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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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水质监测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方案;辽宁营口

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2-0269-01

水资源主要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使水体水质达到拟定的水质目标,满足水体功能要求,对污、废水采取控制、削减、处理等工程。

1监督管理措施

1.1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长期以来,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传统水管理体制,使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水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存在许多矛盾,形成了“多龙”管水的局面。这种分割管理体制,严重违背水的自然规律,不利于各种水问题的有效解决,已成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障碍。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是改革水管理体制的关键。将原来的那种水量与水质分开、农村和城市水事分开管理的体制,改为城市和农村的防洪、除涝、需水、供水、节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一体化管理。可以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执法难等方面的问题,实现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实施取水许可、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和统一管理水量水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

为适应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转变,农村水利向城乡水利转变,工程水利向资源环境水利转变,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对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水资源所有权由政府统一行使,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当分离使用权和经营权,逐步理顺水价,形成良性循环的水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促使有效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方面。

1.2明确水体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功能区的管理

水功能区是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是实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前提。按照所划定的水体功能,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向水体排污等活动中始终遵循水功能的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应协调一致,加强管理,逐步实现水功能区目标[1]。

1.3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和规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健全计划和节约用水、取水许可年审制度等,通过对取水户下达年度计划取水指标,科学合理地配置有限的水资源,保持其在良性循环的条件下合理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与国民经济发展最优配置。加强对取水户退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污水排放标准,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控制污水排放总量,确保饮用水质。

1.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营口市是一个缺水城市,节约用水非常重要。应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适时适当调整水资源费用标准,进一步优化调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调动全省节水的积极性,将开源节流和防治污水结合起来,减少污水排放[2]。

1.5完善水质监控

营口市目前的水质监测体系还不完善,一方面监测设备能力较低,监测手段落后,另一方面站网控制程度差,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不足,对水资源的质和量在时空上的动态变化掌握不够,不能完全满足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水质监测站网,大力提高水质监测系统的机动能力、快速反映能力和自动测报能力。在现有水质监测基础上,依据水质时空变化,入河排污口及支流口分布情况,功能区主控断面位置、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水质、水文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监测应做到水质和水量统一,与水功能区划、污水排放指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相联系,应该和动态的水量状况相联系,抓好行政区划的断面监测和实时监测,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及时科学的管理和决策依据[3]。

1.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加大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放性,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全社会自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资源价值观念,使人们形成水是一种有价值的有限资源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共识。

2法律法规措施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才能使保护规划得以实施。依法治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保护水资源意义重大。应完善和制订《营口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营口市地表水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营口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营口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条例》等。

3 水土保持监督措施

在预防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在水土保持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对无明显水土流失的区域,以防为主,宣传和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保护好现有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大高效农业开发,发展经济林等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增长。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主,退耕还林,并调整农、林、牧比例关系,加强监督管理,巩固治理成果,使生态环境建设走向良性循环轨道[4]。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站网,明确监测机构的职责,完善监测手段。重点监测水土流失主要因子、不同类型区的坡面和沟道等各种工程拦蓄措施及植物措施的减沙效益、建设项目开发前后及建设过程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状况、弃渣的堆放位置及破坏地表植被的情况等,并定期依法公告。

4参考文献

[1] 付学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2010(5):47-50.

[2] 吕明.清原县水资源管理与保护[J].现代农业科技,2011(13):243-244.

水质监测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阻挠、妨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水质监测管理办法范文3

(1)实习时间:2011年08月16日至2011年11月29日

(2)实习地点: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3)实习性质:生产实习

二、实习单位简介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技术实力雄厚,监测设备、分析仪器配置齐全。现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全员的50%以上。单位总面积3000余平方米,实验室面积达到1800余平方米,拥有lc-ms、icp-ms、aas、afs、uv-vis、gc、hplc、两虫等现代分析仪器和其他常规分析设备,拥有管道内窥监测特种作业车辆两部、便携式检测设备等现场监测设备。能对水体、固体废物、气体、排水管道等进行监测分析。单位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检验能力包括:城市污水、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污泥、流量等12大类产品共464项。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成立于1996年,XX增挂广州市水质监测中心牌子,2011年增挂广州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牌子;是广州市水务局管理下的正处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广州市江、河、湖、库水质水量监测和城乡供水、排水水质监测以及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单位内设行政部、排水监测部、供水监测部、水保监测部、检验部、质控部、信息部七个部门。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建站十年,多次获得广州市政府、行业各项荣誉:被市委市政府评为“青山绿地、蓝天碧水”工程先进单位;党支部多次被主管局评选为“先进党支部”;测检科巾帼文明岗被评为省级巾帼文明岗;监测科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综合档案管理达省一级标准等等。

建站以来,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完成了对广州市近百条河涌及近千家排污单位的水质、水量的普查监测工作,摸清了广州市的排水水质、水量状况,已掌握广州市各种水体的监测数据30多万个;开展了多个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在线监测项目,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进行了监测分析和多种处置途径的探讨试验;开展了城市下水道可燃有害气体监测,参与了《广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修编等工作,多次成功进行了排水事故污染源调查和监测,为有关部门及时指挥抢险提供了科学依据。多年来,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为维护市政排水设施、广州的城市污水处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市领导对截污、治污工程的决策、保证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效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做了应有的贡献。

当前,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十一五”新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排水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将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科技为先,在发展中构建和谐排水监测站”的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为目的,以服务广州实施科学发展战略为目标,继续做好监测事权工作,抓好污水厂在线监测等重点项目的实施,抓好重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抓好技术创新,抓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实事求是,真抓实干,以更新的技术、更多的成果、更高的品质、更好的服务回报社会各界,发展排水监测事业,为构建和谐广州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实习环境

实习期间,我在水质监测中心的供水监测部工作,监测部主要拟订和组织实施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而我被安排为供水间的水质监测员,主要负责居民二次供水亚运管网水的现场检测与采样!二次供水的采样面对的是不同的生活小区居民,亚运管网水主要是在各个固定的亚运场馆。供水间有四名采样员,归供水监测部所管,采样员外出采样配备司机。

四、实习过程

关于我在监测中心的工作期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间段:

1、了解时期

8月16号,第一次踏进单位的时候,单位里的一切对我都是陌生的。具体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都不知道,呈现在眼前的一切不免牵起我心中的一片茫然,这就是我即将实习的单位,我必须尽快的融入它。第一天,我被安排跟着车队队长苏腾苏大哥到花都那些水厂采样,在停车场侯车时,小范对我说:“自己小心点,不要出差错,苏队做事很严格。”带着紧张的心情我上了车。也许是被小范吓着吧,在车上我只是有一句没一句地跟他瞎聊!

采样并不复杂,检测水的浊度就用哈希的2100q便携式浊度仪,测总氯余氯就用美国哈希的pcii余氯/总氯测定仪,测仪器的操作也很简单,一个上午下来我也学会了操作。采样流程:排水——测浊度,总氯余氯——采样瓶采集水样——标记填单——送水样到水样间。除了仪器的操作,苏队还跟我讲解了很多细节,如消毒药灼烧到什么程度,甚至是最简单的细菌瓶包扎等等。

2独立时期

对采样的工作有所了解熟悉后,刚开始时的那些紧张心情也慢慢的平静下来,工作期间每天按时上班,然后收拾仪器工具发车采样。开始工作的一个星期,,单位都安排我跟被人一同采样。经过一个星期的熟悉与了解,终于到了自己要单干的时候了!感谢单位信任我,一个星期的培训,现在自己一个人也游刃有余。当然,工作期间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出现,尤其是在采居民二次供水时,遇上不能进的小区,那就要看你怎样和保安、用户沟通,或者趁别人进出时随同而入!再者,一些居民会反映一些用水问题,如水质有异味,水中有很多红虫等等的问题。如果这点方面的知识一点也不了解,真的不知道怎么解答他们的问题,当然,我是一个热心的人,为此,我自己回到学校是也上网找了相关的文档学习了解希望可以解答到他们。

3亚运时期

水质监测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嘉陵江中游 城市供水 水质安全 监测系统 监测模式

中图分类号:TU9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c)-0003-03

城市供水安全主要是针对居民的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以及消防用水等方面的安全性,能够满足居民健康标准、工业用水质量标准、用水量和水压的各方面的要求,保持用水的充足、净水设施完备、输配水合理,保证水质检测和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嘉陵江中游城市南充市而言,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城市用水水质安全监测系统,能够为城市供水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这些城市仍然面临着巨大的环境问题和水资源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水质的恶化和环境污染,人们对水质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和相关供水企业在水质安全监测中还存着一些问题,这也给城市用水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同时,饮用水安全问题一直是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它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监测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城市供水安全的概念

安全饮水对人们身体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安全饮水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而供水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供水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供水水质应该保持自然属性上的安全性,在使用中不应该给人体带来短期或长期的健康危害;另一方面,供水系统对遭受突发事故的威胁,包括事故型供水水质危机有自然灾害、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内源性水质恶化、自来水厂运行事故、破坏性水质危机和有人为蓄意破坏或恐怖袭击时,具有良好的预防、保护、应急和恢复功能,即供水在社会意义上的安全性[1]。

影响水质安全问题有许多因素,尤其是在我国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更大的用水量,而近年来自然灾害频频发生,洪水、干旱,以及一些突发卫生事件等自然与非自然因素等都造成了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一直以来,水质安全监测都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从1993年开始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进行政府监管后,城市水质安全一直备受政府关注,嘉陵江中游地区主要流经四川盆地,对于四川经济飞速发展后,水质安全监测系统也逐步完善。目前,中国水质安全监测模式正在向“多层次”、“全过程”的目标迈进,同时引进了新的水质安全监控技术、监测技术等,全方位的保证供水安全。

2 嘉陵江中游城市供水水质监管机制及监测系统分析

2.1 城市供水水质监管机制

目前,嘉陵江中游大部分城市的供水水质安全都实行的多层面监管制度,从水质层面讲,由于各监管主体对水质实行不同的监管职能,因而,城市供水水质监管机制也是多层面的。监管主体主要有城建公用事业部门、卫生监管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部门、环保、国土、地质、矿产资源部门、工商行政消费者协会及社会监督部门等。

例如:城建公用事业部门主要是通过《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对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进行监管,并负责规划区水基础建设,其监管方式主要实行水质监测网络水质预警和应急管理等;卫生监管管理部门主要通过《生活引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等法规,从食品卫生安全出发,监管水厂、管网、用水户、涉水产品、自备井、二次供水等,控制不具备卫生条件的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权,防止水质不过关带来的疾病和疫情蔓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产品质量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法规,以实验室计量认可认证、抽查方式等方式,监管涉水产品质量、原辅材料使用水的食品水质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水法》、《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规,实现水源水量和水质的统一管理,以及引用水功能区划和水质监测管理,水体污染事件管理等;环保国土地质矿产资源部门以《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饮水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对污染排放源、饮水水源进行检测,以及对一些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实现供水安全监测的职能;而工商行政消费者协会以及社会也集中参与对水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消费者投诉,实行调查、调解、监督等职能。不同部门对水质进行不同方面的监管和控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监管机制。

2.2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系统分析

随着水污染的严重化,以地表水为主要水源的城市供水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一方面地表水容易受到生物、化学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会随着季节的变化容易发生水质突变,给自来水厂的处理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当水质突变程度超出水厂承受的范围,则会对城市供水水质产生极大影响。因此,需要定期对水源地水质进行预警监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水质安全检测系统已经逐步实现了自动监测,出现了以GPS、GPRS/GSM、微波等技术,以及多功能水质传感器与计算机紧密相连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已经有效地运用在水质安全监测工作中,但水质自监测系统侧重于水质的监测,对水质危害的预警还不够,且监测系统所选定的多为常规指标,还不能够全方位的反映出水质的变化状况。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是一个以在线分析仪表和实验室研究需求为服务目标,以提供具有代表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样品信息为核心任务,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WEBGIS(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并配以专业软件,组成一个从取样、预处理、分析到数据处理及存贮的完整系统,从而实现对水样品的在线自动监测[8]。

该自动监测系统可包含多个子系统,如取样、预处理、数据采集与控制、数据处理与传输系统等,这些系统相互协作却又独立运作,以保证成整个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有效地运行。这中间的取水系统它主要包含取水头、取水泵、水样输送管道和流速流量调节几个环节,对水进行取样检测,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连续性。取水系统主要分为直取式和浮筒式两种量取水方式,直取式主要用于水位变化较小的环境,如自来水涵管取水、污水源取水等;浮筒式则用于如地表水这样的水位变化较大的环境。预处理系统是对水样进行纯度鉴定后进行预处理,从而决定对所选样水区域进行何种等级的水预处理。预处理环节主要通过自然沉降、物理过滤等方式,对水样纯度进行鉴别,从而尽可能地排除干扰,影响仪表分析。数据采集控制系统主要有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数据的功能,并保证在线监测系统的自动运行,主要由PLC、中心站计算机、变送器、执行机构等多个部分组成。集成辅助系统主要任务在于保障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稳定运行,需要根据不同水质情况、环境因素等作现场调整,不仅要注意管路残留的污垢、孳生的藻类的定时清洗,还需要保证电力的稳定性、并预防雷击、注意调节温湿度,以保证仪表的正常运行和接收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3 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缺乏信息沟通机制,无法及时反映水质情况

嘉陵江流域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一直都存在着“信息孤岛”的现象,由于水源水质监测、出场水和管网水检测所涉及的部门众多且分管不同项目,例如水源水质检测包括环保、水利水文、城建等部门,涉水出厂水、管网水检测包含卫生防疫、技术监督等部门。如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传输渠道,以及完整的检测项目编码、评价体制,则会导致各部门行事之间出现脱节的现象,甚至会因为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城市供水出现安全隐患,威胁道人民的生命健康。

3.2 主管、监管职责权限界定模糊

流域内城市饮用水源水水质监管机构较多,如水利部门、环境保护机构、城建公用等等,但是由于每个部门的社会功能不同,所以对水源水质监管的职责和范围也不相同,但并没有明显的监管责权分界面,监管主体责任不清,客体模糊。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中对污水监测管理都有部门规划,《水法》规定水行政部门监测水质、对设置排污口进行许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利和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管理,这就使得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当水质出现恶化或污染情况时,监管责任不清,导致无法及时对水污染进行处理,而引起水质安全问题。同时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不一,各个部门之间对水质标准体系、指标、评价等的界定不一致,且与生活饮用水不协调统一,很难准确的界定水质的安全标准。尤其在水源发现病原体污染时,由于权责不清,水质标准不一,供水企业对日常水质检测并没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这一项,而卫生部门的水质卫生与合格指标笼统,因而无法及时制止病原体对水的污染,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3.3 水质监测系统基础设施维护问题分析

流域内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系统有精密的仪器和基础设施,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设备检查,以保证整个监测系统的运行和准确性。同时,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基于信息化技术的水质监测系统也在不断更新,另一方面水质污染种类不断增加和变化要求更精密、准确的系统对水质安全进行监测和预警,因而,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检测系统需要定期更新系统,引进新的技术,才能做到更大范围的防范。然而由于资金、技术人员等各种原因,水质监测系统和设备往往会经久不换,无法发现新的水质污染问题,还有可能由于维护不到位的原因导致数据不精确,引起水质安全问题却在短时间内没有被发现,从而严重威胁到嘉陵江流域人民群众的健康。

4 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检测系统模式的改进

4.1 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测应急体系

城市供水安全是随着社会进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而加快的,且城市供水系统涉及范围广、影响大,且整个城市社会群体皆参与其中,因而,城市供水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中国发生的水质安全虽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水质安全威胁依旧存在,我们必须从环境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常备不懈的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监测管理工作。供水企业是保障供水安全的主体,因而,应该建立覆盖面广、实时监测的供水监测系统,以提供准确无误的水源信息、指数、数据资料等,做出相关分析和评价。另外,政府监督部门在水源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进行急救措施,做到处置有序、措施得当、保障有力,在问题解决后,总结并制定为应急预案文档,以备模拟演练和可视化培训。

4.2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监管人职责

为建立有效、快速的水质监测、预警、处理系统,首先应该建立横向信息沟通机制,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建立一体化的信息沟通系统,保证水利水文、环保局、卫生防疫机构等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及时反馈,并实现“水污染源-原水水质-出厂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管网-用户水质”的一体化信息管理模式。同时,明确监管人职责,协同处理水质安全问题,共享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和污染防治信息,并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结合。

另外,建立统一的水质指标评价体系和标准,方便各部门之间对水质进行统一的分析和数据反馈,建立容易被大众接受的水质指标和评价参数,一方面有助于确定测评水质的缺陷等级,另一方面进行相互监督和测评。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二次供水和自备井供水的监管机制,加强水质监管能力,并实现供水“部门-公众-监管部门”为一体的水质监督体系。

5 结语

嘉陵江中游地区多为丘陵地带,该区域的嘉陵江水质相对较为稳定,椐南充市环境保护局2010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数据显示,南充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清泉寺(二水厂)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评价,年均值超标项目为总氮,单项指数1.19,嘉陵江其余支流都出现了总氮、氨氮等过多超标现象,这些情况都是由于城市化进程太快造成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于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还需要加倍重视。从水源到用水龙头,则代表一个完整的供水系统。笔者认为,城市供水一定要符合水质标准,相关部门应该从水源头到水龙头进行全方位的质量监测和管理,选择符合要求的水源地,对水源地进行水质勘测和监测措施,保证远水输水系统的安全标准,在净水和水生产设备的维护上要做到定期、定时的检查和维护,保证仪器数据的精确性。同时,为了更好做到水质安全监测和管理,还应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检测系统,改进系统监测运行模式,从每一个环节做好水质安全工作,加强预警系统、应急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保证水质信息的及时接收和传递,从而保证水质安全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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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卢汉清.完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 确保中高层住户用水安全[J].城镇供水,2009(2):75-78.

水质监测管理办法范文5

2005~2011年,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下达计划总投资5232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2763万元,自治区投资7978万元,市级投资6288万元,旗县及群众自筹1801万元。工程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严格资金管理,设立专帐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具备开工条件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先按合同价的10%预付工程款,然后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退还保证金。每次拨款施工单位先报工程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定后再拨付。工程竣工决算完毕后,委托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到现场检查核实,保证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工程实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做到质量、进度、资金三控制。坚决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进场,不符合施工工序的不予开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坚决返工。特别是对关键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跟班监理或旁站式监理,实行全程质量监控,并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工程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长期发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饮水安全工程质量可靠,统一配料,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管网设施配套齐全、布局合理、工程外观美观、可靠,达到设计要求。在工程自验中,没有发现因质量问题造成断水、停水、无法正常运行等现象。水源水质基本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没有发现因环境污染造成水质变化的情况,不存在饮用水重特大事件。按照乌政办[2011]95号和乌饮水[2012]03号文件的要求,水利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正在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明确水源地保护界限,防御突发事件的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没有建立,每年各旗县防疫站对已建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测1次。存在水质检测频次少,缺乏专业检测人员和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监测费用的问题。

针对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为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持久发挥效益,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工程竣工投入运行后,各旗、县、市、区水利局将工程固定资产及时移交给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产权归属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用水管理采取集体管理,管理人员由村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表决选派,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制定的各项制度。水费收取采取按吨计费和按人计费2种方法,按吨计费水价在1.5~3.0元/t,按人计费的水价每月1.8~2.5元/人。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受益群众对供水服务满意。

工程存在的问题

1单村供水工程规模小,制水成本偏高。供水工程实施时所有的在册人口全部上水,运行时由于劳务输出因素,青壮年人外出打工,实际供水量达不到设计供水量,造成供水成本偏高。

2工程单位性质界定不明晰,运行经费没保障。工程竣工后,虽然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给村委会,但管理单位定性不清,导致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缺乏稳定经费来源。大部分工程所收水费只能维持工程的基本运行,当工程、设备需要维修时,无资金保障,从而造成工程带病运行或停止运行。

3水源保护,水质检验和监测工程薄弱。各级政府虽然出台了水源地划定的有关通知,规模较大工程正在建立水源保护区,量大面广的小型工程保护措施一下难以落实。另外,水源地保护涉及地方政府多个部门,谁出费用没有明确。水质检验频次少,水质监测部门没有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4单位工程造价偏高。乌兰察布市冬季严寒漫长,最大冻结深度2.7m以上,管沟开挖深度大,工程量大,致使单位工程造价增加。

5水量不足或季节性缺水问题严重。由于近年来气候变化大,连续干旱,致使地下水位下降,泉水枯竭,使个别工程季节性缺水或水量不足问题日趋突出,甚至不能供水。

建议

(1)加快划定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力度,水质检查次数,确定负责部门主体,落实经费来源。

(2)亟需研究建立健全乡镇、村级基层技术服务体系,为基层提供供水技术培训,及时解决工程运行中出现的机、电、管路、设备等故障。

(3)完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运行维护,水费计收管理制度,积累维修经费。

水质监测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优质服务,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供水调度、水质是指在自来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调度、水质;贸易计量是指供水企业之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原水、自来水的贸易计量。

本规定所称供水企业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供水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所属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区)所属代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设施、设备保护)

供水企业负有保护供水调度设施、水质监测在线仪表和贸易计量结算仪表完好的责任,确保通讯设备完好率、在线仪表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六条(调度原则)

运用科学手段,优化调度措施,确保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实现统一调度;扩展调度监控网的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价上网。

第七条(调度机构及其职能)

**市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调度临近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GIS)和决策支持系统(管网建模)管理;负责本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运行的监控和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编制指导性月调度计划,协调≥DN1000自来水管网阀门的启、闭操作。

原水公司调度室负责原水供应调度,根据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要求,编制并组织原水调度计划,满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的需求。

区(县)(区)自来水公司的调度机构负责本地区自来水供水生产和日常调度。

第八条(协调调度)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市属供水企业召开月供水调度例会,统计分析上月供水调度情况、调度监控网运行状况以及管网服务压力合格率、调度指令保证率、通讯设备完好率和在线仪表完好率情况,根据各供水企业提出的调度计划,制定下月供水调度的全市指导性调度计划。

监测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区(县)供水企业召开供水调度例会。

市属供水企业之间在日常调度中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市给水处协调处理,并由监测中心下达调度指令,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执行。

第九条(应急调度)

市和区(县)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供水预案。

中心城区内因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日常调度无法正常实施时,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应急供水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市给水处,并由市给水处报经市水务局同意后下达应急调度指令,监测中心组织供水企业实施,供水企业必须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供水压力)

原水供水企业供应原水的进厂水压力企业、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网水的压力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测压点应当按照供水面积每10(Km)2不少于一个、10(Km)2以内设二个的原则设置,并应当确保城镇供水管网干管末梢压力≥0.16Mpa,管网压力合格率≥97.0%。

第十一条(就地取水限制)

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与原水供水企业签定的产销合同用足原水供水企业供应的原水,严禁擅自就地取水。因电机设备防潮运行需就地取水时,每泵每周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遇到咸潮入侵、建设工程等特殊原因需就地取水时,由市给水处协调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供水量编报)

在高峰供水期间,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每日一次将供水量和有关低压(准低压区)情况报市水务局,同时抄送市给水处,区(县)自来水公司应当每周一次报市给水处。

第三章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水质监测)

市给水处应当定期组织监测中心对市和区(县)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净水原材料以及涉水产品的监测。

监测中心负责指导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质管理;编制**供水水质监测报告;受供水企业的委托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四条(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从原水、出厂水到管网水全过程的检测和控制体系,确保供水水质。

原水公司对提供给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原水水质应当每4小时一次检测4项指标,并及时将检测情况传递给相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取水口的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30项指标,并定期编写原水水质综合评价报告报市给水处和监测中心。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对原水每日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季度一次检测30项指标。

浦东新区、嘉定区、宝山区(以下称近郊)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6项指标、每季度一次检测30项指标。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南汇县、奉贤县、崇明县(以下称远郊)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4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30项指标。

(二)出厂水与管网水检测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出厂水水质应当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小时一次检测5项指标,每日一次检测不少于18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每2万人设一管网水质采样点,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当不少于二次,每样品检测7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区(县)(区)自来水公司应当对出厂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7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每2万人设一管网水质采样点,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当不少于二次,每样品检测7项指标。近郊自来水公司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51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远郊自来水公司每季一次、**年起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51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水质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制水材料和涉水产品)

自来水供水企业使用的制水原材料和涉水产品必须持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市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外省市产品还必须持有该地省级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市给水处应当组织监测中心定期抽查制水原材料和涉水产品使用情况,抽查结果由监测中心定期公布。SPANlang=EN-US>

第十六条(水质信息)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定期召开供水水质例会,公布并分析供水水质监测情况。在原水受到污染或者咸潮季节,及时互通信息,协助做好水源调度。

第十七条(水质报表)

市和区(县)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报表按时报市给水处。

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部要求,汇总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报表,经市给水处审核,市水务局批准后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第四章贸易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水表强检机构及其职能)

监测中心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负责本市水表的强制检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水表强制检定)

水表的强制检定按照“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的原则实施。

水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监测中心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强检机构(以下简称水表强检机构)申请水表的强制检定。

水表的强制检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检定程序进行。水表使用单位必须在使用前将水表送至监测中心或者水表强检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已经安装使用的水表应当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不能到期轮换的,可以采用现场检定的方法过渡。监测中心应当定期抽查水表检定、轮换和现场检定工作。

采用现场检定方法过渡的,水表使用单位应当向监测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供水企业应当将在装水表统计报表、水表检定计划报表每月一次报监测中心。

第二十条(计量结算)

原水供水企业与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原水贸易和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应当实行计量结算。原水贸易以原水供水企业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原水供水企业无流量计的,以自来水供水企业进水端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以供水边界处的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

原水供水企业的流量计应当设置在自来水供水企业厂区外100米的范围内。

自来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贸易以用水水表为计量结算仪表。

区(县)原水供水企业与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原水贸易和区(县)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计量结算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流量计的校准与修复)

流量计应当每年校验一次。

流量计发生故障应当由可能性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计量规定)

原水贸易计量结算仪表故障检修期间,原水水量以自来水供水企业分路原水计流量量数总和计算;无分路原水计量仪的,第一个月按照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总和的103%计算,超过一个月仍未修复的,按照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计算。

原水流量计设置在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可以原水流量计读数的95%计算。

馈水计量仪表故障检修期间馈水量的计算,以前一个月的平均日馈水量乘以停役检修的天数计算;前一个月无馈水的,则以修复后一个月的平均日馈水量乘以停役检修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协议和认定)

供水贸易计量结算时,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协议约定的,按前条规定计算;发生纠纷的,由监测中心提出处理方案,经市给水处审核,市水务局批准后,认定最终贸易结算值。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供水水质规定的处罚)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水质检测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水压规定的处罚)

供水管网干管末梢的供水水压<0.12Mpa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PANlang=EN-US>)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设水质采样点的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水质采样点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停水规定的处罚)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计量规定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仪表或者未按表计量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报表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由市水务局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申请水表强制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