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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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总结

生态环境执法总结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司法手段,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究必从重”的原则,以强化队伍素质、增强执法能力、整合执法资源、创新执法机制为抓手,“造声势、摆态势、强攻势”,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整治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的难点、热点问题,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生态文明城市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坚持少砍一颗树,就多一份绿色;坚持少挖一座山,林城就多一份秀美;坚持少毁一池水,城市就多一份生机;坚持少占一分地,子孙就多一份福祉”的“四少四多”工作理念,以“控违、治水、护林、净气、保土”为主要内容,重点整治和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一)城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及市政设施排污不达标;

(二)重污染行业违规建设、违法排污行为和市政设施排污不达标;

(三)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或运输木材,故意或过失烧毁森林;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违法侵占林地、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

(五)破坏、违法运输或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同时,加大对以尾矿库为主的风险源排查和园区规划、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的专项执法力度。

通过开展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在全社会形成严打高压态势,使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得到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元月7日)

结合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对开展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提高对开展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结合工作职责,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增强舆论攻势,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全区形成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3年元月8日至元月21日)

通过查阅档案、实地巡查、调查走访、接受举报等形式,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检查,调查相关案件线索,确定严打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实行严处重罚。

(三)集中打击阶段(2013年元月22日至6月3日)

在摸底排查确定重点的基础上,重拳出击,查处打击一批排放不达标、乱砍滥伐林木、违法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6月4日至6月14日)

对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回顾评估,对工作措施、严打成效、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分类监管,明确责任

生态环境监察大队当前要将环境执法与林业执法列为重点,逐步节能监察执法、节能减排监察执法纳入日常工作。环境与林业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监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环境执法方面,将全区按照地域划分为四个片区,每个片区安排3人负责,并将片区内的排污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落实责任到人。分片及责任人安排如下:

每个片区须对排污企业(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并对排查出企业(建设项目)明确1名具体责任人,确保无漏管。林业执法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按照要求查处。

(二)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让企业充分了解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环保工作制度,建立企业环保(污染源)档案。执法部门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的立即立案查处。

(三)强化监察执法

加强监察执法,是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要针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果断出击,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坚决遏制各种生态环境违法态势。

(四)提高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大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执法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务求实效。为保证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区生态局成立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认清开展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目的和意义。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要充分发挥在专项行动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责进一步制定工作细化方案,于2013年元月10日前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搞好协调,形成合力

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与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城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联动,争取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打击效果。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局办公室要结合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战果,营造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热情,增强群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整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中来,震慑各种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总结范文2

关键词: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司法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50-02

近年来,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一直以来,刑事救济成为捍卫生态法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但其所取得的效果不容乐观。笔者在分析广西生态环境污染面临的刑事司法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生态广西、美丽广西建设有所裨益。

一、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困境

1.环境司法专门化并未落到实处。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简称“环资庭”)后,地方各级法院先后成立这一审判组织。环资庭在成立初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资庭的职责规定,主要负责审判第一审、第二审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民事侵权案件,地矿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中有关权属争议的民事案件,森林、草原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资源民事纠纷案件[1]。由此可见,环资庭仍然既没有从刑事审判中剥离出来,也没有涉及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专门化审理[2]。201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资庭,但其他各地市都没有设立环资庭。而且,广西高院的环资庭还负责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并非仅仅承担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行政权过于强势,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干预司法,导致刑事责任难以实现。由于涉案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因而在对其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最后大多以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理,真正进行刑事处罚的不多。更有甚者,刑事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执行或是根本不执行。久而久之,就让人觉得只要事后缴纳罚款即可了事,不必过于担心。如此之下,犯罪成本不高,使得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再次实施犯罪的时候完全没有心理压力。此外,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环境司法机关在工作上没有良好的衔接,常常各行其是,执法上的空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刑事判决有失偏颇。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那么当犯罪人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应该如何认定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万般无奈之下,通常只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这两罪之间虽然有相通之处,但在犯罪客体以及主^方面的具体内容上仍然是有很大区别的,再加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判断标准不同,最终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大大损害了司法权威。

4.民众的环保意识偏弱,导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势单力薄。由于大多数民众认为环境保护工作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因而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视而不见、漠不关心,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案件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审理案件以及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常常陷入困境。

5.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推进。第一,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仅要面对当地政府施加的压力,还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后盾,面临着资金、技术和律师等问题。第二,环境污染公益损害追偿机制缺失,法官在处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只是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忽视该犯罪行为对社会和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因而在环境的后期治理和长久损害方面没有要求犯罪人承担补偿责任。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可复制性难度大。同样的案件,有些地区会进行审理,有些地区立案后被驳回,有些根本没有立案。案件审结后,一些企业常常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大量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刑事判决犹如一纸空文。

二、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对策

1.将环境司法专门化落到实处。201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合理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据此,广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增设环资庭或环境资源合议庭,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矿产资源丰富和水资源集中的区域优先设立,从而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资庭统一审理,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同时,吸收环保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便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加判决的权威性。以广西高院为试点,逐步构建起包含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在内“五位一体”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

2.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恰当处理地方利益保护与环境司法保护之间的冲突。首先,2015年广西高院与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环保厅共同签订了《关于办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环保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2016年5月27日,广西高院又与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签订了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考虑到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为促进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机关的通力合作,建议由各级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来领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3],具体做法是:一是由法工委牵头,从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抽调骨干成员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搭建一个“两法”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平台,解决“两法”工作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减少执法空白;二是主持每个季度的联席会议,听取该季度的环境监督和环保执法工作报告,总结工作经验,指出不足之处,提出执法工作改进意见;三是督办大案要案,及时跟踪案件的查处进度和处理结果。

其次,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一般的污染行为,符合《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处罚和监督教育;对于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被告人有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判处刑罚,不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人民检察院均要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公安、检察机关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再次,转变地方官员崇尚的“GDP第一”的片面政绩观,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否则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干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没有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分。

最后,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地介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对环境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并严查环境污染现象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3.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首先区分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对于环境刑事案件,又要进一步区分是构成污染环境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及是否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案件证据认定污染事实,运用想象竞合理论进行充分说理,适用恰当罪名,以真正保护生态环境。

4.鼓励、引导民众参与环境监管,走群众路线。首先,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法到乡村、到社区、到学校、到企业活动,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其次,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任何环境违法行为。最后,利用各种渠道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邀请民众参与执法监督。

5.推进公益诉讼的发展。首先,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成立专项基金、邀请环保专I人士加入,从制度上、资金上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减免诉讼费用。其次,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追偿机制。要求法官在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计算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更要评估该行为给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和对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要求犯罪人统统买单。如此算来,应该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起码能让犯罪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再次,判决、裁定生效后,要及时敦促违法企业执行判决、裁定中的内容,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会同水务、电力、工商、税务、房产部门及金融机构对违法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冻结账户、查封房产等强制措施。

6.创制典型案例。地方各级法院可以充分发挥智慧能动,在审理生态污染犯罪案件时,通过弘扬司法理念、论证法学理论观点甚至填补法律空白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做出一批有特色的刑事判决,比如,只要污染了环境,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凸显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在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非刑罚措施,如处以植树、清污等生态修复性责任方式,实现被污染的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要求各级法院对不同地区发生的相同类型的案件要做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实现生态污染犯罪量刑规范化;对于证明生态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极为困难的情形,可通过推定因果和推定过错的方式,降低证明难度以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地方各级法院适时对创制的典型案例进行选编,首先在各自辖区内发挥一般性指导作用,进而对典型案例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探讨和挖掘,力争将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发挥其强制性指导作用,实现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良性互动[4]。

参考文献:

[1]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N].人民法院报,2014-07-04.

[2]周训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J].法学杂志,2015(5).

生态环境执法总结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绿色生活、低碳发展”为主线,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促进主要污染物得到切实有效处理,持续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为加快打造国际精品旅游景区、建设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监察成果,拓宽生态环境监察领域,建立健全环境执法长效机制

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隐患排查。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对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与景区主要出水口设置监测断面,对水质变化情况进行常态化、立体化监控,定期公布景区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加强对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强对排污单位污水预处理的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督促污水处理站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在线数据真实有效。

3、加强对固体废弃物收集、转运和处置的监督检查。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原则,改进固体垃圾处理工艺,加快垃圾收集中转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垃圾转运网络的运行,持续推进各类垃圾清运下山。督促各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分类分拣各类生活垃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日常监管,改进生物处理工艺,强力推进有机垃圾无害化处置进程,确保有机垃圾处理设备正常运行。逐步取缔景区垃圾焚烧工艺。加强景区内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管,严格落实危废五联单制度。

4、开展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景区内经营车辆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对老化严重、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坚决予以淘汰。积极探索清洁能源代步工具。

5、严厉打击景区范围内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等破坏生态、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1、全面检查景区范围内非污染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旅游开发项目、旅游服务设施项目等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以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情况,重点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生态恢复以及环保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着重查处“未批先建”和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而开工建设或投入运营的项目。

(1)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要根据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分类审批的规定,及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逐项落实;

(3)已建成项目要及时申请试生产并组织环保竣工验收;

(4)环保执法部门将适时开展对建设项目环评落实情况的后督察;

(5)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建设单位须将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环保办备案。

2、加强工地现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对周边林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各类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规范堆放建筑材料,配套临时公厕等污染防治设施。已完工项目要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及时做好地的绿化美化与生态恢复工作。

继续实施建筑垃圾全面下山制度,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

(三)对2011年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

在2011年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经营单位落实整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将对景区内宾馆酒店、餐馆食堂等各类旅游服务设施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油烟净化设施以及雨污分流等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查污染防治设施不运转、跑冒滴漏、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对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后督察档案,列为每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实施跟踪督察的对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确定整治重点,下发《2012年风景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9月)

专项行动领导组要按照方案中的检点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察阶段(10月)

迎接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景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各项执法整治工作的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2012年风景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成立“2012年度风景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开展风景区环保专项行动,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园林局环保办。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整治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依法申报污染排放情况,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察指导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

景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历年专项行动、生态考核以及生态环境监察中未完成治理的环境问题以及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落实,真正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专项行动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生态建设考核。

生态环境执法总结范文4

【生态环境局】9月份工作总结及10月份工作计划

    一、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及形势分析

    截至9月24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x微克/立方米,全省排名第三,较去年同期(x微克/立方米)下降x%,较20xx年同期(x微克/立方米)下降x%;优良天数比例为x%,全省排名并列第二,较去年同期(x%)上升x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x微克/立方米,全省排名第二,较去年同期(x微克/立方米)下降x%。

  下一步,继续开展污染源巡查,精准溯源,做好问题督办、整改和跟踪督查工作,推进城区面源污染管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部署好今年秋冬季工作任务,组织开展20xx-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积极谋划部署秋季秸秆禁烧工作。

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9月18日下午,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党组副书记xx率省督导组来我市,就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督导。

8月25日-27日,省生态环境厅第三专员办来我市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督导工作;9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下文同意我市20xx年国家警示xx县开发区废水直排问题通过验收;9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总工xx来我市调研,现场核查了双桥污水处理厂整改情况、xx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情况。9月8日,我局组织各县市区召开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工作调度会,争取于10月底前除部分工程性措施外,全部完成整改。9月11日,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就双桥污水处理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问题召开了专题调度会,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要求。

下一步,按照“突出重点、强化调度、保证质量、提前完成”工作思路,高标准完成整改工作。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除扬子鳄问题外)、省专题片反映问题力争于10月底前完成整改。其余问题包括省级督察反馈问题,确保年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市生态环境局重要工作进展

    (一)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持续推进南漪湖水环境治理。推进南漪湖空天地一体化监管平台和南漪湖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督查相关县市区南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情况。二是通报1至8月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情况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督促各地加快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年度考核任务。三是完成重点流域“十四五”规划要点编制工作。四是持续做好如何排污口管控工作。五是继续做好水断面生态补偿测算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开展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截至9月25日,全市未发现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生态环境部未通报我市火点。二是按月调度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整治项目进展,20xx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整治项目215个,截至8月底,已完成207个,完成率96%。三是严格落实《xx市20xx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在全市4个重点园区进行挥发性有机物走航,开展涉VOCs企业帮扶指导,宣贯挥发性有机物夏季攻坚相关政策和要求,按周调度各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夏季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四是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部署好今年秋冬季工作任务,修订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审议意见及问题清单处理情况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向省厅报送第三季度宣城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二是深入推进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查、重金属减排和核算工作。截止目前,省厅初步反馈我市“十三五”重金属排放绝对减排量331.75kg,超额完成国家10%减排控制要求,协调解决了郎溪县得奇电镀园内6家企业重金属总量调剂问题。三是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市级抽查工作,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482人次。四是推进农村污染防治工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四)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

持续推进垂管改革工作,出台了《宣城市生态环境系统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五)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创建工作

一是完成20xx年下半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线索实地核查,制发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方案,向省厅报送20xx年下半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线索实地核查结果和处理工作情况。督促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更新xx省自然保护地整改工作调度系统信息。二是做好我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迎检工作。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现场核查点位督查。三是组织召开郎溪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xx20xx年)评审会。四是陪同做好xx市政协生态修复工程调研和xx市人大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考察活动。

(六)环境执法监管

一是不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20xx年1月至8月,全市共检查企业996家次,出动检查人员1992人次。二是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截至20xx年8月,我市共排查“散乱污”企业1081家(含广德),已完成整改1075家(整顿规范类171家,已完成170家;取缔关闭类910家,已完成905家)。

(七)生态环境监测

一是扎实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二是重点做好土壤和空气质量监测。三是稳步推进各类专项监测工作。适时启动宣城市鳌峰区域夏季挥发性有机物加密监测;完成宣城市3家省级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执法监测;完成宣城市7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2家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督促全市272家排污许可重点单位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上传自行监测方案和手工监测数据,目前我市联网率和方案上传率均列全省前列。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继续抓好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以及扬子鳄保护区问题整改等“2+10+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各项工作。

2.做好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迎检准备工作,待生态环境部正式下发复核通知后按要求补充开展各项工作。

3.开展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组织验收销号工作,开展2020年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线索实地核查。

4.持续推进南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督促相关县市区落实南漪湖整治方案,加快实施水污染治理工程。 

5.完成“千吨万人”乡镇以下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工作。

6.完成xx县级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上报省厅待审。

7.向省厅上报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启动我市20xx-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8.重点做好秋季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压实禁烧工作责任。

9.持续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加强调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10.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系统垂管改革工作。

11.做好全市大气、水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与分析。

生态环境执法总结范文5

关键词:新疆 环境问题 原因分析 宣传 思路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c)-0149-01

新疆维尔吾自治区是一个工业化初期的资源省区,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新疆经济实现了年均10.4%的高速增长,比全国平均水平快0.5个百分点,但经济增长的质量并不高。长期以来,新疆的发展主要依托资源优势,走的是一条以消耗能源和原材料为主的工业化道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这就是所谓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代价。这种经济发展与环境的替代关系,提供了推脱环境问题责任的空间,但是绝不能成为人们破坏环境的借口。此外,我们要知道,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体现的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好的环境,可以更快地促进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而更快的经济发展,又可以为环境相关技术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为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1 新疆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1.1 自然环境的恶劣多变

在气候上,新疆处于干旱和极干旱地区,降水量不足全国年平均降水量的四分之一,由于其占据的特殊地理位置、地形条件和气候的影响,导致其生态环境系统极为薄弱,自然灾害也频繁发生,长此以往,极易造成土地沙漠化、土壤易碱化、土壤肥力严重下降等现象。总体上看,这种先天不足的自然环境特征是新疆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承载能力相对较低、生态问题严重的主要成因,是阻碍新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1.2 人为不合理的开发活动

人为因素是导致我国新疆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为:首先,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与有限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其次,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导致以破坏自然界生态平衡为代价的行为日趋严重(例如:过度樵采、过度放牧、过渡开垦);最后,生态环境退化与自然资源短缺导致的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等。

2 新疆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思路

近几年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新疆的生态环境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尤其是“十二五”期间,全国环保系统将通过实施基础能力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综合治理、环境科技支撑和人才培训交流六项对口援疆工程,有针对性地解决新疆环境保护工作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新疆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争取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通过学习调研与检查等有效形式,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整改和完善,努力实现以下几点。

2.1 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上要有新突破

我们要始终坚信,群众的地位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中所遇到各种问题,把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作为我们的终极目标。据了解,“十一五”期间,我国通过采取有力措施,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上有了明显的减缓,同时加大了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把水、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解决好一切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2.2 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灌则灌、宜荒则荒的生态治理原则

我们都知道新疆是一个干旱缺水的地区,因此,在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治理原则。在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水资源的供应状况,以及生物物种的进化规律,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灌则灌、宜荒则荒的生态治理原则,保持当地生态环境快速稳定发展。

2.3 利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建立科学有效的节水机制

在新疆这个水资源极度匮乏的地区,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节水机制是很有必要的。首先,补偿奖励机制。由于水资源是供水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为了鼓励供水单位有效地节约用水,当地政府可以根据每个供水单位的节水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和奖励。其次,惩罚奖励机制。从根本上讲,用水人是节水的主要群体,对此,国家和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节水指标,对于完成节水指标的用户,我们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未完成的用户,我们给予一定的处罚,这样对实现群众自觉节约用水提供了很大的督促作用。

2.4 加大环境执法和宣传教育力度

未来一段时期,新疆的环境法制工作要做好:一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既符合新疆环境实际,又满足新疆境内各民族生活习俗的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倡导绿色文明,推行绿色消费,树立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3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环境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人的问题,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因素,改善生态环境就必须从每个人做起。新疆的生态环境问题,由于其能源结构和地理位置等多种条件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与人为的不合理开发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新疆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应调整能源开发、产业结构,实现经济促生态,全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争取若干年后,把新疆建设成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重塑丝绸之路的辉煌。

参考文献

[1] 徐贵青,魏文寿.新疆气候变化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J].干旱区地理,2004(1).

[2] 李建,张鹏,吴月,等.新疆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J].新疆环境保护,2009(3).

[3] 薛乃川,安尼瓦尔·阿木提,贡璐.新疆近十年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9(6).

生态环境执法总结范文6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 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33-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就越来越大,但由于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中不能合理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失陷和土地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我国逐渐加大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力度,着力解决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问题。来加速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的步伐,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致力于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1)近年来我国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在矿产资源开发首先带来的问题是植被破坏严重,导致林地面积逐年减少,直接降低了森林涵养水源的能力和调节气候的功能,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循环发展。同时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随意开采和挖掘,开采地区得不到及时地保护和治理,导致开采地区地表出现严重塌陷、泥石流和滑坡等严重的地质灾害,也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严重破坏,致使矿产地区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逐渐加剧,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可修复的破坏。同时在对地下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对地下水的污染严重,还导致地下水资源流失和浪费严重,在开采中出现大量的废气的随意排放,出现了严重的大气污染。

(2)在对资源的开发中,有关部门没有严格制定完善的管理机构,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监管力度不够,无法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无法对违规开发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矿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宣传意识不强,导致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对生态环境的认识不足,也不能破坏后做到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能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导致生态环境问题逐渐加剧。

2 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

2.1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构是将因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后,对矿区生态环境带来的污染和破坏,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来尽量恢复和改善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对矿区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扶持等,来降低矿产资源的随意开发造成的损失。由于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开发者只考虑到矿产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不合理开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的破坏。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矿区周围居民和城市的发展,给他们带来了生命财产的威胁,甚至使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修复的破坏,侵扰了矿区周围的生态平衡。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损失和破坏进行补偿,来促进矿区周围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促进矿区城市和居民的发展。

(2)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我们应该重视保护我们所生存的环境。只有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才能有效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只有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对环境进行有效地保护,我们才能更好的发展,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2 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

(1)在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首先国家应该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技术标准。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的评价制度,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矿区情况严格进行生态环境的监控和环境影响评价,来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对矿区环境管理和保护的质量。同时根据不同矿区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国家政策,来适当扶持矿区的发展,共同推进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国家还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矿区生态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国家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机构,尽量将矿区生态问题落实到个人,做到每个矿区都得到监管。通过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来加强矿区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国家应该努力组织科研人员和专家,对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做出评价和根据出现的不同环境问题,加快研究和探索生态环境的治理方案和保护措施,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能快速地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加快能以明确和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矿区不合理的开发,做到边开发,边治理和保护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加快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的进程。

(3)根据不同矿区的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方式等综合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对矿区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损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结合我国颁布的相关政策,对矿产资源开发者进行征收相应的资源税收。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对矿产资源补偿收费标准较低,致使矿区开发者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随意开采矿产资源,极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因为有关部门应该根据不同矿区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结合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矿产资源补偿收费标准,促进资源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4)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来构建多元化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的运用经济手段,加大对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资源开发矿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对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税务的征收,并通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结合矿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扶持政策和技术支持,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进行经济优惠,来鼓励矿产资源开发者实施环境保护,来全面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治理的理念,以更好地实施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

(5)在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机构中,最直接有效地方式是从破坏的源头抓起,从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实施和建设开始采取相应措施和方案来保护环境,来尽量避免环境在遭到不可修复后,才进行保护和治理。加大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力度,在新的矿区项目实施之前,要求矿产开发者应该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范,严格执法,对不符合建设要求和开采技术的项目和工程及时叫停,依法采取查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环境项目和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等,经过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才能正常开发和利用,尽量避免先污染,后治理。

(6)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定科学合理地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多方面采取措施来组织开展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和治理。矿产开发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切实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同时对矿区周围的居民进行经济补偿,解决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等问题。对以开发完的矿区积极进行土地和林区恢复工作,尽量减少因资源开采带来生态问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3 总结

本文对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分析和论述,结合我国近几年来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和治理,对矿区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不够和保护力度不强,导致我国资源浪费严重和矿产资源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我们应该着力研究如何科学合理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并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生态修复方案和治理措施,努力改善矿产地区的生态环境,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

参考文献:

[1]黎元生,王文烂,胡熠.论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J].林业经济问题,2008(03).

[2]胡振琪,程琳琳,宋蕾.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构想[J].环境保护,2006(19).

[3]李连英,马智胜,朱青,等.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构建[J].中国水土保持,2009(06).

[4]徐田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初探[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07).