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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特点范文1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功能;内容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0-0033-04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规范了政府、学校、企业等职业教育主体的行为,对保障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就业创业、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体制的改革,加之产业的转型升级与人才需求的变化,我国职业教育法的“滞后性”障碍越来越突出。因此,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完善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迫在眉睫。
一、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的特点
“制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指规则、习惯、道德等;而狭义的“制度”仅指规则。“制度”是规范行为主体相互关系的规则与组织系统的总和。从宏观上看,一个国家的制度可分为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律等制度;从表现形式来看,制度可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执行机制;从地位来看,制度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或从属制度。教育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1]。教育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历史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教育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具有降低教育中的交易费用、界定教育利益的范围、推动教育的根本变革等功能[2]。
“法律制度”是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是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3],法律制度具有整体性、协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4个特征[4]。教育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交叉或交集构成了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的总称,即指上升为法律的教育制度的总和,它是国家外部制度的典型表现,对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5]。
按照制度哲学的观点,制度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从属制度。基本制度是某一方面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制度。同理,职业教育制度也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从属制度。职业教育基本制度“是指反映职业教育活动某一主要方面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特征的制度”[6]。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需要国家大力支持,而支持的来源主要在于资源分配。现代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法制来实现[7]。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一般通过立法体现,构成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
“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8]。宏观的法律制度系指由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组成的法律上层建筑,微观的法律制度则指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含有主要、根本之意,是一类事物区分于另一类事物的本质的要素。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是由职业教育法所确认的起基础性核心作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整体。基本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内涵不同,后者包容前者,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概念,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具有本原性、支配性、历史性等特点。
(一)本原性
一部法律的灵魂来源于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并通过基本原则的导引,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体系中最核心部分,更直接地彰显该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基本制度是职业教育中自在、原生的制度,是从属制度的源头或根源。不同国家职业教育基本制度的内容可能不同,但它在制度体系的本原性地位却是相同的。例如,校企合作制度作为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可派生出顶岗实习、兼职教师等从属制度。
(二)支配性
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制度由各种具体制度组成,但其中一些制度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其他制度的内容,发挥基础性作用。基本制度属于起支配与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决定着从属制度的内容;从属制度由基本制度派生与决定,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化。学校制度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决定了中职学校、高职学校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具体的内容。
(三)历史性
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基本制度构成与内容不同。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观点分析, 职业教育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 或者更公平) 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 即新制度逐渐取代旧制度,并成为占优势地位的制度更替过程[9]。例如德国的“双元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德国“双元制”形成于手工业培训的恢复和进修学校的诞生,巩固于 1920-1970年工业类型的学徒培训和职业学校的建立,发展于1970年后政府的影响和职业培训客观存在的合理性。新世纪以来,随着新职教法的颁布,德国“双元制”有了新的发展:适用范围由中职教育扩展到高职教育,对教学内容的划分和时间安排做了新的调整,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再学习能力的培养[10]。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对基本制度规定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的教育法律有7部,即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律内容来看,只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基本制度,而《学位条例》等其他5部法律没有设专章规定,见表1。当然,从制度的地位与作用推啵我国《义务教育法》在总则规定的义务教育免费制度,《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资格制度等,应是该法的基本制度。
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比,《职业教育法》对基本制度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重大瑕疵与不足。
(一)篇章结构上,未设专章规定基本制度
一般来说,部门法都对会对该领域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如《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学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我国《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没有对基本制度单独设章规定,在框架体系与内容上显得不尽合理。
(二)内容体系上,基本制度系统性不强
职业教育法虽然分散规定了产教结合、学校制度等基本制度,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校企合作、经费保障、职业培训等基本制度没有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同)在第二章设置了“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对基本制度进行明确化、系统化的规定,将有力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目的的实现。《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职教体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中学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证书、岗前培训、企业培训和校企合作等9项基本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一些基本制度可以合并,例如职业培训、岗位培训和企业培训可以合并为一项,即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二是有些制度不具有基本制度的特性,不宜放置此章中,如普通中学实施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制度等,《残疾人保护法》对残疾人受职业教育权利规定得比较完善,没有必要重复规定,浪费立法资源。
(三)具体制度上,未明确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地位
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基本制度设计,其本质目标是育人。我国《职业教育法》没有把“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是立法理念和技术的失误:一是企业的责权利不明确,虽然规定企业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但不履行义务要受何种惩罚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企业的教育主体地位不明确,造成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对校企合作合同规定不明确。校企合作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双方的责权利,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双方应订立合同缺乏强制性规定。四是法律规范不完整,有关校企合作的条款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
三、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组成与内容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状,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应包括校企合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就业准入等制度。
(一)校企合作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它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存在严重不足。因此,在修订《职业教育法》时,一是要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基本制度地位,支持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校企合作共建共管职业院校。二是要准确界定校企合作的内涵,把校企合作的内涵严格限定在“合作育人”上。三是要对校企合作采用以义务性法律规则为主的方式进行规定,以“硬法”的方式强制性解决现在校企合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校企合作”的违法责任,对地方政府主导缺位、行业主导不到位、企业参与不够、学校执行不力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使职业教育由“软法”变为“硬法”。五是建议增加学生实习须与学校、企业签订三方合同条款,对于未签订实习合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校企合作,给予经济上的处罚。
(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而且包括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但囿于立法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职业教育体系的表述主要针对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的教育行为,而对职业培训体系表述不够,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目标不清。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职业教育法》修订应明确提出构建“现代终身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路。为此,建议:一方面,在纵向上,明确提出构建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明确规定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硕士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另一方面,在横向上,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相互沟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的职教发展模式,打通职业教育立交桥。
(三)职业学校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对职业学校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实际,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初等职业教育已不复存在,应该删除;二是职业教育限定在专科层次上,客观造成了职业教育发展的“断头路”;三是鉴于我国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基本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补充作用已无必要,应该回归本位,把这部分职能完全交由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建议《职业教育法》修订中,一是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与高等两个层次,删除初等职业教育层次;二是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的范围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成人中专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范围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级技师学院、应用技术大学以及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等,删除高等学校办高职教育的内容。
(四)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职业培训的类型、等级和主体进行了规定,对提升我国企业职工素质、促进职业培训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教育法》修订在继续保留这些内容的同时,一是要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根据举办者不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包括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和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二是增加企业培训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Ρ镜ノ坏闹肮ず妥急嘎加玫娜嗽笔凳耙到逃;明确要求对从事技术工种、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等。
(五)业资格制度
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职业性,主要通过培养目标和毕业(结业、培训)证书体现。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表明,建立规范开放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实现职业教育“职业性”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原则提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也提出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多头认证管理,证书交叉重复,就业准入执行不严等问题。为此,在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应配套出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明确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协调组织及工作机制、认定标准及工作原则:一是建立统一管理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学会和企业的作用;三是加快制定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四是建立职业分类动态更新机制,提高职业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五是改革考评方式,严格考评制度,加强证书质量管理。
(六)就业准入制度
所谓就业准入,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的劳动就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从事特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维护生产秩序和劳动安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国就业准入制度存在职业资格证书执行不力,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滞后等问题。为此,《职业教育法》修订过程中,在继续保留就业准入内容的同时,建立就业准入的配套制度:一是进一步清理职业资格,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建立政府主导、规范统一的职业资格体制;三是加强就业准入控制的执法力度,明确就业准入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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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in China
Ouyang Enjian
Abstract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which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composition, is the unity of legal norms recognized by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It is primitive, dominant and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as the foundation and core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ystem, is the materialization of basic principle of education vocational the law, which constitutes the basic framework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ystem.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China, such as not provisions of chapter structure, content system is not enough systematical, not clear statu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China,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hould include systems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vocational school, vocational training,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and employment access, and so on.
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特点范文2
【关键词】文化/比较教育
【正文】
导言——比较教育学史中的文化研究
比较教育研究对文化的重视可以追溯到100年以前。1900年,萨勒德(M.E.Sadler)在题为《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从外国教育制度研究中学到有实际价值的东西?》("HowfarcanweLearnanythingofpracticalvaluefromthestudyofforeingsystemofeducation")的著名演讲中,第一次指明了文化研究对比较教育的重要意义。他的一句名言是“在研究外国教育制度时,我们不应忘记校外的事情比校内的事情更重要,并且制约和说明校内的事情。”他说的校外的事情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他说:“当我们倡导研究外国教育制度时,我们注意的焦点一定不能只集中在有形有色的建筑物上或仅仅落在教师与学生身上,但是我们一定要走上街头,深入民间家庭,并努力去发现在任何成功的教育制度背后,维系着实际上的学校制度并对其取得的实际成效予以说明的那种无形的、难以理解的精神力量。”民族精神是文化的核心。也就是说,只有理解了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才能理解这个国家的教育制度。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康德尔(I.L.Kandel)等人秉承了这一思想,他们开创了因素,为比较教育中的文化研究奠定了重要地位。康德尔提倡描述事实,分析历史背景。他还把民族主义和民族性作为决定各国教育制度性质的因素提出。汉斯(N.Hans)则对教育的诸种外部因素加以系统化,并主张应当对形成教育的因素给以历史的说明。他把影响各国教育制度性质的因素分为三类:的因素(种族、语言、地理和因素)、宗教的因素(罗马大主教、英国国教和清教徒)、世俗的因素(人文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三类因素中文化因素占了主要地位。
埃德蒙·金(Edmund.King)也十分重视教育的历史背景。他的相对主义论重视客文化中的主体对教育现象的观点。要了解他们的观点,就必须对他们的文化有深入的了解,因此文化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近几十年来,文化研究在比较教育界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综观以往的研究,在文化研究上还存在着三个:一是比较教育中的文化研究所依赖的参照系只是西方文化,用它作为一个普遍的准则来影响包括非西方世界在内的全世界的比较教育研究,这一做法有失公正,也与当今世界色彩纷呈的各民族文化极不协调。二是对文化的理解过于狭窄,把文化只理解为“民族特性”。实际上文化的概念更广泛。三是对文化与教育的互动关系研究得不够。往往只讲到民族文化对教育制度的影响,很少谈到文化对教育主体(教育决策者、教师、家长)的观念的影响。关于教育对于文化的反作用的研究更不多见。因此,对于比较教育中的文化研究还有深入一步的必要。
一、文化的概念及其特点
文化是什么,如何理解文化?文化是一个有广泛内涵的概念,据说学术界对文化的定义已有二百多种。有的说,文化是一种生活样态;有的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这都有一定的道理。我认为,所谓文化,是指人类在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所采用的方式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这里面包括了人类的活动方式(动态的)和活动所取得的成果(静态的)两个方面。一般分为三个层面,即物质层面(包括建筑、服饰、器皿等等)、制度层面(包括教育制度在内的一切制度)、思想层面(包括思维方式和民族精神等)。物质层面最容易交流和吸收,制度层面也常常因为变革而改变,惟独思想层面具有较强的保守性和凝固性,不容易吸收异质文化和互相交融。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各民族间的交往,也总是在变化的。概括起来,文化具有以下一些特性:
第一,具有民族性。文化总是由人类的某个民族创造的,而一个民族的特性也较多地集中表现在文化中。因此文化传统和民族文化传统可以是同义词。由于世界各民族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对自然界和社会各种现象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他们创造出各自不同的文化。例如,对待自然,文化比较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西方文化则强调人征服自然、战胜自然;对待社会和他人,中国人主张中庸、谦让,西方人则主张竞争、斗争。这是从观念形态上讲的。表现在物质形态上也有极大的不同。例如中国的民间图案讲究对称、统一、和谐;西方民族则讲究差异、多样。可见民族性表现在各个方面。
第二,具有稳定性。民族文化传统常常表现出相对的凝固性和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时间上就是惯性。也就是说,文化传统变化的速度比较慢,总是落后于的发展,具有滞后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空间上,就是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也就是维持着自己民族文化的发展轨迹,往往拒绝外来文化的,形成了一定的保守性。所以,在世界文化交流已经如此频繁和深入的今天,各民族文化仍然保持着各自的特点,从而形成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民族文化传统的稳定性是民族文化传统得以保存的主要原因,但在某种程度上却表现出凝固性和保守性。它不仅在发展进程上落后于时代,有的甚至于拒绝时代变革的要求,拒绝外来文化的渗透。近代西方经过了曲折的过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因此文化传统的稳固性具有两面意义:积极方面的意义是它保持了文化传统的独特性,即民族性;消极方面的意义是它影响到文化传统的交流和变革,阻碍着对先进文化的吸收、创造和传播。
第三,具有变异性。每种民族文化都是不断发展的,也就是不断变革的。人类在不断发展,民族也在不断发展,民族文化也在不断发展。要发展就要有变革。也就是说,文化传统不能完全保持原来的样式,总要增加新的符合时代的,要去掉一些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例如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日本都有男尊女卑的思想传统,但是现在是男女平权的时代,这种男尊女卑的陋习就应该除掉。
每种民族的文化传统中都有优秀的内容,也不免有落后的内容。在文化发展和变革中就要继承和发扬文化传统中的优秀的东西,摒弃落后的,不符合时代要求的东西。对待外来文化,也是这种态度,吸收外来文化中的优秀的东西,排斥落后的东西。这就是我们在比较中的基本的文化观。
二、文化研究与克服西方文化中心主义
要克服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观念,就要承认世界文化的多元性。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开始,人类就有五大古代文明,即古希腊文明、巴比伦文明、古埃及文明、古印度文明、古代东方中国文明。虽然经过几千年的变迁,由于战争和其他原因,有些文明衰落了,希腊文明成了西方文明的源头,而东方的中国文明却一直延续到今天。但不论是哪种文明,都给世界文化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文化遗产。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文明有了较快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特别是革命以后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物质生产的迅速增长,为西方国家的扩张提供了条件。实际上,西方文明是在掠夺其他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方文化的发达,并不能排除其他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存在,它的文化总是会按照自己的方式发展的。
20世纪60年代西方出现一种化,认为非西方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是一致的,前者现在所处的阶段是后者经历过的一个阶段,非西方发展中国家要想实现现代化,惟一的途径就是西方化和照搬西方的模式,只有靠西方文明的传播,靠输入西方社会的现代化因素才有可能。这种理论代表了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事实上世界文明并非以西方文明为中心,西方文明只是人类文明中的一个类型。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东方国家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创造了各自现代化的模式,打破了“现代化理论”的神话。“现代化理论”在比较教育研究中有一定的影响。70年代以后它受到许多学者的批判,现在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但是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文化观很难在西方学者中克服,原因不在于他们自己不想克服,而是他们太不了解别的文化了。尤其是比较教育,它产生于西方,长期活动在西方,更容易受到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影响。近几年来,世界比较教育学会理事会在非西方国家举行年会,对于西方学者了解非西方文化是大有裨益的。亚洲比较教育学会的成立,更有利于东西方比较教育学者的交流。
应该特别指出,以儒教为核心的东亚文化,覆盖东亚、东南亚以及世界其他东亚移民居住地区,但是在包括比较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人文中,它未能发挥重要作用。在新的世纪,东亚各国应自觉地挖掘本民族文化中优秀传统,使之成为东亚比较教育研究的重要源泉。
要克服西方文化中心主义观念,东方学者也有责任。东方学者要放弃迷信西方的观念,要跳出表面看西方教育制度的框框,深入到西方文化的深层去认识西方的教育;要在西方文化的优秀经验时注意理解它的实质,并尽力使之本土化。这种要开展文化研究。
三、文化与教育的互动关系
教育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教育离不开文化传统,教育除了受一定社会的制度、的外,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和无不留下文化传统的痕迹。例如上长期存在的科学制度是在封建制度中形成的,这种科举制度把学校教育与人才的选择制度结合在一起,这就影响到中国一千多年的教育传统。清朝末年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动摇了封建主义统治的基础,科举制度终于随着政治经济的剧烈变革而彻底破灭。但是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虽然在中国已消灭了一百年,而与科举制度相伴随的教育思想却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思想至今仍然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残存下来,追求学历,重视就是这种教育思想的反映。日本的所谓“考试地狱”恐怕也与中国的传统有关。
教育一方面受到文化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它又是发展文化,创造文化的最重要的手段。也就是说,教育无时无刻不在传播文化,创造文化。文化靠什么继承和发展?靠教育。当然这种教育不仅指学校教育,也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但是学校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教育又总是根据的要求,社会的需要对文化传统加以选择和改造。特别是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它要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目标来选择文化、传播文化、改造文化、创造文化,使它符合时代的要求、社会的需要。
比较教育要了解一个国家的教育,就需要研究影响这个国家教育制度的各种因素,特别是文化因素。前面说到,文化的内涵很广。但对教育来说,最重要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观、思维方式、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例如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主义,而东方文化则重视集体主义;发达国家多少具有大国沙文主义倾向,不发达国家总是抱有民族主义倾向。即使同是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他们的思维方式和民族心理也很不相同。笔者最近访问法国,适值WTO在西雅图开会,法国教授批评WTO过分重视商业,不重视文化。他们总是为自己的文化传统而自豪。但你如果到美国,就很难听到这种声音。一个国家的这种传统必然会反映到教育上,特别是反映到教育思想观念上,从而影响到教育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在比较教育中文化研究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只有从文化研究中才能认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教育的本质。
四、文化研究的困难与课题
进行文化研究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最好是采用文化人类学的方法,到当地去生活一段较长的时间。正像萨德勒曾经说过的,不能只注意一个国家的有形有色的建筑物和教师与学生,还要走上街头,深入民间家庭,去发现无形的精神力量。这是难以做到的。即使在一个国家做到了,对其他国家还是不了解,仍然难以比较。
还有另一个困难是,研究者本身是另一种文化的主体,他自身已经具有本民族文化的传统,也就是具有本民族的思维定式,即使他能够深入到客文化中,如果不克服自身的思维定式,也不能得出客观的科学的结论。因此从事文化研究的比较教育学者,特别是西方学者需要克服自身的文化偏见,树立多元文化的观念,尊重别国、别民族的文化,尊重他们的价值观。
进行文化研究还需要与历史研究结合起来。因为文化传统总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不了解一个国家的历史,就不可能了解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是怎样形成的,也就不能了解它的文化实质。因此,比较教育中的文化研究不仅是跨文化的研究,而且也是跨学科的研究。
虽然有以上的困难,在比较中开展文化不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文化总有它的表现形式。它们常常表现在他们的著作中、文学中,也常常表现在他们的教育政策、教育体制、教育管理等方面。研究他们的资料,特别是该国的著名学者的著作,是可以把握他们的文化实质的。尤其是近几十年来教育的国际化促进了人员的交往,许多留学生到异国他乡去,对当地的文化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有利于开展文化研究;各国学者的交往与合作也有利于对别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特别是几个国家的学者如果能合作开展文化研究,则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果。
我们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正在从事题为“文化传统和教育化”的研究,目的是想通过研究了解各国文化传统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起了什么作用、传统教育如何向现代教育转变,从而认识今天如何进行教育改革。我们的是;选择有在某个国家留学经验或对该国有较深了解的学者,研究该国的历史、哲学乃至于文学;研究该国教育政策文献;实地考察该国的教育,包括参观访问、和教师学生以及学者座谈;然后与其他国家加以比较。此项研究已进行了九年,第一阶段的成果反映在《民族文化传统与教育现代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这部专著中。该书研究了美、英、德、俄、日、中六国的文化传统和教育传统,并对中西人文主义传统、中日人才观、中美师生观以及西方现代知识观进行了比较。此项研究还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还在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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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特点范文3
关键词: “现代私塾” “家庭学校” 建议
私塾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非官方教育机构,它对我国古代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曾作出过重要的贡献,后来被学校教育所取代。可近年来,有一些家长由于不满学校教育或其他种种原因,将孩子领回家中自行施教,办起“家庭学校”,很多人称其为“现代私塾”。目前社会各界对“现代私塾”个案的报道几乎都属于正面的,在家上学儿童成功的案例也不胜枚举。我们不禁质疑,在大力普及义务教育几十年间,强制家长将适龄儿童送入学校已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基本素质。但现如今在许多大城市出现了将孩子领回家中进行“私塾”教育的现象,这是否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呢?在家上学是否应成为我国基础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呢?
实际上,“家庭学校”这种现象并不奇怪,也非我国独有。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就兴起了一场“家庭学校”运动,波及其他许多发达国家。美国教育家莫尔和霍尔特带头发起了一场以争取教育自由选择权为目的的“在家上学”运动,引起了美国教育界和舆论界的强烈纷争。近几年来家庭学校倡导者与反对派逐渐呈现出了融合的态势。目前,美国约有150万美国儿童已离开了传统的课堂,选择了在家上学,并且在家上学的儿童数量正以每年11%的速度快速增长。这值得我们认真考察和借鉴。
一、“现代私塾”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自“现代私塾”出现后,教育界和舆论界就关于“现代私塾”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争论。我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儿童身心各方面全面发展,我们应重视的是儿童受教育的实际内容,而非教育的外在形式。我们要尽可能满足不同儿童的多元的需求。所以,只要能使儿童全面健康发展,这种教育就是有效的。另外,就家庭学校的目的而言,《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父母有送适龄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私塾儿童”的父母本意并不是不让孩子上学,相反是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更适合的教育,只要家庭有这样的教育资源,并能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让孩子完成国家规定的教材课程的学习,选择家庭教育的方式与有关的法律并不抵触。因此只要“现代私塾”的条件,如教育经费稳定,教育实施者父母或家庭辅导者等条件合格,都不超出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认可和支持。
二、“现代私塾”之可能性与必要性
“现代私塾”能够在我国产生和发展必有其存在的理由,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据了解,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实施在家上学的家庭普遍属经济条件较好的中产阶级家庭。首先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大城市中涌现出了一批中产阶级家庭,这些家庭拥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家长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他们有条件和能力对孩子进行应有的教育。其次,经济的发展带给广大人民更多的休闲时间,人们对合理利用闲暇时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父母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家长群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主动要求参与孩子的教育,寻找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教育能力。再次,目前有许多地方开设了家长学校,帮助家长了解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的需要,加之各类传媒传播丰富的在家上学教育和决策资源,这些为“现代私塾”的开办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第四,逐渐多元化的社会对基础教育的形式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许多学校和社区给予“现代私塾”以更多的支持和理解。最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许多“现代私塾”的家长和孩子能很方便地从网络上获取到更多更好的教育资料、教材等,这一切都为“现代私塾”的创办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考察“现代私塾”产生的原因,首先是一部分相当重视教育的家长不满现行的教育体制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方法而先行迈出了一步。从这方面讲,“现代私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学校面临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压力与挑战,使得家长们忧心忡忡。近年来虽然教育界大力提倡教育改革,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只是凤毛麟角。教育改革步伐缓慢成为“现代私塾”创办的一个重要的动因。其次,现行的教育体制还不能很好地保证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儿童的需要,如聋哑儿童、智障儿童,这也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挑战。“现代私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个别儿童的需要,可以说,“现代私塾”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仅是针对传统的学校教育制度的局限性的一种改革,也是教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出现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最后,我国在向信息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须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为传统的学校教育制度开拓新的渠道。“现代私塾”教育的形式是基础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
三、美国的“家庭学校”可资借鉴
“现代私塾”或“家庭学校”在许多人听来还是个新鲜的事物,目前,我国的学术界也没有公认的界定。但是,在美国,“家庭学校”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并且美国一直在对“家庭学校”进行各种尝试,他们的发展历程和宝贵经验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
上世纪代以来,美国各州就陆续给予“家庭学校”以法律的保障,在家庭学校的制度方面也更加完善和周密。美国的全国州教育委员会协会(NASBE)曾对家庭学校提出了五条建议:(1)不入公立或私立学校的适龄儿童必须在地方县或州一级的公立学校系统注册登记,以便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人口有个预测,做好吸纳这些适龄在家学习者成年后再次进入学校系统的衔接准备工作。(2)各州应为家庭教学建立统一的标准,如家长的资格认证,教材的选用,等等。(3)各州应要求家长定期向学校官员汇报学生的学习情况,以保证家长能胜任教学。(4)各州应建立标准一致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在家上学的孩子的学业成绩。(5)建立试读和对在家上学者失败后的补救措施,以便及时吸纳那些家庭教学失败的儿童及时返回公立学校进行教育。美国在“家庭学校”的合法化和制度化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应注意到,美国的“家庭学校”有其生长和发育的土壤,他们是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磨合而发展至今的。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能只看形式而忽视背后的社会因素。我基于美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与教育现状提出几点建议。
(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家庭学校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作用,允许在家上学的孩子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同等的学历并与高等教育衔接。
(二)实施家庭、学校、社区多方合作制度。家庭学校的学生有权选择当地学校的任何课程作为家庭学校课程的辅助课程,以及课外、校外活动。学校与家长应建立合作的关系,提高家长教育的热情和科学性。社区也要给予家庭学校以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共同促进学习化社会的形成。
(三)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家庭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时对家庭学校上学的孩子进行评估测试,对家庭教学进行监督。
(四)规范“家庭学校”的施教者、家长或家教辅导员的教育行为,实行家庭教师资格认证,登记注册。
(五)建立有关“家庭学校”的研究组织或机构,帮助有关部门作出科学的决策,并为“家庭学校”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咨询服务。
“现代私塾”的出现和发展是时代的产物,它适应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为基础教育开辟了更广阔的途径。但是“家庭学校”或“现代私塾”教育在我国仍是一种新鲜的事物,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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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特点范文4
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度;教育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1-0240-02
很多高等职业院校实施的现代学徒制度能够弥补校企联合、学科结合等职业教育形式带来的不足,在高等职业院校努力寻求发展的新途径时,现代学徒制度应运而生。现代学徒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职业教育以及职业培训。最为重要的是现代学徒制度能够将这两个方面充分结合起来,在接受到了现代学徒制度的培养以后,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综合素养均得到提高。可见,现代学徒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教育形式。
一、现代学徒制度概述
现代学徒制度,可以将其看成是一种与传统学徒制度相对立的制度概念。但不是完全摒弃传统的学徒制度,而是在其基础上进行加强和改善。比如,现代化的学徒制度中的师傅带徒弟的教学方法与传统学徒制度相同,并且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又融入了一些现代化的教育特点。由此可见,现代学徒制度能够将传统的教育手段与现代化的培养方法进行结合。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知道,现代学徒制度核心和主体是学校和企业,其特征也能够体现学校和企业的优势。
现代学徒制度在开展过程中其实施的基础是学校和企业的联合,在学校和企业的双重作用下,对方法和实施的内容能够进行积极的探讨,在探讨得出一致的结论以后,双方的利益和机制能够得以统一,并且实施的方法和手段也能够统筹双方。现代化的学徒制度。其模式的主体是人才的培养,而学校和企业的合作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人才的培养,在双方的紧密合作下提高学生的素质和学习质量。学校和企业作为现代化学徒制度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同时也对这种教学方法有着监管的责任,学校以及企业两者之间随着合作的加深和密切,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在逐渐提高,并能够对学生产生一定的引导和教化作用,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思想道德素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现代学徒制度的特点
(一)学校和企业的紧密合作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是现代学徒制度开展的主要方法。同时,这种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式也是现代学徒制度的一个特点。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将学生作为学生培养的核心,形式是学科结合、工作与学习结合,支撑的主体是教师和师傅。在校企联合的机制下,双方能够各尽职责、分工协作、各施所长,共同为现代化学徒制度发展而努力。
(二)校企双方合作研究下制度人才培养方法
现代化的学徒制度人才培养模式下,企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成为了教育和培养学生的主体,而企业作为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能够为学生的学习和培养提供需要的设备和教学资源,并能够针对学科的特点对学生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帮助学生解决实际操作问题,还能够帮助学生及早地学习到专业知识。在这种形式下,学校和企业能够凭借自身优势,通过合作配合的方式培养学生知识的学习和运用。
(三)学生能够通过实践,减轻经济压力
现代化的学徒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帮助学生在企业实训中获取到一定的经济报酬。但是比起企业中的雇佣劳动力,学生所获取的经济报酬是不同的,同时对学生来说,这也是一种锻炼的机会。依据学生的能力给予学生一定的经济回报,对学生就业有非常大的益处,这同时也是现代学徒制度能够得到学生和家长认可的关键。
(四)体现出就业导向原则
在现代化的学徒制度下,为学生提供的课程基础是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并且在实施中,非常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实现学生在岗位中的锻炼,使学生能够尽早地接受到职业技能,使学生的职业素养能够提高。在校企双方的合作下,构建了学生―员工―员工培训路径的培养模式。在学生实训过程中,企业可以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观察,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提前录用,对学生也是一种激励,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激烈,能够更认真的做事和学习。
(五)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的主动意识提高
现代化的学徒制度更是一种情景教学手段,教师可以和学生共同参与到情景中,实现相互提高和促进,学生能够自由表现自己所学,学习形式更加自如,不再作为学习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学习的执行者和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学习兴趣得以提高,使学习效果实现最优。另外一方面,师傅和徒弟在同一个岗位中,在学生遇到不懂的问题以后,师傅会及时给予解答,使教学和实训变得更有意义。
三、构建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度人才培养模式路径
(一)增强政府在现代学徒制度中的引导作用
政府对于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现代学徒制度的构建离不开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监督。政府能够为高等职业院校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上的规范,通过各项国家出台的规范,能够使高等职业院校在更加规范的条件下开展现代学徒制度。但是,鉴于现代学徒制度在方法上以及实施上还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为此,校企合作过程中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政府可以对于学校和企业进行沟通,多参加学校组织的一些现代学徒制度相关的活动,如果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可以为学校提高资金上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上的支持可以结合高等院校的特点实施,在帮助学校的同时,企业也可以从中得到优惠,有了政府做保障,会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
(二)做好专业选择
在选择专业时,学校能够做到的就是结合自身特点,可以将高等院校具有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专业作为与企业合作的试点,并且专业类型要能够充分反映出经济发展状况,具有现实意义才能在试点中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并且能够确保实训基地有充足的资源。在对试点的专业确定了以后,就可以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与教学相关的配套实施。
(三)对课程进行重建
现代学徒制度在开展过程中,在学校中学生的身份较为明确,但在学徒制度下学生与学徒两种身份可以互相交替转换,学生学习的场所和企业中的实训场所也可以实现交换。但是,学校或者是企业培养学生还有很多方面达不到标准,为此,唯有对课程进行重建才能够保障教育机制。当前很多的高等职业院校依然存在学科与实践相分离的状况,教师在对知识进行讲述时,往往会按照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为主线,而在企业中的岗位工作内容却不能有效反映学生所学的知识,岗位工作不能充分与学校的课程相联系。职业性体现的并不明显,对于人才综合素养的提高产生一定制约。
为了使现代学徒制度中校企合作充分体现“高等性”或者是“职业性”,在企业试点中首先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从而体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按照国家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规定以及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课程进行重建要能够反映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并能够将人才培养逻辑作为出发点,与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职业技能相结合。
(四)构建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可以先对试点的绩效考核进行构建,构建的目的是评价现代学徒制度人才培养的效果。职业院校要能够结合自身优势,由校领导带头,建立一套符合学校发展的绩效考核,成立一支专业的工作小组,并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效果。高等职业院校要对试点专业的考核进行细致的划分和评判,对教学手段以及试点中的实践效果进行强化,做好对教学管理、教师或者企业满意度、学生满意度的考核。
另外,还要建立一套适合学生学习和实训的评价体系。在突出学生职业性的基础上,构建针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体系,还要体现出试点岗位对人才的需求。
四、结语
本文主要对高等职业院校实施的现代学徒制度的内涵、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结合现代学徒制度表现出来的特征深入分析了其发展路径。通过对发展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现代学徒制度实现的形式是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基础是学生的学习和实践,目的是培养出综合素质以及职业素质高的综合性人才。通过各项实践表明,这种现代学徒制度的构建是非常有特点的,为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以及人才培养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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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特点范文5
[关键词]民族地区;社区教育;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9-0071-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9.035 [本刊网址]http:∥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理想途径之一是建立社区教育,保证社区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其目标,因此社区可以获得和谐发展。特别是因为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文化形态存在多元化的特点,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因此必须关注社区教育的实用价值。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即为社区教育,其作用是学校教育不能代替的。社区教育贴合民族的生产生活活动,存在于民族体内。对现阶段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探讨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特点
(一)民族文化性
社区民族文化的传承是少数民族社区教育开展的基础,其面对的对象是社区的全体民众。社区民族文化是组成中华传统文化的中药组成部分,同时它们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特征,与汉文化和现代文化的文化体系和内涵存在很大的区别。通常情况下,这些民族传统文化会传承民间的习俗、礼仪、节日、宗教活动等内容。在相关的民间文化活动中,代代相传了本民族文化的精华,重要的少数民族社区教育形式得以形成。根据现阶段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经济水平以及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已形成的这种社区教育形式和内容还将在长期存在与发展。
(二)非政府性
我国的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集中区域。这些地区受限于历史、地域、交通、经济等因素,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程度、教育发展都比较落后。特别是广大的民族地区,至今传统的农业使其主要的经济来源,浙西区域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国家的贫困县,有的甚至是国家的特困县。有些村寨距离县城比较近,可以借助条件较好的县城条件发展自己的村寨,如村委会或妇女组织开展一些扫盲、计划生育、妇女健康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但是没有关于政府性的社区教育的开展计划,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社区教育及民间文化活动是属于自发性的。
(三)集体性
民族性、宗教性、集体性和寓教于乐的民间形式是少数民族社区教育具有的特点。少数民族的社区教育属于潜移默化的教育形式,尽管是将礼仪、节日、娱乐、音乐、舞蹈、丧葬等多样化的形式融入到教育过程中,但是其系统性仍然较差,保证社区内每个成员的身心发展的需要得到满足使其发展的目标。此种教育的潜移默化特点,使社区的共同民族文化心理与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增强民族认同感和民族的团结凝聚力。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少数民族的社区文化教育与集体脱离,那么教育工作将无法开展;如果少数民族文化的形式、活动以及表演活动只是局限在私人空间内,那么其独特的审美价值就得不到有效的体现,长此以往该价值就会流失。
二、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发展现状
社区教育产生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改革过程,它使教育的外部关系被理顺,学校与社区的关系更加贴紧,学校教育更加受到社区内干部、家长爱护与支持,学校与经济、学校与社会的联系被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内部关系也被理顺,办学的指导思想被端正,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培养许多新型的人才,可以对改革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深入了解并推进,教育质量被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可以享受更多良好的服务。但是社区教育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被推行的时间较短,甚至有些地区仅仅是在部分村社中进行初步探索。现如今最大的困难是经济发展水平低,教育条件欠缺,教育自身的辐射功能得不到发挥;改革的一些做法被传统教育思想和办学模式羁绊,办学的方法是闭门造车,不具有开放性,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应试教育。此后我们必须要做的工作是坚持排除各种类型的干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深入探讨,使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得到很大的促进和推动。
三、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发展趋势
(一)社区支撑体系的完善是民族地区社区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阶段随着我国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发展可以看出,其存在许多方面的弊端,如发展的单方面性,没有激活社会多方的力量,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协调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所以发展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必然要求是“多元共进”的社区支撑体系的构建。第一,社区教育制度建设的深化。民族地区社区教育发展的主要保障是制度建设,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的支持,社区教育的发展可以得到正确的指引方向。除此之外,由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因此社区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在大方向上保持对教育发展的指引,同时落实的着力点要确定,制度建设的支点设置为领导管理制度,政策运行制度以及督导评估制度,整个社区教育的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第二,社区教育法制建设的强化。民族地区社区教育发展的有力保证与发展的基石是法制的建设,这也是社区教育的立学之本。所以伴随着社会各界的努力与作用,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得到了加强,或者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社区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确定,法律的权威性深刻的展现在社区教育中,是依法办学,依法助学真正体现在社区教育工作中,社会各界必须注意社区教育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形式的问题不能被忽视,社区成员对社区教育的认同感被大大提高,他们积极参与社区学习和构建学习型社区的积极性得到提高,社区成员的切身需要不断得到满足,社区成员的素质与生活质量的目标得以实现。
(二)政府职能体系的构建是民族地区社区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政府的职能被最大程度的优化,民族地区的社区教育的宏伟长远蓝图被很好地设计出来,民族地区社区教育发展的意义是国家、地方政府、所在社区“三位一体”的政府职能得到很大程度的突出。第一,社区教育受到国家的全面关照,政府将制度建设工作转化为自身的职能行为。站在国家的角度,国家统筹规划、设计推行社区的教育制度建设,保证社区教育制度建设极高的权威性,尤其是由中央政府发起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制度体系必须要建立。第二,地方政府被引导使其与中央政府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是将社区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与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保证该操作与中央政府规定的社区教育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制度体系保持一致,出台的配套制度和政策必须要与当地实际保持一致,以保证政府的职能与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保持一致。第三,政府的职能范畴要被调整,相关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职能存在相同或相近性,可以由同一部门承担该职责,保证过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角色混淆现象得到根本改变,以保证社区教育制度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规范行为。
(三)现代化文化教育的开展是民族地区社区教育发展的内在推动器
随着文化的不断发展,教育作为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因此需要将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文化发展过程中有一部分人存在这种观点,社区教育的抓手可以选择文化,社区教育本土资源的挖掘工作必须要重视,将本地的特色发挥到最大程度,将特色品牌打造出来形成自己的品牌文化。发展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社区教育,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发展必须将社区文化关怀,文化主题,文化内涵之路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现阶段,各级政府从农业、文化、教育、科技、经济、乡镇企业等不同的行政系统投入大量资金,以支持民族地区各种形式教育的开展,以基础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民族地区开展成人、老人以及妇女的扫盲教育、法制教育和卫生教育;科技扶贫教育、农村技能培训要得到科技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农村文化站为基础,使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农村文化教育等活动得以开展。开展上述多样化的教育工作是建立在基础教育基础之上的,开展的核心地区是村、镇、乡,政府各级机构的主导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被投入其中。随着民族社区教育发展到自觉发展规划阶段,自发的、非自觉的行为已经不存在。所以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教育主要由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教育与现代多样化教育组成,中国社区教育的完整体系主要由其与大中城市的社区教育组成。
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特点范文6
【关健词】日本 高等教育制度 改革 启示
以明治维新时期1872年《学制令》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日本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确立,距今有着130多年的历史。二战后,日本以美国模式为基础进行了体制改革,其规模才不断扩大,质量也逐步提高。伴随“亚洲的明珠”式的经济高速发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优先发展。
1 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沿革
目前日本通过一系列大学改革,不但建立了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还形成了完备的高等教育制度和体系。
1.1 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完善
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包括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教育结构、招生考试制度、学术管理制度、教师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可以说是体系完善,层次分明。日本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基准》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国立大学的相关法律;以《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主要内容的指导私立大学的有关法律;育英奖学的法律制度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短期大学、大学和大学院;根据其设立形式,大致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3种。高等教育财务制度是影响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之一,它包括国立高等教育财务、私立高等教育财务等。日本现行的大学招生考试是实行“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和各大学的个别考试,通过这两种考试来综合考察考生的学力、能力和适应性等,日本招生考试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考试机会的复数化、选拔方法的多样化、评价尺度的多元化。日本大学内部进一步强化学术权力的基础已经形成,其校内学术管理更洋溢着鲜明的特色。日本的教师教育管理在其教师教育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重要保证。日本高等教育的教师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的行政管理制度、教师的晋升制度和教师的任期制度等。
1.2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的三次重大改革
在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体系演变过程中,先后进行了三次重大意义的变革,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5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化。战后的日本接受了美国占领军长达6年的控制,美国对日本大学改革政策形成的影响主要通过民间情报教育局(Civil 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简称CIE)和美国教育使节团这两个组织机构及由它们提出的有关政策性建议与报告来实现。战后初期日本大学的改革几乎是全盘引进美国高等教育模式,导入美国大学“民主化”办学理念,保障国民拥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实现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平等。从5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又重新形成了多种高等教育机构并存的多元化局面。建立了多种学制的管理体制,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经过这次改革,日本的高等教育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战后日本教育显著地提高了国民的素质,为日本战后的经济恢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一阶段日本教育政策的特点就是政府和经济界对教育进行了强制的干预,教育目标的单向性的经济取向,过分强调的教育的经济功能,而从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下降。
第二个阶段:从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个性化。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进入腾飞的时期,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并将教育政策的重点转变为优先发展经济。如文部省于1962年了《日本发展与教育》的白皮书,就强调教育只有和经济联系在一起时才显示出它的价值。1963年经济审议会发表了《关于开发人的能力政策的咨询报告》为60年代中后期的教育改革起到促进的作用。据统计,至1963年日本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5.4%,迈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1965年适龄青年进入大学和短期大学的比率上升到17%,1975年则持续上升至38.4%。到了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大学生的失业现象已经十分的严重。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高等教育大众化受到了日本社会的责难。这一时期日本的教育可以说是大量地加大职业教育的数量,大量兴办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专业学校。一方面给日本经济的腾飞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这种以经济利益至上的教育思想,给学生、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随着日本经济发展速度的降温,政府势必要面对如何改革当时的教育制度。
第三个阶段:从70年代初开始的第三次教育改革——国际化。70年代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以完善人格为目的”,“完善人格,作为教育努力的最终目标”。1971年6月中央教育审议会向文部省提出了《关于今后学校教育整体扩充改善的基本政策》的咨询报告,这个文件成了日本70年代以来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日本继明治初期和战后初期两次重大改革之后的所谓“第三次教育改革”的主要依据。1974年6月文部省制定的《大学院设置基准》,使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1978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其咨询报告中提出修改《大学设置基准》,使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1984年日本政府设立直属于首相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加大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1985年6月,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的《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咨询报告》,是80年代教育改革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1987年9月,文部省设立了大学审议会。概括起来,80年代的日本高等教育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高等教育机构;二是充实与改革研究生教育;三是加强学术研究。
90年代,日本对大学课程进行改革,这一改革的关键在于课程的一体化。1995年,日本政府确立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国策,并相继制定、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明确提出实行“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90年代后期以来,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困扰着日本高等教育界,据此,文部省修订了《大学院设置基准》,并出台了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开始日本研究生教育发展史上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1998年10月,日本大学审议会提交了题为《21世纪的大学像和今后的改革方策——在竞争环境中充满个性的大学》的咨询报告,全面规划了21世纪初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及改革方针政策。2001年6月11日,文部科学省向日本第10次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审议通过了文部科学省的“大学结构改革方针”。总的来说,90年代以来大学改革主要是四项:第一,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对本科教育进行改革;第二,把大学院建成高水平的教育研究基地,在质、量两方面进一步充实大学院的教育;第三,向社会开放设施设备等学习条件,为社会人士提供更多的终生学习机会;第四,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全面展开。
2 战后日本大学体制改革的几点启示
我们评价日本高等教育制度,重点是启发。2004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即高等教育已从精英阶段进入大众化阶段。因此,中国大学必须在办学观念、办学模式及学校管理上进行改革。
2.1 制定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
日本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多达80余种,它既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的具体表现,也是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保障。高等教育的体制、运营管理及组织权限等主要环节都被纳入了民主和法治化的轨道,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缺乏一个明确的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的详细措施,政策的连续性不强,缺乏稳定性。例如我国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就是我国关于高等教育评估专门性部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其中有许多规范已不合时宜。因此,在我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应借鉴日本大学体制改革的经验颁布“大学改革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将大学改革的各种内容、方式和目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起合理完善的大学改革法律保障体系,在改革中弘扬“以法治教”精神,贯彻法治的原则。改革不能单靠政策的调整,而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把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高校在进行高校内部管理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2 树立现代大学的新理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己经进入大众化阶段,其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可为世界之最。面对如此庞大的高等教育规模,我们应该如何来运营高等教育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视角进行考虑。
2.2.1 办学自主化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是其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大学的自主权。即大学校长的任免以及中期规划、目标等决定权不再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而是需要充分反映大学的意见。政府大幅度减少对大学的直接干预,经费预算和组织设置权直接划归大学所有。对大学的评估也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使得评估与审批权分离。引进理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出任理事长,同时设置教育研究评议会和经营协议会两大咨询机构,向理事会直接负责。还要聘请若干校外理事和校外评议员参与学校管理,强化了学校内部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的规模迅速扩大,大学功能多样化等特征日趋显著,高等教育呈现出在多目标下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提高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改革唯一的选择,而完善大学法人制度是落实办学自主权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大学的管理,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给予大学充分的自主权。而大学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的实情组织制定反映大学个性特征、体现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意志的大学章程。
2.2.2 大学多样化
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实现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到大众化的转变,把不断满足广泛的、多样性的社会需求作为高等教育追求的目标,形成了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加快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日本高等教育形成的以国立大学、公立大学、私立大学三位一体的高等教育结构,以大学院、大学、短期大学、专门学校为不同办学层次的高等教育体系,其多样化的高等教育适应了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我国90年代以来在缺乏理性的大学升级浪潮中,专科学校升为学院、学院升为大学,致使高等专科学校和专业性的学院大量减少,造成大学生就业日益困难以及技术熟练工人严重缺乏的现状应该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中本科生、研究生的扩招规模迅速扩大,大专层次则已经显露萎缩之端倪。这一非正常的现象,不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2.2.3 课程综合化
现代大学是高度综合性的,但不是单纯的几所大学合并而成的综合大学。因为今后的高等教育将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一,同时也是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统一。不是有了理工,再加人文、经管就可以变成综合大学,真正的综合大学应该是各种知识的内在统一,知识教育与能力教育的内在统一。课程体系变化是衡量大学本质特征变化的基准,适应时代需求,有目的、有步骤地将现代大学理念转化为课程形态,通过课程设置和内容的改变,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大学职能的转变。本科教育要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完善专业学位体系,培养大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中国大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着重在于合并重组,而且较偏重于管理体制、各大学资源的融合。相比之下,日本高校合并重组的内容和方式则侧重于学科专业融合及教学、科研资源的共享,其主导方式是由两个或多个合并主体在原有体制外重组新的实体,不强调管理体制和学校校区等办学资源的融合重组。
2.3 构建灵活的管理体制
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权的集中控制方式,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都比较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学校的自主权正逐步扩大。因此,大学的管理观念应该由统一管理向校本管理转变。随着我国高校发展速度的加快,应当改革校长选聘制度,扩大校长选聘范围,提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明晰校长的责任和权利,保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加强职业型校长的选拔和培养,注重政治、学术和经营管理等全面素质的提高,公开选举一批教育管理的专家到校级领导岗位上来,使校长真正成为学校的“法人”,能真正代表学校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的自主权,形成以校长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党委会、行政委员会、教授会等决策机构,明晰决策程序。党委领导应对校长拟订的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经费预算方案和重大改革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必要时可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做出决定。校长负责执行党委的决定,拟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大学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协调大学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理顺大学决策的制订与贯彻过程;另一方面要协调大学与社会、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增加大学办学的透明度。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教授的治学权,形成以教授为主体的校内各级各类管理机构,保持着对学校事务特别是学术事务参与管理权乃至决策权,在选举校长、聘任教师、开设课程、颁发学位等方面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教授是学校办学的核心力量,从制度上保证教授的学术地位。在教学管理上,应进一步完善学分制,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建立有利于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体制。改革培养模式,在专业选择和课程选择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机会和自主权,将现行的刚性教学计划进一步柔性化。在人事制度上,一般对引进人才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比较重视,但对学术环境,怎样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怎样处理好引进人才和本单位人员的关系,研究不够。营造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更要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机制,通过机制的作用,使人才流动起来。另外在教师的再培训上应建立一套完备的体系,适应时代的变化,及时得到知识的补充和更新。
参考文献
[1]冯增俊.《当代国际教育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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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日本文部科学省编.『データからみる日本の教育[Z].东京国立印刷局2005年版,第70页.
[4]〔日〕细谷俊夫等.『新教育学大事典(5)[M].东京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90第1版,第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