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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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1

1一般规定

1.0.l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本办法第4、5、6、7、8、9款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1.0.3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应招标人和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人提出的对原投标文件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2.0.1由招标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0.2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招标人和招标机构负责秤标的组织工作。

2.0.3评标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一般不少于2/3.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商务组利和技术组。每个组设组长l一2人,负责召集及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2.0.4受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专家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有实际商务工作经验。受聘专家由招标机构商招标人从电力设备评标专家库中聘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0.5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评标小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开评标小组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2.0.6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但技术组有义务向商务组提供其评标所必须的资料,商务组也有义务与技术组核对投标人的技标范围等内容。

3评标程序

3.1评标工作应在评标后进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l.l评标小组各分组分别阅读示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3.1.1.2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1.2澄清

3.1.2.1根据情况,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开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3.1.2.2澄清后应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有授权人签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材料。

3.1.2.3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1.3初步评价3.1.3.1如对投标人的资质没有进行预审,首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的厂商。

3.1.3.2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厂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和/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范围(一般为+5%或-5%,以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但进入详评阶段的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两家。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标底值5%时应按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

3.1.4详细评价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价按两条线进行,即技术详评和商务详评(见5款和6款)。

3.1.5综合评标

(见6款)

3.1.6编写评标报告

(见7款)

3.1.7定标

(见8款)

3.2对于某些大型及复杂设备的公开招标,可采用先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不含报价的商务部分,经过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后,投标人报价,再开价格标。之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评标。

4技术评标

4.1评标因素

评标内容应根据设备特点确定。一般为容量/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济性能(热耗、电耗、效率)、供货范围(含备件)、可靠性、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招标、寿命(包括易损件)、结构/配置特点(包括材料)、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和供货业绩多。

4.2技术评分

4.2.1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一般采用打分的办法。设备可靠性一般按其近三年的情况考虑。可靠性评价时可参考电力部可靠性中心的有关数据制造质量评价可参考电力部成套局每年编发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资料。以及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的资料。

4.2.2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情况,选择其主要内容作为评标因素。评标因素的选取应从实际效果出发,但不宜过多。

4.2.3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4.2.4具体评标因素由招标机构提出,评标小组可根锯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并须经招标人确认,此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完成。

4.2.5技术评标的最终评分,取所有参加评分专象独立打分的平均值。

4.3经济计算

4.3.1凡可以金额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均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投标人提出的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的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专家应分析其保证值的可信度。

4.3.2按已确定的单位容量/能力的价值折算因能力差异而使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经济性能

4.3.3.1按汽机热耗、锅炉效率及其它设备效率的差异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2根据电耗(厂用电率)的差异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补偿装机“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份额。

4.3.4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4.3.5当采用6.1.3.2和6.1.3.3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评标时可将按52款的方法计算的各投标人设备技术评分差值合理换算为金额。根据投标总价、技术复杂程度由评标小组确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额。

5商务评标

5.0.1投标人应校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0.2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5.0.3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

5.0.4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5.0.5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费用等折算至同一标准。

5.0.6根据各投标人报的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5.0.7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5.0.8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价。

6综合评标

6.1综合排序

6.1.1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人员组织技术组和商务组的组长等共同进行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听取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6.1.2进行综合评标时应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6.1.3综合排序原则

6.1.3.1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价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6.1.3.2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关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价格“相近”和分数“相近”尺度由评标小组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可控制在评标价和技术评分的1%-2%范围内。

6.1.3.3对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以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6.1.3.4当技术评分相近,价格也相近时,评标小组提出评标意见,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决定。

6.1.3.5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应进行复审确认,并将复审确认结果写入评标报告。

7编写评标报告

7.0.1评标小级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和推荐意贝及资料审查情况等。

8定标

8.0.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按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23号文的规定定标或报批。

9.保密原则

9.0.1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9.0.2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9.0.4在综合评标前,商务组和技术组不应互通有关价格和技术评分的信息。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经济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1.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侵害承包单位利益。

2.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还有些地方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投标人,使一些外地企业只能靠挂当地企业承揽工程任务,并向他们交纳高额的管理费用。

3.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工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二、造成的原因分析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

3.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三、对策及几点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

3.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依法依规、公正评标。招标监管部门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可操性强的专家管理办法。首先,全省(或全市)技术、经济等各方面专业人才要达到一定数量;其次,每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有关《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安全的学习及研讨,提高他们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主动性;第三,对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建议采用统一标准(表格式)对专家每次评标过程及结论进行考核。

4.加大招标监管力度,逐步实现招投标统一监管。对招标资质应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应列入年检考核的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招标会议、开标评标、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使招投标工作时时处于监督管理状态。

5.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6.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7.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才能保证建筑市场良好的市场氛围和和谐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21世纪我国信息化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快车道,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成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围绕做大做强建筑业,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不断开发功能完备、性能先进、安全快捷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不断改进招标投标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模式,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开支,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监管机构管理水平,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使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①随着信息化办公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逐渐普及,相对传统招标投标模式来说具有覆盖面广、不受时空限制、费用低廉等明确优势,这种网络化办公趋势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人员可不见面进行,招标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备份,且不遗留任何细节,有利于相关部门审查,杜绝了人工修改,其工作的“透明”特征可最大限度的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

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十分严谨,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必须具备自行招标的经验和能力胜任才能该项工作,而开展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后,网络招标平台为行业提供了大量的文件模板,同时保存的历届招标文件积累了经验数据以供参考采纳,这样就节省了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精力、物力及时间,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网络及时沟通交流,大大提高了招标筹备工作效率,缩短了招投标时间。

③推行网络办公、在线开标等工作后,招标中心可运用网络实现异地开标,投标人则通过网络招投标平台响应招标,招、投标方以及评标人可同时在线互动,异地完成全程招投标工作,减少了开、投标出差频率,节省了双方在异地开、投标以及评标工作中差旅费用和招待费用等高额开支。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制作并发送招、投标文件,提高了招、投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传达投递的时效性,节约了传统招标投标工作中投入的大量纸张和印刷费用及投寄费。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2011年北海市作为广西自治区首个电子招标投标软件试点城市,进行软件的研发修改和试运行,这是北海市响应国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必然趋势的具体工作化之一,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远程评标、共享异地资源,借助网络优势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减少人为干扰,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全程有效监管;同时为广西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运行机制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

(一)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平台

依照招标投标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在市、县单独设立招标信息总目录下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使各级工程交易中心保留信息的后台管理权限,招标公告和投标公示首先要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然后由各级工程交易中心。这种统一平台、单独设立、分别的招投标信息化建设对于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强招标项目的监管较为有利,使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方和投标方更方便查询招标信息。

(二)开展投标企业网络报名

首先由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及工程监理主管科室建立起包括企业营业状况、资质等级、资质增项等,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库及资质等级和注册证书等建筑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然后与网络报名系统衔接,设置报名时间及自动截止时间等系统,开展建筑企业网络投标报名。这种报名方式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方便投标企业程序,也提高了工程交易中心办事效率。

(三)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电子评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安装使用的清单计价招标软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了经过评审的、合理的综合评估法、低价中标法和最低投标价法等相对较固定的评标标准和定标办法,然后根据这种标准和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表格,实现电子评标。这是对传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及监管的深层次的改革,很大程度的降低了参与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并使复杂的评标工作相对容易化,提高了评标工作效率及水平;同时,电子评标避免了评标专家计算失误,使得评标报告内容更加清晰、准确,为开展网上评标奠定了基础。

(四)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抽取和网上评标

通过软件设计建成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抽取,这种多地专家资源共享的办法克服了北海市专家库内专家资源少、专业专家不够用、特殊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抽取的异地专家可在当地通过网上评标系统开展评标。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建设中对于专家异地抽取和网上评标两系统的结合使用是传统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的质的飞跃,降低了招标方、招标机构、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私下串通,使评标工作更公正、科学。

(五)自动实行建造师网上“押证”

实行建造师押证制度是避免一个建造师在同一时间投标多个工程,因承接多个工程而忽于实施项目管理的一种监管规定,但传统的押证制度不统一,且押证件原件又给建筑企业涉及使用证件的活动带来不便。实行建造师网上押证,根据评标结束后,软件系统即自动将建造师姓名、证书编号、承接工程名称及开竣工时间等公示于网上,一旦工程竣工或临近竣工,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系统自动将该建造师个人信息公示撤销。这种信息化管理有利于监管部门押证管理,方便各部门查询建造师押证信息,公开、透明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挑战性,需要多部门、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探索与创新,力创一个简洁、高效、透明、公开的政府运行模式。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实现了网上无纸化办公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电子文档的“永远存活”状态,保障了所有信息的严密防范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招标投标监管,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现代化水平,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①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可通过制定监督办法编制监督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进行中标建筑企业标后监督管理,加强项目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将其违规行为公示通报于信息网络。

②加强网上业绩备案管理。建立投标企业业绩库,投标人业绩及相关资料在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接受多方监督,这样就减少了投标人虚报业绩、多次篡改业绩多次投标的弊端。要采取集中和单独业绩备案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接受投标企业业绩备案,同时将投标企业业绩备案管理系统连接建筑业基本数据,形成一个只要点击某建筑企业即可查询到该企业建造师、业绩等信息。

参考文献:

[1] 苏清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 电子商务,2012(1):48.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 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 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

一、引言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及科学性对确保招标方和投标各方的正当权益、使招投标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实效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文通过对这几种评标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选出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方法评述

1.无标底法。所谓无标底评标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中,业主不编制标底,而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

无标底评标是国际招标中通用的作法,存在如下优点:(1)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招投标市场竞争中获胜,就不得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投标报价,从而节约建设投资。(2)由于没有标底,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的问题,可以遏制腐败现象,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至最低。(3)将主观评价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剥离出来,增加了评标标准的透明度,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采用无标底评标法还存在以下缺点:(1)价格最低,不能保证质量最优。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而盲目降低报价,一旦中标后,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要么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要么以各种理由要求业主追加资金,使招投标失去了本来意义。(2)由于不设标底,评标时缺乏参考值,可能导致投标方走价格联盟,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产生围标、串标现象,使其他企业的报价因远离基准价而被淘汰。(3)在投标各方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能中标而互相攀低报价,可能会加剧不正当竞争,使本来就不太规范的我国招投标市场更不规范。

因此,无标底法评标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但它是一个前进方向,是一种理想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评标法就是在各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且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区间内,选择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对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高,应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优良、能独立完成项目的企业。

在定标过程中应建立“澄清制度”,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一个澄清机会。投标人如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如投标人能对其所使用的先进工艺阐述见解,则应给予相应的高分。

成本价标底应采用实物法编制,计入足额的材料费、机械费和人工费、保证工程能正常施工的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不计入利润。但是,准确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建设成本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且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如何确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合理低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国外工程招标一般采用该办法,但在国内,采用得较少。

3.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的主要因素有投标报价、施工技术、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历史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权重等。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工程界,尤其是规模大、技术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人的整体实力。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往往本着保本微利的经营思路来进行报价决策,根据评分标准合理报价,这样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报价能力,同时也可以避免不正当的低价竞争。

但是,该方法除了报价这一客观因素外,其他标准均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且评标专家一般都是临时抽调的,短时间内无法充分熟悉所评工程的资料,不能全面正确掌握评标因素及其权值。评标专家的选择和专家评标的客观性成为综合评分法能否发挥实效的两个关键要素。因此,选用综合评分法时,在权重系数的分配上要尽可能的考虑工程项目的主要影响因素。在打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限制评标人在打分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要制定具体、明确、客观,具有可操作性的打分标准。

三、结语

上述几种评标方法均存在一些缺点和局限性,同样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尽最大可能选择 “最合适的评标方法”。虽然综合评分法也存在许多问题,离理想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无标底招标相距甚远,但是在招投标机制不够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投标人的投标不理性的情况下,可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因而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办法。相信在现阶段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综合评分法仍将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评标方法。

参考文献:

[1] 曹仪民 李 颖:浅议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1,37-38.

[2] 辛晓艳: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最适评标方法探讨[J].青海电力,2008.3,69-72.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统建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经招标站同意后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种形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

招标限额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实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办法;直接发包时,必须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等部门先行论证。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与其资质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年检。外省、市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凭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投标证书和入鞍施工许可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招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未能出示投标证;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在标底无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若以高于标底的报价中标,执行标底价格,若以低于标底的报价中标,在有效幅度内执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