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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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1

1、学校和学院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学校,不管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都可以称为学校,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的组织机构。

2、名称起源于民国。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是与社会教育相对的概念。专指受教育者在各类学校内所接受的各种教育活动。是教育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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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式

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5-0007-03

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科尔(Stephen T.Kerr)教授在1997年出版的《教育技术研究手册》中提出了“教育技术社会学”(Sociology 0f Educational Technology)的概念,并试图做建构分支学科的努力。可以预见,未来全面解读教育、技术与社会,从关注技术、教育、社会本身,转而关注三者的关系,关注随技术进步的社会与教育形态变迁,将越来越成为研究的主题。北京师范大学的刘美凤教授在《教育技术学科未来发展需要研究的课题》一文中,将教育技术社会学列为未来教育技术学科重要的分支理论。华东师范大学马和民教授在《中国教育学科年度发展报告(2004)》中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教育中的应用,教育信息技术走入了日常的教育生活,对于信息技术在其所基于的“教育社会”中的起源、发展、结构、功能等基本问题的理论探究显得越来越迫切。因此,有理由预见,未来的教育社会学学科可能会进一步分化,产生一个新的分支――“教育技术社会学”。

一、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必须有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而这又与其研究领域、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等相关联。关于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新问题,学界目前尚无普遍认同的观点。

一般来说,基于学科研究对象归纳的途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梳理:一是“演绎法”,即从学科开创者或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梳理;二是“归纳法”,即依据当前该学科群体的著述进行分析。

1.斯蒂芬・科尔的观点

从研究内容上来说,除笔者提出的“教育、技术与社会”(Educational,Technology and Sociology)构建性假设外,可供参考的重要研究成果是首次提出“教育技术社会学”(Sociology of Educational Technology)说法的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科尔(Stephen T.Kerr)教授在《教育技术研究手册》(Handbook of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Technology)中第二章梳理的相关内容。

科尔提出的研究内容中有一种明确的教育技术研究的社会应用倾向,如“教育技术如何影响到班级、学校等社会组织?在学校中如何对特定群体(女性、少数民族)采用适合的教育技术?教育技术如何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去推动社会制度(教育制度)变革?”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下述内容:

(1)基于社会组织的教育技术研究。从教育技术如何影响教育组织中人们的工作方式角度进行考察。着重研究在教育技术支持下,学校外部的行政控制方式的变化、学校内部课堂场域中为达成特定目标的师生互动等组织方式的变化。

(2)基于社会群体和阶层的教育技术研究。集中讨论有关性别、阶层、种族等群体间教育技术的介入对互动方式产生的影响。

(3)基于社会变迁的教育技术研究。讨论教育技术引发的教育变革,试图确定社会的教育形态是如何变化的,教育技术是在何时何地引发这些变化的,而教育形态上的变化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何种相互影响。

(4)研究的社会学方法。社会学研究普遍采用的是调查法及问卷调查技术。科尔认为,在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中,界定什么是研究对象是困难的,可以是教育技术工作者(研究者),亦可以是知识价值的传递过程。但有三个方面是十分重要的:第一是教育技术通过教育工作者、学生、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和社区成员在教学中发生的直接关系(现在在教室和学校里发生了什么?);第二是通过教育技术试图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教育公平问题,从而为下一代人提供更好的生活(完成后,会发生什么?);第三是通过教育技术变革,努力重塑教育系统本身,即运用新技术后新的工作方式是否对社会进步有促进。

2.当前国内关注的研究对象

从当前教育技术学、教育社会学研究涉及到的交叉性研究问题的内容来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归纳性研究”。据此,可以识别出当前该类问题研究群体所关注的研究问题全貌。梳理从21世纪以来国内CSSCI期刊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情况,可以将与教育技术社会学相关的研究主题分解为技术与社会关系、信息技术与教育变革、网络社会与学校教育、教育技术的人文反思、现代教育技术与文化、社会学视野中的教育信息技术与网络教育、信息技术条件下教育现状实证研究、信息化教育环境中教师角色定位及师生关系等(见表1)。

从中可发现,国内研究的宏观研究占了研究主题的大多数(62%),直接关注信息化环境中教师角色及讨论个体社会化主题较少(16%),实证研究所占比例也不大(6%)。这表明当前研究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国内研究者感受到了信息技术对社会发展及教育带来的巨大冲击,但限于研究条件及研究传统,多数研究者所关注的层面大多停留在理论介绍与发展展望上,并没有太多的实证研究。对照西方社会学对互联网的研究,国内社会学界在教育技术方面研究的理论背景与研究进程方面有明显的差异,缺乏西方研究中理论背景的五个传统。

这个分类显然过于笼统,研究对象的划分界限并不明晰,这也表明我们在研究主题文献整理归类的过程中的困惑:究竟什么样的“研究对象界定”才能涵盖如此多的研究问题域。

3.本文对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从归纳的角度来看,这个新学科的研究对象的雏形,应是一系列相似的研究问题域,这些问题域归纳起来,有三个最基本的“公因子”,它们分别是“教育”“技术”和“社会”,这些新出现的研究问题显然均与上述三者相关,或是对它们之间相互影响所形成的新关系、新问题的深入研究。笔者更进一步认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的提出,首先是基于新技术变革背景下学校教育行动及学校教育事实出现的新变化,有着深刻的时代性烙印。这一系列的研究问题,显然是在传统非信息技术(或电化教育)介入的教育活动中未出现过的新问题。

一般来看,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可能对该研究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看法。如“游戏用于教育”的问题,教育技术学研究者,可能会更加关注技术对个体教育(学习)体验和效率的改善,而教育社会学研究者则会更加关注游戏对学习群体造成的社会行为变化的影响。但是,无论如何变化,它们研究的对象都是一个教育活动的事实。由于研究问题的学科交叉性,似乎我们又需要讨论一个老问题,即教育技术社会学在学科属性上需要澄清是偏“教育社会学”还是偏“教育技术学”的问题。关于学科性质的讨论,笔者认为本身并无多少实质意义。这一点日本学者柴野昌山在对教育社会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中说得很清楚:欧美的教育社会学家现在最关注的与其说是这门学科性质及其自律性问题,不如说是这门学科究竟能“创造出”什么的问题。笔者倾向的教育技术社会学(Sociology of Eduction-al Techndogy)应是从教育社会学的视角来探讨教育技术应用过程中在学校场域内发生的问题,而不是社会学的教育技术研究(EducafionM Technology for Socidogy)。

据上,可以对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作这样的界定:学校系统中与教育技术相关的行为、活动、组织和制度之间的结构关系及其互动过程。简而言之,教育技术社会学是研究“教育技术参与的教育行动和教育事实”的学科。通过该界定,我们可以演绎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

二、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界定

1.教育行动

所有学校中与教育技术有关的教育现象,从最简单、最零散的到最复杂、最系统的,实际上都源于师生运用教育技术的行为与活动。一个完整的教育技术行动至少包括行动主体(教师和学生)、行动中介(教育与教学途径、手段、教育内容)、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教育行动首先表现为“行为”,教育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业已对当下教育行动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学校成员的行为变化应成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的起点。

2.教育活动

一种教育行动需要一定的活动形式和一定的活动内容才能发生。学校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主要活动形式是课堂教学。在信息技术变革背景下,无论是学校内部的课堂教学形式、外部的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均发生了新的变化,教育知识本身亦出现新的呈现方式,它们也是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3.学校组织

学校中任何一种教育行动,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组织方式才能进行,教育技术的应用同样如此。因此,教育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应用下的班级组织、学校组织理当成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

4.教育制度

所有的学校组织,都是制度化的结果。教育制度从自发形成到自觉制定,表明了教育制度是从对行为的制约发展到了对组织的制约。教育的制度化过程实际上是在教育行动、教学活动、学校组织发生了变迁之后才逐步发展的。当前,教育技术的发展已在教育行动、教学活动甚至包括学校组织形式方面产生深刻影响,促使它们加快变革。所以,教育制度及其他社会制度在教育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介入后的关系便自然成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事实。

三、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方式的讨论

教育技术社会学不能将研究成果建立在主观的价值判断、洞察力、臆断、传统的权威、传说甚至道听途说的基础上,而应将历史上教育学家、社会学家和技术专家们的诸多观点作为分析、理解和解释的教育事实作为研究的基础。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必须依赖于科学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应是通过对学校生活、其他各种教育事实的系统研究而获得的。

1.教育技术社会学的基本假设

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教育技术参与的教育行动和教育事实”,这个基本假设实际源自社会学,但它又有自身的特点。教育技术社会学关于学校成员行为的基本假设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点。

其一,学校系统中的个体行为(教的行为、学的行为、违规行为、管理行为等)不仅由特定的学校环境所塑造,而且还由其他的社会和社会环境所塑造。在这里,社会环境并非抽象概念,每一个学校个体成员所生活的各种周围环境,包括家庭、邻里、同辈群体、班级、学校、街道文化、大众文化等均作用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从这一角度出发,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者可以认定,教育的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体社会化。

其二,社会环境发生了改变,个体行为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对学校系统中个体特定行为或异常行为的解释,不能仅仅根据个体内在特征的差异(如心理差异、生理差异)来进行,而且需要从变化的社会大环境角度予以分析。故而,在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教育技术社会学更关注区域信息化环境,区域信息化环境并非抽象概念。每一个学校个体成员所生活的各种周围实际环境,包括家庭、邻里、同辈群体、班级、学校、街道文化、大众文化等在不同的技术发展水平、条件下,均有其不同程度的虚拟化表现,这种“实”与“虚”的社会环境共同作用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

其三,在信息化背景下,个体对学校生活具有创造性适应。在教育技术学研究者看来,相对于教育技术学研究诸如解决更加具体的“教”与“学”的效率问题,教育社会学研究者则大多关注宏观层面的问题。事实上亦是如此,教育社会学研究者多数主要兴趣是关注宏观的教育与社会大系统的关系,关注社会对教育的影响以及教育的功能,很少有人主要关注教育过程的社会学层面或学校生活本身的社会学问题,这是一个研究视角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不仅应关注宏观的教育事实(如教育信息化政策、教育与信息社会结构、信息技术发展与教育公平等),更应该加强对微观的学校生活中教育技术影响个体行为变化的研究,从关注学校成员的个体行为开始,进而在中观层面展开对学校组织的分析,逐步深入到宏观层面的教育事实的研究。这条路径,可称为实证主义的研究路径。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3

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是指能够适应向知识社会转轨及知识社会形成以后的社会发展需要,以完善的学校法人制度和新型的政校关系为基础,以现代教育观为指导,学校依法民主、自主管理,能够促进学生、教职工、学校、学校所在社区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简而言之,现代学校制度是促进教师更好地教与学生更好地学的制度。

现代学校制度应体现以下特征:

传承性。新的制度都是在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改造、变革和发展起来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不单要借鉴国外教育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做法,还要在立足传统教育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制度建设的实际,通过在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与研究中不断汲取传统制度上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使之不断健全完善。

发展性。制度必须有利于学校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的教育目标。学校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有利于提高学校的运行效率、规范教学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和有效地促进人的充分、全面的发展。因此,在学校制度建设中,要特别注意人的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性。

操作性。现代学校制度不是单纯逻辑上的制度,而是在实践中能改进学校工作的与时俱进的好的制度,它不仅存在于理论或逻辑中,而且也存在于现实操作中,永恒不变的现代学校制度和教育理念是不存在的。就是说这种制度是现实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是适合学校发展意愿的。

法理性。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就是通过理论、政策的研究,制定出现代教育管理的规章、条例、制度、形成区域性现代学校法律体系。使政府、学校、社会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管理,营造法治化教育环境。这种“法理性”原则,既是现代学校制度研究与设计的依据,又能保障构建的新制度在现代学校管理中的执行力。

包容性。现代学校制度不单包括学校内部要素的关系,同时还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与社区、学校与家庭等关系问题。如果将学校制度孤立于社会这个统一体之外,这种制度绝不是一种现代的制度。只有注重现代学校制度的包容性,才能充分考虑到学校未来发展与变化的趋势。

体系性。现代学校制度是建立在学校法人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具有法定组织机构及由此而构成的学校管理及其运作规程。这种制度保证了学校教育改革,并能促进学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机制,使学校在面向社会和市场的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中,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国民教育的需求。

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的需要。依法治校既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实行依法自主办学,就是要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按照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要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二是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是教育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校长和教师对培养目标的理解、培养方式方法及保障措施的采用都是学校内涵发展的内容。学校内涵发展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需要打破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内外束缚。从外部来看,要尊重学校的主体地位,把办学自还给校长和教师;从内部来看,要健全完善一套学校规章制度,为内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学校内涵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才能依靠制度和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发挥广大教职工的聪明才智,不断学习先进理论,正确把握办学目标,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注重质量和内涵式发展上来,全面提升素质教育品位。

三是学校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新形势下学校发展要进入规范化管理和文化引领阶段,就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超越旧有的经验管理模式,建立起能够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充满创新活力、提高学校效能的制度体系,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进而推动学校尽快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从立足当前走向可持续发展,大幅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四是进一步解放教育生产力、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学校效能的需要。效益优化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我国教育资源与应受教育人口相比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效益优化就成为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现代学校制度是以现代教育观为指导的、能够引导学校持续地提高学校效能的、敦促并保障学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最优发展的应运而生的制度。

五是加快校长和教职工的专业化发展的需要。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教育层次的不断提高,教师管理从封闭走向开放,教师来源的多元化使教师的专业学术水平与学科教育职能水平相比明显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教师掌握教育专业知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教师的教育行为,促进校长和教职工的专业化发展,有力地推动学校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以更好地适应教育发展的要求。

三、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设想

现代学校制度是一个体系,一般而言,由课程、教师、管理、革新四大基本要素及其框架层次构成,其中课程是学校教育的核心,教师是实施课程的关键,管理是教师实施课程的保证,革新则是前三个要素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

1.课程。课程是学校教育活动的载体。学校教育最终能否适应知识经济社会的要求,核心问题是课程。显然,课程也就成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目前,应着重从两个方面去探索现代学校课程。

第一,构建学校课程体系。学校教育活动必须具有课程性,这是学校教育活动区别于其他教育活动的重要特征。所谓构建学校课程体系,就是学校的所有教育活动按课程的要素进行设计,一方面要根据学校的定位与发展目标,实现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的有机整合,实现学科课程与非学科课程的有机整合,实现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的有机整合。另一方面要根据学生的智能倾向和个性特长,努力为每一个学生量身定做一套适合其和谐发展的课程。

第二,组织基于课程的教学。学校课程体系必须在实施中加以完善。课堂是课程实施的主渠道,通常称之为课堂教学。要使新课程能真正进入课堂,应树立基于课程的新的课堂教学观,以问题的提出到问题探究为逻辑线索,构建课堂教学方案设计―实施―评价的课堂教学新模式,使课堂教学由以教材为中心,研究书本、组织书本知识教学转向以人为本,研究学生,促进学生和谐发展,实现新课程三维目标的功能突破。

2.教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应积极构建与之适应的教师制度,促使教师专业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和发展。政府而言,要从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晋级考核、专业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教师制度。学校而言,要着力构建一套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其中有两个制度极为重要:一是激励制度。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尊重、理解、支持教师,努力为每一位教师的潜在能力转化为现实能力创造机会和条件,主动为每一位教师走向成功搭建舞台。二是校本培训、教研制度。所谓校本培训与教研,是基于教育实践中问题的培训、教研,是更加开放的培训与教研。这种以问题为导向、从发现问题到问题解决的逻辑思路,是校本培训与教研的基本路径与特点,也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3.管理。合理而有效的管理对于课程实施、教师专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学校管理制度要在先进的管理理念支配下去思考。学校应成为最大限度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场所,其管理的目的在于自主,而非控制。实现自我超越应成为学校每一个成员的价值追求,学校应据此确立学校发展与个体发展相一致的共同目标,要确保目标的实现,就必须不断地自觉更新教育观念、改善教育行为。而更新教育观念,改善教育行为最有效的途径与方法是组织团队学习、从目标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出发,要求每一个成员主动参与学习、讨论、研究,一方面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另一方面提高每一个成员系统思考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让学校每一个成员都体会到成就感和自豪感,感到学校办学目标实现之时也是自身价值体现之时。

4.革新。革新是现代学校的重要特质。课程、管理和教师诸要素是否具有活力,有赖于革新,取决于信息能否实现有机交互与转换的革新结构与功能。从封闭保守走向革新开放是学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一是政府支持。随着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的职能将重新明确与划定,将把属于学校的职能还给学校,使学校真正确定自主办学的地位。当然,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也将进行变革,政府与学校建立新型的互动关系,即由命令式的行政领导与管理制度转向建立法律的、行政的、学术的、咨询的、听证的、问责的等一整套支持与保障制度,为学校的主动发展构建革新的体制环境。

二是资源共享。学校除了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外,还应特别注重教育资源相互共享。首先,引进外来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其次,整合社区教育资源,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再次,提炼无形教育资源,营造良好教育氛围;最后,发挥行政部门在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中的作用。

三是校际交流。要彻底改变学校之间不相往来的现象,主动进行区域内的学校交流。每一所学校在办学中都有优势与弱势,都有经验与问题,只有通过相互间的学习、交流以及切磋,才会有比较与借鉴,不断丰富办学思想,更新教育理念,明确办学目标。应积极开展超区域间的校际交流,进一步开阔办学视野,优化办学思路,形成办学特色。

四是多方合作。在建设终身教育体系的背景下,教育日益成为社会的共同事业。因此,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合作共赢意识与能力。一方面要积极寻求其他部门与行业的支持;另一方面要主动为其他部门与行业提供服务。在不断丰富合作内容与方式的同时,还应努力构建合作制度,以保证合作的可持续性。

五是校长。校长作为管理团队的法人代表,要善于经常倾听师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切实改进学校工作。建立校长制度,既是学校民主管理的要求,又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体现。不但能保证师生参与学校管理,而且能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进而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与效能。

六是家长参与。目前,尽管家长关心学校教育的氛围基本形成,但仍缺少主动参与学校教育的有效机制。学校应着力构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制度,充分体现并保障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问责权等。只有这样,学校才会真正获得家长的关心与支持,才能实现家校联动,共同创造更适合每一个学生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4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了有效实现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以美国经济署为代表的团体倡导在全国范围实行“补偿教育”政策。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弱势群体教育进行经济补偿。反观我国的教育状况,则是另一番景象。传统的重点学校仍然不断得到政府的倾斜性投资,以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如地处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全省唯一的一所省级师范性高中贵阳一中修建的金阳新校区,占地面积440亩,投资竟高达4亿元。而当年整个贵州省的农村教育经费不过才4.5亿元。这种强烈反差,使我们不得不关注我国教育生活中存在的差距和不公平的现实,思考导致我国教育不公平的原因,探讨实现教育公平的方法和途径。

一、教育公平的概念

一般认为,教育公平是公平在教育中的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在教育发展的不同时期,社会对教育公平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因而在不同历史时期,教育公平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教育公平概念的界定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在此我们引用学者杨东平的界定来加以阐述。他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两个方面。”

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个体差异,“教育机会均等”成为教育公平的核心问题。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它“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详尽阐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它包括“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平等”两部分。“歧视”系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越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养中的均等对待。”而“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的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

通常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即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

起点平等是指教育机会的均等,入学机会均等,与学业成就平等相比,这是一种最低纲领的公平诉求,在实践中尤指保障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在我国起点平等已基本实现。

过程平等或参与平等,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教育的不同部门和领域内经历和参与的性质和质量,过程平等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

结果平等是指最终体现为学业成就、教育质量的平等,是一种实质性的、目标层面的平等,在研究中,接受大学教育经常被视为结果平等的目标。当然更进一步地,学生在大学毕业后社会经济地位的平等才是真正实质性的。

以上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大致反映了教育平等所经历的不同的阶段。现阶段,我国教育公平面临的主要问题——教育过程不平等。教育公平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逐渐扩大和深入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问题和重心各不相同。随着我国不断地普及和扩大教育的数量,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强调入学条件的公平客观,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基础教育已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对孩子“能够上学”发展成“能够上好学校”,从过去的“有教师任教”发展成“择教师任教”。

二、教育不公平的原因

众所周知,教育制度既是教育公平实现的制度化基础,也是教育公平实现的载体。同样教育公平在现实中的偏差,也主要是由于不公平的教育制度和政策而导致的。

(一)精英主义教育制度的影响

中国的教育是一种过度关注“精英”的教育,正是这种精英教育制度的存在,使得许多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都只能是“精英”学生才能享受,而不可能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公众。而且,为培养少数尖子学生为精英,我国长期实行重点学校制度,加剧基础教育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扩大,认为地造成了一大批基础薄弱的“差校”、“垃圾学校”。教育政策倾向弱势群体。在目前我国教育资源还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许多教育政策的指定和执行常常渗透许多非公平的认为因素,而这种人为力量往往又向强势群体倾斜,造成“强者欲强,弱者欲弱”的情况,即造成或加剧教育不公平。

(二)教育单位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国家缺少宏观政策决策的依据

要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首先是让学生分享相等的教育资源。而教育资源分配公不公平唯一可准确衡量的标准即是各教育单位所核算出来的教育成本。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教育会计制度,各教育单位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这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真实反映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也不能正确合理地反映培养成本。导致国家在投入时缺少决策依据,进而导致城乡、区域、重点非重点二元结构资源投入方面的巨大鸿沟,同时也导致了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如越好的学校投入越多,越差的学校投入越少。根据沈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市及各区县2003年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沈阳市2003年对各校的投入情况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最高的学生公用经费达到580元,而最低的学校每位孩子头上只能分到8.8元,高低之间相差近70倍。另外根据一个特大城市的调查显示:1994、1995年,分别拨给一所重点中学1亿远设备费,拨给另2所重点中学5000万元设备费,相当于常年教育经费的20倍以上。这种分配不公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教育成本核算必要性的思考。各教育单位年生均教育成本是多少?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又是多少?怎样据此去改变对学校教育资源的科学分配及其监控管理?这些都是国家在投入教育资源进行宏观政策决策过程中,必须切实研究并明确的问题。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核算教育成本

如上所述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成为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和教育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有必要将经济学的成本概念引入教育领域,在各教育单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

(一)教育成本的概念

教育成本是教育投入的一部分,它是从另一个角度阐明投资问题。教育成本与教育经费并不完全相同。教育经费一般是指国家、政府或社会所支付的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这是教育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但不是教育成本的全部内容。教育成本只指培养每个学生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在学校期间所消耗的直接和间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用公式表示为:教育成本=教育直接成本+教育间接成本。

(二)教育成本核算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因

1.教育成本是衡量教育培养各类劳动者和专门人才消耗的尺度。它对核算各类教育人才所需要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指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在现行体制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重点非重点之间师资水平不同、办学条件不同、教育资源分配不同,那么如何确定和计量它们不同的消耗标准以寻求教育资源投入的公平呢?要靠教育成本核算才能完成。

2.教育成本也是国家进行教育宏观调控,即规划、管理、监督和决策的依据。对教育进行宏观调控,使教育规划具有可行性,教育管理逐步科学化,教育监督有效性和教育决策正确性,都必须考虑教育成本。因为办教育、管教育都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都必须涉及对这些教育资源的利用、分配和管理,所以必须进行各种教育成本核算,才能对教育资源进行有效地管理和公平地分配,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三)实现教育成本核算的方法及途径

教育单位如若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对每期发生的教育费用必然产生一个合理负担期间的问题。为了能正确核算会计期间负担的教育费用,必然要求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其基本思路是:参照企业成本核算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设计会计科目,制定合理的费用分配率,通过设置账户进行核算,以计算出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教育成本。“收付实现制”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因为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是否实际受到或付出作为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的权责关系为标准来确认和计量各会计期间收入和费用的一种会计处理基础。凡是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已经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支出,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是不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实际收到或支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其最大特点是会计上应考虑跨期摊提,跨期收支的调整问题。由于这一要求,它能够合理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也能合理地确认本期教育成本。

综上所述,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可以为国家实现对教育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但是这一思路的实施需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需要教育经济专家的理论支持,需要学校财会人员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华桦、蒋瑾:《教育公平论》,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3]袁连生:《教育成本计量探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规训化教育;空间;时间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142-02

一、“规训化教育”的概念

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其根本目的是培养人,可以说不需要涉及权力关系。在学校中,教师和学生的角色是先入为主的:教师教给学生未来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在教育过程中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需要教师权威的参与。在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师生互爱,使权力关系最小化。然而这仅仅是我们的理想罢了。由于现在被构建的学校是各种利益冲突的场所,因此要维持权力关系的条件,即使当他们是与教育者公开声明的仁慈与改良的目标发生冲突时。由此可以看出,在教育中维持一定的权力关系是必需的。

规训(discipline)是福柯自创的术语。这个词具有纪律、教育、训练、校正、惩戒等多种释义,同时还有“学科”的释义。福柯利用这个词的多义性,赋予它新的含义,用以指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肉体的训练和监视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无论是中世纪时代对罪犯的直接惩罚,还是近代社会中“微观权力”对人的“零敲碎打”,在任何历史时代,人的身体都受到权力控制,而这种权力所要产生的就是驯顺的身体。

我们的教育中对学生价值的漠视和忽视,源自于教育的“规训化”。“规训化”教育反映的是我们的教育缺乏一种以人为目的来建构教育制度和安排活动方式的价值。“规训”事实上成为现代性教育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规训化”教育的目的和功能并非教化人,而是训练人成为顺从的个体。这种教育对学生的训练体现为一种操纵,一种为了“有用”而进行的训练。这种教育就是通过精心设计的、无处不在的控制技术,竭力把学生塑造成“温顺而有用”的肉体,强力把他们塑造成有特定类型的人[1]。并且“它们不是把身体当作似乎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而是零敲碎打地个别处理,对它施加微妙的强制,从态度、姿势、运动、速度来掌握它。这是一种支配活动人体的微观权力[1]。”

福柯认为,规训对身体进行着精细地标识和控制,在其作用之下,处于微观权力中的个体渐渐向着社会预期的目标聚拢。规训通过对身体进行细致入微的管理,对个体行为进行纷繁琐碎的监督与检查,对生活细枝末节的监视与控制,加上经过精心计算所得到的巨大效力,在工厂、医院、学校等现代生活空间日益蔓延开来。

当前的学校教育,采用的是一种制度性课堂教学,通过标准化运行的课堂管理,教育早已形成了一套归置系统。“它试图让进入学校制度里的孩子迅速转换角色,成为‘学生’,这个过程是无奈的、残酷的。孩子们的身体在入学开始就接受教育制度的打磨、归置和分派”[2]。与此同时,教学中的知识也并非学生主动去寻求的。而是已经安排好的、渗透进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非客观”的知识。学生要么被动地、无声地接受这些“非客观”的知识,要么就会被教育边缘化。或许会有学生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反抗,但是,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到,就是大部分人都接受了这种知识,规训化的教育产生了规训的个体。

二、“规训化教育”的实施途径

1.空间分割的技术

规训权力主要是从细小入微、纷繁而具体的日常生活入手来剖析权力对身体的规训的,这种细微的规训经常会表现为调度、组合、计谋等策略。在福柯解释规训权力确立的过程中,空间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他认为规训权力的实施首先要在一定的封闭空间中进行。在这个空间中,每个人被“镶嵌”在一定的位置上,任何动作、行为、态度受到多角度的监视和控制。

福柯受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监狱改革的提倡者边泌(Bentham)的“全景敞视监狱”的启发,提出全景敞视主义来描绘现代“监禁的社会”。“全景敞视监狱”被设计成一种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监视塔,所有的一个个单独的囚室都对着中央监视塔,由于逆光效果,监视塔里的看守对囚徒的活动一览无遗,但是后者却不能观看前者[1]。“每个囚室被安排成正对着中心■望塔,这就使得囚室中的人有了一种向心的可见性,但囚室之间又是被分割开来的,则意味着一种横向的不可见性”。这种封闭的且相互割裂的空间结构暗示了一种每个人都被嵌入其中的无微不至的监视机制,它是规训机制最典型、最精细的微观形式。

表面上看,它仅仅是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但通过它,便产生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全景敞视在使用上具有多种价值:不仅可以用来改造犯人,也可以用于医治病人、教育学生、监督工人劳动。也就是说凡是需要与一群人打交道而又要给每个人规定一项任务时,就可以使用全景敞视模式。

这种支配技术在学校中被运用得炉火纯青、乐此不疲。学校对身体的规训主要是运用了以下技术手段:一是封闭的空间。固定而封闭的学校空间,通过围墙与外界隔离开来,这个封闭的空间就是学生在校时间内的活动范围。二是空间的分割。固定的班级、班级中的固定座位,全校性的活动中(例如:课间活动、升旗仪式)每个班级固定的位置。这就使得“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而每一个位置都有一个人”[1]。三是座位的编排。教室中座位的编排不仅是依据身高视力的标准,而是依据考试名次、日常表现、教师好恶、家长身份来安排座次。这种秧田式的座位排列方式不仅对学生身体进行物理上的隔断,而且对学生的心灵也产生了隔断。简单的座次安排却体现了等级次序。

2.时间控制的技术

学校时间是指在学校空间里与教育活动有着紧密关系的时间。从这个解释中可知,空间因素是解释学校时间不可缺少的条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们的日常教育生活中,我们发现“学校作为一种物理空间的存在是我们容易感知的,甚至我们可以发现物理空间上的明显‘切割’。譬如:围墙把学校空间同其他空间分开来,学校建筑又把学校内的空间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可是,与空间不同,我们对时间的‘切割’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至少现在我们尚无法对时间做出物理上的区分”[3]。

第一,时间的符号性表达。因为时间在不停走动着,在物理上我们无法像辨认空间那样对时间有一个客观性认识,这时候就要借助于其他事物了。古时候的“结绳记事”、“沙漏计时”里的“绳”、“沙”可以看作是时间的替代物,这就是最原始的符号化了的时间。到了钟表的出现则意味着时间符号的进一步精细化。学校最高建筑物上的时钟和教室墙壁上的挂钟会给予师生对时间的感知。符号化的时间除表达为钟表时间外,在学校场域中还表现为铃声。相比时间的抽象性和不易分辨,铃声是对学校时间进一步的具象表达,也变得更容易被识别,更容易对教学活动进行把控:几时上课,几时下课,几时放学等等。

第二,时间的“分割”。大工业社会,班级授课制得以推广,主要原因是它满足了教育对效率的要求,即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里向尽可能多的学生传播知识。也正因为受众的增多,所以学校场域对秩序有着严格的要求。要保证学校生活有良好的秩序,首先必须确定的就是时间的秩序。时间是看不着、摸不到的东西,如何使得它整合进人们的生活呢?上文已经表述过了“符号化的时间”这一概念,包括“钟表时间”和铃声。这两种时间的符号在学校场域的运用使得时间融入管理之中成为可能,钟表时间最大的特点就是“可分割”。因此,为了生产秩序,人们首先采用的策略就是借助钟表对学校时间进行“分割”,时间被精准到每小时、每分钟。

第三,时间的延伸与内化。如此看来,学校对时间的划分仅仅是停留在了学生在校时间,规训权力的触角止步于围墙之内,学校空间是时间行使其权力的界限,学生从放学踏出校门之后就不再受其控制了。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学校教育的“制度时间”不仅仅停留在校园围墙之内,它的触角已经伸出了学校空间,延展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了。这种延展性是学校时间控制的又一技术。

这种延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教师对学生校外时间的规划与安排。教师虽不能干预学生在校外时间做什么,但是却经常利用布置家庭作业的方式来规划学生的校外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没有“时间表”和“课程表”,没有严苛的纪律,但是家长们永远是无偿地、主动地帮助学校监督学生在这段时间的行为。这种安排是学校教育实践的变形和延展。二是对学校空间的扩展。时间发挥效力要依赖于空间。因此如果要延展学校时间,那么扩展空间的边界即是一个很好的方法,空间扩展了,那么自然而然就产生了更多的学校时间。当下多种多样的“课外辅导班”、“课外小餐桌”就是学校教育的空间扩展。我国教育部门明文规定学生的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看来不仅没有减轻学生的负担,反而给予了学生更多的课外时间,被家长们送到了各种辅导班、特长班。

三、规训化教育的影响

福柯认为,规训既不纯粹是强迫的也不是屈尊的。它既意味着权力的技术,也意味着自身的技术。“在这种渗透性的控制中,个体既是受规训的,又是主动迎合的,既是被算度的,又是被算度的,既是被谋划的,又是共谋的,个体共同筹划了生产过程。”[4]如此看来,学校教育对学生不仅通过使个体屈服于一种特别的时间框架来规训他们,它的力量也把个体征服为一种自我规训的认同,从而引发一种“产生自我约束的主观性”的征服形式,也即学校通过“内化”的策略实现了学校教育对个体的征服,对自身的身体以及思想做出经常的检查,不断衍生出一种会对自我进行检查的主体。

无论如何,教育中的规训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所要讨论应该如何看待它。规训实施的机构有学校、工厂、医院、监狱等,较之于其他机构,学校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因为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未来社会所需要的人而不是惩罚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的罪犯。教育中的规训意味着希望和未来,而诸如医院、监狱的规训代表着堕落和错误。学校通过一系列的课程对学生进行知识和能力的生产,通过道德教育和礼仪规范进行价值观的教化。作为现代权力规训的一部分,学校承担着为社会培育符合要求的人才的责任,因而学校中的规训具有实现这些目标的工具性价值。

另一方面,学校场域中的规训,无论其实行多么隐蔽,面目多么温和,也无论其工具性价值多么巨大,都不能掩饰它作为一种权力,对学生的压抑和刻画。目的仍旧是将学生个体驯化为“有用的”、合乎社会需要的身体。学校规训借助一系列技术和手段,在为学校的管理和运行带来极大便利和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无法忽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2]张晓蕾.课堂教学生活中学生身体问题考察[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8-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发展的时期,对法学知识、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根据我国法治发展报告资料显示,我国近三十年,法学专业设立在高校中增长了100倍,然而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却处于文科专业中的最低位,这种供求严重的不平衡和反常,对我国的大学生法学教育提出了质疑。本文将对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的现状、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这种现状的对策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教学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理念滞后

教学目标指导着教学方法、内容,同时也是培养何种类型人才的指南。当前我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由于缺少社会实践,在专业技能方面存在很大欠缺。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不准确,往往按照同样模式进行培养,导致我国法学人才适应不了当代社会需求。法学专业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社会性和应用型的学科,因此培养实务性人才是当今大学生法学专业学生发展的方向。根据对我国法学学者的调研,“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培养实务性法学专业人才,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是当前大多数学者一致赞同的教学培养目标。然而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院校,对于本科专业的学生不能有效的定位,导致毕业四五年后才能适应工作岗位。在教学理念方面,重理论轻实践普遍存在,理论课所占的时间远多于实践课的时间。对于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培养理念和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的培养理念方面存在模糊不清以及定位不准确等弊端。

(二)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存在缺陷

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目,然而由于当期应试教育的影响,导致很多高校对法学的教育模式采取单一的“填鸭式”教学和师本教学。这种教学模式不能适应时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同时也满足不了人才培养的要求。“统一性”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培养的统一性和无特色性。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师通常采用简单地课本讲解,即使应用案例教学,也不能对案例进行细致、透彻的分析。教学的主战场被束缚在课堂上,学生成为不了学习的主人,缺少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方面,教师讲解的内容主要源于教材,而教材本身缺少创新性及知识点的陈旧。我国现有的教材通常是按照对现行立法的注释,缺乏从学理上进行的更多地探究。

(三)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受我国应试教育的影响,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目前出现了严重的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很多法学专业或者综合性大学的学生把学习法律条文、理论及概念等作为学习的重点和目标,甚至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都会不会起草合同、文书及办案等。然而当今社会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是应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因此社会需求与学校的教学存在很大的矛盾。“法学的封闭性很大程度源于法学训练和教学的传统”,因此传统的教学模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如果想要打破这一封闭性就必须进行改革。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不利于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现状的成因

(一)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制度本身存在弊端

1.司法考试束缚素质教育的培养。司法考试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步入工作岗位的通行证,在法学学习以及学生思想中都占据很大的地位。因此目前很多高校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渗入司法考试知识,将大学作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这种现象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学生、老师将学习、教学的重点放在应试上,忽略了法学专业素质的培养,从而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技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法学修养也欠缺。

2.精英教育被大众教育所取代。据相关数据表明:在美国职业中社会地位与收入方面居于前两位的就有律师行业。而在中国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高专业素质的律师更是缺乏。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学专业院校非常普遍,不论是有没有教学实力的院校都开办,导致学校教育层次的参差不齐。这种现象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利的一面是可以普及法学知识,让更多的人学习法学,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不利的一面是大众教育取代精英教育,导致高校培养出的学生不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无法适应岗位的需求,就业率下降以及职位的不稳定性增加。

3.应试教育的弊端。我国采取的应试教育给法学学习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首先是转移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学习的重点转移到死记硬背法学知识方面,而忽略了对于法理的专研以及实践的价值。其次是转移学校、老师的注意力,学校为了提升就业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在学生上学期间就对学生进行理论考试重要性的思想灌输,并且鼓励学生考研升学,减轻就业压力。老师在教学方法和安排上,将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远远多于社会实践的时间。最后是给学法学习形成根深蒂固的障碍,法学本是专业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复杂的法律条文、概念等如果死记硬背将不利于学生的长久发展,然而应试教育为法学树立了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限制了法学的发展。

(二)学校设施不足、师资力量欠缺

目前多所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的学校都没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如多媒体、模拟法庭、案例体验途径等。这制约着法学专业的发展以及学生专业技能的学习。教师扮演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要职位,因此教师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专业素质,而当今法学专业的教师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教师实践能力欠缺,缺少实战经验,就不能传给学生实践的经验,其次个人的文化水平及专业素养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大专、本科学历仍占据教师的大多数,最后是缺少出国进修学习的培训机会,没有机会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方法。这些原因制约着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发展和我国法治的进程。

(三)社会的法学现状、氛围的影响

虽然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法学的学习起到了巨大的带动作用,然而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困难,导致全社会学习法学专业的热情收到了严峻冲击。提到法学,家长、社会的反应就是就业难,这种思维制约着法学专业的发展。同时社会的这种法学氛围也影响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要想成为依法治国的国家,前提就是营造学法、守法、崇法的社会氛围,因此学法氛围的短缺将对守法、崇法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弊端的解决对策

(一)改革大学生法学教育制度本身

教育制度是改革弊端的根本,因此要想解决这种不利现状,关键就是要改革大学教育制度本身。首先,明确司法考试的意义与价值。大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某个法学概念、理论或者案例分析,而是培养法学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较高的法学专业素质。因此将大学学习与司法考试区分开,同时改革司法考试,使其更加适应学生专业技能提升,将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转移到实务性人才培养上来。其次,树立精英教育的理念。法学需要普及同时法学专业学生也需要精英似的培养,即对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批,对未达到标准的学校取缔此专业的开设。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淘汰专业素质低的教师。通过对学校、教师方面的努力,达到精英教育的目标,培养出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高端人才。最后,改革应试教育,将实践更多的渗入到平时的学习、训练以及考试过程中,将培养学生专业素质以及修养作为学习的重点。

(二)改进教学模式、方法、以及内容

传统的单一教学模式、方法和内容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模拟法庭的设立可以给学生现场发挥提供平台,同时也有利于对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进行应用。还可以跟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伙伴,提供学生现场体验的学习机会和逻辑思维培养、训练的机会。在教学内容方面,要突出法学的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可以通过生动的案例进行教学,同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广泛参与,不仅提高了学生上课的热情,同时也提高了具体应用的能力。例如可以通过某起刑事犯罪进行探究,从而明确“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的区别,同时也培养学生探究的乐趣和逻辑思维的训练。

(三)将理论教育与实践密切结合

英国著名法官科客有一句经典名言: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因此,对于法学的学习应该将理论与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并且经过长期的训练和培养。这样要求高校应该定期举办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或者旁听等社会实践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学生的训练益处是不穷的,也是课本所学不到的。还可以组织学生去律师事务所进行见习或者实习,把学生真正融入到社会实践过程中。

(四)营造学法、遵法、崇法的氛围

学法、遵法、崇法的氛围有助于学生对于法的学习热情的带动以及对法在内心深处的遵守,而营造这种氛围需要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的“依法治校”,家里的遵法守法以及社会的无违法乱纪等都有助于这种氛围的形成。可以组织学生定期观看法律讲堂等电视节目,对法学部分概念可以有更深的学习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