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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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范文1

一、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强化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以蔬菜生产违规使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登记审批和市场执法监管,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要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快推进《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范的修订实施。要联合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

(二)坚持不懈抓好畜牧业产品专项整治。继续以“瘦肉精”等非法添加为重点,会同公安、工信、食药等部门,从禁用物质的研制、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入手,各个击破,实施全链条查禁和监管,严防向牛、羊等养殖领域扩散和蔓延。启动兽用抗菌药和饲料安全隐患的摸底排查和专项整治,强化兽药安全性评价,加大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奶站整治,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收购站点。

(三)进一步深化渔业产品专项整治。继续以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使用和孔雀石绿等非法添加为重点,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从水产育苗环节监管入手,督促水产养殖企业严格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依法、科学使用水产用兽药及加药饲料,建立规范的养殖销售档案。集中强化用药执法检查,认真清缴禁用药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产地检查和准出制度。加快改进养殖技术,调整养殖密度,完善渔用药物饲料使用管理规范,探索推广鱼病统防统治。

(四)深入推进农资监管和打假。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要农资专项打假和执法监管活动。重点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执法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的监控,从源头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抓紧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和区域联查、跨区协查机制,强化大案要案查处曝光力度,以高压严打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

(五)启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抓紧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从“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入手,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扩大规模和范围,以此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和监管能力的提升,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先行试点,分批创建,通过自查和考核评定,切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法落实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持续贯彻执行。

(六)探索推行产地准出管理。加快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依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七)不断强化检验监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部省两级例行监测的重点范围。部级例行监测要以保障大中城市消费安全为目标,稳定基本的参数和品种,将大中城市消费的主要食用农产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省级例行监测主要以“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确保“菜篮子”主产县和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省级监测范围。要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技术认定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行为。

(八)积极推动“检打联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和质检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进一步健全“检打联动”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查处。对执法查处过程中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九)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依法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清理步伐,尽快转化一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加快制定一批农产品生产管理和执法监督急需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省级农业部门要配套制定一批确保农产品生产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规程。地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纸,要让农民看得懂、好使用。积极推动国际食品法典和技术法规的官方评议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过程中对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进行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卫生、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禁药物指国家和省级农业部门公布的禁止在种植业、养殖业中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各种有毒有害添加剂等。

第六条医药、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种植业和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者销售违禁药物。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和环境质量标准,严禁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区内及其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禁止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水、废气和未经处理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生活垃圾。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严禁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农产品。

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应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生长剂,严格执行休药期或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技术记录档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农产品实行市场申报准入制度,进入黄石市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申报和提供有效证明,同时要接受监测机构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农产品经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规定;

(二)取得动植物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经营者待售、收购和加工(屠宰)的农产品(畜禽)必须经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出售、加工(屠宰),经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处理和销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农产品(畜禽)加工(屠宰)厂和农产品交易、经营场所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自检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监测机构根据监控计划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药物(农药、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情况。检测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经营活动中,委托监测机构进行有害物质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含有违禁药物(农药、兽药)及有毒物超标的农产品予以封存;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在依法实施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时,被检查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不得擅自转放、隐藏、销毁、销售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医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种植业基地使用违禁农药的、在畜牧养殖业及经营中使用违禁兽药的;

(二)销售、收购含有违禁药物的农产品的;

(三)擅自加工未经检测或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的;

第二十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证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妨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范文3

一、我市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现状

建立了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县(区)农产品质检中心(站)为辅的两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监测体系。

(一)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逐步完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年*月通过省计量和资质认证。中心内设办公室、绿色食品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化验检测科4个科室。现有职工23人,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5%以上,教授级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6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3人,主要对全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化验室面积700平方米,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各种仪器设备47台套,可以对蔬菜、大米等农产品中有机磷、有机氯和重金属等64个参数的检测。按照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要求,于年初已开展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蔬菜残留进行监测。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一辆,可以机动的对全市生产基地,市场中的蔬菜进行检测。

(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稳定发展。*县农产品质检站有职工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1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1人。化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主要对*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蔬菜进行监测。*县农产品质检站没有设立。

二、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不断完善,但从目前来看,许多与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亟待我们去研究解决。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不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农业畜牧等专业人员多,而分析化学、植保、化验检测等方面的人才少,这与当前强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的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由于受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落实不够到位,更新知识难,存在与工作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现象。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更新慢,缺乏质谱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不能很好的对农药参数进行定性。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薄弱。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环保、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相比,缺乏独立专业执法机构,缺专业执法人员,缺执法装备,缺执法经费。造成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低、水平低、权威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建立有效运行机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目前市、县财政没有落实,配合不到位,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难以有效、及时落实。检测设备陈旧、条件简陋,没有办案经费,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取证、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不强,不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每年需经费在120万元左右,而现在每年只有3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造成很多工作内容无法实施。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职责的界定不清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仍然不能形成日常性、常规性执法,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造成“出台前无法可依,出台后有法难依”。

三、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重视和大力支持,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健全检测体系,切实开展好适应新形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真正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总的思路是: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导,县区农产品质检站为骨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市场速测点为补充的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紧密结合法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难、宣传教育工作,使宣教活动常搞常新,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水平和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管链条长、时间跨度大,需要一个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要尽快出台已经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要加快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细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行为有要求的,监督检查又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和法律罚则中有明确规定的.都应当有规范性的、操作性的规定,以便各方遵循、实施和对照检查,使法律进一步具体化,以确保各项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要通过加快立法,健全体系,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创。

(三)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控制好农产品质量,建设一支稳定的农产品监管队伍至关重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中,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做到编制、人员、经费等到位,并切实提高其权威性。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现状;问题;对策;安徽池州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42-02

池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南部,是国家中药的粮食储备基地和商品粮输出基地。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为大众的健康消费提供技术支撑[1],同时进一步提高池州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构建安全的农产品市场,加强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

1 建设现状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初步建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开展,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已成立5家,其中,市级(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1家,县(区)级(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4家。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2003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2005年正式运行,2007年通过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和资质双认证,2012年通过了安徽省农委的实验室考核,2010年、2014年通过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复查换证。2013年该中心被列入中央投资建设规划,总投资1 000万元,目前已经完成建设任务。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等4个县区2012―2016年实施了国家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项目建设,成立了县级农产品检测中心(站),开展农产品检测工作。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2014―2015年池州市各乡镇开展建立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和服务等工作[2]。2016年依托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民生工程项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O”,2016年池州市民生工程乡镇农产品快速检测体系项目共购置仪器设备35套,其中:蔬菜农残快检测系统11套(不含东至已经建成的4套),畜产品快检测系统10套,水产品快检系统9套(不含青阳畜牧与水产快检测室合建可以少采购1套),食用菌荧光增白剂检测仪15套,至2018年所有乡镇快速检测设备全部配置到位,完成乡镇农产品监管站的建设任务。

另外,已有部分蔬菜生产基地建立蔬菜快速检测室,其中贵池区5家、东至县3家、石台县2家蔬菜生产基地建立了蔬菜快速检测室,由市财政安排资金,配备了农残快速检测设备,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蔬菜进入市场。农贸批发市场陆续建立了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把好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第一道关口。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在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安徽省农委的支持下得到了持续发展,目前综合性检测实验大楼面积1 900 m2,拥有国际先进的配套检测仪器设备113台(套),总价值780万元。同时,引进了不少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生7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3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8人。各县区级农产品检测项目建设投资300万元,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4个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通过项目购置了专门的检测场所,引进了部分专业人员,配备了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等检测仪器。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顺利开展

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农产品检验监测服务,每个工作日都对全市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进行抽样监测,每年定性监测蔬菜样本数均在3 300份以上,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传至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每年完成省级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每年3次,每次对5个左右的省辖市的蔬菜进行例行监测,每次监测蔬菜品种48个、农残参数22种,并按要求及时将结果报送给省农委相关处室;每年开展市级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3次,每次检测品种不少于24个,检测农残参数为22种;每年不定期对全市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抽样定量监督检测,并要求蔬菜生产基地按相关规程生产并采摘蔬菜,对抽检的蔬菜中发现有禁用农药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整改落实;每年茶叶季节,对本市所辖县区生产的各种名茶抽样监测1次,检测茶叶是否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完成对全市蔬菜基地土壤、蔬菜和拟建蔬菜基地土壤中有毒有害重金属监测任务;同时无偿为市民提供蔬菜、茶叶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服务。2015年全市农残检测总体合格率均在98%以上,有效杜绝了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2 存在的问题

2.1 质量安全意识薄弱

一是少数部门和一些基层干部没有系统认识及深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范畴,导致资金、设备和检测手段不能适应现阶段需要。二是部分农户和一些农产品生产企业、商家不懂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操作技术或者淡化质量安全意识,逃避质量安全责任,从而为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带来障碍[3-4]。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尚未健全

目前,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只开展土壤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及农药残留检测,在兽药和水产品检测中还留有空白,主要原因是由于资金和人员不足。县区级和各乡镇检测站已按要求建立,但由于编制等原因,特别是乡镇检测站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专业技术人员明显不足,不能有效开展工作。蔬菜生产基地和批发农贸市场虽然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但由于检测项目考核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挫伤了蔬菜生产基地检测的积极性,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虽然搭起框架,但是要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

2.3 农产品监测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r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除了建设资金外,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还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才能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财政对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等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致使该项工作开展困难。

2.4 农产品检验监测机制不健全

一是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责任不明等原因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问题,出现一些矛盾。二是在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方面,尚无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全市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2.5 检测人员的技术和素质亟须提高

目前,池州市(县)检测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只有1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相关专业人员较少,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而新聘请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经验不足、缺少培训,致使在工作中无法应对突发问题。

2.6 农产品监测实验室管理有待规范

随着国家对农产品监测工作的重视,对农产品监测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严。目前,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仅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2007年通过省质监局资质认证和计量认证,2012年通过省农委监测机构考核,县区级农产品检测站均未通过认证和考核,这与规范的实验室管理水平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3 对策

3.1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对农户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结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通过张贴标语提示、悬挂横幅、开设宣传栏等方式,树立生产经营企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重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发展,不能存在“一建了之”的观念,要让检验监测体系“建起来,动起来”,真正发挥其作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纳入相关部门年终考核,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3.3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资金投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特别是例行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检更要求财政支持[5]。因此,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对市、县区、乡镇、基地农产品体系建设,扩大监测范围和参数,规范监测行为,确保国家和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4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制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协调各个机构,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有效发挥各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6-7]。二是按照市级检测机构以定量检测为主快速检测为辅、县级检测以快速检测为主定量检测为辅、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律性快速检测的原则,加强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建设。

3.5 提高监测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质量,实现“质量第一,效率为先”。二是通过技术交流会或举办技术竞赛、检测技术大比武等形式开展检测人员的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检验监测人员的能力。三是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要为县区检测站、乡镇检测站和蔬菜生产基地等相关检测人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和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体监测能力和水平。

3.6 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优质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也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2015年8月1日起,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也作了相应调整,标志着对实验室管理要更加严格、规范,为此,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也应该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标准化管理实验室,加快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市级监测中心要充分发挥新购置仪器的作用,对原来认证的检测项目进行扩项。充分利用项目建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改造实验室环境。

3.7 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制,严格把好上市关[8]。鼓励大型超市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二是实行溯源管理[9],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对生产的品种和化肥、农药、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求标明产地和生产者。三是实行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加强农业标准化的培训和推广,以现代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带为平台;以国家、省标准化示范县建设项目实施为契机;以“三品”一标品牌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标准化生产。四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将蔬菜、兽禽产品和水产品全部纳入信息网络内容,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监测信息,科学制定决策,同时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和认证结果,正确引导农产品的消费,提高池州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10]。

4 参考文献

[1] 邹士翔.对发展市级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思考[J].食品科学,2009(15):355-357.

[2] 陈晓华.“十二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任务及近期工作重点[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1):5-10.

[3] 李远.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3):290-292.

[4] 李哲敏.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概况与对策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08,24(12):572-57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A/OL].[2016-11-23].http:///link?url=mwluilKNVSyy-G0hew8YaUmWW97sJ3oT5n54-UPavHMEkYY0hy0ePFncQCClpHhWH2dN5AQoUlSMHAsArDbzGLK.

[6] 钱敏,李丹彤,陈蕊,等.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初探[J].云南农业科技,2011(3):6-11.

[7] 孙榕,高强,杨治彪.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9):305-306.

[8] 李恩普,陈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4):23-25.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范文5

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 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 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三)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流通档案;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如何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xx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范文6

1. 抓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服务能力

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关于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舒兰市农业局与市领导多次汇报、与编办多次沟通协调,2012年在全市17个乡(镇)街农业技术推广站加挂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牌子,配齐配强人员,真正强化了基层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中做到“六个明确”。

1.1明确建设目的 以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目的,认真履行监管服务职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推进标准化生产,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2明确建设目标 坚持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规划、高效率推进、高质量管理;逐步建立健“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利”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1.3明确建设方式 在全市17个乡(镇、街 )农业技术推广站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行联合建设,不增加人员和编制,管理统一纳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监管业务上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指导。

1.4明确建设内容 按照监管有人员、服务有场所、工作有制度、检测有设备、办公有经费的要求,在不增加人员和编制情况下,通过整合资源,保证每个基层监管站配备5台实用仪器,2名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员,有一个快速检测室。同时市财政每年拨付2万元工作经费,确保基层监管站正常运转,有效提升了检测及执法监管的硬件水平。

1.5明确职责任务 主要承担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6明确培训重点 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结合冬春农业科技培训,世行贷款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项目,加强对村干部和农民的培训。培训以解读政策文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为重点,提高农民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

2.抓制度建设,提高应急协作能力

2.1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按照“超前预警、反应快速、防范联动、依法处置”的总体要求,舒兰市农业局局制定和完善了舒兰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2.2建立衔接、协调机制 加强与市食安委、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树立大局意识,合力攻坚,形成齐抓共管局面。2012年11月,舒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市农业局设立舒兰市食品安全检测举报中心,与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合署办公,配置检测仪器、设备33台套,增强了检验检测能力,拓宽了检测范围。

2.3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各乡(镇)食品检测举报中心设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汇总上报本区域食品安全情况。

3.抓基地监管,提高农业标准化进程

3.1抓规范制定,加快推进基地建设 按照“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的要求,组织专家编写了《舒兰市农业标准化操作技术手册》、《舒兰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和《舒兰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基地管理坚持“四把关”、“五统一”标准,即把好水源关、农资关、技术关、生产关,统一生产时间、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农用物资、统一操作标准、统一建立档案,实现了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3.2抓技术指导,切实提高生产者素质 为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生产源头的可追溯,农产品质检站印制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本》,免费发放给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三品”认证企业及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同时还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规范生产行为,提高标准化生产意识,保证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

3.3抓品牌培育,大幅提升农产品质量 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模式。积极宣传鼓励企业开发“三品”农产品,加快“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步伐。舒兰市平安镇、金马镇、七里乡等3个乡镇10万亩水田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水稻)原料生产基地;2012年舒兰市被农业部授予全国水稻标准化示范县。目前,全市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45个,认证“三品”农产品68个。实现了品牌化带动农业标准化,标准化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抓市场检查,提高源头治理能力

4.1加强生产源头检查 加大标准化基地、“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记录及生产环节检查力度,确保按技术规程操作。

4.2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投入品管理,对农业投入品做到“六查”,一查经营手续齐全;二查经营者是否备案登记;三查是否有进、销台账;四查销售的农药标签是否规范;五查是否超范围及区域经营;六查是否有销售高毒农药行为。全年共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236人次,出动车辆97台次,对全市196家农资商店多次进行拉网式检查。发放“拒绝高毒农药、珍爱生命健康”宣传画2000份,农药安全使用知识6000份,从源头上杜绝了高毒农药进入销售市场,进入生产基地。

5.抓检验检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定期对蔬菜、水果、食用菌开展例行监测和专项检测,在重大节日、地产蔬菜上市销售旺季,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检。全年完成196批次、1906个样品的检测任务,合格率达到98.1%以上。认真做好常态化监测工作,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示范县项目。大力实施农超对接工程,成功助推万隆蔬菜专业合作社“舒朝牌”无公害蔬菜进入吉林、舒兰大型超市。设立舒兰市农产品质检站驻舒兰大鹏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残检测室,配备了6台设备,派检测人员驻点检测,保证了蔬菜、水果销售前的质量检测,为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