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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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制度的特点

学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1

一、义务教育制度的宗旨与父母的责任

1.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制度设计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法条明确了义务教育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利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实践中,少年儿童因处于身心发展、获取知识与成熟心智的重要阶段而实际地构成了受教育权主体的“主体”。青少年儿童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直接关系其未来和国家前途。同时,比之成年人,少年儿童在身心各个方面都是天然的弱者,自我保护能力差,权利也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虽然《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仍然特别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来专门保障适龄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法》第2条的这一规定,就显示了国家通过强制手段的途径实行免费的具有普及性的公共教育,以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的特点。

2.父母:应以积极的作为保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综合上述各项法律规定,父母作为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是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之一。其基本义务内容在于:以积极的作为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的这一“义务”,具有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履行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则政府部门将以公权力介入。若仍不履行,则通常会执行强制入学,失职父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地区都曾发生过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家长不积极作为导致子女失学或辍学的案例,通过法律救济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①就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情况来看,“在家上学”并不同于辍学或失学。“在家上学”的情况中,孩子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而是通过在家接受个别化教育这一特殊形式得以保障。同时,只要在家教育的方式方法与内容得当,父母也以积极的作为妥善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孩子在家上学,也是一种学习方式,就义务教育阶段的权利保障而言,并无不妥。

二、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失导致“在家上学”陷于“非法”假象

1.法律有关“入学”的规定缺乏明确概念解释

从前述法律条款来看,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途径是“入学”。然而,此处的“入学”是否就等于“进入学校”,在查阅过相关法律后发现,并未见明确的概念表示。

对此,一般认为,规定中的“入学”即指进入获得办学资格的正式的公立学校或民办学校。产生此定势思维的原因是《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同时,《义务教育法》第三章全篇对“学校”这一义务教育的直接实施主体进行了规定,而该法也并未体现出可以有学校教育之外的义务教育实施方式。因此,以系统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来看,系列教育法律中的“入学”仅指由国家统一实施的正式的学校教育,而不包括“在家上学”。[1][2]

单就法律文本来说,这种解释看似合理。根据这样的理解,“在家上学”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这种解释是否是对“入学”这一模糊概念的合理理解,却值得推敲。因为当我们这么解释“入学”时,实施义务教育的思路就变成了国家建立学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父母就必须让孩子进学校接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服务。而如果家长没送孩子进学校,则无论孩子实质上是否受到适合其自身发展特点的有效教育,家长都有错,都必须承担责任。这种思路里,强调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责任无可厚非,因为根据《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以及《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国家确实是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但如果因为承认国家的权利主体地位就认为此规定是为强制公民必须接受国家提供的学校教育服务则尚有偏颇。因为这种理解就将学校教育这一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手段窄化为“唯一手段”,从而,就容易导致对“义务教育”的错误理解,即把“进入学校”这一接受教育的途径当做义务教育的目的,无论具体的个体是否能够适应学校教育均质化的教学模式,是否具有特殊的个人情况,是否在教育服务上有特殊需求,都必须强制性地接受学校教育。这样不仅剥夺了那些有特殊情况的孩子获得可能更适合其特点的教育机会,甚至造成部分孩子“在校不在学”的情况,反而违背了义务教育保障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根本目的。因此,从“保障权利”这一法律根本价值来看,“入学即入校”的理解并不恰当,甚至涉嫌违宪。然而,相关法律在一些规定上的不明确,确实也容易导致人们得出这种不恰当的认识。这也是实践中有教育行政部门、法院与部分舆论判断“在家上学”是违法行为的根据。②

如果我们从保护孩子的受教育权这一义务教育制度的宗旨的角度考虑,那么,“入学”也可以理解为“进入合理的学习过程”。即只要学校教育之外的教育方式能够满足孩子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并且所提供的教育能够达到国家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就同样应该作为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形式。按照这样的理解,则“在家上学”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入学”的要求。

2.有关义务教育办学与管理的法规失于片面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在家上学”是否是义务教育的可能途径,相应的办学资质与教育管理的规定对此也不具有针对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办学条件和教育管理的规定基本是针对学校而制定,难以适用于在家教育和全日制私塾,因此,以这些用于管理学校这一规模化办学的教育机构的规定,来衡量为个别孩子提供个性化特色教育的“在家上学”形式,则后者的特质注定其在不少方面都几乎不可能符合相关规定。实践中,有教育行政部门因此判断“在家上学”违法。③这种判断,实在有失公允。

(1)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

《教育法》第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14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上述条文中有关组织机构、章程、师资、场所、资产、董事会等办学条件的规定都是针对规模化办学的学校而制定的,适用性较低。比如,对于以父母为主力军、以家庭等小规模空间为固定活动场所、以个别孩子为教育对象的“在家上学”教育形式来说,仅就“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这一项要求就几乎难以达到。

(2)有关教育管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然而相关管理规定同样有不适用于“在家上学”形式之处。

首先是考试制度、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根据《教育法》第20条、24条、35条、36条的规定,国家实施教育考试制度、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相关事宜由政府主管负责。如果要保证孩子在家接受的教育能够达到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要求、家长行使家庭教育权不实然损害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则应当将“在家上学”纳入相关制度的监督约束中。然而实践中,业已建立的教育考试、教育督导和评估体系同样仅以学校教育为对象,“在家上学”的督导与评估制度仍是空白。

其次是教材标准。《义务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家长之所以选择“在家上学”,所期待与所践行的是针对个别孩子的个性化的教育服务。自主选择教材及教育内容,是确保孩子能够以适应其个性、能力和学习习惯的方式与内容有效接受教育、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的关键。法律规定教科书应根据教育部规定办法审核,而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在教材编写上要求“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教材审核上要求分别由教育部成立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这些规定成为“在家上学”模式中自主选择教材的“拦路石”。普通家长难以达到教材编写人员的资格要求,同时教材审核的层级之高又为其自编教材或选用其他教材增加了阻碍。

三、解决“在家上学”与法律规定间矛盾的思路

“在家上学”是父母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保障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为。“在家上学”完全可以成为学校教育的辅助形式,并作为义务教育的实施途径之一而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与片面是导致其合法性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简单地禁止或整顿都将侵犯公民权利。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思路在于,承认公民“在家上学”的权利,并将其实践过程纳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法律层面上,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开展以下两项工作。

第一,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的“入学”概念出台确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应当明确“入学”不仅是“入校”,还包括所有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内容的形式,或直接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在家上学”的“合法”身份。

第二,修改完善有关办学条件与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为政府管理与评估“在家上学”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规范的“在家上学”管理体系,为其准入、监督、评价、退出及与学校教育的衔接提供制度依据,协助、监督父母在家教育的活动,防止家庭教育权的不当行使造成国家教育权和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损害。对于不利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在家教育”,政府应及时纠正或取缔。

注释:

①相关案例:不送孩子上学吃官司,修文八位家长成被告[N].法制日报,1998-11-20(2);家长不让孩子上学,乡长控告家长违法――酒泉一乡政府将4位家长推上法庭[N].法制日报,1999-03-30(1);湖北基层法院帮数百名学生重返课堂[N].法制日报,1999-05-28(3);为了孩子的权益 贵州一乡政府状告失学儿童家长[N].法制日报,2001-11-01(7).

②类似案例:2006年上海“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区教委与上海市教委以未按时送子女入学为由宣告“孟母堂”的学生家长违法;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区“王育诉侯波抚养权”案中,法院在判决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被告应当尽快解决侯鸿儒的入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③“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区教委与上海市教委以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课程内容与教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收费过高等为由定性孟母堂为“违法办学”。

参考文献:

[1]林祖.“入学”不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J].基础教育研究,2010(8):3-5.

学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中职学生;思想教育;薄弱环节

一、引言

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教育等。一方面因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年龄都比较小,他们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毕业之后的中等职业学生直接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因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并且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是未来中小型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他们的思想现状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族的兴旺。就目前而言,中等职业学生的思想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因此必须要加强中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因此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了中职学生思想教育的薄弱环节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措施。

二、思想教育在中职学生教学中薄弱环节

(1)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

就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一部分是缺乏家庭教育和父母关怀的留守少年,另一部分是过渡受到家庭宠爱的但是家庭教育缺乏的独生子女,他们有着共同的特点就是学习中没有互帮互助的精神,并且很认同自我,不关心别人,没有责任意识,容易形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态度。因此在班级中很容易看到互相冷漠的同学,并且还会看到许多集体凝聚力不强的现象。

(2)学生缺乏学习热情。

从我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来看,学生选择职业技术学校的原因是自身成绩比较差,为了以后可以找到一份比较不错的工作而选择进入职业技术学校。由此可以总结他们大部分没有对理想有正确的认识,仅仅希望自己以后有一份工作就好,因此他们对学习的热情非常低,甚至是形成以学习成绩低而骄傲,这是非常不好的学习风气,这样不仅会增大教学难度还会使学生学不到有用的知识,为未来的社会企业培养不出好的职员和管理者。

(3)过于迷恋情感。

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学生大部分都是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对异性充满好奇,将时间和经历都放在了追逐情感,很容易荒废学业。有的学生推崇享乐主义,爱面子,为了在同学面前挣面子,不惜花费大量的钱,形成了高消费到用钱紧张的循环。

(4)缺乏感恩意R。

有的学生不仅学习成绩不好而且还不懂感恩父母和老师,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从小缺少正确的家庭教育,以至于他们养成了很多不好的生活习惯[1]。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穿脏的衣服和袜子从来不在学校自己洗,都是放假带回家里面让父母洗,有的浪费的学生会直接扔掉。更加难以接受的是有的学生性格比较暴躁,不知道感恩父母和老师,经常对父母和老师粗口相向,最后只火在自己的世界。

三、中职生思想教育薄弱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会环境的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文化不断冲击这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各个国家的文化交流也日益增多,并且在这个网络发达信息传播非常快的今天,各种不健康的文化和意识逐渐在市场上传播。况且年轻人经常出入网吧等地方,他们的自控能力比较差,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严重地影响着这些不将精力放在学习上的中学生。

(2)家庭教育的影响。

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因此家庭教育是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并且现在的独生子女的父母都比较溺爱孩子,遇到关于孩子的问题不是用金钱就是以粗暴的方式解决,这样更加激起孩子的逆反心理,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在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下生活的学生很容易形成心理问题,比如父母离异,家庭不和睦等。并且有的家庭中,父母的不良行为和生活习惯都会影响学生,因此学生对这些不良行为形成认同感。

(3)滞后的学校教育模式。

在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还比较短暂,大部分的中等职业学校都是从高中转变而来的。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大部分都是传统的高中教育方式,在传统的教育中,学生升级到高中和大学是学生唯一的发展出路。有的学生因为学习成绩差不得不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在小学和中学缺少职业教育,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之后,因为对自己特点不够了解[2]。中等职业教育中的教育方式没有对学生进行很好的引导和分流。

(4)学生的自身问题。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对数年龄都比较小,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并且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因为识别能力较差,难以对正确的不良的道德行为做出判断,从而产生不良的生活习惯,只是按照自己的行为习惯和洗好来判断是非,爱讲江湖道义,甚至为了兄弟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缺乏法制意识。

四、解决中职学生思想教育簿弱环节的对策

(1)采用多元化的思想教育形式。

面对当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特点、时代特征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学习现状。因此教师应当选择多种思想教育方式来满足学生身心发展。此外思想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因此教师需要对学生进行长期的思想教育,多次安排和开展雷锋精神教育、感恩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表扬和批评相结合,提高学生的自我认知能力。

(2)完善思想教育机制。

因为思想道德教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点,因此我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完善思想教育机制。学校积极建立思想教育制度,教师从应当从人文关怀角度,真正去理解和关怀学生,用真诚去打动学生,告诉他们什么是良好的思想道德以及它的重要性[3]。

(3)丰富课外活动。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都处于青年时期,他们喜欢新型的事情和事物,这些会吸引他们的注意力,并且激发他们的探索欲。根据这一特征,教师应当丰富课外活动,有意识有针对的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培养。

五、结论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虽然学习成绩比较差但是仍然是社会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技术可以为中小企业创造价值。因此学生有责任将学生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不仅是要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更需要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培养。此外学校要从多元思想教育、完善思想教育制度、丰富课外活动等方面加强中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参考文献

[1]孙冬华.中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2.

学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 宗教 信仰 解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已成为人们多元化的信仰选择之一。随着社会范围内引人关注的“宗教升温”现象的出现,“大学生信教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表现为信教学生数逐年增多。”那么,大学生应不应该信仰宗教?如果说大学生不应该信仰宗教,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自由”是否矛盾呢?认真搞清上述两个问题,对于切实加强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信仰,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大学生不应该信仰宗教的立论依据

宗教是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将长期存在。那么,大学生应不应该信仰宗教?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为什么大学生不应该信仰宗教?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原因:

1.宗教与科学是根本对立的。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宗教与科学在本质上是根本对立的。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力量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神秘力量产生敬畏及崇拜,并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科学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知识萌发于人类早期的社会实践,古代文明已包含许多近代科学得以发展的因素。宗教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相信超自然的上帝和神灵主宰世界。宗教的本质决定它否认客观存在的必然性和规律。科学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力量,反对用超自然的原因和力量去证明任何自然现象及其发展过程。对超自然力量的肯定和否定,决定了宗教与科学在本质上的对立是不可调和的。二是在认识方法上,宗教与科学也是根本不同的。宗教认识其信仰对象的基本方法是信仰主义,依靠超经验、超理性的启示或神秘主义的直觉。自然科学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去认识事物的各种联系并尽可能地用经验去证明。三是从社会作用看,宗教与科学也是大相径庭的。“从社会作用看,尽管任何时代的宗教观念集中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反映人们对现实苦难的抗议,但在多数情况下,宗教只为人们提供精神上的安慰,而难以直接促成社会存在的实际变化。信奉宗教往往是让人去适应环境,不是改变环境。当统治者用宗教宣扬彼岸世界的福来剥夺人们在现实世界中幸福生活的权利时,就会成为为统治者服务的社会意识形态。而科学是一种革命的力量,它直接服务于人们的现实生活,起到变革环境、改造社会的作用。因此,科学发展的最终结果是使环境为人服务。科学所要反映的对象一般不受特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它不是任何特定阶级或集团利益的反映。因此,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不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围,而没有阶级性。”

学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4

一、改变传统德育教育观念,变"封闭式教育"为"开放式教育"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行为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也有意或无意、正确或不正确地对小学生的身心发展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影响,加之小学生年龄小、心理发展不成熟等特点,于是有的教师和家长怕学生受坏影响,采取封闭禁锢的办法,不让学生看电视、上网,不让出门,结果不但封闭不了,反而减弱了免疫力。因此,我认为为了提高学生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以及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增强其免疫力,应当在德育教育过程中采取开放式教育。

1、在德育教育中,学校应该注重营造开放式的校园文化氛围。

具有良好的开放式文化氛围的学校,必然会成为学生的精神花园。因此,学校在进行校园文化建设时不仅要追求校园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更要追求校园文化的开放创新和发展。例如,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到所在城市的工厂、社区、家庭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从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达到促进学生德育方面素质的提高。

2、在德育教育中,学校应该注重完善开放式的制度文化建设。

完善规范的制度,能为学校的德育教育提供所需的制度保障。因此,学校除了实行国家要求的《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常规规范,还应该根据国家实行颁布的一些法律和规范,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小学德育教育的特点,完善学校的德育教育制度。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德育教育的实践过程,修订属于本校的一些德育教育常规,让德育教育制度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开放式模式中。

3、在德育教育中,学校应该注重推进开放式的德育课程文化。

如何在各种学科教学中进行德育教育的渗透,是学校推进德育课程化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学校应该引导教师在平时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努力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开放式教育氛围和场景,采用学生喜闻乐见并且生动有趣的教学方式进行教育教学,并力求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陶冶学生道德情操、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潜移默化的开放式氛围中受到熏陶和影响。

二、改变传统德育教育方式,变"传统的说教式教育"为"新颖的开放式活动教育"

"传统的说教式教育"是指在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过程中,采用讲座、报告、小组讨论等较枯燥的说教方法,而结果是学生往往不感兴趣,收效甚微。与之相对的是 "新颖的活动式教育",即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达到使学生除了在知识上有所收获,在情操方面也能得到陶冶的目的,从而使德育教育实现寓教于乐。

例如,在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时,学校可以联合当地的消防部门,为学生提供亲自体验和使用灭火器的活动机会,并进行消防疏散演练。这种开放式的活动教育方式所得到的效果要远远比为学生开一次消防知识讲座的说教式教育方式所带来的效果好得多。

再例如,在进行"向英雄模范学习"的德育活动中,学校可以组织学生与英雄模范或者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互动,这同样要比为学生开一场英雄模范事迹报告会所取得的效果好得多。因此,学校应该寻求多种德育教育方式,让"新颖的活动式教育"逐渐代替"传统的说教式教育",让学生真正地用心接受德育教育。

三、改变传统德育教育渠道,变"单一的学校教育渠道"为"丰富的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开放式教育渠道"在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就如同空气、水和阳光一样至关重要。因此,当今的德育教育工作必然不能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分裂开来,而应该将三者进行有机结合,形成开放式的多种类的教育渠道。

1、加强家校联系,有机结合家校教育。

家庭是孩子生活的第一环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也必然对小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养成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在开展德育教育工作中,应该保持与家庭教育的协调。首先,要将家访工作制度化。学校可以要求班主任和科任老师要坚持对班级学生进行家访,对于学习或者生活有困难的学生则需进行多次家访。其次,要定期且有针对性地开家长会。在每学期开学初的家长会上可以介绍新学期计划与安排;期中测试之后的开家长会,则可以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纪律表现,从而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再次,举办家长学校。学校在开展德育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合理正确地利用所拥有的家长资源,让家长参与到学校和班级的德育教育工作中来。例如,可以邀请家长进学校、进课堂为小朋友们传授生活常识、交通安全知识、逃生知识等课外知识。

2、整合社区教育资源,构建开放式德育模式。

学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5

教育发展是促进人格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教育发展不仅指教育基础设施、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不断完善,而且包括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制度、教育法规、教育交流合作等的持续改进,还指个人、地区和国家教育水平的提高。

由此可见,教育发展权作为发展权的一项子权利,主要是指各国拥有自主制定适合本国环境和民族习俗的教育发展规划、实行本国教育制度、发展本国教育事业的权利,包括保护在教育制度和教育方式方面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促进良好教育环境的形成,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加速发展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尽可能地使人们均等获得免费提供的训练和再训练的权利;所有人应当拥有平等的、恰当的选学、入学、在学、升学等机会的权利;保证教育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维护,保障人人获得更广泛发展的自由等。教育发展权还应包括加强国际教育合作和交流,保障本国公民享有接受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教育的权利;各国还拥有避免“人才外流”和排除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的权利;各民族和地区拥有平等分享教育资源、平等获得教育发展机会的权利;各民族、国家应当有权建立和组织起符合现代教育基本特征的各种形式和水平的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建立学校体系以及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等。

教育发展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具有平等性。教育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其主体是一个涵盖一切国家、民族、特定团体、特定区域和所有个人的复合主体。教育发展权对于所有主体来说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恰当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其中最主要的是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的机会。这是实现教育发展权的基本前提。教育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坚持教育发展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对于实现教育发展权、促进人权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实现具有渐进性。教育过程是个体追求和实现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活动,教育的动态发展随着个体发展需要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发展,并受社会发展制约。因此,对于个人、民族及国家来说,教育发展权的实现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完善的过程。从个体发展的历程来看,教育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规定着人的发展方向,对人的发展起着一定的强化作用,能够加速人的一般发展进程。教育对个体发展的主导作用,除要求社会发展为个体发展提供相应前提外,还须适应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或规律,积极协调各方面的教育影响,从而对个体的发展起到一种自觉、有效的促进作用。从改善不同地区教育不平衡发展的功效看,不同地区的教育“共同发展”不是要求不同地区教育达到发展的某种绝对水平,而是指不同地区教育都获得发展的动力,相互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自得到相应发展,不同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对差距”在共同发展中趋于缩小,不同地区教育质量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平,从而提高民众的教育发展水平。可见,教育发展权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促进个人、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目标体现人本性。在现代社会,教育既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者的健全公民的重要途径,接受教育是人得以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教育发展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强调以人的发展特别是作为教育对象的个人的和谐发展为根本。在学校教育中,无论是学校制度安排还是学校日常管理,都应该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学生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为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创造和谐、宽松的环境。学校内部的教育及常规管理应对青少年的人格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教师在进行惩戒和批评教育时应该突出其教育性,注意采取合理方式,推动学校教育的“人性化”进程。同时,作为教育发展权集体主体的国家、民族和地区,也应以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为宗旨,促进所有人的教育发展水平与国际社会同步发展。这是教育发展权人本特性更高层次的要求。

学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6

学校辅导的内容与特色

台湾的学校辅导开始于1950年代中期的侨生教育。当时,为了减少来台学习的海外华侨子女在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萌发了台湾最早的学校辅导工作。此时恰逢辅导运动在美国和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许多留美辅导人士纷纷返台,参与到对侨生的辅导工作中,积极介绍辅导理念,开展辅导实践。此后,学校辅导陆续在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大专、大学中全面推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教育制度,在机制设计、机构设置、课程安排、人员培训、资源配置和社会支持等方面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台湾辅导界几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学校辅导的本土化尝试,在学校辅导的专业方法与技术方面,积极引进西方的研究成果,并结合台湾社会实际开展研究和探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期、中期,结合台湾实际开展的台北东门小学儿童心理卫生实验――“东门方案”、国民学校课程及资优儿童教育实验、中等学校辅导制度与辅导方法实验等一系列探索,为学校辅导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0年代末至1980年代,围绕着指导(辅导)活动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各级辅导组织和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培养和任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规章的健全与落实,台湾确立了完整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学校辅导体制;1990年代实施的“辅导工作六年计划”直接针对青少年教育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不仅投入了高达几十亿新台币的费用,内容设计也十分具体,比如“朝阳方案”为问题行为学生辅导计划,“春晖专案”为防药物滥用、防艾滋病、反辅导计划,此外还有问题家庭辅导计划等,彰显了强烈的台湾色彩;1990年代后期开始的“青少年辅导计划”和“教训辅”三合一学生辅导新体制,除了延续“辅导工作六年计划”的部分目标外,又针对青少年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增添了新的辅导内容,如情绪、校园暴力、少年犯罪、儿童辍学、法律、性、亲情教育等。

在台湾学校辅导发展的过程中,还产生了两个相当有特色的机构――“中国辅导学会”和“张老师”。成立于1958年12月的“中国辅导学会”是台湾学校辅导的开拓者、推动者、领导者和核心力量,其成员既有官员,也有辅导专家和“海归”学者,它创造了学术社团与行政力量完美配合的范式,造就了台湾学校辅导的辉煌。校外辅导机构“张老师”成立于1969年11月,初期只有两张桌子、四张椅子、十几平方米的办公室、一条专线和20余位义务“张老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张老师”的服务机构已遍布台湾各县市,有32条咨询专线、26个晤谈室、68位专任“张老师”及1086位受过200小时训练的义务“张老师”,还拥自己的报刊社、出版社,并与广播、电视等众多传媒和社会机构合作,开辟“张老师”专栏,制作各类节目,举办巡回演讲、座谈等,向公众推广心理卫生知识,预防心理疾病及行为的发生。“张老师”的服务种类、辅导理念与工作方法不断推陈出新,逐渐建立起了自身独特的辅导架构,不仅深受台湾民众信赖,其影响力甚至扩及东南亚华侨社会。此外,台湾还有众多其他校外辅导机构,构筑起了完整的社会辅导工作网络。专家认为:学校辅导的兴起与发展深刻影响了当代台湾的教育理念,促进了台湾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各方面的发展与改革。

值得推广的台湾经验

台湾学校辅导取经于西方,却经过长期的本土化,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成为中华文化圈这方面做得最早也是做得最好的。海峡两岸同种同文,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教育的整体情况比较相似,在华人社会中具有“样本意义”与“样板价值”的台湾学校辅导无疑也是最适合和最值得我国大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借鉴的。

叶一航教授认为,台湾学校辅导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官方主导,自上而下推行;二是法规健全,刚性政策突出;三是学校辅导工作体系完整;四是普及程度高。与此相适应,台湾学校辅导的成功经验也可以归结为四点:一是制度建设优先,使辅导在短期内即成为一种教育制度;二是独立设置辅导专业课程,以课程化方式推进;三是行政主导与学术社团专业支持的完美结合;四是致力于学校辅导的本土化。这些特点和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大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借鉴和思考。

针对当前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专家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校要充分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克服形式主义现象,真正把心理健康教育当做一项为学生的一生成长谋福利的事业;教育行政部门要多一些“刚性”的、可操作的、配套的政策,通过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制定相应的课程标准,建立师资培训和任用制度等,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制度加以落实;要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课程改革、德育等工作的整合度,充分发挥专家、社团和一线教师的协同作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有效沟通的长效机制,理顺各种关系,构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强有力的支持性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