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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1
1.1专项起步阶段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0-2002年,在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下,启动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示范工作。三年共投入治理资金235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湖北省、江西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北京市等16个省(市)的老矿山,安排了18个项目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治理矿山类型包括铁矿、煤矿、铅锌矿、铜矿和石材矿等,治理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修复和土地复垦。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下一步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借鉴。通过项目示范,理清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的总体思路、投资方向和重点。
(1)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成因类型复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需资金巨大,必须按照新老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清治理责任,明确中央财政资金的治理重点,依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其它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改善矿区地质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二是矿区地下含水层的破坏;三是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破坏;四是矿区土地资源的破坏。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划分,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2006年为界限,2006年以前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都归属为历史遗留问题。
1.2专项快速推进阶段
在总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项目经验基础上,2003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财政专项支持的项目重点和支出方向等。自此以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有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和依据,专项投入的资金逐年增加。2003-2009年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快速推进阶段,共投入项目资金85.5091亿元,安排的项目数量累计1577个,项目几乎分布在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了43个不同类型的矿山。2003-2009年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数量和资金分布见图1、图2。统计显示,2003-2009年,项目经费投入逐年大幅度增加,从最初2003年的1.72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6.059亿元,单个项目平均经费由2003年的23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2037万元。累计安排项目数量最多的前五个省份分别是:湖南省71个项目,山东省61个项目,辽宁省56个项目,黑龙江省56个项目,甘肃省56个项目;累计投入资金数量最多的前五个省份分别是:辽宁省54841万元,湖南省51070万元,青海省50870万元,黑龙江省50420万元,河北省36610万元累计投入经费最多的前五类矿山分别是:煤矿278500万元,砂石建材矿156721万元,金矿115460万元,铁矿70100万元,石灰岩矿29900万元;累计安排项目数量最多的前五类矿山分别是:煤矿452个,金矿255个,砂石建材矿201个,铁矿146个,石灰岩矿88个。
1.3专项优化调整阶段
在2003-2009年的治理专项快速推进阶段,虽然投入经费在逐年增加,但项目的数量也在增加,项目平均投入经费偏少,存在项目多而散,覆盖面广,经费投入不足、持续性差的问题。受项目经费限制,许多项目区只能完成对部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治理的整体效果不明显。2008年12月国土资源部实施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10],确定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76个重点区域。2010年4月国土资源部又实施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年)》,在全国76个重点治理区域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上述两个规划的实施,为下一阶段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思路和重点,完善治理项目设置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据。2010年至今是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调整完善阶段。本阶段项目的投入重点和方向发生了一些改变,由过去支持多而散、经费少的小项目转向支持重点工程的大项目。自2010年起,重点开展国务院确定的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以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急需治理的其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央财政专项的经费投入大幅度增加,但实施的项目数量却显著减少。2010-2012年资金投入达到148.6936亿元,而安排的项目数量累计303个。2010-2012年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数量和资金分布见图3、图4。统计显示,2010-2012年,累计投入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达88.4亿元,而投入示范工程等其它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达60.29亿元。本阶段治理工作的特点是财政专项投资方向更加明确,治理重点更加突出,项目经费大幅度增加,在项目设置上更加强调总体规划、分期实施、成片治理的理念。
2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2.1主要问题
(1)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工作不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地质环境基础资料和数据作支撑,但绝大多数矿山没有进行过的地质环境专题调查。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缺乏技术规范和预算定额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缺乏专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规程和预算定额标准,给工程预算、投资控制、预算审查等都带来许多不便。
(3)项目的监督管理环节还比较薄弱。由于缺乏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使得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审查与预算下达、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等方面没能制度化,给项目的监督管理造成困难。
(4)治理资金投入仍然不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治理难度极大,所需资金多,中央财政专项财力有限,资金的投入仍然不足。
(5)治理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就目前的项目实施情况看,缺乏经济可行、技术先进的治理措施。
2.2对策建议
(1)加强重点矿山地质环境专题调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和主要的环境地质问题,分析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2)尽快开展重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以重点矿山为单元,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作方法,监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及闭坑后所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3)加强科技研究,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复绿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措施和技术方法研究及探索,推广经济可行、技术先进、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和方法。
(4)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渠道多元化。建立多渠道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整治、工业园区建设、城市改造相结合;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
(5)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应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制定奖惩措施,改进项目款拨付方式,通过资金拨付调控项目进展,使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加大资金的投入,实施一批有带动性、影响性的大项目。扶持进展顺利、效果好的项目。
3几点认识
(1)历史时期,人们只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矿山环境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是一种“吃了祖先饭,断了子孙路”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
(2)发达国家曾经历过先破坏后治理的阶段,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留下了很多难以整治的“后遗症”。发达国家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充分表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在经济上是合算的,而先破坏后治理的代价将是昂贵的,甚至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
(3)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是一个矛盾体,要破解这一矛盾必须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中。在矿产资源开发上要坚持科学、有序、合理、适度,在矿山环境保护上遵循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消化旧账、不欠新账,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问题;建议
1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设计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4种制度。一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矿产资源法》中设立的根本制度。二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并规定矿业权的财产权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三是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四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五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机构、审批内容、储量统计、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主体、地质资料的汇交或者填报内容。六是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对地质资料的登记、保护和保存及有偿使用进行了规定。七是勘查区块登记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责任主体。八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主体并划分了分类分级审批的权限。九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度,原则性地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资质。十是矿产资源分区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不同区分不同的矿区和不同的矿种,对矿产资源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十一是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安全保护制度,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并针对土地复垦、开采活动损害赔偿、矿山关闭、禁采区及易燃易爆易溶等特定或危险矿产的开采技术和安全措施进行规定。十二是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共伴生矿产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尾矿的利用。十三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十四是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规定了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盗窃、抢夺矿山企业设施、非法转让矿业权、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管理人员、审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2几项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矿产资源管理要求来看,尤其是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来看,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2.1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规定较原则,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由于存在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未明确,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界定不清,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法律效力规定不清,导致矿产资源规划难以落到实处,管理问题较多。2.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规定不到位。现行审批制度仅划分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审批权限,对省级以下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权限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现行实施的审批制度法律位阶较低。现行实施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主要为国土资源部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其法律位阶较低。2.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制度设计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需求。一是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和登记统计制度法律位阶较低,均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没有与《矿产资源法》配套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行政法规,而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作用、相关主体责任,以及评审机构及评估师的管理等也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均以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情况不符。如,《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已经取消了“矿产储量报告审批”事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国土资厅发〔2000〕54号)中有关“储量评审认定”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目前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并且管理的权限和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二是当前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实践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例如,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不履行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情况,现行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缺乏对此类矿山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有效约束机制,对于违反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的,缺少明确、有力的罚则,现行的登记书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填报难度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等。2.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的经济关系混淆,法理依据重叠;税费制度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控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所有权收益,其权益补偿严重不到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严重异化,投资收益挤占财产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制度设计中对生态环境及矿产开发的外部性补偿考虑不够。2.5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制度矿法中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定较少,且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制度等均在规章中设计,法律位阶较低。现行矿法中涉及到土地复垦、开采活动损害赔偿、矿山关闭、禁采区的规定过于原则且内容不全。例如,对于采矿活动的损害赔偿并没有针对环境的损害进行赔偿,只是规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矿山关闭只规定了在采矿结束后企业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并没有采取从源头上进行管控,而且目前矿山闭坑报告编写并未执行,矿山闭坑时仅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内容侧重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利用情况。目前采矿权审批要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也只是矿山环境保护的一部分。2.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现行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矿产督察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两大方面。目前这两项制度皆存在较大问题。一是矿产督察员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也存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障碍。二是年检制度取消,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此外,缺乏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法律位阶也较低。2.7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多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的处罚,缺少针对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条款。此外,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欠缺,需要补充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3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建议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贯彻和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资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彻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同时将近年来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纳入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当中。3.1细化现行矿法对禁采区的规定修改矿法关于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增加高寒地区、荒漠地区、高海拔地区、特殊生态地区等禁采区域。这类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历经数千万年甚至数亿年间物竞天择而形成,一旦破坏就难以恢复,需要严格保护。3.2严格矿业权管理制度规定针对矿业权的物权保护要求,在矿法中规定矿业权登记的内容,增加矿业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方式、矿业权用益物权登记、矿业权抵押、矿业权排他、矿业权评估、权益维护、矿业权征收等条款。将现行行政法规中的矿业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业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灭失,矿业权公告与标桩等条款列入矿法中;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管理重心转到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的审批发证登记工作主要应由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业权管理权限,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少数重要矿产和特大型矿床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矿产可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审批。3.3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在矿法中建立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增加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效力、规划体系、规划衔接、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划编制的原则、规划编制论证和听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年度实施、规划查询、规划实施评估、规划调整和修编等相关条款。3.4完善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地质资料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在矿法中增加地质资料管理、资料保密和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储量审核、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与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地储备等条款。3.5重新设计矿产资源税费金制度依据新的《立法法》中关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的要求,结合目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情况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的实际情况,改革现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重新设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制定矿产资源税费金种类、税率和征收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使用制度。3.6补充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在矿法中增加执法监察、现场检查、日常监管、上级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技术检测等条款,充实完善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等条款的内容。3.7增加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一是加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工程治理的内容。在矿法中增加对钻探、槽探、坑探等可能对环境具有损害方式的勘查活动进行治理恢复的条款;增加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重金属回收等进行治理的条款。二是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制度份量。在矿法中增加矿山环境管理分工条款,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对矿区的动植物、土壤、水体、空气、居民生活等的负面影响等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等,明确规定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增加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闭坑计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条款。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闭坑计划作为采矿权申请的要件之一,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明确相关管理机关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及矿山闭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的职责;对矿山环境监测方面增加相应条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矿业权登记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主要监测结果,贯彻“过程严管”的方针;增加环境治理经费保障条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解决生产(新建、扩建、在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问题;增加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补偿的条款,明确对开采矿产资源而损毁土地,排放废水、废气,堆放废石和矿渣,引发地质灾害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因国家利益(规划、政策调整)需要撤销矿业权或缩小开采区块面积的,国家对因此受到损害的矿业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三是强化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增加环境责任追究条款,规定对开采矿产资源、从事工程建设造成矿山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按照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施工、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按要求进行矿山环境监测以及侵占、损毁、移动矿山环境监测设备和标志等行为进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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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地质灾害;质量管理;防治效果
湖北省秭归县地处长江两岸的山区,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的危害严重。据调查,全县分布各类地质灾害747处,总体积38.2亿立方米。涉及12个乡镇的农村和乡镇,65175人,预评估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全县三峡库区分布地质灾害247处,总体积7.38亿立方米,受威胁人数29202人,经济损失11.2亿元。
库区地质灾害中,纳入国土资源部二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项目28个。按类型分为:滑坡项目24个,塌岸防护项目4个;按防治方式分为:治理23个,搬迁或监测5个。有来自全国15个省(市)的22家施工单位,5家监理单位,5家勘察单位,4家设计单位,2家检测机构,1家质量监督机构和1家监测单位参建。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分别于2003年1月至2006年5月全面完工,2004年6月前,并顺利通过县、省、国家级初步竣工验收,其中优良工程16个,合格工程3个,优良率达到84.21%。
一、理程序建制度,以制度促管理
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它的防治不仅可以保护库区数十万人民生命财产,巩固移民建设成果,更能有效地保证三峡工程的安全。工程质量关系到治理工程的成败,始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用制度约束行为,杜绝任何质量事件的发生。
鉴于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正式启动之初,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三峡库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管理办法》、《三峡库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实施细则》、《三峡库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三峡库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报建到正式开工的程序 (即规划批复以后,从勘查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管理中的权力和义务。
正因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立了比较完善和系统的管理办法,才使二期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的工程管理工作做得有理有节、有条不紊、忙而不乱、疏而不漏。从市场准入开始、招投标、各参建单位的选定、方案的论证、各个阶段的审查、开工报告以及开工后的管理一直到竣工验收,都能做到有章可循,并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很好的发挥其资源优势,严格工程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得以最终取得初步竣工验收16个治理项目取得优良工程的好成绩。
二、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任何优秀的设计,主要通过施工反映出来的,质量是工程治理成败的关键,任何一个环节和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直接影响到地质灾害的防治效益,甚至返工重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工程质量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生命,加强施工管理,尤为重要。
(一)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增强管理人员素质
为全面提高参建单位工程管理水平,推进地质灾害防治质量,先后组织学习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规范》,并及时宣传和贯彻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还专题进行重庆綦江虹桥质量事故审判案例警示教育。培养了大批管理人员,建立了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心管理人员长驻工地,实行面对面管理,同时充分发挥监理的职能作用,做到分工合作,互相监督,相互配合,保证了工程的各个环节符合建设程序和规范要求。
(二)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相结合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秭归县18个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除所有项目聘请社会监理外,中心在领取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门题时,责令改正。社会监理实行二级监理体系,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质量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条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制止无效的,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验收。正因为采用了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才得以于有效地遏止工程质量滑坡,促使参建各方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三)建立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将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法人、总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明确相应质量管理职责,以责任牌形式进行施工现场公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便于对照检查,同时也是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一种重要举措。
(四)严格审查,杜绝任何质量隐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我国尚属于一种摸索和探求的过程,没有现成的管理办法和成套的技术标准。因此,在设计文件的审查中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把关,有些项目,从勘查报告到初步设计甚至要经历十多次的评审。设计文件最重要的是结构安全问题,如果设计有问题,结构受力就不合理,安全系数不够,就不能保证结构安全,更不能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般情况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审查,但秭归县的所有项目都聘请了有关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真正实现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从源头杜绝了因设计而带来的质量隐患。
质量控制应该是由直接生产者来保证质量。业主单位在选择参建单位时,主要是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手段来保证生产者的质量。同时在施工招标过程中,严格进行了资质审查,主要采取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形式,为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五)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解决设计问题
设计质量高,施工单位省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也省心。然而,地质灾害最大的特点是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同时设计变更繁杂,变更图纸多。为了有效地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基本上实行每一个项目在施工现场派驻一个政治素质高,技术水平精,实践经验强的设计代表。由于很多原因造成设计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相吻合,秭归县19治理工程中设计抗滑桩756根,设计桩长12523.20米,设计施工741根,因变更设计取消抗滑桩15根,实际实施桩长为12250.30米。其中黄阳畔滑坡设计抗滑桩20根,实施20根,设计桩长396米,实际桩长479.3米,比原设计桩长增加21.04%。庙岭包滑坡19号桩设计25米,实际实施37.6米,比原设计超深12.60米,比原设计桩长增加50.40%。正因为派驻了设计代表,在施工中结合实际进行优化,及时调整桩长、重新配筋,并出具了相应变更图纸,减少了施工中带来的诸多麻烦,缩短了施工进度,还避免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六)赋予监理权利,树立监理权威
我国现行体制下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当然要听业主的。但监理公司还有另一面,他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因此,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从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来说,这两个负责是一致的。所以,在签署监理合同时,就明确了监理单位的权利,强调在工程监理中独立行使职能。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把监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作用真正强化起来。
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现在大多数监理公司从事施工工作经验多的人比较多,对设计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另外,对于监理不讲究职业道德,不注意社会形象,出卖资质,出让监理业务,不坚持原则、盲目地听建设单位说什么就干什么,利用监理之便,行个人之私,甚至对于和某些方面勾结起来,弄虚作假,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将是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检查的重点,一经发现,将严惩不待。为提高监理公司素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自觉进行调整,自己缺乏的人才进行了补充。总而言之,工程监理是我们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环节,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七)抓好三个重点,把好三个关口
即抓好重点工程、重点工序、重点工艺的管理,把好承包人的材料进场、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四个“监督检查”、三个“参与”。四个“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对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施工质量“三检制”、质量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及构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个“参与”:参与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参与工程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参与工程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八)定期检查,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中心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会同监理单位和现场业主代表组成的检查组,进行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把任何质量隐患消化在萌芽状态之中。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此同时还建立了质量动态通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适时组织各承包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推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建设期间,政府多次组织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县的治理工程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从效益审计、检查督办、综合评估三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监察,受到了较好的效果。省、市专家和领导多次亲临现场检查督办,对提出的问题参建各方都能诚恳接受,认真整改,绝不迁就,对查出个的问题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不找准问题的原因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不吸取教训的不放过。质量大检查直接到施工现场,检查直接生产者的工作情况。检查中发现直接生产者存在不规范运作的问题,特别是对国家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认真贯彻,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部分单位的质量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放在抽屉里,根本不落实。因此,在现阶段还要靠外力去促进它落实。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18个项目中,业主累计下达整改通知书42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九)正确处理工程质量、进度与效益的辨证关系
施工单位往往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认为要搞好工程质量,就要影响工程进度和效益。其实,搞好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效益并不发生矛盾,他们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发展的矛盾结合体。看问题要全面,不能片面。工程质量搞上去了,减少了返工,相对来讲就节省了时间、加快了进度,也就节省了人力、物力的消耗,提高了经济效益。
在香溪至贾家店库岸治理工程中,虽然我们拆除了柚子树段300多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浆砌护坡,直接经济损失达几万元,但通过这次教训,总结了经验,工作更加认真,在短短的3个月中,顺利完成了浆砌护坡以及抗滑桩的浇筑任务。无论是进度还是质量在全线都是名列前茅,并且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相反,在谢家坝滑坡治理中,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正确处理好质量、进度、效益这三者的关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结果在初步竣工验收所有浆砌水沟均不满足要求,最后被迫全面返工重建,验收时间又推迟1个多月,进度上不去,还搞得声名狼藉。因此,作为业主在管理中不能片面的追求质量、进度和效益的任何一面。
(十)严格质量检测,成果令人满意
秭归县所管的19个治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均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具有试验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初步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检测凡属于重要部位、特殊工程由中心委托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和湖北省神龙地质工程勘察院岩土测试中心分别进行了检测。一般性工程由地质灾害防治中心组织检测,防治中心最终根据检测结果,对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采取“随机取样、实地量测、查看资料、归纳汇总”的方法进行评定。
所有项目的分项工程实测主要对断面尺寸、轴线偏位、平面位置、顶、底面高程、平整度、倾斜度、坡度等指标采用全站仪、水准仪、垂直度仪、坡度尺、2米直尺、钢尺等进行抽样检测,所有的砌体均按标准进行了破坏性检验。19个治理项目共抽检2446点(处),合格点2262点(处),合格率92.46%;混凝土及砂浆强度主要查原始试验资料,首先看试验结论是否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然后计算离差系数(CV),用离差系数(CV)进行评定,经查,所有项目均在评价范围之内;抗滑桩由委托单位采用RSM-24FD型主机和SY-1型传感器进行了应力应变检测,按标准要求共计抽检624根抗滑桩,其中I类桩611根,占被检测桩的97.92%,II类桩13根,占被检测桩的2.08%,从检测结果说明,均在合格范围之内。根据外业检测结论,按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基本要求、外观鉴定和资料查验的情况进行了综合打分,最高得分94.76分,最低得分81.9分,16个项目被评为优良工程,3个项目被评为合格工程,优良率达到84.21%,其成果令人满意。
三、加强监测和维护力度,巩固防治工程质量成果
通过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有效地保护了库区1635户24616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了5个集镇、3个居民点、1所卫生院、4所学校、1座特大桥、7条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了5434亩土地,改善了库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为了加强秭归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防治作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政府决定将19个治理项目交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维护管理,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秭归县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维护管理的通知》。
2. 统一制定在治理范围内严禁建房、取土、砌渣、排污及破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标志牌,并安放在开阔醒目的位置。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
3. 按照《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了后期工程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办法,便于巩固地质灾害防治成果。
4. 监测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具体实施,为提高后期效果监测质量,后期效果监测单位聘请了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进行业务指导。
5. 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DB/OL].百度文库,2013-08-28.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4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破解环境容量约束,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市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的部分工业污染项目逐渐向农村转移,致使农村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农村环保工作还存在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资金投入严重短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监管能力较为薄弱等诸多问题,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全面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美化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结合起来,与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林业生态村建设结合起来,以生态创建为载体,以“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为手段,以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主要目标
1.近期目标:到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较好效果,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化肥有效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农药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顺利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以上,适宜发展沼气的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30%以上;“以奖促治”机制全面建立,农村环保投入不断加大;生态创建进一步深化,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1个、省级生态乡(镇)10个、省级生态村100个、市级生态村150个;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所有建制乡(镇)全部配备垃圾中转和运输设备,全面建立“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管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全面改善;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依法关停或搬迁,实现禁养目标。
2.远期目标:到2015年,建成省级生态县(市、区)1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个、省级生态乡镇20个、省级生态村180个、市级生态村30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有重大进展。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显著好转,工矿污染治理进一步深化,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自然资源开发更为文明有序,生态恢复措施有效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得到较好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显著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水利部门要抓好农村供水、人畜饮水、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做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科学划定保护区,严禁企业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严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污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农村村庄发展规划的制定、截污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中饮用水水质的卫生技术评估工作,掌握水质状况,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二)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制定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有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鼓励连片村庄统一整治。到年底,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要率先完成整治工作并实现达标验收。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治理位于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范围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农村集中新建住房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污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以及新能源推广结合起来,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大力扶持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等技术,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心镇和移民新村、迁村并点的中心村、规模较大和水污染严重的村庄要率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边远地区的村镇,要建设低成本、易管理、分散型的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要抓好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因地制宜,尽快建设一批形式多样、适合各地不同特点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对于效果显著、工艺成熟的治理模式,要尽快实现全面推广。要在全市所有建制乡(镇)全部配备垃圾中转和运输设备,建立完善的中转运输运营机制和卫生保洁制度,全面建立“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和边远村庄,可根据地形特征,采取卫生填埋、堆肥等垃圾就地处理方式。县(市、区)、乡(镇)要定期收集处理塑料袋、农膜、农药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有害垃圾;乡(镇)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
(四)严格防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的工作,加大对果汁加工、肉制品、淀粉加工、酿造等农副产品加工业的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在农村地区建设,杜绝“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未批先建和超标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并依法严厉处罚。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村镇发展规划,对乡镇企业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同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
(五)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市畜牧局的指导下,按目标要求完成已划定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执法监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生产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停或取缔。畜牧部门要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养殖企业日常管理,指导养殖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业、畜牧、工商、供电等部门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企业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六)积极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农业部门要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度,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土壤特别是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优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地区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林业、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林业和园林部门要加强荒山绿化、村庄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工程建设,突出抓好林业生态市建设,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指导乡(镇)、村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村庄排水设施,对农村河道、沟渠、坑塘进行清淤整治,综合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在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应检验该项目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办理采矿许可前,应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执法力度,严厉惩处滥采滥挖、毁林采石采沙等不法行为;加大生态恢复治理力度,实施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在高速公路、铁路、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周边等重要区域,尽快建设一批生态恢复示范工程;组织重点县(市、区)编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避免过度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使矿产资源开发更加科学、有序。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成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目标考评体系,严格考核,落实责任;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园林、卫生、畜牧、工商、扶贫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创新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尤其要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和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政府资金实行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对创建成功的省级生态乡镇奖补30万元、省级生态村奖补10万元、市级生态村奖补2万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农业、水利、林业园林等部门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环保部门的排污费专项资金等要向农村倾斜,鼓励各地集中整治污染严重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示范创建等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应逐年增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强力推进生态创建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制生态规划,以指导生态创建工作。要以生态创建为载体,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培育示范典型。在巩固现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提升创建品位,积极引导一批生态环境基础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区)、乡(镇)、村率先创建成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带动本地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推动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开展。
(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按照《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行政村设立资源环保协管员,建立县、乡、村三级环保监管体系,把环保工作深入到农村第一线。要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农村环境评估工作,定期公布农村环境状况,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质量预警监控体系,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切实加强农村环保监管能力。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污染场地 治理 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X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c)-0071-0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化,场地治理修复需求正逐步得到释放,污染场地修复的政策和资金机制问题日益成为场地修复的瓶颈。因此,该文从经济政策和资金机制的角度对现状做了梳理,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 污染场地管理相关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虽然也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但是一直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到水和大气方面上,对土壤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特别是在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出台,在社会背景下得到广泛的实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定,对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开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分散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只存在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土壤修复提供科学的指导。
纵观我国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农业法》《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合理控制农药、化肥等过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防治“三废”污染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适用于合理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不合理处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土壤保护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开发。
除了在上述相对零散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规定外,我国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场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希望加强对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如在2004年环保局经过系统研究签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保部2008年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及2012年由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联合通知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场地变更利用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时所要开展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是目前推动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的主要法规依据。
此外,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开展较早的地方,如沈阳、重庆等地,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法规政策也进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联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发《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大常委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当地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法规政策的不足,对于指导污染场地工作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地方乃至全国的污染场地法规制订提供了先行经验和范例。
在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土壤修复问题做出了明确限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出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保护,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更为完善的调查、检测、评估修复制度,保证土壤修复工作的顺利推进。环保部正加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预计将在2016年颁布出台。近年来,国家真正认识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经受到重视,这对推动污染场地修复、规范修复市场将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场地标准
1.2.1 质量标准
在质量标准方面,我国在1995年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质量环境标准》是当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够参照的最权威标准,在评价和修复污染场地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的制定时间相对较早,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的影响,在制定质量标准的过程中主要集中在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方面,与当前以工业污染场地修复为主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场地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
其他土壤环境保护质量标准还包括《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废止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但是这些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专门问题提出的,所以适用性偏低,无法满足普遍性的场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就是针对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提出的,一般仅适用于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项目,缺乏普遍适用性。
但是居住类的项目目前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土壤质量评价标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的过程中,没有相契合的质量标准进行参考,对居住用地项目进行选址的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支持,造成在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标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依据不足,甚至难以开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隐患。
1.2.2 技术导则
在2014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颁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以及《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程序、方法和术语进行了规范,对场地修复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技术选择等环节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指导,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规范和评价提供了依据。
1.3 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污染场地修复经济政策,已有的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措施也比较分散,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内容。
政策日期单位主要内容有《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发改委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2―2015年),时间2012年6月27日,湘政办“十二五”末,重金属企业数量及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经过治理,力求2015年铅、汞、镉、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70%左右,“十二五”期间完成项目856个,总投资505亿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对城镇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务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规范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问题加以控制;严格排查污染场地;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工作;严格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防范场地污染;以“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主体;强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成立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2 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基本发展现状
由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污染场地的治理研究已经得到了发展,但是污染场地修复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业企业搬迁后必须解决的重点场地房地,也是产开发工作难点。同时,受到居民健康意识进一步的影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发展态势,专业性的场地修复企业逐渐出现,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现阶段,由于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强制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失,并且场地修复工作机制也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国土壤修复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项目由污染企业内部或者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统一的场地污染治理和修复市场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复产业项目具有较高的集中度,也是发展现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绝大多数项目集中在几家大型企业中,其他几百家中小企业只接到了少数订单,甚至还存在部分企业无法接到项目订单的现象,这就对企业发展以及市场良性运行产生消极影响。
3 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 国际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1 美国“超级基金”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部门设立了“超级基金”,为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者能够确定责任主体但是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费用的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保障。1996年,美国政府对“超级基金”的资金规模进行了适当的拓展,从最初的16亿美元增加到85亿美元,“超级基金”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从1982―2013年的30多年时间内,美国社会上共计有1 320块污染场地进入污染控制清单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费用的影响,最终完成治理的仅有200块左右,虽然数量看似相对较低,却已经是全球领先水平。此外,美国也尝试组织开展棕色地K治理循环贷款基金示范试点,有效增强了治理资金的持续性。
3.1.2 德国土壤污染基金
德国在场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经费相对较多,环境责任基金体系也较为庞大,具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这一基金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德国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对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无力承担修复责任、多主体之间无法有效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现阶段,德国每年大约会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亿马克,另外还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门的直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性贷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设方面积极借鉴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该国实际情况创设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区域内无过失购入污染场地但是无力承担治理资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应的治理资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个部分所构成,即国家预算、向产业界组织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的资金。
3.2 国内污染场地资金机制
现阶段,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尚未得到系统管理,因此没有构建与明确合理、权责一致的资金机制。
我国前期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中的场地基本上以工业用地为主,除了少部分国家试点的修复场地之外,这些被修复的场地主要位于老城区的中心地段。房地产开发价值相对较高,并且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产生了良好的溢价收益,场地修复费用仅占溢价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场地修复工作往往在商业利益的作用下自发运行。
当前我国在矿山和农田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开展的项目相对较少,但是在当前城市内部污染场地已经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对矿山和农田的修复必然会逐渐提上日程。就修复资金机制来说,由于在矿产开发时,已经提取了矿山修复保证金的费用,可以作为矿山修复的一个来源,但对于年代久远的废弃矿山和无主矿山的修复还依赖于财政的投入。
农田由于其本身经济产出十分有限,目前农田污染的治理费用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治理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工作中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等情况得到了改善。
4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法规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污染者在治理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限定,严重局限了土壤修复产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资金渠道单一。土壤修复项目资金以政府支持为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在缺乏稳定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的情况下无法在短期内取得良好发展成效。
5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经济政策建议
对于目前面临的污染场地修复中存在的问题,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个方面政策建议。
5.1 建立多资金来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应该由政府部门牵头,探索多渠道资金来源,如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结合土壤污染情况向企业增收差异性的附加税;地方政府实施配套投资;向加工或者消费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应的消费税;由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治理和修复费用;向固体废弃物持有者征收差别化费用;向土壤修复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向土地修复过程中出现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应税费。
5.2 出台财税政策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要想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还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出台适用性较强的财税政策。其一,针对直接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业应该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费;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关消费税;其三,对于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税;其四,向从国外进口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一定的环境税;其五,对积极从事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的相P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支持。这样政府部门结合上述5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标准,能够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广力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PPP模式具体可以称之为“政府-企业-合作”模式。政府和企业双方建立相应的合资公司,来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并且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获得相关项目的长期特许经营权或者项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门借助企业的配合也应该积极引入更为专业、先进的技术和资源,进而促使场地污染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例如:我国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尝试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门与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永清集团进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促使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在完成修复工作后还将原污染工业场地打造成为多功能的生态新城,永清集团在土地交易盈利中获得了丰厚的治理收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