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学校教育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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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学校教育制度

现行学校教育制度范文1

现代学校制度是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提出的一个名词。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5年《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S3期刊载了文明撰写的《现代学校制度论纲――关于基础教育现代学校制度的讨论》一文,首次提出了现代学校制度的概念。之后,学术界、各地教育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010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标志着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从理论研究上升为国家政策。

为什么大家能够认同和接受这个名词呢?我觉得还是因为人们对现代企业制度所起作用的肯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主要内容是企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效解决了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政企不分、人浮于事、效益低下等诸多弊端,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所以人们也希望通过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来解决我国教育中存在的教学内容僵化、教育方式教条、学校没有内涵、千校一面、学生缺少创新能力等问题。

现代学校制度这个名词提出近二十年了,但它的基本内涵是什么,作为一个概念应该怎样表述,到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而对这些问题,我们又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理解,否则在实践中就不能着手开展工作,甚至会因为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现实中多走弯路。我是这样理解的:现代学校制度是依据时代特点和社会发展要求围绕建设适合学生成长的学校这一育人主体,建立起来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这样表述,一是明确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学校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学校管理体制也可以理解为教育体制,主要表现为学校外部的法律和政策对政府、社会与学校之间关系的规定。制度体系主要是指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二是突出了学校的育人主体地位和学生在学校中的主体地位。把学校看作育人主体,是一种新提法,是受到了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当作市场主体的启发。强调学校的育人主体地位,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社会定位,有利于人们自觉维护学校办学自,有利于学校抵制外来非法干预。在学校内部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把学生作为主体,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本质任务应该是搭建平台、创造机会,帮助学生认识自己。要把未来还给学生自己,而不是按照固定的模式去“塑造”学生。三是表明了概念的性质,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概念的内涵是依据时代特点和社会发展要求而变化的,所以说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工作需要不断改革那些不适应的观念和模式。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这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我认为核心是依法办学。依法办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其他三个方面起着统领作用,既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又要求学校要依法管理,社会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

明确了现代学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中就能找准切入点,有的放矢,逐步推进。从管理体制方面看,当前主要是要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促进新的政校关系的建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保障条件、服务发展、有效监督、统筹推进。

保障办学条件首先是科学规划学校布局,进行学校建设,这是教育法第六十四条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更是教育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科学编制中长期教育布局规划,并以布局规划为指导推进学校建设,可以避免城市开发建设预留教育用地不足、学校建设空间受限、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有利于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格局。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学校的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工程施工管理、日常维修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环境。

其次,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与监管。充足的经费是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按照教育法要求,确保每年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在校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使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健康运行。

其三,要足额配备教师,不断优化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并通过完善政策吸引和鼓励高素质人才加入教师队伍。

其四,履行校长聘任职责,建设专业化校长队伍。我国传统上长期把学校作为一个实质上的行政单位对待,忽视了校长工作的学术性和专业性特点,不利于学校的内涵生成和可持续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所以,按照专业化人才成长规律建设一支优秀校长队伍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特别需要加快学校去行政化改革,通过实行校长年薪制或设立岗位补贴、任期制等方式,彰显校长岗位价值,激发校长队伍活力和办学积极性。

为学校发展服务,是教育行政部门为社会服务的主要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尊师重教,为学校创造安全和谐的发展环境;要帮助学校开拓教育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建立表彰奖励机制,为优秀教师、校长成长搭建平台;建立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的校长、骨干教师培训机制,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先进教育思想和方法,更新观念,开阔视野,正确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

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我国专门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制。对学校的监督,当前的关键在于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要重点从学校管理方面,立足学校规范发展确定督导评估内容,避免把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转嫁给学校,也要避免把具体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作为重点,侵害学校办学自。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督导评估,保证学校规范发展,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统筹推进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又一项职责。当前要立足教育公平,大力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逐步提高普及水平。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扶持,切实关注学生的特殊需要和个性需求,保障特殊儿童少年公平接受教育,全面融入社会。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要大力支持和发展民办教育,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让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要推进社区教育的发展,积极促进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依法建立、健全与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自主管理制度体系,是学校应该承担起的任务。对照法律规定和现实差距,需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健全学校章程。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一款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所以,学校章程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现代学校之所以存在的起点和必然。学校章程之于学校就像宪法之于国家,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原则基础。法治背景下现代学校管理的核心就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要对学校性质、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组织机构、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课程与教学、学校的管理、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区、后勤管理、民主管理与监督等基本问题予以规定。要通过健全章程,增强权利责任意识,对学校的重大组织原则和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做到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非法干预,保证学校稳定可持续发展。

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学校章程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教育教学、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财务等各方面的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是依法办学在基础层面的延伸,是学校从经验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文化引领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中间阶段。学校管理制度应包括教代会制度、安全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制度、科研制度等。当然,制度中对人文关怀的体现也是不可缺少的元素。从实践经验来看,对教师的管理评价制度是现阶段学校的重要制度之一。教师在学校中的作用无需赘述,只有充分激发教师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以管理学中的“教师第一”催生教育学中的“学生第一”,学校的一切教育活动才有生命力。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是指基于学校实际,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学校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途径的科学设计。发展规划应该包括校情诊断、办学思想、综合发展规划、优先发展项目规划和保障机制等。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能够明确发展方向,凝聚各方面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力量,提高学校管理效能,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学校内涵发展。

学校的章程、规划和管理制度构成学校制度体系。制度的本质是契约,因此各种制度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面的智慧,按照严谨的程序,坚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进行。唯有如此,各个方面才能达成共识,形成学校发展的共同愿景,才能在获得相应知情权、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同时,履行与之相对应的应尽义务。

现行学校教育制度范文2

----对学校教育“制度”的认识学校教育是制度保障下的生活,是有一定组织规则的生活。这种与自然的生活形态的不同,已经引起了众多人的关注,并在当代成为学校教育研究中反思的焦点之一。一、“制度保障的教育”与“制度化教育”的区别作为基本的学校教育运作方式,制度直接决定着学校教育构成要素间如何发生作用、如何生成教育功能。“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是学校教育理论研究者的基本共识,也是实践中的现实体现。学校教育活动的展开,都是在一定计划之下、在一定的组织单位的空间中、在教师的组织管理下进行。班级授课制、分班分组制、日常时空的组织安排、考评制度、班级与教学管理制度、教育中的模式与规律等等,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构成学校教育“制度”的面目。学校教育的“制度”特征,主要指学校教育运作的展开,是在一定的运行机制与体制的制约下实现。在历史发展的视角下,学校教育的历史发展,就是不断建立制度、完善制度的过程,学校教育就是制度规范后的“教育”,是教育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这一点,经过伊利奇式的大批判,经过《学会生存》对之的反思,已经成为当代学校教育研究中无意识的“前见”。无论是在教育理论中,还是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制度”与“学校教育”紧紧相连,因而“制度化教育”与“学校教育”往往被人在同一的意义上使用。从西方的教育研究来看,《学会生存》已经意识到“制度化教育”的弊病,但是并没有沿袭伊利奇式的极端思路,而是采取一种辩证的探讨方式:“它一方面要对现行的教育体系加以改进。另一方面,在这些现有的体系之外,还要提出可供选择的其他途径。所以这种立场显然既不同于仍被现有教育结构所束缚的那些人的老办法,也不同于梦想教育结构发生巨变而毫不考虑其现实与可能,因而使自己陷于未知之境的那些人的做法”。该报告通过强调“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试图整体改善教育质量。尽管它没有提出具体的学校教育改革建议,但它显示出的建设性的思维方式,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另一种态度,是以存在主义教育思想为代表,并为批判教育学、后现代教育学所继承的“批判”线路。在生存论现象学(existential phenomenology)看来,“学校是公共机构,程度不一地具有特征;教与学是日常程序性的活动,俨然以其社会‘功能’(social ‘roles’)为特征”。以强烈批判“单向度的人”为特征的存在主义教育学、批判教育学等,自然会对这一“社会机构”大加批判,并由此提倡“对话”、“批判”、“解放”。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将学校与监狱、军营相提并论,认为“学校教育”对时间与空间的分配、严密的“筹划”活动已经成功地构成对人的严密控制,并以“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作为“规训”的手段。人在这一控制系统中收获了“驯顺的肉体”。这一思路,以一种极端的态度和批判性的思维,尤其是以一种颠覆性的提问方式,解构了世界的表面的“合理性”(实际为一种“合理化”,一种“知识与权力”的勾结、一种“控制”、一种“社会再生产”、一种“单维化”),表达着对人的“自由”的关注与珍爱,更显现了学校教育自身改革的紧迫性。福柯叙述与论证的酣畅淋漓,常常会震撼我们,使我们在目瞪口呆的同时就接受了他的结论。但本书认为:这并不是学校教育的全部,更不是我们今日研究学校教育价值取向所采用的思维方式;我们需要重新面对“学校教育”,追问它的存在价值与可能的意蕴。从上述的介绍来看,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对待学校教育中的制度的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结论。我们的目的不在于进行评判,而是要回到问题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差异?研究者自身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观念系统,研究者进行研究是所运用的前提性的观念,已经以“前见”的方式而存在,而研究者本人却可能没有进行自我反思。对此,我们就不可能直接挪用别人的研究方式、套用别人的研究结论,而需要保持对他人研究的反思,尤其需要自觉地意识到:自己在研究什么?自己在何种语境、前提、基础上进行研究?自己研究的结论需要哪些支持性的条件?在我国当代教育研究中,对制度化教育的弊病,学者们已经予以较多的关注。这对于我们反思“制度化教育”所造成的机械的教育方式、沉闷的教育氛围,有极为重要的警醒作用。陈桂生教授以“‘制度化教育’怎么啦”而发问,结论是:“1、它以所谓‘杰出人才论’为指导思想,是一种旨在造就与选拔杰出人才的教育体系,称为‘英才教育’”;“2、以成套制度、密集规范构筑起来的封闭的教育壁垒,固然可以保证吸收一批较为优秀的学生,而在客观上排斥了这个体系以外为数众多的青年分享这种教育机会,其中包括对已经受过一定正规教育的人重新回归正规教筑起来的封闭的教育壁垒,固然可以保证吸收一批较为优秀的学生,而在客观上排斥了这个体系以外为数众多的青年分享这种教育机会,其中包括对已经受过一定正规教育的人重新回归正规教育体系接受较高程度教育的限制”;“3、作为‘英才教育’,虽不能说它绝对不能造就出杰出人才,然而,它的标准、尤其是它的实际后果表明,它实际上是把学习与文凭、文凭与就业资格、就业资格与社会地位等同起来,形成一种带等级特征的‘学历社会’,强使人们从儿童时代开始爬没有尽头的作业-考试-升学阶梯”;“4、对于‘制度化教育’系统中的多数学生而论,即使一次又一次跨越‘命运的分数线的高高横杆’,未必都能走运”;“5、‘制度化教育’是一种代价昂贵的教育。”刘云杉以“制度化社会”为对社会的认识基础、以“在养成‘制度化了的人’的各种力量中,学校充当了‘马前卒’”为基本前见,通过置身于学校教育生活之中的研究方式,敏锐地捕捉到学校教育生活中诸多问题,深刻揭示了“制度化教育”对个体生命的压抑与戕害。这对我们意识的觉醒,有着重要的唤醒作用。对于上述问题,比较多的研究集中在对“制度化教育”的批判上;建设性的意见,主要是希望通过学校教育外部的改善而修正学校 教育自身的问题,包括终身教育理论、回归生活世界理论等。可是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学校教育似乎必然带有“制度化”色彩,却又因此而遭受批评,难道我们只能通过外部的制衡来对学校教育进行“消毒”?学校教育自身有没有实现自我“解毒”、自我更新的可能?问题的症结或许在于:学校教育是一种“制度保障的教育”,必然有“制度”、需要“制度”,但不必然是“制度化教育”。“制度”与“制度化”是不同的概念。“制度”,作为社会生活基本的规则,包括着学校教育运作的基本的机制安排与体制保障,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它的存在是“为了”人的生活的,是在价值导引下的“制度”。社会的发展历程,就是在制度保障下不断进行的,也是制度自身的品性不断获得提升的过程。社会的进步是一个复杂系统进化的过程,制度是重要的“组织”力量。而“制度化”,则是走向了制度的反面,是将外在的规则、纪律、约束,作为确定的、不可违反、必须遵守的“规律”、“原则”、“标准”,它们是高于人的。人的一切行为,似乎就是为了达到这个外在的标准,而“社会”本身会变成一个凝炼的死寂的系统,丧失自身的活力。“制度”走向“制度化”,根本的原因,在于遗忘了“制度”的价值、错置了制度与人的关系;深层的危害,在于造成“制度”与人的关系的异化。因此,我们对学校教育的讨论,不必再回到“制度化”中去,而可以在“制度”的层面看待学校教育的特殊性及其价值。二、学校教育中的“制度”的存在,是对学校教育生活的保障计划、组织、规则等制度,是人类社会生活存在的必要的条件。人总是要在必要的制度下生活。制度的存在,是人的生活的必要前提与保障。“社会的复杂性的悖论在于确定一些约束,它们能够使得超越它们自身的条件突现出来。”在一个复杂系统的运作中,“制度”充当着“有序”的角色,它是系统存在、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正是在有序与无序的矛盾中、在系统的自组织中,有序与无序获得了存在的价值。作为复杂系统的学校教育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制度。1、制度保障着学校教育生活的时间获得。与日常生活相比,学校教育是一种特定时间的安排;学校教育中的制度,总会对时间的分配、利用作出“规定”。这种“规定”、“安排”,固然可以视为一种“约束”,有着走向“压抑”人的自由、扼杀学校教育生活的活力的可能,但同时也有保障学校教育的正常运行、提供时间的价值。从微观的角度而言,教学时间的安排、班级活动时间的安排,为师生不同类型的活动,提供着时间的保证。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学校教育的连续性,构成着学校教育的生命全程视野,提供着对个体成长的全程的关照。特定时间的保障,使学校教育得以从自然性的时间中分化出来,在一定的自然时间中,获得展开“学校教育”的时间保障。没有了学校教育时间,就很难有学校教育,更难有学校教育价值的实现。2、制度保障着学校教育生活的空间获得。学校教育通过“学校”这一空间形式而获得与自然空间的分化。这一分化,固然有着脱离实际生活的危险,但同时也有着生成新的“主体”、更充分、自觉、有效地开展学校教育与社会生活的互动的可能,“分化”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新的联系方式的可能。而且,这一空间并不是狭窄的,而可以是丰富的。在这一特定的自然空间中,制度提供着营建富有教育意义的空间的可能。在学校里,有特殊的“知识”、“人”、“情境”这些生命资源及其不同层面的组合,它们构成丰富的生活空间,提供着个体生命表达丰富化的可能。群体生活、多样的影响源,保障着个体生命资源的获得,体现出学校教育空间的丰富性。3、制度保障着学校教育具体资源的获得与运行。尽管制度有可能将学校教育的运作过程机械化、简单化,但我们同时要看到另一面:在制度的安排下,资金、物质、人员、知识、事件等得以被组织进学校教育生活中,并且以特定的形式进入到学校教育运作过程中。缺少了制度的保障,最基本的资源获得都失去了稳定性,因而就可能出现更大的无序、混乱甚至解体。学校教育制度,实际上是对学校教育运作过程的一种“组织”,将各种资源、各种因素、各种可能的“噪音”组织进特定的系统中,这个系统就体现出“复杂”的特征。缺少了这种基本的组织保障,系统的复杂性是无法获得的。正是有了系统的基本的稳定性,才可能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系统的整体层次。复杂系统绝不是不要秩序、不要组织,而是一种不断提升的秩序、不断对有序与无序进行重新组织、从而获得自我更新的系统。因此,制度,是学校教育系统存在与发展的必要前提。在上述三方面的论述中,我们都在呈现制度的“双面”的基础上,强调其正向的、建设性的一面。可是,为什么要这样?这样就能忽视其消极的一面吗?这自然不是我们的意图。如同我们前文中所分析的:学校教育中的“制度”,有着走向“制度化”的危险,但是,在人的价值取向指导下,合理地建设与运用制度,是能够避免其消极的影响,能够将其正向的、建设性的价值发挥出来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制度本身如何,而且在于制度存在于何种整体环境之中、与人的关系形态如何。制度本身不是价值自足的,而需要意识到它与人的关系;制度本身可以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意识到制度的变迁可能。当我们以建设性的方式观察与思考学校教育中的制度时,自然会在“双面”可能的背景下,发现其健康的一面,并且努力展现这一面。这是本文的整体立场与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研究方式。可见,人的活动、学校教育的正常运行是离不开制度的,因此我们不可能在当代还希望回归到缺少制度保障的教育形态中去。人们常常争论的问题,应该是这样一个问题:学校教育需要怎样的制度?但是制度所提供的是学校教育改革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的丰富性。在“育人”目标的直接指导下,在制度的保障下,人依然有着巨大的自主空间,学校教育依然有丰富的可能性。当我们只看到制度的约束性而看不到制度所提供的空间与保证时,或者当我们只看到人的自由而看不到制度的约束时,我们要么会陷入迷茫之中,要么会流连于对空泛的“自由”的遐思中。学校教育制度性的运作方式,提供着人们自主活动的空间与制度保证;而且,这一制度本身,同样是人的生命创造、并继续保持着被人优化的可能。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才不会放弃对学校教育的希望,也才可能去不断发现学校教育的“可能”。三、生命的存在,为制度保障的学校教育带来新的特征制度保障的学校教育,是从自然的生活世界中的一种分化。这种分化,恰恰体现出人的“意识”的存在。我们可以从“意识”的角度看待学校教育的特殊性。而“意识”的生命功能,正是前文中曾重点分析的。这样,我们可以重新回到“意识”中来,将有意识的“生命个体”这一因素放进这一“制度”的特殊性之中,这样就可以发现:生命的存在,为“制度保障的教育”带来了创造的特征。在制度的保障下,个体可以更为专注于自身的生命实践。它带来了学校教育运行中的整体性、动态性与生成性。1、学校教育具有动态性,学校教育中的制度不能也不应框死学校教育。这是制度保障下的学校教育整体特征的时间性呈现。内外各种影响因素的存在,尤其是生命的参与、生命的创生性,使得学校教育呈现出变动不居的色彩,但又不至于走向混乱、走向解体。学校教育不是表现为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经常面对着新的问题、新的生命需要。这些偶然性、可能性影响的存在,不是我们要回避或否认的,而是需要学校教育正视自身的“无序”的一面,从而通过更高水平的“组织”,实现自我更新。学校教育作为一种动态的存在,需要我们关注过程、关注时空与对象的特殊性。我们不可能用一套固有的模式、规则去规范动态的学校教育生活,而是需要以“价值”的眼光去发现动态中的生命资源,以自身的创造性应对学校教育的动态性。因此,学校教育中的制度,要以不框死学校教育为底线。而且,从根本上来说,学校教育中的制度也不可能框死学校教育。在生命的欲求下,在时间的巨大生成环境中,复杂的学校教育会不断否定原有的制度、不断重建新的制度。这样,我们对学校教育中的制度的认识,就需要从坚硬、固化的方式,转换为灵活的、具有价值倾向性的新方式;我们对学校教育的认识,就需要立足在动态的过程之中,寻求学校教育价值的实现。2、学校教育具有生成性,学校教育中的制度要以促进生成性为目的。这是学校教育的性质体现。制度所提供的是基本保障,而不是全部的样式 设计,否则就走向了“制度化”。在学校教育中,在人与人之间的积极的互动中,在运动过程中,偶然、意外会出现,它们对学校教育中的人提出新的挑战、带来新的成长机遇。此时,如果人能够利用这样的“临界点”,将这些偶然、意外、差异作为学校教育的资源,则很可能推进生命整体的突破性成长,并在新的层面上,面对新的生命资源。学校教育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多种因素间的互动、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包含着创造的可能。在积极的因素互动中,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新的生存状态、新的成长层次将可能涌现而出。由此,学校教育在不断生成着“新人”、“新物”,也同时在生成着新的“学校教育”;它们在活动中共同生成、相互生成。前文中所说的作为资源而存在的学校教育,也不再仅仅是凝固的资源,而是不断生发、不断更新、不断显现出的生命资源。在这种生成性中,学校教育具有了“永恒的新奇性”,也就意味着生命具有获得生命资源的永恒的可能性。学校教育必然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而更为内在的影响因素,是生命个体的存在。个体所具有的内在的生命力,为学校教育的自我更新,提供着内在的力量支持。学校教育并不具有固定的模式,也不可能完全被固定化、机械化、模式化,它总是存在于复杂的相互作用之中,被这种“联系”与“互动”所生成,并同时生成着新的存在空间。这样看来,作为生命资源而存在着的学校教育,是具有生成性的资源,它能不断将现有的价值体现出来,并在新的基础上,展现更为丰富的价值,开辟个体生命存在更丰厚的土壤。生成性的存在,同时意味着,学校教育中的制度建设,也是在不断调整、创造之中的,需要针对学校教育发展的现实状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保障、推动着学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拓展与深化。(3)学校教育具有整体性,学校教育中的制度需要综合设计、合理运作。学校教育中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分化性,但这并没有改变学校教育生活的整体性,而应从合理的分化、深入、突破的角度来看待制度对学校教育生活的“有意识”的价值实现。专门的教学活动、班级活动、分科教学等,都是学校教育中的制度安排的体现。这些具有一定差异性的活动,尤其是各不相同的学科教学,都意味着促进个体生命整体成长的一个个突破口。可是我们不能总是用分割的、积木式的方式来理解与管理学校教育,而需要回到学校教育这一有机的整体上。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生命的成长,是一种突破性的整体跃迁。它可以由一个缺口开始,进而获得生命整体的解构与重建。学校教育中的分离性安排,不应从肢解生命的角度看待(这并不是否认肢解的可能,而是从正向的思维所做出的结论;这里的提问方式,不是“造成了何种肢解”,而是“如何避免肢解”、“如何实现其积极的建设性的可能性”),而可以从作为生命成长的突破口的角度思考。当我们具有整体的生命视野时,每一种具体的学科教学、每一次看似单独的班级活动,都可能具有整体的意义,它们通过对生命某一领域的重构,作用于生命整体。因此,学校教育中的分离、一定的制度界限,是突出、寻找“突破口”的需要。而在自然状态下的、模糊的整体的生活,其促进生命成长的功能,则可能也是模糊的、自然的。这样,我们对学校教育中的制度的分析以及新制度的创建,从立体的层面的角度看,就需要意识到不同层面制度间的相容性、配套性;从动态的运作过程的角度,就需要意识到制度的激励、保障、调控的功能实现。一套相互协调、灵活运作的制度,将使学校教育运行得更为高效,更有利于实现学校教育的价值。当然,制度的价值实现的前提是:在一定的价值取向指导下进行、保持对学校教育中的制度的“自觉”状态。只有保持着价值的自觉、整体的思维方式,才可能避免“肢解”生命的危险。上述分析,是以正向的思维所作的“发现”。但我们并不能否认:“制度”有着走向“制度化”的危险,有着丧失自身价值的危险。但本文更强调:制度的存在,为学校教育生活提供基本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教育的价值。在一定的制度、规则的制约下,学校教育依然是一个丰富的可能世界。学校教育是制度保障下的学校教育生活,是人类自觉地维护生命存在、提升生命质量的一种生活。问题在于:我们要研究如何实现“制度”的生命价值、如何防范“制度化”的危险。制度的出现,本身就是希望能更大程度地开发学校教育的价值,因此,是一种人类的“意识”的努力。但“制度化”的出现进一步提醒我们:人类对学校教育的“意识”,需要提升到新的层面,从而为学校教育整体、包括制度提供基本的“意识”支持,指导其价值实现过程。这一“意[文秘站:]识”提升的集中体现,就是合理地确定学校教育价值取向。只有合理地确定学校教育的价值取向,自觉地以价值取向为指导,才可能建立起能保障、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制度”,才可能自觉地以“价值”的眼光反思现有制度建设的缺陷与偏差,并重建更高层次的制度及“制度保障的教育”。

现行学校教育制度范文3

关键词:高校德育 有效性 制度

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2013年,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毒杀室友;时隔不到1年,2014年1月广西某艺术学院再次出现舍友投毒案。以此为代表的大学生所为的恶性事件,近年来频频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中。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不得不令人反思,这些成绩优秀大学生怎么能够做出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这引发了人们对高校德育有效性的质疑,高校的德育去哪里了?高校德育突破口在哪里?

一、制度是增强高校德育有效性的重要资源

(一)制度的概念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范畴,内涵非常丰富,仅就字面上理解:“‘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①

制度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一直都是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如美国约翰?罗尔斯指出:“现在我要把一个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利、豁免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②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这样定义制度:“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制度可以是正规的,以书面的形式存在,比如法律、法规等,这些规范是由社会的强制力为后盾,但也可以不是,如那些非正式的规范、价值观念也被普遍认为是制度,例如家庭、握手、求学、教学、校长等;斯科特(Scott, 2001:48)的解释为:“制度的构成包括文化――认知的、规范的以及制度的要素,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活动与资源,它使社会生活趋于稳固并富有意义”。

本文所谓的高校制度指的是为了指导和约束大学生的行为和高校相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等的行为而制定的教育法律、规章等正式规则体系和那些非正式的规范体系、价值观念体系。

(二)制度蕴涵着重要的道德教化价值

教育作为制度化的事实以来,高校就表现为制度性的存在。高校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德育已经具体化为高校运行的实际内容,当然必须置于高校各项制度规范与约束之中。德育与高校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统一性。

首先,德育作为学校制度所规约的一部分,学校的组织目标与德育目标有着内在的统一性,为学校组织目标而形成的学校成员互动有利于德育目标的实现。

其次,“德育是一系列的互动过程,要充分有效地互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③,从其内容看,制度传递社会基本价值观、道德规范及行为方式,内含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在其规范下的德育互动必定影响到学生道德价值观、道德规范及行为方式的养成,内含一定时代的伦理道德精神而具有道德教化价值,支持着德育的价值实现,关照着大学生的道德生成与发展。制度所蕴涵的道德伦理精神和道德教化价值,决定了制度能够成为高校德育的重要资源。

二、高校现行制度建设不足导致的德育有效性不高

近年来,尽管人们对于高校德育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德育效果不尽如人意,仍处于低效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探索摆脱德育低效的过程中,人们已经注意到制度本应发挥的道德教育效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认为就是源于制度供给的错位和缺位导致了高校德育低效。

(一)制度设计理念错位导致高校德育低效

目前,在国内高校教育中,过分强调知识重要性的制度设计不在少数,就连高校的德育学科课程也强调知识的传授,德育知识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讲完了,好像完成了道德教育任务,想当然地认为学生掌握知识,就实现了德育目标,学生成绩的核定也是以学生能够记住多少道德知识为标准,至于学生在课下实际生活中的德育表现不予考察,德育教育更多是身教。但反观高校当下,德育教育往往成为一种简单说教,不为学生接受。

(二)保障监督缺位导致的高校德育低效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思想,也是广大社会成员的基本诉求,按照康德的解释就是福德要一致,教育家杜威指出:“一个社会成员,在和别人的共同生活中,他对社会的贡献和他得到的好处能保持平衡。”④大学生也不例外,每个大学生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所在的高校里都应该遵守同样的制度规则: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道德判断人人不得有特殊。但由于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而导致的“恶行善报”在高校时有发生。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所说:“当人们处于从恶者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⑤显然,在高校道德范畴内,好学生与坏学生是相对的,光有好的制度不一定能造就好人,好的制度需要人严格贯彻执行,只有让“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创造良好的德育环境,推动高校道德教育有效性。

(三)外部制度安排缺位导致高校德育以“保底”为限度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人们获得知识,接受道德教育主要是在学校完成的,故一旦高校出现“不同寻常”事件,整个舆论惊奇的一致:因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责任造成的。比如大学生自杀行为、退学行为,此类情况往往是家长及其亲属一帮人会到校,与校方纠缠不清,非要讨个说法,个别家长寻死觅活,多者要闹上数月,少者也要十天半月,学校上上下下有专人放下手中的事情,科研、教学工作暂停,全天候陪同,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另外,为不影响学校声誉,往往对网络舆论也是三缄其口,尽量少说,最好是不说。因为整个舆论环境一般对学校也不利,首先被谴责的是学校,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责任往往不被搁置在一旁,舆论力量基本上会一边倒,指责高校的德育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某某部门失责,介入不及时,如果及时介入的话,也许会次悲剧的发生等等,扑面而来,整个高校毫无招架之力。由于高校外部制度供给不足,客观上助长了道德失范行为,久而久之,高校德育趋于保守,以“不出事”为德育底限。道德教育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怪圈,“德育为先”流于形式就不足为怪了。这种“保底”的高校德育现状反映了高校面对日益涌现的道德新问题有心无力,这种低效的高校德育倒逼人们反思制度的不足,应该出台相关制度来改变学校德育“孤军奋战”局面,促进我国德育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三、增强高校德育有效性的制度建设

杜时忠教授认为,要尽快摆脱当下学校德育的低效困境,一个强有力的措施就是从完善学校德育制度做起并指出:“对于学校德育来说,不可回避制度德性。我们主张学校德育应该正视并弥补制度的缺陷,应该倡导通过道德的制度来教育人,鼓舞人,探索通过制度德性培养个人德性的学校德育新模式”⑥。

(一)健全监督的制度

高校在实际道德教育过程,制度也是作为重要的资源和手段在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由于违反制度的没有得到惩戒,制度中渗透的善恶评判标准无法发挥作用,其对非道德行为的制约能力也会大打折扣,这样势必导致制度逐渐丧失了权威,失去了对大学生的约束力,形成了道德教育的无形障碍,严重地腐蚀着高校的道德教育。

要维护高校制度的权威,必须规范制度的运行,构建已有制度的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能得到贯彻执行,对一些非道德、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坚决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营造良好了制度执行氛围,促成大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纠正错位的制度

道德知识的认知和掌握有助于德性的生成,而道德之“知”与道德之“行”未必完全一致。需要在社会实践检验德育之“知”,也只有通过德行来内化道德知识。然而,当前高校道德教育太偏重道德知识的教育,忽视德行的训练。这一点必须改变,否则,高校德育低效现象很难改善。必要在制度设计思路上由重知识向知识和生活实践并重转变,彻底改变“重成绩,轻做人”考核制度,学生的德育考核从单纯知识性考核向学生实际德行考核倾斜,既要“知识上的巨人”,又要“行动上巨人”。通过制度规范作用,可以把道德知识和道德行为有机地整合起来,培养出自觉自愿行善的当代大学生。

(三)补足缺位的制度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理念落实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没有跟上,在道德领域还存在许多制度空白。“即我们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和教育活动中很多教育关系和教育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调节,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生成许多离散的教育失范行为。”⑦比如我国还缺少专门保障高校德育优先发展的《德育优先投资法》《德育投入保障法》《高校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法》等。以立法的方式确保高校加大德育建设的经费投入,保障资金不被其他事项所挤占、挪用,将德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法保障高校德育秩序,促使高校德育主体之间形成积极有为的合作关系,预防、减少和消除德育过程中的摩擦和失调,为德育活动营造良好秩序,激发高校道德教育活力,破解高校德育保底困境。

注释:

①董建新.制度和制度文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②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4.

③鲁洁.德育现代性实践研究[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63.

④(美)杜威著,王承绪等译.德育教育原理.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214.

⑤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等译.政治学说史(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33.

⑥杜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J].教育研究与试验,2002(1).

⑦高金玲.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2]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鲁洁.德育社会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8.

[4]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杜威著,王承绪等译.德育教育原理[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

[6]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等译.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7]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8]高德胜.生活德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9]冯永刚.制度道德教育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10]董建新.制度和制度文明[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11]杜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J].教育研究与试验,2002(1).

[12]傅红.高校德育低效的内因分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6).

[13]高金玲.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

作者简介:

刘国贤(1972- ),女,安徽霍邱人,主要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现行学校教育制度范文4

从1999年开始试点,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开展了招生考试、教学组织、资源建设、支持服务和质量保障等多方面的改革试点,在众多实践探索中,质量保障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下,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建立了由审批制度、年报年检制度等构成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17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高校加强质量保障的努力和社会对远程教育质量的质疑形成了鲜明对比,远程教育的质量声誉远低于其实际办学水平。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其管理和办学的追求在于举办高质量的现代远程教育,但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却揭示了我们在质量保障方面的缺憾和不足。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方面,而质量保障体系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仅对提升教育质量意义重大,更对当前我国教育综合改革影响深远。鉴于此,需重新梳理并反思已有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厘清问题所在,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构建适合发展新需求的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一、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

质量保障体系现状

现代远程教育的规范发展和质量问题从试点伊始就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17年来,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多种措施构建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引导办学机构加强内部质量保障,推动现代远程教育质量建设。教育行政部门构建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制度构成:

(一)审批制度

审批制度是对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质和支持服务资质的准入制度,实施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向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两类机构。针对高校的审批履行高校申请―教育部实地考察―答辩―专家评审―得出结论的程序。

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中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1]同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中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2]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审批制度初具雏形。2000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可谓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阐明了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试点学校的基本条件、试点工作的管理方式等,对试点高校的基础设施、机构设置、办学指导思想、教学组织、内部质量保障、专业设置、资源建设、经费及师资队伍等做出了初步规定。它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初对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基本办学质量的概括性要求。该文件规定了申请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审批的要求和条件。2004年6月29日,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将“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10年之后,这一审批制度随着2014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取消“利用网络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网校审批权”而宣告终结。

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制度于2002年开始施行,之前实施备案制。负责学习中心审批的机构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其程序是由试点高校会同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向学习中心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定期将批准设立的学习中心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3]2003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该文件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性质、职能做出了详细规定,初步提出了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管理服务人员、软硬件条件等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设立的程序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等做出了规定。该文件可以说是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过程中第一份专项的标准规范性文件。针对在2002年、2003年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年报年检中校外学习中心(点)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分别于2003年、2004年发布《关于规范现有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173号)、《关于加快对现有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141号)两份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监管。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明确取消了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制度正式取消。

(二)年报年检制度

年报年检制度是教育部加强对试点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监控的重要措施之一。2003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3]1号),决定对试点高校的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年报年检。在随文件一同下发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自查要点中,将办学定位、招生、考试、教学、资源、校外学习中心、学习支持服务等纳入检查范围。年报年检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学校自检―学校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教育部审查年报材料―专家组实地检查抽查―得出年检结论的运行机制。针对年检不合格的高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根据其问题的严重程度做出限期整改、复检乃至停止招生的处理措施。截至目前,已有十几所高校在年报年检中被发现问题而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有的高校至今尚未恢复招生。经过十余年发展,年报年检已经成为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一项较为成熟的质量监管制度,规范了试点高校的办学行为;基于年报年检所建立的现代远程教育基础数据库,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控现代远程教育办学的管理基础,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有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针对属地内的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年检制度,以此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支持服务质量的管理。北京市教委每年对设在北京市内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评估检查,检查对象包括高校在京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和经教育部批准的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高校合作在京设立的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检查范围包括招生、规范办学(包括合作办学)、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与服务、教务管理、考务管理、收费及安全、稳定等各个方面。北京市教委制订了完善的《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评估指标体系》,检查评估采取实地检查评估和信息化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在实地检查评估过程中先由学习中心提交自评报告和《校外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调查表》,评估专家组实地检查后向北京市教委提交总结报告。北京市教委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定,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类,对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将取消其招生资格,甚至撤销校外学习中心资格。

(三)网络统考制度

为探索完善“宽进严出”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的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2004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对统考对象与组织实施进行了初步规定;同年6月,教育部成立了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同年1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04]5号),对统考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宽进严出”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建立。2005年1月,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下发《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网考委[2005]1号),随同公布了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考试安全保密规定、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考试过程应急预案5份文件,基本建立起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纪律严明、考风端正、信誉良好的网络教育统考组织和管理制度。2006年8月,在总结2006年3月和6月两次网络教育统考工作的基础上,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06]17号),对统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收费管理以及组织和实施的信息化等方面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至此,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确立了完善的网络教育统考制度。网络教育统考作为落实“宽进严出”政策、提升人才培养和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质量的提升。

(四)招生管理制度

招生是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办学的关键环节,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监管的重点环节。2002年7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思路,调整2002年秋季招生计划的紧急通知》(教高司函[2002]183号),要求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招生主要面向社会在职从业人员。针对部分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03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369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办学定位,规定“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不得招收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4]至此,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完全转向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在这份文件中,对招生宣传工作及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校外学习中心(点)自行发布招生广告,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社会。2004年的招生文件中明确提出从2004年7月开始不得以现代远程教育的名义招收各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2008年的招生文件中规定:“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5]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渐深入,国家对招生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完善,招生定位清晰明确,并实现了对招生的信息化监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实现了招生信息的公开以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毕业电子注册等数据的对接。通过电子注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掌握试点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为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

(五)其他管理制度

审批制度、年报年检制度、网络统考制度、招生管理制度是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较为成熟、完善的制度,是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主体,具有明确、可执行、可操作的特点。除此之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发布了一些引领性的规范文件,以指导办学服务机构内部质量保障建设。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2]8号)提出,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科学制定并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1号)要求试点高校“规范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7]1号)要求试点高校严格做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毕(结)业证书发放和电子注册工作。《关于2007年度网络教育精品课程建设与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103号)对网络教育精品课程建设提出了7个方面的工作要求,涉及建设规划、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立体化教材和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学习支持服务、激励和评价机制。网络教育精品课程建设以及后来开展的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其建设和评审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代远程教育课程建设的标准,带动了课程及资源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对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

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反思

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从机构准入、办学检查、支持服务评估、毕业控制、招生管理等多个方面实施质量保障,涵盖了机构资质、招生宣传、基础设施、师资队伍、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实施、支持服务、毕业考试等众多质量保障要素和环节。现有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凸显了信息化监管的特点,依托年报年检系统、统考管理系统、数字资源管理系统、质量评估管理系统和阳光招生服务平台等共同形成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实现了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年报年检、统考、评估、招生注册及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对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这种由政府主导、主要依靠政策推动的质量保障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质量保障的需要。重构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显得必要且迫切。反思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政府绝对主导

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把将政府作为高校直接管理者的理念加以制度化而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的。[7]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从本质上说是主要由政府控制和决定的行政管理模式,政府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中不仅履行决策职能,还发挥监督职能,更主导了规则的制订和一些具体措施的施行。相比之下,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行业组织发展极为缓慢,其在质量保障中的作用更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的延伸,而没能独立地开展质量保障工作;社会第三方机构由于种种原因难以介入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由于过于依赖教育行政部门,这一质量保障体系显得相对封闭和孤立。政府绝对主导的质量保障模式也与教育综合改革构建政府、学校和社会新型关系的大方向不一致。政府集中控制和完全非政府监督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向政府、社会和保障机构协同的时代迈进是大趋势。[8]

(二)质量保障标准缺失

在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17年的发展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大量规范文件,涉及机构资质、办学定位、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招生考试、支持服务、毕业注册等诸多教育教学环节,这些文件多以规定、要求、要点、大纲的形式出现,从质量保障的角度来看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质量保障标准,更没有形成清晰的指标体系。即便是已经相对比较成熟的年报年检制度,也仅仅形成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年度工作自检要点,实际运行中的价值追求偏向于年度办学数据统计和情况摸排,没有充分体现促进办学机构内省与质量改进的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规定、要求、要点仅仅是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标准的萌芽形态,离质量保障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质量保障标准尤其是国家层面的质量保障标准缺失,是当前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最为急迫的问题之一。质量保障标准的缺失使质量保障行为失去合理的目标指向,也使质量保障效果千差万别。

(三)有效衔接沟通机制尚未形成

现有的质量保障依赖教育行政部门,但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理、明确的职责关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难以有效合作与衔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司局针对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不协调,政策没能完全统一;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试点之初针对现代远程教育管理责任界限不明,在招生管理、学习中心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后经调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已经明确了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但权力相对集中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导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质量保障的积极性不高,质量保障机制运行依然不畅。

(四)反思改进价值弱化

年报年检中的自检阶段是整个年报年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应该是办学单位在诚实、自省的基础上完成,通过自检清晰地呈现学校整体、真实的办学情况,寻找差距和谋求改进的措施,以此不断提升办学的质量,这应是质量保障最核心的价值所在。但实际运行中,由于质量保障标准缺失,高校难以对本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办学质量做出准确判断,高校依照要点进行自检的过程更接近于数据统计,反思、改进的价值追求弱化,使年报年检“加强质量监控”的设计初衷大打折扣。

三、远程教育质量保障的国际经验

相比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封闭与不完善,国际上一些国家针对现代远程教育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不仅制定了国家层面的远程教育质量保障标准,也坚持质量保障开放性和参与主体多元性的原则,有效保障了现代远程教育质量。尽管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文化传统有差异,但从提升教育质量的价值追求角度,有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尤其在我们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的过程中,其在质量保障中所坚持的开放性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远程教育的质量保障

美国高等教育建立了以认证、认可为基本制度的质量保障体系,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保障同样纳入这一体系中。这一体系的主体是19个院校认证机构和近70个专业认证机构,其中包括专门针对远程教育机构和项目的美国远程教育与培训认证委员会。认证是高等教育中通过检查或评估,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方式,认可院校或院校中的专业,表明其达到了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过程。[9]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是非政府性的社会化认证,更多采取同行评议的方式。认证的过程一般经过提出认证申请―院校自评―专家实地考察―得出认证结论四个步骤。实地考察团由认证机构委派教师、管理人员以及行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组成,充分体现了认证的开放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不同的认证机构依据各自制定的标准对院校和专业进行认证,这些认证标准以引导性的定性描述为主,已经逐渐抛弃了以具体的量化指标进行测量的价值追求,转向了引导学校或专业注重质量建设的方向。认证机构对办学机构或专业的认证是周期性认证,经过一个周期后要重新认证,并且认证周期内会有不定期的视察,如果发现问题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取消认证资格。

(五)研究制订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标准

现行学校教育制度范文5

引言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为更好地实现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主要任务,高校应坚持确立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和治校方略,源源不断地向国家、社会输送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国家法治建设的可靠接班人。

一、高校依法治校的法理依据

(一)高校依法治校的科学含义

高校依法治校具有自身的科学含义:从宏观层面上讲,以国家机关、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为主体,高校为客体对象,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高校的行为并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在这个层面上,依法治校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对高校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依法管理。另外,高校坚持“依法治校”理念自主办学,即指高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包括高校各行政机构管理人员,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高校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整合高校资源,处理高校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保障高校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高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从而实现高校的民主法治和科学管理,推进高校教育事业发展完善。

高校依法治校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以法治取代人治,充分体现“法律至上”的高校教育管理服务理念,坚持民主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公正公平等法治原则,弘扬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高校依法治校是一种法治活动,这里的“依”是指“依据、依靠、根据”之意,即指根据高校教育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有效地将高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职能的发挥纳入到法治化的体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高校依法治校,这里的“治”,不是消极利用法律法规当做治理、管制的手段或工具,而是指高校坚持法治理念,将治学治教、管理服务等办学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在高校管理服务、评价预测、教育引导、教学科研、后勤保卫、医疗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实现“依法行政、管理、服务”。高校依法治校的实质意义在于充分体现“法治”价值,依据国家、地方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高校最广大师生员工的基本权益和保障学校的合法利益,不是简单粗暴地实行一部分人管制另一部分人,而是在高校树立法治理念,提升法制意识,提高法治能力,实现学校师生自觉依照法律法规和大学章程约束规范自我行为,真正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长足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有效保证了教育管理服务效率的提高。高校肩负着为国家强盛,民族发展,社会进步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在高校教育领域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贯彻落实国家治国理政方略和教育发展战略。依法治校,要求依法理顺国家、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依法协调处理好校内师生员工的利益关系,高校坚持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法治管理运行机制,实现高等教育领域的法治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培养出更多法律意识高、法治理念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高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

高校依法治校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强调法律依据,法治体制,学校要依据国家的宪法、教育部等行政部门的法规规章以及高校的大学章程、校纪校规,不断提升自身办学质量,提高学校管理服务法治化水平,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教育制度体系规范化,促进高等教育朝现代化方向发展。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在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化、程序化。” [1]确立了依法治校的科学含义。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2]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政策指导,对依法治校各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全面部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校首先是依宪治校,我国高校依法治校不仅要遵守与教育机构相关的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学校各管理部门还应当遵守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教务处要执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财务处要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人事处要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学生工作处要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等。此外,后勤管理处要执行《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和《卫生检疫法》等等。各教学单位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个高校根据不同专业教学特点,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实现国家法律系统化,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法规,高校作为学校管理部门也应当遵守。此外,高校师生还应遵守适应高校自身发展规律和特色的大学章程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高校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

教育乃百年大计,是国家的强盛之路,是人民的幸福之源,是21世纪中华民族复兴,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我国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人民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当是为人民造福,高等教育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国家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办学宗旨,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高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校长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教育服务作用;依据??家和地方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适合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和大学章程,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校内资源配置,建立法律组织机构,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建立现代化大学章程和校规校纪,全面加强依法治校的法治程序化和制度规范化,创建有特色,高水平,法治化的高等学校。

二、依法治校是高校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高校依法治校,依法加强高校管理服务、教育教学等方面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法治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坚持依法治校,是改革人才培养机制,优化办学体制,推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教育改革方针政策的具体表现,是维护高校安全稳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由之路。

(一)依法治校是高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需求

依法治校,依法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一流大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大学培养人才、教学科研、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职能,使得高校教育成为社会进步的发动机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现代大学制度,本质上讲就是建立在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基础上,通过优化完善高校教育管理服务结构,依法协调处理好高校内外部的各种关系,形成高校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有效运行机制,构建促进高校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依法治校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特征和必然选择。纵观世界一流大学,“恐怕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坚持依法治校” [3]。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一定程度上,传统高校管理服务中存在着人治现象。高校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教育客观规律决定的,也是历史时代的必然趋势,高水平的大学需要高水平的管理服务,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升自身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依法自主办学。

(二)依法治校是高校适应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国民法治意识,办好人民满意大学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校是高校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需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高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高校教育的根本价值所在。为适应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高校教育的办学体制、教育理念、办学规模、组织形态、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在不断深化改革。高校为国家社会各个领域、各项建设事业源源不断输送和储备人才,是国家社会培养人才的基地。高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学研究,提升师生法治意识,建设校园法治文明,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法治专业人才,直接关系到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效果。因此,依法治校,是培养国民法制意识,推进依法治国长足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直接途径。

(三)高校依法治校,是推动教育深化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整体部署,高校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和重要内容,促进大学办学质量提升,确保高等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方向,推进高校内涵式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高校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和永恒主题。高校领导者和管理者需要提高自身法治素养,树立法治理念,依法有效整合校内资源,提高依法治校管理水平,变革高校管理结构,促进教育服务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依法治校要求摒弃传统的“人治”“行政管理”的治校理念,使高校的常规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规章制度办学,依法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弘扬法治正义与权威,构建法治校园,实现校务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高校教育改革事业顺利进行。

实现教育现代化离不开高校主体地位和积极作用的发挥。 在教育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教育体现出来的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等现代化教育的特征,是当前我国高校教育需要发展完善的重要内容。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证。” [4]2003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 [1]高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主要场所,肩负着推动国家社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神圣使命。坚持依法治校,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才能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目标。

(四)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师生权益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校需要高校建立起维护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规范渠道,以利于依法化解矛盾,解决冲突,构建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高校充分尊重和保障学校师生的民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生为本”,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学生主体地位的具体表现。现代高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教育民主和学术自由,尊重、维护、保障师生的民主权利,是实现高校民主校园,和谐校园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证。《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国家大法及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要实现高校师生的真正民主,学校需要建章立制,设立相关大学章程,构建完善高校管理体制和结构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理顺校内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确立适合高校自身特色和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发挥高校最广大师生员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权力监督约束。校园的安全稳定是构建民主、和谐校园的前提和基础,维护高校安全稳定,才能为依法治校和深化高校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高校全面健康发展。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体现最广大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规章制度所具有的的正义性、权威性,弘扬法治文明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法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化解矛盾,消除校园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处理好高校内外各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构建民主、和谐、平安校园,促进高校健康、创新、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我国高校依法治校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和高校教育深化改革等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治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和收获。1994年的《教师法》,1999的《高等教育法》,2003年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民办教育促进法》,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等法律法规建构起一个高等教育的法治框架,为高等教育深化改革与依法治校提供了指导方向,确立了法律依据。然而,当前我国高校依法治校进程中仍然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方面。

(一)传统人治存在,法治意识淡薄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治理方略,党的十六大发展完善了“依法治国”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全面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广大人民最高意志和利益的综合体现。然而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传统的人治观念依然存在,“人治”作为历史的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传袭下来,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在高校教育管理服务中表现为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意志想法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治学行为,高校的规章制度因领导者改变而改变,造成高校管理非法制化状态,运用政策和行政权力管理高校的现象。“人治”观念并未根本消除,法治意识淡薄,依然存在“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思想,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导致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不和谐因素和侵权现象存在,违背“法治”理念。高校长期实行轻法治、重人治的行政教育管理模式,师生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不能知法懂法,不会依法维权,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影响到依法治校的发展进程。

(二)高校“行政化”问题犹存

高校现行的内部管理体系“行政化”问题严重,管理者长期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无法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阻碍依法治校发展进程。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表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5]。2015年1月国家教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但是政府与高校权利界限不清,行政化倾向依然严重存在,部分高校无法完全实现依法自主办学,高校内部章程制定审核执行困难。此外,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平衡,行政权威和行政权力在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泛化,甚至导致学术被工具化、政治化的现象产生。如何恢复学术权力的地位,是高校深化内部管理结构变革的重要内容。去除“行政化”干扰,培养高校良好学术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科研创新发展,实现高校教育管理职能,需要依法治校来保驾护航。

(三)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高校规章制度不健全

国家《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提出了高校具有自主办学权,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需要依法接受监督,在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具体实践中,很多规章制度与当前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强。高校教育运行中政府、社会、高校之间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等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体系亟待完善。因此,需要深化改革,创新研究,扫除陈旧教育法律法规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现代化发展。要建立起高校法律顾问机制,结合高校实际,特色立校,依法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体系。高校应深化加强师生法治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校园法治文化,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实现法治入耳入心,人人知法懂法,学法守法,遵法用法。

(四)高校法制监督力度不够,教育司法不完备,程序施行不严谨

当前,高校依法治校中缺乏权威性、法制性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部分工作的随意性以及违法腐败现象的出现。高校法制监督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民主监督主体职责不清,标准不够明晰,分工不明确,权威性较差等。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需要法制监督,需要司法严明予以保障,否则就会出现领导者、管理者不但行为失范,而且会严重脱离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行使相应权利的主观性较大,失去法制的规范化,高校的民主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现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追求程序性正义,同时,程序性正义又是现代制度文明的集中体现。高校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执行程序中,师生参与度有限,缺乏严谨的审议程序和民主评议,致使高校师生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和使命感较低。这些困境严重阻碍了高校依法治校的发展进程。

四、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路径

(一)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师生法治意识,为推进依法治校夯实思想基础

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程。法治是一种倡导自由和谐、规范有序的治理模式,是社会进步和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高校是传承社会文明的殿堂,推进高校依法治校需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校园法治文化,开展校园普法教育,提高师生法律维权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意识形态工作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6]高校党政领导要加强自身法制建设,学法用法,依法决策,提高依法执政和管理的能力,做好高校依法治校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高校要在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师生员工中进行法制培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意识,培养法治能力,依法规范行为。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7]加强高校法制建设,要求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责任感,提升法律素养,提高领导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是依法治校的?P键所在。因此,高校要创新普法教育宣传的方法、形式和载体,构建立体完整的法制传播体系,充分发挥校园广播、网络、校内橱窗、校报、电视等多媒体的重要作用,举办各种法制活动,开展普法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加强法制培训,印发法制读物等等,使得依法治校深入人心,营造高校学法懂法、遵法守法、讲法用法的校园法治环境,为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健全校内规章制度,为推进依法治校提供法律依据

1.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是根据高校教育在改革进程中进行立法的,一定程度上,是对高等教育改革成果的总结性、规范性确立,本身具有规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立法表现出数量少,整体滞后等问题,为适应当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要求不断完善和提升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法律法规与大学自主办学之间的关系,加强法制建设,为高校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为依法治校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2.制定大学章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国家教育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体现,也是高校深化改革,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法律依据。构建科学民主、健全完善的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推动高校依法治校的有效途径,促进了依法治校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除了制定大学章程之外,高校应当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学校教育管理服务体制,使得高校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确保依法治校有序推进。

(三)优化高校管理结构,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为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制度保障

1.优化管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当前高校管理结构不合理,管理制度行政化问题严重,直接影响了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规范、健全完善的管理结构和制度,是有效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保证。高校应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监督、依法治校”的运行体系,弘扬法治精神,以法律方式实现高校管理结构和制度的法治化转型,最大限度保障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和学术自由,推动高校法治化进程的同时有效发挥高等院校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专业特长。坚持依法治校,要求确立高校党委领导的核心地位,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校长依法行政,运用现代化、法治化的管理理念和治校方法,协调处理好高校内部各种关系,强化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职责,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2.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内部约束。坚持依法治校,高校应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构建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第一要务。法律法规,大学章程及规章制度,需要科学的决策作为贯彻实行的基本前提和保障。高校在改革?l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依法遵循集体研究、集体商讨、集体决策的原则,促进民主决策,坚守决策程序正义,保障高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正义性。此外,高校依法治校要坚持校务公开透明,建设民主公正的文化氛围,以“公开、公正”作为高校各项工作的常态,建立校务公开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调动并发挥最广大师生的积极性,提高高校师生的法治素养,参与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监督,优化各种利益关系,建立民主科学、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高校管理服务体系。

3.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坚持依法治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党委领导,尊重校长法人地位,建立高校法律顾问的专业机构,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高校在面临重大法律问题、法律纠纷及规章制度决策时,必先咨询法律顾问意见,通过专业法律机构审核,确保高校教育管理服务法治化进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在高校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普法组织机构,负责学校普法教育及推进依法治校的日常工作,为高校师生维权提供制度上、法律上的有效途径。作为高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的法律审核机构,通过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促使高校各项建章立制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及地方法规,成为“良法”,指导高校依法治校“约束公权、保障人权”,以法律手段处理解决校内外矛盾纠纷,维护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考核力度,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大力推动依法治校进程,促进高校依法治校科学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的评判标准,采用有效的测评方法,明确依法治校的发展水平和进展阶段。高校考核评价机制,是在高校依法治校精神实质分析与概括的基础上,将高校“法治”的内在要求与外在体现分解细化,从而形成一套科学的测评系统,要求全面覆盖到依法治校的各方面主体内容,结合先进的现代评价方法,依法制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具体激励办法,对考核评选激励的范围、条件、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鉴别、选择、强化作用和督导激励功能。此外,高校还应建立并完善依法治校的信息反馈系统,使得民主监督、考核评价常态化,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高校应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提升高校教育管理服务,推动依法治校长足发展。

(五)坚持德法兼治,构建高校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现行学校教育制度范文6

县域教育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四川省新津县在从管理走向治理,以教育治理现代化推动县域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仅注重“点”的探索,更注重教育治理现代化实践模式的系统分析,进而形成了县域教育治理现代化实践模式的雏形。

创新教育管理方式,推进“管”的现代化

理顺政校关系。新津县教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转变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由事无巨细、统管而为的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教育行政部门侧重制定规则,做好政策引导、布局规划、指导与监督工作,变“指”为“引”,变“管”为“督”、变“考”为“评”。同时,精简文件简报,严控会议活动,规范检查评比,改进调查研究,让校长静心办学。

健全教育督导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督导机构运行。成立由分管教育副县长任主任的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县政府派出机构,落实编制和工作经费。二是强化“督政”与“督学”结合。每年对各镇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一是扩大学校人事管理自,核心是扩大校长干部使用权,落实学校岗位聘任权和教师流动决定权。在规定程序下,校长自行遴选副校长,学校自主选任中层干部。各类别和等级岗位数直接核拨至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制订聘任条件和聘任办法,实行竞争上岗。将教师流动指标下达到各相关学校,由学校根据“均衡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自主决定流动人选。二是扩大学校财务管理自。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三是扩大学校教育教学自。学校可在每周总授课时间不变的情况下,落实部颁计划,适当调整课程安排和每节课授课时间并按规定备案。四是扩大学校教师发展自,赋予学校干部和教师选择培训的权利。五是严格控制涉及学校的检查评估项目,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三评一查”统一由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学校检查。

探索“校长职级制”。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经验,结合新津实际,探索“校长职级制”,推动校长专业化,促进校长专业发展。制定《新津县校长职级制评定办法》,对校长办学水平进行科学评价,提高校长的办学积极性。

试点“教育岛学区制”建设。纵向上,在学区内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最基层单元,保持学前、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社区教育学校和各类社区教育服务机构等教育链条的连贯性,构建提高国民素质的“大素质教育”的整体框架,打破原有各类教育之间的传统壁垒,促进各类教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横向上,坚持“强强联合”,实施“优质均衡”和“精品战略”,学区内各级教育机构共享教育硬件资源和课程资源,以往的优质校本资源成为学区共享资源。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办”的现代化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新津县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统领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着力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一是借助“外脑”成立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领导,提高章程文本的规范性、科学性、合法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依章办学的价值认同。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教师、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章程的认识。三是注重依章办学的实施,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同时加强学校章程专项监督程序建设,将章程落到实处。

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新津县以学校章程作为学校治理的“”,明确了学校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主体和权力、责任、议事规则,基本做到三权制衡协调,彰显学校办学自的合法性。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学校决策事务涉及所有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学校管理层)包括学校行政机构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的业务管理内设机构。监督机构(监事会)包括学校基层党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家长(社区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职业学校董事(理事)会等。这种由决策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学校管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构成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新型的现代组织管理体系,以便三权制衡,三力合一。

实施教育家办学。新津县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实施教育家办学,让懂教育、热爱教育的人来办教育。选好校长,围绕“面向谁选、如何选”问题,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和校长公开遴选等制度。用好校长,围绕解决评价引领、能上能下的问题,建立校长职级评定、绩效考核、培养培训、满意度调查、任期交流、追责退出等制度。激励好校长,围绕解决好校长持续发展的动力问题,建立校长职级绩效工资、优秀校长延期退休、校长与教育行政部门交流任职等制度。

改进教育督导评价,推进“评”的现代化

深入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新津县聘请17名县政府责任督学,督学责任区实现了“全覆盖”。严格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整改、问责、结果运用等制度。

积极推进第三方专业评估。建立健全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参与教育监测评估制度,发挥专业研究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教育评价中的作用。新津县培育了四川省第一家专业教育评价公司――四川省中衡智合教育评价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全县九年一贯制学校管理水平进行诊断性评估。

全面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新津县作为成都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试点县,扎实做好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注重分析性评价、发展性评价、评价结果的使用,提升教育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