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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处理办法范文1
在规划时,工程的规模必须是在对工程所处环境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之后指定的,水利水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规模差别而各异,如果工程规模与环境相悖,产生的不利影响会更严重。然后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阶段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这一阶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占用土地的影响。水利水电工程本身占地面积就很大,加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垃圾也要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不仅会影响环境,还会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水土流失等。2、污染水和空气。施工工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水资源,使用过后是大量被污染的水,处理不当会污染周围的生活用水,甚至污染河流;同样,施工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包括建筑粉尘、施工机器的尾气及燃料燃烧的废气,这些会严重影响到空气质量。3、机器噪声污染和施工过程中爆破产生的噪声污染对在该环境中繁衍生息的生物影响是极其严重的。4、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威胁,空气、水、噪声等对施工人员是有很大影响的。
最后是建成后,在管理运行中影响生态环境。这一阶段产生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一是水电站建成之后需要储水,储水时,蒸发导致水资源浪费是不可避免的。大量的储水,使该地区地壳结构发生改变,一定程度上会诱发地质灾害;由于上流水位的提高,河流宽度增大,水流的速度会极大地减缓,其携带沙子的能力会大大地下降,泥沙多的河流会导致河流淤积,泥沙被堵。同时水库由于有大量的泥沙,防洪能力会被大大地削减。另一方面,由于各种藻类的生长受到影响,水的自净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水库蓄水水温结构发生变化,对河中的生物繁衍生息产生影响,而且,水库会占据陆上生物的生活土地,严重时会导致物种灭绝;同时,生态环境的气候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三是开闸时水流对建筑会产生影响,持续的重力冲刷影响到建筑的稳定性,必须要按时检查建筑的情况并及时修补;四是工程占地迫使居民搬迁,动物迁移,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最后,水库建成后,库区蓄满水时,周围的建筑包括珍贵文物会被破坏,这代价是惨重的。以上是关于水电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总结,看得出水利水电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有许多因素是无法预测的。
二、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办法
水电水利工程对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其对生态环境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但我们不应因此而放弃,应该积极地寻找解决的办法。
1、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够完善,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从制度上开始,制度法律可以给相关部门提供参考的依据,为国家相关保护部门的评估工作提供标准。现在,我国的环境评审是以建设的内容还有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但是这个评定方法还没有与工程目标达成一致,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调整环境评定的范围,使其扩大到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评定,进而提出整体上的生态保护方法。
2、将开发的目标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统一,促进协调发展。通常情况下,在水利水电工程发展过程中,施工方总是追求百分之百的利用率,忽略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应该综合水域的具体情况制订合适的开发目标,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3、国家设立相关奖项鼓励施工方保护生态环境。设立相关奖项,如施工科技进步奖,奖项设立后,每五年或十年进行一次评选颁奖,选出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的工程并给予相应的荣誉,一方面给该行业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另一方面,使该行业相关人员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得到加强。
4、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目前,我国监测方面的技术比较落后,而建设完整的监视体系得花费很大一笔钱,所以建议在已有的体系上,选择中小流域进行试点工作,逐步改进,逐步完善。而我国将应建设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作为今后发展奋斗的目标。以上是从法律法规、规划目标、评定标准、监测技术四方面提出的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利水电不利影响的一些建议。
三、总结
生态环境处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农村经济 生态 对策
海南省的生态环境全国一流,世界闻名。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海南最具价值的物质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越来越成为海南人民的共识。这种共识,随着建省以来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形成、深化。从建省之初提出工、农、贸、旅并举的发展举措,到上世纪末相继出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省的重大决策,再到2010年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人们日益清晰地认识到,海南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热带海岛生态这一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首先要保护好生态资源,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然而,由于发展经济、追求富裕的愿望在不断蚀食和淡化着人们的生态意识,甚至冲昏人们的头脑,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海南仍然非常普遍,非常严重。尽管近年来海南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法规措施,但海南的生态保护形势并不乐观,严重威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长期存在,保护生态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海南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破坏状况
海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其它经济发达省份,现代工业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显著。不过,农业(农村、农垦)生产、旅游开发和房地产扩张等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却有增无减,其中,来自农业生产的破坏范围广,危害大,不容忽视。就破坏范围而言,农村散布全岛各个角落,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及,既包括农村周边生态环境,也包括生态保持区,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就破坏程度而言,目前海南和全国一样,所面临的一共性问题,如生态林地损毁、生活垃圾和化肥农药污染等,一个都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呈缓慢退化之势。对于诸多咄咄逼人的危害生态安全因素,遏制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对于已遭受摧毁的生态环境,促进其恢复的力度不够。
(一)农作物违规和无序种植对生态的损毁极其严重
只要深入海南各地调研,亲眼所见,就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生态区都已被或正被农业种植所蚕食、分割、截断孤立,完好无损、绵延完整的生态在海南已极为罕见。几乎所有农村周边小山丘上的原生态植被都已被剔光,取而代之的是郁郁葱葱的经济林、农作物。高大一点的山岭,也多数逃不过被围剔的命运,只剩下顶峰、沟壑里一小块所谓的生态林,如琼海市官塘区的白石岭、万宁市礼纪镇的西岭等,在这些地方,山上山下,处处是槟榔,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已不复存在。在有名的呀喏哒热带雨林景区,实际上除山壑里还保留着原生态植物外,整个景区的山坡都已被荔枝园、龙眼园等果园团团包围。即使是七仙岭、五指山、吊罗山、黎母山等自然保护区,也被农业种植片片蚕食,层层分割,面积委缩、功能退化,动植物多样性不断减少,一些以往常见野生动植物濒临绝种。
海南农作物违规、无序种植在上世纪末达到高峰,有些地方因此而把生态推向灭绝的边缘。种植的作物种类繁多,包括橡胶、槟榔、橙桔、菠萝等,当时尤以槟榔种植最为疯狂。由于农民认为槟榔的经济前景较好,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曾一度出现家家户户种槟榔,到处垦荒种槟榔的景象。本世纪初,违规、无序种植的势头受到初步遏制。2005年,海南林业局提出“25°坡度以上种黄金都不行”的口号,下决心保护日趋脆弱的生态。但整体破坏格局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持续破坏行为仍然发生,恢复措施乏力。
(二)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
农业养殖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海南,近海水产养殖、陆地养殖、山区养殖等各种农业养殖并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水产品,禽畜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养殖的量和面也呈逐年快速扩大的趋势。农村养殖几乎均无排污设备,每个养殖场都是一个排污户,生产的污水污物直接向外排放,注入小沟溪流,流进江河湖海。小户小排,大户大排,污染日积月累。农业养殖不仅是重要的污染源,而且也是导致毁林损地的一大要素。养殖所到之处,红树林、海防林、湿地等生态都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甚至完全被毁。万宁市神州半岛风豪港湾原有的一大片葱翠美丽的红树林,就因水产养殖扩增而渐被砍光。
农药化肥是生态环境的另一污染源。跟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如今海南农业生产几乎是无作物不施化肥,无瓜菜不撒农药。由于农药化肥用量极大,残留物多,时间持续,加之用法不够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原因,其污染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非常惊人。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在海南各地乡村的田间地头,土质变差,水变浊变臭。昔日田沟小溪清澈见底、鱼儿穿梭的景象已难觅踪影。
(三)农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重
在全省范围内,不论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都是个大难题。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垃圾更难应付。城市有专门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理设施,而绝大多数农村却没有,且农村范围广,地区分散,垃圾不易收集和处置。虽然目前海南文明生态村数量已过万,约占全省农村总数的一半,乡村公路、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有很大改善,但在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排污系统建设方面进展极为缓慢。在农村,生活污水横溢现象依然普遍,日用废旧物品、塑料袋、建筑废料等垃圾往往是被随意抛扔,随处可见,阻塞河沟,污染田地,妨碍观瞻,到了让人难以容忍的地步。
(四)多数乡镇企业高耗低效治污无力直接危害环境
海南是工业落后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与其它沿海发达城市相比,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的现象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以忽略。2010年,海南乡镇企业经济单位已愈5万多户,其生产活动无疑与生态安全戚戚相关。海南的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实力单薄,科技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高耗低效,对治污往往有心无力。其生产过程所产生废气废烟、污水毒物甚至没有经过简单的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成为生态杀手。在调查中容易发现,乡镇企业多的地方,环境污染总是相对较为严重。
二、促进海南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当前,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步伐,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无疑需要更多的耕种土地供给,更多的化肥农药和扶助设施,从而对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构成新的威胁。与此同时,热带现代农业是高科技的优质高效的农业,讲求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和节能环保,因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的改善。海南应紧紧抓住文明生态村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的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战胜挑战,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摸清海南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透彻分析生态环境现状,准确评估生态环境安全及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目标,提出科学可行的实行和保障措施。
特别是要严格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划分不可开发区、可开发区。在保护区和缓冲区内,坚决禁止农业、工业、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尽可能杜绝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危害。要注意不同生态功能区的整合,避免人割断森林、海洋、渔业、生物、河流、湿地等自然要素的整体生态功能。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规,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确立“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根据形势需要,在现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环保标准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制定和完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农村水源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控,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海陆空立体监控体系,采用卫星传感、水质测验等科技监测与人工实地察看相结合,职能部门专业监督与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既重视临近地区和敏感地区的监控,也不疏漏边远偏僻地区的监控,实现环境监控全省实时覆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生态环境监控问责制。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不闻不问或监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科学果断措施尽快恢复被毁自然生态。对保护区内种植的农作物,采取政府补偿、奖励和农村自愿的办法,坚决予以推毁。恢复生态,切不可用人工种植公益林的方法,人为干预生态区植物的生长,破坏生态的多样性。海南雨水阳光充足,空气滋润,只要不人为破坏,生态恢复相对较快。
(四)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切实将绿色发展成绩作为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体制机制上激励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推动节能增效,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于那些只顾眼前利益,急于出政绩,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力,甚至放纵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农村群众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的意义和重要性,掌握生态环保的基础知识。引导农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爱护生态环境的活动,培养讲究卫生、分类处置垃圾、减少排污、节约能源资源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从小培养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培养保护生态的行为习惯。
继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河道水渠,修建排水道排污沟、污水处理厂、净化沼气池、垃圾处理场等。有条件的修建乡村公园,绿化美化乡村内外环境。
(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
加快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以农业科技为支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通过绿色生产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合物施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增强农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金项目:本文为海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海南省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问题研究》的成果。
生态环境处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不得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药)养殖。
第十五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术和农用化学新产品鉴定的,应当提供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运用。
第二十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活体应当放生,死体应当掩埋销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或者农田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处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认识不够,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往往被忽视,由此造成了农村环境保护的盲点,这就使农村的环境问题更加突出、更加严重。加强农村环垅保护迫在眉捷。为此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机构与体系建设、提倡科学种植、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1加强我县农村环境保护的迫切性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衣、食、住行、行等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落后的环保意识、滞后的环保设施较宽的污染面源,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比如食品袋、一次性纸杯、农膜、果袋以及果库的大量建设(液氨制冷)等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迫在眉捷。
1.1农用化学物质污染。一方面,农业生产中尿素和碳氨过量使用。使水体氨氮含量增加,富营养化严重,另一方面,土地对化肥的依赖越来越大,造成土壤板结、肥力下降。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也对植物、土壤的残留影响很大,尤其是剧毒农药和生产激素不但破坏了农产品品质,使农产品残留问题突出,而且在大气、土壤、水体间残留短期内难以消减,对人畜健康有潜在的危胁。
1.2生活垃圾污染。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塑料、玻璃、废旧电池、快餐盒等不可降解物正大举“入侵”农村,污染农村环境。伴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是生活垃圾的“飞速壮大”。据测算。我县16.4万农村人口,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993万吨、生活污水约18万吨,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周围环境中,严重污染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大部分村庄没有垃圾存放点,垃圾随意倾倒现象较为普遍。“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畜禽乱跑、露天厕所乱建”仍是许多村庄的真实写照。对农村垃圾的处理,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1.3落后的能源利用方式。在我县有些农村,能源利用主要依然是薪材和煤炭,液化气、沼气、电气等清洁能源利用率不高。这样既浪费木材,破坏植被,也很容易引起呼吸道疾病,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同时,随意焚烧秸秆、稻草等农作物现象屡禁不止,“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很好的农作物资源就这样付之一炬,丝毫没有充分利用,相反却污染环境,造成事故。
1.4液氨制冷果库的使用。我县是苹果产业大县,目前有几十个果皮存放库,均使用液氮原理进行制冷,然而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果库的安全审查、审批、验收等多数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核,更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随意建设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1.5乡村饮用水源面临威胁。近年来,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经省政府审批划定保护,水源污染隐患被降至最低,但乡镇驻地及村落集中饮水未列入各级政府保护范围,这些饮用水点多采取水井取水和地面径流取水办法,沟岔的垃圾、畜禽粪尿、生产扬尘、动物尸体、挖沙洗衣、药具清洗及被污染土壤的冲刷,均对用水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2加强我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最终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农民,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结合我县实际,可采取以下措施与对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2.1加强宣传教育,防治生活污染。农村环境建设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要把提高群众环境意识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和主要内容,通过印制小册子、宣传画、文艺创作、环保书籍、环保课堂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有效办法,广泛深入的宣传,从治理城乡、家居环境脏、乱、差入手,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破除陈旧的生产生活陋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农村环境安全是关系到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奔小康的大事。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积极创建生态示范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组)和绿色学校,促使生活垃圾的节约化、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走经济、社会、生态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创造“村容整洁”的新农村。
2.2严格环境执法,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促进农村经济新一轮增长中,必须加大乡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同时,加大对种养植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化肥、农药、农膜等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乡镇政府要履行起辖区环境负总则的责任,对于临近水源、水体的生产区要开展植被绿化、划线定标等治理,对于开山、采石等开采性项目要远离取水点和生态脆弱区;畜禽养殖必须科学处理粪尿。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生态执法,对影响村民用水、粪尿乱排、破坏植被等严重违法行为,要责令整改,从重处罚。
2.3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把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位置来抓。要在环境保护上消除城乡差距。为此,要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和城市环保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我县环保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规范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符合环保要求的科学施肥和施药技术。
2.4科学施肥,控制化学物质污染。推广科学合理的施肥方法,减少化肥损失和污染,提倡科学搭配、合理施肥,改变过去将化肥抛洒在土表,养分释放过快,损失较多的落后习惯。推广测土施肥,根据土壤的特性、降水、灌溉、气温和光照以及农作物的需肥规律,因土、因作物适时、适量施肥。传授配方施肥技术,把氮肥、磷肥、钾肥、微肥配合使用,加强有机肥与化肥的结合使用,推广叶面肥、液体肥,开发各种专用肥和地域专用肥。对作物病虫害的防治要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有生物综合防治技术。
生态环境处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梁子湖流域 生态补偿机制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a)-0080-01
梁子湖位于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是中国水质保存最好的大型淡水湖泊,是中国的一张生态名片,是湖北省乃至我国保护、开发和利用淡水湖泊的示范,也是武汉城市圈重要的生态保育区、大武汉的战略应急水源地。加快建立健全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对于进一步加强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推进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
梁子湖是我省第二大淡水湖,地跨武汉市江夏区和鄂州市,水域面积225 km2。梁子湖流域跨武汉、鄂州、黄石、咸宁四市,集水面积2085 km2。
近几年来,湖北省及梁子湖流域四市在加强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1)湖北省初步建立了相关的法规制度,但不完备。近几年,湖北省颁布实施了《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地方性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体系。但是,目前湖北省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生态补偿法规,导致包括梁子湖流域在内的实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机制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也未形成。
(2)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框架初步确立,但是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建立健全。为加强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湖北省及梁子湖流域四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了《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0―2014)》、《大梁子湖生态旅游度假区规划》等,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梁子湖流域的功能区划和保护政策框架,提出了将生态补偿机制作为重要的长效保护机制,并设计了区位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生态建设补偿等三种补偿类型。但是,只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目前梁子湖流域仍然欠缺操作性强的具体补偿方案和可持续的补偿机制。
(3)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取得初步成效,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近几年来,湖北省及梁子湖流域四市政府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和投入力度,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建设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关停并转一批工业企业,修复生态系统,严格执行梁子湖流域各功能区的环境管制政策,使得梁子湖成为国内保护最好的淡水湖之一,主体水域水质为Ⅱ类。但是,目前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是生态建设补偿,补偿主体是政府,补偿资金投入是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渠道单一,补偿方式简单。仍然是采取行政性手段和生态建设补偿办法推进梁子湖保护,市场化手段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尚在探讨摸索之中。
2 建立健全梁子湖流域生态环补偿机制的对策
(1)尽快开展基础性工作,夯实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在继续实施好《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对梁子湖流域的生态价值、环境承载能力、危害生态环境的主要成因、经济社会发展、流域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均收入、以及近几年为保护梁子湖生态环境的投入与机会成本等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梁子湖及其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加强总体设计,组织编制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梁子湖流域的实际,开展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专题研究,在研究确立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的定位、目标、原则、模式和步骤,补偿优先领域、补偿依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力争初步建立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补偿模式等。
(3)有序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完善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利用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选取优先领域和部分区域开展先行试点,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及时调整和完善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和方式方法,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不断加大补偿力度, 逐步扩展补偿范围和领域,使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由点到线到面乃至全流域。
(4)把握基本原则,探索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的方法和途径。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取向。在进一步增加政府财政对梁子湖生态补偿的投入,强化梁子湖流域各级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意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尽快建立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市场交易机制,大力培育水资源使用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和碳排放权等交易市场,探索形成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广泛参与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分类分区补偿。按照区位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生态建设补偿等三种补偿类型,以及湖泊保护区、环湖环境保护区、上游集水区等三个生态功能区,加强统筹部署和综合平衡,进行科学评估,确定相应等级,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分类分区组织实施,确保受益者均提供相应的补偿,且与其所获利益相匹配;确保受损对象享受相应的补偿。
(5)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保障机制。考虑到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急需,尽快研究制定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增强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同时,在湖北省梁子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省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工作机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解决生态补偿机制的重大事项和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长安.关于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策建议[J].参政议政,2010(4).
生态环境处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农村 生态 环境监察
中图分类号:X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c)-0139-01
农村生态环境是一个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继城市环境之后也在恶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监管急需加强。
1 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现状
1.1 任务重、人员少
随着农村工业经济和畜禽养殖业发展,加之农村生产所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面源污染,以及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调处、污染投诉举报等工作,农村环境监管人员经常是捉襟见肘、疲于奔命。许多工作只能是“点到为止”,不能深入开展。
1.2 装备差、经费难保障
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监管经费、装备远远达不到现阶段农村环境污染状况的执法要求。部分地区出现监察力度越大,资金缺口越大,缺乏经费,严重限制了农村监察工作。
1.3 素质低、业务不精
目前,虽然环境监察系统大专以上学历已达55%以上,但多数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县级以下相当一部分人员素质低,且所学专业“五花八门”,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生产工艺、生态建设等不熟悉,急需加强环保操作实务培训。
1.4 体制存在问题
农村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客观上要求对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管理。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其他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执法主体林立,权责分散,使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经常出现有法难依、执法难严和违法难究的现象。
2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要点
2.1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
建立农村水源保护区,定期对引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检查。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对乡镇建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加大监管力度,却保正常运行,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2.2 严控工业企业对农村地区污染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止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企业向农村转移,严防“十五小”“新六小”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2.3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首先,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察就是要把养殖场(小区)作为一个污染源,与工业污染源同样实施环境监察。重点检查养殖场的“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粪便、污水排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其次,对没有达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采取限期治理或集中养殖治污。将分散的非规模养殖场集中起来,由养殖户按股份投入污染治理资金,以把分散投入的治理资金集中用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2.4 努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农村环境监察要与农业部门一起,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精确施药技术;推广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减少农用薄膜在农田中的残留;持续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发展秸秆机械还田、过腹还田、秸秆造纸、生产食用菌、制取沼气等技术,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目标。
2.5 积极防治资源开发造成的污染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农村环境监察中要特别注意企业开发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及采矿中和关闭后植被景观的保护、回填复垦等作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3 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监察的对策和建议
3.1 提高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认识
要加强乡村两级干部的环境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包括经济、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指标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打破干扰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障碍,争取乡村两级干部的支持和群众认可。
3.2 建立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监察机制
当前我国环境监察机构大多建立在县一级或以上,难以适应环境生态保护向农村延伸的要求。许多县在加强农村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做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建立“乡镇环保所(中队)+农村聘请环保监督员”模式、推广“环境圆桌会议”等,解决了因力量薄弱而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监察的空白。
3.3 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监察监督能力
首先,要加强农村环境监察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要自上而下推进“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通过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层层选拔、比学赶超,加快复合型人才的脱颖而出。其次,提升监察执法装备水平。要不断提高监察执法科技装备水平,配置先进实用监察装备,开展农村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提升执法效能。最后,要重视环境监察辅助力量的建设,紧紧依靠村级环境监督员和企业环境监督员两支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环境监察全覆盖,发挥公众参与监督的效应。
3.4 加强与各生态管理部门的协作
农村生态环境监察机构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时,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加强与农、林、牧、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关系协调与沟通,建立和完善联系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案件报告和移送制度等工作制度,形成强劲的监察合力。明确职能职责,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5 改变农村生态环境监察的观念
思想观念是工作的灵魂,只有改变观念才能有效地指导和开展工作。一是要提高人性化程度。从防范性监管向服务性监管转变,在监管中强化服务,在服务中做好监管,统筹兼顾好企业、群众利益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二是要提高全面化程度。要实现从末端监管向全方位监管转变,从粗放式监管向精细化监管转变,从农村工业污染向整个农村生态系统监管转变。三是要提高专业化程度。组织监察人员对环境经济、生态环境建设和信息化等知识的学习,改变过去凭经验监察,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认识。及时补充新鲜血液,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监察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