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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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1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2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项目(以上四类工程统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市民防局工程管理与建设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负责市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第四条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提供市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并报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中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处接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有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应从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按建筑(防护)、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分别随机抽取一位,如抽取的专家隶属该工程监理单位的,则重新抽取。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按专业分工,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为组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不同专业分成五组,受组长领导,进行资料查阅和工程实体查验。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三)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实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工程处根据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意见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申请复验。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工程处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3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2009年11月15开工建设,2011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4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验收

根据建设部的[2000] 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施工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 工程验收人员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每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丈量、验收。为工程决算提供第一手资料。作为一名合格的验收人员,验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徇私情,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合理公正的验收。要多用数据说话,能用尺子量的尽量用尺子丈量,尽量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2)验收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所验工程要会用计算公式,做到合理计量,为臼后结算提供准确明了的计量依据。

(3)尽量多走验收少走签证。对于~ 些验收时看不到的地基、拆卸等隐蔽工程,只能通过签证结算。验收时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所谓的隐蔽工程尽量通过现场验收获得数据,以便将来定额结算。

(4)验收员验收时要多走细查、不厌其烦。对于一些零星、琐碎的工程要多走细查、尽可能逐项查看,尽力做到丈量数据的准确性。对于不按图纸要求施工的工程,要责令施工方返工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验收。

2. 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及协助建设单位的职责

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除此之外,在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也应该积极地配合工作,需要做的工作是: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助组织竣工验收;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 竣工验收程序

3.1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具体到房屋建设,在工程竣工后应做到八点:

(1)办理雨污水管道接纳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勘察机构进行项目的测绘,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划局要求的出图比例出具项目竣工地形图;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申请表,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办理规划验收手续,规划管理科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建设工程绿化验收:根据规划要求的绿化率并按绿化施工图施工完成后,邀请项目所在地市政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查看现场,确认绿化种植满足要求后出具单项专业验收证明。

(4)建设工程环卫验收: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垃圾房后,邀请项目所在地市政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查看现场,确认垃圾收集房建设满足要求后,出具单项专业验收证明。

(5)建设工程城管验收:邀请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建筑垃圾清理情况及户外广告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确认合格后出具单项专业验收证明。

(6)建设消防验收:配合工程部及检测人员,现场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到项目所在地环保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预验收卡,准备雨污水接纳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提供给环保局,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预验收卡。

(8)建设工程文档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至项目所在地文档中心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并准备以下资料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经文档中心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受证明书,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5

(一)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在不断的规范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档案管理提出了重要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单位的工程档案管理水平高低不等,我国一大部分建筑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常常会导致建筑工程在最后竣工的阶段不能完整的拿出竣工档案,最终造成了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不能及时的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档案,例如:一些建设单位注重重资金管理和工程进度,对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管理体系没有重视,在建筑工程验收完成时,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都无法正常完成,造成建筑工程档案移交滞后。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不够及时

其中一些单位之间存在着工程款拖欠的问题,经常会因为此问题造成工期的延长,导致了工程材料残缺不全,工程档案归档停滞的尴尬,对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还有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更换档案管理人员及进行部门重组,导致了材料缺失和分散,建筑工程验收后不能够收齐,这些原因的存在都会不同程度的造成了建筑工程施工档案移交不及时的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到了后期,其中很多的技术人员会被派到别的工地,再加上很多建筑施工单位没有根据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施工中收集和整理重要的档案材料,最后导致了建筑工程竣工后不能按时的完成工程竣工档案,造成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不及时的情况出现。

(三)建筑工程档案材料填写缺乏真实性

建筑工程档案由于其本身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难度比较大,容易出现失误等问题,加上有些建筑单位未建立工程竣工档案管理体系,其中比较容易造成管理不严,或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了解,根据建设单位提供不完整的资料来编写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这样的档案只是为了应付上交档案而做的,不能够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此时不少人往往使用不真实的数据,从而导致了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与事实不相符,竣工图产生误差,因为不能与工程进度同步,造成了各种建材的合格证和质保书不全的问题,不能全面的反映工程的情况和质量。

二、 探讨建筑工程档案有效管理的几点措施

(一) 建筑工程单位要不断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单位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进行的全面有序的管理,确保图纸及归档资料的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建筑工程单位在项目的开始阶段就需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措施和制度。同时要明确建设单位、招投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在工程档案形成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规范档案资料的整理、收集,以确保建筑工程自立项开始与档案跟踪管理的同步。工程项目中完整的先期文件资料比较重要,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的依据,起到凭证的作用。

(二)及时做好变更和传递记录

在管理过程中,频繁变更和传递,容易使档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发生变化,各部门只有及时的对档案的增减变动及传递情况做出相关记录(如传递情况记录、修改情况记录、变更情况记录、作废情况记录等),才可能有效地了解档案的来龙去脉,损毁、防止其丢失、失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部门获取及,有效档案资料或信息。

(三) 严格控制好建筑工程工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

建筑单位要严格的控制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问题,要使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充分的发挥其凭证的作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筑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要会同相应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对照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来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的进行解决,补漏补缺,一定要让竣工资料达到完备、真实、及时归档范围符合要求,要严格的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关要把好,把竣工档案的验收、移交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环节,要做到工程档案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其中移交合格工程档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如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发证,建设单位坚决不给结清尾款,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6

据统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① 房屋裂缝;

② 渗漏;

③ 抹灰层脱落;

④ 房间内几何尺寸和门窗几何尺寸。

建筑工程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由于其施工周期较长,使用的材料物理性能存在差异,施工工序繁杂和手工操作,以及工程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质量缺陷的可能性客观存在,且质量问题的发生也不是固定在一个时期,竣工前后、使用中随时可能出现。所以,发现质量问题,有关责任方应认真、及时、有效处理,可有效避免矛盾,否则,会形成矛盾升级等不和谐的社会问题。

笔者作为一个长期从事监督一线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曾处理过各种各样的质量投诉问题。下面,就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用户的一些疑点和对今后投诉工作的管理做一些思考和分析。

1 商品房要经过怎样的验收程序后方能交付给用户

地产商自己对自己的商品房进行工程验收是否合理合法。这是遇到的用户问的频次较高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些开发商掩饰自身的违规交房行为的一种说法。这种说法是不严谨、不准确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从以上看出,房地产商自己对自己的商品房进行工程验收,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不是房地产商自己对自己验收,是房地产商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验收。

那么,既然是房地产商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验收,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如何监管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实施监督。”首先,工程在竣工验收以前,监督人员会对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监督人员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对工程实体质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责任方整改。

近年来,有很多用户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工程还没有进行竣工备案,开发商就交房了,这样是不是不合法?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讨论一下。刚才提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那么,什么程度才是验收合格呢,对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的解释,使得在此方面有很多的理解和争议。在郑州市,按照常规的做法,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后,验收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落实完毕,各方达成了综合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签章,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报送至监督部门并经监督部门接受后,工程才可交付使用。有个别开发商,给用户看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和给监督部门报送的所签署的时间不一致,甚至还没有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意见就已经签署了,用户若发现有这样的作假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2 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如何对待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

不少用户提出这样的疑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为什么还有质量问题?对于这样的质疑,笔者认为开发单位有责任也有义务向用户作出解释:工程评定为合格,并不表示工程就不能存在质量问题,国家的验收规范规定出现严重质量缺陷不能评定为合格,而一般质量缺陷点不超过总检查数量的20%时,可以验收通过。并且质量问题也不是固定在一个时期出现的,竣工验收时可能没有出现,但在使用中出现了。所以,对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实施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应向开发商或物业反映,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遇到用户反映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首先应该察看并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是质量问题,若是质量问题,应进一步判断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严重质量问题,若是严重质量问题,经处理后工程应该重新验收,若是一般质量问题,则应及时进行维修。有时候,处理问题的方式会对事态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很多小的纠纷都是由处理问题的态度而引发成为影响恶劣的事件的。在处理质量投诉时,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不管是多么外行,都不能去嘲笑人家,而是应该耐心的进行讲解和解释,尽量去打消用户的疑惑甚至是恐慌。

3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质量投诉问题

投诉率居高不下,笔者认为,是有很多的原因造成的,这不仅仅是郑州市的问题,全国各个城市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也反映了我国的一些保障制度的社会评价制度还是不健全的,如何解决,笔者谈一下个人看法:

1)应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体系。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像其他的商品,可以做到全面机械加工,而房屋是用人工建起来的,偏差较大,精确度达不到机械加工的精度,这也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用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保修,那在保修期以外呢?房子属于贵重的商品,一套房子的价格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如果质量保险体制建立起来,那无论什么时候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目前,这种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日臻完善。

2)要建立开发企业的信用体制,对于不诚信的开发单位要媒体曝光,使用户可以擦亮眼睛,不去选择那些开发商开发的房子。目前来说,政府对开发单位的诚信体制建立还不完善,对不诚信的开发单位还缺乏有效的制约,只有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联动起来,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3)要全面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对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制度。该制度是指在工程主体分部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分别进行的逐户逐间的专门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填写分户验收合格证书的行为。这种制度可有效的约束参建方的行为,弥补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的抽点验收可能钻的空子。

4)加大政府宣传、公开力度。公布投诉程序、电话、负责人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共媒体,让老百姓了解一些住宅工程质量方面的基本常识,具备一些简单的判断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修订版). 第二版.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3.

[2] 荆莉燕,王坚,梁振辉. 工程估价.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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