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专项检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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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专项检查方案

采购专项检查方案范文1

一、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节约财政资金、防止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采购行为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和操作执行中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采购人、采购机构*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成立“*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应指定相关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和情况报送。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5月13日-6月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机构在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填写表格1、2、7;集中采购机构填写表格3、4、7)。

区财政局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上载到*区政府网站政府采购专栏。

各单位于6月5日前报送政府采购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和电子化表格。

(二)重点检查。6月6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自查自纠结束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对县(市)区进行指导和督导。

(三)整改提高。8月1日-8月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8月31日前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四)验收总结。9月1日-2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于9月25日前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建立领导负责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有关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本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和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区财政、监察、审计在专项检查中,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采购专项检查方案范文2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机构**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和部分甲级政府采购机构。

三、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共同成立“**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和省级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市、县(市)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省级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厅长刘昆同志担任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同志、省监察厅副厅长张渝同志、省审计厅副厅长欧阳标同志担任副组长。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各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也要相应共同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省级领导小组。各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尽快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于5月20日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部门应指定相关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和情况报送。

四、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4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机构要在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操作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详见《通知》附件)。其中,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省财政厅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光盘发放给各市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以及政府采购社会机构,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以及所辖县(区)级财政部门的发放工作(具体发放办法详见粤财采购便〔2008〕6号文)。中国政府采购网、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将提供电子版光盘下载。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各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表格上报到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到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化表格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

(二)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市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采购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市领导小组及省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其中,省级各部门的重点检查覆盖面为本部门20%的单位),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及部分社会机构。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领导小组及省级各部门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于8月5日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将从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抽调人员组成5个—7个检查小组和督导小组对各市、省直重点检查单位以及部分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级专项检查领导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领导小组应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市领导小组及省级各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级以上市领导小组及省级各部门要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领导小组和省级各部门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市和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督导工作的小组。以指导本市和本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级领导小组汇报,及时解决。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突出整改,务求实效。各地及省级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建立健全依法采购的高效机制。

采购专项检查方案范文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年5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本市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本市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防止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现,采购活动中行为不够规范,甚至个别从业人员贪污受贿。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的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机构*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指获得市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共同成立本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市级专项检查组织工作和各区县专项检查的指导。各区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相应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的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和领导,并加强对本区县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负责汇总本区县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15日--6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市财政局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光盘发放给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的发放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发放时,可以拷贝光盘,也可以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海财税网站进行下载。

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采购机构、市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汇总整理本部门、地区的自查自纠表格光盘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于6月13日前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二)重点检查。6月1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区县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各区县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各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汇总和整理重点检查情况、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订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各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将本地区的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四)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个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区县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于10月9日前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检查期间将采取召开研讨会及专题汇报的形式对部分区县进行督导。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将按照重点检查的要求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和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市级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和区县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采购专项检查方案范文4

2010年和2013年所有物资采购事项均纳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

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梳理,认真组织本单位开展自查,确保自查不走过场。自查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近两年物资采购流程和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零星物资是否按规定流程进行采购,大宗物资采购是否成立领导小组,是否坚持集体决策,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按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工作是否执行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采购过程中的验收、决策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等。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上报,要边自查边完善物资代购制度。

(二)检查阶段(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

在自查自纠阶段基础上,各区粮食局要抽调业务骨干,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对象是近两年发生了大宗物资采购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区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自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实地了解物资采购流程和管理现状,并组织座谈和交流,及时总结物资采购管理先进经验。

(三)建章立制度、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1月)

各单位要针对目前物资采购流程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梳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特别是针对大宊物资设备采购提出系统性管理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中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采购计划审核等各项制度,确保物资采购工作在制度约束下规范运行和操作。通过本次专项治理,要对现有的采购制度进行总结完善,不断提高粮食系统物资采购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在完善零星物资采购制度的同时要重点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形成用制度规范管理的良性机制,杜绝违反制度和程序问题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治理措施。各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细化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国有粮食企业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物资进企业检验、复检、入库,资金结算等过程进行全面检查。

采购专项检查方案范文5

为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放心的就医环境,根据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药械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确保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与时间

(一)目标:全市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二)时间:20xx年4月7日-5月

三、检点

(一)“两票制“的监管。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是否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是否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是否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是否相互印证。

(二)强化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1)对麻醉、精神类药品从购进、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退货、报损、丢失、配备保险柜等设施及值班有关记录和制度是否完善;

(2)麻醉药品是否实行“五专”管理,精神类药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管。

(1)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3)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

(4)是否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

(5)是否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6)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7)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的器械建立使用记录,使用记录是否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是否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等。

(四)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的监管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顺利开展,对纳入试点扩围的25种药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及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是一项集管理、专业、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各医疗机构是否确定专人负责,以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召开了医疗机构药械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州局文件精神,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所室全体成员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这次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认真部署。各监管所要按照检查方案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集中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建立真实完整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

采购专项检查方案范文6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项目监督机制,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过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为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第五条

项目业务管理单位为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管理秉承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一)节约原则。

秉承厉行节约、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优先支持对现有资源的整合改造和提升利用。

(二)务实原则。

务求实用、提质增效,着重提升项目的实际效果,切实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三)高效原则。

力求高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沟通指导、及时反馈,严格按进度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七条

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定项目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主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界定权利义务,明确项目绩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服务资质。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绩效与进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实地检查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对未达到绩效与进度要求的,责令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条

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拨付项目相关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项目承办单位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电商扶贫工作,切实推进电商扶贫,加强对电商扶贫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报道。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对疏于安全管理的项目承办单位,坚持一警告、二整顿、三撤销的工作原则,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承办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承办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与制约。县领导小组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项目承办单位虚报、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

第十五条

凡接受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

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标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并抽调对口专业专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并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四)承办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验收小组出具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验收意见书等验收文件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其它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

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

(一)听取承办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了解项目施工、进度、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赴项目实施现场查看,现场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

(三)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及县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二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验收等信息。

第八条

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单位在电商扶贫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

第十条

项目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要求的项目或分项目,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并且抽调相关行业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验收。

(三)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再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和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的要求,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提质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按相关程序拨付。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及县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六条

对尚未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可按建设合同要求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保障工作进度;所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补贴额度的50%。

第七条

建成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最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填写资金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报请县领导审批,并在省、县政府门户网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拨付。

第九条

建设项目如未能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依规追回已拨付给承办单位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任何虚报、冒领、挪用、骗取、滞留、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同时公布省商务厅(XX)和县商务局(XX)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资金安排等信息。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