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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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资料不是工程点缀,不是用来应付检查,也不仅仅是为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它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它的重要性、严肃性已不可置疑。当前,在工程资料用表规范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基础上,需要在工程资料编制质量 (如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科学分类、整理归档方面认真解决存在问题,需要在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建筑节能工程资料管理方面积极探索和总结。建筑工程资料的编制和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主管 (技术)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管理环节有关人员共同努力,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城建档案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现状

1.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文件

这类文件是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征地、勘察、设计、图审、招投标、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这类文件管理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它反映工程建设的合法性。由于有国家法定建设程序的约束和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审查批准,这类文件一般都能做到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较好地体现出工程的合法性。尽管如此,在检查中也常发现如下问题:

1.1.1 未办妥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出现这种情况通常是征地、用地手续不全,未及时办妥工程规划许可证、缺公安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工资保证金、商业保险、施工安全条件等不具备。

1.1.2 施工内容、规模与施工许可范围不符合;有的单位工程以资金、用途、设计等原因将某些部位、某些分部工程肢解发包。

1.1.3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如果是以装饰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为主,但又涉及到局部基础或主体结构改建的工程,通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又存在偏差。

1.1.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不全;涉及结构、安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送审。

1.2 施工资料

近几年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资料的认识不断加深,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控制和整理水平呈稳步提高态势。毫无疑问,在建筑工程资料中,施工资料种类最多、数量最大、来源最广、编制最难和整理最复杂。检查发现,由于电脑及软件的普及,施工资料的编制变得简单和快捷,但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资料造假。其次,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管理水平很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突出表现在施工过程阶段,尽管在竣工验收阶段施工资料总能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1.3 施工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 项目经理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

1.3.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和批准人不符合要求;内容无针对性甚至抄袭,错漏百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未编制或内容不完整、方案不齐全。

1.3.3 施工技术交底资料不齐全;交底人和被交底人不符合要求。

1.3.4 设计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

1.3.5 对监理工程师通知未按时回复;缺乏必要的附件。

1.3.6 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无数量清单、自检报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复试报告等附件不齐全、不完整或不清晰、不真实;报验不及时,未能做到先试后用。

1.3.7 未建立原材料、试件试块送检台帐。

1.3.8 隐蔽验收记录不齐全,填表不规范,内容不完整。

1.3.9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不及时,严重滞后;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错漏多。

1.3.10 有的工程不做中间交接验收或未形成验收资料。

1.3.1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资料:无编制或不完整、不齐全。

1.3.12 施工测量记录:无沉降观测等记录或臆造记录。

1.3.13 施工记录存在无记录或假记录现象,在钢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表现稍明显。

1.3.14 安全和功能试验记录不真实、不齐全。

1.3.15 施工日志记录不及时;内容不规范、不全面。

1.3.16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缺乏指导、检查和管理。

1.3.17 施工资料的分类归档不科学。如大型工程或复杂工程在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之间的划分和施工资料分类上,缺乏事前的协商和协调,认识不一,理解不一,做法不一。

1.3.18 工程进度未到,报验资料已提前编制好。资料与工程脱离,不真实。

1.4 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和江苏省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资料要求、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各方比较重视,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实施监督,因此竣工验收文件形成和收集比较及时和齐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4.1 竣工验收报告:签名不齐;验收结论不规范。

1.4.2 专项验收工作 (如消防验收等) 滞后,专项验收文件不齐全。

1.4.3 有的工程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拖延了验收,时间长短不一,验收文件的签署和盖章不齐全。

2 加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对策

提高工程资料控制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资料及时、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和齐全,确保工程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化,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2.1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单位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应该端正认识、消除误区、熟悉并掌握工程资料形成规律,加强人员培训,加大技术人才的投入,推进和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2.2 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应该制定工程资料管理职责、管理规定和流程。管理职责应该挂墙明示;规定和流程应该制作成手册,供查阅和检查。

2.3 施工资料的组卷工作是工程资料归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施工资料组卷应按照专业、系统划分,每一专业、系统再按照资料类别顺序排列,并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2.4 各责任主体应按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做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资料编制和整理工作。重点做好施工图设计节能专项审查、节能备案、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与审批、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办理、节能材料验收以及节能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和落实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2.5 建设单位应做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资料编制和整理工作。重点做好分户验收方案、每户套内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和现场实测记录、分户验收汇总表。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方案、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应进行符合性抽查。

2.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工程建设前期法定程序文件不齐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边施工边办证、肢解发包的要坚决处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遏制此风漫延。这一点,首先应从政府投资工程抓起。

2.7 对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监督机构应该狠抓资料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对资料严重滞后、超前或与工程实体不符合者,均要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严肃处理,情况上报并公开曝光。这样,对不认真编制、整理资料行为起震慑作用。这方面应重点检查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

3 结束语

建筑工程资料必须全过程记录并且必须全面反映工程质量和施工质量。建筑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形成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的汇集。它的作用就是要能够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状态和施工质量状况,满足竣工验收对工程资料的要求。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资料反映了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体现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政策的能力和力度。

参考文献:

[1] 佟樱.浅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有效管理[J].山西建筑,2010,(01).

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2

第一条为保证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简称"治淮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进一步做好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治淮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治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由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项目法人应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第八条对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对省际关系有重要影响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其它治淮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治淮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具体分工按《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执行。

第九条组建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报水利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报淮委备案。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组建方案报淮委。

第十条上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五)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主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大中型治淮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四)应严格控制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的兼职人员数量,兼职人员的比例应不超过总人数的25%:

(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十六条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应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淮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

第三章开工报告管理

第十七条治淮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申请开工。

第十八条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单位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开工。

第十九条重要枢纽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水利部审批,其它以中央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淮委审批或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批。治淮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条治淮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已经确定:

(三)初步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环境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六)监理、施工单位已经招标确定。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消除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通过竞争引进有实力、守信誉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严格审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参与治淮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七条淮委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对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中标单位不符合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淮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淮委负责对治淮骨干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治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分工按《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要求执行。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对参与治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治淮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治淮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采取巡回监督方式。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素质,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影响重要结构部位安全等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治淮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七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十八条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治淮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四十条治淮19项骨干工程中不宜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的,应按批准的初设项目或年度、应急工程项目及时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第三十九条确定。

第四十一条治淮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选定须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能反映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制定检测计划,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

审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验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和数量由验收委员会确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3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4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 自营工程 会计核算

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在改善农牧团场(以下简称团场)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团场发展后劲,保护团场生态环境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众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工程中,如水利措施中干支渠的开挖疏浚、管道的开挖与埋设,农业措施的改良土壤、机耕道,其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建造难度不大,通常是由团场组织本单位职工或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自行建造,称之为自营工程。自营工程与外包工程相比,不但可以节省投资,而且还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因此自营工程在团场被广泛采用。在自营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往往成立临时机构负责施工管理或由业务机构兼管,其会计核算主要是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做好项目的成本分类与核算。由于自营工程涉及的业务较多,核算比较复杂,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探讨自营工程中的会计核算就显的非常必要。

一、团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自营工程的核算对象及核算过程

(一)自营工程的核算对象

自营工程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成本费用的归集,依据其经济用途,可将成本核算对象归集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间接费等。材料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的实际成本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和租赁费用。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工人,施工现场辅助工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职工福利费。机械使用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机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机上操作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料动力费、机械折旧费、修理费、替换工具及部件费、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等。其他直接费是指现场施工用水、电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土方运输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场地清理费等。间接费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民工管理费等。

(二)自营工程的核算过程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根据自营工程的实施情况,分别将发生的各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间接费等能明确单项工程成本的费用直接进入“在建工程”;不能明确或不能直接进成本的费用先归集到“间接费用”、“预付帐款”等科目,并最终进入“在建工程”,待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结转项目支出,借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竣工工程”,贷记“竣工工程基金”,当工程交付使用后,借记“竣工工程基金”,贷记“竣工工程”。

(三)自营工程专账与总预算、团场财务的结转

在自营工程实行专账核算后,为了不影响团场财务核算的整体性,可通过并账或年终并表的方式解决总预算、团场财务与自营工程专账之间的衔接。若采用并账的方式核算,需将专账的科目余额如数转至团场财务,视同所有业务发生在团场的财务核算方式。具体核算流程是:总预算收到上级拨入财政资金、团场拨入自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总预算将资金拨付农业综合开发专户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农林水事务”,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团场财务将自筹资金拨付总预算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中间过程按前述仅在年终并账或并表,当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团场财务收到交付使用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专项应付款”、“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专项应付款,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采用并表的方式核算,只需将团场财务与专账相同科目进行对冲,将合并后科目余额并入财务报表中。

二、团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自营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与建设内容或施工过程脱节

主要表现在:一是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对会计核算不了解,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二是会计核算人员对核算不清楚,难以清晰地对项目进行具体的分类核算,只是按具体的付款情况进行核算,难以反映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展过程。

(二)报账凭证的不真实、不合法,违反核算要求

自营工程中的一些建设内容无法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为了满足审计的需要,非独立核算单位或个人不得不到税务部门交纳税款或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代开发票,以代开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使得一些本不用纳税的工程增加了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也造成票物不符、票面金额不实等弊端。

(三)自营工程中剩余工程物资核算较随意

在自营工程中往往会出现剩余工程物资,部分自营工程的会计核算人员由于业务能力不佳,会计处理方法欠规范,按照《农业开发会计制度》的规定,剩余物资应视剩余工程物资的不同用途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加强团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自营工程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规范自营工程施工现场监理,采用工程进度法核算工程成本

首先,应聘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营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现场监理人员应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建设质量监督,并对实际完成的建设工程量进行计量确认。将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阶段性工程质量评价和工程计量单,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预付款和报账审核的依据之一。

其次,会计核算人员在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应深入项目实地察看,有效监督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把实地考察与资金核算结合起来,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核算,采用工程进度法核算工程成本,防止单纯以报账资料为依据核算资金。

(二)加强剩余工程物资的核算管理

首先,对于已领用但留待以后自营工程继续使用的剩余工程物资,由于这部分工程物资的价值已计入自营工程成本之中,因此,应冲减自营工程成本。其次,剩余工程物资改作生产使用。由于工程物资改变了用途,工程物资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从成本中转出,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最后,剩余工程物资用作对外出售。当自营工程中出现的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工程物资应比照材料出售处理,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要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三)实施资金报账制

一是对自营工程报账资金的流向建立定期公示制度,接受职工质询和监督。二是对自营工程中的职工劳务支出实行先公开,后领款,再报账。要将投工人员姓名、工时、完成工程量、应领款额全部在项目区显著区域进行公示,待无人提出异议后,再行报账。三是对自营工程的报账凭证审核,尤其是就地取材的工程物料款、农用运力运费和劳务费支出,不以是否有税务发票作为审核报账的必备依据,而应更加注重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严格报账程序的责任审核,保证报账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四)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坚持先验收后报账

自营工程的投入构成,一般以人工投入为主、物料投入为辅。所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设计的具体情况测算出工程投入物料和人工的大致比例,作为建设单位向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启动资金的依据,以满足工程外购物料用款和劳务应急、周转报账用款,待单项工程竣工,并经农发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后,再按规定程序分批报账拨款。

(五)加强审计,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团场审计部门人员要全程跟踪审计,事前审核工程单价,直接参与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投标全程进行监督;事中参与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督促和监督;事后进行决算审计,以确保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价格决算的准确真实、有效完整和公平合法。杜绝计划外实施项目,虚列工程支出,套取项目资金的现象发生,防止施工偷工减料的情况出现。从工程现场监理,到工程竣工验收,付款通知签发,报账凭证审核,每一个岗位都要层层把关。要加强完工项目的审计,对,造成资金浪费和流失的,按照岗位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基础工作能力。在自营工程核算上,会计人员要在充分了解施工设计图纸、预算的基础上,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深入市场调查,掌握市场行情,以确保成本核算的及时、完整和真实。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在预算员编制施工预算、工料分析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工程成本控制计划,并将责任分解到人,严格考核,强化激励。

参考文献:

①李冬艳. 青铜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确定及资金管理措施[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0(5)

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5

关键词:电力企业;外协队伍;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电力企业盈利能力的不断提高,公司下属集体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业扩工程也在不断增多,集体企业原有的施工力量已不能够满足现阶段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及时引入外协施工队伍进行劳务分包,盘活现有资源,已成为企业的一种发展策略。但是,外协施工队伍施工水平良莠不齐,怎样建立一支长期可靠的外协队伍,提高其施工质量,防止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已是摆在企业和项目部各级领导面前的紧迫课题。因此,必须从质量建设的高度来重视提高外协队伍的施工能力,提高其施工质量。

1.当前外协队伍施工质量不高的表现

1.1施工工艺差。施工工艺差是外协施工队伍施工质量不高的突出表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技术规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技术保障措施实施可有可无,施工质量目标仅仅定位于通过现场验收。

1.2索赔事件多。工程施工中索赔事件多是质量不高的重要表现。根据统计,去年某分公司发生的索赔事件共36起,仅因质量问题被业主索赔的就有18起,占到了50%。

1.3一次验收通过率低。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难,竣工验收往往需要多个回合,不能够及时将工程交付业主。一些重要部位和组件还需派出人员进行看管。低验收通过率必然导致人工费用增加。

1.4工程保修成本高。工程交付后,保修期内停电事件频发,抢修、保修任务繁重。如对去年某分公司全部工程保修情况进行统计,我们发现由外协班组负责施工的业扩工程,由于电缆中间接头制作不合格,造成电缆头烧蚀,引发停电抢修的这一故障占全年总故障的20%。

2.当前外协队伍施工质量提不高的内在原因。

2.1企业外协队伍选择把关不严。

一是外协队伍准入条件设立偏低。虽然公司前期在外协队伍的选择上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不健全和准入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如: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有些外协队伍的准入出现了走人情、托关系、打招呼的现象。二是准入审核重点不突出。对外协队伍没有从业绩和信誉方面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没有建立良性的竞争比较机制,没有实现外协队伍准入优中选优。

2.2企业工程监管有缺失。

一是企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监管存在漏洞;从往年的工程日报与年底工程竣工汇总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工程存在着突然竣工的现象。这充分说明一些没有经过审批的施工班组已经冒用了外协班组的名义涉足我们的工程施工,这样不仅工程施工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容易引发质量事故。二是质量监控不到位。一些分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机制,重要质量控制点落实旁站监理、巡回监理制度不严;外协队伍的管理和协调联络机制有问题,外协班组长与质量控制人员联络不畅,致使质量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到场。

2.3缺乏系统培训。

外协班组鱼龙混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进入外协施工队伍后,在施工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短板和弱点。企业部分人员思想观念转变不够快,对外协队伍的认识还停留在外来人员不是自己职工,说走就走的片面认识上,还没有完全把外协队伍当作自己的施工队伍一样来管理和培养。相关培训只是出了问题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式的培训,缺乏系统性。

2.4磨合期长。磨合期是问题易发期,外协施工队伍的进入企业后,要达到本能够高质量完成施工任务的水平,普遍要经过1-2年的磨合。以技术水平层次较好的某施工队为例,2012年进入外协施工队,到其工程施工质量完全得到城效供电公司验收人员的认可,经历了1年半左右的时间,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被考核3次。磨合期越长就越容易引发质量事故。

2.5考核不严,清理不及时。

综合各分公司的情况来看,分公司虽然普遍建立了质量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施工单位仍然存在着讲人情、走过场的现象。因为人员熟悉,磨不开面子,拉不下脸;因为考核后相关人员的绩效会受到影响,所以,在涉及考核清理工作上不敢较真碰硬。只有问题被上一级业务部门检查发现后,才被动地进行相应的考核、清理。致使外协队伍对质量问题重视不够。

3.提高外协队伍施工质量的办法与对策

3.1把好“入口关”。

一是严格设定外协队伍的准入条件。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从是否具备劳务分包资格、劳务分包能力大小、劳务分包业绩和信誉是否良好等三个方面入手,按照四证一照齐全、队伍人员精干、企业注册资本金充足和施工机械自有率、完好率高、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构成合理的标准,制定出合理的准入门坎。二是要建立有效的排名打分机制。针对基本条件都具备的施工队伍,以外协队伍已有的施工经验、劳务分包业绩和信誉为重点,建立公开、透明、有效的排名打分机制或积分制,客观公正的选好外协施工队伍,防止人为因素在外协队伍准入问题上进行操控。

3.2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管。总公司工程部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合理地制定季、月、旬的施工计划,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及时将各施工单位的日报、周报与实际进度情况进行对比,防止虚报、漏报工程和突然竣工;同时,加大对在建工程的巡查、检查力度,从严防止其它施工队伍冒用外协施工队伍的名义施工。二要督促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协调机制。针对带班员、质量管理人员与外协班组长协调不畅等问题,施工单位内部要建立合理的调度机制。如:指定技术室专人负责各施工队伍的施工日报、月报收集、整理、上报和工作,统一协调外协施工队伍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

3.3做好培训工作。

一是要加强系统业务知识培训。各施工单位要真正把外协队伍当作自己的施工队伍,与自有的员工队伍一道制订好系统的、科学的培训计划,从对业主负责的高度,努力提高外协队伍的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二是不断拓宽培训渠道。总公司要以会讲、会教、会做为目标,建立一支本单位自有的优秀教练员队伍。按照“大专业小集中,小专业大集中”的方法或派外协班组技术骨干到本单位班组锻炼学习等方法提高各工种的专业技术水平;针对各外协班组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分公司总裁技术室负责人要做到心中有数,视情组织召开技术分析会、问题演讨会和施工现场会;针对工程施工中遇到的疑难杂症及时派出本单位技术骨干外出学习“取经”、学成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推广或采取把专家请到单位来教学等方式,及时补齐各外协班组的“短板”,不断提高外协班组完成施工任务的能力。三是不断创新培训方法。依靠科技发展的优势,将电化教学与传统教学相结合,及时引入多媒体教学和视频教学等方法,解决好传统教学不够直观的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6

关键词:建筑 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监督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监督的设备不断更新增加,监督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不断丰富。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劣质建筑产品流入社会,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今天在法律、法规全面实行的情况之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1.1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建筑工程以惊人的速度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随处可见,拨地而起,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建筑电梯、建筑节能已广泛采用,内容包含越来越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作业难度越来越大,这样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建设的各方必须具有保证质量的行为,否则无法确保工程质量,所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必要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法律法规也要求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等等。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而确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1.2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建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20年间,我们所进行的质量监督是实物性的监督,政府质量监督深入到每个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上。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制意识普遍淡薄,政府监督实行微观监督是必要的、合理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本形式,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实现了从单一的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转变,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推向质量责任的第一线,政府质量监督实行宏观的监督管理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但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责任主体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在思想领域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表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暗箱操作、不负责任.工程实体时常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缺陷,因此,我们在注重监管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同时,还必须注重监管工程实体的质量。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何履行职责

我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多年,经过不断学习、探讨、琢磨、交流,深感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抓起:

1)严格监督注册审查与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以后,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必须认真审查责任主体提供的资料,表现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质保体系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检查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质保体系资质、人员资格是否落实到位;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过的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材料是否合格,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尽职尽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有降低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检查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到位等情况,为了强化质量责任,采取人员到位签名制度,并存入监督档案。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符合规定要求。

2)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告知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式、方法、依据、手段和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使他们充分享有知情权,以便于调动他们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他们的质量行为,力求做到与法律法规相符合。

3)加强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改变过去那种深入到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工序的监督方式,改变传统“敲、打、看、摸”的落后检查手段。要以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合理为目的,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巡回检查的监督方式,配合使用回弹仪、楼板厚度仪、钢筋定位仪、高精度水准仪等便携式设备,对混凝土的强度、楼板的厚度、钢筋的位置以及建筑物的沉降量进行定量抽查,用客观事实和科学数据说话。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知识,而且还要熟悉施工、设计、检测等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掌握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才能成为一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千方百计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执法水平、管理水平,是每个监督机构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提高本身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监管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才能有效监管工程实体的质量。

5)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以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合理为目的,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进行严肃的惩治,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助长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蔓延。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仅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不够的.还必须引起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重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心支持尤为重要。

6)强化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资质认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招标投标也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竣工验收备案同样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它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最后一个环节。近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基本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有的工程不履行手续、有的工程不完善、有的工程不验收、有的工程验收后整改不到位,使得验收备案率不高,未经验收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越来越多,屡见不鲜。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人招标投标资质认定过程中。以此来衡量各方主体的工程业绩状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条件,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程的备案率,而且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使他们从工程一开始就自觉规范质量行为,防止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为竣工验收备案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了工程质量,进而完善了管理制度,从资质认定一招标投标一施工阶段一竣工备案一资质认定,成为一个闭合的环形管理模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的惩处力度,坚决杜绝未经验收备案就投人使用这一不良现象的发生,多管齐下,迫使责任主体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先的观念。

3 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人员,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总结经验、严于律已、以身作则,牢记验评分离,注重验收,强化手段,过程控制,熟练运用建筑法、质量管理条理、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提高工程质量而不懈努力。

4 参考文献

【1】王润云.浅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山西建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