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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1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食堂)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食堂)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食堂)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上内容将纳入年终考核评审)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各部门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签字盖章):部门: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2
为加强建筑(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给城市居民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建筑(拆迁)工地必须设置遮挡围墙。围墙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围墙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沿街面要粉刷成灰白色,在明显位置写好施工单位名称标语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语,陈旧脱落要及时刷新。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拍卖土地由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负责。房地产等开发单位在围墙上张贴广告的需经区城市管理局批准。
(二)建筑工地外不能随意堆放物料。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
(三)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噪音)污染。
1、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湖内、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2、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政发〔〕74号)和市物价局、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价费发〔〕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县城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济青高速公路以南、寿阳山路以西、宝通街以北、西外环路(宝通街)以东范围内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农贸集贸等各类市场、个体经营者、运营车辆等以及该范围内由县级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的,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征收标准和计费方法
第四条根据县物价局、市政局《关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价字〔〕4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阶段执行如下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
1.居民:(1)居住户每户每月5元;(2)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
3.企业:(1)生产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2)商业、服务业、娱场所和停车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元。(3)旅店按每床每月2元。(4)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
4.医疗卫生:(1)对没有设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2)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2元。
5.农贸、集贸市场及各类市场每摊点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2元。
6.交通工具:(1)客车每座每月0.5元;(2)出租车每车每月5元;(3)货车每吨每月2元。
(二)起征收标准:
1.居民:(1)居住户每户每月10元;(2)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6元。
3.企业:(1)生产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2)商业、服务业、娱场所和停车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3)旅店按每床每月4元。(4)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
4.医疗卫生:(1)对没有设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2)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4元。
5.农贸、集贸市场及各类市场每摊点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4元。
6.交通工具:(1)客车每座每月1元;(2)出租车每车每月10元;(3)货车每吨每月4元。
第五条对城区内以下单位和居住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减免者可凭有效证件,经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办理减免手续。
1.义务教育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
2.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居住户(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为依据);
3.低保户(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为依据);
4.五保户(以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四章征收方式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两种方式。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征收或代征单位的征收成本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其收取上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额中按8%的标准给予返还。
1.居住小区内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小区物业公司配合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2.生产企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3.城中村居民、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相关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代征。城中村主要包括下列自然村:
城关街道20个自然村:(略)。
经济开发区15个自然村:(略)。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等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征。
5.有明确开办主体的各类市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标准核定征收数额后,由市场开办主体代征,各类摊点群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6.卫生医疗机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7.交通运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标准核定征收数额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代征。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单位、街办、开发区应据实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基数。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漏报瞒报部分经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加倍征收。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监察、公安、财政、物价、统计、住建、城管执法、交通、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信、民政等部门及相关街办、开发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县财政部门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它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垃圾处理费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收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超过规定时间未足额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款的5‰加征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代征单位或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票据的领用、填开、使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资金上缴及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日常和年度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县政府对相关单位的考核范围。对不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或代缴代收义务的单位,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镇(街、区)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市区创建市卫生城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上报2012年巩固和发展市卫生城区成果工作要点的函》(涪创卫办发〔2012〕1号)要求,现将我局2012年巩固和发展市卫生城区成果工作要点函告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环卫管理机制体制改革
(一)深入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继续实行城区清扫保洁对外公开招投标的办法,促进市场竞争,同时将公厕管理、小广告治理等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内容纳入路段保洁质量考核,推进保洁公司精细化作业。
(二)提出和制定乡镇(街道)环卫管理工作意见和标准,加强城乡结合部、主次干道与背街小巷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三)根据我区社平工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类临时用工工资待遇,同时严格按照《社保条例》完善各类工人“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稳定工人队伍。
二、加大环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入力度
(一)坚持做好“4个10”民生工程。新建、改建公厕垃圾站6座。
(二)进一步完善果皮箱及相关垃圾收运设施,计划购买果皮箱200个,基本达到主、次干道果皮箱全覆盖,并实现收运设施配套。
(三)加大环卫机械设备采购力度。计划购买各类环卫作业车辆10台。
三、深入开展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
(一)细化日常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力度,加强日常巡查考评,确保环卫作业质量稳步上升;二是及时发现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科学设置户外垃圾桶,完善公厕垃圾站管理办法、调整垃圾清运时间等,尽量做到惠民不扰民。
(二)环卫作业方式创新。一是扎实开展化粪池在线监测工作,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监测体系、清掏机制,确保化粪池安全;二是强化保洁工人配置,将垃圾专用钳、锥形安全桶配备到个人。
(三)创新开展工作。一是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在2011年初步启动的基础上,力争餐厨垃圾项目在落实并启动,建成市远郊区县餐厨垃圾处置样板区县;二是配合新的垃圾处置费代征单位全额完成2012年征收任务,并基本实现应收尽收目的;三是围绕城区主干道,打造主城环线环卫精品工程,突出工作靓点。
四、实施人行道提档升级改造
推进人行道提档升级工程,完成兴华中路、兴华西路、兴华东路等50000平方米人行道提档升级改造。
五、规范整治店招店牌
进一步规范城区店招门头,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完成规范整治店招店牌200块。
六、继续实施路灯改造工程
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力度,继续实施路灯新建或改造工程,完成宏声大道北路、望州路、滨江路西段等5条道路路灯建设。
七、推进道路绿化提档升级
加大城区绿化升级改造力度,提高城区绿化整体水平,完成望州公园西路、双宝路等城市主干道行道树提档升级工程。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四级运行体系。
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建立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二)负责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单位、组织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三)收集掌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四)承办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建好环境卫生设施,配齐环卫机械设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组织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工作,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第十条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网络,明确1名两委成员具体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员,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二)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卫生公约》,增强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三)合理划分保洁员责任区域,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按要求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四)对本村(居)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作业队伍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作业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乡镇驻地及各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齐保洁人员。
(二)每辆垃圾压缩运输车原则上配备1名司机和2名装卸工。
(三)城乡道路、河道原则上按每2公里设1名保洁员,涉及多个村庄的,以中间线为界,各自负责本辖区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保洁员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
乡镇街道驻地保洁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择优选择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由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聘用、管理保洁员;村(居)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选聘,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保洁员签订务工合同。保洁员要统一着装,统一配置作业工具。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竞标的方式优选承包人,由乡镇街道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人负责司机及装卸工的聘用、管理,并承担交通安全等风险。
第十四条设备按以下标准配备:
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15-20个村庄配备1辆垃圾压缩运输车,镇区(含驻地村)配备12吨、其它村庄配备8吨垃圾压缩运输车。
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置1处600升垃圾箱,每名保洁员配备1辆三轮垃圾收集车,配齐清扫收集工具和标志服。
第十五条垃圾压缩运输车、垃圾箱、三轮垃圾收集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采购,分期分批配备给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保养,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四章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作业规范:
(一)村镇道路实行每日一普扫,全天巡回保洁,道路卫生达到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定时定点收集,每天早8点前将生活垃圾收集完毕。
(三)每年5-10月份期间,生活垃圾一日一清运,每日两次药物消杀,进行灭蝇控蚊。其它季节两日一清运。
(四)集中收集清运的垃圾包括塑料制品、金属、电池、纸屑、果皮、菜叶、杂草等,建筑垃圾、煤渣、玻璃、农作物秸秆等,由农户自行处置。
(五)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视野范围内无污垢。垃圾渗滤液无滴漏。
(六)严禁乱倒乱卸垃圾。
第十九条村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主次干道、路面两侧干净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树挂,无杂草,无瓜果皮壳,无白色污染,无污染积水,无人畜粪便,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二)房前屋后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水沟内无污泥水及污染物,无粪堆,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三)坑塘、河道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杂草,无各种漂浮物。
(四)垃圾箱周围卫生整洁,无白色污染,无污泥积水,无垃圾外溢,垃圾箱内无积水。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将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逐年增加。
(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建设购置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市财政根据各乡镇街道经济条件分别给予补助。
每购买一辆垃圾压缩运输车、一个垃圾箱、一辆三轮收集车,补助70%的购置费。
乡镇、街道承担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费,由市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除。
(二)日常运行费用。垃圾压缩运输车运行费用,村庄保洁员标志服、工具费,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等,由各乡镇街道筹集支付,市财政按照进场垃圾数量和运距进行以奖代补。按照实际过磅计量数据,每运送至市垃圾综合处理场1吨垃圾,奖励15元。
(三)村庄保洁员务工补助。由市、乡财政每户每月各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村(居)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城乡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对市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补充环境卫生经费。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6
一、坚持高点定位,强化观念引领。环境卫生整洁,关乎群众健康幸福,折射社会管理水平,影响整体发展大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按照“目标引领、观念先行”的思路,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态度营造声势、谋求共识。一是用新目标引领。在城市发展定位上,明确提出把县建成一流中等城市的目标,以创建为抓手,年全面启动了“三创四化”活动,今年又启动了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通过抓城市创建、保城市环境,促城市发展;在农村卫生环境上,明确提出实现“可视范围内不见垃圾”的目标,通过开展洁净大行动,提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高起点、高标准的目标定位,让全县上下对城乡卫生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盼。二是用新观念引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在全县开展为期两年的思想观念大讨论,总结了规划建设观、大众公共观、生态环境观等“十大观念”,提炼了“厚德从善、崇文重教、诚信守法、尚勤敢超”为内容的“县精神”,编撰了“六鉴”,并组织百村千场“新观念面对面”宣讲活动,让观念深入人心;旗帜鲜明地喊响“抓环境卫生就是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抓民生、就是抓发展”的口号,真正把整洁行动作为大事来抓、实事来做、硬事来管;特别提出了“城镇客厅理论”和“农村公园理论”,要求把城镇当作自家客厅来装扮、来呵护,把村庄当作公园来规划、来建设,为开展整洁行动积聚了强大的内生动力。三是用新方式引领。在利用会议、舆论宣传教育的同时,积极推行以言传身教为主要方式的规劝活动,由县级领导带头,机关干部、群团组织、在校学生、离退休干部广泛参与,开展上街进村规劝,当场纠正车辆乱停乱靠、行人乱扔垃圾、商户占道经营等行为。每年全县参与规劝和清扫行动人员达10万余人次,发放“门前三包”温馨提示等各类宣传资料30多万份,纠正不文明行为10多万人次。通过领导带头,抓反复、反复抓,促进居民文明习惯的养成。
二、开展“三创四化”,美化城市环境。实践证明,城市创建活动是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有效抓手。年,我们紧跟株洲市委、市政府部署,全面启动了以创建全国平安畅通县、省级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和城镇绿化、亮化、美化、净化为主要内容的“三创四化”活动,纵深推进整洁工程。一是加强城镇规划。把规划作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工作的“第一菜单”来抓。围绕“一流中等城市”目标,投入2000多万元资金,聘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等顶级设计机构,完成新一轮县城、20个乡镇总规修编,实现城乡建设规划全覆盖。同时,加大城区重要片区、节点和村庄建设的控制性详规编制,修订和完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保新建一片,完善一片,从源头上减少脏、乱、差现象。二是加强基础建设。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工程,硬件建设是基础。近年来,我县累计投入15亿元,改造街巷122公里,街面“刚改柔”75万平米,改造城区下水道58.6公里、自来水管网55公里,新建公厕45座、垃圾中转站10座,新增公共绿地35万平米、路灯2560盏、果皮箱2500只、侧挂桶3160只。同时,加大休闲广场建设和市场改造力度,湘东大市场、城区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完毕,商业步行街、洣江风光带、文化广场等市民休闲购物场所相继投入使用。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实现了城市建设与改善人居环境的有机结合。三是加强专项整治。投入120万元,开展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公路和铁路沿线、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清除积存垃圾4.5万吨。投入30余万元,着力整治“五小”行业,全面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有效改善了“五小”行业卫生状况。扎实开展拆除违章建筑、治理城镇“牛皮癣”、整治街道占道经营、规范户外广告、整顿车辆乱停乱放、规范夜宵摊市等整治行动,共拆除违章建筑和厂棚11000余处,清除违规户外广告2150处、总面积38900平米。特别是年,投入3000多万元,实施“穿衣戴帽”工程,对县城主要道路门店统一制作店牌、清洗临街墙面、规范空中管线,抓好标志性建筑亮化、美化,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品位。
三、推行“四分模式”,整治农村卫生。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启动以来,我县先后改造硬化乡村道路2575公里,水泥道路通村到组率达到98%,“三清四改”18万处,治理矿区生态环境和企业污染点5000多处,农村环境卫生明显改观。但农村地区卫生习惯改变难、垃圾处理难、长期坚持难、经费保障难等问题仍然存在。针对这一现实,我们探索了以“四分”为主要内容的新办法,实现了农村环境卫生由点的治理向面的治理、由突击性行动向经常性保洁的转变。一是分区包干。将村级卫生区划分为村级公共区和农户责任区,村级公共区包括主道路、主水系、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和村级市场等,由村集体出资,聘用专人进行日常保洁维护;农户责任区指各家各户房前屋后的晒坪、水沟、绿化区等,各农户按要求落实了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三包”责任,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卫生大清扫,并注重经常清理,保持日常整洁。二是分散处理。由于农村地域宽广、人口众多、住居分散,垃圾处理设施比较滞后,垃圾实行集中处理的能力不足,成本过高。我们采取就地处理的方式,原则上要求每家农户配备一个垃圾池,按照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分户分类收集,并通过“回收、堆肥、焚烧、填埋”四种方法,化整为零,就地从简进行处理。厨余垃圾实行就地堆肥还土;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专门存放,由废品回收人员集中回收;对于回收难度较大的“白色垃圾”,采取焚烧后填埋处理。目前,全县农户配备垃圾池13万多个,普及率超过了80%,垃圾投放基本做到了入池。三是分级投入。县财政每年预算洁净行动专项工作经费1000万元,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500万元用于支持镇区创建,500万元按每个村平均1万元的标准补贴到村,用于村庄洁净行动;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对重点村、中心村、贫困村给予适当支持,弥补村级经费不足;村组和村民自筹一部分资金,负责村级公共卫生区的日常保洁,基本形成了财政下拨、部门支持、乡镇配套、村组自筹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投入模式。四是分期考核。强化激励措施的运用,实行月抽查、季考核。县考核乡镇镇区,并抽检到村,每季考核排前三名的乡镇,在享受县财政资金扶助的基础上,奖励3—5万元;排后三名的乡镇,取消县财政资金扶助,同时处罚3—5万元。考核结果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公布。乡镇考核村,参照县考核办法,进行1000—3000元不等的考核奖罚,考核结果通过公开栏向全镇进行公开。村考核组,并延伸到户,各村对各组的卫生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比,予以100—200元不等的考核奖惩,考核结果在全村进行公示。对各农户采用“大评比、小奖励”的办法进行激励,按清洁、较清洁和不清洁评定等次,评比结果张贴到户,或在各组公示,对清洁户给予价值10—20元的小额物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