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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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制度

工伤处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工商管理 监督 改进

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营者的健康发展,就要强化和改进工商管理。工商管理除了要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还要运用市场发展规律和企业经营理论来引导经营者。因而新形势下,工商管理在执行其监督职能的同时也要起到一定的管理、鼓励和服务作用。

1.工商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处理好“治乱”与“搞活”的关系

工商管理的职能,简言之就是控制市场经济中的“乱”,促进市场经济的“活”,而工商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就是“治乱”。“乱”指的是那些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违背国家政策和法规,制造、倒卖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情况,“活”指的是商品生产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下从事经营和交易,从而活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治乱”与“搞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如果只强调其中一点,而忽略了另一点,那么工商管理的监管成效将大打折扣。以往,在从事监督工作时,往往出现“治乱”滞后于“搞活”,或者只强调“治乱”而忽略“搞活”的现象,使两者得不到充分的协调统一。

1.2缺乏鼓励性措施

以往,我国工商监督管理工作中,没有认识到鼓励竞争的重要性,没有做好监督与鼓励之间的协调和互补,这使得市场竞争中出现一些消极甚至违法的行为,如走私商品、倒卖生产资料、制假贩假等。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及提升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应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鼓励和促进有序的市场竞争,使那些奉公守法、合理经营的企业得到健康发展,为社会带来更多财富。

1.3重监督,轻服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对经营者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还要通过合理的服务来正确引导经营者,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往,工商行政管理大多采用行政干预的方法,强调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却忽略了其服务职能,这种管理方法虽然在过去对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却无法适应如今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对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2.工商管理监督工作改进措施

2.1做好监督与管理的协调

工商管理一方面要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服务于经营者,促进其健康发展。由于工商管理既要起到监督作用又要起到引导作用,既要平衡市场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兼顾其社会效益,因而做好监督与管理的协调及其重要。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应在市场导向作用下对市场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调查、分析和预测,以实现对经营者更科学、更合理的引导。强化工商部门监督与管理的协调性,有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有效交流、沟通,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转,和促进企业正确发展;另一方面,工商监督中应坚持社会主义经营的原则和方向,不断完善和改进工商部门监督管理系统,完善的工商监督管理系统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和商品交易提供支持和服务,使监督管理工作更为科学、高效。

2.2提升服务质量

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不但要强调为客户的服务,强调行业为行业的服务,更要强调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服务。工商管理部门与经营者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工商管理能指引经营者的正确发展,监督管理则保证了工商管理服务的有效实施和完成。要协调好工商管理与监督管理的关系,提升工商管工作的有效性,就要树立服务意识、坚持服务原则。

2.3重视监督引导

表面上看,经营者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各种行业准则和条例的约束,在工商管理的监督下生产和经营,其利益行为有很强的限制性和范围性,而工商管理部门又有必要、有义务去执行政府、法律部门所指定的各种条条框框,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如果无法处理好这一矛盾,则无法真正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为了更有效地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经营者,就要重新定位工商管理的角色,既要作为监督着也要作为引导者,引导的作用在于协调关系和预防问题,监督的作用在于管理市场和治理问题,只有处理好监督与引导的关系,才能同时达到预防、管理、治理的目的。

3.总结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工商管理部门更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经济的发展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转变观念和角色,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既要“治乱”又要“搞活”,既要监管又要鼓励和服务,这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好监督与管理的协调性,强化服务意识和重视自身的引导作用,解决好工商管理与经营者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喜英.简论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服务.[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2):338

[2]谢兴文.谈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J].商情.2011(47):150

[3]李鸣.现代工商管理部门职能分析.[J].中国外资.2009(10):147

[4]战虹.现代工商管理职能分析.[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1(6):62

工伤处理制度范文2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已纳入可出售范围而尚未出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实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买受人(简称买受人)后,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和上市出售同步进行的交易行为。

二、凡经批准参加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试点区、县范围内除学校校园、部队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办法试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购房上市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协商一致并落实买受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原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让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五、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税费: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双方当事人,应按《上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财税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金、综合税款或保证金、契税、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

工伤处理制度范文3

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程度是否有所提升?工伤给他们带来的影响有多大?他们的维权现状如何?……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此次的调查,深度触及到了工伤、农民工这两个热点领域的焦点问题。

此次问卷调查主要在北京及周边省市开展。受访者籍贯涉及全国18个省区市,排名前五位的依次为河北、河南、北京、四川、天津,基本上还是来自传统的劳务输出大省和本地农村。从受访农民工的行业分布来看,服务业占30.9%,建筑业占29.0%,制造业占22.7%,其他行业占17.4%。年龄集中在20岁到60岁之间,男性比例近九成。

调查显示,工伤农民工群体大多文化程度有限,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或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种。农民工依然以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发生工伤,由于他们很少懂得如何处理工伤、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所以身体上的伤害和收入上的锐减是他们所要面对的最大问题。另外,如果再遇上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最基本的社会责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对工伤和工伤保险的认识水平

关键词:工伤≠工作中受伤/《社会保险法(草案)》

72%的受访者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受伤是工伤,但只有43.5%的受访者回答知道工伤保险。作为社会概念的“工伤”是被劳动者知晓和关注的,而“工伤”的法律概念却并未广泛普及。在义联提供个案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经常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就认为自己受了工伤。但从法律的角度还要从两个层面进一步分析:首先,劳动者受伤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形;其次,“工伤”需要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进行确认。

在“您的单位有没有给您上工伤保险”这一问题上,仅有17.4%的受访者回答“有”,回答“没有”和“不清楚”的分别为58.5%和24.2%。在农民工集中从事的行业领域中,工伤保险的缴费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进行第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里也提出,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缴欠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上述条文能够通过审议并在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的话,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处理方式

关键词:私了/走法律程序/法律援助

对于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处理方式,“找单位老板私了”的为38.4%,“打官司”的为37.2%,“直接回家”的为13.3%,选择其他途径如“无家可回、求助亲人”等,为10.3%。受访者首选的还是通过非法律途径协商解决,也就是俗称的“私了”。“私了”在实践中是有积极的一面:可以使得工伤农民工尽快拿钱看病,避开工伤处理冗长的程序。然而负面因素更多:用人单位的绝对强势地位使得协商只是劳动者形式上的权利,私了获得的赔偿远远低于法定数额;很多劳动者会因为选择私了而主动或者被动放弃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认定时效后就无法再追究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想撤销私了协议,仍然要把所有的程序都走一遍,等等。但尽管如此,工伤农民工依然会普遍选择私了,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又亟需看病治疗的情况。与此同时,选择走法律程序的工伤农民工比率与选择私了的十分接近,说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提高。当劳动者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权益时,如何让法律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就成为相关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于“与用人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回答,一方面,有70.4%的受访者会选择找法律援助机构帮助自己打官司,找律师的为32%,找熟人、工会、找关系的分别为12.1%、10.2%、2.9%。还有8.4%的受访者称会去找劳动局、法院门口那些自称能打赢官司的人。另一方面,75.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敢和用人单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工伤问题;而不敢和老板打官司的人中,认为“老板有关系,打也打不赢”和“怕老板报复”的高居前两位。

工伤对现在和未来的影响

关键词:收入锐减/心理压力/工伤预防与康复

84.7%的受访者认为工伤对自己和家里造成的收入影响是很大的,没有一位受访者选择“影响很小”。通过问卷统计,受访者个人月收入在工伤前平均为1480.44元,工伤后平均为288.75元,减幅达80.5%;受访者家庭月收入在工伤前平均为1787.85元,工伤后平均为586.48元,减幅达67.2%。而一旦农民工出了工伤,整个家庭也极易陷入赤贫状态。59.1%的农民工受伤后个人收入为零,59.3%的工伤农民工个人收入为零后造成家庭收入为零,他们是家庭收入的唯一经济来源,发生工伤对于其家庭来说无疑是致命的。

工伤也对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直接损害。有72.9%的工伤农民工认为受伤留下的后遗症对身体和生活的影响很大,20.2%的人认为“影响大”,只有6.4%和0.5%认为“影响一般”和“很小”。因为工伤给生活、工作造成的不便,很难通过自身努力去彻底改变,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才是更有效的途径,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谈及受伤是否影响了自己对社会的看法,18.2%的工伤农民工认为影响很小,34.8%的人认为一般,19.7%的人认为影响大,27.3%的人认为影响很大。如果受伤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再得不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的话,就可能扭曲他们对整个社会的看法。

尽管发生了工伤,仍然有59.4%的受访者愿意外出打工干活,“必须养活自己/家庭经济需要”、“后续治疗还需要用钱”的理由高居前两位,紧随其后的是“外面机会多”、“受伤对自己身体影响不大”以及“其他”。按照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设计,工伤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而不是赔偿,而这样的补偿前提是劳动者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基于保障工伤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及工伤痊愈后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活。但43.3%的受访者的理由是后续治疗需要用钱,说明还有不少劳动者连最基本的工伤治疗,也就是吃药看病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不要谈工伤康复和维持生活了。根源还是用人单位的不参保行为。

但是,旧的工伤伤情对新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62.2%的受访者赞同这一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是无法继续从事劳动的,需要退出工作岗位,而且绝大多数的人需要有人护理生活;五到十级的工伤职工视受伤部位和受伤情况的不同,能够或多或少地重返工作岗位,当然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工伤职工需要面对的是身体伤残带来的工作不便、心理上对于危险工作的恐惧、工作岗位本身的不甚理想等问题,可能还会遇到外界并不善意的眼神,承担家庭经济的更大心理压力等。因此,如何支持和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

在回答“受伤对自己改变最大是什么”这一问题时,57.9%的受访者是“要学习法律为自己维权”,54.5%的受访者认为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也有37.1%的受访者选择了“外出打工没有安全感,害怕受伤”,12.4%的受访者选择了“不想再打工”。这里也涉及到了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的另外两个方面: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如在工伤发生前对安全生产及工伤法律进行宣传和培训;在工伤发生后,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帮助劳动者康复,最终帮助其重返工作岗位,让工伤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我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还处于试点开展阶段。

对工伤及工伤维权的关注度

关键词:用工不规范/程序冗长/信息渠道狭窄

关于工伤维权难的原因,64.7%的受访者认为是打官司拖的时间太长,55%的人认为是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2.5%的人认为是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此外还有受访者表示法律援助的律师太少、不知道找哪个政府部门、没有钱打官司等等。义联曾经做过统计,在一般的工伤情形下,劳动者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最长需要1149天,如果当事人是被第三人侵权需要诉讼前置程序或者是走职业病诊断鉴定前置程序,时间将进一步拖长。而对于工伤农民工来说,很大的一个问题是没有劳动合同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这样一来,理论上工伤处理时间可以延长至1701天;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肯定也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需要通过复杂的程序来落实工伤待遇。事实上,上述工伤维权难的三个主要问题可归纳成一种情况――单位不缴保险费,工伤待遇难落实。因此,破解工伤维权难题,还是要从源头――用人单位的规范合法用工抓起。

关于政府对农民工工伤处理是否重视的问题,87.3%的受访者予以了正面评价。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筹、参与下,在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相信工伤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会向着越来越好的趋势发展。

此次也调查了工伤农民工对工伤和社会上有影响的工伤事件的关注程度。对于“您是否知道什么是职业病”,35.9%的人回答“知道”,64.1%的人回答“不知道”。这进一步证明工伤农民工对于工伤和工伤立法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有限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层面上,这与他们受教育程度低、对社会信息关注较少的特征是一致的。另外,也多少能够反映出社会关注农民工权益的一个盲点:比较关注显性的工伤危害,而忽略隐性的职业病有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而在去年发生的两起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工伤维权个案――刘汉黄因落实工伤待遇不成持刀捅死捅伤单位老板获刑和张海超开胸验肺上,有83.9%的受访者不知道刘汉黄事件,有63.6%的受访者不知道张海超事件。这说明受访者接触工伤问题的广度以及吸收舆论资讯的能力仍然有限。

调查中唯一一道开放式题目为“对于那些还没有受伤的农民工,您有什么建议?”归纳受访者的回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操作、安全生产;二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工伤保险;三是学习法律;四是受伤后注意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五是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受访者的回答很具有代表性,也反映出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还存在漏洞,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恶意规避法律、实施去劳动关系化行为等等,都需要在法律体系下加以完善和解决。与此同时,如果劳动者都能按照受访者以工伤为代价的发自肺腑的建议去做,那么一定能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工伤的发生,发生工伤后也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解题关键

关键词:加重惩罚/简化程序/医药费垫付

此次调查显示,在工伤处理过程中的问题仍然集中在工伤认定难、拖欠工伤医疗费、工伤待遇落实程序冗长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问题依旧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支付工伤劳动者法定待遇等方面。2009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工伤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关于工伤保险部分提出建立工伤垫付制度;生效实施5年有余的《工伤保险条例》启动了大规模的修改工作;北京市推出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地方性工伤康复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社会保险法(草案)》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希望于今年出台。调查中涉及到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有些在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中已经有所体现,有些应当在新法实施之后观察评估实际的效果,有些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工伤处理制度范文4

1.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的鉴定以及争议的处理不够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中关于劳动鉴定以及争议的处理机构还不健全,同时由于处理机构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对工伤问题进行处理时缺乏相应的法制程序,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问题进行确定,因此导致各种工伤处理纠纷问题出现。

2.工伤保险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是影响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原因。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擅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导致一些保险基金受损,而且劳动保险监督机构不完善,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出现瞒报或者漏报企业伤亡人数的情况。

二、加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策略探讨

1.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

当前工伤保险的应用范围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参与程度较低,为了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要将工伤保险的范围进行拓展,将各种性质和类型的企业员工都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促进各种类型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工伤保险。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伤停工期间的工伤津贴一般是按照员工受伤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的,如果在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将工伤津贴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中,同时统筹的标准比一般的标准低,则有利于工伤的职工在伤势好转痊愈之后能够尽快出院,从而有助于降低工伤津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浪费。

2.加强工伤保险的费率的合理设置

在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该要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制、浮动费率制,并且对相关的制度进行调整,按照风险高、费率高,风险低、费率低的原则,对各个企业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之后设置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风险较低的行业应该要对风险较高的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适当的分担。对于传统的工伤保险重视补偿、轻视预防的问题应该要及时解决,可以运用工伤保险费率经济杠杆的作用以及相关的奖惩机制,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调整,以调高工伤保险的费率,扩大工伤保险的统筹面以及服务范围。

3.加快立法,对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进行规范,促使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

由于我国的立法规范比较滞后,导致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法定的工伤保险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后盾,为此应该要积极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按照整体统一、局部分化的原则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在各个地区应该要加强对地区实际情况的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对工伤与职业病进行科学的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的鉴定以及争议处理过程中比较常用的标准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做到科学、合理。

4.不断健全工伤保险监督机制

在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应的监督机制的完善,不仅要提高工伤保险工作人员以及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还应该要对工伤保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比如擅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一经发现应该要严惩,做到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践过程公开、透明、高效。与此同时,要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较广的工伤保险信息网络,使得工伤保险的各项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以及支付等功能都可以实现现代化管理,并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使得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实现一致。

三、结语

工伤处理制度范文5

1.1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功能发挥不够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制度仍是以工伤补偿为主,主要通过对工伤人员的经济补偿来保障他们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上投入很少。

1.2工伤保险覆盖面仍过于狭窄,覆盖率较低当下,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群体范围过小,同时,农民工参保率不高是突出问题。

1.3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为费率机制不合理、及基金管理不善。

1.3.1费率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二是差别费率制定不够科学,我国行业本身分类繁多,而行业费率档次少。

1.3.2基金缺乏合理科学的管理模式从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不够科学合理。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都有大量结余,而同时,基金支出也不够合理。

1.4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1.4.1劳动关系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工形式很复杂,非法用工、无劳动合同用工的现象很普遍,而且,越是在一些工伤频发的高危行业就越不规范。

1.4.2工伤的认定范围不全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工伤性质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10项及排除3项的方法。但由于列举的内容不全面,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2解决工伤保险制度中现存的问题的一些对策

2.1加强工伤保险法规建设,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2.1.1加强工伤保险法规建设要加强工伤保险法规建设,我国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立法上明确“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强调工伤预防;另一方面,在法律内容上,对工伤预防予以明确化,具体化。

2.1.2建立“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当前,应进一步推动建立与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在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应当逐步明确工伤预防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的法定支出比例,保障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经费来源。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对工伤预防和康复费用的使用范围、提取比例和任务目标等做出明确规定。

2.2扩大工伤保险覆盖率

扩大特殊主体的工伤保险覆盖面要扩大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保险覆盖面,就要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都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对于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拨款比例分担工伤保险费;对于自收自支型的事业单位,可以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2.3完善工伤保险运行机制

2.3.1建立合理的费率机制完善工伤保险运行机制,应建立合理的费率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应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差异。

2.3.2建立合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完善工伤保险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应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工伤保险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加强对专项保障基金的管理。

工伤处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保险 职业病

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是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的必然结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2011年人力社保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约1.6亿人。农民工不仅人数多,而且他们干的是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①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工作中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够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一系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长期以来,农民工大量从事高风险、高强度的社会职业,例如建筑业,煤炭行业,但却被排除在城镇工伤保险范围以外,这不利于农民工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完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渐被提上日程。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虽然参保意愿迫切,但我国农民工密集的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参保率较低,无法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农村劳动力对城镇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期,,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是城镇建设稳定推进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进步,也利于保障农民工劳动能力。然而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6%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而言,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单位通常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工伤赔偿,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若发生死亡事故,则给家属一点补偿"私了"。通过正常的法律赔偿途径解决问题的寥寥无几。在全国每年所发生的数万起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②

(二)农民工工伤事故数量增多,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

虽然2011年《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煤炭法》与《建筑法》及时修订以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章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还有巨大的差距,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状况每况愈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

(三)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对农民工而言困难更大

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使得工伤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对农民工有了更全面的保障。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从农民工的角度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农民工并没有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要计算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十分困难。

二、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因此目前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预防-补偿-康复的网络体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设计上非常注重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细化,而对工伤预防、康复治疗,补偿很少提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其明显。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投入很少,同时,通过经济、法制、技术等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制约促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工伤预防机制也尚未形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对职业病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基于这些原因,我国工伤保险的预防-补偿-康复的网络体系尚未建成。同时,由于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2004年1- 4月份,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事故死亡占比的80%是农民工,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工伤预防机制的缺乏③。

现实中,一些农民工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并不积极推动工伤员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更多是推脱自己在工伤员工康复治疗中的责任,不进行后续治疗,而是与工伤受害者私下协商给些钱打发。

2.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由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工伤的认定时间长,鉴定程序复杂,裁决和诉讼耗时较长,对农民工的工伤案件的处理容易进入了"马拉松"式的状态。这就给他们增加了经济风险和生活成本。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他们将在工伤认定和鉴定后,由政府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若农民工不服仲裁结果,还会进行上诉,进入司法程序。这一系列的工伤处理程序一般要花一年左右的时间,甚至有些要耗3年到5年,更可怕的是有的工伤案件还成为了"无尾案"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