)加强监督的整合。首先,构建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在政府方面,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科技进步、资源消耗和利用以及生态环境治理作为考核指标,建立起一个“政绩指标”和“绿色指标”相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在市场方面,提高行业进入门槛,加大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是否破坏城市生态环境作为考核标准,决定是否强行关闭该企业;在公民个人方面,可以建立环保奖惩机制,促使公民在日常行为中自觉遵守环保政策。其次,完善环境监督体制。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通过立法构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构建多元主体的环境治理监督体制。

3、构建一体化的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系统

(1)改造和整合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信息资源系统。制定《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集中报送管理办法》,在政府网站上设立当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专栏,按照分类、及时、双向、集中的原则采集和反馈有关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的政策、制度、节能、排污等实时情报。

(2)建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共建和共享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企业的能耗与排污情况、污染布局以及环境评价的相关信息,促进信息共享,形成环境治理的数据信息网络。

(3)通过信息流与服务再造,力争向“一站式”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系统靠拢,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体化。采取网上办公服务的方式,将事前审批、环境评估、税费缴纳等涉及不同部门的对接活动联合起来,转变传统串联审批的方式为并联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实现“一站式”的服务目标。为了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体化,可以在环境治理数据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收集和传递由各省市提供的各种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实现与各级城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环保科研部门的局域网相连,通过网络将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的环境治理信息系统相连,促进不同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及时了解全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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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R].http:///hjtj/nb/201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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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范文2

关键词:城市交通;生态环境;设计;施工;措施

引言: 城市交通系统由公路交通、轨道交通和航空水运交通组成。交通体系应根据人流、物流、信息流的特点以及流向,科学规划设计,不同的交通运输方式组成便捷、发达的城市交通体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交通建设步伐越来越大。近年来,城市交通建设不断增长,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交通建设在城市经济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位置愈来愈重要。伴随着城市交通的高速发展,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污染对周边环境影响等问题也大量凸现出来。如何面对城市交通建设产生的环境问题,按照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公路建设各阶段对环境的作用与影响,采取何种措施减少或杜绝道路环境污染、恢复路域生态损失。是我们广大交通工作者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 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地域、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1.1城市交通系统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生态运行的大动脉。良好的城市交通系统不仅可以改善和提高城市社会生态环境的质量,同时增强该环境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城市交通系统为城市的生产消费活动提供了保证,承担了物质资源、信息的运转。发达的城市交通提高了运输效率、节省了运输时间、改善了人们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旅游、文化艺术交流,保证并提高城市居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发达的城市交通提高了城市的透明度及开放度,加强了城市内外环境的联系,促使城市生态环境的外延和扩大,城市交通的发展,将促进和拉动相邻地域的交通工具以及能源产地的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共同发展。发达的城市交通有利于干线沿线房地产及物业开发,促进当地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的发展和交流。同时直接、间接地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

1.2城市交通体系质量的好坏对城市及相关地域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地影响。城市公路交通是城市能源消耗大户;由于城市交通仍以公路汽车运输为主,因此将消耗大量的燃料油(或天然气)。城市轨道交通也将消耗相当数量的电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购买小汽车,届时,能源消耗量将明显增加。城市交通系统需大量能源,这些能源绝大部分由相关地域生产提供,它们的开采加工过程可能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而城市机动车尾气也可能经扩散污染邻近地区的大气环境。城市交通是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随着城市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尾气对城市大气环境的污染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改用清洁燃料对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污染指数作用有限。公路扬尘也是公路两侧附近区域大气环境的污染因素之一。城市交通系统是城市声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严重的污染着城市的声环境。尤其是交通干道两侧污染更为严重。据调查,有些大城市的交通高峰地带噪声甚至超过80dB。经初步估算,我国有3390万人受公路交通噪声的影响,其中2700万人生活在70 dB以上的高噪声污染之中。城市公路路面的硬表面化加重了城市市区的水土流失;公路的硬表面化虽然防止了土壤的冲刷流失,但却加重了水资源的流失,致使城市地下水得不到充分的补给,造成城市地下水水位下降、城市地面下沉、泉水河流干涸、特色旅游景观遭到破坏。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受到危害。城市公路交通是城市热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由于城市人流、物流、车流的快速增加,城市热污染已呈现日趋加重的形势。不考虑人及其它耗能放热设备,据调查,夏季公路路面温度高达55-65℃。夏季光照辐射强度为14.5 MJ/m2• 公路路面吸放热与机动车放热一起成为热污染、城市热岛效应的主要因素。另外,机动车消耗化石燃料产生了大量的CO2,它的温室效应也加重了市区的热污染。城市公路路面产生的光反射影响安全;城市公路路面产生的光反射对出行人员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造成明显的视觉污染,不仅有害健康,也影响到出行的安全。由于城市经济规模迅速地扩大,城市交通圈内外物资及人员交流迅速增长;若城市交通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将产生交通拥挤,机动车运行时间延长,城市交通将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将明显制约经济发展。

2改变城市道路设计理念增强城市交通对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2.1环境是指人类和生物生存的空间。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一般情况下,一条公路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设计标准及《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对路域自然环境的保护作用,并能够对社会环境进行调整和完善。城市道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有: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结合城市建筑物与疏导排水,各部分相互协调配套,可使工程稳定坚固,外观顺适优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路面工程对路基起保护作用,同时也起着防尘、防水,保护道路沿线环境不被污染的作用。桥梁工程设计与施工中重视对公路路域景观环境的影响,可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排水工程对道路工程的整体性和稳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和有害元素。避免道路两边的建筑物及绿化带受到污染。防护工程确保了路基稳定,减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环境保护作用。特别是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善行车环境,还可以起到美化路容,优化环境的作用。该工程与环保的关系最为密切。

2.2城市道路设计,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环保工作的重点不同,所采取的设计理念必须具有针对性。要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美、庄严美、幽雅美、历史美、人文美、生态美。城市交通主干道建设规划具备科学性、前瞻性、超前性、权威性。选线不当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防护不当会造成水土流失;道路带状延伸会破坏路域自然风貌,造成环境损失;道路施工造成环境污染;道路通车营运期间,车辆对沿线造成污染。 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招投标阶段:在合同书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施工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及监理;竣工和交付使用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后评价;营运期: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处理环境问题投诉。

3施工过程中体现绿色概念,减少环境污染

施工过程也会污染环境,在传统的施工组织审查中,侧重于其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现在也应将环境保护体系列入控制范围。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污染环境的几个环节,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到最低限。生态环保在土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施工取土时采取平行作业,边开挖、边平整、边绿化,计划取土,及时进行景观再造。及时设置排水沟和截水沟。减少噪音当施工路段局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主动与施工路段附近的学校的单位协商,对施工时间进行调整或采取其它措施,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对教学和工作的干扰。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公路施工堆料场、拌合站设在空旷地区,粉状材料在运输和存放阶段即使遮盖,相距200m的范围内,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沥青路面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合厂设在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以外的下风处,既方便生产,又符合卫生要求,不采用开敞式、半封闭式沥青加热工艺。减少水污染沥青、油料、化学用品、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等采取集中处理,远离水体并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污染水源。

4城市交通噪声防治及道路营运期环保措施

城市交通营运期间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等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交通噪音防治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米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临路两侧密集植树绿化、建筑物设置双层窗、设置禁止鸣笛标志或封闭处走廊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学校、工厂和其他单位的影响。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加强交通管理,在主要路口设置噪声监控器,禁止噪声过大的车辆上路。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水污染防治排水工程对道路工程的整体性和稳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和有害元素。避免道路两边的建筑物及绿化带受到污染。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对运载危险品的车辆严格检查、严格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在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生活区设置污水处理站,各种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在洪涝季节,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联系,确保洪水期行车安全。城市轨道交通的降噪防治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

5 结束语

发达的城市交通体系是大都市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设施。它在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的运行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基础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研究规划城市新型交通体系,建设高效率、低能耗、低污染的绿色交通系统,将会有力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健康稳定的运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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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12 [JTJ/T 006-98]

[ 3 ]张炯.生态城市―自然与社会相协调的生态系统[J].中国环境管理,1999,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范文3

    【正文】

    一、从城乡比较的角度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继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忧虑。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重大问题。[1]由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晚发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历史上存在偏差,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甚至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2]不仅如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习惯于依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而很少采取能反映自身特点的治理措施。因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建立在讨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自身特点之上。

    我国农村范围广阔,汇聚了水、土地、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绝大部分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污染产业向农村转移以及受农业生产长期破坏的影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有加剧的趋势。据200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2007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森林资源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过度采伐等问题;天然草原面积3.9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但有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而退化、沙化草原是中国主要的沙尘源;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加重,退化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农村面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和城市相比,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不仅表现为土壤、水和大气污染,而且还强烈地体现为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环境整体质量下降。自然资源因素不仅是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自然资源的不当利用)也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体现(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具体而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以下显着特点:一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广,地区差异大。农村生态环境在整个生态环境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影响。二是与农村工业比重低、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现状相适应,农村环境污染源小、数量多、分布广,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其中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比重较大,且有不断上升趋势。三是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常常发生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如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盐碱化的影响;过度放牧造成草原荒漠化;滥砍滥伐对森林的破坏;过度狩猎造成野生动物种群下降等等。四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农村贫困密切相关。农民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往往不得不去破坏环境。[3]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表明,其治理除了借鉴以工业污染防治主要体系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之外,尤其需要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广、散,农村生产活动特点和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地位。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分析民事合同治理的现实基础。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现实歧向

    在环境治理中,合同很早就得到了运用,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就创设了“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如今,行政合同在生态环境管理中被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又提出了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根据学者界定,环境合同是指“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立和转移达成的协议”,[4]环境合同概念的提出对于探索环境法上的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有疑问的是,环境合同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与“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5]都纳入环境合同范畴,如何协调现行具有环境内容的行政许可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性质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且“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6]是否能够涵摄环境合同中“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也不无疑问。环境民事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环境资源利用保护为目的的民事合同。在张炳淳先生看来,环境民事合同“应用了合同的外观形式,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赔偿等事项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以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仍然面临合同目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张文例举的发电厂与二氧化硫回收单位签订的二氧化硫回收合同为例,该合同的缔结并不一定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完全可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结果。该回收合同亦属于民法上的一般民事合同而适用民法调整。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有待进一步论证而难以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与环境行政相提并论。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合同治理的探索转向一般民事合同。

    (一)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从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原因来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是主要的原因。农村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分布场所,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有很高的依赖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具有负外部性,如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因此,自然资源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自然资源二元公有制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利用往往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行政许可法》(2003)第十二条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后是否需要缔结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并未做出统一规定。理论上存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争。笔者拟从国家的双重身份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初次分配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所有者和管理者,国家基于管理者身份体现在对有限自然资源享有的行政许可以及事后监督上,而国家参与有限自然资源许可合同缔结是其所有权者身份的体现,由此形成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土地、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都列为民事纠纷。自然资源转包、转让、出租等合同的民事性质自不待言。自然资源民事合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取得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源头控制目标要求我们在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合同缔结时就应当着手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源头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民事合同而不是合同缔结后第三方观察到的单方行为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欲从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角度进行规范以从源头上控制自然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合同的绿化是必不可少的。对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民事合同的绿化和监管就形成了民事合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非因自然资源的直接利用产生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如农村某些工业污染、居民生活污染和外来生物入侵等,民事合同仍然是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让渡的最重要的形式,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同样可以建立在诸如此类的民事合同之上。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不当缺失

    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各国均采取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概莫例外。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已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为主干,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的政府主导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内涵其中。这些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基本制度等,确立了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如《宪法》(200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1989)第七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分工合作。不过,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上也存在城市化倾向。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虽然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是以城市污染防治为中心,对农村污染严重的化肥农药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养殖业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等缺乏具体规定。除了政府主导的行政命令环保监管模式外,民间环保组织是另外一类引人注目的监管模式。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民间环保组织先后在西方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如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等。我国从1978年成立第一个官办民间组织环境科学协会以来至2005年底,共有各类民间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从业人员公有22.4万人。[8]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民间环保组织扶贫解困,推动发展绿色经济等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工作。然而,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模式重要内容的民事合同治理尚未建立。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范文4

[摘 要]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逐渐展露出其弊端,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严重失衡,对该地区的生态屏障造成了不良影响,弱化了环境承载能力。因此,实施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战略是当今社会最迫切的课题。文章通过讲解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下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原则,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具有参考价值,值得借鉴。

[关键词] 财政税收政策;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原则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55

[中图分类号] F81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119- 03

1 前 言

资源的过度开采带来的经济增长是短期的,但给环境带来的伤害却是永久性的,后果不可弥补。因此,在资源型城市逐渐转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前期,政府必须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而缓解生态环境恶化,使城市生态平衡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

2 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下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原则

资源日渐枯竭的资源型城市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经济发展滞后,城税收基础薄弱;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压力大,要处理的问题和障碍繁多杂乱,如失业问题、城市基础建设问题、环境治理问题等。因此,资金严重制约着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在其转型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2.1 坚定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大部分资源不具有可再生性。若过度的进行资源开采与开发会造成环境生态失衡,且无法恢复。因此,在进行资源的开采及利用时,应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在这期间,政府应当起引导作用,号召相关部门、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大力推进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2.2 坚持落实环境治理工作

生态重建主要是指对过度进行资源开采的地区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一旦遭到过度的破坏就很难恢复如初,再多的经济增长量也无法与其效益相比拟。政府在对资源型城市进行生态重建的过程中,一定要强调要制定与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在环境还能修复的前期防患于未然。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出不需要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特性无法保证预付资金的回流。

3 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下的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方法

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艰巨等是资源型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家政府部门应当实行财政和税收政策,给予资源型城市更多优惠,为资源型城市的发展开拓平台。

3.1 坚持重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生态重建要求人们必须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公平理念的原则。自然资源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其损失往往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每个人都应注重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现在做起,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得短期的经济增长,努力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统一性。政府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治,政府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生态重建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解决遗留多年的历史问题,对生态环境领域进行合理的补偿,通过财政税收的手段进行社会各界资金的筹措,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改进支出结构

经济上的支持是政府财政政策支持的重要表现之一。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是一项长期收益的投资项目,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得效益长久化,能够在美化环境的同r提高居住环境质量[1 ]。因此,政府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积极进行投资引导,改进支出结构,在生态产品的创造性改善、生态产品的治理及维护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可采用经济补贴的形式支持投资。由于中国是农业大国,环境的治理必定会影响农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当将土地资源的大力改善作为生态重建的重中之重,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农业发展的快速性与稳定性。将财政积极应用于生态产品的供给投资,应将重点放在追求生态及长期效益上,以直接投资为主,以财政补贴为辅。在投资取向上注重生态产品的修复性投资、改善性投资以及保护性投资,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以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3 设立环保支出的预算

由于生态遭到破坏的时间不长,因此政府没有看到资源过度开采给环境带来的恶化情况,因此资源在国家预算中没有将财政环保投入进行单列,使得环保投入占预算总支出的比例得不到保证,其数据得不到计算与监督。当政府意识到生态遭受破坏带来的危害后,政府将财政支出中多出的资金用于生态重建,导致生态重建项目由于资金不足无法获得好的实施效果。因此,若不及时将环保项目纳入财政政策预算,则无法做好生态重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不能够对生态重建项目的资金有一个具体的统计与分析。国家财政预算科应将环境保护支出项目列入总预算中,并将其进行细分,设立生态在投资取向上环境保护投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投资、新建项目防治污染投资等项目,并制定政策确定其增长幅度与支出额度,以便国家进行宏观调控。

3.4 开征相关生态税和环境税

目前,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为此,将现行的可用于税收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是我国实施生态税的重要前提。第一,水污染税。依据排放量对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及有害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进行征收,避免水资源污染的恶性循环;第二,大气污染税。为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第三,环境污染税。在环境污染不断恶化、环保资金不足的背景下,对排污企业进行污染税的征收、将排污收费改为征税的行为是很有必要的。第四,固体废物税。可对工业废气物、农业废弃物以及餐饮服务废弃物进行征税。将污染收费制度改为征税制,实现污染者的成本法律化,使污染者付出经济代价和法律责任,使其认识到污染的严重性,同时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依据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程度对开发、利用、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征收的税称为环境税。其主要目的是改变市场信号,定价环境资源,降低在消费与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污染排放,鼓励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一切行为。从理论方面来说,实行环境税的主要作用是刺激降低污染行为,因此我国若想建立真正的环境税可从以下两个方案入手。一,建立广义的环境税。“公共产品”是环境的重要特征,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其效益作用于每个人,依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因此可实行对公民收取环境税。可以通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或者商品最终销售环节的基础上加征环境税;二,对污染产品进行征税。现阶段,我国实行了对污染排放征收费用,但对污染产品却没有征收相应的税收。污染产品的使用对环境造成的伤害是极大的,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对其实行征税。可考虑的产品有散装水泥特别税、产品税等。

3.5 改革资源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不能够对日渐匮乏的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遏制,因此改革势在必行。在国外,大都通过特定的税制对资源税进行设计,从而使税收能够参与到价格形成的全过程中来,对生态环境的开采及破坏进行及时止损,实现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应当从生态环境建设的立场出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前提,体现外部性成本补偿,包括补偿当代社会成本损失,后代获取资源能力损失等,以真正体现可持续发展观,使得各地区、行业等利益关系得到平衡。

3.6 专门设立资源型城市经济的转型资金

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开采的设施与机器一般来说属于资金花费量大的大型机械,同时资源型企业一般来说可用于企业经济转型的资金较少,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大力运用财政政策建立专项资金,提供资金供给,确保资源枯竭型城市向资源型城市转变的快速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实行财政政策时,应当将衰退产业的援助以及建立资源开发补偿的机制放在计划的第一步。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政府应当设立转移支付,用于投资贷款等项目,重点用于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2 ]。在生态重建的途中,每个重建项目需要的重建设施、材料金额等都大不一样,因此资金支持力度需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为避免资金的浪费及滥用,还应当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

3.7 重视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财政投入

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要求政府对生态市建设项目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其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并加大新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足额安排对土地、水资源建设及环境监测等项目的资金投入。采取政府引导资金、股权收益适当放利、安排经费等方式对环境保o和生态建设发展进行充分引导,使得生态重建投入有好的结果,从而推动生态建设与环保运作的发展。要完善投融机制资金筹措的多元化,积极引导企业、民间资金投入生态重建,改革城镇污水、建设和运营体制。目前,我国分税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存在较大差距,它只是建了一个基本框架,内容并不规范。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不断加强分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充分体现分税制原则。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税收政策应当偏重于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逐步降低环保产业的增值税。政府应当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外资外商投资环保产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 结 语

资源型城市现如今面临资源枯竭的重大难题,再加上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加剧了生态重建建设的难度,阻碍了城市发展的步伐。因此,必须从问题根源入手,采取合理科学的措施加快资源的恢复能力,从而达到解决资源危机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起引导作用,多方面考虑问题,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整治力度,促使城市走向更好更快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主要参考文献

[1]朱艳红.试论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J].现代商业,2014(20):58-58,59.

[2]赵慧.试论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J].开发研究,2009(6):155-156.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范文5

关键词:环境生态设计城市环境艺术设计郑东新区

一、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场所,也是向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自然资源的供应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就是环境的科学而又概括的定义。它有两层含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说的环境,是指以人为中心的人类生存环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毁灭。同时,环境又不是泛指人类周围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事物整体。比如,银河系,我们并不把它包括在环境这个概念中。所以,环境保护所指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作用于人类并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外界事物。

(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这个概念也在发展.如现阶段没有把月球视为人类的生存环境,但是随着宇宙航行和空间科学的发展,月球将有可能会成为人类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环境问题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由于自然环境因素的破坏和污染所引起的。如:火山活动,地震,风暴,海啸等产生的自然灾害,因环境中元素自然分布不均引起的地方病,以及自然界中放射物质产生的放射病等。

另一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或污染因素)进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的容许极限,使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超越了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使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或出现自然资源枯竭的现象,这些都属于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问题,多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当前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于是人们呼吁“只有一个地球”,“文明人一旦毁坏了他们的生存环境,他们将被迫迁移或衰亡”,强烈要求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环境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产物。具体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人口增加对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

2.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

3.人类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的不良变化;

4.由于人类的社会活动,如军事活动,旅游活动等,造成的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破坏,珍稀物种的灭绝以及海洋等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破坏与污染。

三、环境治理和保护

在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郑州市这几年下了很大的工夫。对于母亲河的治理就已经略见成效。2007年5月,总书记亲临黄河视察工作,黄河市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我们一定要把她治理好,一定要把环境治理好。

以前,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的破坏,黄河两岸的环境一度非常恶化,绿城经常在开春的时节会经受一次又一次沙尘暴的洗礼,而我们的母亲河也在很多河段出现了断流的现象。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人们日益追求生活环境优化的今天,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了。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研究,可持续发展战略已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我国也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设计”正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设计领域的一种战术回应,城市环境艺术设计也因此从观念转变到理论建构乃至设计,创作的方法技巧等方面都必将得到重大的发展。此间,“生态经济”,“生态产业”,“生态美学”及“生态建筑”等新概念应运而生,冠以“生态”的各种词汇频频出现在各行各业的文本中,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实现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设计绝非易事。

城市生态环境系统规划是在城市发展战略或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指导下相对独立的规划体系,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从宏观到微观可分为:

城市生态环境系统规划———绿色空间系统规划———环境设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含空间性质,功能,生态质量,绿化,环卫,人群特色及景观风貌等研究内容。

1.制定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生态平衡质量,绿化水平,社会服务及特色风貌等指标,在定性的基础上逐步定量化,使目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2.城市人群休闲行为的研究和预测。其中包括价值观念,心理需求,文化取向;人口规模,人口特征(年龄,职业,性别,消费层次等等);人群在城市空间系统中的流动,集散和停留时间等规律;休闲方式选择与休闲文化取向。

3.城市生态环境空间序列规划。对城市的生态绿色空间进行调整,空间规划从用地规模,空间规模,空间序列组织,空间视线及环境效益等方面综合研究,形成“点,带,场”相结合的空间系统。这些空间包括有:城市广场,主要步行街道,城市滨水地带,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大型建筑庭院及市郊农产品绿地等。

4.城市空间环境功能规划。包括生态效益功能,活动利用类型(游憩,娱乐,运动,集会,展示,分隔,交通……),人流及文化艺术表达等各项功能。规划同时要对城市各主要空间作出系统的主次功能的认定。

5.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在总体特色风貌目标的控制下,充分考虑环境主要空间的艺术风格和文化主题等方面的规划。

6.绿化规划对空间进行全面的指标控制。基于各空间功能,生态指标,建设条件确定各空间绿化指标时效要求。绿化指标包括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郁闭度及叶面系数等。绿化规划要对各主要空间值等特征加以规定。

7.局部空间环境规划。对城市“绿色空间”的人口容量进行测算,制定生态环境目标(空气,湿度,土壤,灰尘,噪音及风等)和环境保护治理的措施。

8.城市生态环境系统与区域生态系统的关系。城区与郊区绿地系统的协调关系,区域空间调节关系,休闲人口流动的关系等等。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开发和建设现今已经即将完工,首先从设计和规划上来说就是与国际接轨的,世界著名建筑师黑川纪章对整个新区的建设做了一个全面而又详尽的规划和设计,无论是从制定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城市人群休闲行为的研究和预测、城市生态环境空间序列规划、城市空间环境功能规划、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绿化规划对空间进行全面的指标控制、局部空间环境规划、城市生态环境系统与区域生态系统的关系等等这些入手,都是将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和环境很好的融合到了一起,很好的解决了当地环境和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在某些问题上的矛盾。

很好的解决环境问题和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美化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吴良镛,面向21世纪的建筑学[Z],国际建筑师协会“北京”(讲稿),北京,1999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范文6

关键词:城市环境监测;治理过程;应急体系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8-0080-0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着人类和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也给环保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建立全面的环境监测和控制机制并保证机制的有效执行显得尤为重要。环境监测是我国城市环保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的城市环境监测工作并不能有效地开展,如何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做好城市环境监测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必须成为环保部门的重要研究方向。

1 城市环境监测的涵义

在城市环保体系中,城市环境监测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城市环境监测是指由城市环保部门负责,连续或持续对所处城市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进行检测,并观察、研究和控制环境污染变化及其对城市污染的过程,它能够快速并精确地反映出一个城市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仅为城市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为管理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还为城市环保人员进行环境规划编制、优化城市产业结构、进行城市污染管理、科学利用自然资源和其他能源提供依据。城市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即城市环境调查阶段、城市环境竣工验收阶段和城市环境日常监督阶段,这三个阶段贯穿于整个城市环境监测工作中,缺一不可。城市环境检测模式分为主要交通路口、人口密集小区和主要污染源等监测模式,这样,通过选择有着较高集成度的区域和场合对不同模式进行测量,能够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2 城市环境监测、控制和治理中的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2.1 城市环境监测、控制和治理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2.1.1 技术水平较低。因城市污染物的来源和性质种类不同,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控制技术不能满足此要求,在特殊污染物监测和处理方面缺乏技术支持。

2.1.2 结果不全面。由于观念错误,人们在关注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的同时,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使得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相关环境监测技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就造成了环境监测无法获得良好的效果,不能真实将城市环境的污染程度反映出来,那么城市环境治理就没有完整、全面、精确的信息支持,环境治理效果也将会不尽人意。除了环境监测技术与国际监测技术水平相差甚远外,我国对此方面人员、资金、先进设备仪器的投入也相对较低,对于企业的排污状况不清楚,治理措施无法有效制定和执行。

2.1.3 缺乏行之有效的应急体系。在对城市环境进行监测、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基于监测和治理中突发状况的应急体系,城市环境监测和治理不能取得良好成果,而资金和设备的不充足更是使应急体系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2.1.4 缺乏政策和体系的支持。缺乏政策和体系的支持也是阻碍进行城市环境监测和控制的重要因素。首先,很多城市的产业化政策规定不明确,未出台针对城市环境污染监测和治理的产业化标准,导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混乱现象严重,而一些行业内部缺乏市场经营的规范性条例和标准化合同,使得行业和企业之间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相互推脱责任,最终导致政府、人们所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也不断上升。其次,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很多政策制度中并没有涉及到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保部门的压力。另外,对于城市环境监测和污染处理方面大多是指导性文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得我国城市环保工作步履维艰。

2.2 城市环境监测的解决措施

2.2.1 提高城市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的标准化水平,根据各项标准,比如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饮用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生物等标准,组织并制定标准化的分析方法,保证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2.2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环境监测手段大多是比较固定的、单一的监测方法,监测装置也大多是固定装置,连续性不强,灵活性欠缺,一些监测数据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发现,最终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和治理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这就要求改变固定化的监测形式,制定连续性和灵活性都相对较强的监测形式,使环境监测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环境污染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

2.2.3 将污染物的污染浓度作为标准,评定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将危害程度较大的污染物作为城市环境监测中的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新行业产生特征因子的指标和分析方法进行确定,借鉴先进监测手段加大对监测因子的验证。

2.2.4 城市环境监测涉及到的数据复杂且繁多,加上环境的复杂多变,很大一部分监测数据在环境出现变化后就没有了利用价值,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筛选,加大对稳定性、相关性、有效性和可信程度高的数据的研究力度,将研究的可信数据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依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解决措施,使城市环境监测、控制和治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2.2.5 部分污染物具有一定的毒性,不仅会毒害环境,还会威胁人身健康,因此,要加强对污染物的生物学原理监测和毒理学原理监测,使环境监测人员能够了解并掌握有毒污染物的特征和性质,这样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防止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更大的危害,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2.2.6 生态体系是一个复合型体系,它并不是单纯的自然生态环境,而是由人类、城市、自然环境和社会组成的共同体,所以生态的发展与生态规律、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城市环境监测人员要加强对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科学的措施对人类的行为加以安排,使人类行为更加符合生态规律,那么,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与生态环境的发展更加协调。

3 结语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城市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减少城市污染,实现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监测、加大环境保护非常有必要。必须正确认识城市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的现状,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和环保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进步,不断提高我国城市环境监测水平,实现社会、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浩.论当前城市环境监测与治理[J].黑龙江科技信

息,2013,45(7):34.

[2] 李天明,赵华锋.浅析当前城市环境监测及其治理

[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8(23):148.

[3] 王保全.当前城市环境监测方法体系的问题与对策研

究[J].科技信息,2013,17(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